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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8.26周三 盘面:隔夜伦铜开于14292.5美元/吨,开盘后震荡下行摸低于14235美元/吨,随后反弹摸高于14384美元/吨,最终收于14324.5美元/吨,涨幅0.56%,成交量至1.9万手,持仓量至26.4万手,较上一交易日减少1743手,表现为空头减仓。隔夜沪铜主力合约2610开于108300元/吨,盘中摸高于109030元/吨,最低下探至107880元/吨,最终收于108700元/吨,涨幅0.67%,成交量至4.5万手,持仓量至21万手,较上一交易日增加5925手,表现为多头增仓。 【SMM铜晨会纪要】消息方面: (1)8月25日(周二),South32公布智利Sierra Gorda铜矿更新后的矿石储量与矿产资源量(MRE)评估报告。 公司表示,本次数据更新源于加密钻探项目取得成效,矿体地质认识得到进一步完善;2023-2025年间,项目完成200个钻孔,总进尺约85,000米。 截至2026年7月31日的最新评估结果:矿石储量增加61%,至11亿吨,平均总铜品位0.39%、总钼品位0.016%、金品位0.06克/吨,铜当量品位0.46%。 矿山初始储量服务年限延长约5年,开采寿命可至2045年;矿产资源量(MRE)为18.7亿吨,平均总铜品位0.37%、总钼品位0.016%、金品位0.06克/吨,铜当量品位0.44%。 Sierra Gorda是位于智利北部安托法加斯塔大区的大型传统露天铜矿,矿区配套现代化加工设施。该矿生产的铜精矿通过卡车和铁路运输至安托法加斯塔港和安加莫斯港,出口至国际市场。 South32首席执行官Matt Daley在新闻稿中表示:“此次更新凸显了Sierra Gorda矿体的规模、品质和长寿命,我们预计该矿将在未来数十年内成为重要的铜供应来源。” Daley称:“此次更新是在7月批准推进Sierra Gorda第四磨矿线项目之后进行的,预计从2031年起铜产量将增加约30%。” “由于当前矿体在深部仍保持开放,该矿山有望在现有矿石储量和可采年限增加的基础上实现进一步增长。我们正继续与合资伙伴合作,推动Sierra Gorda项目的持续发展和价值提升。” 该公司表示,Sierra Gorda还包括Catabela Northeast勘探项目,该项目勘探钻孔已发现显著的铜矿化,凸显了未来延长矿山寿命的潜力。 South32于2022年2月收购了Sierra Gorda 45%的权益,并与持有55%权益的合资伙伴KGHM Polska Mied共同控制该矿。 现货: (1)上海:8月25日SMM 1#电解铜现货对沪铜2609合约报价升水180元/吨-升水320元/吨,均价报升水250元/吨,较上一交易日上升40元/吨。沪铜2609合约整体呈冲高回落走势。早盘开盘后价格快速拉升,盘中最高升至108550元/吨附近,随后迅速回落;此后价格重心震荡下移,并逐步运行至均价线下方,临近午盘一度探低至108050元/吨附近,最终小幅回升至108120元/吨。隔月Back月差在160元/吨至250元/吨之间,沪铜对2609合约当月进口盈亏在亏损1370元/吨-亏损1280元/吨之间。 日内,上海地区电解铜销售情绪为2.94,环比下降0.12,采购情绪为3.25,环比上升0.27,历史数据可以查询数据库。展望今日,日内上海地区电解铜现货市场交投较为活跃,采购情绪明显回升。据SMM了解,当前市场可流通货源较为紧张,进入第二时间段后低价货源快速减少,持货商顺势上调报价。一方面,近期港口拥堵对部分进口铜靠港及入库节奏形成影响,进口货源对国内现货市场的补充相对有限;另一方面,随着铜出口窗口打开,部分市场参与者出口意愿有所增强,亦对国内可流通货源形成一定分流。此外,库存快速去化进一步强化现货供应偏紧预期。在此背景下,持货商挺价惜售意愿较强,下游及贸易商仍存在补货需求。预计今日沪铜现货对2609合约报价将维持升水,整体重心或小幅上行,铜价绝对水平仍处高位,若升水继续快速上涨,下游接货意愿或受到一定抑制,预计升水上行幅度相对有限。 (2)广东:8月25日广东1#电解铜现货对当月合约:好铜报升水250元/吨较上一交易日涨100元/吨,平水铜报升水150元/吨较上一交易日涨70元/吨,湿法铜报升水90元/吨较上一交易日涨80元/吨。广东1#电解铜均价108505元/吨较上一交易日涨665元/吨,湿法铜均价为108395元/吨较上一交易日涨660元/吨。广东地区电解铜采购情绪为2.89较上一交易日上升0.07,出货情绪为2.88较上一交易日下降0.11(历史数据可以登录数据库查询)。 总体来看,市场可流通的货源减少,持货商积极挺价,刺激升水走高,整体成交好转。 (3)进口铜:8月25日仓单均价较前一交易日跌2美元/吨,报88美元/吨(价格区间83~93美元/吨);提单均价较前一交易日跌2美元/吨,报85美元/吨(价格区间80~90美元/吨);EQ铜(CIF提单)均价较前一交易日跌2美元/吨,报38美元/吨(价格区间30~46美元/吨),报价参考8月至9月中旬到港货源。 (4)再生铜:8月25日11:30期货收盘价108120元/吨,较上一交易日上升360元/吨,现货升贴水均价250元/吨,较上一交易日环比上升40元/吨,8月25日再生铜原料价格环比上升200元/吨,再生铜原料销售情绪指数上升至2.78,采购情绪指数下降至1.77,精废价差4020元/吨,环比上升174元/吨。精废杆价差1250元/吨。据SMM调研了解,铜价重心上移,不少利废企业观望为主,而近期铜市场震荡的走势,让下游企业报价分为高价抢货和压价捡漏两派,利废企业目前尚未明显感受到旺季来临的下游备货需求,因此再生铜原料市场成交平平。 价格:宏观方面,市场权衡美国扩大对伊制裁及缓解长期国债收益率压力的新举措,美元指数先涨后跌,铜价受其影响先跌后涨。地缘冲突方面,有消息称美伊已就停火协议条款达成共识,但伊朗表示霍尔木兹海峡不会立即开放,地缘局势仍存不确定性。基本面方面,供应端受近期港口拥堵影响,部分进口铜到货及入库节奏放缓,进口货源补充有限;需求端,高铜价持续抑制下游消费,采购仍以刚需为主。综合来看,预计今日铜价小幅震荡上行。 【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本文并不构成投资研究决策的直接建议,客户应当谨慎决策,勿以此代替自主独立判断,客户所做出的任何决策与上海有色网无关】
2026.8.25周二 盘面:隔夜伦铜开于14231美元/吨,盘初小幅下探至14220美元/吨,随后震荡上行摸高于14282.5美元/吨,最终收于14245美元/吨,涨幅达0.42%,成交量至1.6万手,持仓量至26.6万手,较上一交易日增加2569手,表现为多头增仓。隔夜沪铜主力合约2610开于108220元/吨,盘初震荡上行摸高于108540元/吨,随后有所回落,最低下探至108120元/吨,最终收于108150元/吨,涨幅达0.22%,成交量至3.4万手,持仓量至20万手,较上一交易日增加8439手,表现为多头增仓。 【SMM铜晨会纪要】消息方面: (1)据BNAmericas网站报道,目前,秘鲁矿业投资项目总额大约为640亿美元,政府希望这些项目投资的60%能够尽快落地。 秘鲁能矿部长吉列尔莫·辛诺(Guillermo Shinno)在接受电视采访时表示,“我们正在逐一厘定项目……,未来5年,我们的矿业投资预计可以达到400亿美元,不论是棕地项目还是绿地项目。” 在谈及这些项目时,这位部长提到安塔米纳(Antamina)、塞罗贝尔德(Cerro Verde)和康斯坦西亚(Constancia)等扩产项目,以及拉格兰哈(La Granja)、洛斯卡拉托斯(Los Calatos)、米奇基莱(Michiquillay)和加莱诺(El Galeno),合计总投资130亿美元。 辛诺承认,许可、社会冲突和非法采矿是矿业项目的主要障碍,为此,未来几个月,能矿部将对许可制度进行改革以加快审批进程。 据官方数据,2026年上半年矿业投资额达到33.04亿美元,刚好超过2025全年63亿美元的一半。 这表明市场信心回升,期望政府能够采取措施为秘鲁矿业投资扫清障碍。 2025年,秘鲁仍是位于智利和刚果(金)之后的世界第三大产铜国,产量为277万吨。同时,金产量保持在109吨。 现货: (1)上海:8月24日SMM 1#电解铜现货对沪铜2609合约报价升水150元/吨-升水270元/吨,均价报升水210元/吨,较上一交易日下跌65元/吨。沪铜2609合约整体呈先跌后震荡走势。早盘开盘后价格快速下探,盘中最低回落至107600元/吨附近;随后价格反复回升,一度升至107860元/吨附近,但上方承压明显。临近午盘,价格再次回落后小幅反弹,最终收于107760元/吨,早盘运行重心整体低于均价线。隔月Back月差在170元/吨至220元/吨之间,沪铜对2609合约当月进口盈亏在亏损1080元/吨-亏损1000元/吨之间。 展望今日,SMM录得上海地区社会库存7.08万吨,环比上周四减少1.23万吨;江苏地区社会库存1.63万吨,环比上周四减少0.41万吨,华东两地库存合计减少1.64万吨,去库幅度超出市场预期。供应方面,受进口比价持续不佳影响,海外货源到港量有所减少,叠加部分船期延误,进口铜对现货市场的补充相对有限。需求方面,上周铜价小幅回调后,下游逢低采购需求有所释放;同时,隔月Back月差一度走扩,持货商出货意愿增强,市场货源流转加快,共同推动库存明显下降。日内采购情绪虽有所回升,但平水铜报价仍需连续下调后方有成交,反映下游对较高升水的接受程度仍然有限。综合来看,在华东库存大幅去化、进口到货偏少对升水形成支撑,但下游仍以逢低刚需采购为主、持货商出货意愿尚存的背景下,预计今日沪铜现货对2609合约报价仍将维持升水,整体重心或逐步止跌企稳,继续大幅下行的空间相对有限。 (2)广东:8月24日广东1#电解铜现货对当月合约:好铜报升水150元/吨较上一交易日跌50元/吨,平水铜报升水80元/吨较上一交易日跌50元/吨,湿法铜报升水10元/吨较上一交易日跌50元/吨。广东1#电解铜均价107840元/吨较上一交易日涨240元/吨,湿法铜均价为107735元/吨较上一交易日涨240元/吨。今日广东地区电解铜采购情绪为2.82较上一交易日上升0.14,出货情绪为2.99较上一交易日下降0.03(历史数据可以登录数据库查询)。 总体来看,升水走低后下游补货增加,今日成交好于上周五。 (3)进口铜:8月24日仓单均价较前一交易日跌3美元/吨,报90美元/吨(价格区间85~95美元/吨);提单均价较前一交易日跌2美元/吨,报87美元/吨(价格区间83~91美元/吨);EQ铜(CIF提单)均价较前一交易日跌5美元/吨,报40美元/吨(价格区间30~50美元/吨),报价参考8月至9月中旬到港货源。 (4)再生铜::8月24日11:30期货收盘价107760元/吨,较上一交易日上升190元/吨,现货升贴水均价210元/吨,较上一交易日环比下降65元/吨,今日再生铜原料价格环比上升400元/吨,再生铜原料销售情绪指数下降至2.73,采购情绪指数下降至1.84,精废价差3846元/吨,环比下降327元/吨。精废杆价差1150元/吨。据SMM调研了解,铜价平稳,无论再生铜杆企业或再生铜原料贸易商成交意愿不足,消费旺季即将来临,但再生铜杆企业表示终端需求迟迟不达预期,终端需求始终被高铜价压制。 价格:宏观方面,美国扩大对伊朗次级制裁范围,叠加对加拿大商品加征关税,推动美元指数盘中重回99关口上方,铜价一度承压回落。随后美元涨幅收窄,铜价有所反弹。基本面方面,供应端短期国产及进口精铜到货均有所回落,叠加部分进口船期延误,市场可流通货源减少,现货供应阶段性趋紧;需求端,随着铜价再次回升,下游采购积极性受到抑制,企业仍以刚需采购为主。截至8月24日周一,SMM全国主流地区铜库存环比上周一减少1.97万吨至11.42万吨,总库存较去年同期的12.3万吨减少0.88万吨,各地区均有所去库。综合来看,预计今日铜价维持高位震荡走势。 【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本文并不构成投资研究决策的直接建议,客户应当谨慎决策,勿以此代替自主独立判断,客户所做出的任何决策与上海有色网无关】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近日发布通知,宣布对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优化调整,与此前北京楼市新政中关于公积金的调整相同,首套房贷款最高额度也可达340万元。 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1.购房家庭中1人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购买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20万元,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 2.夫妻双方均为缴存人的,购买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240万元,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200万元。 符合以下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可进一步上浮: 1.城六区户籍居民家庭,在城六区外购买首套住房的,最高可上浮20万元; 2.购买住房符合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支持政策的,最高可上浮40万元; 3.北京市户籍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购买住房的,可上浮40万元。 同时符合多项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可叠加上浮,购房家庭中1人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最高上浮60万元;夫妻双方均为缴存人的,最高上浮100万元。 照此计算, 如果是双缴存职工家庭,加上各种上浮政策,首套房公积金最高可以贷款340万元 。 优化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对在北京市无住房或仅有1套住房的北京市缴存人家庭,当前已结清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的,再次购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开展公积金贷款存量房“带押过户”业务 购买存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可以申请办理“带押过户”业务,即在存量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由买方申请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用于清偿卖方所售房产尚未结清的原有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增加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 居民家庭可凭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开具的房屋装修装饰增值税发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北京市自住住房装修,提取额度不超过增值税发票金额的50%,且最高不超过25万元。同一产权人就同一住房再次申请装修提取,距上次装修提取应满10年。 新旧政策衔接 2026年8月8日(不含)前已受理且尚未发放的公积金贷款,职工可自主选择按原政策或调整后的政策执行。职工选择按新政策执行的,需撤销或调整原公积金贷款申请,并根据实际情况补充提交新政策要求的材料,审核时效重新计算。2026年8月8日(含)后受理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执行新政策。 本文来源: 央视新闻
2026.8.24周一 盘面:SMM8月24日讯,上周五晚伦铜开于14186美元/吨,盘初震荡上行摸高于14260美元/吨,随后高位回落摸低于14171美元/吨,最终收于14185美元/吨,涨幅达1.02%,成交量至1.9万手,持仓量至26.3万手,较上一交易日增加1603手,表现为多头增仓。隔夜沪铜主力合约2609开于108070元/吨,盘初上探至108280元/吨,随后震荡回落摸低于107840元/吨,最终收于107900元/吨,涨幅达0.14%,成交量至2.1万手,持仓量至14.7万手,较上一交易日减少2861手,表现为空头减仓。 【SMM铜晨会纪要】消息方面:国际铜研究组织(ICSG)在其最新月度公报中表示,6月全球精炼铜市场供应短缺6万吨,而5月为供应过剩1.5万吨。 ICSG表示,今年前6个月,铜市场累计供应过剩13.1万吨,而去年同期为供应过剩11.4万吨。 6月全球精炼铜产量为237万吨,消费量为243万吨。 (1)现货: (1)上海:8月21日SMM 1#电解铜现货对沪铜2609合约报价升水190元/吨-升水360元/吨,均价报升水275元/吨,较上一交易日下跌75元/吨。早盘沪铜2609合约整体呈冲高后高位震荡走势。早盘开盘后价格自107380元/吨附近快速上行,期间虽有反复,但重心持续抬升;临近10时30分涨势加快,盘中最高升至107780元/吨附近。随后价格自高位回落,在107600—107700元/吨区间震荡,午间收于107570元/吨。隔月Back月差在230元/吨至290元/吨之间,沪铜对2609合约当月进口盈亏在亏损700元/吨-亏损590元/吨之间。展望明日,此前到港的俄铜已基本被市场消化,前期进口货源对现货市场的集中冲击有所减弱。但据SMM了解,受港口延误等因素影响的部分非注册铜预计于下周初陆续到港,市场可流通货源或阶段性增加,对现货升水形成一定压制。需求方面,下游仍以逢低采购和刚需补库为主,日内采购情绪虽继续回升,但平水铜报价需由早盘升水300元/吨附近连续下调至升水180元/吨—210元/吨后方有成交,反映下游对当前铜价及较高升水的接受程度仍然有限。与此同时,好铜及注册湿法铜货源相对稀缺,品牌间价差预计仍将维持。综合来看,在非注册铜到港补充供应、下游压价采购及高铜价抑制追涨需求的共同作用下,预计下周沪铜现货对2609合约报价仍将维持升水,但整体重心或继续偏弱运行;若铜价明显回落,逢低采购需求释放或对升水下方形成一定支撑。 (2)广东:8月21日广东1#电解铜现货对当月合约报升水130元/吨- 升水200元/吨,均价升水165元/吨较上一交易日升20元/吨;湿法铜报升水50元/吨-升水70元/吨,均价升水60元/吨较上一交易日升20元/吨。广东1#电解铜均价107740元/吨较上一交易日升365元/吨,湿法铜均价为107495元/吨较上一交易日升365元/吨。总体来看,下游需求回暖,库存较低的情况下,持货商报出高升水,成交情况受备货需求增加,整体尚可。 (3)进口铜:8月21日仓单均价较前一交易日涨6美元/吨,报93美元/吨(价格区间88~98美元/吨);提单均价较前一交易日涨7美元/吨,报89美元/吨(价格区间83~95美元/吨);EQ铜(CIF提单)均价较前一交易日跌5美元/吨,报45美元/吨(价格区间35~55美元/吨),报价参考8月至9月初到港货源。 (4)再生铜:8月21日今日11:30期货收盘价107570元/吨,较上一交易日上升200元/吨,现货升贴水均价275元/吨,较上一交易日环比下降75元/吨,今日再生铜原料价格环比上升300元/吨,再生铜原料销售情绪指数上升至2.77,采购情绪指数持平1.88,精废价差4173元/吨,环比下降214元/吨。精废杆价差1220元/吨。据SMM调研了解,铜价反弹,再生铜原料持货商逢高出货,再生铜杆企业采购情绪较昨日保持不变,再生铜原料市场流通量较昨日有所增加。 价格:宏观方面,特朗普表示解决美国高额债务问题将主要依靠经济增长,并称未指示贝森特干预债市。地缘方面,美伊局势仍存不确定性,特朗普表示对伊转向“经济战”并不意味着军事选项受限,伊朗则警告将对外部威胁采取强硬回应。不过伊朗总统呼吁结束对美战争,同时伊朗允许部分伊拉克油轮通过霍尔木兹海峡,局势出现一定缓和信号。整体来看,美伊局势缓和预期与军事风险并存,对铜价形成一定支撑。基本面方面,供应端国产及进口货源持续到货,整体可流通货源有所增加,现货供应偏紧局面进一步缓解;需求端,铜价维持高位,下游采购积极性有限,仍以刚需补库为主。综合来看,预计今日铜价维持高位震荡走势。 【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本文并不构成投资研究决策的直接建议,客户应当谨慎决策,勿以此代替自主独立判断,客户所做出的任何决策与上海有色网无关】
2026.8.21周五 盘面:隔夜伦铜开于13992美元/吨,盘初摸低于13910美元/吨,而后铜价重心上行并上探至14071美元/吨,最终收于14041.5美元/吨,跌幅达0.07%,成交量至1.7万手,持仓量至26.2万手,较上一交易日增加604手,表现为空头增仓。隔夜沪铜主力合约2609开于106660元/吨,盘初即摸低于106550元/吨,而后铜价重心上行摸高至107440元/吨,最终窄幅震荡收于107190元/吨,涨幅达0.01%,成交量至2.9万手,持仓量至15.8万手,较上一交易日减少4400手,表现为多头减仓。 【SMM铜晨会纪要】消息方面: (1)海关统计数据在线查询平台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2026年7月铜矿砂及其精矿进口量为2,378,520.35吨,环比上升1.87%,同比下降6.95%。 中国7月从智利进口铜矿砂及其精矿654,429.73吨,环比上升26.63%,同比下降13.42%。 中国7月从秘鲁进口铜矿砂及其精矿553,134.11吨,环比下降13.32%,同比下降6.78%。 出口方面,中国2026年7月铜矿砂及其精矿出口量为1.24吨,环比下降5.42%,同比下降99.70%。 中国7月向英国出口铜矿砂及其精矿0.52吨,环比下降1.88%,同比上升1696.55%。 中国7月向荷兰出口铜矿砂及其精矿0.31吨,环比下降6.13%。 现货: (1) 上海:8月20日SMM 1#电解铜现货对沪铜2609合约报价升水260元/吨-升水440元/吨,均价报升水350元/吨,较上一交易日下跌45元/吨。早盘沪铜2609合约呈开头价格冲高后迅速回落,随后较长时间运行在均价线下方,空方一度占优;尾段价格持续回升并重新站上均价线,收盘时价格摸到日内高点107370元/吨。隔月Back月差在310元/吨至350元/吨之间,沪铜对2609合约当月进口盈亏在亏损760元/吨-亏损700元/吨之间。上海地区电解铜销售情绪为3.36,环比上升0.03,采购情绪为3.53,环比上升0.15,历史数据可以查询数据库。展望今日,日内上海地区采购情绪继续回升,但市场成交仍以贸易商之间的货源流转为主,部分下游虽有刚需采购,实际需求增量相对有限,终端消费尚未出现明显改善。平水铜报价由早盘升水350元/吨附近连续下调至升水260元/吨左右后成交有所增加,反映市场对高升水货源的接受度仍然偏低,持货商为促进成交仍存在下调报价的意愿。另一方面,好铜及非注册铜可流通货源相对稀缺,叠加隔月Back月差维持在310元/吨—350元/吨,对部分品牌报价形成一定支撑。综合来看,在贸易商接货提供一定需求支撑,但下游采购增量有限、持货商出货意愿较强的背景下,预计今日沪铜现货对2609合约报价仍将维持升水,整体重心或继续小幅下移。 (2) 广东:8月20日广东1#电解铜现货对当月合约报升水110元/吨- 升水180元/吨,均价升水145元/吨较上一交易日升25元/吨;湿法铜报升水30元/吨-升水50元/吨,均价升水40元/吨较上一交易日升30元/吨。广东1#电解铜均价107235元/吨较上一交易日升360元/吨,湿法铜均价为107130元/吨较上一交易日升365元/吨。广东地区电解铜采购情绪为2.53,较上一交易日上升0.14,出货情绪为3.09较上一交易日上升0.14(历史数据可以登录数据库查询)。总体来看,下游需求回暖,库存较低的情况下,持货商报出高升水,成交情况受备货需求增加,整体尚可。 (3) 进口铜:8月20日仓单均价较前一交易日持平,报87美元/吨(价格区间79~95美元/吨);提单均价较前一交易日持平,报82美元/吨(价格区间77~87美元/吨);EQ铜(CIF提单)均价较前一交易日跌3美元/吨,报50美元/吨(价格区间45~55美元/吨),报价参考8月至9月初到港货源。 (4) 再生铜:8月20日11:30期货收盘价107370元/吨,较上一交易日上升470元/吨,现货升贴水均价350元/吨,较上一交易日环比下降45元/吨,再生铜原料价格环比上升200元/吨,再生铜原料销售情绪指数下降至2.69,采购情绪指数下降至1.88,精废价差4387元/吨,环比上升199元/吨。精废杆价差1290元/吨。据SMM调研了解,铜价止跌企稳,再生铜杆企业表示上游供货量增加,都担心价格后续继续下跌的风险,而再生铜杆企业表示传统旺季来临,适逢供应量增加,价格合适的货源基本都全部成交,日内再生铜原料成交较为活跃。 价格:宏观方面,LME库存再次增加,持续对铜价形成利空压制;此外美财长贝森特表示债券单次回购上限可能超40亿美元,美指延续低位运行,为铜价提供支撑。基本面方面,供应端国产货源短期到货增加,但进口货源到货量有所回落,现货供应偏紧格局边际缓解;需求端需求端铜价维持高位震荡,下游多以刚需采购为主。库存方面,截至8月20日周四,SMM全国主流地区铜库存环比上周四增加1.77万吨至13.44万吨,总库存较去年同期的13.17万吨增加0.27万吨。综合来看,预计今日铜价呈现窄幅偏强震荡走势。 【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本文并不构成投资研究决策的直接建议,客户应当谨慎决策,勿以此代替自主独立判断,客户所做出的任何决策与上海有色网无关】
《上海市城市更新和住房发展“十五五”规划》发布。《规划》明确,发挥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推进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白名单”项目扩围增效。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拓展覆盖面和使用范围,持续深化长三角地区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合作。加大居民住房消费金融支持力度,更好满足居民合理购房信贷需求。 原文如下: 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城市更新和住房发展“十五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7月24日 上海市城市更新和住房发展“十五五”规划   为高质量开展城市更新,推进住房发展,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推进城市更新和住房发展为重要抓手,增强城市发展动力,改善住房民生,优化公共服务,增强安全韧性,提升治理效能,推动城市高质量、内涵式、可持续发展,把发展成果转化为民生福祉,努力建设现代化人民城市,为加快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有力支撑。   到2030年,人居环境持续改善,存量资源提质增效,公共服务优质均衡,风貌特色魅力彰显,生态系统拓展优化,本质安全全面加强。城市更新和住房发展体制机制更加健全,法规政策更加完善,模式路径更加多样,投融资方式更加丰富。   二、人居环境持续改善   (一)城中村和旧住房成套改造提速攻坚。 加快城中村改造,用足用好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地方政府专项债等,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加快动迁腾地,积极推进实施房票等多元化安置。到2026年底,全面启动城中村整体改造项目,全面完成整治提升。到2027年底,全面完成整体改造项目的前期改造。同步推进实施规划拔点。   加快旧住房成套改造,通过拆除重建、旧城区改建、功能置换等方式实施不成套职工住宅改造,积极完善公房承租权归集、腾退更新路径。到2026年底,力争全面完成剩余约2万平方米小梁薄板房屋改造。到2030年底,力争基本完成不成套职工住宅改造,不成套里弄、公寓、花园住宅更新取得积极成效,推动实施一批兼具民生改善、保护发展的城市更新项目。    (二)老旧小区改造接续实施。 