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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铜价冲高消费再受打压 料精铜杆下周开工率大幅下降【SMM铜下游周度调研】

    》查看SMM铜报价、数据、行情分析 》订购查看SMM金属现货历史价格        本周SMM调研了国内主要大中型铜杆企业的生产及销售情况,综合看企业开工率为75.45%,较上周小幅上升2.99个百分点。(调研企业:21家,产能:783万吨)         本周(1.19-1.25)国内主要精铜杆企业周度开工率小幅上升2.99个百分点,录得75.45%。受检修完成复产企业以及少量备库需求拉动,开工率如预期小幅回升(预测值75.77%)。        从调研来看,本周开工率小幅回升主要受到样本中检修企业复产拉动,其他企业生产情况基本没有太大变动,本周初下游备库分地区陆续有一定增量,但在下游备库对整体消费产生明显拉动前,铜价在刺激政策下冲高,明显打击下游消费情况。        库存方面,本周消费情况不及预期,且下游企业资金紧张叠加铜价维持高位运行,都进一步使提货速度减缓,本周样本企业成品库存明显上升,截至本周四,环比上升13.46个百分点,达56050吨。SMM调研的21家精铜杆企业中成品库存偏高的达6家。        精废杆价差方面,本周(1.19-1.25)精废杆平均价差为703元/吨,较上周减少了49元/吨,精铜制杆延续经济优势,但整体消费受制于高位运行的铜价及淡季氛围,并无回暖迹象。        下周(1.26-2.1)企业普遍预计产量下滑,且存在部分企业将陆续开启检修计划,或库存较高提前减产的情况,料精铜杆开工率将出现大幅下滑。据SMM数据显示,预计下周(1.26-2.1)开工率61.25%,环比下降14.2个百分点。 附部分精铜杆企业调研详情

  • 铜价突然冲高 对年前现货市场有何影响【SMM分析】

      》查看SMM铜报价、数据、行情分析 》订购查看SMM金属现货历史价格 》点击查看SMM铜产业链数据库         受美元小幅走跌走跌与国内降准0.5%增加1万亿流动性的消息刺激影响,叠加基本面铜精矿供不应求紧张情绪,本周铜价止跌大幅回弹,周三更是随大盘一路上冲,伦铜最高摸至8600美元下方。临近农历春节,铜价意外冲高对现货升水有何影响,以下为具体分析。         因此前美宏观经济指标表现较强韧性,市场对美通胀消解压力持较高预期,备受宏观面聚焦的美联储3月份降息预期不断下调,此前美元一度冲高至103点高位,铜现货消费情绪受抑。故市场看空铜价,部分终端企业等待低位锁价。而铜价突然冲高令大部分终端企业畏高情绪浓厚,上游对预期订单量减少,采购节奏随之放缓。         在电解铜现货市场上,本周SMM1#电解铜现货升水连连走跌,受头寸布局影响,沪铜2403合约多头力量较强,冲高幅度较大。沪铜2402合约对2403合约隔月月差结构达到contango80-100元/吨。然而受订单预期减少,市场期待的下游备库动作迟迟未显现,在低升贴水与高contango月差情况下下游仍以刚需备库为主。持货商面对高contango结构亦不愿过多让价,挺价惜售情绪亦较浓,故市场交投情绪冷清,现货成交受拖累。         展望后市,据调研显示2月初将有大量进口铜流入内贸市场。现货供应量进一步增加,而下游预期备库需求目前难见增量。若铜价持续反弹,年前下游企业或选择提早放假时间,升水下行空间较大易跌难涨,现货成交亦难有增量。而国内若出现持续垒库,年前沪铜或将小幅承压。  

