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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华为常务董事、智能汽车解决方案BU董事长余承东表示,在鸿蒙智行充电服务方面,实现全国覆盖超过340个城市、4500个高速充电站、70万个公共充电枪,预计2024年底布局超过10万个华为全液冷超快充。 截至2023年10月,全国充电桩保有量为795.40万台,其中公共充电桩保有量252.50万台,保有量同比50.32%,环比2.58%。充电桩保有量虽然达一定规模,但需求上仍存在较大缺口。截至今年三季度末,我国新能源车桩比2.38:1、公共车桩比7.40:1。与工信部要求的2025年实现车桩比2:1,2030年实现1:1的目标仍有一定差距。2023年以来,鼓励适度超前建设充电桩等一系列措施陆续落地,充电桩建设提速。机构看好充电柱在政策驱动下广阔市场前景,其中高压快充及充电桩出海等细分领域机会更大。 据财联社主题库显示,相关上市公司中: 永贵电器 是华为液冷直流充电枪独家供货商,目前支持的最大充电功率是600kW。公司现在试制的产品已经能达到1000kW。 协鑫能科 与华为数字能源共同开发建设具备储充一体化功能的液冷超充站,相关产业及项目规划建设逐步推进中,9月份首个苏州园区示范站落成,后续将会有更多超充示范站陆续投入运营。
来自交通运输部的消息显示,截至今年10月底,全国已建成充电停车位的服务区共计6257个,占高速公路服务区总数的94%。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累计建成充电桩2万个,覆盖4.9万个小型客车停车位。北京、辽宁、吉林、上海、浙江等11个省(市)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覆盖率达到100%。 另据中国充电联盟发布的数据,1-10月,我国充电基础设施增量为274.4万台,新能源汽车销量728.0万辆,充电基础设施与新能源汽车继续快速增长。桩车增量比为1:2.7,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能够基本满足新能源汽车的快速发展。 1-10月,充电基础设施增量为274.4万台,其中公共充电桩增量为72.8万台,随车配建私人充电桩增量为201.7万台,同比上升29.4%。截至2023年10月,全国充电基础设施累计数量为795.4万台,同比增加68.9%。
特斯拉在美国的部分超级充电站改变了其收费的方式,现在开始向车主收取“繁忙时段附加费”。 特斯拉收取这笔附加费的前提条件有三: 一是 该超充站点被定义为“繁忙地区的超充站点”; 二是 超充站点处于一天中的繁忙时段; 三是 车辆的电量已经充至90%。 若同时占了上述三个条件,特斯拉车主 就需要在其电动汽车充电至 90%以上后,支付每分钟1美元的额外费用。 该公司还补充道,那些可以免费充电的特斯拉车主也不能免除这笔额外费用。不过,特斯拉并没有对“繁忙地区的超充站点”这一点做出明确定义。 这一规则的变更正值美国最繁忙的旅行时段——感恩节前后几天。 此外,该公司还在一个页面上写道, “繁忙时段附加费”将取代一些充电站之前存在的“闲置费” 。所谓的“闲置费”是指,特斯拉车辆在充满电后,一旦所在充电站的可用充电器被占了一半,特斯拉就会向车主征收额外的闲置费。 特斯拉此前曾对“闲置费”做出过解释,“这纯粹是为了提高客户的满意度,我们希望永远不要从中赚钱。”不过,这句话并没有出现在更新后的页面上。 从2019 年开始,特斯拉在部分客流繁忙的超充站点限制车主的充电时间,汽车电量默认只能充至 80%,用户需要手动确认将电量充至 100%。 至于特斯拉为什么要征收这笔“繁忙时段附加费”, 这可能与该公司超充站的扩张计划有关 。特斯拉正在向其他汽车制造商的电动汽车开放其超充站的充电标准,以便通过《通胀削减法案》获得联邦资金的补贴。而这一扩张计划将使特斯拉超充站有更多车辆的涌入,繁忙时段附加费有助于提高充电桩的周转速度。
近日,盐城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全面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力争到2025年,全市充电基础设施保有量超5万个,满足15万辆以上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车桩比超过省平均水平,公共桩平台接入全覆盖,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提供良好支撑。 具体原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构建智能高效的充电服务网络,不断满足居民绿色出行的充电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省工信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规划引领、科学布局、适度超前、有序建设的原则,坚持市场主导、创新机制、多措并举、分类施策,以“两区”“三中心”为重点,加快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建立以信息高水平互联互通、智能技术标准体系完善、建设运营管理机制健全、统一有序惠及民生为特色的新型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全面提升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力争到2025年,全市充电基础设施保有量超5万个,满足15万辆以上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车桩比超过省平均水平,公共桩平台接入全覆盖,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提供良好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车桩相随,适度超前。加强规划引领,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整合交通、市政、电力、土地等公共资源,科学确定充电设施发展建设规模、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适度超前发展,适应快速增长的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二)公用为主,自用为辅。根据不同场景、不同类别的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坚持集约发展理念,因地制宜、分类有序推动公共领域、专用领域充电设施发展,加快推进居民区充电设施发展。 (三)规范管理,提升服务。建立健全市、县两级管理体制机制,加快推动充电服务平台建设,提升充电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持续改善充电便利性和用户体验。 (四)市场主导,创新驱动。坚持市场化发展方向,强化企业主体地位,加强政策引导,营造良好的充电市场发展环境,有效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充电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实现充电运营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一)研究完善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加强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与综合交通、停车设施、能源发展、电力等专项规划的统筹衔接,总结充(换)电基础设施布局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调整方案并按程序对规划进行滚动调整,探索综合集约利用方式,新增充电站选址应优先选择可利用的空地或交通设施用地。(市自规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供电公司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二)完善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公共停车场与快速充(换)电站一体化建设,新建或改扩建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停车场,按不低于20%的车位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达不到比例的,联合验收不予批准,竣工验收不予通过。