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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全文如下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4年11月12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司负责人 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答记者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货物和劳务税司,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此次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党中央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抓紧完善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需要对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涉及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如何衔接予以明确,并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进一步调整优化相关税收政策,加大支持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此次对房地产市场相关税收政策做了哪些调整? 答:(一)加大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力度,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缓解房地产企业财务困难。 契税方面,将现行享受1%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并明确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可以与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即调整后,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统一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 土地增值税方面,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区情况对实际执行的预征率进行调整。 (二)明确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保持房地产企业税负稳定。 增值税方面,在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对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一律免征增值税,原针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非普通住房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土地增值税方面,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对纳税人建造销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继续实施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调整后的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纳税人如何办理优惠政策? 答:(一)政策内容。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二)办理方式。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为让更多的纳税人享受到政策红利,对于2024年12月1日后个人购买住房申报缴纳契税的,以及2024年12月1日前购买住房但于2024年12月1日后申报缴纳契税的,符合新发布公告规定的均可按新发布公告执行。 四、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新发布公告规定的可按新发布公告执行。 五、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六、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与我国房地产开发模式相适应,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制度。为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调节作用,税务总局于2010年发文明确了各地区预征率下限,其中:东部地区为2%,中部和东北地区为1.5%,西部地区为1%。 此次调整,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后,东部地区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为1%,西部地区为0.5%。 七、税务机关将采取哪些措施方便纳税人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答:为确保纳税人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红利,税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持续优化纳税服务,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一是进一步提升窗口服务效能。公告发布后,各地税务部门将以不动产登记办税“一窗受理”工作模式为依托,进一步优化线下窗口设置和线上操作流程,为购房群众提供缴税、办证“一件事一次办”的“一站式”服务。此外,税务部门还将视需求采取增设服务窗口、延长办税时间等方式,为有需求的群众提供办税服务。 二是进一步优化资料提供方式。持续加大部门协作信息共享工作力度,利用共享信息开展数据预填,减轻纳税人资料提供负担和填报负担。对于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三是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各地税务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地方实际,通过办税服务厅纳税辅导岗专人、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专线为纳税人提供专业的政策内容解读和办税流程咨询服务,快速响应纳税人关切,确保办税井然有序。同时,利用多种媒体媒介开展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
