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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两部门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 金融机构放款速度有望加快

    房地产行业融资再次迎来利好消息。 1月1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通知》,精准支持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多位专家表示,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事实上是寻找共赢点,通过区分集团风险与项目风险,来精准支持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在这样的利好政策支持下,未来金融机构对部分项目的放款速度有望加快。 此次通知明确,发挥城市人民政府牵头协调作用,在地级及以上城市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研判房地产市场形势和房地产融资需求,协调解决房地产融资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综合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情况及项目开发企业有关情况,提出可以给予融资支持的房地产项目名单,推送金融机构,做好融资支持。 “根据文件,协调机制由城市政府分管住建的副市长担任组长,建立属地住建部门、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等为成员单位的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广东省城规院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告诉记者。 其进一步表示,协调机制的工作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定期会商,研判形势,为项目融资对接搭建平台;二是协调机制推送合格的贷款项目,金融机构对合格项目兑现投放融资;三是通过协调机制推动融资条件满足,比如对四证齐全但仍存风险担忧的项目,进行风险排查与疑虑消除,改善项目现金流预期等,让信贷顺利投放。 “我国房地产开发经营基本采用项目公司制,集团风险与项目风险有差别。”中指研究院企业研究总监刘水表示,目前房地产企业风险仍在蔓延,特别是民营房企融资环境没有明显恢复。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融资协调机制的建立,可让商业金融机构区分集团风险与项目风险,淡化集团情况,重点根据项目资金状况,对不同状况的项目分类支持,加大支持融资需求。 通知要求,金融机构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做好评估,对正常开发建设、抵押物充足、资产负债合理、还款来源有保障的项目,建立授信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积极满足合理融资需求。对开发建设暂时遇到困难但资金基本能够平衡的项目,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新增贷款等方式予以支持。 “未来优质房地产项目有望加快审批流程,尽快形成实物投资,这将有助于房地产投资企稳,减少经济下行压力。另一方面,暂时遇到困难的项目受到融资支持,将有助于减少项目交付风险,改善行业预期,促进房地产需求释放,有利于房地产市场企稳。”刘水称。 不过,李宇嘉认为,此次建立协调机制是建立一个对接平台,让多方展开充分沟通,而贷款是否发放,仍然需要依照银行风险控制、信贷审批流程及规则。 “目前金融机构的首要诉求仍是防风险,然后才是增加贷款,获得收益。”李宇嘉补充道。

  • 周内现货升水连连走跌 换月后将如何变动【SMM分析】

      》查看SMM铜报价、数据、行情分析 》订购查看SMM金属现货历史价格 》点击查看SMM铜产业链数据库                 本周升水连连走跌,仅周五出现小幅回暖。据调研显示下游在本周开工超预期的同时传递出订单走弱信号。下周一(1月15日)为沪铜2401合约最后交易日,换月后升水又将怎样变动?以下为具体分析。 从本周消费来看,受周初月差上扩以及进口铜大量流入内贸影响,现货升水连连走跌,下游逢低补货情绪较好。至周五调研显示,下游备库情况充足,且对于新年备货暂未表现出明显积极性。且在沪铜2402于2403合约保持较低月差的结构下,最后交易日当天买盘情绪或将受挫,预计成交将在下周周中小幅回暖。 从下游开工率来看,本周铜杆开工率虽意外增长,但漆包线与电线电缆开工率均有所下调。据悉临近年末下游订单量均有收缩,下周该情况可能会传导到铜杆市场,前期采购的库存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来消化。消费能力或将进一步受抑。 供给端来看,国内冶炼厂供给基本保持稳定,但近期进口铜预计仍将有部分在换月以后流入内贸,换月时可能推高的升水受进口铜冲击预计将有所下调,在后续期铜可能反弹的情况下亦将承压。 综上所述,现货市场下游预计将呈现消费疲软的局面,在下周一换月当天现货升水或将有所抬升,但预计弱需求将令后续升水承压,且呈现较大弹性的变动,预计下周升水高开低走。