加快既有公共停车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到2025年底前,充(换)电基础设施配建占车位比例力争不低于20%。(市住建局、市自规局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三)加快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 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与改造。 贯彻实施《盐城市居民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管理指导意见》,对于新建住宅小区,严格按照停车位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并按照不低于停车位30%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实施住宅用地供应时,要将上述配建充电基础设施要求纳入地块出让规划条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上述配建充电基础设施要求纳入建设条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施工图时,严格审核充电基础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落实项目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有关要求,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供电企业要配合相关部门、企业,做好充电基础设施业务指导、充电基础设施配电部分验收和供电服务相关工作。对于城镇老旧小区,加快研究制定充电设施建设改造行动计划,明确行动目标、重点任务和推进时序,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因地制宜推进。(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自规局、市供电公司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探索 小区充电设施开放共享机制。 进一步挖掘小区固定车位自用充电桩潜力,鼓励开展临近车位分时共享,在保障自用桩业主充电需求的前提下,支持充电企业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与自用桩业主确定商务模式、明确运营机制,通过专业化管理开展分时共享业务。研究完善小区共享充电设施对社会开放相关管理要求。(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开展有序充电和统建统服试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居住社区智能有序充电设施“统建统服”实施方案,明确建设运营企业相关要求,打造一批居住社区充电设施统建统服示范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江苏省居住(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有序充电技术规范》,完善市充电设施运行监测平台的相关功能,做好与具备有序充电功能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平台、电力服务平台的对接。制定居住社区充电设施“统建统服”补贴政策,鼓励对存量充电设施进行有序充电功能改造,对具备有序充电功能的充电设施适当提高建设运营补贴标准。(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供电公司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协调做好电力接入和安装施工。 供电公司要完善居民充电桩用电报装全流程线上办理,在苏服办APP、“我的盐城”APP集成居民充电桩用电报装功能,通过“掌上一次申报、后台协同办理、信息集成共享”的形式,实现“居民充电桩报装一件事”全流程“掌上办”;配合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开展电力现场勘查,明确接入路径,编制供电方案。居住社区管理单位要配合供电公司开展老旧小区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调研,配合制定老旧小区充电设施电力接入规划方案并在小区进行公示;同时配合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开展现场勘察,为充电设施安装施工提供必要协助。(市供电公司牵头,市住建局、市工信局配合) (四)推进机关企事业单位充电设施建设。出台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充电设施建设工作方案,利用党政机关、企事业内部停车位资源加快建设智能有序充电基础设施,其中机关企事业单位既有和新建停车场的停车位规划建设配备智能有序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比例不低于车位数(不含立体停车场的车位,下同)的10%,对外开放的停车位建设配备智能有序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比例不低于车位数的20%。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停车位、充电设施对外开放共享,提高存量充电设施使用效率。创新智能有序充电模式,到2023年底,建设一批示范单位与示范场站;到2025年底,力争实现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院落智能有序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市机关事务局、市国资委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五)加快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公交、环卫、通勤(含校车)、出租(含网约车)、邮政快递、租赁、公安巡逻等公共服务领域的电动汽车,运营单位可自筹资金或与专业充电运营企业合作,优先在公交场站、快递物流园等专用场站配建充电设施,实现与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高效互补。专用充电设施桩(枪)车比要达到1:3以上。鼓励有条件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到2024年底前,公共服务领域运营单位停车场充电设施覆盖率应不低于50%。(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教育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公安局、供电公司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六)促进旅游景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市内国家A级旅游景区应结合实际按需建设充电设施,4A级以上旅游景区应设立电动汽车专用充电区域。到2025年底前,全市3A级以上旅游景区充电设施建设基本实现全覆盖,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20%,其中,2023年底应完成任务量不低于50%。