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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口到货缓解供应偏紧,上海升水重心下移【SMM铜晨会纪要】

    2026.9.2周三 盘面::隔夜伦铜开于14240美元/吨,盘初在宽幅震荡中摸高于14280美元/吨,而后铜价重心直线下移临近盘尾下探至14185美元/吨,最终收于14192.5美元/吨,跌幅达0.65%,成交量至2.1万手,持仓量至26.5万手,较上一交易日减少4800手,表现为多头减仓。隔夜沪铜主力合约2610开于108500元/吨,盘初铜价重心直线下移摸低于108150元/吨,而后震荡上行临近盘尾上探至108750元/吨,最终收于108610元/吨,跌幅达0.83%,成交量至5.1万手,持仓量至21.7万手,较上一交易日减少7406手,表现为多头减仓。 【SMM铜晨会纪要】消息方面: (1)智利国家统计局(INE)周一表示,全球最大铜生产国智利7月铜产量同比下降9.4%,至403,424吨,低于去年同期的445,322吨,因严重风暴袭击了矿区作业区域。 INE在一份报告中指出,铜矿开采和加工量的下降是由于“该国北部地区不利的天气条件,阻碍了正常生产流程”。 该机构补充称,此外,7月期间主要矿区的大型矿山还进行了维修工作。 现货: (1)上海:9月1日SMM 1#电解铜现货对沪铜2609合约报价升水400元/吨-升水590元/吨,均价报升水495元/吨,较上一交易日下跌120元/吨。沪铜2609合约整体呈冲高回落后震荡整理走势。早盘开盘后价格快速拉升,盘中最高升至110280元/吨附近,随后高位承压回落,一度下探至109790元/吨附近;此后价格小幅反弹,并主要围绕109900元/吨震荡运行。临近午盘,价格收于109880元/吨附近。隔月Back月差在390元/吨至470元/吨之间,沪铜对2609合约当月进口盈亏在亏损1240元/吨-亏损1160元/吨之间。 日内,上海地区电解铜销售情绪为3.33,环比上升0.10,采购情绪为3.15,环比下降0.35,历史数据可以查询数据库。展望今日,日内沪铜绝对价格维持高位运行,隔月Back月差较前期明显收敛,持货商挺价基础有所减弱,部分持货商为促进成交主动下调报价,带动现货升水快速回落。与此同时,近期部分进口货源陆续到港,上海市场可流通货源较前期有所增加,供应偏紧格局出现一定边际缓解。需求方面,高铜价持续抑制下游采购意愿,日内采购情绪明显回落,下游仍以刚需接货为主,对高升水货源接受程度有限。综合来看,在Back月差收敛、进口到货增加及持货商出货意愿增强的共同作用下,预计今日沪铜现货对2609合约报价仍将维持升水,但整体重心或继续小幅下移。 (2)广东:9月1日广东1#电解铜现货对当月合约:好铜报升水290元/吨较上一交易日涨30元/吨,平水铜报升水190元/吨较上一交易日涨30元/吨,湿法铜报升水130元/吨较上一交易日涨30元/吨。广东1#电解铜均价110260元/吨较上一交易日涨1335元/吨,湿法铜均价为110150元/吨较上一交易日涨1335元/吨。广东地区电解铜采购情绪为2.59较上一交易日上升0.07,出货情绪为2.89较上一交易日上升0.04(历史数据可以登录数据库查询)。总体来看,铜价和升水双双走高,现货交投淡静。 (3)进口铜:9月1日仓单均价较前一交易日跌3美元/吨,报72美元/吨(价格区间64~80美元/吨);提单均价较前一交易日持平,报70美元/吨(价格区间605~80美元/吨);EQ铜(CIF提单)均价较前一交易日持平,报30美元/吨(价格区间20~40美元/吨),报价参考9月到港货源。 (4)再生铜:9月1日11:30期货收盘价109880元/吨,较上一交易日上升730元/吨,现货升贴水均价495元/吨,较上一交易日环比下降115元/吨,今日再生铜原料价格环比上升600元/吨,再生铜原料销售情绪指数上升至2.92,采购情绪指数上升至1.73,精废价差4204元/吨,环比下降1206元/吨。精废杆价差2100元/吨。据SMM调研了解,铜价突破11万元/吨后迅速回落,9月传统旺季到来,不少再生铜杆企业原料备货需求增加,而铜价上涨后,不少再生铜原料贸易商纷纷抛售手中再生铜原料,市场供需双方情绪升温下,日内再生铜原料成交较为活跃。 价格:宏观方面,美军袭击伊朗机场及海峡沿岸,特朗普威胁若反击将“彻底抹除”伊朗;伊朗以导弹回击并指责美方违约,两艘油轮在霍尔木兹海峡遇袭。俄伊总统会晤指出停火脆弱,美财长称将加码制裁并推动“绕道通行”,美联储巴尔暗示若通胀未降温需果断加息。地缘冲突升级叠加鹰派信号,美元走强,铜价承压。基本面方面,供应端进口货源陆续到港,可流通货源增加,市场供应边际趋于宽松。需求端铜价处于高位、现货升水有所回落,下游仅开展刚需采购,实际需求支撑有限。综合来看,预计今日铜价维持窄幅震荡偏弱走势。 【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本文并不构成投资研究决策的直接建议,客户应当谨慎决策,勿以此代替自主独立判断,客户所做出的任何决策与上海有色网无关】

  • 高升水抑制下游采购,铜价短期震荡偏弱【SMM铜晨会纪要】

    2026.9.1周二 盘面:隔夜伦铜因假期休市。隔夜沪铜主力合约2610开于109100元/吨,盘初即下探至109050元/吨,而后直线冲高摸高于109980元/吨,随后震荡下行最终收于109350元/吨,涨幅达0.62%,成交量至4.65万手,持仓量至22.3万手,较上一交易日增加2121手,表现出多头增仓。 【SMM铜晨会纪要】消息方面: (1)阿塞拜疆国家海关委员会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1月至7月期间,阿塞拜疆出口铜矿砂及其精矿超过69,117吨,价值近1.53亿美元。 和去年同期相比,出口额增加逾1.36亿美元(增长9.5倍),出口量增加59,051吨(增长6.8倍)。 报告期内,铜矿砂及其精矿出口收入占阿塞拜疆出口总额的0.5%。 现货: (1)上海:8月31日SMM 1#电解铜现货对沪铜2609合约报价升水550元/吨-升水670元/吨,均价报升水610元/吨,较上一交易日上升75元/吨。早盘沪铜2609合约整体呈先抑后扬走势。早盘开盘后价格快速下挫,盘中最低跌至108550元/吨附近;随后价格在低位震荡企稳,并逐步回升。临近午盘涨势明显加快,价格一度升至109270元/吨附近,随后小幅回落,最终收于109150元/吨。隔月Back月差在500元/吨至600元/吨之间,今日伦铜休市。 日内,上海地区电解铜销售情绪为3.23,环比上升0.13,采购情绪为3.50,环比上升0.16,历史数据可以查询数据库。展望今日,日内沪期铜隔月Back月差维持在570元/吨—600元/吨的相对高位,叠加上海市场可流通货源持续偏紧,对现货升水形成较强支撑。据SMM与市场交流了解,当前本月票平水铜主流报价基本维持在升水550元/吨及以上,持货商低价出货意愿有限,挺价情绪仍然较强。不过,随着现货升水连续抬升至高位,下游企业对当前报价的接受程度明显下降,部分企业选择暂缓采购,等待升水回落后再行补货,日内实际成交仍以刚需为主。与此同时,进入9月后新一轮采购周期即将开启,部分下游及贸易商存在补库需求,或对升水下方形成一定支撑。综合来看,在Back月差高企及可流通货源偏紧的支撑下,预计今日沪铜现货对2609合约报价仍将维持高升水运行,但高升水对下游采购的抑制作用逐步增强,升水进一步快速上行的空间或有所受限,整体或以高位震荡为主。 (2)广东:8月31日广东1#电解铜现货对当月合约:好铜报升水260元/吨较上一交易日涨10元/吨,平水铜报升水160元/吨较上一交易日涨40元/吨,湿法铜报升水100元/吨较上一交易日涨40元/吨。广东1#电解铜均价108925元/吨较上一交易日跌300元/吨,湿法铜均价为108815元/吨较上一交易日跌285元/吨。广东地区电解铜采购情绪为2.52较上一交易日下降0.17,出货情绪为2.85较上一交易日下降0.1(历史数据可以登录数据库查询)。总体来看,月末下游采购欲低迷,日内升水冲高回落,整体交投不佳。 (3)进口铜:8月31日仓单均价较前一交易日持平,报75美元/吨(价格区间70~80美元/吨);提单均价较前一交易日持平,报70美元/吨(价格区间605~80美元/吨);EQ铜(CIF提单)均价较前一交易日持平,报30美元/吨(价格区间20~40美元/吨),报价参考9月到港货源。 (4)再生铜:8月31日11:30期货收盘价109150元/吨,较上一交易日下降50元/吨,现货升贴水均价610元/吨,较上一交易日环比上升75元/吨,再生铜原料价格环比下降200元/吨,再生铜原料销售情绪指数上升至2.86,采购情绪指数下降至1.68,精废价差5410元/吨,环比上升251元/吨。精废杆价差1990元/吨。据SMM调研了解,8月最后一个交易日,铜价先抑后扬,早盘阶段不少再生铜杆企业表示原料采购零星成交,但午间收盘不少再生铜原料贸易商纷纷上调价格后,成交甚少。 价格:宏观方面,美伊冲突持续升温,特朗普威胁“狠狠打击”伊朗,霍尔木兹海峡地缘风险加剧;特朗普称利率过高但尊重沃什决策,财长贝森特预期油价下跌及冲突将解决。基本面方面,供应端可流通货源持续偏紧,持货商挺价情绪较强,整体维持偏紧格局;需求端以刚需采购为主,追高意愿不足,但月初补库预期部分托底需求。库存方面,截至8月31日周一,SMM全国主流地区铜库存环比上周一减少1.21万吨至10.21万吨,较去年同期的13.21万吨减少3万吨。矿端供应维持紧张,现货市场流通货源偏少,叠加传统旺季临近、下游存在补库预期,隔夜铜价冲高。综合来看,预计今日铜价维持窄幅震荡偏弱走势。 【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本文并不构成投资研究决策的直接建议,客户应当谨慎决策,勿以此代替自主独立判断,客户所做出的任何决策与上海有色网无关】

  • 多部门出台楼市重磅政策 房地产板块开盘走强 深物业A等多股涨停【SMM快讯】

    SMM8月31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 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明确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40年,金额不得超过拟购买住房的评估价值;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通知提到,各地要有力有序推行商品住房现房销售,实现“所见即所得”,减少商品住房交付纠纷,从根本上防范交付风险,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推动房地产高质量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构建与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相匹配的资本市场服务体系,服务住房品质提升和企业转型发展,促进金融与房地产良性循环,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关于资本市场支持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多项重磅楼市政策的发布,带动房地产板块8月31日开盘走强。截至截至8月31日9:35分,房地产开发板块涨1.51%,房地产服务涨4.1%;个股方面:深物业A、大龙地产、香江控股、渝开发、天保基建、中交发展、世联行、以及我爱我家等涨停。 消息面 【两部门:将个人住房贷款期限由最长30年延长至最长40年】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的通知。通知提出,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40年,金额不得超过拟购买住房的评估价值。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或按月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还本付息。 