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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运输部等多部门:支持客运站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服务新能源车辆进城下乡

    8月2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国家铁路局综合司、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国家邮政局办公室、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汽车客运站转型发展的通知。通知指出,拓展站场服务功能。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能源部门支持客运站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服务新能源车辆进城下乡,优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出租汽车、道路客运车辆等充电需要,鼓励提供夜间时段充电托管服务。各地交通运输、商务、邮政部门要支持客运站在精准实施分区管理、保障安全有序运行的前提下,改造建设物流配送设施,拓展货物和邮件快件托运、仓储、分拣、配送等功能。 要支持乡镇客运站拓展邮政快递、货运物流、公路养护等功能,提供客运乘车、邮件快件寄递、货运物流等服务,打造“一站多能”的农村客货邮融合站点。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引导客运站和城市公交经营者加强合作,支持客运站拓展公交首末站、停保场等功能,配置出租车(网约车)停蓄车场、共享交通工具停放点,因地制宜打造城市及城际城乡换乘中心。鼓励具备条件的客运站拓展汽车租赁、机动车驾培等服务。 具体原文如下: 多部门部署加快推进汽车客运站转型发展 近日,交通运输部、教育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国铁集团等11部门和单位就推进汽车客运站转型发展联合部署相关工作。 01 科学优化布局结构 按照宜站则站、宜点则点的原则,优化客运站空间布局、等级结构和功能,从大站集散向多点串联转变。 审慎新建等级客运站,打造与火车站、机场、客运码头一体衔接的综合客运枢纽,避免新建功能单一的普通客运站。 支持客运站在高校、商超、医院等客流集中地设立停靠点,强化与铁路、民航的衔接,服务旅客联程运输发展。 02 合理调整存量规模 加强道路客运运行监测,稳妥有序优化调整客运站存量规模,按照合理适用、应急有备的原则,适度缩减售检票、候车等服务设施设备规模,优化功能区划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运行成本。 支持客运站规范开展停靠点运营。 03 拓展站场服务功能 支持客运站建设充电设施,提供营运车辆充电服务和夜间充电托管服务,支持拓展货运物流、邮政快递服务,以及公交首末站、停保场等功能,配置出租车停蓄车场、共享交通工具停放点,拓展汽车租赁、机动车驾培等服务。 04 扩展旅游商贸服务 引导客运站和旅行社等加强合作,支持在客运站内设立旅游集散中心,完善至旅游目的地的直通车网络,鼓励开展电商销售、酒店住宿、汽车后市场等服务。 05 加强用地综合开发 支持客运站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保留基本客运服务功能的前提下实施用地综合开发。 客运站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产业用地政策支持的产业、行业的,适用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客运站在《划拨用地目录》范围内拓展服务功能的,可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在《划拨用地目录》范围外拓展服务功能的,鼓励依法适当提高容积率、增加一定比例的商业设施,并补缴相应土地出让价款。 支持实施地上地下空间综合立体开发,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06 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积极争取属地政府支持,用于公益性服务等支出。 积极搭建平台,帮助客运站富余站务人员转岗至城市轨道交通、铁路、物流、邮政快递等适任岗位就业。 点击跳转原文链接: 多部门部署加快推进汽车客运站转型发展

  • 交通运输部:进一步优化完善公路沿线服务充电基础设施网络

    交通运输部高度重视公路沿线充电设施的建设工作。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自2014年起,即部署各地结合新能源汽车用户的规模和发展的需求,在高速公路的服务区增设充电设施。去年8月,我部会同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印发《加快推进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指导各地以高速公路和具备条件的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为重点,按照“桩站先行、以供促需、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广泛覆盖、适度超前、通用开放、智能高效”的原则,加快推进公路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已有5931个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充电设施,占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总数的89.48%,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总数6628个,累计建成充电桩数量1.859万个,覆盖2.9万个小型客车停车位,并有约2.7万个停车位预留了建设安装的条件,也就是说近九成的高速公路服务区覆盖了充电设施。其中,北京、河北、辽宁等17个省份的高速公路充电基础设施的覆盖率超过了90%。全国已经有5128个高速公路的服务区充电车位占小客车停车位的比例超过10%,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网络日益完善。从今年春节、清明、五一、端午等重大的节假日运行保障情况看,各地服务区充电排队现象有较大改善,没有出现严重的排队现象,电动汽车“历程焦虑”的问题得到一定的缓解。 同时,我们也发现,由于信息不对称,公众不能有效获知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及实时使用情况,造成不同服务区充电设施忙闲各异,特别是重大节假日期间问题更为突出。对此,我们采取了两个方面的措施。一个方面是强化充电保障,今年4月,国家能源局联合我部印发通知,部署各地通过开展出行及充电需求的预判、制定节假日充电服务保障方案、发布绿色出行的充电攻略、布局移动式的应急充电设备、及时的发布服务区车流量及充电排队情况等方式,切实做好节假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保障工作。第二个方面的措施是强化信息的发布,我部将高速公路的充电基础设施“随手查”服务列入了我部今年更贴近民生的实事,将通过提供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实时状态查询服务,引导公众合理选择充电场所,促进充电设施得到充分的利用,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充电服务的保障能力。 做好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全方位加强居住的社区、企事业单位、旅游景点、公共停车场等各环节、多场景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全社会形成布局合理、科学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满足车辆出行全过程的充电服务需求。下一步,我部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最新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以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为重点,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完善公路沿线服务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努力形成“固定设施为主体,移动设施为补充,重要节点全覆盖,运行维护服务好,群众出行有保障”的充电基础设施网络,有效满足电动汽车充电需求,服务公众便捷出行,助力电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点击跳转原文链接: 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工作进展

  • 国家能源局:加快建设农村分布式能源和充电基础设施

    7月24日,国家能源局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召开2023年第二次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村振兴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总结上半年能源行业乡村振兴和定点帮扶工作进展,研究部署下半年工作。   会议强调,今年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五年过渡期的关键一年,全局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学习运用浙江“千万工程”好做法好经验,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保持善做善成的优良作风,用好已经形成的工作机制,持续推进农网巩固提升工程,抓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提升农村清洁供暖水平,加快建设农村分布式能源和充电基础设施,全力推动定点帮扶县、对口支援县振兴发展。

