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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月电解铜进口量大幅增加 上半年进口量同比减少8.6%【SMM分析】

      》查看SMM铜报价、数据、行情分析 》订购查看SMM金属现货历史价格 》点击查看SMM铜产业链数据库 据海关总署数据显示,2025年1-6月中国进口精炼铜共164.61万吨,累计同比减少8.6%;其中6月进口30.05万吨,环比增加18.74%,同比增加5.11%; 1-6月中国出口精炼铜共30.79万吨,累计同比增加1.97%;其中6月出口7.9万吨,环比增加134.19%,同比减少49.92%。 从进口方面,6月电解铜进口数据较预期少量增长,从分国别进口情况来看非洲电解铜与俄罗斯电解铜供应相较5月有明显增长。自4月非洲部分冶炼厂发运受阻问题解决后,6月中国进口量迎来集中到货。但海外冶炼厂减产问题仍然严峻。2025年过半,日本、澳大利亚、南美等多家矿山、冶炼厂相继宣布减产甚至停产。对需要外购铜精矿的冶炼厂来说,当前铜精矿现货TC已难以维继冶炼厂持续迅鹰。故从进口国别表现来看,中国电解铜进口已经完成向非洲、俄罗斯等“非注册电解铜”主要产地的转变。 从出口方面来看,2025年6月电解铜出现受迫性出口:因国内冶炼厂在LME CASH合约的保值头寸过于集中,而LME库存受国内长单交付需求影响持续去化,故6月下旬LME CASH-JULY DATE的BACK结构异常扩大,出口窗口迅速大开。部分国内冶炼厂为止损被迫加大出口量。同时LME与COMEX价差维持于1200-1500美元/吨附近,推动市场将南美、韩国CIF中国的电解铜提单搬往美国。故6月出口量仍维持高位。 展望后市,SMM预计自2025年7月电解铜进口量同环比将减少,原因如下:1.南美、非洲地区电解铜仍维持向美国分流趋势,智利Altonorte、SPCC-ILO、 Potrerillos 等冶炼厂产量仍未恢复。 2.特朗普政府决定于8月1日宣布对铜加征50%关税,7月或成为搬铜赴美的最后窗口。3.印度电解铜长单出现缺口,吸收了部分印尼新增产量。出口方面,国内中国至美国复出口动作在7月规模减少,冶炼厂主动出口量集中于7月上旬。总体来看,净进口或将小幅增加。

  • 中国二十二冶以装配式钢结构赋能“好房子”建设

    在中国建筑行业迈向工业化、智能化与绿色化的浪潮中,中国二十二冶正以装配式钢结构为核心,重塑行业范式。依托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中国二十二冶以毫米级精度与工业级效率,以“安全、舒适、绿色、智慧”为核心理念,构建“设计、生产、施工、运维”的全产业链智能生态,让装配式钢结构住宅成为“好房子”的重要代表,引领着中国建筑业进入从“栖身之所”向“百年宜居”的深刻变革。 安全筑基:从“搭积木” 到“造汽车”的品质跃升 评价好房子的一条基本标准,是结构安全,能够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凭借抗震性能好、施工效率高、得房率高、可回收利用等天然优势,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2013年,中国二十二冶组建团队围绕钢结构住宅的痛点,探索初代钢结构住宅的体系研究;2017年,二代钢混组合结构体系落成;2022年,第三代高效能全装配钢混结构集成体系赋能。2022年,基于中国五矿重大科技专项项目,中国二十二冶与五矿地产、中冶建研院等组建研发团队,于2024年完成五矿特色钢结构立体庭院住宅体系成果落地,系统输出中冶钢结构装配式+好房子的建筑公式。 在中国二十二冶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内,仅用20天就完成了1867.10平方米的全装配式钢结构研发楼全部建设内容,施工精度达到毫米级,突破了传统钢结构梁柱外露引起的防腐防火问题、钢结构与围护结构协同配套问题、现场高效装配连接问题等行业技术工艺瓶颈,钢梁、柱在工厂预制后编号运输,现场利用汽车吊按序吊装,采用高强螺栓连接,依据BIM模型对节点部位精准定位。这种“工厂预制、现场装配”的模式不仅大幅提高了施工效率,更通过标准化生产确保了每一个钢构件的质量可靠性,使建筑安全从“经验依赖”转向“工艺保证”,真正实现了从“搭积木”到“造汽车”的质变。 舒适赋能:从“百变空间” 到“健康人居”的革新体验 传统住宅的固定格局与低层高设计,常常制约着居住舒适度,中国二十二冶的装配式钢结构技术为打破这一局限提供了全新可能,创新研发的钢混组合结构体系3.0,将方钢管联支柱改用轧制H型钢柱,降低含钢量的同时,简化了加工工序;通过管线分离技术与智能家居系统深度融合,实现建筑空间逻辑重构,真正实现了“百变空间”的居住理念。这种可变户型钢结构住宅体系,解决了传统混凝土剪力墙住宅跨度小、户型不可变的痛点,为现代家庭提供了全生命周期的适应性居住方案。 在全装配式钢结构研发楼内,舒适度的提升还体现在建筑细节的精心设计上,铝蜂窝复合钢板包柱采用四角弧形设计,减少碰撞危险,美观实用;外墙采用ALC岩棉保温板,大幅提高了安装效率;内墙采用75铝合金轻钢龙骨+内填岩棉+一体化洁净板,全部采用非承重内墙,可实现灵活布置。此外,创新运用多层材料组合设计,其中,高密度吸音棉高效吸收中高频噪声、阻尼层凭借黏弹性衰减震动、隔音板有效阻隔噪声、反射层减少噪声反射、门窗采用双层中空玻璃搭配磁吸式与隔音胶条,全方位营造静谧空间。 绿色革命:从“低碳节能” 到“能量循环”的可持续实践 在“双碳”目标引领下,中国二十二冶将装配式钢结构技术与绿色低碳理念深度融合,开创了建筑行业的绿色革命。 全装配式钢结构研发楼的固废利用率提升至40%以上,工业固废再生粉煤灰替代水泥熟料,建筑垃圾重生转化为再生骨料,实现建筑全生命周期碳足迹降低40%;高强混凝土配合钢纤维增强技术,减轻建筑结构自重,减少钢材用量;水洗剂采用生物降解配方,全过程零污染,综合成本降低90%。 在能源管理方面,中国二十二冶将被动式节能与主动式产能相结合。全装配式钢结构研发楼创新采用光伏建筑一体化技术,将发电功能融入建筑表皮,配合能源存储系统和智能微电网,构建起“产—储—用”一体化的清洁能源体系,从被动节能转向主动产能,构建零碳、经济、高韧性的未来能源体系。BIPV降低额外安装成本,储能系统减少峰谷电价差支出,综合能耗成本下降超30%,年减碳量可达建筑排放的60%~100%。这些创新技术的应用,让中国二十二冶装配式钢结构成为建筑方式的变革,更成为行业向可持续发展转型的关键路径。 智慧内核:从“智能家居” 到“七恒生态”的科技赋能 数字化转型是建筑业未来发展的必然方向,中国二十二冶将装配式钢结构与智能技术深度融合,构建了从“智能家居”到“七恒生态”的完整智慧体系。 在全装配式钢结构研发楼施工过程中,BIM技术贯穿设计、施工、运维全流程,通过可视化审图、虚拟建造、三维模型深化等技术手段,提前发现并解决管线碰撞等问题,使施工效率提升50%以上。这种“数字孪生”技术的应用,让建筑从诞生之初就拥有智慧基因。研发楼内采用“七恒生态”健康环控系统,可实现“恒温、恒湿、恒氧、恒洁、恒静、恒无霉、恒能耗”七大功能,通过毛细管网辐射系统、双冷源除湿技术、多层空气过滤等手段,将室内温度、湿度、空气质量等维持在最佳状态,营造四季如春的舒适环境,深度过滤空气污染物,保障人体健康。在智能指挥中心,以水、电、热、气等多种能源数据的采集、分析为基础,实时监测建筑能耗、设备状态、环境参数,实现楼内能源精细化管理,赋能节能降碳,助力降本增效,而这种全生命周期的智慧化管理,正是中国二十二冶在装配式钢结构住宅的核心竞争力所在。 装配式钢结构不是简单的建筑方式改变,而是建筑业生产方式的根本变革,中国二十二冶用10余年时间完成了从追随者到引领者的角色转变。中国二十二冶装配式钢结构正在重新定义建筑的本质,以工业化建造方式深度融合绿色低碳技术与人居智能科技,为新时代“好房子”树立可量化、可感知的品质标杆。

  • 央行:房地产贷款增速回升

    央行发布2025年二季度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2025年二季度末,人民币房地产贷款余额53.33万亿元,同比增长0.4%,增速比上年末高0.6个百分点,上半年增加4166亿元。2025年二季度末,房地产开发贷款余额13.81万亿元,同比增长0.3%,上半年增加2926亿元。个人住房贷款余额37.74万亿元,同比下降0.1%,增速比上年末高1.2个百分点,上半年增加510亿元。 2025年二季度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统计,2025年二季度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268.56万亿元,同比增长7.1%,上半年人民币贷款增加12.92万亿元。 一、企事业单位贷款增长较为平稳 2025年二季度末,本外币企事业单位贷款余额182.47万亿元,同比增长8.6%,上半年增加11.5万亿元。 分期限看,短期贷款及票据融资余额62.04万亿元,同比增长9.4%,上半年增加4.25万亿元。中长期贷款余额116.79万亿元,同比增长8.3%,上半年增加7.08万亿元。 分用途看,固定资产贷款余额76.82万亿元,同比增长7.8%,上半年增加4.33万亿元。经营性贷款余额75.12万亿元,同比增长8%,上半年增加5.84万亿元。 二、工业和基础设施相关行业中长期贷款保持较快增长 2025年二季度末,本外币工业中长期贷款余额26.27万亿元,同比增长10.7%,增速比各项贷款高3.9个百分点,上半年增加1.74万亿元。其中,重工业中长期贷款余额22.35万亿元,同比增长10.2%;轻工业中长期贷款余额3.92万亿元,同比增长13.6%。 2025年二季度末,本外币服务业中长期贷款余额71.62万亿元,同比增长6.8%,增速与各项贷款基本持平,上半年增加3.99万亿元。不含房地产业的服务业中长期贷款余额同比增长7.3%;房地产业中长期贷款余额同比增长4.9%。 2025年二季度末,本外币基础设施相关行业中长期贷款余额43.11万亿元,同比增长7.4%,增速比各项贷款高0.6个百分点,上半年增加2.18万亿元。 三、普惠小微贷款增长较快 2025年二季度末,人民币普惠小微贷款1余额35.57万亿元,同比增长12.3%,增速比各项贷款高5.2个百分点,上半年增加2.63万亿元。单户授信小于500万元的农户经营性贷款余额9.92万亿元,上半年增加3516亿元。助学贷款余额2677亿元,同比增长28.4%。 四、绿色贷款增加较多 2025年二季度末,本外币绿色贷款2余额42.39万亿元,比年初增长14.4%,上半年增加5.35万亿元。 分用途看,基础设施绿色升级贷款、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贷款、生态保护修复和利用贷款余额分别为18.75万亿元、8.25万亿元和4.95万亿元,上半年分别增加2.11万亿元、5889亿元和5622亿元。分行业看,电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绿色贷款余额8.66万亿元,上半年增加6742亿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绿色贷款余额7.64万亿元,上半年增加6397亿元。 五、涉农贷款持续增长 2025年二季度末,本外币涉农贷款3余额53.19万亿元,同比增长7.4%,增速比各项贷款高0.6个百分点,上半年增加3.07万亿元。 2025年二季度末,农村贷款余额38.95万亿元,同比增长7.4%,上半年增加2.15万亿元。农户贷款余额18.59万亿元,同比增长3.7%,上半年增加3934亿元。农业贷款余额6.9万亿元,同比增长8.1%,上半年增加5451亿元。 六、房地产贷款增速回升 2025年二季度末,人民币房地产贷款余额53.33万亿元,同比增长0.4%,增速比上年末高0.6个百分点,上半年增加4166亿元。 2025年二季度末,房地产开发贷款余额13.81万亿元,同比增长0.3%,上半年增加2926亿元。个人住房贷款余额37.74万亿元,同比下降0.1%,增速比上年末高1.2个百分点,上半年增加510亿元。 七、贷款支持科创企业4力度较大 2025年二季度末,获得贷款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27.4万家,获贷率550%,比去年同期高3.2个百分点。科技型中小企业本外币贷款余额3.46万亿元,同比增长22.9%,增速比各项贷款高16.1个百分点。 获得贷款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6.68万家,获贷率为57.6%,比去年同期高1个百分点。高新技术企业本外币贷款余额18.78万亿元,同比增长8.2%,增速比各项贷款高1.4个百分点。 八、住户消费贷款保持增长 2025年二季度末,本外币住户贷款余额84.01万亿元,同比增长3%,上半年增加1.17万亿元。其中,经营性贷款余额25.09万亿元,同比增长5.4%,上半年增加9238亿元。不含个人住房贷款的消费性贷款余额21.18万亿元,同比增长6%,上半年增加1950亿元。