》点击查看详情 【三部门:有序推行商品房现房销售,实现“所见即所得”,推行“交房即交证”】 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通知提到,各地要有力有序推行商品住房现房销售,实现“所见即所得”,减少商品住房交付纠纷,从根本上防范交付风险,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点击查看详情 【改革完善房地产融资制度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五个管理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会同相关部门改革完善房地产融资制度,印发了《商品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商业地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城市更新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商品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充分借鉴“白名单”机制经验做法,对不同所有制项目一视同仁,满足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合理融资需求。《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合理调整贷款发放时点、适当优化收入偿债比上限要求、延长贷款期限上限,既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又更好地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商业地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商业地产开发、购买和运营等阶段的贷款要求,支持商业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城市更新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强金融服务城市更新的精准性、适配性和有效性,助力高质量推进城市更新。《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风险可控和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原则,通过明确展业规则、强化专业能力建设、加强投资者保护等要求,促进信托公司更好发挥自身特色优势开展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央视)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资本市场支持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推动房地产高质量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构建与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相匹配的资本市场服务体系,服务住房品质提升和企业转型发展,促进金融与房地产良性循环,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关于资本市场支持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四部分十二条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总体要求。改革房地产开发融资方式,推动从依赖主体信用向基于项目情况转变,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强化房地产领域准入、信息披露、资金监管,稳妥防范化解处置房地产相关风险,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二是支持合理融资。支持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再融资以及综合运用发行股份、定向可转债、现金等工具收购涉房资产。加大债券融资支持力度,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用于符合政策要求的房地产项目,鼓励发行商业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CMBS)、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ABS)。支持依托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城市更新等项目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或作为REITs扩募资产,稳慎推进商业不动产REITs发展。支持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三是优化监管。优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行证券的准入监管,突出“基于项目”融资特点;优化信息披露监管,重点关注执行会计准则情况;严格募集资金持续监管和穿透式监管;严防严打发行人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挪用募集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系统性、团伙性造假的惩戒力度。四是防范化解风险。落实“四早”要求,建立健全房地产领域涉资本市场风险预研预判机制,加强股债基监管联动。平稳有序做好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退市监管,畅通多元化退市渠道。配合地方政府推动房地产违约债券处置出清,丰富多元化房地产债券风险处置机制。 》点击查看详情 【郑州土拍现62%溢价 华润11亿拿下郑州外国语周边80亩宅地】 8月28日,河南京润万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11.19亿元,竞得郑政高出〔2026〕14号(网)。该地块位于郑州高新区枫杨街北、雪松路西,周边有郑州大学、郑州外国语学校等,使用权面积53799.20平方米(约80.7亩),为城镇住宅用地,起始价6.91亿元。以此计,本次成交价溢价率达61.97%。竞得人河南京润万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华润置地控股有限公司旗下企业。 【广西:拟优化商品住房消费支持政策 鼓励住房梯度消费】 《广西住房发展“十五五”规划》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到,拟加力促进商品住房消费。多措并举激发消费潜力。持续深化开展“寄情山水住广西”“好房子・悦生活”等系列主题促消费活动,搭建“线下展销+线上直播”联动展销平台,积极推广旅居康养类优质房源,促进“商文旅体健居”融合消费,使住房需求与供给对接机制更加精准。优化商品住房消费支持政策,优化销售定价机制,降低购房交易成本。支持二手房交易。鼓励住房梯度消费,加强新房与二手房市场联动,完善“卖小买大”“卖旧买新”配套支持政策,畅通住房置换链条。全面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规范中介服务行为,筑牢交易安全底线。 【深圳房地产中介协会:7月新建商品住宅成交同比涨超三成】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发布2026年7月深圳楼市小结,据深圳市房地产信息平台数据,2026年7月全市新建商品房共计成交4502套,环比下跌35.2%,同比上涨19.3%;其中住宅成交3529套,环比下跌6.8%,同比上涨32.5%。7月新建商品房环比回落,属于正常季节性波动;住宅环比仅小幅下降,但同比实现超三成增长,表明在核心区限购优化等利好政策推动下,新房市场的真实购买力依然充沛。 【西安:双缴存职工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至120万元】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4部门印发西安市支持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工作措施》包括:优化规划建设手续办理、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鼓励居民“卖旧买新”、构建“带押过户”高效联动、企业自主确定住房销售价格5项具体措施。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单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90万元,双缴存职工提高至120万元,二孩及以上家庭在上述额度基础上提高20%;购买商品房的,自商品房网签备案起,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提取公积金的时限由5年延长至10年,且可共同用于支付购房款;无房职工租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额度由1500元/月提高至2000元/月;在西安市城镇区域内既有自住住房上加装或更新电梯的,房屋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可以提取公积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首付款。 【北京楼市新政:非京籍五环内社保满1年即可购房 适度提高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7日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本市房地产政策的通知》,明确非京籍家庭购买五环内商品住房的社保或个税缴纳年限由“2年”,调减为“1年”。调整后,非京籍家庭在全市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社保或个税缴纳年限统一为“1年”,购买商品住房的套数保持不变。即:社保或个税缴纳满1年的非京籍家庭,在五环内可购买1套商品住房,多子女家庭可再多购买1套;在五环外,不限购买套数。《通知》自8日起实施。 》点击查看详情 【成都: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其中明确,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并给予一年期限、20%的利息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购买设计达到绿建一星级标准及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各区(市)县在原有政策基础上,因地制宜在团购、车位购置、换新等方面发放补贴或消费券,激发潜在需求加快释放。 