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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争不过中国车企?日本三大汽车巨头“抱团求生” 合作降低开发成本

    随着比亚迪等新能源汽车企业带来的国际竞争压力不断加大,日本三大汽车巨头选择了抱团。 本周四,日本本田汽车、日产汽车和三菱汽车宣布将进行合作,以更好地在中国等国际市场竞争。他们在联合声明中表示,未来将会展现出更多协同效应,并从中获取“新的商业机会”。 日本三大汽车巨头选择抱团 本周四,本田和日产汽车签订了谅解备忘录,同意在软件、电池和其他电动汽车相关技术研究方面进行合作,以节省开发成本——这两家公司近期在中国的销量都正在下滑,两家公司的关系也在近几个月逐步拉近。 同时,三菱汽车也将与本田和日产建立更广泛的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早在今年3月,本田和日产就已经开始进行初步合作谈判,而本周四签订的谅解备忘录,是两家公司的合作进程的最新一步。此次合作将为双方提供一个利用彼此优势的机会,包括各种动力系统选择,并将有助于在更广泛的电气化和自动化趋势中降低研发成本。 而三菱则是在近期,才有报道称将加入本田和日产的联盟。考虑到日产拥有三菱34%的股份,该家公司选择加入这一联盟也并不让人意外。 彭博资讯高级汽车分析师Tatsuo Yoshida表示:“本田和日产在中国市场一直举步维艰,它们将不得不生产更多的电动汽车,才能留在那里。因此,这个联盟是“有意义的”。 汽车市场竞争愈发激烈 自比亚迪等国产新能源巨头崛起以来,日本汽车制造商在中国的市场份额一直在下降。而随着近期中国汽车企业已经占领了国内高端市场,日本汽车企业愈发举步维艰。 仅6月份,本田和日产在华销量就分别同比下降了约40%和27%,而这两家公司也已经部分关闭了其在华工厂。上周,本田决定在市场上削减19%的燃油车产量,而三菱汽车更是早在去年就退出了中国市场。 除了中国本土新能源企业的竞争,本田、日产和三菱还面临着一位日本同行的“内卷”——那就是日本汽车巨头丰田。 凭借着持有斯巴鲁公司、铃木汽车公司和马自达汽车公司的股份,丰田早已建立了属于自己的“汽车联盟”。 今年5月28日,丰田汽车、马自达、斯巴鲁三家车企的掌门人罕见地共同露面,宣布将共组联盟,共同合作研发下一代可用在Hybrid油电系统上、甚至最终可达成零排放目标的内燃式引擎技术。 截至今年6月的前六个月,本田、日产和三菱在全球共售出约400万辆汽车,而丰田一家的销量为520万辆。