SMM11月13日讯:今日0#锌主流成交价集中在25010~25200元/吨,双燕成交于25230~25410元/吨,1#锌主流成交于24940~25130元/吨。早盘市场均价贴水0~10元/吨左右,跟盘报价较少。第二交易时段,普通国产报价对2412合约升水380-390元/吨附近,高价品牌双燕对2412合约升水600元/吨,SMC对2412合约升水330-360元/吨附近。今日锌价虽小幅下滑但仍高位,下游接货询价情绪不高,出货不畅下贸易商小幅下调现货升水报价,今日交投仍以贸易商间较多,整体成交未见明显改善。
SMM11月13日讯:天津市场0#锌锭主流成交于25020~25240元/吨,紫金成交于25060~25280元/吨,1#锌锭成交于24510~24700元/吨附近,葫芦岛报在28450元/吨,0#锌普通对2412合约报升水390~430元/吨附近,紫金对2412合约报升水430~470元/吨附近,津市较沪市升40元/吨。截止午市收盘,新紫对12合约报升水400~430元/吨,驰宏对12合约报升水390~430元/吨,西矿对12合约暂无报价,高价品牌紫金对12合约报升水430~470元/吨附近。今日盘面有所回落,但仍未至下游心理价位,下游刚需补库为主,而月差依然较大,贸易商出货并不积极,报价较少,整体市场成交清淡。
在财政部等部门多次提及重启土地储备专项债发行后,自然资源部开始落实土储专项债的操作细节。根据11月11日《自然资源部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下称“通知”),专项债优先收购企业无力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和商服用地。分析指出,本轮土储专项债重在调节土地供需关系,改善土地市场量价齐跌的现状,同时缓解地方政府、拿地城投及房企的资金压力。 收购闲置土地,调节土地供需关系 《通知》表示“运用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是减少市场存量土地规模、改善土地供求关系、增强地方政府和企业资金流动性、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的关键举措。” 中诚信国际的研究指出,财政部本轮重启土储专项债,主要是考虑到当前各地闲置未开发的土地相对较多,与上轮侧重“开发”不同,本轮侧重于“回购”,旨在调节土地市场的供需关系,减少闲置土地,增强对土地供给的调控能力。 当前土地市场量价齐跌,根据华泰证券固收团队的统计,今年1-10月中指300城住宅用地推出建面同比-33.31%,成交建面同比-31.98%,平均溢价率3.87%,同比去年下降1.58pct。 《通知》重点指出,优先收回收购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收回收购的土地原则上当年不再供应用于房地产开发。确有需求的,应当严控规模,优化条件实施供应,在落实“五类调控”的同时,供应面积不得超过当年收回收购房地产用地总面积的50%。 华泰证券固收团队认为,土地市场量价齐跌的现状有待改善。回收闲置土地有助于控制土地供应,运用专项债回收闲置土地、减少土地供应,有利于地产去库存和稳房价。 中指研究院表示,收购存储后形成“净地”“优地”,也有利于补齐公共服务设施短板改善环境,满足居住需要,同时可以腾出空间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有效投资。 缓解地方与房企的资金压力 另外,财联社此前报道过,土储专项债时隔五年重启,是在近年地方财力显著承压的背景下。土地出让收入是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中的主要支柱,已经连续三年负增长。土地出让收入本来就滞后于土地收购存储,下滑使得土储工作更难为继。同时,土地库存的去化滞后,对拿地的房企和城投形成资金占用,增加房企与城投的资金压力。 据民生证券固收首席谭逸鸣的最新统计,2024年前三季度,全国土地市场表现同比2023年前三季度继续呈下滑趋势,土地出让金同比下滑33%。 华泰证券固收团队认为,土储专项债有助于缓解土地出让收入下滑后地方土储工作的压力,并帮助前期拿地但无力开发的城投/房企回笼资金,减轻债务压力。结合化债来看,托底拿地的城投可能成为流动性优先受益的对象。 对于房企,中诚信国际认为,专项债收购无力开发的住宅、商服用地,可改善资金占用情况,缓解流动性压力。房地产企业能够集中力量“保交楼”,或者投入更多精力提升产品质量完成产品升级。 在操作细节上,《通知》进一步指出: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用于收回收购土地,应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的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清单摸清底数。 不过,土储专项专项债在落地过程中还需考虑资金的来源及偿还的问题。华泰证券固收团队指出,地块筛选和项目储备是资金落地的前提。在实操中,还需考虑严控增量及地产惯性下的收支平衡问题。 《通知》最后指出:运用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涉及部门多、利益协调难度大,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司法、税务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要严守土地政策红线底线,妥善处理好土地债权债务关系,保障土地使用权人和抵押权人合法权益,防范廉政风险和道德风险。专项债券额度、使用、管理等有关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中指研究院表示,专项债券的额度等细则仍需财政部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出台政策明确。《通知》落地意味着更多低成本的增量资金将进入市场,对于房企来说,应抓住机会出售存量土地,缓解资金压力,或进一步改善土储结构。对于地方政府来说,专项债券用于收购存量土地,也能够增强地方政府的资金流动性,缓解地方政府的资金压力,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保障民生。