进一步扩大老旧小区改造覆盖面,同步解决房屋安全隐患问题,实现公房、售后公房类小区全覆盖修缮,逐步扩展至混合类、早期商品房小区,按照“先体检、后改造”的原则,分批纳入改造计划。提升改造水平,丰富改造内容,引导居民参与和自治,共同维护改造成果。支持老旧住房自主更新。有序推进老旧电梯更新和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持续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三)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稳妥有序推进房地产开发、融资、销售等相关基础性制度建设,严格落实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和项目开发公司制,强化房地产项目开发全过程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提升房地产服务业能级水平。加大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培育力度,健全房屋租赁分类监管体系。   加快完善住房供应体系,综合考虑人口结构、家庭规模及变动趋势,科学合理确定各区住房供应规模、空间布局和产品结构。适应多子女家庭等多样化住房需求,增加房型更优、品质更高、配套更好的改善性住房供应。深化完善房地联动,增加主城区优质住宅用地供给,建立新城住宅用地供应与人口导入相适应的土地供应机制,优化住宅用地容积率、建筑高度、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指标。    (四)住房保障扩容提质。 强化公共租赁住房兜底保障,做到应保尽保。持续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优化空间布局和供应结构,强化供需匹配。加强新时代城市建设者管理者之家筹措供应,丰富点位规划布局,提高中心城区床位占比。根据需求确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征收安置住房建设规模。加强各类人才安居服务,面向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强化普惠性青年安居专项支持,面向重点单位急需紧缺人才,用好人才安居平台,实施“房补联动”。有序推进住房保障轮候库建设,加强保障房供后管理服务。    三、存量资源提质增效   (五)商业商办更新提升。 推进商办楼宇功能拓展和融合发展,支持存量商办楼宇因地制宜兼容符合地区发展导向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求的功能业态,分类引导低效商办楼宇更新提升。加强招商引资,促进业态升级。依托上海市存量商办楼宇一站式服务平台,优化营商服务和管理流程。完善商办楼宇监测机制,加强监测平台建设,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做好宣传发布,引导和稳定市场预期。推进小陆家嘴、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漕河泾、五角场等商务单元更新。   促进商业街区活力焕新,推动商业设施布局与消费功能要素相适应,优化重塑街区空间与功能业态。推动南京路、徐家汇等重点商圈能级提升,加强国际级消费集聚区建设。加强文商旅体展融合,加大智慧商圈和新型消费基础设施等建设力度,完善商业空间布局体系。支持企业自主更新,推进存量商业设施改造升级。   推动老旧街区功能转换、业态升级、活力提升,结合“美丽街区”建设,统筹道路设施、建筑立面、沿街绿化、路面保洁等进行全要素、一体化建设提升,打造“美丽街区+文旅”“美丽街区+商业”“美丽街区+生态”新模式,放大“美丽街区”溢出带动作用。   (六)产业空间集约盘活。 加强空间布局引导,持续稳定产业空间规模,确保产业用地用于产业发展。深化开展存量产业用地盘活处置,建立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加强综合绩效评估,识别低效产业用地并形成分类处置方案,鼓励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综合采用政府收购存储、自主更新、联合更新等方式,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建设,培育一批高能级产业特色园区。推动低效产业用地盘活处置75平方公里。   (七)重点片区焕新引领。 通过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统筹划定若干城市更新片区,加大土地、规划、财税、金融等配套政策支撑。加强更新片区策划,提出目标定位、主要功能和业态产业,明确统筹主体、实施路径和资金来源,排摸更新项目并合理安排实施时序,形成项目实施方案。推进外滩第二立面、吴淞创新城等重点片区内不少于300个更新项目实施。    四、公共服务优质均衡   (八)城市功能持续完善。 充分利用存量低效资源,优先补齐民生领域公共服务设施短板。建设改造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开展市体育宫、江湾体育场场馆更新改造前期研究工作。推进适老化、适儿化改造,加快公共场所无障碍环境建设改造。加快全龄友好滨水空间建设,不断完善黄浦江、苏州河沿线公共服务设施,更新改造沿岸游船、轮渡码头及周边驿站。新增家门口养老服务站1000家;完成公交站台无障碍改造不少于300个;推进黄浦江、苏州河沿岸一批儿童友好体验点和滨水驿站提质升级,推动已贯通区域无障碍环境提升。    (九)完整社区扩面增效。 统筹实施完整社区建设与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15分钟社区生活圈”等工作。因地制宜设置社区托幼、养老、卫生、文化、便民商业等配套设施,加强存量闲置房屋复合利用。增加社区各类产业空间,发展相关服务业,构建“社居商企”多元融合的社区生态。建设更新改造社区公共空间、公共绿地、环境卫生等场所设施,增加健身休闲运动场所。加强各类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设施运行维护机制。到2027年底,主城区和五个新城完整社区覆盖率达到60%,新增建成特色类完整社区15个以上。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完整社区空间布局,推动完整社区向新市镇延伸。   (十)大居发展提质增能。 建设全龄友好、多元融合、业态丰富的大型居住社区。以需定建,统筹建设筹措转化保障性住房,加强品质管控,提高房源使用效能。加强人口监测分析,结合完整社区建设要求,动态评估和优化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空间布局,滚动实施大型居住社区配套三年行动计划,提高建设及开办品质,形成特色亮点。新增公共服务配套300项,成熟大型居住社区占比提升至80%以上。   (十一)“好房子”建设有序推进。 实施房屋品质提升工程,全链条提升住房标准、设计、材料、建造、运维水平,聚焦隔声降噪、防水防反味、抗菌防霉、保温隔热等问题,建设改造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优化房型设计和全装修标准,提高建筑性能,完善配套设施。发展智能建造,培育现代化建筑产业链,加快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强规划、建设、预售、交付全流程管理,完善预看房、工程质量保险、竣工验收等制度。推动既有住房更新改造,把老房子改造为“好房子”。    (十二)物业治理水平显著提升。 优化住宅小区党建引领物业治理体制机制,健全居民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推动业委会应建尽建、按时换届,全链条完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运行与监督机制。实施物业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建立质价相符的物业行业市场调节机制,推广酬金制物业服务计费方式。提升物业服务企业履约水平,鼓励支持物业服务企业业态向居家养老、健康管理、家政服务等个性化服务领域延伸。强化物业服务企业应急状态响应能力和水平。鼓励引导物业管理区域或管理单位合并,支持企业开展集团化运作、品牌化经营。加快智慧物业建设。全市住宅小区物业治理覆盖率达到100%。    五、风貌特色魅力彰显   (十三)构建保护传承体系。 健全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法规体系,研究并推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开展中国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修编。摸清文化遗产资源底数,完成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和新发现文物认定公布,完成老城区和老街区专项调查工作,公布一批上海市历史文化名镇,完成第六批优秀历史建筑、第二批上海市红色资源、第四批上海工业遗产认定公布。   (十四)分级分类保护利用。 积极探索历史文化资源活化利用模式。持续推进衡山路—复兴路、老城厢、愚园路、南京西路等历史文化风貌区有机更新,注重发掘和带动传统特色产业的提升。持续推进新场镇、朱家角镇等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提升和传承利用。坚持保护第一、应保尽保、以用促保,实施海关大楼、真如寺大殿等重点文物建筑以及高阳大楼、花园坊等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项目。积极引导具备对外开放条件的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向社会公众开放。    (十五)彰显历史人文元素。 保护好传统文化基因,鼓励继承创新,建设彰显上海红色文化、海派文化、江南文化的城市特色风貌,推出一批人文、艺术、建筑、时尚相融合的“城市行走”线路。动员组织社区居民和社会机构深度挖掘传承历史文化。继续用好“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品牌主题活动,开展形式新颖、内容丰富的文化遗产宣传展示。    六、生态系统拓展优化   (十六)加强生态环境治理。 构建多层次、成网络、功能复合的城市生态基础设施体系。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强化初雨治理和排水能力提升融合。修复河湖海岸湿地空间,保护湿地风貌。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打造一批高品质生态清洁小流域。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十七)推进公园城市建设。 实施新一轮“公园城市”建设工程,加快环城生态公园带建设。重点构建“一江一河一带”蓝绿生态网络,以黄浦江、苏州河、外环绿道为骨架,拓展延伸“一江一河”滨水开放区域,联通垂江生态廊道。系统推进城市绿环绿楔绿道建设。公园数量累计达到1600座以上,新增黄浦江滨江绿地及公共空间面积100公顷,活化提升苏州河滨河绿地及公共空间面积100公顷,新增黄浦江滨水贯通岸线长度52公里(干流水系4公里、支流水系48公里)。    (十八)推动绿色低碳转型。 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加快新型建材研发应用,推动超低能耗建筑、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推行装配式建筑和全装修住宅。推动金山绿色低碳转型,打造宝山吴淞创新城绿色低碳样板区。健全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持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友好化改造,因地制宜推动部分生活垃圾转运站升级改造。完成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3000万平方米,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2000万平方米。    七、本质安全全面加强   (十九)加强房屋安全管理。 健全房屋安全体检、房屋安全管理资金、房屋质量安全保险等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数字化智慧体检、专业评估和检测鉴定相结合的房屋安全体检制度,优化既有房屋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大模型。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策,推动建立健全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公共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模式。积极探索普惠性综合保险机制,结合市场化手段提升房屋安全保障水平。    (二十)完善交通基础设施。 推进既有轨道交通线路提效增能,开展轨道交通信号系统升级和车站综合改造。持续开展城市快速路功能提升工程和道路老旧设施更新,继续实施高架道路“年轻化”改造。优化城市货运网络规划设计,健全分级配送设施体系。持续推进停车资源优化和智能化改造,推动一批既有公共停车场(库)更新改造、功能提升。稳步实施慢行交通专项提升项目,建设慢行交通精品区域。    (二十一)统筹防洪排涝治理。 加强河网管网联排联调,加快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改造,加强绿色调蓄顶层设计,深度融合城市更新、海绵城市建设等工作,推进公园、绿地、下沉式广场、地下空间等绿色调蓄设施建设,构建完善的城市防洪排涝体系。有序实施河道整治工程、重要泵闸口门建设和主海塘提标改造建设,持续开展防汛泵站设备集中更新工程,并推进实施一批低洼圩区改造、积水点改造项目。   (二十二)实施市政管网更新。 加快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推动重要设施、能源、水源等分布式布局,完善抗灾设防标准,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全面排查基础设施风险隐患,实施老旧燃气、供排水、电力等管网设施改造。持续开展雨污混接排查整治,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再生利用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改造,加快建立污水处理厂站网一体建设运维机制。到2028年底,完成架空线入地和杆箱整治道路长度300公里。   (二十三)强化重点领域安全管理。 开展消防救援设施和力量配置评估,加快实施老旧消防设施更新改造,着力解决老旧高层建筑消防突出风险隐患,推动一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设施设备更新。加强消防救援站点、救援设施设备更新。推动应急避难场所提升改造,推进地下空间统筹开发和综合利用。    八、持续强化支撑保障   (二十四)创新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城市体检和城市更新一体化推进机制,加强体检成果向更新项目实施转化。建立完善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项目实施方案”规划实施体系,衔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开展片区策划,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推动项目实施。建立健全适应城市更新的建设、运营、治理体制机制。加强城市更新社会风险评估、矛盾化解处置机制建设。完善“人房地钱”要素联动机制,以人定房、以房定地、以房定钱。加强住房发展年度计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提高住房供给与人口变化匹配度,强化住宅用地供需衔接。    (二十五)完善法规政策标准。 持续贯彻实施《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健全党建引领物业治理法规体系,推动修订《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持续优化城市更新规划资源政策。推动土地混合开发利用和用途依法合理转换,完善过渡期政策,依法稳妥推进工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延期续期,推动零星用地集中改造政策落地实施。优化产权归集、整合、置换和登记政策。进一步完善住房租赁相关配套政策。完善适用于高质量城市更新和住房发展的技术标准。制定修订分类适用的消防、配套公共设施等标准。构建“好房子”建设技术标准体系。完善大居配套建设管理导则。    (二十六)健全投融资方式。 建立可持续的城市更新投融资体系。加大市、区财政投入,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借款支持,用好超长期特别国债,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给予专项债等支持。落实城市更新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完善市场化投融资模式,创新激励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建立健全政府、经营主体、社会群众多方资金共担模式。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强对城市更新项目的信贷支持,创新金融产品。完善住房金融相关政策。发挥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推进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白名单”项目扩围增效。