【上海市房管局、财政局就实施“以旧换新”购房补贴有关事项发布通知】 8月21日,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实施“以旧换新”购房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提出,居民家庭申领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贷款补贴金额,按照其贷款总额(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以及组合贷款)的1%确定。贷款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按贷款总额1%的相应金额确定补贴;贷款总额超过500万元的,按5万元最高限额确定补贴。补贴资金总规模2亿元,用完即止。“以旧换新”补贴金额按照单套3万元确定。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可在完成二手住房转移登记、且取得新建商品住房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或不动产权证后,向所购新建商品住房所在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商品住房“以旧换新”相关材料,申请补贴。审核通过后,区房地产交易中心通知申请人发放补贴事宜,并将补贴发放至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中指研究院:1-7月房地产销售额降幅收窄,库存继续回落】 8月17日,国家统计局发布《2026年1-7月份全国房地产市场基本情况》。数据显示,1-7月全国新建商品房销售面积同比下降11.8%,降幅较1-6月扩大0.2个百分点;销售额同比下降13.1%,降幅收窄0.5个百分点。短期来看,“稳定房地产市场”是贯穿全年的既定目标,政策重心预计仍是推动既有政策加快落地见效,包括加大住房消费支持力度、疏通一二手住房置换链条、盘活存量土地和商品房等。展望下阶段,进入“金九银十”后,政策效应、改善型项目供应和置换需求释放有望推动核心城市成交边际修复,但城市间及项目间的分化格局短期内仍将延续。 【天津1宗涉宅用地7.4亿元底价成交】 8月17日,天津出让1宗河东区地块,用地性质为城镇住宅、教育,土地出让面积45537.30㎡,规划建筑面积62888.00㎡,其中包含6班幼儿园独立占地2160㎡。最终天津市华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底价7.4亿元竞得该地块,成交综合楼面价11767元/㎡,扣除幼儿园建筑面积后,实际住宅楼面价12185元/㎡。 各方声音 中信证券研报表示,2026年8月28日,住建部等五部委密集落地房地产新政。中信证券认为,政策落地有助地产信贷制度适配地产高质量发展新模式转型,预计银行房地产类贷款投放具备增量空间,资产质量迎来高确定性改善预期。银行中报显示,息差表现乐观,资产质量稳定,营收整体乐观但存在分化,盈利增速延续修复格局;同时,部分银行提升分红率提振股东回报,利好长线投资者配置。展望三季度,预计息差和资产质量等核心变量保持稳定,全年盈利趋势积极,叠加宏观叙事等长逻辑仍在继续演绎,全年绝对收益仍将延续。 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介绍,接下来将是预售和现售并存的时期,逐步提高预售的门槛,缩小预售和现售的差距,让改革的成本、阵痛能降低,最后顺理成章地过渡到现售。在加大融资支持力度方面,《通知》提出实行主办银行制,也就是一个项目确定一家银行或银团为主办银行,满足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形成主办银行和项目公司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可以用分户土地使用权集合设定抵押,申请开发贷款;还支持房企通过股权、债券等多种方式开展融资,实现开发贷款发放与项目建设周期相匹配。(金十数据APP) 浙江工业大学中国住房和房地产研究院院长虞晓芬介绍,现房销售,则更强调“所见即所得”,契合存量房时代运行逻辑。过去数十年我国住房供需缺口大,预售制度充分发挥了加速住房供给、快速回笼资金的优势,有效缓解了城镇化快速推进阶段的住房供给短缺矛盾,适配了行业高速发展需求。但当前我国住房市场格局已发生根本性转变,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已超过40平方米,存量市场、增量市场供给充足,二手房销售面积占比过半,房地产发展目标需要从规模转向质量,市场主要矛盾已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行业发展逻辑彻底重构。国家推进现房销售,是顺应市场的演化趋势,适配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时代发展新逻辑。(金十数据APP) 开源证券研报指出: 新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房企现金流迎来考验; 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全程资金封闭管理;银行信贷支持体系贯通,覆盖开发建设、运营、购房多环节; 供给侧改革加剧,产品力和融资能力成为房企竞争的胜负手; 行业将向着加强融资监管、保障购房人权益、企业稳健经营的方向前进。本次房地产和银行业一揽子新政主要围绕房地产融资、信贷和销售制度进行全面改革,未来行业将向着加强融资监管、保障购房人权益、企业稳健经营的方向前进。本次政策后,行业从销售“期货”切换为销售“现货”。未来房企的竞争,产品力和融资能力成为房企竞争的胜负手。 国信证券研报显示:2026年8月28日,住建部、自然资源部、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主要内容为完善商品住房预售管理、有力有序推行商品住房现房销售和加强政策措施协同。国信地产观点:1)核心是新老划断、预售完善、优先现房,符合市场早前预期;2)对房企的短期影响:IRR大幅下降、利润率提升、ROIC可上可下;3)对房企的长期影响:金融属性再削弱,走向制造业模型;4)对土地市场的影响:短期接近停摆、长期地价受压;5)纠正常见误区:现房销售并不一定导致房企现金流断裂、利润率下降或利空房地产开发;6)投资建议:本政策相对温和,且对行业利大于弊。但给市场的直观感受可能恰恰相反,预计会有一定的情绪影响,并带来一定的调整。其继续维持看好地产股,建议调整后加大仓位。7)风险提示:相关支持政策不及预期;外部环境变化等导致行业基本面超预期下行;房企信用风险事件超预期冲击。

  • 美联储加息预期升温 铜价冲高回落 现货升水高位运行【SMM铜晨会纪要】

    2026.8.31周一 盘面:上周五晚伦铜开于14351.5美元/吨,盘初即摸高于14383美元/吨,而后一路震荡下行临近盘尾下探至14214.5美元/吨,随后震荡上行最终收于14285美元/吨,跌幅达0.15%,成交量至1.69万手,持仓量至27万手,较上一交易日减少215手,表现为多头减仓。上周五晚沪铜主力合约开于109200元/吨,盘初宽幅震荡中上探至109300元/吨,而后铜价重心直线下移摸低于108150元/吨,最终收于108570元/吨,跌幅达0.05%,成交量至5.8万手,持仓量至21.5万手,较上一交易日减少1422手,表现为多头减仓。 【SMM铜晨会纪要】消息方面: (1)8月28日(周五),阿塞拜疆国家海关委员会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1月至7月期间,阿塞拜疆出口铜矿砂及其精矿超过69,117吨,价值近1.53亿美元。 和去年同期相比,出口额增加逾1.36亿美元(增长9.5倍),出口量增加59,051吨(增长6.8倍)。 报告期内,铜矿砂及其精矿出口收入占阿塞拜疆出口总额的0.5%。 现货: (1)上海:8月28日SMM 1#电解铜现货对沪铜2609合约报价升水500元/吨-升水570元/吨,均价报升水535元/吨,较上一交易日上升85元/吨。早盘沪铜2609合约整体呈震荡走高走势。早盘开盘后价格快速拉升至109100元/吨上方,随后高位波动加剧,一度回落至108950元/吨附近;此后价格重新走强,盘中最高升至109220元/吨附近。临近午盘,价格维持高位震荡,最终收于109200元/吨。隔月Back月差在330元/吨至370元/吨之间,沪铜对2609合约当月进口盈亏在亏损1700元/吨-亏损1630元/吨之间。 日内,上海地区电解铜销售情绪为3.10,环比上升0.13,采购情绪为3.34,环比下降0.10,历史数据可以查询数据库。展望今日,当前上海市场现货升水已升至年内高位附近,随着升水连续快速抬升,下游对高价货源的接受程度有所下降,现货升水进一步上行的动力预计有所减弱。供应方面,据SMM了解,前期受港口拥堵影响而延迟入库的部分非注册铜预计于本周陆续到港,对上海市场可流通货源形成一定补充;与此同时,上海与周边地区现货价差扩大后,跨区域套利窗口已经打开,部分外地货源具备向上海调运的条件,后续供应偏紧格局或得到边际缓解。不过,进入9月后新一轮采购周期即将开启,部分下游及贸易商存在月初补库需求,叠加当前上海市场库存及可流通货源仍处相对偏紧状态,对现货升水下方形成支撑。综合来看,在进口及跨区域货源补充预期增强、升水高位抑制追价需求,但月初采购需求即将释放的共同作用下,预计本周沪铜现货对2609合约报价仍将维持高升水运行,升水重心继续大幅上行的空间有限,不排除出现小幅回落,整体或呈高位震荡走势。 (2)广东:8月28日广东1#电解铜现货对当月合约:好铜报升水250元/吨较上一交易日跌10元/吨,平水铜报升水120元/吨较上一交易日跌50元/吨,湿法铜报升水60元/吨较上一交易日跌50元/吨。广东1#电解铜均价109225元/吨较上一交易日涨145元/吨,湿法铜均价为109100元/吨较上一交易日涨125元/吨。广东地区电解铜采购情绪为2.69较上一交易日下降0.09,出货情绪为2.95较上一交易日上升0.06(历史数据可以登录数据库查询)。总体来看,铜价走高且临近月末终端消费疲软,令现货升水走低。 (3)进口铜:8月28日仓单均价较前一交易日跌10美元/吨,报75美元/吨(价格区间70~80美元/吨);提单均价较前一交易日跌10美元/吨,报70美元/吨(价格区间605~80美元/吨);EQ铜(CIF提单)均价较前一交易日跌8美元/吨,报30美元/吨(价格区间20~40美元/吨),报价参考8月底至9月中旬到港货源。 (4)再生铜:8月28日11:30期货收盘价109200元/吨,较上一交易日上升230元/吨,现货升贴水均价535元/吨,较上一交易日环比上升85元/吨,今日再生铜原料价格环比保持不变,再生铜原料销售情绪指数下降至2.81,采购情绪指数下降至1.73,精废价差5159元/吨,环比上升315元/吨。精废杆价差1870元/吨。据SMM调研了解,铜价重心再次上移,周末临近,再生铜杆企业表示目前订单主要以贸易商套盘采购为主,终端线缆企业畏高情绪下,采购量极为有限,日内再生铜杆成交平平。 价格:宏观方面,地缘方面,美伊互袭、油轮遇袭,特朗普称海峡已敞开,随后美国非农基准变动初值公布,远低于市场预期,美联储多名官员发表鹰派言论,市场对9月加息的预期升温,铜价冲高后回落。基本面方面,供应端可流通现货及库存仍处偏紧状态,好铜货源稀缺。需求端受高升水抑制采购意愿,但月初补库预期部分托底需求。综合来看,预计今日铜价维持震荡偏弱走势。 【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本文并不构成投资研究决策的直接建议,客户应当谨慎决策,勿以此代替自主独立判断,客户所做出的任何决策与上海有色网无关】