(市文广旅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七)加快乡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在大型村镇、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等规划布局充电网络,大力推动在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建筑等区域布局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将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村村通工程”,鼓励在乡镇和相对集中的村组公共场所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保障乡镇、村居民的接桩需求。提升农村电网承载能力,提高乡村电网改造升级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快乡村配电网增容提质,确保供电可靠性指标稳步提升。(市农业农村局、市自规局、市工信局、市供电公司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八)稳步推进国省干道沿线快充网络建设。加快制定国省干线公路沿线快充网络分阶段服务能力提升方案,优化公路快充站建设标准规范。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利用存量土地资源和停车位,建设或改造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重点旅游景区周边等大流量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沿线停车场等场所,建设或者改造充电基础设施,加强社会化充电服务。积极引导农村公路沿线乡镇优先在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等场所,配置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强化公路沿线充电基础服务。(市交通局、市工信局牵头,市交投集团、市供电公司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九)提升平台智慧运维管理水平。进一步优化政府监测平台,在支撑政府决策、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补贴申报、行业运行监测的基础上完善数据服务、安全监管、运行分析、行业服务监管等功能,推进跨平台信息交换共享。鼓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通过智能化和数字化手段,提高充(换)电设施的运维水平,提高设施定位的精度和准度,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提升设备故障远程诊断和处置能力。优化“我的盐城”APP充电服务功能,鼓励加大“我的盐城”APP充电服务推广应用,进一步提升充电便利性和增强用户体验感。(市工信局、市供电公司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十)加强新技术新业态的推广应用 推动电动汽车充电负荷与电网互动。 鼓励充电设备生产商、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开发成套的有序充电解决方案,促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的充电运营平台与政府监测平台、电力服务平台数据互通,推动车联网、车网互动、源网荷储一体化、光储充换一体站等试点示范,鼓励充电设施消纳清洁能源。市发展改革委要落实相应用电价格政策,落实充电负荷参与需求响应补贴标准。市供电公司要挖掘现有电网设备利用潜力,积极研究电动汽车充电负荷与电网互动实施方案,引导电动汽车参与车网互动,提高电网调峰调频、安全应急等响应能力。(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供电公司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推动老旧充电设施改造升级和新技术应用。 督促企业加大老旧充电设施改造升级力度,对已离线、闲置、拆除等异常情况的充电设施按照平台管理办法做好迁移、改造、下线等工作,建立“僵尸企业”和“僵尸桩”退出机制。加快推进快速充换电、大功率充电、智能有序充电、无线充电、光储充协同控制等关键技术研究应用,加强跨行业协作,推动产业各方协同升级。推动换电模式应用,围绕港口、公共交通、城市转运等场景应用,支持建设布局专用换电站,加快车电分离模式探索和推广。依托我市风光资源,探索开展“风光储充”一体化试点应用,在充电桩利用率较低的地区建设集发电、储能、充电一体化的充电基础设施,实现清洁能源就地消纳。(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供电公司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积极推行市场化、公司化运作模式。 通过优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创新财政扶持方式、建立合理价格机制等多种形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促进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多元化,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鼓励国有平台公司、优质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停车充电设施“统建统服”,采用特许经营等模式统一提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提高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和波谷用电比例。鼓励“临近车位共享”“多车一桩”等新模式。(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用地保障。明确和细化充电基础设施用地政策,保障公交、出租、分时租赁等运营类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针对老旧、电力增容困难且有充电需求的居民区,在周边合理范围内科学选址建设公共充电设施。确需以单建方式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应符合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按照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原则,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交通设施用地或公用设施用地范围,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市自规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供电公司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二)简化建设审批手续。个人在自有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企业在既有停车场、加油(气)站内建设安装充电设施(含配套)的,免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免于为同步建设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实行备案制,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配建充电基础设施雨棚等安全、防护附属设施的,无需单独报批。(市发改委、市自规局、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供电公司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三)优化奖补优惠政策。完善公共领域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财政支持政策。统筹推进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充电运营企业等接受业主委托,有序开展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服,每年选择不超过10个市级试点项目给予补贴。