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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四十天完成全年销量目标、累计交付量超50万辆的小米汽车,在不断创造中国汽车市场新纪录的同时,也正遭遇体系能力不足带来的“成长的烦恼”。 财联社记者在对多位小米汽车车主进行采访后发现,交付环节混乱、售后网点配置不足等带来的“弱服务”,已成为与小米汽车“高销量”间的主要矛盾。 交付:应对特殊状况能力差 天津的张先生(化名,下同)因订金与尾款支付账户不一致需变更购车人,却在车辆下线后遭遇十天“失联”。 起因是张先生需要为自己的公司购买一台小米SU7,并且需要公户付款,但由于发布会当晚急于交纳订金,便以个人账户进行了交纳,随后要求提车时再用公户交纳尾款。对于张先生的情况,小米汽车工作人员表示,当时车辆是以个人名义购购买,如果需要公户付款,则需要进行购车人的变更。 在漫长等待中,人在国外的张先生接到车辆下线通知。但在随后的10天里,没有交付人员通知其提车,也没有人通知其变更手续。 “经过我主动沟通后,有交付人员说暂定9月2日提车,但是实际上5日才能完成变更。我本来以为完成变更两三天后就可以提车,结果还是没有人联系我。”张先生告诉记者。 按照小米汽车销售人员的说法,如果用户购买了小米汽车,会建立一个沟通群,包括销售人员、一位关注制造端流程的工作人员、一位交付人员和车主本人。然而,在面对一些用户的特殊状况,沟通群工作效率低、“已读不回”、“已读乱回”成为不少用户吐槽的点。 上海的辛女士也在交付环节遇到了状况。辛女士称,在车辆完成下线后,有交付人员告知其尽快结清尾款,并约定12月1日提车。11月30日,辛女士未验车便结清了尾款。但当其在交付群里再次确认提车时间时,一直杳无音讯,直到主动电话交付中心时才被告知,自己的车在运输过程中出现问题,要10天后才能达到交付中心。 另一位来自上海的韩女士称,自己购买了小米SU7,但在交付过程中或是交付时间不确定,或是遭遇交付人员的搪塞,“我遇到最多的回答就是,找400(官方客服)、不清楚、不确定,整体感觉小米汽车的交付环节比较混乱。” “车辆下线后,用户一般会收到支付尾款的通知。按照约定,用户需要在7天内支付尾款。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在7天内支付,可以与交付人员协商支付时间。”小米汽车相关人士表示,如果用户希望验车后再付款,也可以跟交付人员协商。 在行业人士看来,无论是张先生的“失联”,抑或是两位女士遭遇的交付时间不确定,都反映出小米汽车服务管理体系的缺失——信息传递口径不一、问题升级机制不完善,导致一线服务人员应对能力参差不齐。 售后:网点配置不足 类似因为服务资源配置不到位而影响用户体验的案例,在售后服务环节也同样存在。 江苏昆山车主封先生的经历颇具代表性。作为小米SU7标准版车主,特意在购买新车时选购了服务包。由于工作日需要用车,打算去售后网点对车辆进行保养和补漆服务的封先生只能选择周末到店。结果至周日晚,其到店取车时却被售后人员告知已完成补漆服务,但未做保养,原因是“这两天店里有三十多台车,所有工位都在忙”。 最终,封先生向小米官方客服投诉后,工作人员为其免费取送车并进行了保养。“虽然事情解决了,但也耽误了两天时间。”在封先生看来,昆山虽然是县级市,但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小米汽车的保有量也很大,但目前仅有一家服务中心,显然难以承载车主的服务需求。 12月2日,小米汽车方面表示,自2024年4月3日起,累计交付量已超50万辆。截止11月30日,全国已有249家服务网点,覆盖全国144城。相比之下,成立十年的蔚来汽车,累计交付超过80万辆,并已建成544个服务网点。 当小米以“爆款逻辑”实现产品快速突围时,售后渠道的速度却未能跟上销量增长的步伐,这种失衡在低线城市更为明显。为破解网点不足问题,小米在2月启动了授权售后服务合作伙伴招募计划,打破“4S店优先”模式,以降低准入门槛的方式加速渠道覆盖。该计划允许合作伙伴共用洗车、钣喷等辅助区域的“店中店”模式,为三至四线城市快速填补服务空白提供了可能。 在行业人士看来,虽然通过授权售后服务可快速铺设网点,避免车主无处可修,但这一模式同样暗藏隐忧。例如,不同品牌的喷漆工艺规范差异显著,共用钣喷车间若缺乏专属管理标准,极易出现涂料混用、工艺不达标等问题,导致漆面色差、耐久性下降等隐患。 鉴于交付及售后等诸多环节被车主诟病之处,小米汽车已经做出了一系列改进动作。除上述提到的授权服务网点的扩张计划,小米还于今年12月开启了一系列人事调整,其中包括新的汽车销交服部总经理任命。而小米汽车董事长雷军在12月初宣布,小米SU7斩获中国质量协会纯电动中大型轿车用户满意度第一名。 “真正破解‘销量狂奔与服务滞后’的矛盾,还需要将服务提升到与产品同等重要的战略高度。”上述行业人士认为,汽车业服务链路长、服务周期也长,随着保有量的提升,所需的销服资源将会成几何级增长,“对任何一家车企来说,这是一个体系能力搭建的问题。小米汽车同样无法回避。”