  • 证监会:支持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再融资、并购重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推动房地产高质量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构建与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相匹配的资本市场服务体系,服务住房品质提升和企业转型发展,促进金融与房地产良性循环,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关于资本市场支持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共四部分十二条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总体要求。 改革房地产开发融资方式,推动从依赖主体信用向基于项目情况转变,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强化房地产领域准入、信息披露、资金监管,稳妥防范化解处置房地产相关风险,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 二是支持合理融资。 支持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再融资以及综合运用发行股份、定向可转债、现金等工具收购涉房资产。 加大债券融资支持力度,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用于符合政策要求的房地产项目,鼓励发行商业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CMBS)、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ABS)。支持依托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城市更新等项目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或作为REITs扩募资产,稳慎推进商业不动产REITs发展。支持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 三是优化监管。优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行证券的准入监管,突出“基于项目”融资特点;优化信息披露监管,重点关注执行会计准则情况;严格募集资金持续监管和穿透式监管;严防严打发行人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挪用募集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系统性、团伙性造假的惩戒力度。 四是防范化解风险。落实“四早”要求,建立健全房地产领域涉资本市场风险预研预判机制,加强股债基监管联动。平稳有序做好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退市监管,畅通多元化退市渠道。配合地方政府推动房地产违约债券处置出清,丰富多元化房地产债券风险处置机制。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组织抓好《意见》落地落实工作,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功能作用,积极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用于符合政策要求的房地产项目,优化房地产证券发行人监管,着力防范化解房地产领域涉资本市场风险,更好服务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推动房地产行业高质量发展。 《关于资本市场支持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全文如下: 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会内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推动房地产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决策部署,改革完善房地产融资制度,加快构建与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相匹配的资本市场服务体系,服务住房品质提升和企业转型发展,促进金融与房地产良性循环,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的原则,改革房地产开发融资方式,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功能,支持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增加改善性住房供给和扩大租赁住房有效供给,推动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融资制度,推动实现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从依赖主体信用向基于项目情况转变,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做好房地产领域涉资本市场的准入监管、信息披露监管、资金监管工作,稳妥防范化解处置房地产相关风险,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 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融资 ( 一)支持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 再融资。 强化资本市场功能发挥,支持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方式再融资,募集资金应当投向符合政策要求的市场化房地产项目,负责实施的项目开发公司应当符合监管要求。对于境外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再融资的,依照有关规定持续做好相关备案工作。 (二)支持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并购重组。 发挥资本市场在企业并购重组中的主渠道作用,支持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运用股份、定向可转债、现金等工具收购涉房资产,其中发行股份、定向可转债购买资产的,可以募集配套资金,并用于符合政策要求的房地产项目和支付本次重组交易对价等。建筑等与房地产密切相关行业的上市公司,参照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政策执行。 (三)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ABS)。 着力满足国有、民营等各类所有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债券融资需求,进一步提高审核效率,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符合政策要求的房地产项目,募集资金规模应当与项目所需资金相匹配,负责实施的项目开发公司应当符合监管要求。对于存量公司债券,允许滚动续发。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托经营稳健、现金收益良好的不动产项目发行商业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CMBS)、不动产ABS。鼓励专业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通过担保、创设信用保护工具等方式,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发行债券融资。 (四)推动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高质量发展。 盘活存量资产,拓宽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权益融资渠道,支持依托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城市更新等项目发行REITs,或者作为扩募资产装入已上市REITs。研究优化租赁住房原始权益人监管和项目净现金流分派率要求,支持租赁住房体系建设。稳慎推进商业不动产REITs发展。 (五)持续推进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工作。 支持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引入机构资金,投向符合政策要求的不动产项目。 三、优化房地产证券发行人的监管工作 (六)优化证券发行准入监管。严把房地产开发企业证券发行入口关,突出“基于项目”融资特点。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再融资的,重点关注其资金管理、拿地拍地、项目建设销售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以及项目开发、注册资本缴纳、企业资质等是否合法合规。发行股份、定向可转债购买涉房资产的,重点关注标的资产业务开展是否合法合规、估值定价是否合理公允,以及本次重组是否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的,重点关注募投房地产项目合规性、收益性、资金需求合理性。发行ABS的,重点关注基础资产权属状况、现金流持续稳定性。发行REITs的,重点关注不动产项目权属状况、手续齐备性、运营模式成熟度、经营能力持续稳定性等。 (七)优化信息披露监管。压实房地产证券发行人信息披露主体责任,督促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信息。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聚焦股权债权融资特点,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披露内容,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房地产证券发行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监管,重点关注合并报表、收入等会计准则执行情况,督促其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八)加强募集资金监管。严格募集资金持续监管和穿透式监管。督促房地产证券发行人建立健全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等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募集资金专户管理。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或约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回收资金,不得擅自或变相改变用途;严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募集资金、回收资金等行为。督促保荐人、债券受托管理人、REITs和ABS管理人及托管人勤勉尽责,严格按照要求开展资金流动、投向穿透核查,持续督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依规使用募集资金、回收资金。