  • 日系品牌首入特斯拉北美充电阵营 “标准之争”或致中国新能源出口遭遇新挑战

    随着越来越多汽车厂家的加入,特斯拉的充电技术似乎已逐渐成为“行业标准”,而这也将对加速出海的中国新能源汽车品牌带来新的挑战。 7月19日,日产汽车宣布与特斯拉达成协议,将开始采用特斯拉充电标准(NACS),为电动汽车充电提供更多选择。日产也由此成为首家未来产品支持NACS的日本汽车制造商。 就在本月初,梅赛德斯-奔驰亦宣布,从2024年开始,奔驰车主可以在北美使用特斯拉超级充电桩。在此之前,大众、Stellantis和沃尔沃均与特斯拉达成协议,接入特斯拉超级充电网络;而更多特斯拉在北美的“劲敌”,如福特、通用汽车、Rivian等,也同样将接入特斯拉超级充电网络。 全球范围内,五大充电标准分别为GB/T中国标准、CCS1北美标准、CCS2欧洲标准、CHAdeMO日本标准和NACS特斯拉标准。其中,欧洲CCS2标准与美标CCS1同属一脉,由美国汽车工程师协会(SAE)、欧洲汽车制造商协会(ACEA)联合德国、美国八大汽车厂商推出。而曾经试图推广为全球标准的CHAdeMO日本标准,因为日系品牌丰田、本田在电动汽车市场上动作缓慢,缺乏话语权而逐步式微。目前采用CHAdeMO标准充电桩的国家或地区,除日本外大部分安装在欧洲(北欧居多)、美国和韩国。但按照日产最新官宣的消息,从2024年起,日产将为其纯电旗舰Ariya车型提供NACS的充电适配器。 NACS阵营的不断扩大,在于业内普遍认为特斯拉的NACS更可靠,且特斯拉在北美地区拥有超过1.77万个快速充电桩,远超所有采用CCS标准的充电桩的总和。根据美国能源部的数据,特斯拉的超级充电站约占美国所有快速充电站总数的60%。 “美国和中国在充电网络建设上有本质区别。鉴于美国政府在公共充电设施上投入较少,各企业携手合作并制定了统一的标准。”通用汽车全球执行副总裁兼通用汽车中国公司总裁柏历(Julian Blissett)对通用汽车加入NACS做出了解释。 尽管目前中国新能源车企尚未登陆北美市场,但面对特斯拉大有一统北美“充电江湖”的趋势,未雨绸缪已成必然。 “海外充电桩在产品认证和接口标准方面与国内存在差异,是新能源汽车出口面临的难题。”中汽研新能源汽车检验中心(天津)充电技术部部长樊彬不久前在2023中国汽车论坛上表示,“充电设施作为基础设施,将构建壁垒进而影响市场竞争。” 受政策支持及产业链完善等因素影响,中国车企,尤其是新能源车企正加快出海的步伐。中汽协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汽车企业出口214万辆,同比增长75.7%;新能源汽车出口53.4万辆,同比增长1.6倍。据市场全球管理咨询公司艾睿铂(AlixPartners)的最新预测,至2030年时中国品牌将占据全球市场约30%的份额,并在新兴市场和欧洲获得巨大成功。其中,非洲及中东市场的市占率将达到39%,欧洲市场为15%,北美市场则由目前的零提升至4%。 充电标准之争进而会对相关产业链产生影响。“目前公司产品已进入包括德国、匈牙利,奥地利等在内的欧洲市场,与当地合作伙伴建立了合作关系,为私人和公共部门提供充电解决方案。”有香山股份相关负责人对财联社记者透露,香山股份相关新能源产品的美标认证工作也在持续推进中。 作为供应商,香山股份子公司均胜群英为上汽集团旗下某海外热销自主品牌全部新能源出口车辆配套了PDU、充电口等产品。 “尽管特斯拉在北美的充电标准已经成为事实上的行业标准,但其他地区可能并不一定采用该标准。因此,未来国际竞争可能会在充电标准上展开。”上述香山股份负责人认为,为了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车企需要在充电技术研发和推广上加大投入,提高充电效率、降低成本,并且与相关产业链合作,共同推动电动汽车充电的普及和发展。而在樊彬看来,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快速发展,标准“走出去”将会显著助力中国新能源汽车的出海。