  • 智能网联汽车地方立法加快 广州公布征求意见稿

    广州加快了智能网联汽车立法工作进程。据广州市人大官网,近日,《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发布。 该条例提出,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车路云一体化建设,逐步有序推进全市人类驾驶和自动驾驶混合运行试点区建设,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应用场景创新、依法开展商业运营,具体包括—— 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在高速公路、机场、港口、车站等干线和交通枢纽开展创新应用,并支持用于以下场景,包括城市公交、出租车等城市出行服务,除危险货物运输外的物流配送、快递配送,摆渡接驳、环卫清扫、治安巡逻等城市运行保障。 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商业运营活动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备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和条件,或者与具备相应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合作;具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明确拟开展运营的道路清单、运营时间以及应急处置措施;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对于事故责任认定、数据信息采集存储等安全问题,条例也作了明确规定—— 智能网联汽车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运营期间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开展调查处理,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属于该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责任的,由车辆试点主体、运营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智能网联汽车有关企业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运营等创新应用活动时,应当保证汽车车载设备按照规定连续、完整记录和存储汽车事故或者故障发生前后有关位置、运行状态、驾驶模式、车内外监控视频等数据,数据存储期不少于三十日。不得采集与本企业的车辆行驶和交通安全无关的信息,不得采集超出应用需要的信息。 另外,条例还表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资金,支持技术研发、规模量产、场景应用推广等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活动, 引导国有企业投资基金、社会资本加大对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和发展应用项目的支持力度。 目前,广州公交有自动驾驶巴士和自动驾驶出租车,并引入萝卜快跑、小马智行无人驾驶网约车,其中自动驾驶巴士有50台,已经全部投入应用,市内已开设10条自动驾驶巴士线路,截至今年6月30日,累计发班52.5万次,服务107.3万人次,行驶里程174.2万公里。 立法持续推进 为商业化做铺垫 自动驾驶技术的普及和应用伴随着一系列复杂的法律、伦理和社会问题,因此,自动驾驶立法显得尤为重要。 广州并非国内首个启动智能网联汽车立法工作的城市,目前已有十余个城市取得地方立法的实质性进展和结果 ,举例来看: 2022年6月,深圳率先为智能网联汽车立法,出台《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这是全国首部自动驾驶法规; 2022年11月,上海紧跟自动驾驶立法步伐,正式出台《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规定》; 2023年11月,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决定》,这是全国首部省级关于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的地方性法规; 杭州市是全国首个以地方性法规明确自动驾驶车辆上路具体流程的省会城市,《杭州市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与应用促进条例》于今年3月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另有北京市、合肥市、武汉市的法规草案已进入审议阶段,待层层批准通过后,也将成为正式的地方性立法。 总体来看,各个地方立法的涉及的监督管理活动,基本包含以下七个环节:虚拟仿真测试、封闭场地测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商业化运营,采取循序渐进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而这大概也是自动驾驶汽车真正走向市场的七个商业化阶段路径。 多地立项 智能网联汽车迎基建浪潮 不久前,工信部等五部门发布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城市名单,北京、上海、重庆、鄂尔多斯、成都、杭州—桐乡—德清联合体等20座城市(联合体)上榜。 多地车路云一体化示范项目在今年上半年密集启动 ,如北京近100亿元车路云一体化新基建项目规划公布,武汉市170亿元车路云一体化重大示范项目获有关部门批准备案,福州、鄂尔多斯、沈阳、杭州等相关项目启动招标…… 6月14日,武汉市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车路云”一体化重大示范项目已获市发改委批准,拟开工时间为今年6月份,备案金额超过170亿元; 6月4日,鄂尔多斯市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示范项目获得备案,金额约为1.05亿元; 6月4日,福州智能网联“车路云”一体化启动区示范建设项目开始公示; 5月31日,北京市发布车路云一体化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金额达99.4亿元。 东兴证券表示,顶层设计非常重视交通运输行业智慧化建设发展,为智慧交通建设指明了方向,今年以来多部门发布关于建设智慧交通的政策文件,智慧交通建设确定性高;车路云政策有序推进,落地节奏逐步清晰,政策保障了车路云项目的建设节奏及空间,试点城市名单明确了后续建设主体及规划节奏;近期设计标及设备招标逐步落地,进一步验证了智慧交通投资确定性, 针对不同梯队城市主体规模测算,20个试点城市建设空间有望超千亿,后续其他试点城市逐步落地,投资空间确定性进一步提高。

  • 【汽车会】元泰高导材料邀您共聚2024SMM汽车供应链大会

    9月11-13日,上海嘉定喜来登酒店举办 中国汽车产业的崛起,在全球汽车工业的发展中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引发一系列汽车产业链企业的新材料研发,技术迭代,工艺革新。对于如何完善供应链,如何应对海外政策等诸多挑战成为业界共同焦点。 值此重要时刻, 元泰高导材料(山西)有限公司 受邀将盛装出席本次大会 , 诚挚邀请行业内的新老同仁,参加 “ 2024SMM汽车供应链大会暨中国汽车新材料应用高峰论坛” 。 单单的“内循环” 已无法满足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本届会议将邀请国内外汽车行业的专家学者、企业代表和政府官员共同参与,共同探讨汽车产业发展的新趋势和新模式,分享最新的技术和创新成果,帮助中国汽车企业更好的了解海外投资环境,以及充分发挥行业内国家和地区的互补优势,共同推动汽车行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点击 报名表单 立即登记参会,我们期待在会议上与您相遇,共同推动汽车行业健康、可持续性的发展! 元泰高导材料(山西)有限公司, 成立于2020年11月,为外商投资企业, 注册资金2107万美金, 总投资5000万美金。公司位于山西省吕梁市兴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托中铝华润铝业的99.85%高品质铝水, 主要生产高品质2系 、3系 、4系 、5系 、6系 、7系铝合金铸棒和2系 、4系 、7系铝合金板锭 。公司注重铝合金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与开发;并为客户提供铝合金产品失效分析等技术服 务。 公司专业研发团队,可根据客户的产品性能及使用需求,利用先进的熔炼铸造机组 、精炼净化和均质热处理炉等研发平台,优化设计、调整合金化学成分,开发新的生产制备技术,及时提供优质的铝合金铸锭产品,更好地服务于市场需求,为3C电子、航天 、5G通讯、新能源汽车等领域, 提供高品质铝合金材料。 公司坚持“科技创造价值、诚信铸就品牌 ”的经营理念,密切关注和跟踪铝合金新材料前沿技术, 突破高端铝合金铸锭冶金质量等铝合金材料基础共性关键技术和产业化技术, 提升高端民用铝合金新材料的创新和市场供给能力,实现元泰高导材料有限公司快速、稳步发展的生产经营目标。 联系方式 联系人:马韬 联系方式:15962443668 长按扫码立即报名 2024 SMM汽车供应链大会暨中国汽车新材料应用高峰论坛