  • 一月上旬以来外盘大幅走跌影响几何【SMM分析】

      》查看SMM铜报价、数据、行情分析 》订购查看SMM金属现货历史价格 》点击查看SMM铜产业链数据库                 近日美元持续低位运行,期铜承压连连收阴。其中伦铜相对于沪铜表现更加疲软,从最高8700美元/吨一路下行至8400美元/吨关口附近。而沪铜主力合约则表现出强力支撑,跌幅较外盘较小。外盘疲软原因几何?又会对现货市场造成怎样的冲击?以下为详细分析。 从消费与库存上看,LME近期虽然处于去库状态,但其原因主要是在于中东战争造成的货运紧张,从宏观数据表现来看,欧洲地区消费仍然疲软,而地缘局势使市场对于缓解通胀与刺激消费的压力进一步增加,故外盘承压明显。从中国1月13日公布的社融数据显示,国内流动性环比也呈现走弱趋势,市场对国内消费预期亦有下调,但因国内库存目前仍处于历史低位,故沪铜底部存在一定支撑,虽承压下行但跌幅较外盘较低,表现较为坚挺。 从汇率上看,近期离岸人民币连连贬值,出口业务利好刺激令外盘承压,内强外弱局面进一步扩大。 展望现货市场,受外盘大幅走跌影响,近期进口比价打开,但受沪铜2401合约交割临近影响,沪铜2401合约与2402合约呈现较大隔月BACK月差,远月合约进口盈亏敞口仍不明显。短期来看,海外贸易商或青睐近月到港货源,进口铜流入内贸量预计将有所增加。长期来看,市场对铜价仍呈看多预期,美元持续低位运行叠加LME库存持续去化影响,期铜底部仍有较强支撑。在新一轮上扬后进口窗口或将关闭。

  • 超预期!精铜制杆开工率为何大幅回升?【SMM铜下游周度调研】

    》查看SMM铜报价、数据、行情分析 》订购查看SMM金属现货历史价格     本周SMM调研了国内主要大中型铜杆企业的生产及销售情况,综合看企业开工率为73.74%,较上周大幅回升10.47个百分点。(调研企业:21家,产能:783万吨)  本周(1.5-1.11)国内主要精铜杆企业周度开工率大幅回升10.47个百分点,录得73.74%。虽仍处淡季,但本周在消费回暖以及几家大型企业复产的带动下,开工率出现明显回升。 从调研来看,本周调研样本中多数企业维持产量不变,余下企业表示消费有一定好转,带动开工率小幅提升,另有四家企业因在元旦期间有部分停产安排,上周开工率低于正常水平,本周在消费回暖带动下恢复生产,因此产量及开工率都有大幅提升。本周精铜制杆开工率超预期回升主因一为消费回暖订单有一定好转,二为上周受元旦关账停产影响的企业这周在市场情绪带动下恢复生产。 而消费好转主要得益于铜价回落,精废铜杆价差也下跌至1000元以下,提振下游拿货情绪,随下游提货速度加快,成品库存垒库也被缓解。 库存方面,随着铜价的走低消费好转,下游提货速度也有所加快,精铜杆成品库存降低,环比下降4.98个百分点。截止本周四,SMM调研的21家精铜杆企业中有6家企业出现成品库存偏低情况。 精废杆价差方面,本周(1.5-1.11)精废杆平均价差为1114元/吨,精废杆价差较上周减少259元/吨,精铜制杆重拾优势。 附部分精铜杆企业调研详情

  • 上海锌:贸易商积极出货 升水延续弱势【SMM午评】

    SMM1月12日讯:今日0#锌主流成交价集中在21250~21360元/吨,双燕基无报价,1#锌主流成交于21180~21290元/吨。早盘市场报价均价附近后一路下调至均价贴水0~20元/吨附近,跟盘暂无报价;第二交易时段,普通国产报价对2402合约升水150~170元/吨附近,高价品牌双燕基无报价。今日升水延续下滑,均价贴水出货为主,贸易商积极出货,预计后续仍有下降空间。