  • 山西省政府:到2025年底公共充电桩桩车比不低于1:8

    此前,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通知, 提出到2025年底,全省公共充电桩数量达到13万台左右,桩车比不低于1∶8,力争达到1∶6,能够满足8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实现县乡村和省内公路公共充电设施全覆盖,基本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 以下是具体原文: 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 为加快推进全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充(换)电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发改综合〔2023〕54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 (一)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现状 “十三五”末,全省机动车保有量约750万辆,电动汽车保有量约12.5万辆,占比1.67%,与全国水平基本持平。2020年全省推广电动汽车37168辆,同比增长61.52%,占整个“十三五”推广量的30.97%。截至2022年底,全省机动车保有量约953.94万辆,电动汽车保有量约28.75万辆,占比3.01%,同比增长51.38%。其中,太原市电动汽车保有量约占全省的40%,运城和临汾分列二、三位,占比分别为14.82%和10.61%。 (二)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现状 1.建设规模持续扩大。“十三五”末,全省建成公共充电站1186座,全国占比1.86%;公共充电桩19455台,全国占比2.42%,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的比例接近1∶6,超额完成“十三五”国家规定要求不低于1∶8的目标任务。截至2022年底,全省建成公共充电站1753座,同比增长34.95%,全国占比1.73%;公共充电桩33593台,同比增长31.87%,全国占比1.89%。换电站全省建成40座,其中乘用车换电站19座,主要集中在太原市;重卡换电站建成21座,主要分布在临汾、阳泉、朔州、晋中等市的部分园区,服务重卡汽车超过600台。 2.政策体系持续完善。2016年以来,我省相继出台《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2016-2020年)》《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技术标准》《在役充电桩安全管理规范》《加快推进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关于加强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保障的通知》等文件和地方标准,引导和保障了我省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顺利进行。 3.市场环境持续向好。充电需求的增长促进了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商的发展,目前全省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商有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太原龙城智迅公司等近240余家,涉及央企、省属和地方国企、省内外民营企业等,其中民营企业占比达到85%左右。全国排名前三位的充电桩运营商全部进入我省市场,充电桩占比达到40%左右,我省电动汽车充(换)电行业市场环境显现出向上向好的发展态势。 4.服务能力持续提升。2020年省能源局与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合作建设完成了山西省充电基础设施政府监管服务平台,该平台集充电设施接入、监测、监管、数据分析和便民服务于一体,由监管平台和“三晋智充”手机App两部分构成。结合电力市场机制建设,开展了“新能源+电动汽车”智慧能源试点,已初步建成车桩一体化智慧能源管理平台,聚合充电桩2万余个,实现全省11个市全覆盖。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国家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的相关文件精神,按照我省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要求,以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为出发点,以提升电动汽车充(换)电保障能力为目标,实现充(换)电网络更加完善、区域分布更加均衡、充(换)电服务更加便捷,全力推动电动汽车充(换)电行业高质量发展,基本满足全省电动汽车充(换)电需求。 (二)基本原则 ——统筹推进、均衡布局。科学布局充(换)电基础设施,加强与城乡建设规划、电网规划等的统筹协调。积极推广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居民区充电服务模式,加快形成适度超前、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高速公路和城乡公共充电网络。 ——适度超前、突出重点。按照“桩站先行、适度超前”的建设要求,突出乡镇、三个一号旅游公路等基层偏远地区,加大资源协同力度,满足不同区域、不同场景的充电需求。 ——集成集约、分级分类。鼓励商业模式创新,紧密结合不同领域、不同区域、不同层次的充电需求,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等工作,充分整合交通、市政、电力等公共资源,引导多方联合开展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拓展增值服务,提升充电服务能力,打造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新模式。 ——智慧管理、综合利用。以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和人工智能为技术依托,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与统一结算。加强充电设备与配电系统安全监测预警等技术运用,提高充电设施安全性、一致性、可靠性,提升综合服务保障水平。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健全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运营。创新商业合作与服务模式,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底,全省公共充电桩数量达到13万台左右,桩车比不低于1∶8,力争达到1∶6,能够满足8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实现县乡村和省内公路公共充电设施全覆盖,基本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 三、重点任务 (一)大力提升城乡地区充电保障能力 1.建立健全规划协作推进机制。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完成市县两级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和配电网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建设公共充(换)电场站应优先利用存量停车场等土地资源,以新增土地供应方式建设的,应加强论证,涉及国土空间布局、土地利用和用途管制等方面的内容,应与相关规划做好衔接。 2.优化城市公共充(换)电网络建设布局。结合城市总体规划,进一步优化中心城区公共充(换)电网络布局,加大外围城区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力度,因地制宜布局充(换)电站,提升公共充电服务保障能力。推进大型商场、超市、商务楼宇、医院、文体场馆、博物馆、旅游集散中心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停车换乘(P+R)等各类社会公共停车场公用充(换)电站建设。新建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应达到《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技术标准》(DBJ04/T398-2019)所明确的配建比例。鼓励既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通过改造力争使公共充电桩安装比例达到车位比的10%以上。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站配建公共快充设施,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同时充分考虑公交、出租、物流等专用车充电需求,优先结合停车场站等建设专用充电站。鼓励充电运营企业通过新建、改建、扩容、迁移等方式,逐步提高快充桩占比。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 3.加强县乡村充电网络布局。按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要求,为更好地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实施县乡村三级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工程,加快补齐县乡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引导社会企业重点在县城客运站、商场、公园、医院、文体场馆等公共场所以及交通枢纽等各类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站。在乡镇企事业单位、医院、公共停车场和村汽车站、物流基地等重点场所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布点建设。力争2025年底,实现电动汽车集中式公共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充电桩“乡乡全覆盖”、行政村全覆盖,充电距离小于10公里。 4.加快公路充电网络设施建设。制定完善公路快充网络“十四五”分阶段覆盖实施方案,重点推进黄河、长城、太行三个一号旅游公路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要加快快充站覆盖,满足省内城际间电动汽车通行需求。明确高速公路快充站建设标准,完善合作开发新模式,鼓励高速服务区充(换)电设施共建共营,督促高速公路服务区产权单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将快充站纳入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套基础设施范围,加强高速公路快充站项目立项与验收环节管理,做好建设用地与配套电源保障工作。已建成并运营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充(换)电站要根据电动汽车推广实际,加快改造提升充(换)电服务能力。“十四五”期间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按建设要求配建充(换)电基础设施。力争到2025年底充电桩全省公路全覆盖。 5.提升单位和园区内部充电保障。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内部停车场充电桩要落实配建标准要求,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达到设计比例,满足公务用车和职工私家车充电需要。鼓励单位和园区内部充电桩对外开放,进一步提升公共充电供给能力。在大型开发区(产业聚集区)试点开展充(换)电站技术创新与应用示范,探索园区电动汽车与电网能量高效互动。2025年底实现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全覆盖。 (二)加快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安装 6.完善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推进机制。加强统筹协作,建立科学机制,形成合力,推动落实《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技术标准》(DBJ04/T398-2019)居住类配建标准。落实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管理机构管理责任,加大对居住社区管理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建立“一站式”协调推动和投诉解决机制。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积极协助用户安装充电设施,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内充电设施建设的具体流程,共同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与改造。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人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鼓励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人根据用户需求及业主大会授权,探索与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合作的机制,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并提供充电服务。 7.统筹推进既有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制定既有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改造行动计划,明确行动目标、重点任务和推进时序,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因地制宜推进老旧小区充电设施建设。鼓励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主动对接有关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根据充电需求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电网企业要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及电动汽车用户的充电需求,同步开展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合理配置供电容量。 8.严格落实新建居住社区配建标准要求。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严格执行配建和预留充电桩的比例要求。新建居住小区充电基础设施要落实直接建设达到15%,预留100%安装条件的建设标准。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支持结合实际条件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鼓励探索居住小区整体智能充电管理模式。相关部门应对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报批、竣工验收环节依法监督,确保充电基础设施设置符合相关标准。 9.创新居住社区充电服务商业运营模式。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推进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可持续发展。探索第三方充电运营企业、物业服务人、车位产权方、社区等多方参与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市场化合作共赢模式。鼓励积极引入局部集中改造、智能充电管理、多用户分时共享等创新运营模式,提升日常运维服务水平。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或居住社区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社区充电设施“统建统服”,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提高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和绿电消纳比例。引导社区推广“临近车位共享”“社区分时共享”“多车一桩”等共享模式。 (三)加强车网互动等新技术推广应用 10.推进车网互动技术创新与运用。支持电网企业联合车企等产业链上下游打造电动汽车与智慧能源融合创新平台,开展跨行业联合创新与技术研发,加速推进车网互动试验测试与标准化体系建设。加快“新能源+电动汽车”融合发展,推进“V2G+V2B”集成分布式充电微网试点示范,探索电动汽车参与电力现货市场的实施路径,继续完善电动汽车消费和储放绿色电力的交易和调度机制,鼓励开展“光储充放”一体化试点应用。 11.鼓励推广智能有序充电。研究将智能有序充电功能纳入电动汽车和充电设施产品准入管理,加快形成行业统一标准,满足智能有序充电功能和需求。抓好充电设施峰谷电价政策落实。探索开展智能有序充电示范小区建设,积极引导居民参与智能有序充电,逐步提高智能有序充电桩建设比例。探索在充电桩利用率较低的农村地区,建设提供光伏发电、储能、充电一体化的充电基础设施。 12.加强充(换)电技术创新与标准支撑。加快大功率充电设施推广应用,提升充电效率,强化跨行业协作,推动产业各方协同升级。鼓励超大功率充电、无线充电、小功率直流充电、自动无人充电、群充群控等新型充电技术研发应用,提高充电便利性和充电体验感。推动主要应用领域形成统一的换电标准,支持多车型换电互融互通,提升换电模式的通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 13.加快换电模式推广应用。支持新能源企业和特定车型企业开展换电业务,区分乘用车、物流车、重卡等类型,建设布局专用换电站,围绕矿场、园区、城市转运等场景,开展城市、企业、园区试点示范。积极探索商业化新模式,鼓励在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高速公路建设开展“光储充换”一体化项目试点示范。加快车电分离模式探索和推广,促进重型货车等领域电动化转型。探索出租、物流运输等领域的共享换电模式,优化提升共享换电服务。 (四)加强充电设施运维和网络服务 14.加强充(换)电设备运维与充(换)电秩序维护。充(换)电运营企业要完善充电设备运维体系,通过智能化和数字化手段,提升设备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鼓励场地供应方与充(换)电运营企业“共建共营”,创新技术与管理措施,引导燃油汽车与电动汽车分区停放,维护良好充电秩序。利用技术手段对充电需求集中的时段和地段进行提前研判,并做好服务保障。探索建立将公共充电车位纳入道路交通管理范畴机制。结合农村地区充电设施环境、电网基础条件、运行维护要求等,开展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制修订和典型设计。 15.提升公共充(换)电网络服务体验。加快推进充(换)电运营企业平台互联互通,力争到2025年底实现信息共享与跨平台、多渠道支付结算。打通充电平台与车辆平台数据链路,实现即插即充,无感充电,不断提升充电设施智能化、互联化技术水平,提升充电便利性和用户体验。鼓励停车充电一体化等模式创新,实现停车和充电数据信息互联互通,落实充电车辆停车优惠等惠民措施。 (五)做好配套电网建设与供电服务 16.加强配套电网建设保障。充分考虑日益增长的充电负荷,按照适度超前原则,将充(换)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配电网规划。加大配套电力设施用地保障力度,加快公用电力廊道建设,确保充(换)电设施及时接入。