  •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住房租赁条例》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条例》旨在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住房租赁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推动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条例》共7章50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总体要求。强调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鼓励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培育市场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 二是规范出租承租活动。规定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以及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等。 三是规范住房租赁企业行为。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发布真实、准确、完整的房源信息,建立住房租赁档案,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从事转租经营的,按规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 四是规范经纪机构行为。规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并记录委托人的身份信息、住房权属信息,实地查看房源并编制住房状况说明书;对收费服务项目明码标价。 五是强化监督管理。明确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金监测机制,定期公布租金水平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根据信用状况对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等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六是严格责任追究。对出租人、承租人、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分别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12号 《住房租赁条例》已经2025年6月27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5年7月16日 住房租赁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住房租赁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推动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国有土地上住房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居民家庭将自有房源用于租赁,支持企业盘活改造老旧厂房、商业办公用房、自持商品住房等用于租赁,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 国家鼓励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建立稳定的住房租赁关系,推动租购住房在享受公共服务上具有同等权利。 第六条 从事住房租赁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章 出租与承租 第七条 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 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应当符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使用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出租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方式将住房租赁合同向租赁住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提高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服务水平,不得就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收取任何费用。 出租人未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承租人可以办理备案。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材料、拟出租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其具有合法出租权利的材料,并配合承租人依法查询、核实拟出租住房有关信息; (二)核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不得将住房出租给拒绝出示身份证明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但是经承租人同意或者依法可以进入的除外。 第十条 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返还时间以及扣减押金的情形等事项。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 第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出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材料; (二)安全、合理使用租赁住房,不得损坏、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或者改动租赁住房承重结构,不得私拉乱接水、电、燃气管线; (三)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租赁住房用途、拆改室内设施或者改动租赁住房其他结构; (四)遵守物业管理规约,不得任意弃置垃圾、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产生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公共通道、高空抛物或者实施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对出租人依法确需进入租赁住房的,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出租人依法解除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通知承租人,并为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留出合理时间。 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或者腾退租赁住房。 第十三条 住房租赁合同连续履行达到规定期限的,出租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公共服务。 第三章 住房租赁企业 第十四条 国家完善政策措施,培育市场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 住房租赁企业,是指以自有住房或者依法取得经营管理权的他人住房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从业人员和管理能力。 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适用本条例有关出租人的规定。 第十五条 住房租赁企业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应当使用“住房租赁”的表述。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开业信息。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住房租赁企业开业信息向社会公开。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企业开业信息、服务规范和标准等。 第十六条 住房租赁企业发布的住房地址、面积、租金等房源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在其经营场所、互联网等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发布的房源图片应当与实物房源一致,不得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的有关重要信息。 第十七条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建立住房租赁档案,如实记载相关信息,并健全住房租赁信息查验等内部管理制度。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其经营的租赁住房信息及其变化情况。 第十九条 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向社会公示,并通过该账户办理住房租赁资金收付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自然人转租他人住房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经营规模达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适用本条例有关住房租赁企业的规定。 