  • 零售及库存端双重预警!港股汽车经销商全线下挫 中升控股跌超7%

    今日港股汽车经销商板块大幅走弱。截至发稿,中升控股(00881.HK)跌超7%,美东汽车(01268.HK)跌超4%、和谐汽车(03836.HK)跌超3%,永达汽车(03669.HK)跟跌。 消息面上,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发布新一期“经销商库存预警指数调查”,数据显示7月中国汽车经销商库存预警指数为59.4%,同比上升1.6个百分点,环比下降2.9个百分点。 库存预警指数位于荣枯线之上,表明汽车流通行业处在不景气区间。而另一方面零售端的表现萎靡,则加剧了市场的担忧情绪。 据早前乘联会公布的数据,7月前两周国内乘用车零售销量同环比仍稳健增长,分别增长3%和6%,车市价格战也一度进入休整阶段。 但最新数据显示,进入7月下旬后,乘用车零售转弱。7月1-28日,乘用车市场零售139.2万辆,同比下降3%,环比下降11%。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指出,经销商经营状况不及预期,新车利润空间压缩、库存积压、市场需求疲软是当前主要问题。 不过,由于日前发改委及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通知, 市场普遍对下半年的需求回升抱有期待。 据光大证券汽车组7月28日的报告,截至7月25日,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量突破36.4万份,单日申请新增量超过1万份,申请量呈加快增长态势。 光大证券表示,本轮以旧换新补贴加码,有望刺激消费需求进一步释放。

  • SU7交付又破万 小米汽车要提前交卷

    据8月1日小米汽车官方消息,7月,小米SU7交付量超10000台,8月交付量将持续破万。预计11月提前完成全年10万台交付目标。 图片来源:小米汽车 自开启交付以来,小米汽车交付量稳定攀升。4月交付量7058台,5月交付量8630台,6月交付量超过10000台。 与此同时,小米汽车也在加速建设在售服务网络。 截至7月底,小米汽车门店累计开业为:全国交付中心30家,销售门店102家,服务门店58家。按照规划,预计12月,全国59城,交付中心53家,销售门店220家,服务门店135家。 据公开报道,小米汽车又拿下了一块地。7月25日,北京市规自委信息显示,北京亦庄新城YZ00-0606街区0106地块工业项目,以8.4亿元成交,竞得人为小米景曦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为小米通讯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22年4月,小米景曦就以约6.1亿元竞得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亦庄新城0606街区YZ00-0606-0101地块的使用权。这一地块即为如今的小米汽车超级工厂一期位置。 雷军26日发微博表示,小米汽车工厂目前产能提升已经完成。 根据最新动态,小米汽车发布了8月限时购车权益:8月1日至31日,下定全系可享受赠送价值8000元Nappa真皮座椅;小米智能驾驶增强智驾功能终身免费。