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拓展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和使用范围,持续深化长三角地区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合作。加大居民住房消费金融支持力度,更好满足居民合理购房信贷需求。    (二十七)构建多主体协同参与机制。 政府统筹协调各类存量资源,支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参与城市更新。充分发挥街道社区作用,注重在城市更新中问需、问计、问效于民,建立居民、产权人、企业等多方主体参与机制。有效发挥市场作用,充分调动经营主体积极性。鼓励产权所有人自主更新,支持企业盘活闲置低效存量资产,更好发挥国有资本带动作用,优化国企考核机制。统筹各项城市更新任务,用好“三师”联创机制,推进集成设计实施一体化工作,支持多领域专业力量和服务机构参与城市更新,健全专家参与公共决策制度。培育城市更新专业化运营机构。   (二十八)加大科技赋能。 加强城市更新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大力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快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全面推进市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建设。持续推进城市信息模型底座建设,推广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于既有建筑改造等场景。探索智能感知设施在城市更新领域的应用。着力构建“数据驱动、智能协同、韧性安全”数字房管治理体系。   九、组织实施   全面加强党的领导,持续强化市、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统筹调度职能,完善城市治理工作体系,发挥好“一委一办一平台”作用,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统筹协调机制。坚持市、区协同,推动城市治理重心和配套资源下沉,市级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制定和重点工作的协调指导,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各区政府压实主体责任,细化落实本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确保顺利实施。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新时代党领导城市更新的创新政策和工作成效,积极营造良好氛围。 本文来源: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8月20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金融监管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优化本市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6年8月21日起施行。《通知》主要包括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优化个人住房信贷、实施“以旧换新”购房补贴、推行房票安置以及推进收购二手住房等5个方面8项政策措施。 一、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为更好支持缴存人多样化住房需求,支持居民住房消费,《通知》明确进一步优化以下3项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一是扩大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范围。在2025年8月“沪六条”支持缴存人购买本市新建预售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范围至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现房;同时继续支持“既提又贷”,缴存人提取支付首付款后不影响其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 二是优化购房提取公积金频次和限额。对在我市没有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未办理公积金冲还贷业务的已购房缴存人,进一步放宽本市购房提取频次和金额,购房提取频次由不动产权证发证之日起5年内“提取一次”调整为“每个自然年提取一次”;购房提取金额放宽至“不超过购买该住房以自有资金支付的购房款”。 三是拓宽住房公积金购房支出情形。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本市购房契税和购买本市住房配套车位(库)、储藏室。 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相关业务,可查询上海住房公积金官网或拨打住房公积金热线“12329”具体咨询。 二、优化个人住房信贷政策 为更好支持居民购买外环外住房,《通知》明确优化二套房贷首付款比例。对购买外环外(包括原实施差异化政策区域)住房的,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从“不低于20%”调整为“不低于15%”。 按照优化后政策规定,我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信贷政策保持区域差异化,外环内最低首付款比例为不低于25%,外环外为不低于15%(含宝山、嘉定区全域)。 关于个人住房信贷政策相关业务,可向经办银行具体咨询。 三、出台阶段性购房补贴政策 为支持居民置换改善需求,《通知》提出实施以下阶段性购房补贴政策。 一是实施“以旧换新”购房贷款补贴。在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至2027年3月31日,居民家庭在本市外环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合同网签备案,且在网签备案日前后1年内出售本市二手住房的,可向购入新建商品住房所在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补贴。补贴金额按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贷款总额的1%计算,单套住房最高补贴5万元;补贴总金额2亿元,用完即止。 二是优化“以旧换新”补贴。优化2024年5月“沪九条”出台的“以旧换新”补贴政策,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至2027年3月31日,居民家庭在本市外环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合同网签备案,且在网签备案日前后1年内出售本市外环内二手住房的,可向购入新建商品住房所在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补贴3万元。 同时符合上述购房贷款补贴适用范围,且出售二手住房位于本市外环内的居民家庭,可叠加享受两项购房补贴(最高补贴8万元)。 关于购房补贴政策相关业务,可查询“网上房地产”网站或拨打房地产交易行业服务热线“962269”具体咨询。 四、推行房票安置 《通知》明确进一步加大房票实施力度,在征收拆迁补偿安置中增加房票安置方式,重点聚焦城中村改造和旧城区改建项目等,统筹平衡现有征收拆迁补偿标准,多种方式满足居民多元化安置需求。 五、加快推进收购二手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通知》规定,以需求为导向,结合“十五五”时期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要求,各中心城区(含浦东外环内区域)推进二手住房收购工作,并加快改造出租,切实增加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 本文来源: 上海住房城乡建设管理