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性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募集资金、回收资金使用情况穿透式检查,持续做好证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九)坚决打击和遏制违法违规行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严防严打房地产证券发行人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挪用募集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系统性、团伙性造假的惩戒力度,强化对第三方配合造假以及保荐人、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各类财务造假行为“零容忍”。对于情节恶劣、市场影响重大、引致重大风险的违法案件,依法从严处罚。 四、着力防范化解房地产领域涉资本市场风险 (十)加强房地产相关风险监测。落实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要求,建立健全房地产领域涉资本市场风险预研预判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房地产风险监测和监管联动,强化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股票、债券、资管产品等领域相关交叉性风险点的跟踪研判,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 (十一)稳妥防范化解房地产相关风险。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稳妥有序开展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退市监管,畅通多元化退市渠道,做好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退市与有关投资者保护工作。对于债券违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合注册地城市政府,督促企业及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多方筹措资金,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稳步推动违约债券处置出清。研究完善债券违约风险化解处置工具箱,丰富多元化的房地产债券风险处置机制。 (十二)强化预期引导和政策协同。加强政策解读,明确落实要求,稳定市场预期。强化政策协同,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工作,与地方政府建立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共同努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中国证监会 2025年12月27日 本文来源: 中国证监会

  • 两部门:个人住房贷款期限由最长30年延长至最长40年

    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央视新闻消息:8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 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 《意见》明确房地产开发贷款实行主办银行制,预售项目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现房销售项目最长不超过7年。意见还明确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40年;所购新建住房实行现房销售的,个人住房贷款应在销售备案后发放;实行预售的,应严格在项目竣工备案后发放。 华尔街见闻总结要点如下 : 个人住房贷款期限上限由30年延长至40年 ,进一步降低月供压力;同时明确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 存量房贷还款安排进一步优化 。对于阶段性失去收入来源、还款困难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银行可市场化协商采取延后还款、贷款展期、延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 存量房贷利率允许协商调整或置换 。当存量浮动利率房贷与全国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偏离达到一定幅度时,借款人可与银行协商变更利率,或申请新发放浮动利率房贷置换存量贷款,具体方式由借款人自主选择。 房地产开发贷款期限进一步拉长 。预售项目贷款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5年;现房销售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年、最长7年;商业地产开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首次还本原则上安排在项目竣工备案后。 商业用房和租赁住房融资期限同步延长 。商业用房购房贷款最长15年;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最长30年,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物业评估价值的80%;经营性物业贷款最长15年,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性贷款最长可达20年。 文件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 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的通知(银发〔 2026 〕 171 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决策部署,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满足行业合理融资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健运行,现将《关于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 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 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6年8月27日 附件 关于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 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满足行业合理融资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健运行,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推动房地产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变化,构建全面覆盖、有序衔接的房地产信贷产品和管理体系,促进金融与房地产良性循环。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促进高质量发展。配合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改革个人住房贷款制度,优化住房金融服务,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助力健全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二是坚持统筹规划,系统集成。围绕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运营全链条,改进优化房地产信贷体系,统筹规划全生命周期和各细分领域信贷产品,实现总量合理、结构均衡、期限匹配、专款专用。   三是坚持制度规范,审慎管理。完善房地产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强化前瞻性防范和逆周期调节,规范房地产相关主体融资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健运行。   四是坚持有序发展,防范风险。丰富房地产贷款产品和服务,提高风险定价能力,支持行业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监督管理,强化贷款质量监测预警,防范化解房地产信贷风险。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本意见要求,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机制,加强各类房地产贷款业务协同布局,优化内外部业务流程,提高全链条管理服务能力,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第二章 房地产贷款品种   第四条 本意见所称的房地产贷款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商业地产等房地产领域开发、建设、销售、运营的各类贷款。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的贷款。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在房地产开发建设阶段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包括商品住房开发贷款、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住房租赁开发建设贷款、商业地产开发贷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封闭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实现贷款发放与项目建设周期相匹配。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在房地产销售阶段发放购房贷款,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商业用房购房贷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个人住房贷款发放规定,切实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在房地产运营阶段发放经营性贷款,包括经营性物业贷款、住房租赁经营性贷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房地产运营阶段的合理资金需求,丰富贷款产品和服务,推动住房品质提升和房地产行业转型发展。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新设房地产贷款品种。