SMM11月12日讯:今日0#锌主流成交价集中在25185~25445元/吨,双燕暂无报价,1#锌主流成交于25115~25375元/吨。早盘市场均价贴水0~10元/吨左右,跟盘报价较少。第二交易时段,普通国产报价对2412合约升水400元/吨附近,高价品牌双燕暂无报价。今日现货换月至对2412合约报价,近月月差未缩窄下,现货升水延续高位,下游接货询价情绪不高,整体交投以贸易商为主,市场成交表现一般。
SMM11月12日讯:天津市场0#锌锭主流成交于25190~25470元/吨,紫金成交于25250~25510元/吨,1#锌锭成交于24670~24930元/吨附近,葫芦岛报在28680元/吨,0#锌普通对2410合约报升水400~430元/吨附近,紫金对2410合约报升460~470元/吨附近,津市较沪市升水20元/吨。截止午市收盘,普通品牌驰宏对12合约报升水400~430元/吨,红烨对12合约暂无报价,新紫对12合约报升水400~430元/吨附近,高价品牌紫金对12合约报升水460~470元/吨附近。盘面持续高位震荡,下游畏高慎采,月差较大贸易商出货佛系,整体成交一般。
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其中提到,积极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加大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收回收购的土地原则上当年不再供应用于房地产开发。确有需求的,应当严控规模,优化条件实施供应,在落实“五类调控”的同时,供应面积不得超过当年收回收购房地产用地总面积的50%。收回收购土地用于民生领域和实体经济项目的,不受上述限制。 自然资源部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支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进一步推动《关于实施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04号)落地见效,积极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加大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运用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是减少市场存量土地规模、改善土地供求关系、增强地方政府和企业资金流动性、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的关键举措。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积极做好地块筛选和项目储备,推动专项债券资金加快落地,切实做到规范操作、有章可循、从严管理、精准高效。 二、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用于收回收购土地,应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专项债券对应的土地储备项目中的储备地块,必须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有储备地块标识码。符合条件但尚未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于2024年12月底前在系统“土地储备机构”模块中填报单位信息及证明材料,部将按程序及时审核并动态更新名录。 三、优先收回收购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其他用途的土地,进入司法或破产拍卖、变卖程序的土地,因低效用地再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收回的土地,以及已动工地块中规划可分割暂未建设的部分,也可以纳入收回收购范围。 四、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的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清单摸清底数,根据需要向社会发布收回收购土地征集公告,综合考虑企业意愿、市场需求、地块条件等因素,确定拟收回收购意向地块和时序安排,分批纳入土地储备计划,优先申报使用专项债券。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清单是安排专项债券的基础,应当根据收回收购土地的情况动态更新。 五、土地储备机构委托经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对拟收回收购地块开展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相较企业土地成本,就低确定收地基础价格。市、县处置存量闲置土地协调推进机制或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根据市场形势、合同履约情况等,集体决策确定基础价格下调幅度,经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确认。在约定期限内未完成收回收购的,应当按照上述程序重新确定价格。 六、收回收购的土地原则上当年不再供应用于房地产开发。确有需求的,应当严控规模,优化条件实施供应,在落实“五类调控”的同时,供应面积不得超过当年收回收购房地产用地总面积的50%。收回收购土地用于民生领域和实体经济项目的,不受上述限制。 运用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涉及部门多、利益协调难度大,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司法、税务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要严守土地政策红线底线,妥善处理好土地债权债务关系,保障土地使用权人和抵押权人合法权益,防范廉政风险和道德风险。专项债券额度、使用、管理等有关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自然资源部 2024年11月7日
SMM11月11日讯:天津市场0#锌锭主流成交于25270~25430元/吨,紫金成交于25320~25480元/吨,1#锌锭成交于24680~24820元/吨附近,葫芦岛报在28640元/吨,0#锌普通对2412合约报升水470~500元/吨附近,紫金对2412合约报升水520~550元/吨附近,津市较沪市升60元/吨。截止午市收盘,新紫对12合约报升水470~500元/吨,驰宏对12合约报升水470~500元/吨,西矿对12合约暂无报价,高价品牌紫金对12合约报升水520~550元/吨附近。今日盘面有所回落,但未至下游心理价位,而月差拉大,贸易商出货意愿较低,报价较少,整体市场成交清淡。