  • 金融支持房地产、推动金融高水平开放 金融监管总局最新发声释放强信号

    今日在国新办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肖远企就金融支持房地产、中小银行风险化解、金融业对外开放等热点话题回应外界。他表示,近期将加快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落地,多方面强化中小银行风险防控,继续推动金融业高水平开放。 统计与风险监测司负责人刘志清介绍称,2023年末银行业机构、保险公司总资产分别为417.3万亿元、29.96万亿元,分别同比增长9.9%和10.4%;2023年商业银行净利润2.38万亿元,同比增长3.24%。财产保险监管司负责人尹江鳌则表示,将进一步优化个人养老金相关金融产品供给,稳步推动养老保险公司转型发展。 加快推进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落地 据介绍,当前银行对房地产融资主要有几个渠道:一是对房地产企业的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按揭贷款)。截至目前,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的余额分别是12.3万亿元和38.3万亿元,其中仅2023年分别发放开发贷款3万亿元,住房按揭贷款6.4万亿元。二是银行投资房地产企业债券,去年末银行购买房企债券余额4275亿元,2023年增长了15%。此外,银行在2023年还向房地产企业提供了并购贷款、存量展期贷款,两项加起来超过1万亿元。 肖远企表示,房地产产业链条长、涉及面广,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影响,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也息息相关,金融业责无旁贷,必须大力支持。近期将重点开展以下几项主要工作: 一是加快推进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落地见效。在城市政府牵头协调机制下,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向本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推送可以给予融资支持的房地产项目名单。二是指导金融机构落实好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要求。三是要继续做好个人住房贷款金融服务。支持各地城市政府和住建部门,因城施策进一步优化首付比例、贷款利率等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指导督促银行更好服务广大人民群众刚性和改善性住房的融资需求。四是指导和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大力支持“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城中村改造等“三大工程”建设,并且要求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2023年商业银行净利润2.38万亿元 刘志清介绍称,2023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417.3万亿元,同比增长9.9%。2023年末,保险公司总资产29.96万亿元,同比增长10.4%;通过债券、股票、股权投资等方式,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各类融资支持25.4万亿元,较年初增加2.9万亿元;2023年赔款与给付支出1.89万亿元,同比增长21.9%;农业保险为农业发展提供风险保障4.98万亿元。资产运行平稳。 风险抵补能力方面,刘志清表示,2023年商业银行净利润2.38万亿元,同比增长3.24%。保险业偿付能力保持充足,2023年末综合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196.5%和127.8%。其中,财产险公司分别为236.5%和204.3%,人身险公司分别为186.2%和110.3%。 刘志清还表示,展望2024年,新型城镇化、绿色转型等方面将形成发展增量,为银行业保险业发展提供强大动力,行业发展机遇大于挑战。银行业有望持续保持稳健发展势头。过去三年,保险业总资产平均增速达到8.7%,保持良好发展态势。保险业未来发展潜力巨大,服务社会经济大局能力将持续增强,更加有效地发挥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 强化中小银行公司治理、严查资本金来源 据介绍,目前全国共有中小银行3912家,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等,总资产110万亿元,在银行业整体总资产占比28%。其中涉农贷款、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分别是21万亿元、29万亿元,占整个银行业涉农贷款、小微企业贷款的比例是38%和44%。中小银行是服务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三农”、乡村振兴的重要金融力量。 肖远企介绍称,未来将从几个方向发力,做好中小银行的改革和风险防控,首先是强化公司治理,优化股权结构,规范公司治理主体的履职要求,建立相互制衡、运行高效的公司治理机制,特别是要严防大股东操纵和内部人控制,严防利益输送和违法违规的关联交易。 其次是加强对高管班子和人才队伍的建设。“要求大型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以及一些头部中小银行,向其他地方中小银行输送人才、输送技术”。然后是分类施策深化改革。“一省一策”启动实施农村信用社改革,“一行一策”指导城商行实施改革。再次是督促中小银行聚焦主责主业。 肖远企还表示,要严格中小银行准入标准,严把股东、高管的准入资格,要严查资本金的来源,充分发挥资本在控制杠杆、配置资源和吸附损失方面的作用。资本监管是监管的重点,要对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缓释、早处置,要做到“四早”,坚持打早打小。要聚焦金融风险“关键人”“关键事”和“关键行为”,严格执法、敢于亮剑,坚决打击金融腐败和金融违法犯罪,要激发金融机构防控风险的内生机制,并进一步强化固化。 做好养老金融 稳步推动养老保险公司转型 尹江鳌介绍称,商业保险年金方面,目前已积累养老金规模超过6万亿元,覆盖近1亿人;养老理财产品方面,11家理财公司在10个试点城市发行了51个产品,认购投资者约47万,规模超过1000亿元。特定养老储蓄方面,目前存款人数约20万人,余额接近400亿元;商业养老金方面,启动试点以来,已累计开户超过59万个;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方面,截至去年末,保单件数约74万件,累积养老准备金规模超过106亿元。 尹江鳌表示,下一步将围绕做好养老金融这篇大文章和落实银发经济有关政策意见,推动保险机构发挥保险保障优势,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等为抓手,积极满足新产业、新业态人员养老保障需求。进一步优化个人养老金相关金融产品供给,针对个人养老金制度特点,研究完善相关业务监管规则。及时总结经验,持续推进商业养老金融试点。稳步推动养老保险公司转型发展,引导推动公司发挥专业优势。 2023年底外资银行在华总资产达3.86万亿 据肖远企介绍称,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推出了50多项金融对外开放的措施。一是取消银行保险机构的外资股份比例限制,包括取消外资参股、收购、增资金融机构的股权比例限制。现在外国资本可以持有银行保险机构100%的股权,实现完全控股。二是大幅减少外资数量型准入门槛。 数据显示,到2023年底,外资银行在华共设立了41家法人银行、116家外国及港澳台银行分行和132家代表处,营业性机构总数量已经有888家,总资产已达到3.86万亿元。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内已经设立了67家营业性机构和70家代表处,外资保险公司总资产达到2.4万亿元,在境内保险行业市场份额已经到10%。 肖远企表示,外资金融机构深度参与我国经济金融发展和金融市场运行,已经成为中国金融业一支非常重要的力量。未来会进一步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协议中金融领域相关规则,继续坚定推进金融领域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大门一定会一如既往,越开越大。