加强有序充电、大功率充电、车网互动等示范类设施的补贴力度。全市范围内的各停车场在提供新能源汽车入场充电服务期间,优惠收取停车费。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对居民小区内的公共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居民电价,对执行工商业电价的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鼓励对充电基础设施场地租金实行阶段性减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供电公司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四)维护停车充电秩序。对建在停车场内部非独立的充电站,停车场管理企业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要创新技术与管理措施,引导燃油汽车与电动汽车分区停放,维护良好的停车和充电秩序。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停车泊位管理和整治,明确违法处置流程和处罚标准,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泊位管理秩序,切实维护新能源车辆停车权利。在本市范围内,政府或政府平台公司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点),新能源汽车2小时以内停车免费。(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商务局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五)加强配套电网建设保障。做好电网规划与充(换)电设施规划衔接,加大配套电网建设投入,合理预留高压、大功率充电保障能力。对充(换)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用地、廊道空间等资源予以保障,加大工程建设协调推进力度。(市发改委、市自规局、市住建局,市供电公司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六)规范行业标准制定实施。落实国家、省行业规范标准,进一步完善我市充电基础设施管线铺设、设备安装、工程竣工验收、运营管理等监管机制,促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规范化,积极推广充电设备产品认证,全流程保障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加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承诺公示制事中事后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市住建局、市市监局、市工信局、市供电公司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筹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定期调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任务分工和要求,制定具体的细化落实方案,形成合力、推进落实,确保各项支持政策落到实处,共同促进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健康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落实安全责任。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运营主体责任,明确安全责任人,定期对充(换)电设施进行巡检和安全检查,对出现故障的充(换)电设施,要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要建立畅通的服务投诉渠道,积极处理用户的问题反馈,提高用户体验。各地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结合职责,加强配套供电、规划建设、公共充(换)电场所及居民充电桩的安全管理,鼓励相关安全责任保险推广应用。各级消防部门牵头建立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三)强化示范引领。各地要科学布局充电设施,加强与城乡建设规划和电网规划的统筹协调,有针对性地支持一批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创新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探索先进适用充电技术,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发展经验,建设一批示范企业与示范场站,形成行业标杆作用和示范带动效应。各有关部门、企业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充电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建设动态和典型经验等的宣传,为充电设施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附件 市推动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健康发展部门职责分工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筹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加强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行平台建设,推动全市充电设施的互联互通;配合市财政局进一步完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的财政支持政策,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配合编制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加强充(换)电设施配套电网的规划建设,落实充(换)电基础设施用电价格政策。 (三)市公安局。指导各地公安部门配合做好居民充电桩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落实新能源汽车充电停车泊位管理和整治。 (四)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落实充(换)电基础设施的用地政策,简化规划用地等方面审批流程,坚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原则,做好用地保障工作。 (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完善城市居住区及公共建筑充电设施工程建设监管机制,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要求和比例;指导各地协调物业服务企业积极支持和配合居住(小)区充电设施建设。 (七)市城市管理局。主要指导建筑后退空间充电设施设置和停车秩序管理。 (八)市交通运输局。加强国省干道沿线充(换)电设施建设,提高充电服务场地保障能力。 (九)市农业农村局。加强农村地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为电动汽车下乡创造条件。 (十)市商务局。鼓励商场、酒店等场所充(换)电设施建设。 (十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推动文化旅游场所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 (十二)市应急管理局。配合市有关部门开展电动汽车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三)市国资委。