做好电网规划与充(换)电设施规划的衔接,加大配套电网建设投入,合理预留高压、大功率充电保障能力。电网企业要做好相关电力设施改造和建设工作,负责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成本纳入电网输配成本统一核算。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用地、廊道空间等资源予以保障,加大工程建设协调推进力度。 17.加强配套供电服务和监管。落实省“十四五”优化营商环境建设规划要求,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优化线上用电保障服务,落实“三零”“三省”服务举措,为充(换)电运营企业和个人业务办理提供契约式服务、实现限时办结。加强供电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力度,规范转供电行为,做好配套供电服务保障工作。积极探索新能源+电动汽车等新型供电模式,在提高新能源消纳能力的同时降低电价成本。 (六)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管 18.建立健全行业监管体系。强化充(换)电基础设施行业管理,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引导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从价格竞争向服务质量竞争转变,避免互相压价等无序竞争,促进行业长远健康发展。推动建立充(换)电设备产品质量认证运营商采信制度。建立“僵尸企业”和“僵尸桩”退出机制,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落实各方安全责任。强化汽车、电池和充(换)电设施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严格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单位建设安装质量安全把关。在加油站、加气站建设安装充电设施应满足《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要求。充(换)电运营企业、充电设施业主、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售后维保单位等应加强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加强配套供电、规划建设及集中充(换)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引导农村居民安装使用独立充电桩,并合理配备漏电保护器及接地设备,提升用电安全水平。建立完善各级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充(换)电设施运营安全监管,强化社区用电安全管理。建立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溯源机制,鼓励相关安全责任保险推广应用。 19.加快推进政府监管平台体系建设。完善省、市两级充(换)电基础设施智能监管服务平台,拓展数据服务、安全监管、运行分析等功能,引导充(换)电运营企业将充(换)电基础设施数据与充电设施监管平台对接,有效整合不同企业的充(换)电服务平台信息资源,实现数据实时交换、对社会公众开放共享,力争2025年底建成纵向贯通、横向协同的省、市两级充(换)电设施监管平台体系。完善管理措施,实现数据接入及时、准确、安全,立场公正、公平、公开。加快充(换)电设施监管平台与电动汽车监测平台数据融合,探索构建车桩一体化监管体系,推动充电服务信息资源共享。2025年底形成统一开放、标准规范、竞争有序的充(换)电服务市场,打造形成全省智慧充电“一张网”,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充(换)电需求。 四、规划实施与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成立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专班,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组织落实本地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任务。省直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协同配合,按各自职责负责落实本行业本领域工作任务。鼓励出台农村地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专项支持政策。 (二)简化审批手续 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制度。建设需独立占地的充(换)电基础设施,由属地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备案,跨区域建设或打包建设项目由上一级行政审批部门备案。行政审批部门备案时,应将备案信息同步推送至同级能源主管部门。 (三)保障设施用地 各市县要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优先安排土地供应。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换)电基础设施。统筹考虑乡村充电网络建设和输配电网发展,加大用地保障等支持力度,开展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增强农村电网的支撑保障能力。 (四)加大财政支持 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公共汽电车场站和汽车客运站等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出台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财政支持政策,加快公用和专用设施的充(换)电建设,加大对大功率充电、车网互动、换电设施等示范类设施支持力度,探索建立与服务质量挂钩的运营补贴标准,进一步向优质场站倾斜,促进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渠道,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金融支持。 (五)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企业以及新闻媒体等要加大电动汽车及充(换)电设施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宣传发展电动汽车及充(换)电设施的重要意义、发展成就、技术趋势,引导群众增强认同感,促进社会各方关心、支持、参与充(换)电设施建设。支持组织新能源汽车厂家开展品牌联展、试乘试驾等活动,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联合产业链上游电池企业开展农村地区购车3年内免费“电池体检”活动,提升消费者对新能源汽车的接受度,形成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强大合力,促进省内充(换)电基础设施健康发展。 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 推进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是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助力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坚实保障,也是方便群众出行的民生工程,对于稳投资促消费惠民生意义重大。为加快推进全省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发展目标 (一)2023年底,全省建成公共充电桩数量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8,新增公共充电桩3万台,达到6万台,能够满足4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实现全省经营性集中式公共充电站覆盖50个县(市、区)。公共充电桩全省1278个乡镇(街道)全覆盖,再覆盖4000个行政村和约200个景区,充电距离小于50公里。实现公共充电桩三个一号旅游公路覆盖44个驿站和14个房车营地,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覆盖21个停车区,充电距离小于100公里;高速公路258个服务区全覆盖,充电距离小于50公里。 (二)2024年底,全省建成公共充电桩数量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7,新增公共充电桩3万台,达到9万台,能够满足55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实现全省经营性集中式公共充电站再覆盖50个县(市、区),公共充电桩再覆盖6000个行政村和约100个景区,充电距离小于30公里。实现公共充电桩三个一号旅游公路再覆盖78个驿站和46个房车营地,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再覆盖46个停车区,充电距离小于80公里;高速公路258个服务区快充桩覆盖率达到80%,充电距离小于50公里。 (三)2025年底,全省新增公共充电桩4万台,总量达到13万台左右,桩车比不低于1∶8,力争达到1∶6,能够满足8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实现县乡村和省内公路充电设施全覆盖,基本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实现全省经营性集中式公共充电站117个县(市、区)全覆盖。公共充电桩1278个乡镇(街道)、18824个行政村和约500个景区全覆盖,充电距离小于10公里。实现公共充电桩三个一号旅游公路208个驿站和131个房车营地全覆盖,普通国省干线公路310个停车区全覆盖,高速公路258个服务区快充桩全覆盖,充电距离小于50公里。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城乡地区充(换)电网络全覆盖行动 1.城市公共充(换)电设施全覆盖工程。桩车比远低于1∶6的城市,要完善政策保障措施,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调节作用,推动城市公共充(换)电设施适度超前发展。对公共充(换)电设施未充分发展的区域,按照从城市中心区域到边缘区域,从出租、网约、私人等类型电动汽车流量较大区域到较小区域的原则,逐步提升布点密度。着重补齐城市公共停车场、商业区停车场、交通枢纽、换乘停车场等场所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提升整体建设水平,实现城市公共充(换)电设施均衡发展。2023年、2024年、2025年,全省11个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桩车比分别达到1∶8、1∶7和1∶6,城市核心区充电距离分别小于5公里、3公里、1公里,边缘地区充电距离小于8公里、5公里、3公里;各类公共停车场、商业区停车场、交通枢纽、换乘停车场等场所充电桩安装比例达到车位比的10%、15%、25%。(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县乡村公共充电设施全覆盖工程。市县人民政府承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将充电设施建设规划与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和配电网规划等相衔接,推进县乡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县城客运站、商场、公园、医院、文体场馆等公共场所以及交通枢纽等各类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站。按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要求,结合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出台农村地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专项支持政策。引导充电运营企业优先在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四好农村路”邻近乡镇和村布设充电基础设施。重点在乡镇办公场所、公共停车场和村群众广场、汽车站等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布点建设,并向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乡村旅游重点村等延伸,结合乡村自驾游发展加快公路沿线、具备条件的加油站等场所充电桩建设。到2025年底,实现全省集中式经营性公共充电站117个县(市、区)全覆盖,平均每县不少于2座、30台充电桩。公共充电桩1278个乡镇(街道)全覆盖,平均每个乡镇(街道)不少于5台;18824个行政村全覆盖,每村不少于2台,充电距离小于10公里。(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城镇居住小区充电桩全覆盖工程。新建小区严格落实《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技术标准》(DBJ04/T398-2019)中明确的居住类配建标准,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对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报批、竣工验收环节依法监督,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制定既有居住小区充电设施建设改造行动计划,以需求为导向,在现有小区内部或者周边建设公共充电设施。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开展充电基础设施补短板行动。电网企业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及电动汽车用户的充电需求,同步开展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合理配置供电容量。到2025年底,实现充电桩全省城镇居住小区全覆盖。(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能源局、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单位内部专用桩全覆盖工程。发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团体组织等单位示范带头作用,积极推动单位内部专用桩建设,不断提高党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充电桩安装比例,最大限度满足单位公务和职工使用电动汽车的需求。公交、环卫、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公共服务领域,优先在停靠场站配建充电设施,适时在运行沿线补建充电设施,全面提升充电保障能力。到2025年底,党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专用充电桩安装比例不低于车位比的10%,力争达到20%。各设区市公交等公共服务领域桩车比不低于1∶2,力争达到1∶1。(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卫健委、省交通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省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专班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5.旅游景区、康养度假地公共充电桩全覆盖工程。结合省“十四五”文化旅游会展康养产业发展规划,与构建一极带动、人字廊道、三大国际知名文化旅游目的地、多层级多组团发展的空间布局相衔接,加快建设国际知名文化旅游目的地、打响“康养山西、夏养山西”品牌建设,在各类旅游景区、康养度假地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到2025年底,国家4A级以上景区、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公共充电桩安装比例不低于车位比的30%,其他A级景区不低于15%,A级(不含)以下景区不低于10%。(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文旅厅、山西文旅集团、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省内公路充(换)电网络全覆盖行动 6.三个一号旅游公路全覆盖工程。依据省黄河、长城、太行三个一号旅游公路建设规划纲要和工作方案,以驿站、房车营地为布点建设重点,以大功率直流桩为主、小功率直流及交流桩为辅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研究制定三个一号旅游公路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费标准和配套电价政策,大力推进三个一号旅游公路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到2025年底,实现公共充电桩三个一号旅游公路208个驿站和131个房车营地充电桩全覆盖,充电距离小于50公里。(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交控集团、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全覆盖工程。严格落实省交通厅、省能源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推进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按照“统一规划、先行试点、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思路,优先选择安排交通流量较大及场地、供电等基础条件较好的普通国省干线服务区、停车区进行试点建设。2023年-2024年先行建设完成具备条件的67个服务区、停车区快充站。到2025年底,实现国省公路310个服务区、停车区大功率直流桩全覆盖,充电车位比例不低于10%,充电距离小于50公里。(责任单位:省交通厅、省能源局、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省公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高速公路全覆盖工程。结合省“十四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按照“桩站先行、以供促需、广泛覆盖、适度超前”的思路,根据实际情况规划大功率充电、超级充电、移动充电等先进技术应用,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沿线场区充电站建设,切实降低“高速焦虑”。到2025年底,实现高速公路258个服务区大功率直流桩全覆盖,在全省收费站建设完成100座集中式充电站;根据高速交通枢纽实际建设集成式充电站。充电桩安装比例不低于小客车停车位的15%,充电距离小于50公里。(责任单位:省交通厅、省能源局、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交控集团、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充(换)电运营模式创新行动 9.城乡居住小区“统建统服”计划。