为规范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究起草了《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指南》细化了汽车生产企业价格行为规范,明确了从整车到零配件生产、从定价策略到销售行为各环节的价格合规要求。 一是实行全流程价格管理,要求建立覆盖整车销售、金融服务等环节全链条价格管理制度。 二是规范促销与定价行为,要求返利政策清晰明确且以合同等形式约定,尊重经销商自主定价权。 三是依法打击不正当价格行为,细化了多种表现形式。四是强化公平定价约束,禁止对同等交易条件经营者实施价格歧视,禁止生产者之间及零配件企业之间价格串通。五是规范零配件及功能收费,明确“付费解锁”功能需告知免费期限及收费标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究起草了《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网址 :,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价监竞争局,邮政编码:100088。信封上请注明“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22日。 附件:1.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 2.关于《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5年12月12日 附件1: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汽车行业价格行为,维护汽车市场价格秩序和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加强价格合规建设,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汽车生产、新车销售活动时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指南。 第三条 汽车行业各经营主体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其价格行为要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 第四条 汽车行业各经营主体围绕国家战略,在发展经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作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促进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汽车行业相关协会在政府部门指导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价格合规建设。 第二章 汽车生产企业价格行为 第六条 汽车生产企业建立以生产成本为基础、市场供求为导向的定价策略,对所属整车销售、金融服务等环节实行全链条价格行为管理,确保价格行为规范。 第七条 汽车整车生产企业返利政策要清晰明确,以合同等方式与经销商事先约定。 第八条 汽车整车生产企业要尊重汽车经销商自主定价权,在合作中遵循公平交易、平等协商的原则。 第九条 汽车整车生产企业之间以及汽车零配件生产企业之间,实施下列价格串通行为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一)固定或者变更汽车及零配件价格水平; (二)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 (三)约定采用统一的价格计算标准; (四)其他价格串通行为。 第十条 汽车生产企业除了依法降价处理积压商品外,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实施下列价格行为,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一)整车、零部件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二)采用高规格、高等级充当低规格、低等级等手段变相降低价格,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三)通过采取折扣、补贴等价格优惠手段,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四)进行非对等物资串换,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五)通过以物抵债,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六)采取多发货少开票或不开票方法,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七)通过多给数量等方式,变相降低价格,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八)在招标投标中,采用压低标价等方式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九)采用其它方式,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汽车生产企业生产成本包括制造成本和由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构成的期间费用。出厂价格指汽车生产企业销售给经销商、贸易商等企业的开票价格。 第十一条 在汽车供应链出现供需严重失衡问题时,汽车零配件生产企业成本未显著变化,无正当理由大幅度提高价格,扰乱市场正常秩序,存在较大法律风险。 第十二条 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相同的汽车产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经销商、贸易商,不得实行价格歧视。 