协调推进国有企业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十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推广充电设备产品认证。 (十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协调推进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十六)市消防救援支队。指导各地做好充(换)电设施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开展电动汽车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七)市供电公司。将充(换)电设施供电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保证供电容量满足需求且具有包容性;简化办事程序,开辟电力扩容等审批服务的绿色通道,利用公司营业窗口和供电服务热线等途径,做好服务、宣传工作;积极推动电动汽车有序充电,提高电网运行效率;为公路沿线和农村地区充(换)电设施建设提供用电保障,提高充(换)电设施的覆盖面。 关联阅读: 《进一步促进全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健康发展实施意见》解读.docx
11月9日消息,四川发改委于近日印发《四川省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其中发展目标提出,到2025年,建成单桩功率原则上不小于60千瓦乡村公共充电桩2.2万个以上,其中城乡融合片区不低于1.5万个,农村片区不低于7000个,在适宜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地区实现电动汽车充电站“县县全覆盖”、电动汽车充电桩“乡乡全覆盖”、新能源汽车销售体验和维修服务网点“县县全覆盖”。 《方案》的重点任务围绕加快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水平、推动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这三个方面,提出8条措施。 其中,在推动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方面,《方案》明确要提供适宜农村地区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服务。针对农村地区消费者特点,鼓励开发更多经济实用的新能源车型,特别是底盘高、空间大的中小型SUV、微面、微卡、轻卡等产品。 健全新能源二手车评估体系,对新能源二手车加强检查和整修,鼓励企业面向农村地区市场提供优质新能源二手车。推动新能源汽车企业将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点进一步下沉至县城或乡镇。鼓励农村地区汽车维修站通过代理加盟等方式,转型建设集成多品牌汽车销售、二手车评估买卖、维修保养、充换电、应急救援等功能和业态多元的新能源汽车共享服务站,为农村地区居民购买和维修新能源汽车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缓解购买使用顾虑。 同时,鼓励高职院校面向农村地区培养新能源汽车维保技术人员,提供汽车维保、充电桩维护等相关职业教育,将促进就近就地就业与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有效衔接。 此外,《方案》还指出要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2030年前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同时,推动居住区内公共充申基础设施优化布局,鼓励用户低谷时段充申,降低新能源汽车用电成本。优化财政支持政策,统筹中、省资金,对乡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补助。鼓励市(州) 、县(市、区)政府根据各地情况,合理统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充申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给予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充申基础设施项目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绿色金融融资方式。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农村充电基础设施的保险产品。 点击跳转原文链接: 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工作方案》的通知
近日,为推动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水平提升,有序开展2023年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以下简称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工作,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了《2023年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实施细则》(下文简称《实施细则》)的通知。 在奖励对象、方式及标准方面,《实施细则》明确: (一)对2022年6月1日-2023年8月31日建成的单位内部充电设施给予建设奖励。 (二)对2022年6月1日-2023年8月31日完成“统建统服”试点项目评价,成功入围2023年度北京市居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统建统服”试点项目,并在后续通过项目建设验收和绩效评价的项目,给予建设奖励。 (三)对2022年6月1日-2023年8月31日投入运营,且平均每月每车充电车次不少于10次、充电量不少于150度的移动充电设施,按月度给予投放奖励。 (四)对2022年6月1日-2023年8月31日运营的公用充电设施(含居住区和社会公用充电桩)给予运营奖励,分为日常奖励和年度奖励,日常奖励以充电量为基准给予,年度奖励以功率为基准给予。 (五)对充电精品示范区给予运营奖励,分为日常奖励和年度奖励,日常奖励以充电量为基准给予,年度奖励以功率为基准给予。 (六)对2022年5月31日前建成、在2022年6月1日-2023年8月31日运营的换电设施给予运营奖励,分为日常奖励和年度奖励,日常奖励以换电量为基准给予,年度奖励以功率为基准给予。对2022年6月1日-2023年8月31日建成的换电设施给予一次性建设奖励。 (七)对2022年6月1日-2023年8月31日新建(含改扩建)的V2G、光(储)充、有序充电桩(不含公交等专用桩、社会公用充电桩)等示范充电设施给予建设奖励。 (八)以上奖补对象(附件1)不重复支持。 其中,年度奖励应结合不同等级奖励标准和纳入奖励范围的具体天数给予,具体奖励标准见表1。 附件1:名词解释.doc 附件2:2023年度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项目申报书.doc 附件3:2023年度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站考核评价方法.doc
全球销量最大的汽车制造商日本丰田汽车(Toyota Motor)周四表示,该公司已签署协议,将从2025年起采用特斯拉的电动汽车充电技术。 这使得特斯拉的北美充电标准(NACS)更接近于取代其竞争对手——联合充电系统(CCS),成为行业标准。 丰田将把NACS端口整合到某些丰田和雷克萨斯纯电动汽车中,包括将在其肯塔基州制造工厂组装的新款丰田SUV。 同样从2025年起,配备CCS的丰田和雷克萨斯现有车主将可以使用适配器来实现NACS充电。 丰田表示,公司致力于提供无缝充电体验,无论是在家里还是在公共场合。通过丰田和雷克萨斯的应用程序,客户可以使用广泛的充电网络,包括北美84000多个充电端口,NACS为用户提供了更多选择。 一统北美又进一步 宝马集团日前也宣布,将于2025年开始在美国和加拿大采用NACS。该协议将覆盖宝马、MINI和劳斯莱斯电动车型。 截至目前,福特、通用、宝马、奔驰、本田、丰田、日产、捷豹、现代、起亚等车企已经宣布加入特斯拉NACS充电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丰田是继日产、本田之后,第三家加入特斯拉NACS阵营的日系车厂。 NACS自2012年起在所有北美市场上的特斯拉车辆上使用,并于2022年开放给其他制造商使用。目前,NACS已被广泛使用,美国能源部表示,它们占美国快速充电器的60%左右。 而CCS系统得到了包括大众汽车在内的汽车制造商的支持,尽管这家德国汽车公司已经与特斯拉就采用NACS进行了谈判。