研究制定居住小区“统建统服”实施方案,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或居住小区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小区充电设施“统建统服”,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提高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供电部门等进行用电及施工可行性勘察时,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出具安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施工建设同意书,不得无理阻挠充电基础设施安装等相关工作,对拒不配合的,按照信用评价相关办法予以信用惩戒。从2023年开始,鼓励各市每年选择不少于10个居住小区开展充电设施“统建统服”试点示范。(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单位内部专桩“对外开放”计划。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研究出台内部专用桩“对外开放”实施方案,将单位内部充电桩实施对外开放,进一步提升公共充电供给能力,解决周边老旧小区充电用户充电难问题。从2023年开始,鼓励各市每年选择部分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对内部专用桩进行对外开放试点示范。(责任单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市人民政府等专班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1.道路公共泊位“停车充电”计划。鼓励各市在保障用电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路外公共泊位建设交流慢充桩,规划专用车位,为电动汽车充电用户提供“停车充电”一体化便利服务。从2023年开始,鼓励各市每年选择1-2个城区的城市道路路外公用泊位推行新能源充电专用停车位试点示范。(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住建厅、省公安厅、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充(换)电新技术推广应用行动 12.“新能源+电动汽车”计划。完善绿电交易体系,增强并规范电力交易品种,积极扩大光伏、风电、储能等新能源电力的使用。依托电力市场机制“大云物移智”技术,推动全省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参与我省电力需求侧响应和市场化虚拟电厂建设,实现充(换)电设施直控、可调,打通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电网之间的能源流、数据流、业务流,实现电动汽车充放电与新能源发电高效协同,形成促进绿电消纳、降低充电成本、提高电网调峰能力等多赢局面。从2023年开始,鼓励各市每年建设完成1-2个新能源+电动汽车(光伏+电动汽车、风电+电动汽车等)试点示范项目。(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能源局、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光储充换”一体化计划。支持公交场站、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高速服务区及物流园区、工业园区等具备条件的场所,探索商业化运作新模式,积极推进“光储充换”一体场站建设,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利用,加大光伏+、储能+电动汽车等技术推广应用,提高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大力提升新能源电力消纳能力,为电动汽车用户提供清洁低碳实惠的充电体验。从2023年开始,鼓励各市每年建设完成1-2个“光储充换”一体化充(换)电站试点示范项目。(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交控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多场景共享换电计划。开展储能+电动汽车试点示范项目,支持新能源企业和特定车型企业开展换电业务,区分乘用车、物流车、重卡等类型,围绕矿场、园区、城市转运等场景,开展城市、企业、开发区试点示范,建设布局专用换电站。加快车电分离模式探索和推广,促进电动化转型,探索特定专用车型的共享换电模式。完善新能源货车扩大市内通行范围、延长通行时间等绿色通行配套政策,优化提升共享换电服务。从2023年开始,鼓励各市每年布局1-2个专用换电站试点示范项目。(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能源局、省工信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国资运营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产业链拓展升级计划。推动充(换)电基础设施布局、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建设双向支撑促进,依托省内新能源汽车生产制造企业,吸引充电桩生产、电动汽车关键零部件及整车制造、动力电池生产等上游企业在省内聚集。围绕省内现有充电网络,加速同新能源装备—风电光伏电场产业链耦合,发挥重点企业前瞻性技术布局,继续推动换电、电池租赁等业态发展,提升充电服务发展水平,支撑驱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激发省内电动汽车消费活力,基于市场存量优化充换电基础设施布局,以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下游扩规促进整体发展。力争到2025年底,实现千亿级产业链发展目标。(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交通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投资促进局、省国资运营公司,各市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充(换)电智慧网络建设行动 16.建设智能监管平台计划。面向全社会构建由政府监管的服务型平台,实现企业信息管理、在线监控、状态查询、安全监测等功能,为政府监管、充(换)电设施企业运营、电动汽车用户和行业上中下游企业使用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积极推动将智能监管平台中非现场监管视频资源接入“互联网+监管”系统,推动全省监管数据共享。力争到2023年底,将充(换)电智能监管服务平台接入省级能源一体化监管平台,实现全省能源监管平台大融合。2025年底,建成纵向贯通、横向协同的省市两级充电设施监管平台体系。(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交通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各市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打造智慧充电“一张网”计划。继续完善省级充(换)电智能充电服务平台,推进全省公用、专用智慧充电服务平台统一接入,鼓励个人自用充电设施逐步接入,推动与交通、能源等平台的互联互通,汇聚全省充(换)电设施及行业信息,引导不同充(换)电运营服务平台提升信息共享的深度和广度,实现跨平台、多渠道支付结算和电力市场交易等功能,提高充电服务的智能化、数字化、便捷化水平,为充电用户提供便捷实惠的充电体验。到2025年底,建成纵向贯通、横向协同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智能充电平台体系,打造完成全省智慧充电“一张网”。(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交通厅、省住建厅、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各市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充(换)电用户获得电力提升行动 18.供电能力建设计划。按照适度超前原则,将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配电网规划,优先保障三个一号旅游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高速公路及乡村等基层偏远地区实现配电增容。现有小区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充电负荷需求,同时综合运用“光储充”、负荷控制等技术,保障小区内充电设施用电有序供应。从2023年开始,全省电网配套扩容满足每年充电桩的供电需求。(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交通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9.优质用电服务计划。电网企业要严格落实从产权分界点到公网接入点的配套接网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营维护,且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关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价的规定。落实省“十四五”优化营商环境建设规划关于优化电力接入服务的要求,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优化线上用电保障服务,落实“三零”“三省”服务举措,为充电运营企业和个人业务办理提供契约式服务、实现限时办结。力争到2023年底,制定出台规范省充(换)电基础设施用电设计、施工、验收、报装、拆装等服务行为的政策性文件。(责任单位: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能源局、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供电保障监管计划。在新建小区、老旧小区和农村配电网改造方案中,结合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将电力设施配电网规划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加强对充电设施供用电环节监管,保障充电设施无障碍接入。加强供电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力度,规范转供电行为,做好配套供电服务保障工作。力争到2023年底,制定出台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验收细则等规范性文件。(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能源局、山西能监办、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实施充(换)电行业全链条管理行动 21.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加强充(换)电设施运营服务的统一管理,规范充电设施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服务,引导督促运营企业加强充电设施维护和服务能力提升。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引导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从价格竞争向服务质量竞争转变,避免进行市场降价、互相压价等无序竞争。推进将“油车占位”行为治理纳入城市管理范围,提升消费者充电服务满意度。开展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路”和“星级场站”等评比活动,依法在项目审批、土地供应、金融支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给予适应倾斜。(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市场监管局、省住建厅,各市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加强安全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省内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关标准,强化充(换)电设施设备准入管理。树立超前意识,分类制定完善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供电保障等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形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定期组织抽查。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充(换)电设施,依法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督促加以整改。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和管理单位在建设、运营服务中出现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追究相关责任,确保安全充电。力争到2023年底,建立完善省充(换)电设备市场准入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分类完善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和供电保障等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信厅、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配套政策 (一)简化行政审批手续 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制度,在既有车位安装充电桩,按一般电气设备安装管理,可不办理项目备案。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小)区、单位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换)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换)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建设充(换)电站,自然资源部门、行政许可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需要备案的充(换)电设施项目,由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凭与业主或物业服务人签订的合作协议申请项目备案。(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能源局等专班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土地供应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大力支持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市县“多规合一”和城乡整体规划应考虑充(换)电设施建设需求,应当保证公交车、出租车、物流车、重卡等运营类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合理建设用地,以及有明确需求的其他电动车辆的充(换)电专用场地,提高充电保障能力。针对存量、电力增容困难且有充(换)电需求的居住(小)区,在周边合理范围内科学规划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将充(换)电设施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根据充(换)电设施建设需要,每年安排一定的建设用地用于充(换)电站建设。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优先在各类建筑配建停车场、加油加气站、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场所配建充电设施。加大配套电力设施用地和公用电力廊道建设用地保障力度。探索盘活城区小块土地资源,增加供给渠道。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换)电设施的,可按照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要求使用土地。按照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应向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财政金融价格支持政策 积极对接争取中央财政对充(换)电基础设施的专项补贴,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市县研究出台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财政支持政策,加大对“统建统服”、“光储充换”一体化、多场景共享换电、产业链拓展升级等示范创新类设施支持力度,促进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渠道,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金融支持,提高企业投资意愿,促进我省充(换)电基础设施健康发展。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放宽电网企业相关配电网建设投资效率约束,全额纳入输配电价回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能源局、省金融办、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各市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推进本地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制定专项规划并抓好工作落实。各级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专班要适时组织召开工作推进会议,及时研判和解决工作落实中的困难和问题。专班办公室要发挥好协调保障作用,建立工作台账,加强日常调度,实行动态管理,把握时间节点,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新能源汽车推广部门负责加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与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衔接,及时提出调整建议,合力推动全省充(换)电基础设施健康发展。 (二)强化督导考核 省政府将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工作纳入重点专项抓落实机制进行督导考核,省工作专班办公室建立督办通报机制,对落实政策有力有效、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对进展缓慢、推进不力,搞变通、打折扣、成效不明显的,给予严肃批评,情节严重的追责问责。各成员单位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每年1月15前将上一年度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工作落实情况报送专班办公室。 (三)实施滚动调整 建立滚动调整机制,根据国家及省的最新政策以及省内电动汽车实际保有量增长情况,予以动态调整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任务。 点击跳转原文链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和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 中国充电联盟:6月公共充电桩环比增加6.5万台 同比增长40.6%