深圳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利息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两项文件征求意见稿,拟提高深圳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加大对缴存职工的利息补贴力度。 职工个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现行的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家庭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现行的90万元提高至110万元。为更大程度惠及缴存职工,《利息补贴通知》拟提高利息补贴标准:累计缴存一年以上(含一年)五年以下补贴标准将由历年结息总额的5%提高至10%;累计缴存五年以上(含五年)十年以下补贴标准将由历年结息总额的8%提高至15%;累计缴存十年以上(含十年)补贴标准由历年结息总额的12%提高至20%。 以下为原文: 深圳拟提高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加大利息补贴力度 2024年11月11日,深圳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贷款补充规定》)和《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利息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利息补贴通知》)两项文件征求意见稿,拟提高我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加大对缴存职工的利息补贴力度。 1、个人最高可贷120万元 家庭最高可贷220万元 为贯彻落实“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有关要求,深圳公积金中心继对租房阶段性100%提取公积金政策续期后,又推出《贷款补充规定》提高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从支持租房与购房两方面协同发力,助力广大缴存职工住有所居、住有宜居。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职工个人申请 职工个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现行的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 家庭共同申请 家庭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现行的90万元提高至110万元。 为积极响应国家生育支持政策,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贷款补充规定》明确,三类购房情形最高额度可以上浮一定比例。 购买首套住房 最高额度可以上浮40%; 多子女家庭购买住房 最高额度可以上浮40%; 购买深圳保障性住房 最高额度可以上浮20%。 满足多种上浮情形时上浮比例可累加 若职工同时符合多种上浮情形,上浮比例还可以累加。 多子女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最高额度可以上浮60%;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住房,最高额度可以上浮80%;若同时满足以上三种上浮情形,最高额度则可以上浮100%,即职工个人申请最高可贷120万元,家庭共同申请最高可贷220万元。 为防范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贷款补充规定》拟同步调整最高额度的动态调整机制内容。 当上年度末我市公积金个贷率 在85%~95%区间 最高额度上浮比例拟回调20个百分点; 上年度末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 达到95%(含)以上 暂停执行上浮政策。 2、提取后尚有余额 可冲还公积金贷款 为进一步缓解职工的还贷压力,《贷款补充规定》拟增设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业务。 正在享受公积金低息贷款的职工,如果办理了现有的“还贷提取”公积金业务后,其本人和配偶公积金账户仍有余额的,还可以申请“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业务,将余额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每年可办理一次。 一些职工家庭由于夫妻双方每月缴存的公积金加起来比房贷月供高等原因,在还贷提取后,公积金账户还有余额;或者夫妻双方没有同步办理还贷提取,其中一方的公积金账户有余额未使用。 新业务推出后,他们可以将公积金账户的剩余资金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这样就能更充分地使用公积金了。 3、进一步加大对缴存职工的利息补贴力度 2012年12月,深圳在全国率先实施公积金利息补贴政策,对于累计缴存达到一年以上,且未曾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办理销户提取时,深圳公积金中心以历年结息总额为基数,按照缴存年限的长短,给予额外的利息补贴,真正实现“息上加息”。 为更大程度惠及缴存职工,《利息补贴通知》拟提高利息补贴标准: 累计缴存 一年以上(含一年)五年以下 补贴标准将由历年结息总额的5%提高至10%; 累计缴存 五年以上(含五年)十年以下 补贴标准将由历年结息总额的8%提高至15%; 累计缴存 十年以上(含十年) 补贴标准由历年结息总额的12%提高至20%。 当前两项文件征求意见稿已发布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信函反馈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21日。
SMM11月11日讯:今日0#锌主流成交价集中在25170~25310元/吨,双燕暂无报价,1#锌主流成交于25100~25240元/吨。早盘市场均价贴水0~10元/吨左右。第二交易时段,普通国产报价对2411合约贴水60~70元/吨附近,高价品牌双燕暂无报价。临近交割,近月月差延续高位,贸易计划交仓增多,下游企业刚需采购为主,整体成交较为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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