  • 央行“1000亿元租赁住房贷款支持计划”早在2023年已设立 已落地青岛、天津、福州等城

    早在2023年设立的“1000亿元租赁住房贷款支持计划”,再次引发关注。 1月11日,有媒体报道“央行已批复总额1000亿元的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支持8个试点城市购买商品房用作长租房”。 不过,据记者了解,“1000亿元租赁住房贷款支持计划”是2023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设立的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不同于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 为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探索长租房市场建设,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2023年中国人民银行部署在8个城市开展租赁住房贷款支持计划试点,通过设立专项再贷款,引导试点金融机构向试点城市专业化住房租赁经营主体发放长期限租赁住房购房贷款,用于批量收购存量住房、扩大租赁住房供给。 这8座试点城市,分别是重庆、济南、郑州、长春、成都、福州、青岛、天津。 彼时,在2023年7月14日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司长邹澜曾表示,1000亿元租赁住房贷款支持计划在稳步推动,已在郑州、济南等试点城市落地。 此外,福州、天津、青岛等试点城市,也落地了首批租赁住房贷款支持计划。 据福州日报报道,早在去年4月1日,福州市相关方案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报送中国人民银行。目前,福州市对该方案进行了落实、落细,全市范围内超过7200套存量房,近75万平方米,获批授信贷款,首批房源清单确定后,首笔资金4.89亿元也已经落地。 天津首批租赁住房贷款也已发放。2023年12月,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发放天津市首批租赁住房贷款支持计划试点贷款12.88亿元,用于支持购置存量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青岛市首批租赁住房贷款支持计划试点贷款,则在今年1月正式落地。据悉,国家开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青岛市分行成功发放首批试点贷款18.5亿元,支持收购首批存量住房项目7个,涉及房屋总套数2319套,主要用于向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 其中,青岛建融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是青岛市两家试点经营主体之一,该公司为青岛青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目前已获得银行12.4亿元贷款支持,用于收购1032套存量商品房作为租赁住房。 “目前,多城落地的只是首批租赁贷款,贷款金额还不大。预计随着千亿租赁贷款的逐步发放,后续将有利于去库存、改善房地产市场整体流动性,对一些项目加快资金周转速度也将形成利好。”一位房地产行业分析师表示。 值得关注的是,“1000亿元租赁住房贷款支持计划”,并不同于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 1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明确商业银行可按照市场化原则发放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支持企业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依规批量购买存量闲置房屋用作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依法依规批量购买存量闲置房屋用作保障性或商业性租赁住房长期持有运营。 意见指出,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物业评估价值的80%,贷款利率由商业银行综合考虑借款人风险状况、风险缓释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 “此举标志着我国住房租赁金融支持体系进一步完善。”中指研究院研究副总监徐跃进表示,这进一步加强了对住房租赁市场的金融支持力度,有利于拓宽住房租赁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使得租赁住房项目更能够“算得过来账”,从而提升住房租赁企业的投资运营积极性,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健康发展。