  • 利好来袭!中国中车H股逆势走强 盘中一度涨近7%

    受益于隔夜公告利好,中国中车(01766.HK)逆势走强,盘中一度涨近7%,而同期的恒生和科技指数分别下跌0.33%、1.47%。截至发稿,中国中车涨4.96%,报5.08港元。 消息方面,中国中车在昨日盘后发布公告称,该公司于2024年6-7月签订若干项合同,总金额约459.9亿元。 注:中国中车的公告 具体来看,新签的包括136.8亿元动车组高级修订单、82亿元货车订单、75.3亿元城轨车辆销售及维保订单、70.2亿元机车订单、61亿元机车修理订单、15.1亿元动力集中动车组订单、10.6亿元风电设备订单、8.9亿元动车组订单。 国金证券指出,2024年6-7月中国中车新签的136.8亿元动车组高级修订单,加上2023年12月-2024年3月签订的147.8亿元动车组高级修订单,两次订单金额合计约为284.6亿元,占公司2023年动车组业务收入的68%,显示公司动车组维保业务有望实现高速增长。 同时根据近日报道,国家铁路局提出未来将完善更新补贴政策,争取到2027年基本淘汰老旧内燃机车。在政策的鼓励下,铁路装备更新替换节奏有望加速,利好公司铁路装备业务长期收入增长。 2024年上半年全国铁路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超10% 铁路固定资产投资增长提速,客运量持续恢复,带动了铁路装备需求的复苏。根据相关统计,2023年全国铁路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7.5%,2024年上半年同比增长10.6%,投资额加速增长。同时2024年上半年全国铁路客运量同比增长18.4%。 根据中金公司的研报,随着铁路投资的增加和客运量的提升,国铁集团动车组招标持续回暖,2024年时速350公里“复兴号”动车组首次招标规模达到165组,超过2023年全年的招标规模。

  • 特朗普:马斯克是我朋友 但我反对人人都拥有电动车

    美国共和党总统候选人唐纳德·特朗普周三表示, 尽管电动汽车制造商特斯拉的首席执行官、亿万富翁埃隆·马斯克支持他,但他反对人人都拥有电动汽车 。 当天,在芝加哥举行的全国黑人记者协会年会上,特朗普加大了对所谓的电动汽车销售强制令的批评力度,尽管目前并不存在这样的强制令。特朗普声称,美国政府有要求电动汽车销售达到100%的规定。 “他们强制你购买一辆纯电动汽车,”特朗普表示。 “埃隆·马斯克支持我,他是我的朋友,他是个好人,也是个聪明人,但我反对每个人都拥有电动汽车,”特朗普称。 “如果你想要一辆混合动力车或汽油车……我们脚下的汽油——液态黄金——比任何国家都多。比沙特阿拉伯多,比俄罗斯多。我想利用我们现有的资源,我想降低价格和成本。” 这不是特朗普第一次攻击电动汽车行业,而且还攻错了方向。 他声称美国政府已经出台强制驾车者购买电动汽车的规定。虽然美国环境保护署(EPA)确实设定了到2032年电动汽车占新车市场销量35%至56%的目标,但这并非强制规定。今年4月之前,这一电动汽车销量目标曾高达67%,后来因电动汽车需求降温有所下调。 上个月的党代会上,特朗普正式接受共和党总统候选人提名,并发表演讲。他在演讲中抨击了拜登的电动汽车政策,誓言一旦再次当选,将在上任首日废除电动汽车政策,以挽救“正走向毁灭”的美国汽车产业,并给美国消费者每辆汽车节省成千上万美元。 针对特朗普的电动汽车立场,马斯克上月底在特斯拉第二季度财报电话会议上回应称,如果特朗普取消对电动汽车的支持,对特斯拉造成的伤害将小于其他汽车制造商。他表示,特斯拉是一家专注于自动驾驶技术的人工智能公司。 马斯克在上月特朗普遭遇袭击后不久后就宣布支持特朗普。媒体此前报道,马斯克承诺每月向特朗普捐款4500万美元,不过,马斯克否认了这一说法,但他表示确实成立了一个“美国政治行动委员会”并向其捐款,但“数额要低得多”。

  • 美国警方确认:特斯拉FSD再次“间接导致”致人死亡事故!