  •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将进一步优化首付比例、贷款利率等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1月25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 金融监管总局肖远企:近期将加快推进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落地见效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肖远企表示,近一段时间以来,我们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从房地产市场供需两端综合市场,不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房地产产业链条长、涉及面广,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影响,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也息息相关。金融业责无旁贷,必须大力支持。近期还将重点展开几个主要工作,一是加快推进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落地见效。近期还将召开相关工作部署会,要求银行尽快行动起来。二是指导金融机构落实好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要求。三是继续做好个人住房贷款金融服务。四是指导和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大力支持重大基础设施、城中村改造、三大工程建设。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2023年发放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合计将近10万亿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肖远企表示,截至目前,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的余额分别是12.3万亿元和38.3万亿元。其中,2023年分别发放了3万亿元和6.4万亿元,这两项加起来将近10万亿元。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将进一步优化首付比例、贷款利率等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肖远企表示,将继续做好个人住房贷款金融服务。支持各地城市政府和住建部门因城施策,进一步优化首付比例、贷款利率等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指导、督促银行更好服务广大人民群众刚性和改善性住房的融资需求。

  • 上海锌:贸易商积极出货 交投氛围一般【SMM午评】

    SMM1月25日讯:今日0#锌主流成交价集中在21300~21370元/吨,双燕成交于21480~21540元/吨,1#锌主流成交于21230~21300元/吨。早盘市场对2402合约报价升水20元/吨;第二交易时段,普通国产报价对2402合约升水10~20元/吨附近,高价品牌双燕对2402合约报价升水190元/吨附近。节前贸易商积极出货,现货升水继续下滑,今日锌价继续上涨,下游畏高观望为主,采买较少,交投氛围一般。

