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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60/40股债组合的避险逻辑正在遭遇挑战,黄金或重新站上资产配置的“防御C位”。 摩根士丹利首席美国股票策略师兼首席投资官Mike Wilson近日表示, 黄金已经处于持续约25年的长期牛市中,并称其是当前投资组合中不可或缺的防御性资产。 在他看来,2026年的核心市场叙事之一,是从黄金、白银向稀土、能源乃至半导体扩散的“大宗商品轮动”。 这一轮行情背后有着相似的逻辑:在股票与债券相关性上升、传统分散化策略效果减弱的背景下,投资者正寻找具有商品属性的资产,以对冲股票组合风险。 不过,摩根士丹利对黄金后续走势并非毫无保留。 该行商品策略师维持2026年下半年金价5200美元/盎司的目标,但认为ETF资金流能否明显回升,将是金价能否兑现这一目标的关键。 60/40失效,黄金成为新的防御工具 Wilson将2022年的“股债双杀”视为投资者重新审视传统资产配置框架的关键节点。 在那一年,股票与债券同步下跌,传统60/40组合赖以维持的风险对冲功能失效。Wilson认为,这意味着投资者不能再简单依赖债券来对冲股票风险,需要寻找新的防御性资产,而黄金正是其中的核心选择。 “我们一直是黄金的坚定支持者”,Wilson表示,黄金的价值并不在于生息,而在于其防御属性。 他同时建议,固定收益配置缩短久期,以降低利率风险。 从黄金到半导体,一场商品轮动正在展开 Wilson对黄金的长期判断十分鲜明:这轮牛市已经持续约25年,只是直到今年年初,市场才开始更加广泛地意识到这一点。 在他看来, 2026年的市场并非单一资产行情,而是一场从黄金、白银扩散至稀土、金属、能源,再到半导体的连续轮动。 这些资产看似分属不同板块,但共同特征是具有较强的商品属性。Wilson认为,这反映出投资者正在系统性寻找能够脱离传统股债框架、同时对冲权益风险的资产。 换言之,黄金的上涨并不只是地缘政治避险交易,更是资产配置逻辑发生变化的结果。 5200美元目标,关键还看ETF资金 相比Wilson对黄金长期牛市的乐观判断,摩根士丹利商品团队对金价短期能否继续上行则更加谨慎。 据彭博报道,摩根士丹利策略师Amy Gower和Martijn Rats在6月22日的报告中指出,如果黄金ETF资金流入无法实质性回升,金价在2026年下半年达到5200美元/盎司将面临较大挑战。 两位分析师指出, 央行购金可能继续保持韧性,但ETF资金对利率预期更加敏感。目前黄金需求中“缺失的一环”正是ETF资金,而这一部分需求仍受到美联储政策路径、实际收益率以及美元走势的制约。 Gower此前于5月6日重申5200美元的年末目标,同时指出,黄金近期承压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中东冲突带来的能源供应冲击推高通胀预期,进而压缩美联储降息空间。 在这种情况下,黄金对货币政策的敏感性暂时盖过了其避险属性。Gower表示, 金价反映的不只是单一事件本身,更重要的是市场对事件可能引发的政策反应的定价。 美联储路径决定黄金下一步 利率仍是黄金能否进一步上行的核心变量。 摩根士丹利基准预测认为,美联储将在2027年1月和3月分别降息一次。 Gower认为,如果这一政策路径兑现,将为黄金提供支撑,尤其是对政策信号高度敏感的ETF资金,有望重新流入黄金市场。 黄金与实际利率的联动也正在重新增强,但风险同样存在。 如果市场开始重新定价美联储长期维持高利率,甚至进一步加息,实际收益率和美元走强都可能对黄金形成压制。 此外,即便地缘政治风险缓和,黄金的上涨空间也未必能够无限打开。由于金价本身已经处于高位,过高的价格可能反过来抑制ETF、央行以及消费者的新增需求。 因此,对黄金而言,真正决定下一阶段行情的,或许不只是地缘政治风险本身,而是美联储利率路径能否转向、实际收益率能否下行,以及沉寂已久的ETF资金能否重新回流。
据新华社周二报道,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 《决定》共20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拓宽提取和使用范围。 对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不再设置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门槛限制;新增装修自住住房、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等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适当拓宽住房公积金投资运用渠道,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政策性金融债。 