2026.8.20 周四 盘面:隔夜伦铜开于13890.5美元/吨,盘初摸低于13875美元/吨,而后铜价重心上行并上探至14058美元/吨,最终收于14051.5美元/吨,涨幅达0.64%,成交量至2.3万手,持仓量至26.1万手,较上一交易日减少8415手,表现为空头减仓。隔夜沪铜主力合约2609开于107020元/吨,盘初即摸高于107340元/吨,而后铜价重心下行探底至107010元/吨,最终窄幅震荡收于107230元/吨,涨幅达0.23%,成交量至2.5万手,持仓量至17.1万手,较上一交易日减少4636手,表现为空头减仓。 【SMM铜晨会纪要】消息方面: (1)8月19日(周三),加拿大矿产商伦丁矿业(Lundin Mining)表示,在智利的阿塔卡马(Atacama)地区运营的矿区遭遇第二次严重冬季暴风雪袭击后,公司已下调2026年铜产量预估。暴风雪推迟了公司从上一次因天气导致的停电事件中恢复的进程。 这场暴风雪始于8月13日,给低海拔地区带来强降雨,同时在较高海拔地区引发了异常严重的降雪和大风天气。 现货: (1) 上海:8月19日早盘沪铜2609合约呈低开企稳回升走势,开盘价106900元/吨,开盘后价格持续下行,盘中探低至106550元/吨,价格企稳后小幅上行,收盘价106900元/吨。隔月Back月差在330元/吨至370元/吨之间,沪铜对2609合约当月进口盈亏在亏损570元/吨-亏损510元/吨之间。上海地区电解铜销售情绪为3.33,环比上升0.28,采购情绪为3.38,环比上升0.28,历史数据可以查询数据库。展望今日,日内沪铜2609合约价格重心较上一交易日明显下移,带动下游逢低采购需求释放,上海地区采购情绪显著回升。据SMM了解,部分下游企业近期订单表现较上周明显好转,电解铜采购意愿随之增强,市场成交活跃度有所提升。不过,部分仓单货源陆续流入现货市场,市场可流通供应有所增加,持货商为促成交连续下调报价,下游还盘意愿亦较为明显,对现货升水形成压制。与此同时,好铜可流通货源仍较稀缺,隔月Back月差扩大,对部分品牌报价仍有一定支撑。综合来看,在铜价回落带动需求改善,但仓单货源流出补充现货供应的共同作用下,预计今日沪铜现货对2609合约报价仍将维持升水。 (2) 广东:8月19日广东1#电解铜现货对当月合约报升水80元/吨- 升水160元/吨,均价升水120元/吨较上一交易日跌50元/吨;湿法铜报升水0元/吨-升水20元/吨,均价升水10元/吨较上一交易日跌40元/吨。广东1#电解铜均价106875元/吨较上一交易日跌1040元/吨,湿法铜均价为106765元/吨较上一交易日跌1030元/吨。广东地区电解铜采购情绪为2.39,较上一交易日上升0.10,出货情绪为2.95较上一交易日上升0.02(历史数据可以登录数据库查询)。总体来看,持货商为求出货主动降价出货,现货升水继续走低,整体交投尚可。 (3) 进口铜:8月19日仓单均价较前一交易日涨2美元/吨,报87美元/吨(价格区间79~95美元/吨);提单均价较前一交易日涨2美元/吨,报82美元/吨(价格区间77~87美元/吨);EQ铜(CIF提单)均价较前一交易日持平,报53美元/吨(价格区间45~61美元/吨),报价参考8月至9月初到港货源。 (4) 再生铜:8月19日11:30期货收盘价106900元/吨,较上一交易日下降790元/吨,现货升贴水均价395元/吨,较上一交易日环比下降20元/吨,再生铜原料价格环比下降500元/吨,再生铜原料销售情绪指数下降至2.66,采购情绪指数上升至1.91,精废价差4188元/吨,环比上升90元/吨。精废杆价差1270元/吨。据SMM调研了解,铜价接连两日下跌,再生铜杆企业采购意愿明显增加,个别地区反向开票限制放松,企业补库意愿更加明显,但再生铜原料贸易商并不愿在此时出货,普遍捂货惜售,再生铜原料市场成交难以放量。 价格:宏观方面,美国财政部宣布将长期国债回购操作规模至少扩大一倍,消息推动美元走软,对铜价形成支撑。不过LME库存持续回升态势,仍为铜价上方带来压力。基本面方面,供应端仓单货源流出,市场可流通现货宽松;需求端,铜价回落带动下游企业补库需求提升。综合来看,预计今日铜价呈现窄幅偏弱震荡走势。 【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本文并不构成投资研究决策的直接建议,客户应当谨慎决策,勿以此代替自主独立判断,客户所做出的任何决策与上海有色网无关】
2026.8.19周三 盘面:隔夜伦铜开于14045美元/吨,盘初摸高于14106.5美元/吨,而后铜价重心下行并下探至13958美元/吨,最终收于13961.5美元/吨,跌幅达1.2%,成交量至2.1万手,持仓量至27万手,较上一交易日减少276手,表现为多头减仓。隔夜沪铜主力合约2609开于107630元/吨,盘初即摸高于107770元/吨,而后铜价重心直线下行探底至106820元/吨,最终收于107020元/吨,跌幅达0.89%,成交量至4.2万手,持仓量至18.6万手,较上一交易日减少6652手,表现为多头减仓。 【SMM铜晨会纪要】消息方面: (1)必和必拓集团(BHP.O)公布的2026财年业绩显示,公司利润和股息均超过市场预期。受铜价创纪录上涨推动,铜业务贡献的运营利润首次超过铁矿石,成为这家全球最大上市矿业公司的核心盈利引擎。 截至2026年6月30日的财年,必和必拓基础归属利润同比增长30%,达到132亿美元,高于Visible Alpha预测的126.6亿美元。 公司宣布派发每股99美分的末期股息,全年股息总额达到每股1.72美元,为四年来最高水平。财报公布后,必和必拓股价一度涨超4.2%。 现货: (1)上海:8月18日早盘沪铜2609合约呈弱势下跌走势,开盘价108160元/吨,开盘后价格持续下探,盘中探低至107650元/吨后企稳,基本运行在107590元/吨-107730元/吨之间。隔月Back月差在220元/吨至270元/吨之间,沪铜对2609合约当月进口盈亏在亏损890元/吨-亏损750元/吨之间。上海地区电解铜销售情绪为3.10,环比上升0.21,采购情绪为3.05,环比下降0.28,历史数据可以查询数据库。展望今日,日内沪铜绝对价格持续回落,带动部分下游逢低补库及贸易商接货需求释放,市场成交较昨日明显好转,平水铜在升水350元/吨附近成交相对顺畅,对现货升水下方形成一定支撑。综合来看,在铜价回落带动刚需释放、Back结构提供支撑,但高升水限制进一步追涨的背景下,预计今日沪铜现货对2609合约报价仍将维持升水,整体重心或围绕当前水平震荡运行。 (2)广东:8月18日广东1#电解铜现货对当月合约报升水120元/吨- 升水220元/吨,均价升水170元/吨较上一交易日涨200元/吨;湿法铜报升水40元/吨-升水60元/吨,均价升水50元/吨较上一交易日涨230元/吨。广东1#电解铜均价107915元/吨较上一交易日跌1710元/吨,湿法铜均价为107795元/吨较上一交易日跌1680元/吨。广东地区电解铜采购情绪为2.29,较上一交易日上升0.14,出货情绪为2.93较上一交易日上升0.12(历史数据可以登录数据库查询)。总体来看,换月后下游消费好转,整体交投较为积极。 (3)进口铜:8月18日仓单均价较前一交易日持平,报85美元/吨(价格区间70~100美元/吨);提单均价较前一交易日持平,报80美元/吨(价格区间75~85美元/吨);EQ铜(CIF提单)均价较前一交易日跌2美元/吨,报53美元/吨(价格区间45~61美元/吨),报价参考8月至9月初到港货源。 (4)再生铜:8月18日11:30期货收盘价107690元/吨,较上一交易日下降2210元/吨,现货升贴水均价415元/吨,较上一交易日环比上升335元/吨,再生铜原料价格环比下降500元/吨,再生铜原料销售情绪指数下降至2.73,采购情绪指数上升至1.82,精废价差4098元/吨,环比下降1435元/吨。精废杆价差1430元/吨。据SMM调研了解,期货交割日结束后,铜价迅速回落,再生铜杆企业虽想多采购,但再生铜原料持货商认为价格下跌过多,并不愿意在低位出售,挺价出货居多,含税再生铜原料价格较为坚挺,日内报价对盘面扣减1500元/吨,较昨日收窄200元/元。 价格:宏观方面,中东地缘风险仍存变数。特朗普表态无意重启与伊朗谈判,伊朗议会议长亦称霍尔木兹海峡将维持关闭状态,地区冲突风险尚未完全缓解。此外,LME库存连续两日增加,缓解市场对非美地区阶段性供应紧张的担忧,该预期对铜价形成一定利空压制。基本面方面,供应端伴随国产及进口货源少量到货,供应紧张格局边际改善;需求端受日内铜价回落影响,下游企业刚需采购意愿有所释放,带动一部分现货成交。综合来看,预计今日铜价呈现窄幅偏弱震荡走势。 【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本文并不构成投资研究决策的直接建议,客户应当谨慎决策,勿以此代替自主独立判断,客户所做出的任何决策与上海有色网无关】
据新华社周二报道,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 《决定》共20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拓宽提取和使用范围。 对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不再设置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门槛限制;新增装修自住住房、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等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适当拓宽住房公积金投资运用渠道,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政策性金融债。 二是提升管理服务效能。简化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手续,缩短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审查时限,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等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推动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异地贷款等业务便捷高效办理。 