2023年中秋国庆长假,318川藏线上正迎来今年自驾人流量最密集的时刻,能不能抢到充电桩成了广大车友们非常关心的问题。与此同时,华为官方宣布,由华为数字能源助力打造的 318川藏超充绿廊的多个全液冷超充站 正式上线,为假期自驾新能源车提供“ 一杯咖啡,满电出发 ”的极速充电体验。 据“华为”官方微信公众号介绍,国庆期间,由华为数字能源助力打造的川藏南线暨理塘至亚丁公路(四川段)沿线的天全服务区超充站、理塘康南旅游集散中心超充站、桑堆服务区超充站正式上线。318国道理塘至亚丁公路是广受国人关注的自驾游线路,全长890公里,被誉为“中国人的最美景观大道”。 此次上线的全液冷超充站,实现了以下三大优势: 1、 充电更快,“一秒一公里” :全液冷超充终端最大输出功率600kW,最大电流600A,打造海拔最高、充电功率最大的充电基础设施,在高海拔区域依然能为新能源车主们带来充电如加油般的体验。 2、 设备可靠性高、使用寿命长 :全液冷技术确保设备的高可靠性,在高原区域实现耐高温、耐高湿,防灰尘、防腐蚀等,适应沿线的多种复杂工况。 根据华为官网的介绍,全液冷设计,相比传统方案高可靠性提升1倍;相比传统方案, 相同工况下市电利用率提升30% ;使用寿命15年以上等优势。 3、 匹配所有车型,来车即充 :一次充电成功率高达99%,200-1000V充电范围匹配所有车型,包括特斯拉、小鹏、理想等乘用车及货拉拉等商用车,在318川藏线上率先做到“来车即充,即充即走”。 600kW充电功率是什么概念? 一般来说,功率越大,充电越快,600kW的充电功率,意味着“1小时可以充电600度”。那么充100度电仅需10分钟,充电效率大幅提升。以问界M5的电池容量不到80度电为例,如果能够一直保持在600kW的功率, 不到10分钟就可完全充满 。 对比来看,市面上超充桩的普遍功率仍在300kW上下,特斯拉V3超充桩的峰值功率能够达到250kW,充电15分钟跑250公里;保时捷800V高压超充的峰值功率也达到了270kW,从5%充至80%需30分钟。 最后财联社根据交易所互动易等公开信息,整理了华为液冷超充相关的概念股名单,供投资者参考。
9月27日江苏发改委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我省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方案》提出,到2027年,建成各类充电桩累计200万个左右(比 2022年底新增约 150 万个),其中公共充电桩约 30 万个,专用及其他充电桩约 170 万个。 全文如下: 关于加快构建我省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行动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健全完善我省充电基础设施,满足电动汽车充电需求,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按照科学布局、适度超前、创新融合、安全便捷的原则,加快构建高质量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购置和使用新能源汽车需要,为实现在中国式现代化中“走在前、做示范”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到 2027 年,建成各类充电桩累计 200 万个左右(比 2022年底新增约 150 万个),其中公共充电桩约 30 万个,专用及其他充电桩约 170 万个,高标准升级“三个网络”,在城际公路、城市区域、农村地区三个充电网络率先全覆盖的基础上进一步升级提高;高水平提升“三项服务”,在居住区充电、共享充电、智能平台三个关键领域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高要求做到“四个超前”,在应急充电、快速充电、车网互动、配套电网四个重点环节进一步超前做好工作,加快建成全域覆盖、适度超前、结构均衡、智能高效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三、重点任务 (一)升级城际公路充电网络建设 各地要加快现有城际公路沿线充电设施的升级改造,提高配建比例和标准,不断增加充电桩的密度和功率,提升电动汽车的中长途通达能力。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条件的车位原则上不低于小型客车停车位的 20%,鼓励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合理配建换电站,提高补能效率。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内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条件的车位力争不低于小型客车停车位的 10%。提高大功率快充设施比例,充电最大输出功率 160 千瓦及以上的充电设施原则上应不低于 50%,新建充电设施原则上应采用大功率充电技术。到 2027 年,高标准形成充电及时高效、出行保障有力的城际公路快速充电网络,确保 50 公里之内至少有 2 个集中式快充站。 (二)优化城市区域充电网络建设 各地要推进城市充电设施与停车设施一体规划、建设和管理,加强城市办公区、商业中心等区域充电设施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及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停车场等要大力建设公共快充设施,具备充电服务能力或预留安装条件的车位力争不低于小型客车停车位的 20%。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等要充分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鼓励按照不低于小型客车停车位 10%的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形成有序慢充为主、公用快充为辅的充电网络,并鼓励对公众开放。A 级以上景区充电基础设施要实现全覆盖,4A级以上景区具备充电服务能力或预留安装条件的车位力争不低于小型客车停车位的 20%。支持具备条件的加油站辅助服务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配建公共快充设施,鼓励供电企业依托变电站、营业厅建设充电设施,鼓励各地开展人防工程安装充电设施的探索,鼓励具有一定规模的集中式城市充电站配套建设雨棚、休息区、引导标识等附属临时设施,进一步提升充电服务体验。到 2027 年,高标准形成快慢并举、智能有序的城市公共充电网络,确保城市建成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不超过 2 公里。 (三)加强农村地区充电网络建设 各地要滚动编制县乡公共充电网络规划,打通新能源汽车下乡的“最后一公里”。针对农村地区充电设施建设短板,在充电设施“乡镇全覆盖”的基础上,把充电设施作为我省农村建设提档升级的重要内容,引导充电设施资源更多投入农村,每年创建一批充电设施建设应用示范县和示范乡镇,扎实推进农村地区充电设施建设高质量发展。重点在人口集聚度高、车流量大、电网路网配套好的县城区、城乡结合部、乡镇政府、村委会等规划建设一批公共大功率快充站。优先在大型村镇、乡村旅游重点村以及农产品物流基地、集中安置区等规划布局快慢结合的充电设施。积极引导农村公路沿线乡镇优先在交通枢纽、停车场等场所配置公共充电设施,强化农村充电地区充电网络与城市、城际充电网络融合发展,培育新型充电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到 2027 年,高标准形成家庭慢充为主、公共快充为辅的农村地区充电网络,确保实现充电设施“村村全覆盖”。 (四)保障居住区充电服务 各地要加快制定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指南和支持政策,对居住区充电设施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优先采用集中共享充电设施,突破充电设施发展瓶颈,打通居住区充电“最后一百米”。