    今年4月,一辆特斯拉Model S在西雅图附近撞死一名摩托车手。经美国警方最新确认,这辆特斯拉汽车在事故发生时正处于“完全自动驾驶”(Full Self Driving,简称FSD)模式。而这至少是马斯克大力吹捧的FSD所涉及的第二起致命事故。 据悉,调查人员从这辆车上的事件数据记录器下载信息后,确认了这一事实。警方在一份声明中表示,肇事司机已被逮捕,原因是他承认“自己在FSD模式下驾驶时注意力不集中,并且在向前行驶时分心使用手机,相信机器会为他驾驶”。 特斯拉一再强调,其FSD软件需要驾驶员主动监督,并不能让车辆完全自动驾驶。特斯拉CEO马斯克上周表示,预计到今年年底,FSD系统将能够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运行。多年来,他一直“画饼”推出无人驾驶出租车车队,但正式发布的时间却一再推迟。 华盛顿州高速公路巡警队发言人表示,上述案件仍在调查中,目前尚未提起任何指控。 前路艰难 多年来,马斯克一直致力于实现自动驾驶能力。他此前表示,如果特斯拉明年不能实现完全自动驾驶,他将感到震惊。然而,这项技术受到越来越多的监管和法律审查。 据了解,特斯拉拥有两套部分自动驾驶系统:FSD和Autopilot。具体而言,FSD可以在包括城市街道在内的多种路况下承担许多驾驶任务;Autopilot则可以保持车辆在车道内并避开前方障碍物。但目前这两个系统都不能实现完全自动驾驶,驾驶员必须随时准备接管车辆控制权。 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于2021年8月开始对Autopilot进行调查,此前发现了十多起特斯拉汽车撞上静止车辆的事故。于是,NHTSA审查了数百起涉及Autopilot的事故。2023年12月,特斯拉被迫召回几乎所有在美国道路上行驶的车辆,以增加对该软件的保护措施。 专家表示,特斯拉依赖摄像头和人工智能的技术存在局限性。Guidehouse Insights分析师Sam Abuelsamid表示,特斯拉的摄像头专用系统“有很多地方可能出问题”:例如它测量物体的距离不准确。 卡内基·梅隆大学(Carnegie Mellon University)电气与计算机工程教授Raj Rajkumar说:“收集和整理来自各种现实世界元素的数据,比如在各种可能的天气、闪电、道路和交通状况下的摩托车和自行车,是一项极具挑战性的工作。”