  • 上海2023年房地产大宗交易现“翘尾”行情 四季度成交量同比大增74%

    经历低迷期后的上海房地产大宗交易市场,去年年底出现了“翘尾”行情。 据仲量联行今日公布的数据,上海2023年第四季度大宗交易成交总金额达460.5亿元,四季度成交量较上一年同期大幅增长74%;仅四季度的成交,即占据去年全年49%的份额。 四季度交易的翘尾行情,也带动全年成交规模的上升。监测数据显示,2023年上海大宗交易成交总金额为941.2亿元,较上一年同比增长12.6%。 一家国际地产咨询公司人士向记者表示,去年四季度以来,房地产大宗交易活跃度有所提升,但目前的市场仍然比较微妙,价格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 “去年以来,市场上出现一些相当优质的资产。部分资产原本是企业长期持有的,如果不是因资金压力以及出于快速回笼现金考虑,这些资产恐怕短期内是不会拿出来转让的。业主出售优质资产,希望能卖出好价格,但受市场行情因素影响,不得不在价格上让步。不过,在业主已下调出售价格基础上,买家仍然希望价格可以进一步下调,因为在价格等方面难以达成一致,交易过程仍然存在难题。“上述房地产国际咨询公司人士称。 其进一步指出,从市场价格水平来看,部分成交项目确实在价格做出了很大让步。“例如,去年成交的外滩某酒店资产平均价格差不多6万元/平方米的样子,而此前同类资产价格在8万元/平方米以上。去年不少项目能够成交,也与价格折让幅度大有不小的关系,买家认为价格到位了,才肯出手。” 而从买家类型来看,国企买家,尤其是外地国企买家,近两年市场占有率逐步攀升。戴德梁行华东区资本市场部联席主管、执行董事蔡峰表示,从产业联动角度出发,这些买家青睐产业园及大虹桥区域办公楼。 据戴德梁行数据,2023年投资型买家仍在市场占据主导,全年成交占比达79%,且以个人投资者和机构为主,公寓住宅及办公、产业园备受关注。这其中,自用型买家2023年共成交50单,约76%为办公、研发办公资产,投资人更加青睐一线江景或重点核心区物业,总价大多数控制在10亿元以内。 一位人士告诉记者,除商业及办公物业,投资机构尤其看好酒店及长租公寓资产。 而从去年的成交案例来看,酒店资产成为大宗交易市场的新宠。 2023年12月底,江苏金峰水泥集团以24.3亿元的价格从央企华侨城手中,收购了上海宝格丽酒店。除这一顶奢酒店,据多家机构信息,金峰水泥还收购了上海虹口区的喜来登酒店。 “水泥大王”上海扫货之际,一家银行去年12月以近15亿元的价格收购了位于黄浦滨江的绿地万豪酒店;新加坡金鹰集团则在去年年底收购了上海万达瑞华酒店。此外,据一家国际房产咨询机构信息,一位私人老板从卖家手中,收购了陆家嘴凯宾斯基酒店49%股权。 仲量联行华东区投资及资本市场负责人孙翎表示,虽然投资型买家在2020年和2022年表现出谨慎态度,但此类投资人的占比在2023年大宗交易所占比例回升至71%,反映出上海投资市场的逐渐复苏和成熟。 “而国内投资人成为去年主导力量,2023年其在上海大宗交易市场的占比,创纪录达到94%的水平。”孙翎表示。 不过,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一些外资加大了在上海市场寻找投资机会的力度。 “一些外资资金在很长时间没有投资安排了,据我们了解到的信息,部分外资机构又把投资的目光转向了中国,正在上海积极寻找新机会。如果进展顺利,今年一季度有可能就会看到相关成交案例。”一家房产机构人士称。 展望今年大宗交易市场,蔡峰认为, 预计今年会有买家瞄准捡漏机会,从而提高市场活跃度。 “在房地产行业资金紧张的挑战下,预计接下来会有更多的核心商圈优质资产放售。内资买家将继续主导大宗交易市场。“蔡峰称。