第十三条 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应当规范“付费解锁”功能的收费行为。 (一)对于有免费期的功能,销售时应当告知免费期限、后续收费标准等内容,免费期自车辆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免费期结束前应再次提醒消费者; (二)对于需收费的差异化增值功能,销售时应当明确告知,未明确告知的差异化增值功能不得收费。 第三章 汽车销售企业价格行为 第十四条 汽车销售企业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 (一)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标明车辆名称、销售价格、计价单位、型号、生产厂商及主要配置、标准参数等信息。有可选配件的,要标明可选配件的名称、价格、规格、产地等内容。不能现场交付车辆的,要在交易前明确告知交付时间; (二)经营者可以选择采用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 (三)商品或者服务项目较多的,可以同时采用电子查询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无法一次性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全部公示的,应当告知消费者便捷获知明码标价详细内容的方式或者途径; (四)经营者通过网络平台方式销售汽车的,应当通过网页,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涉及相关配件或者产品配送的,还应当标示配送方式、运输费用、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如果颜色、产地、工艺、配件的规格和品牌等对价格有影响的,要明确标示。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要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 (六)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 前款第一项中“销售价格”是指汽车销售企业自主制定的价格,并非厂商指导价。 第十五条 汽车销售企业开展促销活动,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显著位置公示促销规则、活动期限、适用范围等; (二)真实标明折价、减价基准; (三)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预付款等折抵价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计算的具体办法; (四)开展补贴促销的,还应在显著位置标示补贴对象、补贴方式、参与条件、起止时间等信息。 第十六条 汽车销售企业应当规范价外馈赠行为。 价外馈赠是指无偿赠送给消费者一定金额的购物券、礼品、优惠待遇等。 采取赠送物品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赠品)的,要如实标明赠品品名、数量等,或者赠送服务项目、次数等,或者展示赠品实物样品。赠品的价格或者价值能标尽标,且所标示的价格或者价值应当真实有依据。确有合理理由的,赠品可以不标示价格或者价值。赠品兑换带有价格附加条件的(如使用范围、兑换地点等),还要明确公示。 第十七条 汽车销售企业诚信经营,不得利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实施下列行为的,存在较大法律风险: (一)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二)使用虚假的“市场价”“厂商指导价”“市场参考价”等被比较价格进行宣传; (三)虚假标示“限时降价”“清仓价”等,降价促销时标注的被比较价格高于同一经营场所本次促销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 (四)以贷款购车、购买保险等作为交易附加条件的,未在交易前告知或未显著标示;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对汽车价格、赠品价值、售后服务费用等作出承诺但实际未兑现; (六)以低价宣传,实际无相关产品销售; (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第十八条 