  • 广州拟立法支持自动驾驶出租车和公交车

    广州市人大官网发布《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拟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在高速公路、机场、港口等交通枢纽以及城市公交、出租车等出行服务场景的应用。 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条例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了规范和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运营等活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强化安全保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通信与网络技术,可以与外界实现智能信息交换,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的汽车,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三种类型。 第三条【基本原则】 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创新包容、安全审慎、有序展开的基本原则,对不同发展阶段的智能网联汽车采取相适应的管理措施,留足发展空间。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机制,加强谋划引领、资源保障和政策支持,及时解决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工作部署,组织实施产业支持政策,建立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的工作机制,有序推动产业创新发展。 第五条【部门职责分工】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发展活动,协调推进和落实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统筹安排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工作,指导智能网联汽车在道路运输及公共交通领域的运营等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智能网联汽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科技、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网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行业组织】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行业协会、商会、联盟等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政策宣传引导,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范和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推动技术交流、信息共享、标准制定、产业合作,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和持续健康发展。 第七条【协同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南沙区开展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协调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联动,促进与前海、横琴等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区域的出行服务互认,推动与国内外先进地区的交流合作和产业链对接,促进标准互认、场景互通、区域协同、产业融合。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本行政区域内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支持产业开放合作和各区之间的协同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支持举办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研讨、交流等活动,推动与世界先进技术与产业链对接,引导国内外企业在本市设立生产基地和研发机构,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八条【技术攻关与研发】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市场为主导、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推动、支持和引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重点突破车规级芯片、智能传感器、自动驾驶算法、车载操作系统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 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应当支持建设智能网联汽车重点实验室等创新载体,引导智能网联汽车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共性技术研发。 第九条【成果转化】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 科技部门应当发挥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通过项目奖补、风险补偿、投贷联动等方式支持智能网联汽车技术成果转化。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设立专业性技术转移机构。 第十条【知识产权】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知识产权,支持企业开展合规建设、品牌建设、知识产权快速维权等活动,建立健全企业出海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防范机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在智能网联汽车领域培育高价值专利,构建行业专利池,支持组建知识产权联盟,推动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知识产权交易、许可、投融资,促进知识产权的价值实现。 第十一条【产业集聚】 市人民政府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关键环节先行先试,推动智能网联汽车特色产业园区建设,引进、培育、壮大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按照规定给予用地、资金、人才等政策支持。 市人民政府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整车制造企业、自动驾驶研发企业与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网络通信等产业融合发展,打造智能网联汽车龙头企业,构建产业互联、开放共享的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生态。 第十二条【标准制定】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推动智能网联汽车相关地方标准建设。支持企业、行业组织、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牵头或者参与制定智能网联汽车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依法制定相关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十三条【检测能力】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智能网联汽车整车及零部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完善智能网联汽车测试评价体系。 第十四条【资金支持】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资金,支持技术研发、规模量产、场景应用推广等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活动,引导国有企业投资基金、社会资本加大对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和发展应用项目的支持力度。 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结合行业特点优化产品和服务,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智能网联汽车企业提供增信服务。 第十五条【人才支持】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引进软件工程、人工智能、大数据、集成电路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领域高端和紧缺人才,按照规定在入户、住房保障、医疗保障、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创新创业等方面提供便利。 推动境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在本市设立研究院、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平台、人才培养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培养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推动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等与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的对接合作,深化科教融汇、产教融合,推广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现场工程师专项培训计划等人才培养模式。 第三章 车路云一体化建设 第十六条【基础设施规划建设】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车路云一体化建设,制定智能网联汽车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基础设施建设与新型智慧城市、智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相衔接、相融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可持续的智能网联汽车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模式,支持市场主体参与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 第十七条【智能路侧设施】 市、区人民政府在统筹推进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时,应当按照资源共享、数据共用的原则,同步建设智能网联汽车路侧基础设施或者预留通信、供电、杆件等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建设条件。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可以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申请在其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上搭建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在符合安全管理的前提下,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服务管理平台】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智能网联汽车云控基础平台,发挥标准化分级共享接口、融合感知、协同决策、协同控制、领域大数据赋能等功能,实现与安全监测平台、高精度地图平台等相关平台的安全接入和数据联通。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建设市智能网联汽车安全监测平台,对智能网联汽车运行轨迹、运行参数等运行安全状态进行实时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交通违法处理、事故调查、责任认定等工作。在本市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运营等活动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接入市智能网联汽车安全监测平台。 第十九条【通信网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通信运营企业优化升级通信网络,建设低时延、高可靠、高密度的智能网联汽车通信网络。支持卫星导航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地图管理】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建设标准化智能网联汽车地图服务体系,建立智能网联汽车地图众源更新机制,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地图的数据融合共享。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智能网联汽车地图应用的全流程监督管理。相关测绘单位在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地图测绘项目前应当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报送项目合同或者委托书。智能网联汽车地图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混行试点区建设】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线路连通、成片连片、区域互联的目标,逐步有序推进全市人类驾驶和自动驾驶混合运行试点区建设。各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提出混行试点区建设申请,经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混行试点区应当以多种方式加大智能网联汽车投入、加强车路云一体化建设,推进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和服务全域应用,探索不同阶段智慧城市、智慧交通运营管理服务模式和相关管理措施,并向有条件的其他区域推广。 