二是提升管理服务效能。简化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手续,缩短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审查时限,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等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推动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异地贷款等业务便捷高效办理。 三是强化风险防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住房公积金领域公共信用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四是扩大制度覆盖面。明确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 国务院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一条中的“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后增加“更好满足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住房公积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取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国务院决定。” 四、第九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审批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预算中列支。” 七、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支付房租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装修自住住房的; “(五)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依照前款第六、七、八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八、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九、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十、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修改为“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 十一、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主要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筹集、运维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等住房领域相关公共支出的补充资金。” 十二、将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效能,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等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推动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异地贷款等业务便捷高效办理。” 十四、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其中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住房公积金领域公共信用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3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返还贷款资金,5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七、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其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第七项修改为:“(七)未经批准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未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等义务的”。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指导。” 十九、删去第四十六条。 二十、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第八条中的“建设、财政、人民银行”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第十二条中的“中国人民银行”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其中的“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修改为“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分别改为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其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其中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其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分别改为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其中的“行政处分”统一修改为“处分”。 本决定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6年8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更好满足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取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国务院决定。 第七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审批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 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预算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支付房租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装修自住住房的; (五)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依照前款第六、七、八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主要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筹集、运维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等住房领域相关公共支出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效能,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等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推动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异地贷款等业务便捷高效办理。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二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七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住房公积金领域公共信用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3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返还贷款资金,5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经批准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的; (八)未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等义务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指导。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 新华社