第四章 经纪机构 第二十一条 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从业人员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二条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当将其从业人员名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从事业务。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住房租赁经纪业务。 第二十三条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并记录委托人的身份信息、住房权属信息,实地查看房源,与委托人签订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合同,编制住房状况说明书。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合同、住房状况说明书应当加盖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印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于住房租赁经纪机构。 第二十五条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出租不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 (二)为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用于居住提供经纪服务; (三)为单间租住人数上限或者人均最低租住面积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出租提供经纪服务; (四)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 (五)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当对收费服务项目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通过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由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住房租赁合同、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金监测机制,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住房的租金水平信息。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开展合同备案、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统计监测等管理与服务,并与民政、自然资源、教育、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管理、公安、税务、统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实施单位承担住房租赁管理的支持辅助等相关具体工作。房产管理部门委托的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委托的实施单位加强监督,并对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住房租赁相关行业组织加强住房租赁行业诚信建设,建立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制度,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根据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第三十四条 住房租赁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五条 在住房租赁活动中,因押金返还、住房维修、住房腾退等产生纠纷的,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提供住房租赁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核验住房租赁信息发布者的真实的身份信息。 网络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信息发布者有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删除相关信息等必要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网络平台经营者不得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 第三十七条 出租人应当按规定如实登记并报送承租人及实际居住人信息,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赁住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一)出租不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的住房; (二)损坏、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 (三)改动租赁住房承重结构; (四)私拉乱接水、电、燃气管线。 第三十九条 将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或者租赁住房不符合规定的单间租住人数上限或者人均最低租住面积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条 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不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从业人员、管理能力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一条 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开业信息; (二)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企业开业信息、服务规范和标准等; (三)未建立住房租赁档案并如实记载相关信息,或者未健全住房租赁信息查验等内部管理制度;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 住房租赁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其经营的租赁住房信息及其变化情况,或者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合同或者未编制住房状况说明书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房源信息,隐瞒或者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有关重要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提请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或者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的,依照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向社会公示,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该账户办理住房租赁资金收付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发布房源信息前未核对并记录委托人的身份信息、住房权属信息,或者未实地查看房源; (二)为出租不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 (三)为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用于居住提供经纪服务; (四)为单间租住人数上限或者人均最低租住面积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出租提供经纪服务; (五)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 (六)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七)未按规定将其从业人员名单备案。 网络平台经营者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的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从事业务,或者以个人名义承接住房租赁经纪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1年内不得从事住房租赁经纪业务;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从事住房租赁经纪业务。 第四十六条 网络平台经营者未履行核验责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通报网信部门,由网信部门依据职责予以处置,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 第四十七条 房产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住房租赁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的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集体土地上住房租赁活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 国家级住房租赁规范出台 严管虚假房源、群租、租金贷乱象