汽车销售企业除了依法降价处理积压商品外,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实施下列价格行为,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一)销售商品的价格低于进货成本; (二)采用高规格、高等级充抵低规格、低等级等手段变相降低价格,使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进货成本; (三)通过采取折扣、补贴等价格优惠手段,使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进货成本; (四)进行非对等物资串换,使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进货成本; (五)通过以物抵债,使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进货成本; (六)采取多发货少开票或不开票方法,使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进货成本; (七)通过多给数量、批量优惠等方式,变相降低价格,使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进货成本; (八)在招标投标中,采用压低标价等方式使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进货成本; (九)采用其它方式,使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进货成本。 第十九条 汽车交易网络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经营者”)依法履行平台管理责任,规范平台内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一)平台经营者应当尊重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技术手段或其他方式,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参与价格促销活动; (二)平台经营者发起、组织价格促销活动的,明知或应知平台内经营者在其组织的促销活动中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必要处置措施予以纠正并保存相关记录;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和调查处理时,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数据信息、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条 在平台内经营者展示的价格显著低于厂商指导价或者市场价格水平时,鼓励平台经营者及时提醒平台内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和自身经营情况,合理合法开展经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同时提醒消费者该低价可能存在交易异常风险。 第二十一条 汽车销售企业在收取与汽车销售相关的服务费用后,应当真实地为消费者提供相应的服务,实施以下行为存在法律风险: (一)只收费不服务或减少服务内容或者降低服务标准; (二)将同一服务内容标示在不同的服务项目中进行重复收费; (三)将应由自身承担的义务以其他服务名义进行收费。 第四章 制度建设 第二十二条 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内部价格合规管理机制,负责协调和监督企业价格合规管理工作,健全完善价格合规管理制度,组织开展价格风险识别与预警,参与价格合规审查和风险处置等。 第二十三条 汽车行业内部价格合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制度: (一)价格决策机制。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建立健全价格决策制度,明确价格决策的权限、程序和责任。对于重大价格调整、新产品定价等事项,通过集体决策等方式进行; (二)销售合同管理机制。销售汽车、零部件及相关产品应以书面合同为依据,合同中应明确项目、标准、金额、付款方式及时间等内容。合同签订前,应向交易对象详细说明付款金额和方式,确保对方知情。合同签订后,妥善保管合同文件,确保行为有据可查; (三)内部监督机制。强化对价格制定、调整、价格促销等行为的监督审查,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四)价格应急处置机制。建立价格应急处置预案,妥善处置价格纠纷,完善处置流程、责任分工、沟通机制等内容。开展网络舆情风险隐患常态化排查,及时进行风险提示,早发现、早研判、早处置; (五)风险防控机制。根据行业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结合自身规模、商业模式等因素,突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定期对价格行为进行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合规风险,对可能引发舆情、集体投诉或者行业强烈反映的价格行为,提前预警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六)价格合规培训机制。加强对相关岗位和人员的价格合规培训,强化价格自律意识。管理人员带头接受合规培训,其他员工接受有针对性的专题培训。 