SMM 8月18日讯: 金属市场: 截至日间收盘,内盘基本金属普跌,仅沪铅和沪镍一同上涨,沪镍涨0.44%,沪铅涨0.28%。沪锡以1.27%的跌幅领跌,沪铜跌0.97%,沪锌跌0.73%,其余金属跌幅均小幅波动。氧化铝主连跌0.56%,铸造铝主连跌0.71%。 此外,碳酸锂主连涨0.62%,多晶硅主连跌4.3%,工业硅主连跌0.17%。欧线集运主连以2.15%的涨幅报1757.5。 黑色系方面集体上涨,铁矿、不锈钢涨幅均在0.8%左右,铁矿涨0.85%,不锈钢涨0.81%。热卷涨0.34%。双焦方面,焦煤涨0.26%,焦炭涨1.38%。 外盘基本金属方面,截至15:03分,外盘基本金属普涨,仅伦锌和伦锡一同下跌,伦锌跌0.45%,伦锡跌0.1%。伦镍以0.75%的涨幅领涨,其余金属涨幅波动均不大。 贵金属方面,截至15:03分,COMEX黄金跌0.44%,COMEX白银跌1.26%。国内方面,沪金涨0.26%,沪银跌0.26%。 此外,铂主连涨0.24%,钯主连跌0.17%。 截至当日15:03分左右,部分期货行情 》点击查看SMM行情看板 宏观面 国内方面: 【商务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下沉市场活力 活跃县域消费的意见》】 商务部等9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激发下沉市场活力 活跃县域消费的意见》,其中提出,加快存量商业设施更新。支持传统百货、老旧购物中心等升级改造,推动品牌连锁店、折扣零售店、生鲜电商门店等优化布局。深化“千集万店”改造提升,支持乡镇商贸中心、集(农)贸市场、乡镇特色大集等建设升级,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改造新型便利店、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 》点击查看详情 【中国央行逆回购操作当日实现净回笼958亿元】 中国央行今日不开展逆回购操作,同时开展4697亿元隔夜逆回购操作。因今日有5655亿元隔夜逆回购到期,当日实现净回笼958亿元。(金十数据APP) 》8月18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美元对人民币6.7905元 美元方面: 截至15:03分,美元指数上涨0.07%报99.65,投资者正等待本周稍后时间公布的美联储会议纪要,以进一步了解美联储最新的货币政策决定和未来利率走势。美联储在7月29日的会议上以9比3的投票结果决定将利率维持在3.50%至3.75%的区间不变。三位投反对票的委员会成员——哈马克、卡什卡利和洛根——则呼吁加息25个基点。(金十数据APP) 据CME“美联储观察”:美联储到9月维持利率不变的概率为65%,累计加息25个基点的概率为35%。美联储到10月维持利率不变的概率为51.4%,累计加息25个基点的概率为41.3%,累计加息50个基点的概率为7.4%。(金十数据APP) 城堡证券表示,在通胀率长期高于目标水平之后,美联储仍不愿收紧货币政策,导致长期债券收益率持续处于多年高位,并对整体市场构成更广泛的风险。城堡证券欧洲、中东和非洲固定收益销售主管诺什德·沙阿表示,尽管政策利率已经较峰值低175个基点,但长期美债收益率仍处于近20年来最高水平。沙阿称:“在我看来,这反映出市场认为,无论是美联储还是财政部门,当政策制定者面临艰难抉择时,往往倾向于选择更容易的道路。只要这种情况持续下去,就会继续对整个市场构成风险。”周一,美国30年期国债收益率攀升至19年来的最高点,突破5.28%。上周公布的数据显示通胀和消费者需求均有所放缓,债券市场因此下调了对美联储9月降息的预期。沙阿警告称,不应将近期通胀改善以及就业市场走弱解读为利率风险已经解除。他指出,超过55%的核心商品价格仍在上涨。因此,他认为,美联储下月的政策会议将是一场“势均力敌的较量”。(金十数据APP) 宏观方面: 今日将公布英国6月三个月ILO失业率、英国7月失业率、英国7月失业金申请人数、德国8月ZEW经济景气指数、欧元区8月ZEW经济景气指数、美国至8月1日当周ADP就业人数周度变动、美国7月新屋开工总数年化、美国7月营建许可总数、美国7月进口物价指数月率、美国7月工业产出月率、美国7月成屋签约销售指数月率等数据。此外,需关注:小米集团举行财报电话会;百度举行财报电话会。 原油方面: 截至15:03分,两市油价一同上涨,美油涨0.94%,布油涨0.68%。