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贷款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贷款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房地产项目(含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商业地产等)开发建设的贷款。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资本金比例应符合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相关规定。项目资本金应先于房地产开发贷款全额到位,并与房地产开发贷款配套投入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贷款实行主办银行制,单个房地产项目对应一家银行作为主办银行(单家贷款行或银团贷款牵头行),对项目资金进行封闭管理。   项目公司应在主办银行开立资金账户。项目存续期间,除按规定要求监管的预售资金、定金等外,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自有资金、现房销售资金等与项目相关的全部资金均应纳入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管理。主办银行和资金账户在房地产开发贷款结清前原则上不得变更。   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和定金账户应按规定在主办银行开立。项目公司对外负债、投资等影响金融债务安全的重大事项,应事先告知主办银行。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贷款期限应与项目建设、销售周期相匹配,覆盖项目开工到竣工备案全过程。 预售项目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现房销售项目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7年。贷款用于商业地产开发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首次还本日期原则上应在项目竣工备案后,经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前归还贷款本金。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综合评估项目建设周期、销售方式和前景、还款来源保障等,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贷款金额和期限。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应以项目土地、在建工程为抵押,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股东担保、股权质押等方式进行增信。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风险情况分批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并通过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受托支付至项目公司交易对象账户。   第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专项用于支持符合要求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开发建设的贷款。贷款人应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在全面测算项目综合收益和风险基础上,结合项目建设运营周期和还款来源、资金成本等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贷款利率一般应低于商品住房开发贷款利率水平。   第十七条 住房租赁开发建设贷款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依法合规新建、改建长期租赁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业园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发放的用于建设租赁住房的贷款。住房租赁开发建设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四章 购房贷款   第十八条 购房贷款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自然人或企业等法人实体发放的购买房屋用于自住、经营或租赁的贷款,包括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购房贷款、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等。   第十九条 个人住房贷款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贷款对象需符合住房所在城市购房条件。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应符合最低首付比例要求。 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40年,金额不得超过拟购买住房的评估价值。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或按月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还本付息。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应重点评估借款人还款能力,加强借款人收入真实性核查,审慎做好借款人风险识别,并符合个人住房贷款支出与收入比例、个人债务支出与收入比例的上限要求。   第二十二条 所购新建住房实行现房销售的,个人住房贷款应在销售备案后发放;实行预售的,应严格在项目竣工备案后发放。   个人住房贷款应通过受托支付方式发放。对实行现房销售的,受托支付至项目公司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对实行预售的,受托支付至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所购住房为再交易住房的,受托支付至贷款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账户。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应要求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对于暂未取得所购住房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情形无法办理抵押登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视情要求借款人办理抵押预告登记、追加其他阶段性担保等。   第二十四条 对于已发放的浮动利率个人住房贷款,当贷款利率水平与全国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偏离达到一定幅度时,借款人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变更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或申请新发放浮动利率个人住房贷款置换存量贷款,方式应由借款人自主选择。变更后或新发放贷款利率加点幅度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自主协商确定,不得低于变更或置换贷款时所在城市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加点下限(如有),贷款金额不得高于原贷款剩余本金金额。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金额随房产评估价值浮动、不指明用途的住房抵押贷款;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不得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购房贷款。   第二十五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个人住房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分散信用风险,提高贷款投放能力,完善房地产贷款利率市场化形成机制。   第二十六条 对于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阶段性失去收入来源导致还款困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借款人自主协商,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贷款展期、延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   第二十七条 商业用房购房贷款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自然人或企业等法人实体发放的用于购买商业用房(含商住两用房)的贷款。   申请贷款购买的商业用房应为已竣工备案的房屋。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商业用房购房贷款应符合最低首付比例要求。 商业用房购房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最长不超过15年。   自然人申请商业用房购房贷款的,应参照个人住房贷款支出与收入比例、个人债务支出与收入比例的上限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 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企业、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发放的,用于依法依规批量购买存量闲置房屋用作保障性或商业性租赁住房长期持有运营的贷款。   申请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购买的房屋应为法律关系清晰、已竣工备案的商品住房、商业用房等,贷款存续期内,房屋租赁用途不得改变。 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物业评估价值的80%。   第五章 经营性贷款   第二十九条 经营性物业贷款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持有商业性房地产的企业发放的以经营性物业为抵押的贷款。贷款对象为依法成立、持有已竣工备案、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并投入运营的商业性房地产的企业法人。