第二十四条 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市场推广、定价决策、销售执行等环节的责任主体与权限划分,规范价格形成与实施过程,防止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二十五条 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变化情况,及时对合规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对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指南中汽车生产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汽车整车生产及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汽车销售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代理商,汽车贸易商等。 第二十七条 行业协会可以参考本指南,制定本行业落实细化措施。 第二十八条 本指南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2:关于《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汽车行业价格行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汽车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链长、覆盖面广、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近年来,随着汽车市场尤其是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快速发展,新型商业模式不断涌现,价格行为也日趋复杂。实践中,汽车生产销售领域存在价格标示不规范、价格欺诈、价格串通、非理性竞争等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为统一监管规则,明确法律边界,引导各汽车生产销售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指南》。 二、起草过程 (一)系统总结监管经验。深入研究《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在汽车行业的应用,系统梳理汽车生产、销售等环节存在的典型价格问题及监管案例,确保《指南》针对性。 (二)充分开展立法调研。通过座谈、实地走访等方式,广泛听取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行业协会、消费者及专家学者意见,掌握行业实际运作模式和价格行为痛点难点。 (三)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征求了相关部门、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主要汽车行业协会和部分代表性企业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指南》共五章 28 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体原则和要求(第1—5条)。明确《指南》的制定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规定价格行为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并鼓励行业协会加强自律,推动行业价格合规建设。 (二)细化汽车生产企业价格行为规范(第6—13条)。明确了从整车到零配件生产、从定价策略到销售行为各环节的价格合规要求。一是实行全流程价格管理,要求建立覆盖整车销售、金融服务等环节全链条价格管理制度。二是规范促销与定价行为,要求返利政策清晰明确且以合同等形式约定,尊重经销商自主定价权。三是依法打击不正当价格行为,细化了多种表现形式。四是强化公平定价约束,禁止对同等交易条件经营者实施价格歧视,禁止生产者之间及零配件企业之间价格串通。五是规范零配件及功能收费,明确“付费解锁”功能需告知免费期限及收费标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三)明确汽车销售企业价格行为要求(第14—21条)。聚焦汽车新车销售环节,着力规范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虚假促销等突出问题。一是细化明码标价规则,要求经营场所及网络平台真实、准确标示商品和服务信息,严格区分汽车产品价格与销售服务价格,严禁价外加价。二是规范促销行为,要求显著公示促销规则、期限及限制条件,如实标明赠品信息。三是细化价格欺诈形式,明确禁止误导性标价、虚假比较价格、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行为。四是建立风险提示机制,鼓励平台对显著低价行为进行经营风险和消费风险双向提示。五是规范服务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重复收费、转嫁收费等行为。 (四)引导建立健全内部合规管理制度(第22—25条)。指导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构建系统化的内部价格合规管理体系,从源头预防价格违法行为。一是明确制度架构,鼓励企业设立内部价格合规管理机制,负责协调、监督合规工作,开展风险识别与应急处置。二是规定六大核心机制:包括价格决策、销售合同管理、内部监督、价格应急处置、风险防控及价格合规培训机制,实现价格行为全流程管控。三是强化执行与持续改进,要求企业明确内部责任划分,并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及时修订制度,确保有效执行。 (五)附则(第26—28条)。对汽车生产企业和汽车销售企业的概念进行了解释。行业协会可以参考本指南,制定本行业落实细化措施。