    国家层面对住房租赁的专项规范,正式出台。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对于《住房租赁条例》的时代意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常鹏翱指出,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住房租赁的行政法规,《条例》在民法典、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住房租赁企业等经营主体给予必要引导和有效监管,为促进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和规范指引。 “本条例的征求意见稿曾于2020年9月发布,本次《条例》正式出台,为住房租赁市场提供了明确的制度框架和行为准则。这标志着我国住房租赁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也标志着我国住房租赁市场进入到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中指院指数研究部总经理曹晶晶表示。 租赁需求激增催生法规出台 《条例》共7章50条,系统构建了涵盖住房租赁市场全主体的监管框架,涉及规范出租承租活动、规范住房租赁企业行为、规范经纪机构行为、强化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内容。 对于出台《条例》的必要性,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指出,租赁已成为住房供需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一二线热点城市,租赁已经成为普遍的、被认可的居住选择,部分城市租房的人甚至超过了买房的人。例如,深圳今年上半年首次购房年龄接近38岁,1000万人租在城中村出租屋中,市场已进入租房、长租时代。 “对房地产买卖交易市场,我们有很多法律或管理办法,但对住房租赁,并无国家层面的相关法律进行规范,市场乱象丛生,因此迫切需要这样一部法规。”李宇嘉称。 “《住房租赁条例》的实施,将对住房租赁市场现存的虚假房源、哄抬租金、租金贷乱象等问题,起到重要的遏制作用。”58安居客研究院院长张波表示。 其进一步指出,例如条例对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房源信息进行了相关严禁性要求,并对房源查验等方面提出了源头管理的要求,对于发布虚假或误导性房源信息等情况有相应的处罚,这些措施都将有助于减少虚假房源的出现。 此外,《条例》第八条明确要求,“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使用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出租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方式将住房租赁合同向租赁住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在曹晶晶看来,合同备案制度有助于规范租赁市场秩序,也为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了依据。此外,合同备案制度的实施,也有助于政府掌握租赁市场动态,为后续政策制定和市场监管提供数据支持。通过合同备案和对租客权益的双重保障,未来租赁市场将更加透明、规范,房东和租客的合法权益也将得到更有力的保护。 盘活存量开辟供给新路径 《条例》在总则第五条增加了“国家鼓励居民家庭将自有房源用于租赁,支持企业盘活改造老旧厂房、商业办公用房、自持商品住房等用于租赁,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国家鼓励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建立稳定的住房租赁关系,推动租购住房在享受公共服务上具有同等权利。” “近两年,随着存量商品房去库存政策逐步推进,部分城市非居改租、收购存储转租等取得一定进展,在增加租赁住房供给的同时,也能够有效地盘活企业存量低效资产。”曹晶晶表示。 张波认为,条例实施后,租赁住房供给将形成 “政府保障+市场主体” 双轨制。保障性租赁住房通过收购存量商品房、非居改租等方式快速扩容,2025 年上半年重点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增供应同比增长 45%;另一方面,市场化主体通过长租社区开发、存量资产盘活等方式占据主导地位。 不过,分析人士认为,当前“非居改租”仍面临改造成本较高、用地性质或物业用途变更难、消防报批难等问题,后续相关配套政策仍有待进一步优化完善。 而《条例》第七条对用于出租的房屋提出明确要求,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应当符合标准。《条例》第十条明确“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 “通过对居住空间和押金约定的明确规定,可有效保障租户的合法权益,降低承租人的押金损失风险。”曹晶晶表示。 建立住房租金监测机制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第二十九条提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金监测机制,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住房的租金水平信息。” “这一机制的建立,将有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便于政府及时掌握市场动态,稳定市场租金。同时,定期发布租金水平也为租赁双方提供参考依据,提升了交易的公平性,有助于推动市场朝向更加规范的方向发展。”曹晶晶称。 《条例》第三十三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住房租赁相关行业组织加强住房租赁行业诚信建设,建立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制度,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根据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可以看出,条例对租赁行业实施了全链条的监管。”李宇嘉认为,根据条例,不仅对出租、承租双方,对租赁企业进行规范,而且对代理租赁的经纪机构,对政府管理部门,对行业自律等实施了包含全部利益相关者、参与者的监管,而且是闭环监管。 “整体而言,通过制度化地收集、公开和共享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可以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使交易双方在签约前即能获得对方的历史行为参考,从而减少违约和欺诈行为的发生。”曹晶晶称。 租赁市场将进入机构化运营阶段 此外,《条例》第十四条明确提出“国家完善政策措施,培育市场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 张波认为,这反映出租赁市场将进入“机构化运营、品质化升级、金融化助力” 的新阶段。 相比发达国家,目前我国住房租赁行业机构化率仍较低。根据中指院监测数据,截至2025年6月,全国开业规模TOP30住房租赁企业累计开业房源量为135.9万间,占整体市场份额仍较小。 分析人士指出,从市场化、专业化的政策导向来看,我国长租公寓企业仍有较大发展空间,推动专业的住房租赁企业发展将有助于提升住房租赁产品品质及服务质量,促进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 58安居客数据显示,2025 年上半年重点城市租金房价比升至2.17%,核心城市优质租赁资产投资回报率接近5年定存利率,大量长期资本正在不断进入。张波认为,未来5年,能够整合政策资源、优化融资结构、提升运营效率的企业将成为这一细分市场的主导者。 “市场未来的机会,一是盘活存量资产,二是大数据+AI更好赋能行业,例如通过构建集房源管理、租客匹配、租金支付、售后服务于一体的数字化平台,可通过大数据分析优化房源配置和定价策略。”张波称。 多位分析师指出,《住房租赁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住房租赁管理体系得以完善。通过系统性规范租赁活动、强化监管与信用建设、鼓励多元供给,该条例将有力推动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亿万租客构建更安全、公平的居住环境。

  • 宏观新闻 1、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住房租赁条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返还时间以及扣减押金的情形等事项。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 2、外交部发言人郭嘉昆昨日主持例行记者会。媒体报道,美国富国银行高管茅晨月在最近几周被禁止离开中国。郭嘉昆对此表示,经了解,茅晨月女士涉及中方在办的一起刑事案件,被中方执法部门依法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根据中国法律,案件正在调查中,茅晨月女士暂时不能离境,并且有义务配合调查工作。 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警惕“职业背债”陷阱的风险提示:近期,社会上出现以“快速致富”“无需偿还债务”为诱饵的“职业背债”骗局,部分消费者因轻信此类虚假宣传陷入困境。金融监管总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示广大消费者提高警惕,远离“职业背债”陷阱。 行业新闻 1、近日,《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资产管理试点业务实施细则》发布。试点业务支持境外投资者投资海南自贸港内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2、广东、安徽将在提高产品质量管理、践行账期承诺、优化供应商货款支付流程、抵制“网络水军”、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着手,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产业竞争秩序。其中,广东省有关部门表示,引导广汽集团、比亚迪、小鹏汽车等整车车企作出“供应商支付账期不超过60天”的承诺,促进整车企业和与上游供应商合作共赢。安徽省相关主管部门表示,安徽将积极引导整车企业落实会议精神,加强产品质量管理、践行账期承诺,深化科技创新,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提升产品质量,增强产业竞争力,推动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3、昨日,京东一口气宣布领投三家具身智能企业的最新融资,包括千寻智能的Pre-A+轮、众擎机器人的A1轮,以及逐际动力的战略轮。近两个月,美团、阿里、腾讯也在加速布局具身智能。 4、近期,外卖领域硝烟再起,各外卖平台纷纷投身新一轮补贴大战。福建省消委会表示,平台推出的让利惠民举措确实给消费者带来了实惠,可从长远来看,对行业的健康发展构成了潜在隐患。福建省消委会指出,平台经济“提质增效”才是核心。 5、昨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6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共涵盖17条措施,涉及“提升供应质量”、“满足多样化需求”、“推进盘活存量”、“发挥公积金制度功效”等方面。 