中东地区地缘政治紧张局势僵持,据路透社报道,伊朗高级官员表示外交努力失败,所有伊朗实体都将做好准备,升级霍尔木兹海峡及周边地区的紧张局势。关于设定的时间框架,伊朗将通过调解人向美国和地区国家传达相关信息。伊朗不会等待美国无限期地继续海上封锁。(金十数据APP) 美国总统特朗普表示,美国目前不寻求延长与伊朗的谅解备忘录。特朗普称,伊朗希望达成协议,但不会接受他认为“必要的”协议内容。特朗普再次提出将霍尔木兹海峡宣布为美国领土的想法,并重申美国控制该海峡。(金十数据APP) 沙特阿拉伯正提供从阿曼海岸附近装载的石油供应,这表明该国可能正追随阿联酋的脚步,通过霍尔木兹海峡转运更多原油。据知情人士透露,沙特阿美正以船对船方式提供从阿曼湾苏哈尔等地装载的原油船货。涉及的船货为阿拉伯中质和重质原油,意味着这些原油极有可能来自波斯湾。沙特阿美CEO纳赛尔在3月份表示,向延布管道主要输送的是阿拉伯轻质原油和特轻质原油。他当时表示,该国的近海油田主要位于波斯湾内,构成了该国的中型和重型石油供应。沙特阿美方面对以上消息拒绝置评。(金十数据APP) SMM日评 ► 交割后 铜价大跌抑制持货商出货【SMM再生铜日评】 ► ADC12现货小幅下调 需求疲软与原料支撑形成博弈【ADC12价格日评】 ► A00回调 废铝调整幅度不一【废铝日评】 ► 再生铅:再生精铅市场观点分化 涨跌持平博弈交织 【SMM铅日评】 ► 8月18日废电瓶市场成交综述【SMM日评】 ► 【SMM 镍中间品日评】8月18日 MHP、高冰镍镍价下行 ► 【SMM硫酸镍日评】8月18日 散单市场成交冷清 硫酸镍价格略降 ► 【镍生铁日评】不锈钢拖累镍铁市场 短期难摆脱区间博弈格局 ► 【SMM螺纹日评】成本支撑增强 需求乏力压制现货涨幅 ► 【SMM板材日评】淡旺季转化期间,热卷价格窄幅向上震荡 ► 【SMM不锈钢日评】SS 期货偏强震荡抬升 不锈钢现货报价持稳成交回暖难续 ► 铂价高开低走 现货市场消费清淡不改【SMM日评】 ► 稀土价格弱稳运行 市场交投延续冷清【SMM稀土日评】 ► 银价高位盘整 现货贴水扩大【SMM日评】
SMM8月18讯: 日内沪铅2610合约走出先抑后扬行情,开盘15880元/吨,午前冲高15905元/吨后回落,下探15830元/吨低点后再度回稳;午后在 15855‑15865 元/吨窄幅盘整后震荡走高,收盘15905元/吨,较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下跌45元/吨,跌幅0.28%;全日成交47125手,持仓增4738手至80178手。 沪铅主力合约已于昨日完成换月至沪铅2610合约,今日合约增仓上行,反映资金偏多布局。不过现货疲弱、下游刚需不足约束期价上行高度;再生铅流通货源优先叠加持货商挺价对下方形成支撑,后市需跟踪现货成交以及沪铅2610合约资金持仓变动。 数据来源声明:除公开信息外的其他数据均是基于公开信息、市场交流、依托SMM内部数据库模型,由SMM进行加工得出,仅供参考,不构成决策建议。 》订购查看SMM金属现货历史价格
进入 8 月以来,国内光伏电池片市场经历了一轮快速反转。 TOPCon 电池片价格于 7 月底触底反弹,以 7 月底至 8 月上旬低位与 8 月 18 日主流价格比较,各规格涨幅已普遍超过 20% ,部分规格接近 30% 。 这一轮上涨首先建立在成本底部抬升之上,但进入 8 月中旬以后,价格上涨速度已经明显超过单纯的成本修复。美国 232 措施落地后,面向美国市场的产业链提前备货预期迅速升温,贸易商逐渐成为高价电池片的重要边际买方,并进一步放大了现货市场涨幅。 不过,与贸易环节的积极采购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内组件企业对当前高价电池片的接受程度仍然有限。这意味着,当前行情虽然获得了政策窗口和出口备货的支撑,但能否从阶段性上涨进一步演化为持续性行情,最终仍取决于组件端能否完成成本传导,以及政策窗口结束后国内需求能否顺利接棒。 当前市场现状:成本修复打底,出口备货放大涨幅 进入 8 月后,市场开始快速反转。据 SMM 数据,截至 8 月 18 日, TOPCon 210R 、 TOPCon 183 以及 TOPCon 210N 电池片主流价格区间分别升至 0.316 — 0.367 元 /W 、 0.316 — 0.367 元 /W 和 0.319 — 0.352 元 /W ,其中 210R 及 183 电池片部分报价一度达到 0.38 元 /W 附近。 成本端首先提供了价格反弹的基础。 7 月底以来,硅料涨价预期增强,硅片价格快速修复,同时银浆等辅材成本上升,共同抬高电池片成本底部,也增强了电池厂的挺价意愿。 但成本变化更多能够解释价格为什么能够从低位反弹,并不足以完全解释 8 月中旬以来的上涨速度。真正进一步放大涨幅的,是美国 232 措施落地后快速升温的提前备货预期。 8 月 6 日,美国正式公布针对多晶硅及其衍生品的 232 措施,其中太阳能电池最低进口价格设定为 0.22 美元 /W ,太阳能组件为 0.38 美元 /W 。