SMM12月12日讯: 要点: 近期,磷肥保供稳价会议的召开和云天化倡议书发布,旨在稳定国内春耕用肥市场。然而,其背后反映的“硫磺价高”现实以及“国内优先、限制出口”的强力调控措施,对新能源产业,尤其是磷酸铁锂电池领域,或将带来较大的影响。 一、行业热点:磷肥市场座谈会+云天化倡议书+保供稳价 【磷化工:北京召开磷肥市场座谈会达到四点共识涉及出口、稳价、硫磺等内容】 2025年12月11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贸易司指导下,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组织重点磷肥生产与流通企业召开专题会议,做好磷肥保供稳价工作。建议四点: 1、保持高开工率不减产,并在2026年8月前不安排出口; 2、至2026年春耕结束不再调整购销价格; 3、协调硫酸等关键原料“国内优先”; 4、确保市场价格反映真实供需。 【磷化工:云天化发布磷肥产品保供稳价倡议书】 2025年12月09日,云天化发布磷肥产品保供稳价倡议书。因磷肥生产的重要原料硫酸在硫磺价格上行影响下,每吨磷肥成本上升千元左右,成本压力导致磷肥企业利润微薄甚至出现亏损现象。而磷肥关乎粮食安全,云天化提议行业竭力保供稳价、共护市场秩序、助力增产丰收!在今年5月10日,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在硫磺价格上涨情况下,郑重提出一项行业自律倡议,旨在确保肥料市场的稳定供应与合理价格。 二、热点解读:磷肥市场专题座谈会(保障供应+限制出口+稳定价格+规范销售+确保原料+国内优+加强衔接+信息透明)、云天化的担当与决心 就磷肥市场专题座谈会其核心可归纳为“四句话、八要点”。 要点1:春耕备肥进入关键阶段; 要点2:局部磷肥市场价格出现异动,需国家统筹调控。 要点3:磷肥供需基本面无缺口,后期供应有保障; 要点4:价格波动源于成本上涨、阶段性需求及市场预期不稳,可通过调控平抑。 要点5:生产企业高负荷生产,2026年8月前自愿不出口; 要点6:产销锁定合理价,2026年春耕前不提价,严禁囤货加价哄抬; 要点7:硫酸等原料“国内优先”,协会组织签订稳定供销合同; 要点8:稳定预期、肥价回归合理,保障2026年春耕用肥充足价稳,保护农民积极性。 云天化发布磷肥产品保供稳价倡议书,展现了企业的担当与决心。尽管商业公司本质上以市场供需为导向,以营利为目标,但能够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不忘服务行业的初心,已显得尤为可贵。 三、磷酸铁锂:对新能源行业的多重影响分析 磷酸铁锂磷源、硫磺价格。 硫磺价格高企,在稳价后价格止涨弱稳。 目前来看磷酸和工业一铵价格仍上行中。 新能源产业链,尤其是磷酸铁锂(LFP)正极材料,其上游是高纯磷酸/磷酸一铵,与磷肥行业同源。磷肥市场的调控,通过以下路径传导至新能源领域: 1、资源争夺加剧,工业一铵和净化湿法磷酸供应趋紧 逻辑:政策要求硫酸“国内优先”保供磷肥生产,并冻结磷肥价格。这可能导致:可用于生产工业一铵和净化湿法及食品级磷酸的高品位磷矿资源、硫酸资源,被优先配置给保供任务重的肥料级磷铵生产线。 磷化工企业的产能和原料分配向肥料倾斜,可能挤压工业磷酸及其下游(如磷酸铁)的原料供应。 磷酸铁锂正极材料的前驱体磷酸铁的产能释放可能受到原料(磷源和硫源)可获得性的制约,增加供应不确定性。 2、成本传导受阻,产业链利润结构重塑 在“严禁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和价格冻结的背景下,磷肥环节的成本压力(高硫磺价)难以向下游农资消费者顺畅传导,这部分压力必然需要在整个磷化工体系内部消化。 磷化工企业为了维持整体利润,可能更有动力将成本向市场化程度更高、价格传导更顺畅的工业一铵、磷酸及新能源材料板块转移,这直接推高磷酸铁锂正极材料的制造成本。 3、出口限制警示,抵制价格上涨速度 本次调控要求磷肥在长达近三个季度的时间内(至2026年8月)不安排出口,在粮食安全与战略资源保供面前,商业出口需求可能被暂时让位。 新能源企业需要重新评估上游磷化工资源的长期供应安全,有磷矿资源企业会通过磷矿的利润反哺磷肥的亏损,无磷矿企业将面临生存压力。虽然目前限制的是肥料出口,但在极端情况下,不排除政策为了保障国内新能源产业链的原料,而对工业磷酸盐的出口也进行指导或限制。这促使下游电池和整车企业思考如何通过长协、合资、入股甚至向上游一体化等方式,锁定磷资源。 四、结论与展望:或将转移成本向新能源产业 此次磷肥保供稳价行动,看是农业领域的调控,实则是一次“硫磺-磷资源”在全国不同战略产业(农业vs新能源)间的重新平衡。 短期来看,新能源行业将主要承受成本上升和原料供应紧张的压力。磷酸铁锂路线的成本优势可能受到一定侵蚀。 中长期来看,这将强力驱动新能源产业链向上游磷资源端进行更深入的整合与布局。拥有磷矿、硫磺及一体化产业链优势的化工企业(如云天化、川发龙蟒、云天化、兴发集团、川恒、新洋丰、云图等)的战略地位将更加凸显。同时,也将倒逼行业开发新的技术路径,如对低品位磷矿的利用、磷酸铁工艺的降本革新等。 总之,硫磺价高与磷肥调控,为高歌猛进的新能源行业敲响了一记警钟:产业链拓展和成本把控将如何把握为好? 说明:对本文中提及细节有任何补充,随时联系沟通,联系方式如下 : 电话021-20707860(或加微信13585549799)杨朝兴,谢谢!