6、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征求《杭州市优化创新生态持续加大科技创新大投入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力争到2027年,科技创新大投入机制更加健全完善,全市科技创新大投入达3000亿元,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超1000亿元、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达4.2%。 公司新闻 1、东方财富公告,股东沈友根询价转让价格为21.66元/股。 2、富信科技公告,应用于400G/800G高速率光模块的MicroTEC产品已形成批量供货。 3、洋河股份公告,选举顾宇为公司董事长。 4、海天瑞声公告,上半年净利同比预增607%-961%。 5、东材科技公告,董事长拟减持不超0.43%公司股份。 6、高德红外公告,签订6.85亿元完整装备系统总体外贸产品国内采购合同和某型号光电系统订购合同。 7、中国电建公告,1-6月新签合同金额6866.99亿元,同比增长5.83%。 8、安宁股份发布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拟65.08亿元参与经质矿产及其关联企业重整并取得其100%股权。 9、*ST苏吴公告,爱美客子公司Regen要求撤销达透医疗作为AestheFill产品在中国大陆独家经销商的所有相关授权。 10、良品铺子公告,广州轻工起诉公司控股股东,要求继续以12.42元/股向其转让公司7976万股股份。 11、胜宏科技公告,正在筹划境外发行H股并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 12、比亚迪公告,2024年报拟10送8转12,A股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7月28日。 13、东方精工公告,与乐聚机器人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14、江特电机公告,实控人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股票停牌。 15、有方科技公告,拟签订40亿元服务器采购合同,用于开展算力云服务业务。 16、银河电子公告,涉嫌单位行贿,子公司同智机电及其原法人被提起刑事诉讼。 环球市场 1、美股三大指数收盘涨跌不一,道指跌0.04%,纳指涨0.38%,标普500指数涨0.14%。热门中概股收盘涨跌不一,纳斯达克中国金龙指数跌0.28%。 2、WTI8月原油期货收跌0.21%,报67.2美元/桶;布伦特9月原油期货收跌0.1%,报69.21美元/桶。 3、COMEX黄金期货收涨1.55%,报3410.3美元/盎司;COMEX白银期货收涨2.02%,报39.24美元/盎司。 投资机会参考 1、高科技时代名副其实的“命脉”材料,这类产品新增需求快速攀升 据报道,在电动化、智能化浪潮席卷的当下,稀土已成为驱动核心部件高效运转的关键元素,其定位早已超越传统工业时代的“工业味精”辅助角色,一跃成为高科技时代名副其实的“命脉”材料。 稀土永磁材料的核心价值在于其卓越的磁性能和稳定性,这使其在多个高技术行业中扮演着关键角色。下游是消费类电子产品和基础工业等传统应用领域,以及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新兴应用领域,包括新能源汽车及汽车零部件、节能变频空调、风力发电、节能电梯、机器人及智能制造等。招商证券指出,人形机器人市场尤为亮眼,迎来量产元年,新增需求快速攀升,正迅速成为高性能钕铁硼永磁材料的重要应用领域。 2、金沙江上游巴塘水电站全容量投产发电 近日,位于金沙江上游的国家“十四五”规划重大工程——中国华电金沙江上游巴塘水电站第三台机组通过72小时试运行,正式并网发电。至此,巴塘水电站实现全容量投产发电。巴塘水电站位于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巴塘县和西藏自治区芒康县交界的金沙江干流上,是国家“十四五”重点建设的金沙江上游清洁能源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 “十四五”收官在即,主要发展目标均得到较好完成。2023年以来,水利、公路水路、铁路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保持增长,为我国经济的稳增长提供了重要的支撑。太平洋证券王亮认为,三峡水运新通道、浙赣粤运河等大项目建设均有同程度的进展,有望拉动民爆行业需求。未来行业将由少数几家在技术、资本、服务网络和一体化能力上具备绝对优势的全国性或区域性龙头主导,其发展速度和盈利能力有望持续超越行业平均水平。 3、行业持续释放积极信号,产业链企业加速推进项目建设 行业媒体报道,固态电池持续释放产业化积极信号,产业链企业加速推进项目建设。日前,宜宾、乌海两地的固态电池相关项目传来新进展。乌海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清陶(乌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的清陶能源固态电池专用材料项目,目前已进入试生产阶段。此外,来自四川赛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消息显示,近日,赛科动力生产基地一期项目迎来重要施工节点——首批生产设备顺利进场,即将进行安装调试。 国泰海通证券表示,固态电池产业迭代正式开启,从0到1加速。2025年以来,固态电池产业化进展持续加速。固态电池具备高能量密度、高安全性,能够满足车端、低空、人形机器人等领域的特殊需求。当前半固态电池已实现装车,产业化进程早于全固态电池。人形机器人、低空等成本敏感度相对较低的领域,固态电池应用早于车端。 4、新型场景涌现推动需求逐步加大,这类系统面临升级扩容需求 机构指出,今年以来,国家电网工程加快建设,1-5月中国电网总投资2040亿元,同比增19.8%。主网招标需求强劲,2025年1-3批招标金额高达540.64亿元,同比增长24.8%。同时,特高压近期2条直流线路获核准,年内项目接连投运,第3次设备招标公告已经发布,核准与建设节奏提速。 以AI、大模型、数据中心为代表的战略新兴产业快速发展,新型用电场景不断涌现,电力需求逐步加大。在此背景下,全球电力系统面临升级扩容需求,各国纷纷加大电力投资。财信证券指出,近年来我国电力消费弹性系数持续提升,电力供给端的新能源渗透率不断提升,新能源发电市场化交易全面实行,电力需求端的最大用电负荷不断提升,峰谷电价差距拉大。电网设备的建设投资强度有望增加,国家电网及南方电网均对2025年电网投资建设给出了高位续增的规模指引,预计全年电网投资持续见好。

  • 楼盘烂尾,购房者能否“一揽子”解除买卖、贷款合同?最高法公布一最新案例

    楼盘“烂尾”无法交付,购房者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银行贷款等合同,应当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在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了一则参考案例,“烂尾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 根据裁判要旨,商品房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且案涉商品房建设已停工、短期内无交付可能性,买受人购买商品房以及为购买房屋而贷款的合同目的均无法实现。为一揽子解决争议,保证裁判的统一性,买受人主张在同一案件中一并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而合同解除后,应当充分考虑贷款购买商品房商业模式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担保贷款合同之间的密切联系、合同主体的缔约地位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平衡等因素,由商品房出卖人承担已收受的购房贷款、购房款本金及利息的返还责任。 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张琦表示,该参考案例提供的启示意义在于,当开发商逾期交房且项目停工、短期内无交付,可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购房者有权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担保贷款合同。 “在该案例中,判决明确,开发商需返还购房者首付款及利息、已还贷款本息,向银行承担剩余贷款返还责任,并支付违约金,且法院通过‘一揽子解决’两类合同纠纷避免多重诉讼,为同类因开发商违约引发的房屋交易纠纷提供了‘过错方担责’‘权利义务平衡’的裁判示范。”张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玉臣律师指出,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公布的这一案件虽然是个案,但在相应范围及条件下,对于此类涉及“烂尾楼”解除合同的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其认为,这一案件的特殊性在于,项目已经停工,短期内无法交付,购房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案件中折射出的普遍性在于,类似无法交付的“烂尾楼”案件中,有不少项目存在相似的情形,如开发商已经延期交房。对于业主而言,在支付首付并如期偿还按贷款情况下,房屋能否交付存在不确定性,部分房屋甚至已经明确短期内无法交付,在此类情形下,购房者在实践层面有必要在法律框架下结合自身情况,来选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佳途径。 项目“烂尾”致房屋短期无法交付 这一最新公布的合同纠纷参考案例,要从几年前说起。 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的信息,原告陆某、张某千2021年12月与被告盐城融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某置业公司)签订房屋认购合同。 当年12月,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版),合同约定商品房总购房款为1183680元,首付款433680元剩余房款75万元,由融某置业公司指定陆某、张某千向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以下简称某银行盐城分行)贷款,以按揭方式支付房款。合同签订后,陆某、张某千向融某置业公司支付首付款433680元。 2022年2月,陆某、张某千、融某置业公司与某银行盐城分行签署《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陆某、张某千作为借款人向某银行盐城分行借款75万元用于支付房款,融某置业公司作为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3月份,该笔借款由某银行盐城分行转入融某置业公司账户。 基本案情信息显示,陆某、张某千按月偿还按揭贷款,截至2024年3月已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190430元,但融某置业公司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房义务,逾期交房已超过4个月,融某置业公司称已无法向陆某、张某千交付房屋。 