相关措施自美国东部时间 2026 年 12 月 4 日 0 时 01 分起,对进入美国消费市场或从仓库提取进入消费市场的相关产品实施;公告所列部分多晶硅衍生品还将适用额外的从价关税。 政策实施时间与当前市场价格之间形成的过渡窗口,使面向美国市场的亚洲光伏供应链出现提前采购和备货需求。从目前成交结构来看,这部分增量采购正在成为现货市场的重要边际变量。 据产业链贸易商向 SMM 反馈,本轮政策窗口期市场可能形成约 15 — 20GW 的电池片备货需求,目前部分高价资源的主要承接方同样以贸易商为主。需要强调的是, 15 — 20GW 目前仍属于产业调研和市场预期口径,并不等同于已经签约、支付定金、落实船期或完成出口的确定数量。若其中较大比例最终转化为实际采购订单,才会对短期电池片出货节奏及现货库存产生明显影响。 组件厂态度:国内需求有接棒预期,但高价承接仍有限 与贸易商相比,国内组件厂对高价电池片的接受度仍然有限。一方面,四季度国内项目需求有望起量,组件排产和电池片采购存在环比改善预期;另一方面,组件企业仍受终端中标价格、项目收益率和自身库存约束,现阶段组件厂理想采买价格在 0.33-0.35 元 /W 。 从成本传导看,电池片是本轮涨价中反应较快的环节,但组件端能否同步上调仍不确定。如果组件价格无法覆盖电池片涨幅,组件厂更可能采取延后采购、压缩安全库存、优先使用自产电池片或调整排产等方式控制成本,而不是持续追高外采。 这会导致市场出现明显分层:出口订单锁定较好的电池厂报价相对坚挺,普通国内订单和供给较宽松的规格则仍需面对组件厂压价。因而,本轮行情更可能是结构性上涨,而非所有尺寸、所有企业同步上行。 10 月中旬为什么可能成为行情分水岭?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 232 措施并非为生效前进口留下完全无约束的窗口。美国总统公告同时明确,如商务部长认定企业在措施生效前存在囤积多晶硅及其衍生品的行为,将与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局协调采取进口限制措施。因此,当前贸易环节的提前采购并不等同于无风险抢运,后续美国对“正常提前备货”与“政策规避型囤货”的认定及执行尺度,同样可能影响实际出口节奏。 美国 232 措施将于 2026 年 12 月 4 日生效。按照贸易商反馈,从中国或亚洲主要生产地安排发运、海运并完成美国清关,至少需要约 40 — 45 天。以此倒推,若希望货物在政策生效前完成入境,较稳妥的集中发运时间可能落在 10 月中旬以前。对采购决策而言, 越接近 10 月中旬,新增出口订单可操作的时间越少,贸易商继续追高的意愿也可能下降。 在当前物流周期、贸易商采购节奏及美国后续执行规则未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市场可能呈现这样的基准节奏: 8 月至 9 月,出口备货对订单和价格形成较强支撑;进入 10 月后,随着可操作运输时间缩短及合规风险上升,新增询单可能逐步减少; 10 月中下旬以后,若出口侧增量采购明显回落,国内组件厂对电池片价格的影响权重将重新上升。 四季度展望:国内需求托底,但 10 月后回调概率上升 从供需角度看,四季度电池片市场需求将出现两个阶段的变化。 前一阶段是出口抢运带来的集中采购。该阶段订单释放快、对时间较敏感,贸易商愿意为交付窗口支付一定溢价,电池厂库存有望下降,价格仍有支撑。 后一阶段则是国内需求接棒。四季度项目交付可能推动组件排产回升,理论上会增加电池片消耗;但国内组件厂对成本的敏感度明显高于抢运贸易商,其采购更偏刚需,并不愿承接过高价格。也就是说,国内需求起量能够提供底部支撑,却未必能够维持出口窗口期形成的高价。 基于这一逻辑, SMM 认为,电池片价格在 8 — 9 月仍可能偏强运行,进入 10 月后上涨动力将逐渐减弱。若出口新单从 10 月上旬开始下降、组件端仍拒绝高价, 10 月中下旬成交重心出现回调的概率较大。价格调整的幅度取决于此前贸易商实际采购规模、电池厂排产增量和国内组件需求强度。 与此同时,若 15 — 20GW 备货预期较大比例转化为贸易商采购,但最终终端消化速度低于前期补库速度,政策窗口结束后库存压力反而可能上升。若部分货物最终停留在贸易商或境外仓库,后续渠道补库需求会被提前透支, 11 月至 12 月的出口订单可能进一步转弱。 后市判断应盯住三个市场指标 第一,组件厂外采电池片的量价变化。如果高价成交仍集中在贸易商,而组件企业只维持低库存刚需采购,说明行情缺少持续的终端承接。 第二,电池厂库存与排产。若企业因出口订单改善快速提产,而新增产量在 10 月后遇到出口需求下降,库存可能重新累积并放大价格回调。 第三,不同规格之间的订单分化。高效、出口适配型资源可能保持相对强势,供给充裕且以内需为主的规格则更早感受到组件厂压价。 总体来看,这轮 232 行情对国内电池片的影响更适合概括为“短期出口去库、 10 月需求切换、四季度价格回归国内基本面”。在贸易商主导高价采购、组件厂尚未普遍接价的情况下,当前上涨仍带有明显的阶段性。 10 月中旬以后,随着抢运窗口收窄,电池片价格回调风险将明显上升。