本周铜价再次突破历史新高,伦铜周内震荡上行,至周五盘中最高上册11952美元/吨,一度向12000美元/吨大关上行。宏观层面,一方面美国核心PCE持续回落、初请失业金人数大幅超预期上升,进一步确认通胀回落与就业走弱并存的格局;另一方面,美联储如期降息25个基点,尽管部分官员与候选主席释放偏鹰信号,但特朗普公开表态“降息力度不足”,强化市场对后续宽松空间的想象。美元指数在政策与数据共振下整体承压回落,为铜价提供持续支撑。 基本面方面,本周铜精矿谈判仍在相商过程中。与往年不同,部分电解铜内贸及外贸长单报盘先于铜精矿TC长单价格报出。整体溢价较2025年均出现大幅抬升。目前现货与长单预期较为割裂,上下游之间预期矛盾凸显。需求端受铜价快速上涨压制,下游企业采购转为谨慎,成交表现疲软。 展望下周,一方面日本央行加息预期对美元指数形成压制,铜价有继续强势震荡预期。另一方面铜精矿TC长单价格预计会在圣诞节前出结果,对铜价亦有支撑作用。预计伦铜波动于11500-12200美元/吨,沪铜波动于91500-95500元/吨。现货方面,年末市场需求表现疲软,下游受铜价高企影响订单偏弱。预计现货对沪铜2512合约在升水-120元/吨-升水100元/吨。
本周铅蓄电池市场更换需求市场相对回暖,其中偏北方地区降温,提振汽车蓄电池市场更换需求上升,部分经销商库存有所下降,采购积极性好转。而铅价呈偏弱震荡,11月电池涨价计划告吹,12月又为全年最后一个月,部分经销商考虑到全年销量计划加大采购,若已完成者则保持按需采购。另生产企业方面,因铅价下跌,部分企业有意按需逢低备库,但更多的企业仅以刚需采购。
下周为圣诞节假期前一周,宏观经济数据密集,分别为中国11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中国11月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美国11月失业率、美国11月季调后非农就业人口、美国10月零售销售月率和美国11月未季调CPI年率等数据。本周美联储如期降息25个基点,并且对未来利率路径进行预测,预计2026年底联邦基金利率的预测中值为3.4%,2027年底为3.1%,与9月份会议的预测持平。 伦铅方面,近期LME铅库存持续走低,但LME0-3贴水却进一步扩大,周中一度扩大至-51.57美元/吨,为14个月以来的新低,进而拖累伦铅运行重心下移。而美元指数走弱,铜锌白银等伴生矿金属走势强劲,或为铅价带来一定支持,下周伦铅预计止跌回升,将运行于1970-2015美元/吨。 国内沪铅方面,国内基本面表现温和,供需两端暂无突出矛盾,铅价走势尚不明朗。下周原生铅与再生铅企业生产增减并存,加上沪铅2512合约即将进入交割,交仓预期带来显性库存累增的可能,但现货流通货源预计减少,或支持铅价止跌,预计沪铅主力合约运行于17000-17300元/吨。 现货价格预测:17000-17250元/吨。原生铅方面,冶炼企业恢复与检修并行,叠加交割因素,现货流通货源有限,现货铅升贴水将维持本周的水平;再生铅方面,偏北方地区降温影响运输及废料回收,冶炼企业生产收紧,多以挺价出货,精铅贴水难以扩大。铅消费方面,下游企业生产稳中有升,而铅价频繁波动,部分下游采购谨慎,多以按需采购状态。
据了解,截至12月11日,原生铅主要交割品牌厂库库存为1.31万吨,较上周增加0.12万吨。 本周原生铅冶炼企业检修与恢复并存,整体供应变化不大,但地域性供应差异相对扩大。近期铅价呈震荡回落态势,下游企业避险观望,采购积极性较上周减弱,同时冶炼企业多挺价出货,现货市场成交转淡,导致冶炼企业厂库库存继续上升。另下周华东地区冶炼企业检修即将结束,又适逢2512合约进入交割,预计部分冶炼企业厂库将存在转移的可能,缓和企业库存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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