由此,原告陆某、张某千向法院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及贷款合同等请求。 被告融某置业公司辩称:案涉住宅项目停工,在短期内无法向陆某、张某千交付。2023年融某置业公司已主动向陆某、张某千提出解除合同,并退还购房款但陆某、张某千拒绝,故由此产生的贷款利息应当由陆某、张某千自行承担,同时融某置业公司不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逾期交付违约金。 被告某银行盐城分行辩称:银行是无过错方,不应承担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责任,有权要求借款人和合同担保人偿还剩余贷款本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房企应于2023年12月30日前向购房者交付该商品房,而陆某、张某千起诉时,案涉商品房建设工程已停工数月,短期内无复工可能性。 2024年6月,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決: 一、原告陆某与被告融某置业公司签订的《房屋认购合同》于2024年5月30日解除;原告陆某、张某千与被告融某置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版)于2024年5月30日解除; 二、原告陆某与被告某银行盐城分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于2024年5月30日解除; 三、被告融某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某银行盐城分行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 四、被告融某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陆某、张某千支付购房首付款433680元及利息; 五、被告融某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陆某、张某千支付已还2022年4月20日至2024年3月26日某银行盐城分行贷款本金及利息190427.08元; 六、被告融某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陆某、张某千支付违约金1836.8元;七、驳回原告陆某、张某千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某银行盐城分行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30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揽子”解除买卖、贷款合同 业内人士指出,依据已公布的案情信息,这一纠纷案例所涉及的购房款金额约118万元,涉及金额相较而言并不算特别高。 “该案例之所以引发市场高度关注,原因在于,购房者所购楼盘如果在短期内无法交付,即楼盘‘烂尾’,购房者能否解除其此前与房企及银行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贷款相关合同,如何解除,以及解除合同的相关责任如何认定。”58安居客研究院院长张波表示。 据案例库公布的信息,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一是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否解除,二是案涉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应否一并解除,三是案涉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应如何确定。 就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担保贷款合同的解除条件,张琦告诉记者,在烂尾楼或逾期交付场景中,两类合同的解除需满足法定或约定条件,且具有明确法律依据。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其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融某置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于2023年12月30日前交付房屋,且案涉项目长时间停工、短期内无交付可能,导致购房者‘取得房屋’的核心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法院据此支持了解除《房屋认购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张琦如是说。 张波告诉记者,本案件一个值得关注之处是,在解除购房合同之时,也一并解除了贷款相关合同。 “按我们在行业及市场上观察到的有限信息,这种‘一揽子’解除合同的情况,此前并不多见。对于项目因烂尾,购房者解除相关合同,多数会分步进行,即购房者与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以及购房者与银行解除贷款合同是分开来的。但在这一案例中,则是‘一揽子’解除。”张波认为,法院方面在本案中做出“一揽子”解除合同,或与案例本身的情况有关。 其表示,按法院方面公布的信息,案例中所指项目在短期内已无复工可能性,这意味着开发商在逾期交付的情况下,在未来可预期的一定时间内,仍然无法实现交付,无法履行其在合同中向购房者承诺的约定。购房者在发起诉讼时,如约支付了首付款,房企原本应在2023年年底交房,而截至2024年3月,购房者按月偿还按揭贷款;应当说,购房者履行了其付款的约定。 就此,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伙人项方亮律师认为,期交付甚至烂尾的项目,其房地产买卖合同与银行贷款契约通常是可以解除的,责任一般由开发商承担。 项方亮介绍,按照相关法律依据,楼盘烂尾导致房屋无法按时交付,购房者购买房屋居住的目的无法实现,符合法定解除条件,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因此,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后,银行贷款契约也可随之解除。”项方亮称。 关于担保贷款合同的解除,张琦也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致使担保贷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可请求解除担保贷款合同。由于购房是贷款的直接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贷款合同失去存在基础,法院因此一并支持解除《个人购房担保合同》。 对于如何确定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多位律师告诉记者,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需遵循“过错归责”原则,同时结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确定责任主体及范围。 “从责任主体来看,本案中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是开发商融某置业公司未能履行交房义务,其作为过错方应承担主要责任。银行作为贷款方无过错,不承担额外风险责任,但需配合合同解除后的贷款返还流程。”张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参考案例具有哪些借鉴意义? 那么,上述判决只是个案,还是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这一案例中哪些地方具有特殊性,哪些方面在相应范畴内又可能具有一定的普适性? 对此,项方亮律师认为,这一案件的特殊性为:具体合同约定与履行细节,以及开发商抗辩理由较为特殊,即房企辩称曾在2023年主动向购房者提出解除合同并退还购房款,但购房者拒绝,所以不应承担逾期交付违约金和后续贷款利息。开发商这样的抗辩角度,在其他同类案件中并不一定都会出现。同时,该案例成功入选最高法案例库。 “这一公示案件所具备的普遍性或启示价值在于,此类诉讼往往会涉及三方主体法律关系:案件涉及购房者、开发商和银行三方主体。由于楼盘尾楼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购房者购买房屋及贷款购房的目的均无法实现,符合《民法典》中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解除合同的规定,多数烂尾楼案件都可能基于此点,而产生纠纷。”项方亮称。 张波指出,多数此类纠纷,都需要调节这几方的关系,而从如何调节的角度来观察,该案件可能拥有一定的借鉴性。不过,目前而言,还不能确定是否具有风向标层面的意义。 “首先应当观察,接下来各地是否会出现类似更多的案件,以及这些案例是如何被判定的。如果相似条件及情境下,出现多个‘一揽子’解除购房买卖及贷款合同的案例,也许能够说明一些问题。然而,即使后续出现更多此类案例,可能仍然是在实践层面;在规则层面,仍然有必要持续关注法院对此类案例做出判决及裁定背后的依据。此外,尤其应关注会不会有相关最新的司法解释,或出台相关的规范措施、政策,做出更加明确的指引。”张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在王玉臣律师看来,该案例对其他业主来说可能具备一定的借鉴意义,但从实践层面而言,目前参考意义相对有限,仍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这其中的原因在于,不同的案件、不同的项目、不同城市,很难完全复制。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在实现的路径上,可能存在一系列现实的困难。 “一是立案难。虽然国家早已明确了立案的相关法律程序,但是此类案件在一些地方立案,仍可能存在难度。二是法律关系相对复杂,需同时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就我个人以往有限的实践,在代理类案的时候,一些法院不同意将这两个法律关系合并处理,需要我们拿着过往的类案判决和法律依据很多次沟通,才可能勉强接受作为一个案件处理。再就是证据要求度高,裁判比较严格。在类案的审理过程中,一些法院考虑到同案同判等后续影响问题,在裁判时是相对比较保守的。另外,也可能出现执行难的问题。即判决已经下达,但业主并未拿到购房款和相关损失补偿。”王玉臣称。 其进一步表示,通常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的时候,解除合同退房是兜底方案。如果项目有复工希望,除非有一些特殊的情况,仍然建议以推动复工交房为主要目标。 “最高院将这一案子纳入入库案例,释放出重要信息,但在遇到这类情况的时候,在实践层面如果选择解除合同,还是要慎重,不应盲目。”王玉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 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时隔十年再度召开 释放了哪些信号?