  • 两部门:做好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 满足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的通知》。 《通知》细化了商业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管理口径、期限、额度、用途等要求,明确2024年底前,对规范经营、发展前景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全国性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基础上,除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用于与物业本身相关的经营性资金需求、置换建设购置物业形成的贷款和股东借款等外,还可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用于偿还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集团控股公司(含并表子公司)存量房地产领域的相关贷款和公开市场债券。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商业银行抓紧落实《通知》要求,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通知全文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各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经营性物业贷款作用,满足房地产行业合理融资需求,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业务管理口径 本通知所称经营性物业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持有已竣工验收合格、办妥不动产权证书并投入运营的综合效益较好的商业性房地产的企业法人发放的,以经营性物业为抵押,实际用途投向物业本身或与房地产相关领域的贷款。商业性房地产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商务中心、写字楼、酒店、文旅地产项目等,不包括商品住房、租赁住房。除本通知所称经营性物业贷款外,其他贷款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二、坚持依法合规展业 商业银行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符合本通知定义的经营性物业贷款应纳入房地产贷款统计。 经营性物业贷款的借款人须依法成立,承贷物业应产权清晰,无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经营性物业贷款的借款人可以为房地产开发企业。 经营性物业贷款可用于承贷物业在经营期间的维护、改造、装修等与物业本身相关的经营性资金需求,以及置换借款人为建设或购置该物业形成的贷款、股东借款等,不得用于购地、新建项目或其他限制性领域。经营性物业贷款在发放前应明确贷款用途。2024年底前,对规范经营、发展前景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全国性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基础上,还可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用于偿还该企业及其集团控股公司(含并表子公司)存量房地产领域相关贷款和公开市场债券。 商业银行要根据承贷物业经营状况、评估价值,以及借款人及其集团公司的偿债能力、信用状况、担保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经营性物业贷款额度。经营性物业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承贷物业评估价值的70%。商业银行应结合承贷物业经营情况等因素,按照市场化原则,与借款人协商确定贷款利率及还本付息方式。经营性物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最长不得超过15年,且贷款到期日应早于承贷物业产权证到期日至少5年。 经营性物业贷款第一还款来源应为承贷物业本身的经营收入。商业银行应与借款人在贷款合同中约定资金管理账户,承贷物业经营收入原则上均应进入该账户,优先用于偿还当期贷款本息。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承贷物业经营收支情况的监测,保障信贷资金安全。 商业银行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应以承贷物业作为抵押品。结合第三方评估公司价值评估情况等,审慎确定物业评估价值。借款人与承贷物业实际经营管理主体不一致的,可将承贷物业实际经营管理主体作为共同借款人或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 三、加强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应将经营性物业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强化贷款审批、发放、收回全流程管理,切实保障信贷资金安全,支持通过银团贷款模式分散风险。 商业银行应严格开展贷前调查和贷中审查,科学区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集团控股公司风险,承贷物业有共同产权人或第三方权利人的,贷款前应取得其书面同意。 商业银行应加强贷款投放后的管理,严防贷款被挪用;及时对物业经营及价值情况开展跟踪评估,严密监测借款人及集团公司经营、财务、信用、担保、融资变化等重要信息,全面掌握各种影响贷款安全的风险因素,并采取针对性的风险缓释和保全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各分支机构要加强经营性物业贷款监管,指导督促商业银行严格落实本通知要求,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24年1月24日