  • 全球资管巨头齐声唱多中国地产股:再等下去错失反弹机会

    种种迹象显示,一些全球顶级机构正在密切关注中国地产板块“困境反转”的潜在机会,同时他们不只是嘴上喊喊,早已掏出真金白银开始建仓。 全球资管巨头Loomis Sayles的基金经理Matt Eagan表示, 近期中国地产股的债务重组正在产生结果,市场情绪的回暖可能会导致快于预期的反弹,在场外等待太久的投资人可能会错失这次的机会 。 等待恐酿遗憾 利空已充分反映 据悉,Loomis Sayles的全球资管规模达到3000亿美元,由Matt Eagan共同管理的Loomis Sayles全球配置基金在2023年跑赢了97%的同行。 Eagan也不是唯一在看这一块逻辑的大型机构,富达国际的基金经理也对媒体表示, 历史数据显示,在房地产下行周期中投资那些最终存活下来的地产企业,可能会取得非常多的盈利。 目前Matt Eagan的基金正在加仓融创中国的债券。Eagan表示,即便在完成债务重组后,融创的债券价格仍只有“几美分”,所以完全有可能“翻三倍、或者更高”。Eagan也在关注禹洲集团的机会,这家公司在去年12月底时曾宣布接近与一群债务人达成协议。 富达国际在新加坡设立的一只基金近期买入了一家中国国有地产企业的“小规模仓位”。数据显示,富达全球多元资产增长与收益基金的持仓中包含龙湖地产、华润置地和中国海外发展。 从2019年底开始,中国地产股便进入了持续下跌的状态。即便是具有国资背景的万科,都经历了股价的腰斩,而像融创等出现违约的房企更是接近“脚踝斩”。 (万科、融创股价周线图,来源:TradingView) 一些转好的信号也在显现。本周二万科、龙湖均向债券投资人通报了偿付债券的计划。与此同时,广汇汽车也向美元债投资人承诺会如期兑付本月到期的债券。 海外的“中国地产多头”还有一条底线思维: 许多中国资产的价格已经充分反映了利空 。根据统计,在ICE BAML中国地产高收益指数中,接近35%的债券价格低于30美分。 摩根大通资产管理(香港)的亚洲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Julio Callegari表示:“很多负面的观点已经合理地反映在了价格中, 我们认为房屋销售已经非常接近底部,所以非常有可能到2025年能够看到一个略微上涨的数字。 ” 那...中国股票呢? 种种迹象显示,随着国际机构对中国地产问题的看法趋于积极,看多、做多中国市场的想法和动作也开始出现。 彭博新闻的全球宏观记者Ye Xie今天早上在他的个人社交媒体平台上表示, 他观察到iShares中国大盘股ETF(FXI)的看涨期权持仓量近几日出现了一波飙升,上一次出现类似的情况是在2022年底 。 注:Ye Xie的个人X帐号 根据截至1月9日的数据,FXI的前五大持仓分别为阿里巴巴-SW、腾讯控股、建设银行港股、美团-W和工商银行港股。 一些历史指标也能清晰佐证中国资产“非常便宜”的状态。根据统计,目前中国股(沪深300指数利润率)债(十年期股债)收益率的差值已经超过5.5%。从次贷危机开始,这样的情况总共发生过5次,而在差值超过5.5%后一年里,中国股票的平均涨幅能够达到57%。

  • 央行设立1000亿元支持租赁住房贷款工具 试点8城“先到先得”