三是强化风险防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住房公积金领域公共信用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四是扩大制度覆盖面。明确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 国务院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一条中的“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后增加“更好满足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住房公积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取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国务院决定。” 四、第九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审批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预算中列支。” 七、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支付房租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装修自住住房的; “(五)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依照前款第六、七、八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八、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九、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十、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修改为“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 十一、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主要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筹集、运维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等住房领域相关公共支出的补充资金。” 十二、将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效能,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等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推动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异地贷款等业务便捷高效办理。” 十四、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其中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住房公积金领域公共信用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3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返还贷款资金,5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七、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其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第七项修改为:“(七)未经批准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未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等义务的”。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指导。” 十九、删去第四十六条。 二十、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第八条中的“建设、财政、人民银行”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第十二条中的“中国人民银行”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其中的“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修改为“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分别改为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其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其中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其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分别改为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其中的“行政处分”统一修改为“处分”。 本决定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6年8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更好满足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取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国务院决定。 第七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审批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 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预算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支付房租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装修自住住房的; (五)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依照前款第六、七、八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主要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筹集、运维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等住房领域相关公共支出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效能,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等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推动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异地贷款等业务便捷高效办理。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二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七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住房公积金领域公共信用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3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返还贷款资金,5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经批准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的; (八)未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等义务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指导。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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