对于新建小区,要压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确保固定车位 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对于老旧小区,各地要落实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责任,将充电设施建设纳入小区改造范围,按小区制定集中共享充电设施的规划建设方案,减少分散式充电设施建设,提高土地、电力资源利用率。对符合供电增容条件和消防等相关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支持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对无正当理由阻挠充电桩建设改造的物业服务企业,要予以严肃查处。到 2027 年,力争居住区固定车位充电设施应装尽装,提供智能有序、快慢结合的居住区充电服务。 (五)创新充电设施共享服务 各地要积极开展新型共享充电服务等创新,推广“统建统服”模式,改变传统粗放的充电桩建设运营方式,鼓励具备服务保障能力的各类市场主体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服务。要因地制宜推广苏州、南京等地的多种共享充电创新试点模式,克服车位限制、用电增容等实际困难,积极在专用和公共停车场等区域内开展“临近车位共享”、“多车一桩”、“共享充电机器人”等新型共享充电服务,优化典型应用场景,提高充电桩利用效率。要大力支持和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接受居住区业主委托,建设共享充电设施并实施智能有序充电,居住区“统建统服”的共享充电设施享受居民用电价格,并执行分时电价。到 2027 年,共享充电的商业模式和技术模式得到成熟应用,满足多场景的充电需求。 (六)优化充电智能平台服务 积极构建完善省、市两级充电设施运行监测平台,加快充电网络智慧化升级改造,规范充电设施信息管理,统一信息交换协议,明确信息采集边界和使用范围,确保公共充电设施全面接入,引导居住区“统建统服”等共享充电设施有序接入,鼓励私人充电设施自愿接入。省、市两级平台要加强数据分析,强化有序充电功能,定期向社会发布本地区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行情况报告。鼓励建设充电设施社化公众服务平台,加强充电桩静态资产和动态运行信息的实时监测,优化信息查询、定位导航、扫码充电、运营评价等服务,强化充电与电动汽车、城市和公路出行服务网数据的交换共享,实时发布公共充电站、高速充电排队等待信息,引导车主错峰充电,有效避免扎堆充电。到 2027 年,完善充电设施运行监测平台和社会化公众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方便公众查询使用。 (七)推广充电便捷高效服务 做好应急充电服务,在春运等节假日、重要活动等时段,车流量较大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公共停车场要提前做好充电保障准备,适当投放移动充电设施,增加应急充电舱、移动补电车、临时充电桩等,满足高峰时段充电需求。做好超快充电服务,在配套条件较好南京等主要城市和宁沪、沿江等主要高速线路,有序推进高压超充等充电新技术应用,提供“一秒一公里”“15 分钟满电出发”等超快充电服务,大幅提升充电体验。鼓励“光储充一体化”,让充电服务更加便捷、清洁和智能化。推进“路灯充电桩”的改造试点,将光伏、路灯与充电桩相结合,探索研究智慧综合杆路灯的无线充电技术运用。到 2027 年,通过推广多种便捷高效的充电服务模式,大大缓解电动汽车用户的充电焦虑。 (八)探索车网双向互动模式 推进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间的能量和信息互动,新建充电设施应具备有序充电功能,积极开展智能有序充电示范小区建设,引导电动汽车用户参与智能有序充电。通过先进信息通信技术和软件系统,对充电桩、换电站等分散、可调节资源进行聚合管理,为电网提供调峰等辅助服务,依规参加需求侧响应。探索依托光伏发电、并网型微电网和充电设施等,开展分布式发电与电动汽车灵活充放电相结合的园区级源网荷储项目建设。积极开展具备双向充放电功能的 V2G技术应用,探索各类场景下电动汽车参与用户侧、电网侧双向互动的交易和调度机制,鼓励园区等开展电动汽车 V2G充放电的合同能源管理。有序开展电动汽车通过充电设施向电网送电的试点,目前可暂按燃煤发电上网基准电价结算送电量。对于满足电网计量、调度、控制等技术条件和运营规则要求的电动汽车充(换)电站,可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快推动我省新型储能项目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23〕775 号)的要求,通过申报试点、纳规评估等流程后,自愿选择参照电网侧独立储能项目的模式依规进行充放电的调用结算,发挥其削峰填谷的作用。到 2027 年,不断创新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智能电网友好互动的技术路径和商业模式,推进交通运输与电力系统之间的深度融合。 (九)强化配套电网支撑能力 做好配电网规划与充电设施规划的衔接,加大配套电网建设投入,合理预留高压、大功率充电保障能力。在城市配电网建设中适度超前规划,增加中高压配电网变电布点,提升站间联络水平,提高增容改造的主变容量。优化完善城镇居民小区、城市公共设施等区域的低压配电网建设,适度超前布局高压电网,满足后续充电需求。持续开展农村配电网巩固提升工程,进一步优化网架结构,适度增加行政村第二方向供电电源,提升运行灵活性。鼓励电网企业在电网接入、增容等方面优先服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开辟电力接入、增容审批服务绿色通道,确保及时接入和可靠供电。到 2027年,全省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实现投资约 50 亿元,建成配电网线路约 2000 公里、变电容量约 100 万千伏安。 (十)加强充电设施运营服务 各地要建立涵盖建设质量、运维水平、设施完好率、故障及时处置情况的长效监督评价体系,督促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不断提升故障处理能力和运维保障能力,让充电桩“有人建,没人管”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充电设施运维与充电秩序维护,要通过智能化和数字化手段,完善充电设备运维体系,提升设备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对运营主体缺失的充电桩要及时整改、清理,对早期建设的低功率充电桩应升级换代。鼓励停车场与充电运营企业创新技术与管理措施,引导燃油汽车与新能源汽车分区停放,维护良好充电秩序。引导充电设施投资运营企业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协助推广应用火灾公众责任险、安全生产事故责任险,扩大相关保险覆盖面。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要将充电设施建设管理作为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着力点,建立工作专班和协调机制,分场景优化充电基础设施结构,加强公用桩和专用桩布局,高质量推进充电设施建设。省级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部门配合,做好协调服务,落实支持政策,细化工作措施,强化对各地的指导监督,定期开展实施情况评估,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二)加强政策扶持 鼓励各地研究制定与充电服务质量挂钩的运营补贴政策,适当提高对超大功率充电、智能有序充电、光储充一体化等示范类项目的补贴力度,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通过绿色债券等拓宽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和设备厂商融资渠道。不断优化完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价格机制,适时优化调整分时电价应用范围和时段,研究制定电动汽车与电网互动上网送电等价格政策。