    时隔10年,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再度召开。 7月14日至15日,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指出,我国城镇化正从快速增长期转向稳定发展期,城市发展正从大规模增量扩张阶段转向存量提质增效为主的阶段。 “本次会议指明了未来城市发展相关工作的总基调、目标、主题、主线、抓手及方向等,意味着城市发展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城市更新写入总体要求,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稳步推进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等,成为城市工作重点任务中的一部分,这些对未来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也会产生直接影响。”中指院政策研究总监陈文静告诉记者。 “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召开频率比较低,之所以10年之后再次召开,中国经济亟需培育内需新引擎以及新增长动力。”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表示,城市发展方式正经历深刻转变,包括从增量转向存量、从外延扩张转向内涵提升、从侧重硬件建设转向关注人的需求与软性治理能力。由于地方在领悟与执行层面有一定滞后,时隔十年再开的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为新阶段城市管理提供了“总纲领”,也为房地产业指明了未来转型的方向。 分析人士认为,这一历史性转向,为房地产行业指出了“新路子、高品质、控风险”的发展路径。 “城市更新”写入总体要求 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提出,以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为目标,以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坚持城市内涵式发展为主线,以推进城市更新为重要抓手,大力推动城市结构优化、动能转换、品质提升、绿色转型、文脉赓续、治理增效,牢牢守住城市安全底线,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城市现代化新路子。 本次会议在总体要求中强调,要“以推进城市更新为重要抓手”,凸显出城市更新在城市发展中的重要性明显提升。 58安居客研究院院长张波认为,城市更新为重要抓手,这一点在房地产侧意义重大。 “一方面,这将强化供给端各方面的优化,改造过程中将同步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也会提升城市空间利用效率。另一方面,城市更新会对房地产需求端形成刺激,并通过货币化安置等手段直接增加购房需求。相关部门有望加大支持力度,通过专项债、REITs 等工具提供支持。”张波称。 在陈文静看来,本次会议将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对城市更新的重视程度,有利于提升城市更新在稳投资、扩内需方面的作用。预计相关部门未来会落地更多配套政策,地方政府也将深入探索适合当地发展的城市更新模式。在此过程中,政府完善相关举措鼓励多元主体参与,更多政策加持也将为企业参与城市更新释放新的机遇。 分析人士认为,会议将“高质量开展城市更新”列为重点任务,意味着我国城市发展逐渐进入到城市更新的重要发展时期。 张波表示,“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 是房地产高品质一个重要发展方向,房地产也将从规模扩张转向质量竞争。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头部房企加速布局绿色科技,第四代建筑也会在更多城市不断涌现。另外,市场认为推进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以及有序推行现房销售并优化预售资金监管相关动态值得关注,这些举措将对降低交付风险、提升住房品质发挥重要作用。 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成为城市工作重点之一 近几年中央多次强调要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各地也在积极探索适合当地发展的新模式,今年以来部分举措已经落地。 本次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强调“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也被认为是城市工作的重点之一。 “对房地产而言,内涵式发展的重点就是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此次会议这一表述延续了房地产调控的政策主线,并在实施路径上更强调供需双向改革。”张波称。 陈文静认为,从行业角度来看,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包括完善“市场+保障”住房供应体系、改革完善房地产基础性制度、建立“人房地钱”要素联动机制、高品质住房建设、建立房地产协同监管机制等内容,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预计未来几年更多新模式配套政策将进一步完善和实质性落地。 中指院数据显示,经过多年发展,全国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已超40平方米,户均超1套房,城镇居民基本住房需求已经得到满足,居民住房需求已经从“有没有”向“好不好”转变。 在李宇嘉看来,与着力优化现代化城市体系相关的内容,内涵相当丰富。 “近几年以来,无论是发展各个都市圈,发展县域、城乡融合,还是统一大市场建设以及对国土空间的规划,都意在通过规划的、市场等方面的力量,疏解大城市人口过密的压力,让产业在不同区域更加合理得以分布。特别是大城市要组团式、网络化发展,实现职住交平衡、产城融合,这将进一步释放城市新的增长动力。”李宇嘉表示。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信息是,会议强调 “牢牢守住城市安全底线”。业内人士认为。 “一方面,强调建筑品质安全,建立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限制超高层建筑,全面提升房屋安全保障水平是下一步的重点。”张波称,通过融资协调机制扩大“白名单”项目,2025 年已推动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部建立该机制,房企合理融资需求获优先支持。 稳步推进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 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是今年多地住建工作的重点任务,本次会议进一步强调“稳步推进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分析人士认为,这意味着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也是未来一段时间,城市工作的重点内容。 事实上,今年以来各地不断加大房票安置力度,促进住房需求进入市场,部分城市取得了较好效果。 “未来随着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稳步推进,房票安置政策将继续得以完善,相关举措在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中有望发挥更大作用。”陈文静表示。 易居研究院副院长严跃进也认为,从挖掘城市发展潜力来看,棚改或城中村改造依然是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各地依然会持续开展。 在供应方面,本次会议部署城市工作进一步提出“着力建设舒适便利的宜居城市”,强调“坚持人口、产业、城镇、交通一体规划,优化城市空间结构”。 “预计未来新增土地供应或进一步向人口集聚、产业集聚的地区倾斜,更好满足职住平衡,配套好的优质地块有望继续放量。”陈文静补充道。 “总体来看,本次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围绕建设现代化人民城市的目标,对城市发展作出了系统性部署,也为房地产市场划定了新路子、高品质、控风险的发展路径。通过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推进,核心城市有望通过城市更新和保障房分流实现供需再平衡,房价逐步企稳。房企下一步竞争的焦点将转向绿色科技、运营能力和区域深耕。”张波称。