  • 城中村改造、保障房建设城市将迎扩围 有望对冲房地产行业下滑态势

    全国将有更多城市在城中村改造以及保障房建设中获得进一步支持,专家认为,这些举措将在对冲房地产行业的下滑中,发挥积极作用。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近期监管部门明确,纳入城中村改造、保障房建设的城市扩围,由城区常住人口超过300万的城市分别扩围至省会城市或城区常住人口超过200万的城市,省会城市或城区常住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按照相关指标推算,纳入城中村改造、保障房建设的城市将由35个分别扩大至52个、106个。 此外,这些城市申报的相关项目还需满足资金收支能够平衡或者项目收益与融资能够平衡等条件。 对于扩围原因,广东省城规院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认为,通过加大城中村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有利于对冲房地产市场下滑,缓冲其对行业上下游的影响。 据统计局近期公布的数据,2023年房地产下行幅度超过市场预期。其中,商品房销售金额跌破12万亿元(116622亿元),回落到2016年的水准(117627亿元);商品房销售面积仅为111735万平方米,创近十年以来新低。2023年全国住宅新开工面积约6.9亿平方米,亦创下近十年以来新低,仅为2019年巅峰年份的四成。 有专家表示,此次城中村改造城市的扩围,其带动的投资规模将超过10亿平方米。而城中村改造、房票安置以及低息PSL这套政策组合,将带动房地产市场建设,促进市场成交、助力楼市稳定增长。 据悉,结合《2020中国⼈口普查分县资料》来看,城中村改造扩围的是常住人口超过200万的大城市,包括唐山、海口、柳州、徐州、烟台、汕头、临沂、西宁、银川、拉萨、兰州、中山、惠州、淄博、温州、呼和浩特、绍兴等17个城市。而纳入保障房建设的城市的城市共71个,除上述城市外,还包括珠海、南通、洛阳、邯郸、包头等。 “不论原有的35个城市,还是新纳入的城市,城中村改造和保障房建设,都会坚持项目清单制下资金平衡的原则。凡是纳入清单入库的项目,都是经过审批、有市场需求,确认资金能平衡的项目。”李宇嘉称,据此清单,才能申请和投放PSL、专项债、中央预算内投资等等。 其进一步表示,这样做的目的,一是为了使这项工程可持续地推进下去,二是不会增加地方政府隐形债务。 事实上,包括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在内的“三大工程”建设,被监管部门明确为2024年房地产行业重点工作任务。今年1月以来,多个省市召开的住建会议表示,要全力实施“三大工程”,推动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等,形成更多增量投资。 目前,厦门、合肥、广州、南宁等城市均公布了首轮城中村改造计划,普遍计划3-5年完成改造。就现有公布数据来看,合肥计划3年内完成104个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2.8万户;南宁计划未来5年实施改造22个城中村,涉及4.4万户,总投资近2500亿元;浙江提出2024年要实施城中村改造2.7万户;辽宁要在全省14个地级城市全面开展城市体检,改造城中村项目51个;四川将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70个。 保障房方面,目前南宁、福州、深圳、广州等城市提出了2024年年度或者首批配售型保障房的计划建设量。其中,深圳、广州、福州计划1万余套,同时国家开发银行已向福州一项目授信2.02亿元,并完成首笔1000万元的贷款发放,后续预计各地的配套资金也将加快落地。 中指院分析师认为,在PSL投放助力下,各地“三大工程”建设将进一步加速,也给市场带来新的期待。 “此次的城中村改造和保障性住房扩容,一方面是弥补旧模式下行对产业链的影响,以保证产业链发展具有延续性,但此举并不是保旧的‘三高’开发模式,而更多出于稳定市场与行业考虑。另一方面,是在供给侧,推进相关改革。”李宇嘉称。 其进一步表示,短期内,此次扩容对商品房市场可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即价格低、配套好的保障房,也许会分流市场商品房的购买需求、市场租赁住房的需求。但长远来看,由于保障房具有无法公开流转的属性,产权人最终还是会去购买商品房,以实现居住消费升级。因此,这类房源的供应,有利于建立健康的、梯度递进的住房消费模式。 对于保障房建设,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住房与城乡建设研究中心主任陈杰指出,保障房在历史上就是房地产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未来在房地产发展将扮演更加重要的作用。 “当下加快保障房建设,在保民生、降风险过程不仅可以为市场注入流动性、注入需求,还可以通过一些措施盘活存量。将来房地产发展模式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在这个过程中,会有更多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融资模式的创新。”陈杰表示。 前述中指院分析师则表示,“三大工程”的加速落实有望拉动房地产投资,为市场注入更多信心。当前城中村改造各地实施细则陆续出台,相关工作推进加速,在此过程中,“房票安置”等政策的叠加,有利于带动房地产销售规模提升。