2030 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三)加强要素保障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要素保障,满足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用地、廊道空间等发展需要,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鼓励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要研究出台充电车辆停车费优惠政策,对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并充电的新能源汽车给予停车优惠。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场地用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应给予租金优惠,并为充电设施运营提供必要的便利,对正常服务的充电设施不得无故要求终止运营。 (四)加强安全监管 各地要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产品质量、规划建设、场所运营的安全监管,压实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及运营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及运营企业应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充电设施运营安全监管,坚持从源头上加强治理,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提升应急消防处置能力,强化用电安全管理,加强全过程的安全管控。 (五)加强宣传引导 要组织行业协会和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对充换电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建设动态及新技术、新模式进行宣传,充分调动汽车厂商、充换电企业、消费者等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性,吸引更多优质社会资本参与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促进充电基础设施健康有序发展。
9月24日,海南省工信厅发布《海南省2023-2025年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措施及政策解读》,其中提到, 支持个人及其他领域使用新能源汽车。 在汽车使用环节, 对在我省个人及其他领域(不含已申领本措施前三条的)购买新能源汽车新车并在省内注册登记的,在可提供核算充电量的情况下,自车辆注册登记起一年内充电量大于2000度(含)每辆可申领2000元的一次性充电费用补贴,小于2000度每辆可申领1500元的一次性充电费用补贴。 支持货运领域车辆新能源化。 对在我省购买新能源载货营运汽车(含邮政快递及城市物流配送车辆)新车并在省内注册登记,中重型车辆自车辆注册登记起一年内核算里程达3万公里的,每辆车可申领3万元的一次性运营服务补贴,轻型及以下车辆自车辆注册登记起一年内核算里程达2万公里的,每辆车可申领1万元的一次性运营服务补贴。 支持客运领域车辆新能源化。 对在我省购买新能源旅游客车、班线客车新车并在省内注册登记,且自车辆注册登记起一年内核算里程达3万公里的,按中大型、小型及以下每辆车分别可申领2万元、0.8万元的一次性运营服务补贴。 据悉,本措施目的是鼓励推广新能源汽车,提高我省各领域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占比,符合国家发展新能源汽车的战略要求,以此助力我省加快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该措施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如国家政策、成本等因素发生变化的,将适时对措施进行调整。 以下是具体原文: 海南省2023-2025年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措施及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清洁能源汽车发展规划》《海南省碳达峰实施方案》,提高我省各领域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占比,确保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全国领先,经省政府同意,近日,省工信厅印发了《海南省2023-2025年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一、《措施》主要内容 (一)支持货运领域车辆新能源化。对在我省购买新能源载货营运汽车(含邮政快递及城市物流配送车辆)新车并在省内注册登记,中重型车辆自车辆注册登记起一年内核算里程达3万公里的,每辆车可申领3万元的一次性运营服务补贴,轻型及以下车辆自车辆注册登记起一年内核算里程达2万公里的,每辆车可申领1万元的一次性运营服务补贴。 (二)支持客运领域车辆新能源化。对在我省购买新能源旅游客车、班线客车新车并在省内注册登记,且自车辆注册登记起一年内核算里程达3万公里的,按中大型、小型及以下每辆车分别可申领2万元、0.8万元的一次性运营服务补贴。 (三)支持环卫车新能源化。对在我省购买新能源环卫车(以机动车行驶证的车辆类型为准)新车并在省内注册登记,且自车辆注册登记起一年内核算里程达1万公里的,按中重型、轻型及以下每辆车分别可申领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运营服务补贴。 (四)支持个人及其他领域使用新能源汽车。在汽车使用环节,对在我省个人及其他领域(不含已申领本措施前三条的)购买新能源汽车新车并在省内注册登记的,在可提供核算充电量的情况下,自车辆注册登记起一年内充电量大于2000度(含)每辆可申领2000元的一次性充电费用补贴,小于2000度每辆可申领1500元的一次性充电费用补贴。 (五)支持开展试点示范。鼓励有条件的市县申报国家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对入围市县给予1000万元专项奖励。支持开展氢燃料电池汽车、甲醇汽车等新技术试点示范应用,按照示范规模、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予以单个试点或示范项目不超过2000万元的财政支持,每年支持试点示范项目不超过4个。 除上述内容外,《措施》就完善充换电基础设施配套、提供便利的车辆使用环境与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的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二、《措施》相关说明 (一)本措施目的是鼓励推广新能源汽车,提高我省各领域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占比,符合国家发展新能源汽车的战略要求,以此助力我省加快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二)本措施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如国家政策、成本等因素发生变化的,将适时对措施进行调整。 (三)本措施第一至四项补贴标准逐年退坡,2023、2024、2025年注册登记的车辆补贴标准分别按车辆对应领域补贴的100%、90%和80%执行,且每辆车只能申领一次。 (四)本措施中奖补的申报时间、流程以具体申报通知为准。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等相关责任单位负责制定申报通知并组织实施。 附件: 《海南省2023-2025年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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