    7月11日,中国充电联盟发布2023年6月全国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行情况。数据显示,2023年6月比5月公共充电桩增加6.5万台,6月同比增长40.6%。截至2023年6月,联盟内成员单位总计上报公共充电桩214.9万台,其中直流充电桩90.8万台、交流充电桩124.0万台。从2022年7月到2023年6月,月均新增公共充电桩约5.2万台。 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省、区、市运行情况: 广东、江苏、浙江、上海、湖北、北京、山东、安徽、河南、福建TOP10地区建设的公共充电桩占比达71.4%。全国充电电量主要集中在广东、江苏、河北、浙江、四川、福建、上海、陕西、山东、河南等省份,电量流向以公交车和乘用车为主,环卫物流车、出租车等其他类型车辆占比较小。2023年6月全国充电总电量约29.6亿度,较上月增加2.1亿度,同比增长53.4%,环比增长7.8%。 公共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运行情况: 截止到2023年6月,全国充电运营企业所运营充电桩数量TOP15,分别为:特来电运营42.8万台、星星充电运营39.2万台、云快充运营34.4万台、国家电网运营19.6万台、小桔充电运营11.6万台、蔚景云运营9.7万台、深圳车电网运营7.8万台、南方电网运营7.3万台、依威能源运营7.2万台、汇充电运营5.6万台、万城万充运营5.1万台、蔚蓝快充运营4.0万台、万马爱充运营2.9万台、上汽安悦运营2.5万台、中国普天运营2.4万台。这15家运营商占总量的94.1%,其余的运营商占总量的5.9%。 充电基础设施整体运行情况: 2023年1-6月,充电基础设施增量为144.2万台,其中公共充电桩增量为35.1万台,随车配建私人充电桩增量为109.1,同比上升18.6%。截止2023年6月,全国充电基础设施累计数量为665.2万台,同比增加69.8%。25个省份公共桩保有量超过1万台,充电服务网点密度持续健全丰富。 充电基础设施与电动汽车对比情况: 2023年1-6月,充电基础设施增量为144.2万台,新能源汽车销量374.7万辆,充电基础设施与新能源汽车继续快速增长。桩车增量比为1:2.6,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能够基本满足新能源汽车的快速发展。