  • 重庆:建筑面积未超过180平方米的高档住房无需再缴房产税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公布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建筑面积未超过180平方米的高档住房无需再缴房产税。自2024年1月1日起,一是将重庆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税住房的计税依据由“房产交易价”调整为“房产交易价的70%”;二是将不同交易价格区间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对应执行的0.5%、1%、1.2%三档税率,调整为统一的0.5%一档税率;三是将试点以来新购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的家庭免税面积由100平方米调整为180平方米;四是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70%×税率(其中: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五是增加“市政府认为需要减税或者免税的其他情形”的兜底条款。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6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24年1月8日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胡衡华 2024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房产税暂按房产交易价的70%计算缴纳。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应税住房税率为0.5%。” (三)将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修改为“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70%×税率”。 (四)将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修改为“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 (五)在第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四)市政府认为需要减税或者免税的其他情形。” 二、对《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作出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房产税暂按房产交易价的70%计算缴纳。待条件成熟时按房产评估值征税。”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应税住房税率为0.5%。” (三)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70%×税率。” (四)将第十条第一款中的“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修改为“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4年1月1日起至本决定施行前,按照上述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 (2011年1月2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公布 根据2017年1月13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公布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改 根据2023年9月2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61号公布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改 根据2024年1月2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67号公布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改) 为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区域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区域 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二、征收对象 (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四、计税依据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房产税暂按房产交易价的70%计算缴纳。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是否出现产权变动均属纳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房产税,不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五、税率 应税住房税率为0.5%。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70%×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二)免税面积的计算。 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在本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七、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一)对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和缓缴税款。 (四)市政府认为需要减税或者免税的其他情形。 八、征收管理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住房的次月。税款按年计征,不足1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住房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 (四)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九、收入使用 个人住房房产税收入全部用于公共租赁房的建设和维护。 十、配套措施 (一)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按照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年度均价计算确定。 (二)有关部门要配合征收机关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建立存量住房交易价格比对系统,对各类存量个人住房进行评估,并作为计税参考值。对存量住房交易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计税参考值计税。 (三)财政、税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管、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共同搭建房地产信息平台,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四)各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建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对个人转让应税住房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五)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六)欠税公告后仍不缴纳的,纳税人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管理。 十一、本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解释。 十二、本办法从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2011年1月2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公布 根据2017年1月13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公布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改 根据2023年9月2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61号公布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改 根据2024年1月2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67号公布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依据《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房产税是以《暂行办法》确定的住房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第二章 试点区域 第三条个人住房房产税在主城九区行政区域范围征收,即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章 征收对象 第四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以上的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第四章 纳税人 第五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第五章 计税依据 第六条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房产税暂按房产交易价的70%计算缴纳。待条件成熟时按房产评估值征税。 凡纳入征收对象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暂行办法》规定征收缴纳房产税,不再以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第七条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产权是否转移、变更均属征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第六章 税 率 第八条应税住房税率为0.5%。 第七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九条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70%×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第十条免税面积的计算。纳税人在《暂行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 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扣除,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其中: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暂行办法》施行前的独栋商品住宅,允许纳税人选择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第八章 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第十一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当年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二条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第十三条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应税房产毁损的,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审批,当年可酌情减征或免征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九章 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房产权属登记日期的次月起。税款按年计征,不足1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五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应税住房转让的,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一并征收当年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十六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地点为住房所在地。纳税人有多处应税房产,且又不在同一地方的,应按住房的坐落地点,分别向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十七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实时将新购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和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新购住房的合同签订时间、房产权属登记日期、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在重庆拥有住房情况等基础信息传递给当地税务机关。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及时建立“一户式”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档案。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提供的户口簿,确定应税住房的家庭人员。家庭人员以纳税人共同户籍记载的人员为准。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按照征收范围内纳税人及家庭人员拥有住房情况,确定扣除免税面积。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依据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提供的重庆市户籍,或者营业执照,或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确定其是否为纳税人。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将应税住房的坐落地址、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申报期限等通过直接送达、邮寄、公告等方式通知纳税人。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主动向应税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提供减免税要件和其他纳税资料,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事项。 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征收档案信息比对,核实纳税人实际应纳税额,进行税款征收,并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源泉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个人住房房产税,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受托代征单位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第二十九条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三十条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在办税场所或者通过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对欠税的纳税人进行定期公告,公告后仍不缴纳的,纳税人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管理。 第三十一条税务机关根据征管工作需要,可以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三十二条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查阅、调取应税住房所有人与纳税相关的资料、凭证,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如实提供。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有义务为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应税房产情况及其他个人隐私信息保密,除税收违法行为信息外,不得对外泄露纳税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章 配套措施 第三十四条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布为准。 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欠税信息传递给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对欠税的住房予以交易限制。交易限制待纳税人缴清欠税后解除。 第三十六条各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建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对纳税人转让应税住房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管、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获取第三方的涉税信息资料,推进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短信等方式,宣传个人住房房产税,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从2011年1月2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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