  • 国家统计局:下半年消费政策还会继续加力 要以更大力度来推进房地产止跌回稳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7月15日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统计局副局长盛来运介绍2025年上半年国民经济运行情况,并答记者问。 国家统计局:上半年国民经济“畅”的循环在改善 盛来运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今年以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来支持扩大内需、推动生产、畅通循环。从国家统计局跟踪的数据来看,人流、物流、资金流都在改善。 要以更大力度来推进房地产止跌回稳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因城施策推动房地产市场企稳,从统计数据来看,相关措施成效明显。房地产总体朝着止跌回稳的方向迈进。具体表现包括商品房销售降幅收窄;一二三线城市商品房价格虽然有所波动,但总体降幅都有所收窄;房地产市场资金的来源也有所改善,房地产企业化债工作有序推进;房地产库存连续四个月减少。盛来运强调,要看到目前房地产销售面积和价格同比还都在下降,房地产筑底转型是一个过程,这是正常现象,要以更大力度来推进房地产止跌回稳。 投资增速放缓 不意味着投资空间在收缩 投资增速放缓,不意味着投资空间在收缩。事实上我们现阶段投资的潜力非常大,在新质生产力、城市更新改造、民生补短板等方面都需要有效的投资,所以我们要更好地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优化投资布局,改善投资环境,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的积极性,持续推动投资健康发展。 下半年消费政策还会继续加力 上半年,我国消费市场在一系列促消费扩内需政策带动下,趋于活跃,发展态势向好。下半年我国消费发展是有支撑的,上半年一些积极影响因素和态势在下半年会持续,消费政策还会继续加力。 上半年内需对GDP增长的贡献率为68.8% 今年以来,为应对外部挑战,我国把做大做强国内大循环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支持扩大内需、促进生产、畅通循环。从统计数据看,人流物流资金流都在改善,上半年内需对GDP增长的贡献率为68.8%,其中最终消费支出贡献率为52%,是增长的主动力。 中国经济下半年会继续保持稳中有进、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 下半年,中国经济保持稳定增长是有支撑的,一是上半年经济稳中有进的发展态势和成效,为完成全年目标打下了良好基础;二是多年高质量发展的大势和实践凝聚了共识,积累了新动能,推动了经济再平衡,提升了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三是宏观政策协同发力,将为经济稳定运行保驾护航。综合判断,中国经济下半年会继续保持稳中有进、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 下半年价格将低位温和回升 6月份居民消费价格(CPI)走势出现了积极变化,同比在连续四个月为负的情况下,首次转涨。核心CPI也创下14个月新高。这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盛来运强调,近期价格的低位运行具有结构性和阶段性的特点。上半年,CPI下降,但如果扣除食品和能源的价格,核心CPI是同比上涨0.4%。因此具有结构性特点。同时,当前价格低位运行也于我国发展阶段和经济转型的特点有关,也与现阶段内外环境的变化有关,因此具有阶段性。盛来运判断,下半年,价格会低位温和回升。支撑因素包括:一是经济稳定向好,为价格奠定了基础;二是扩内需政策还将持续显效;三是依法依规治理低价无序竞争,有利于市场秩序,改善市场环境;四是假日经济效应也会发挥带动作用;五是从技术上看,翘尾因素对CPI和PPI的下拉影响会减弱。 有关部门正在制定相关措施 进一步加大市场秩序的规范治理 针对近一个时期部分行业、部分企业“内卷”性竞争加剧的现象,7月1日中央财经委员会召开会议明确提出:要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聚焦重点难点,依法依规治理企业低价无序竞争,引导企业提升产品品质,推动落后产能有序退出。有关部门正在根据会议精神制定相关措施,进一步加大市场秩序的规范治理。这些政策和措施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推动市场供求关系改善、促进价格合理回升,也有利于企业利润改善、活力增强,进而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高质量发展。

  • 国家统计局:6月各线城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同比降幅整体继续收窄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5年6月份,70个大中城市中,各线城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下降,同比降幅整体继续收窄。6月份,一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下降0.3%,降幅比上月扩大0.1个百分点。其中,上海上涨0.4%,北京、广州和深圳分别下降0.3%、0.5%和0.6%。二、三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分别下降0.2%和0.3%,降幅均与上月相同。6月份,一线城市二手住宅销售价格环比下降0.7%,降幅与上月相同。其中,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分别下降1.0%、0.7%、0.7%和0.5%。二、三线城市二手住宅销售价格环比均下降0.6%,降幅均扩大0.1个百分点。 国家统计局城市司首席统计师王中华就2025年6月份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变动情况统计数据进行解读。 2025年6月份70个大中城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变动情况 6月份各线城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同比降幅整体继续收窄 ——国家统计局城市司首席统计师王中华解读2025年6月份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变动情况统计数据 2025年6月份,70个大中城市中,各线城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下降,同比降幅整体继续收窄。 一、各线城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下降 6月份,一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下降0.3%,降幅比上月扩大0.1个百分点。其中,上海上涨0.4%,北京、广州和深圳分别下降0.3%、0.5%和0.6%。二、三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分别下降0.2%和0.3%,降幅均与上月相同。 6月份,一线城市二手住宅销售价格环比下降0.7%,降幅与上月相同。其中,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分别下降1.0%、0.7%、0.7%和0.5%。二、三线城市二手住宅销售价格环比均下降0.6%,降幅均扩大0.1个百分点。 二、各线城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同比降幅整体继续收窄 6月份,一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同比下降1.4%,降幅比上月收窄0.3个百分点。其中,上海上涨6.0%,北京、广州和深圳分别下降4.1%、5.1%和2.5%。二、三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同比分别下降3.0%和4.6%,降幅分别收窄0.5个和0.3个百分点。 6月份,一线城市二手住宅销售价格同比下降3.0%,降幅比上月扩大0.3个百分点。其中,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分别下降1.8%、1.3%、5.9%和2.8%。二、三线城市二手住宅销售价格同比分别下降5.8%和6.7%,降幅分别收窄0.3个和0.2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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