  • 天津发布16项措施 推进农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

    7月6日,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若干举措》的通知。《通知》中提到,要 推动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重点就乡镇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医院、学校等对外公共服务机构所属公共停车场,A级景区、乡村旅游重点村、农家院、村委会等地配套建设公共充电设施。鼓励在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交通枢纽等地建设集中式快速充电站。 鼓励支持农村地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丰富新能源汽车车型供应、推进新能源二手车评估和交易、加快公共领域应用推广新能源汽车、提供多元化新能源购车支持等措施。 以下是具体原文: 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若干举措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发改综合〔2023〕545号)要求,按照“因地制宜、科学布局、适度超前、安全便捷”的原则,加强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环境,释放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一、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维 1.完善区镇(乡)充电网络规划布局。 区镇(乡)公共充电网络规划有关内容要纳入区镇(乡)国土空间规划。鼓励充电设施的共建共享,提高资源利用节约集约水平,将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纳入区级电力专项规划,增强农村电网的支撑保障能力。(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委、有关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落实新建居住社区配建标准要求。 严格落实国家和我市对新建小区充电设施配建标准,做好电力容量预留、管线预留、集中电表箱预留,推动固定车位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其中电力容量预留暂按停车位总量20%配备充电桩、每台充电桩负荷按7kW计算;管线预留时,应将电源及通道延伸至地面停车区域和地下车库每一分区,预置集中式电表箱,并将表后管线或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优化 居住区自用桩 报装流程。 持续优化“联网通办”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与电网、充电桩建设运营企业合作,为购买新能源车的居民提供购车、接电、装桩“一站式”服务。对具备条件的居民区,推动供电企业主动与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协商,统一出具允许施工证明,备案制受理客户申请,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用户安装充电设施并提供必要协助。(有关区政府、市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推动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重点就乡镇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医院、学校等对外公共服务机构所属公共停车场,A级景区、乡村旅游重点村、农家院、村委会等地配套建设公共充电设施。鼓励在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交通枢纽等地建设集中式快速充电站。(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教委、有关区政府、城投集团、市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推动居民社区公共充电桩建设。 将居民社区公共充电桩建设纳入民心工程。有关区政府及承建企业要以居民需求为导向,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收集充电诉求,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对居民建桩需求上不封顶,对具备安装条件的社区应建尽建,满足居民充电需求。(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大充电网络建设运营支持力度。 支持符合条件的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公共汽电车场站和汽车客运站等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和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工具。结合农村充电桩用电需求,高质量开展农村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增强农村电网的支撑保障能力。到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农业农村委、有关区政府、市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大充电新技术推广应用。 基于超级快充、电动汽车与电网双向互动(V2G)等技术,打造光储充车网互动示范场站,持续优化快充网络布局,降低场站用能成本。在居民社区推广有序充电技术应用,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用户低谷时段充电。开展“移动共享”充电桩试点,示范应用小直流充电技术,进一步提升社区充电效率。(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区政府、市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8.提升充电设施信息化管理水平。 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充电设施运营服务、行业监管、考核评价,实现全市充电服务一张网,居民支付结算互联互通。基于平台开展“津e充”APP建设,满足居民综合查询、智能导航、便捷支付等需求,实现便捷充电。(市发展改革委、市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支持农村地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9.丰富新能源汽车车型供应。 鼓励我市及外省市新能源汽车在本市销售,严格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和进口新能源汽车相关规定,不设定额外地方标准要求或单独定义新能源汽车车型备案目录,对新能源汽车产品销售及消费补贴不设不合理车辆参数指标。支持我市整车企业新能源车型增产上量,加快导入新能源适销车型,尽快形成覆盖轿车+SUV的畅销产品组合,不断打造适合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市场的明星产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推进新能源二手车评估和交易。 依托中汽中心新能源汽车科技创新基地,开展新能源二手汽车电池、电控检测等方面研究,建设服务于新能源二手汽车流通的电池检测中心,打造全国性综合测试评价平台,为消费者购买使用新能源二手汽车提供数据支撑,推动新能源二手汽车安全高效交易。(市商务局、有关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快公共领域应用推广新能源汽车。 加快打造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提高环卫、物流配送、邮政等领域用车的电动化比例。推进新能源汽车在乡镇党政机关推广应用,在审批新增和更新车辆中,按照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的要求,因地制宜推广使用。支持专业化、规划化、国际化冷藏运输建设,对购置包括新能源冷链运输车在内规模5辆以上(含5辆)项目给予不超过车辆购置费20%补助,且不超过5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商务局、有关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提供多元化新能源购车支持。 落实国家对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支持汽车经销商集团加大促销活动优惠力度,深入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区出台下乡支持政策,促进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使用,有效发挥政策叠加效应引导释放消费潜力,推动存量汽车更新换代消费升级。鼓励有条件的区,通过发放汽车消费券的方式,对消费者购买新车给予一定补贴。(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有关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宣传服务管理 13.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系列活动。 落实商务部举办“百城千县”汽车节暨新能源汽车惠农盛宴部署,举办天津品质消费农村行暨新能源汽车惠民巡回展,组织新能源汽车品牌展示,鼓励适合农村使用的电动商用车、乘用车销售,开展汽车试乘试驾、知识讲座、团购优惠、保险减免等活动,持续释放农村地区汽车消费潜力。(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委、有关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强化农村新能源汽车营销。 鼓励本地新能源汽车企业积极参与我市汽车展会与赛事活动,加大新能源新车型的曝光度,提升本地新能源汽车品牌知名度。鼓励我市汽车经销商集团下沉销售网络,引导企业加快建设联合营业网点,建立配套售后服务体系,便利农村地区消费者购车。鼓励高职院校深化新能源汽车技术等专业建设,为新能源汽车行业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委、有关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服务保障。 推动企业加快落实新能源汽车安全服务保障体系的相关要求,全面提升企业在安全管理机制、产品质量、运行监测、售后服务、事故响应处置、网络安全等方面的综合保障能力。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压紧压实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规范生产行为,提高车辆产品的安全性能。引导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接入充电设施综合服务平台,督促企业定期对充电桩进行隐患排查。编制安全充电知识手册,指导用户规范安装、建设、使用充电设施,杜绝“飞线充电”等私拉乱接的违规充电行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管理局、有关区政府、市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建立农村充电基础设施协调机制 。建立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农村农业委、市电力公司等有关单位参加的协调机制,统筹农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助推新能源汽车下乡。有关区政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推动相关政策措施尽快落地见效。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加大对居住社区管理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建立“一站式”协调推动和投诉解决机制。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应协助用户安装充电设施,探索与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合作的机制,引导社区推广“临近车位共享”“社区分时共享”“多车一桩”等共享模式,为新能源汽车在农村地区的推广使用营造良好环境,更好满足群众生产生活需求。(市相关部门、有关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点击跳转原文链接: 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若干举措