    继PSL之后,中国央行再放大招,发放1000亿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以推动楼市去库存、提振楼市信心。 据经济观察网周四消息,央行已批复总额1000亿元的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支持8个试点城市购买商品房用作长租房。8个试点城市分别是天津、成都、青岛、重庆、福州、长春、郑州和济南。 这笔千亿级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年化利率约为3%,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渠道主要为国开行、中国银行等7个国有银行。 一位地方政府人士透露,从2023年3月开始,8个试点城市已着手寻找合适的房源并上报,试点城市之间要比拼速度,因为 这笔贷款并非定额分给8个城市,而是依据项目条件来,原则上成熟一个项目就批一个,“先到先得”。 1月5日,央行、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为租赁住房开发建设、购买(筹集)、运营等多个环节提供多样化融资支持,包含住房租赁开发贷、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住房租赁经营性贷款等。 “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方面,对于企业或事业单位批量购买存量闲置房用作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或住房租赁企业批量购买存量闲置房屋用作保障性或商业性租赁住房长期持有运营的 ,鼓励商业银行发放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 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物业评估价值的80% ,贷款利率由商业银行综合考虑借款人风险状况、风险缓释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 据经济观察网了解,目前,已有青岛、福州等多个城市用“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购买了商品房,纳为保租房,并对外出租。部分城市通过城投平台作为借款主体,购买了城投体系内的现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地方化债压力。 前述地方政府人士还表示, 这笔借款期限长达30年 ,只要租金能覆盖利息,基本可以被看作永续债,只付息、不还本,既能有效缓解城市政府筹集保租房的指标压力,还能减少当地的商品房库存。更重要的是,短期内,地方政府能通过城投平台融到一笔钱,缓解现金流。 华尔街见闻了解到, 1000亿元租赁住房贷款支持计划不同于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是2023年人民银行专门设立的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在济南、郑州等城市试点,用于引导工农中建等7家银行为试点城市住房租赁经营主体收购存量住房提供资金支持,市场化盘活存量房屋、扩大租赁住房供给。 值得注意的是 ,住房租赁团体贷款由央行批复、商业银行发放,分析认为,这可能具有政策性优惠,住房租赁团体贷款利率可能会低于普通商品房贷款。另外,首批试点选择了8个二线城市,这可能意味着当前的支持重点区域为二线城市。 此外,2023年12月,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净新增抵押补充贷款(下文简称PSL)3500亿元,这也是自2023年2月净新增PSL 17亿后,央行首次重启投放PSL。12月27日,福州市首个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滨海双龙新居举行开工仪式,该项目已获得了 全国首笔保障性住房专项贷款。 克而瑞地产研究指出,PSL之所以被大众熟知,与其2014年及其后所充当的棚改货币工具有关,并被认为助推了彼时楼市房价的快速增长。 此时重启PSL或更多是起到托底作用,3500亿PSL或仅是开始,能否带动楼市取决于后续PSL的持续投放量,城中村改造范围及实际落地情况。