沪镍震荡运行,主力合约收涨0.44%,报128740元/吨。现阶段镍市基本面呈现多空交织格局,供应宽松预期与成本底线支撑相互博弈。后续供需格局演变的关键仍在于印尼RKAB配额的审批推进、菲律宾镍矿进口到港节奏,以及新能源领域需求回暖的实际力度。就短期而言,供给端增量压力对镍价反弹高度仍存制约,但下方受成本刚性托底,同时,前期跌幅释放也限制下行空间。 随着印尼8月下半期HMA镍价的上调,矿端成本支撑力度边际走强。当月印尼镍矿升水维持在 2至 5美元/湿吨区间,HMA的回升进一步夯实了镍铁的底部成本,持货商挺价心态依然稳固。供应端方面,高品位镍铁资源偏紧的局面仍在延续,但前期的双重扰动(台风天气及印尼稀土检测政策)已逐步消散,印尼回流量级随之恢复,前期积压的货源预计将在8月末集中释放。 精炼镍方面,国内显性库存依旧维持在高位,现货市场交投氛围清淡。贸易商报价多跟随盘面波动,但下游企业普遍采取按需采购策略,实际接货意愿不强,整体成交活跃度受限。硫酸镍市场则延续弱势格局,新能源正极材料需求复苏缓慢,下游对高价原料的承接能力偏弱;叠加原料端成本支撑有所松动,硫酸镍价格仍面临一定的下行压力。 对于后市,混沌天成期货评论表示,当前印尼政府不愿透露配额具体额度,但当地冶炼厂投产进度按计划推进,根据印尼政府配额会满足冶炼需求的表态,镍矿供应释放存在增量预期。霍尔木茨海峡局势反复,硫磺价格出现松动迹象。当前镍价向上驱动减弱,短期供应压力缓和与成本支撑仍存,预计镍价维持震荡趋势。
沪铅早间小幅走高,日内宽幅震荡,收盘主力合约上涨0.28%,报15905元。目前美伊局势反复,流动性担忧并未完全消散,美指反弹,有色板块整体氛围偏空,沪铅上行空间受到限制。铅市方面,供应端伴随着铅价的反弹有回升预期,下游需求恢复有限,社会库存升至近五个月高位,后续仍需关注旺季表现。 当前国内铅矿加工费低位持稳,普通矿加工费维持在0元/金属吨附近,富含矿加工费则处于负值区间,矿端偏紧局面延续,最近铅价低位有所反弹,原生铅冶炼利润出现好转,再生铅上周检修和复产并存,原料不足限制产量释放,不过整体产量伴随着亏损的收窄有回升预期。 最近下游铅酸蓄电池企业开工有所回升,但实质性转暖迹象未现,季节性旺季仍待兑现,叠加交仓因素影响,国内社库继续累积。 对于铅价后续走势,金瑞期货表示,上游铅精矿与废电瓶形成成本支撑,短期原生、冶炼同步释放流通货源,下游终端需求持续疲软,外盘带动的情绪行情持续性偏弱,整体行情维持区间震荡格局。
沪铝日内偏弱震荡,主力合约报收23935元/吨,跌0.19%。美伊谈判陷入僵局,铝价回落有限,海外供应恢复快于预期,但短期供应偏紧,内外库存回落提供支撑,但国内淡季需求表现趋弱,社库高于近几年同期,限制铝价上方空间。 近期经济数据仍打压加息预期,但霍尔木兹海峡博弈升级,中东不确定性显著升温。据央视新闻报道,美国总统特朗普17日表示,美国不寻求延长与伊朗的谅解备忘录。美伊冲突方面仍未解决,海峡博弈继续,但地缘风险对铝价的边际扰动已较冲突爆发初期明显弱化。 中东地区电解铝炼厂复产进度快于预期,阿联酋全球铝业(EGA)塔韦拉厂区的电解铝产能预计2027年一季度生产规模可恢复至战前水平。虽然后续铝供应有增加预期,但短期来看,海外铝供应仍然偏紧,LME铝库存持续去化,对铝价有一定支撑。 国内淡季制约延续叠加高温天气扰动,需求表现趋弱,下游铝加工行业开工整体持续小幅下滑。铝锭社库淡季持续去化,给予铝价支撑,但目前库存绝对量仍显著高于近几年同期,限制铝价上方反弹空间。“金九银十”传统消费旺季即将到来,关注后续需求表现及库存变化情况。 对于当前走势,金源期货表示,美伊谅解备忘录到期且美方不寻求延长,中东局势推升油价至90美元上方,但对铝价传导有限,市场更担忧高利率对需求的长期压制。基本面上,国内铝锭社会库存去化缓慢,淡季下游开工率维持低位,沪铝短期缺乏突破方向,预计维持区间震荡,需关注后续宏观数据及旺季备货启动情况。
SMM8月18日快讯: 今日,府谷地区国标99.90镁锭市场主流报价15900-16000元/吨,府谷地区国标99.80镁锭市场主流报价15850-15950元/吨;中国离岸价(FOB)报2250-2350美元/吨。 今日镁锭市场呈现弱稳态势。今日镁锭现货成交重心已落至15850元/吨,且市场出现15800元/吨低价货源,整体市场成交重心小幅下移。供应端工厂出货策略灵活,降价出货与挺价观望并存。需求端国内下游刚需补库为主,成交积极性不足。海外欧洲出现少量返单,但体量偏小,FOB报价则维持2250-2350美元/吨,实单议价空间大,部分贸易商仍选择观望。近期镁锭市场反复上演“小幅上涨—回落—低位补库”循环行情,预计短期维持弱势震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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