  • 车市半年盘点 | 充电设施适度超前布局:新能源“兵马”已动 “粮草”更需先行

    在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的当下,“适度超前”已成为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的核心关键词。 今年上半年,业界关于充电基础设施“前置”布局的讨论空前密集。一方面,在国内车市低迷表现下新能源车市场仍高歌猛进,迫使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不仅要同步跟进,更需先行一步发展;另一方面,新能源车的补能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单一的充电,更为多样、智能、高效的补能形式需要在试点应用、相关标准等方面同向加速发展, 乘联会数据显示,今年1-5月新能源车市场累计零售242.1万辆,同比增长41.1%;中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同期数据,期内联盟内成员单位总计上报公共充电桩208.4万台,其中直流充电桩87.7万台、交流充电桩120.7万台。从2022年6月到2023年5月,月均新增公共充电桩约5.5万台。 充电基础设施的快速增长,离不开政策引导。6月19日,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到2030年,基本建成覆盖广泛、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有力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意见》还提出,按照科学布局、适度超前、创新融合、安全便捷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稍早启动的“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中,“适度超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亦为核心内容。国常会指出,农村新能源汽车市场空间广阔,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不仅有利于促进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释放农村消费潜力,而且有利于发展乡村旅游等新业态,为乡村振兴增添新动力。会议还强调,要聚焦制约新能源汽车下乡的突出瓶颈,适度超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创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维护模式,确保“有人建、有人管、能持续”。 此背景下,相关标准的制定显得尤为关键。“去年超级充电的国家标准已经编制完成,现在正在向国家标准委报批,不同的技术路线也在探讨的过程中。同时,我们在国际接口、协议、充电站的设备标准在IEC得到了提案,正在顺利进行中。”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副秘书长刘永东以高压充电为例表示,大功率充电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只接口问题,动力电池、车身、充电厂站的热管理问题更加重要。 换电领域的标准同样引发了行业思考,如中汽研究高级技术总监刘桂彬所言,没有标准的产业肯定发展不好,一定要有标准的支撑和引领,产业才能良好发展。据刘桂彬在今年6月的世界动力电池大会上透露,乘用车互换性中电池、接口等标准目前已审查通过;商用车换电机构、电池和通信协议等标准均已通过审查,现正处于报批阶段,预计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发布。 新能源汽车的发展,也给产业融合带来了更大的可能性。今年6月初,国常会提出“构建‘车能路云’融合发展的产业生态”,即将新能源汽车、智能网络化系统、道路基础设施和云计算技术相互融合,形成全新的智能出行生态系统。这也是国家层面首次将能源领域置于产业协同发展链路中。 在此之前,被机构视为千亿级风口的V2G(车辆与电网互动技术)技术试点已快速铺开。广东省能源局今年5月印发的广东省推进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中提出,到2025年,全省规划累计建成集中式充电站4500座以上、公共充电桩25万个以上。积极开展车网互动示范,在广州、深圳、佛山、东莞、珠海建设车网互动充电站V2G示范工程。主机厂方面,埃安发布了“快速补电+V2G”行动计划,宣布将于2025年建成2000座具备V2G技术的埃安超级充换电站,并将V2G技术向私人用桩推广。 中国科学院院士欧阳明高认为,我国V2G技术发展路线可以采取“三步走”策略,即2021年-2025年,加快完善智能有序充电相关标准,完善配套政策机制和建设运营模式,实现重点区域应用和参与电力交易的试点;2026年-2030年,智能有序充电成为主流建设运营模式,电网对大功率快充场站和社区充电桩接入能力显著提升,电动汽车消纳绿电比例大幅提升;2031年-2035年,智能有序充电模式实现对大功率公共快充场站、自建专用场站以及社区和单位充电桩的全面覆盖,实现高比例错峰充电与消纳绿电。

  • 安徽:加快实现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充电桩“乡乡全覆盖”

    6月16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 要按照加快实现适宜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地区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充电桩“乡乡全覆盖”的要求,对现有充换电基础设施情况进行深度摸排,分区域、分场景、分使用对象,建立基础信息台账。 此外,其还提到,要加大公共区域配建力度。 各市要扩大充换电网络覆盖范围,加大充换电基础设施配建力度。城市建成区新建住宅停车位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比例不低于30%,并纳入房地产项目规划和验收标准;公共停车场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比例不低于35% ;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须配建必要的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情况纳入高速服务区评价内容;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在内部停车场加快配建相应比例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满足公务用车和职工用车充电需要。 具体原文如下: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发改综合〔2023〕545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全面开展调查摸底。各市要按照加快实现适宜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地区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充电桩“乡乡全覆盖”的要求,对现有充换电基础设施情况进行深度摸排,分区域、分场景、分使用对象,建立基础信息台账。要综合分析全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布局情况、推进措施、存在问题,找准在区域分布、充换电设施利用率、监管机制、服务水平等方面的痛点堵点,为加快推进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决策支撑。 二、抓紧编制建设方案。各市要结合摸底情况,科学预测新能源汽车发展规模和充换电需求,明确2023—2027年各类充换电设施布局规模、建设时序、用地需求、充电容量等关键指标,以县区为基本单元,编制或修改完善现有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并与相应层级国土空间规划、电网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做好衔接。 三、加大公共区域配建力度。各市要扩大充换电网络覆盖范围,加大充换电基础设施配建力度。城市建成区新建住宅停车位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比例不低于30%,并纳入房地产项目规划和验收标准;公共停车场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比例不低于35%;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须配建必要的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情况纳入高速服务区评价内容;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在内部停车场加快配建相应比例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满足公务用车和职工用车充电需要。 四、改善居住社区充电条件。各市要落实新建居住社区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共停车场车位应100%预留安装条件(含电力负荷及管线预埋至车位)。对住宅小区内拥有产权车位或长租车位的新能源汽车用户,物业服务公司要配合其安装充电设施,确因安全、消防及电力容量等原因无法安装的,物业服务公司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文件并做好解释工作。针对存量少、电力增容困难且有充电需求的居住社区,要在周边合理范围内科学规划公共充换电设施。对住宅小区内的公共车位,要允许第三方充电运营公司“统建统营”。各市要创新思路,引导社区推广“临近车位共享”“社区分时共享”“多车一桩”等共享模式。 五、推动乡镇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各市要按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要求,结合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加快补齐县城、乡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短板。要重点在乡镇政府所在地、集市、卫生院、村委会(党群服务中心)等公共区域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布点建设,因地制宜推动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乡村旅游重点村,以及公路沿线、具备条件的加油站等场所充电桩建设。要统筹考虑乡村级充电网络建设和输配电网发展,将充电设施用电需求纳入配电网规划,加强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增强农村电网的支撑保障能力。 六、创新建设模式。各市要建立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协同的建设模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要积极开展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省市合作、整体打包、肥瘦搭配”试点,加强与省充换电投资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其他市场主体合作,一体推进市、县、乡三级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要综合测算选址布局收益,采取优势选址与保障性选址搭配建设的方式,弥补保障性运营收益。 七、提升监管服务水平。各市要明确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牵头部门,健全省市协同、上下联动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进一步优化建设审批、备案管理等手续,加大用电、用地保障力度,鼓励制定相应政策,支持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各市牵头部门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推进辖区内现有和拟建运营的充换电站、充电桩和已建市级平台全部接入省级监管服务平台,推动充换电运营企业与省级监管服务平台数据互联互通,进一步提升全省“充换电一张网”的智能化、便捷化水平。 各市要把推动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我省加快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新能源汽车产业建设的有力支撑,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充换电基础设施“有人建、有人管、能持续”。相关工作落实情况请于6月30日前反馈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能源局                         2023年6月16日 点击跳转原文链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 4年翻四倍!2027年美国电动汽车充电站预计激增至1800万个

    据研究公司Wood Mackenzie数据显示,到2027年,美国的电动汽车充电口数量预计将增加到目前水平的四倍,达到1800万个,其中大多数充电器预计将属于住宅类别充电桩。 Wood Mackenzie的报告声称,电动汽车充电领域已经成为关注焦点,多家汽车制造商、电动车充电公司和行业标准机构SAE International纷纷签署协议,采用特斯拉 (TSLA.US) 北美充电标准连接器。电动汽车充电网络正在通过积极扩张、创新融资结构以及与汽车制造商和其他实体企业合作. 特斯拉和ChargePoint (CHPT.US) 目前在充电口市场占据主导地位,特斯拉在美国的直流快速充电口市场份额达到61%,而ChargePoint则以46%的2级端口市场份额领先。 目前,全美范围内已经有超过13万个公共充电桩。 美国总统拜登希望到2030年,电动汽车在新车销售中占比至少达到50%,并计划建立50万个充电桩网络。拜登的两党基础设施法概述了在电动汽车充电方面投资 7.5 亿美元,在电动汽车电池组件、关键矿物和材料方面投资超过 7 亿美元。 福特 (F.US)、通用汽车 (GM.US) 和Rivian (RIVN.US) 等公司最近宣布采用特斯拉的充电连接器,表明行业正在朝着将其作为标准的方向发展。Wood Mackenzie分析师Amaiya Khardenavis表示:“充电基础设施将会有很多增长潜能,因为各地购物场所与电动汽车充电具有协同效应。据估计,85-90%的美国人口居住在距离主要零售商不到10英里的范围内,这使它们成为电动汽车驾驶者非常便利的充电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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