商业性房地产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商务中心、写字楼、酒店、文旅地产项目等,不包括商品住房、租赁住房。   经营性物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物业评估价值的70%,第一还款来源应为承贷物业本身的经营收入。   第三十条 住房租赁经营性贷款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运营自有产权或依法合规改造形成的非自有产权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发放的用于日常运营的贷款。   住房租赁企业运营自有产权长期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经营性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物业评估价值的80%。   住房租赁企业依法合规改造工业厂房、商业用房、城中村等形成的非自有产权租赁住房,住房租赁经营性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贷款期限内应收租金总额的70%。   对于开发建设和持有运营为同一主体的租赁住房项目,住房租赁经营性贷款可以用于置换项目前期的住房租赁开发建设贷款。   第六章 房地产金融宏观审慎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实施房地产宏观信贷调控,牵头建立房地产金融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房地产金融宏观审慎政策,开展宏观审慎管理。金融监管总局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总局确定全国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购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总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   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市场形势、金融机构风险情况、系统性金融风险状况等,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其他房地产金融逆周期调节机制。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业务开展宏观审慎监测评估。根据监测评估结果,可会同相关部门调整适用的房地产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工具参数。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针对房地产发展新模式需要,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债券、股票、资管、境外融资等全口径房地产金融统计指标体系并开展统计监测。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领域房地产融资进行统计监测。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优化统计业务流程,完善房地产信贷数据报送制度,根据规定报送统计数据,加强金融统计数据源头质量管理,确保报送的数据及时、准确、完整,严防数据造假。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意见所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在符合自身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开展房地产贷款业务。   第三十六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之日前已签订房地产贷款合同的,继续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个人住房贷款、商品住房开发贷款、商业地产贷款等具体业务管理办法由金融监管总局牵头制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信贷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184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银发〔2007〕45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8〕302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27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66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305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6〕26号)同时废止。   此前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文来源: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房地产信贷迎来重磅新政策!确保购房人“能拿房、再还贷” 今天(8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 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房地产信贷具体有哪些新规定?又将如何影响你我?一文解读新政要点: 《意见》明确建立开发贷款主办银行制度 预售制下,商品住房项目开始预售后,项目公司使用购房人首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预售资金置换开发贷款的情况较为普遍,开发贷款实际使用周期偏短、资金封闭管理难以落实,支持项目建成完工的作用有所弱化。为此,《意见》明确建立开发贷款主办银行制度: 一是项目公司在主办银行开立资金账户。 单个房地产项目对应一家银行作为主办银行,项目存续期间,除按规定要求监管的预售资金、定金等外,开发贷款、项目自有资金、现房销售资金等与项目相关的全部资金均应纳入项目公司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管理。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和定金账户应按住建部门相关规定在主办银行开立。 二是主办银行单独或牵头发放开发贷款。 主办银行单独或牵头组建银团,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风险情况分批发放开发贷款,并通过项目公司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受托支付至其交易对象账户。贷款期限与项目建设、销售周期相匹配,覆盖项目开工到竣工备案全过程,首次还本日期原则上应在项目竣工备案后。预售项目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现售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7年。 三是主办银行对项目资金进行封闭管理。 主办银行和资金账户在开发贷款结清前原则上不得变更,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的同时,更高效地满足项目开发建设的融资需求。《意见》还明确,项目公司对外负债、投资等影响金融债务安全的重大事项,应事先告知主办银行。 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哪些优化? 随着近年来房屋建筑标准提高、施工流程拉长,项目主体结构封顶后仍有大量装修、绿化等工程量,前期个人住房贷款“封顶放款”要求已偏早,一旦已售项目逾期交付,容易出现“没拿房、先还贷”等问题,不利于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此次《意见》也相应做了系列新规,更好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一是延后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点。 明确所购新建住房实行现房销售的,个人住房贷款应在销售备案后发放;实行预售的,应严格在项目竣工备案后发放,确保购房人“能拿房、再还贷”。 二是明确个人住房贷款应通过受托支付方式发放。 对实行现房销售的,受托支付至项目公司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对实行预售的,受托支付至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三是延长个人住房贷款最长期限。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将个人住房贷款期限由最长30年延长至最长不超过40年,给予借贷双方更大灵活度,合理提升贷款人的贷款能力,具体期限由购房人与商业银行协商合理确定。 四是给予银行债务重组更大自主权。 对于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阶段性失去收入来源导致还款困难的,商业银行可以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借款人自主协商,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贷款展期、延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 《意见》总体规划了哪些房地产贷款品种? 分领域看,《意见》囊括了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商业地产等细分领域贷款品种。分阶段看,为满足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运营全生命周期的信贷需求: 开发建设阶段 ,银行可以发放包括商品住房开发贷款、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住房租赁开发建设贷款、商业地产开发贷款等在内的房地产开发贷款,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 销售阶段 ,银行可以发放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商业用房购房贷款等在内的购房贷款,支持购房人或企业购买房屋用于自住、经营或租赁等用途。 运营阶段 ,银行可以发放包括经营性物业贷款、住房租赁经营性贷款等在内的经营性贷款,结合房地产运营阶段的合理资金需求,推动住房品质提升和行业转型发展。 此外,为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和发展阶段变化,《意见》中设置了兜底条款,即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新设房地产贷款品种”,未来可以结合实际增设贷款品种。 