第四章 创新应用 第二十二条【支持创新应用】 本市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在经过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充分验证的基础上,依法开展商业运营等活动。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运营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 在本市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申请,经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并取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方可在规定区域、道路开展道路测试或者示范应用。 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测试主体在本市已经开展的测试情况,制定不同的道路测试和应用条件;对技术成熟度高的测试和应用主体,简化办理条件和流程。 已经或者正在其他城市进行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活动的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在本市申请开展相同活动的,可以对其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结果进行直接确认。 第二十四条【运营车辆登记】 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商业运营的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相应车型自动驾驶相关装置和功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获得产品准入或者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检验符合产品测试评价体系的同等条件。 市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车辆登记上牌、检验检测等工作依法依规提供便利,支持企业开展商业运营创新活动。登记上牌、检验检测的具体指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商业运营要求】 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商业运营活动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和条件,或者与具备相应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合作; (二)具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三)明确拟开展运营的道路清单、运营时间以及应急处置措施;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符合前款规定的企业,向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营运证件后,方可利用智能网联汽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收费。 第二十六条【运营道路全域开放】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域开放智能网联汽车运营道路,推动与周边城市已开放道路互联互通。 不具备开放条件的路段、区域和时段,由属地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并报市交通运输部门,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并统一公布。 第二十七条【驾驶人、安全员配备要求】 有条件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配备驾驶人或者随车安全员。自动驾驶功能开启时,随车安全员应当处于车辆驾驶座位上,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和周围环境;车辆发出接管请求或者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时,随车安全员应当立即接管车辆。 高度自动驾驶以上级别的智能网联汽车上道路行驶,经测试认定和检测合格后,可以由远程安全员进行应急处置。远程安全员应当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发现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或者系统提示需要接管时,应当及时处置,保障车辆安全运行。 第二十八条【数据存储和事故分析】 智能网联汽车有关企业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运营等创新应用活动时,应当保证汽车车载设备按照规定连续、完整记录和存储汽车事故或者故障发生前后有关位置、运行状态、驾驶模式、车内外监控视频等数据,数据存储期不少于三十日。 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活动的企业应当在有关部门全程参与下,对责任事故过程进行技术分析,形成事故分析报告,及时报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保存不少于一年。 第二十九条【应用场景创新】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应用场景创新,按照从简单到复杂、低风险到高风险等原则,稳妥有序推进智能网联汽车规模化运营发展。 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在高速公路、机场、港口、车站等干线和交通枢纽开展创新应用 ,并支持用于以下场景: (一)城市公交、出租车等城市出行服务; (二)除危险货物运输外的物流配送、快递配送; (三)摆渡接驳、环卫清扫、治安巡逻等城市运行保障; (四)国家和省市支持开展的其他应用场景。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智能网联汽车应用场景目录征集机制,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应用场景推广等方面自主创新、协同创新。 第三十条【运营管理】 开展创新应用活动的主体违反本条例有关管理规定的,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采取约谈、限期整改、暂停或者终止相关创新活动等管理措施。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一条【行车安全】 智能网联汽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悬挂或者放置机动车号牌,外观应当具有能够提醒其他车辆和人员注意的显著标识。 第三十二条【交通安全】 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公安、消防救援、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定时汇总评估全市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运营等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排除安全隐患,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应急处理机制。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应当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行车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健全运行安全保障人员培训、考核及管理制度,强化车辆运行安全、应急处置等保障能力,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三条【网络和数据应急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规划和自然资源、网信等部门制定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智能网联汽车有关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查,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 第三十四条【数据信息采集存储要求】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应当落实数据分级分类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要求,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采集与本企业的车辆行驶和交通安全无关的信息,不得采集超出应用需要的信息,不得非法采集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应当将收集、产生的智能网联汽车重要数据依法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数据的存储和出境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涉及国家安全、用户个人信息等数据泄露、损毁、丢失等情况时,智能网联汽车有关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产品质量安全】 智能网联汽车试点主体、运营主体应当对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系统和其他涉及安全的设施设备进行出行前检查和定期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智能网联汽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产品售后服务机制;在智能网联汽车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故障或者紧急状况时,应当按照车辆试点主体、运营主体、驾驶人或者乘客的要求,提供及时、全面的技术支持和救援服务。 第三十六条【保险服务】 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运营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相关保险。 保险机构可以开发适应智能网联汽车特点的保险产品,为智能网联汽车上下游企业提供保险服务。整车企业、自动驾驶研发企业可以与保险公司合作,共同开发适应智能网联汽车特性的保险产品。 第三十七条【保障基金】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社会组织等可以联合设立智能网联汽车安全保障基金,因智能网联汽车遭受人身、财产损失不能得到及时赔付的,智能网联汽车安全保障基金先予支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交通违法处理】 智能网联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形,配备驾驶人或者随车安全员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驾驶人或者随车安全员进行处理;不配备驾驶人、随车安全员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车辆试点主体、运营主体进行处理。 能够确定交通违法是自动驾驶系统原因导致的,按照规定对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主体或者试点主体、运营主体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事故责任划分及赔偿】 智能网联汽车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运营期间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开展调查处理,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智能网联汽车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运营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责任的,由车辆试点主体、运营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智能网联汽车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由车辆试点主体、运营主体进行赔偿后,依法向生产者、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条【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低速无人车】 无人配送、无人清扫、无人售卖、智能巡检等低速无人车上道路行驶,参照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非机动车的速度、车道等通行规定;支持在应用场景相对简单固定的区域,规模化推广应用低速无人车。具体管理办法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邮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另行制定。 本条例所称低速无人车,是指搭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设备,利用通信与网络技术,可以现场无人监视或者操控,按照设定的路线自动行驶或者移动的装置。 第四十二条【名词解释】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测试,是指在指定路段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二)示范应用,是指在指定路段进行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运行活动; (三)商业运营,是指经过测试验证满足载人载物和行业运营要求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指定路段进行的载人载物及其他场景的经营活动; (四)安全员,是指智能网联汽车在无法正常运行自动驾驶系统、车辆故障、遭遇交通事故、交通临时管控等紧急状况时,通过直接接管驾驶任务、启动安全应急装置或者后台发送指令等应急处置措施,保障车辆安全运行的人员。 第四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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