  • 继广州之后 佛山市房票也要来了

    佛山市日前印发《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被征收人可选择房票等方式安置。 全文如下: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统筹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各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区房屋征收部门)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各级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广旅体、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每年将各区房屋征收部门报送的本区征收计划汇总并予以存档; (三)建立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系统,定期组织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培训; (四)完成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房屋及其他建筑进行认定与处理; (二)协调有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其他建筑等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三)拟订征收补偿方案; (四)协调有关部门对拟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五)拟订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 (六)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管理; (七)完成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七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九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区人民政府应当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按照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年度征收计划,并可以结合实施情况在年中进行调整。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将征收计划报送市房屋征收部门。 第十一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红线图确定房屋征收范围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范围及相关材料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由区人民政府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对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附属物; (二)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手续以及办理、续期经营许可证等生产经营证照; (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四)房屋的分割、转让、租赁和抵押; (五)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法律法规依据及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人员开展调查登记工作,调查登记内容包括: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 (二)被征收人是否有住房保障的需求、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情况; (三)其他有关情况。 区房屋征收部门调查登记时,房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报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以及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十五条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等以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十六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情况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房屋征收目的与依据; (二)房屋征收范围; (三)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 (四)产权调换房屋的区位与状况; (五)过渡方式和期限,奖励与补助标准; (六)停产停业损失计算标准; (七)其他应该纳入补偿方案的内容。 第十七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补偿方案报区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发展改革、司法、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参加论证。 征收补偿方案经论证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公众代表、区房屋征收部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代表可以包括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代表,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等。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听证会意见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后报区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形成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风险化解措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访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300户以上的(包含本数),应当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安置补偿房屋应当明确来源或兴建地段等。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将征收决定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并且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和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房屋征收的目的和依据; (二)房屋征收范围;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四)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五)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等的处理办法; (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七)索取房屋征收相关资料以及咨询地点; (八)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的有关情况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对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 征收评估 第二十四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已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具体评估工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执行。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管理适用《佛山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佛山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出具原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 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八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产生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的补偿,包括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费、迁移费等;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被征收人可选择房票等方式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房屋或就近地段房屋。 第三十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均建筑面积不足当地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可以增购不足部分。 第三十一条 征收公益事业用房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产权调换,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二条 征收已登记房屋的装修、附属设施,如天井、庭院、花园、阁楼等,可以给予补偿。 对于合法房屋基底所占面积外的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三条 征收未经登记的建筑,根据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意见进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或负责其搬迁。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限内,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三十五条 被征收房屋内装有电话、广播、有线电视线路、空调、网络和煤气管道等,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省、市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迁移费。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期间自用的水、电费、卫生费等费用应当自负。 第三十六条 被征收人的过渡期限,按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中约定的期限计算。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迁入补偿安置房时,被征收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用房。 由于区房屋征收部门的原因导致过渡期限超过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的,对于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50%;对于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月起,另行支付50%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对前款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七条 房屋征收补偿实行搬迁时限奖励制度。 第三十八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征收补偿协议。 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区房屋征收部门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向区房屋征收部门交回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等,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办理登记注销手续,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予以注销。 被征收人拒绝配合区房屋征收部门交回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可以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作为申请主体,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公告注销原证的方式处理。 第四十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照相关规定结合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不明确、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征收补偿方式原则上采取产权调换。 补偿决定应当包括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报备。 第四十一条 公安、教育、邮政电信、供电、供水等部门应当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按有关规定为被征收人办理户口迁移、邮件传递、电话迁移、供水、供电以及入学、转学、转托等手续,不得借故不予办理。 第四十二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四十三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经催告仍不搬迁的; (二)补偿协议订立后,被征收人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区房屋征收部门依法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被征收人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经催告仍不履行的;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征收补偿决定的,被征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 (四)被征收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驳回其起诉或诉讼请求的;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应当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四十四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每个季度报市房屋征收部门。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按规定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具体补偿标准及办法等由区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包括: (一)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标准和方式; (二)被征收人人均建筑面积不足当地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可增购不足部分的标准和方式; (三)征收已登记房屋的附属设施可给予补偿的标准和方式; (四)补偿合法房屋基底所占面积外的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的标准和方式; (五)补偿因征收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造成损失的标准和方式; (六)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偿标准和方式; (七)房屋征收奖励与补助的标准和方式; (八)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在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罚。违反规定收费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征收外国领事馆房屋、军事设施、华侨房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筑物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解读: 《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政策解读 我单位草拟了规范性文件《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修订稿)》(下称《办法》),为使实施对象和公众能更准确了解制定背景、法律依据、政策的有关特点,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办法》自2011年印发以来,已施行近十年,良好规范了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合理维护了公共利益,保障了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新法的颁布或修订,结合我市不断变化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市需修订完善《办法》以更好地推进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修订依据 2011年1月,国务院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落实上级政策文件要求,我局草拟了《办法》(修订稿),综上,我市修订《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具备充足的上位法依据。 三、制定目标和任务 《办法》明确了各级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明确了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相关流程程序,政策具有适用性和实操性。《办法》修订印发后,将为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开展提供切实可行的政策支撑。 四、关键词及专业术语释义 国有土地:是指全民所有土地,包括(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等。 五、主要内容 《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修订稿)》正文可分为六章五十一条,由总则、征收决定、征收评估、补偿与安置、法律责任、附则等组成。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第八条)。本章明确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部门分工等。 第二章 征收决定(第九条至第二十三条)。本章主要规范了作出征收决定的主体以及事由、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以及征收决定作出的公示、风险评估程序等。 第三章 征收评估(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本章主要说明征收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以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征收评估工作应遵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执行。 第四章 补偿与安置(第二十八条至第四十五条)。本章主要明确了补偿与安置的范围以及具体操作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本章主要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的各种情形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明确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一条)。本部分主要说明特殊房屋建筑的征收补偿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主要特点 (一)《办法》有效规范了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以来,佛山市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已开展多年,原《办法》 对佛山市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具有良好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但是随着《民法典》等新法的出台及我市不断变化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际工作开展情况,原《办法》需要及时修订以更好地满足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开展的需要。 (二)《办法》全面细致地明确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各个方面。 本办法明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征收决定、征收评估、征收补偿与安置等的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办法,为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提供了流程参考规范。 (三)监管措施健全、公开透明。 为顺利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开展,建立部门联动、加强监察、主动公示的工作机制,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形成公开透明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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