本文来源: 央视新闻 同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现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2026年8月28日 (此件发至金融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分行)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加强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健康发展,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关于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 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当建立有效的个人住房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第六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借款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信用状况良好; (四)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具有支付所购房屋首付款的能力; (六)可以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确定的最低首付比例。贷款人可以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情况、住房项目情况、借款人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首付比例。 第九条 贷款人应当核实借款人首付款真实情况,借款人已支付的定金可以纳入首付款计算。贷款人发现借款人使用贷款资金支付首付款的,应当停止向借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第十条 贷款人应当着重考核借款人还款能力, 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情况、借款人收入和债务状况等因素,合理设定 借款人个人住房贷款的月房贷支出与收入比例上限和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例上限,其中月房贷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0%以下(含50%),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60%以下(含60%)。计算公式为: 对于单一申请的贷款,上述计算公式中的收入是指申请人本人的可支配收入,如贷款人将申请人配偶收入计算在内,应当先予以调查核实,并将配偶的债务一并计入。对于共同申请的贷款,上述计算公式中的收入是指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可支配收入,并将共同申请人的债务一并计入。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当要求借款人以所购房屋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购买现房或再交易住房的,应当在贷款发放前办理抵押登记。购买预售商品住房的,应当在贷款发放前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并在符合相关条件后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贷款发放前暂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或抵押预告登记的,应当采用其他财产抵押、质押或引入保证人等方式提供阶段性担保。 第十二条 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由借贷双方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自律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定价基准和定价方式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贷款人应当建立客户差别化风险定价管理机制,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情况、借款人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具体利率水平。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当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0年。 第十四条 借款人可以与贷款人协商约定贷款还本付息计划,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可以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或按月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还本付息。 第三章 贷款审批与发放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当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借款人还款能力证明材料; (三)经网签备案的房产交易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价值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五)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六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当履行尽职调查职责,通过现场实地调查与非现场间接调查相结合的形式开展,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信息咨询以及其他数字化电子调查等途径和方法,对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当建立并执行贷款面谈制度。贷款人在对贷款申请做出最终审批前,贷款经办人员应当至少直接与借款人面谈一次,了解借款人基本情况和贷款用途等情况。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当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并同时签订担保合同或条款。贷款人应当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当遵循客观、审慎原则,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进行评估或价值认定,合理确定抵押物价值。抵押物价值的确定以该房产在该次买卖交易中的成交价或评估价的孰低者为准。 第二十条 借款人购买存在未结清贷款相应房产的,贷款人可为带押过户提供贷款服务,实现登记、贷款、放款、还款、尾款结算有效衔接。 第二十一条 本章关于贷款审查与风险评价、审批与发放、协议签署、抵质押登记等未尽事宜,应当按照《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购买现房的,贷款人应当在销售备案后发放贷款,贷款资金应当通过受托支付方式支付至该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 借款人购买预售商品住房的,贷款人应当在竣工备案后发放贷款,贷款资金应当通过受托支付方式支付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借款人购买再交易住房的,贷款人应当在落实担保(含必要的阶段性担保)后发放贷款,贷款资金应当通过受托支付方式支付至借款合同约定的账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不动产带押过户贷款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当强化个人住房贷款合作机构的管理、监测与评价,明确合作机构资质条件,建立名单制管理制度和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并定期对名单进行审查更新,对合作机构在业务合作中的违规违约行为及时采取终止合作、追偿损失等措施。贷款人不得与非法贷款中介合作。 个人住房贷款涉及合作机构的,授信审批、合同签订以及贷款调查中涉及借款人真实意思表示、收入水平、债务情况及外部评估机构准入等风险控制核心事项应当由贷款人独立有效开展。贷款人将特定事项委托合作机构代为办理的,应当加强成本费用管理,不得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并确保相关风险可控。 前款所称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交易中介机构、评估机构、担保公司等。 第四章 贷后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和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当在贷款存续期内,至少每年对押品价值进行重新评估,并持续监测押品状态、权属等情况,确保风险可控。 对于已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在借款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贷款人不得以已抵押房产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购房贷款。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的,贷款人应当审慎评估展期原因和后续还款安排的可行性。同意展期的,应当根据还款来源等情况,合理确定展期期限,并加强对贷款的后续管理,按照实质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 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贷款原期限与展期期限合计不得超过40年。 第二十七条 贷款存续期间,变更借款合同要素应当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八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 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当采取清收、协议重组、债权转让或核销等措施进行处置。 第三十条 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贷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解除担保。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权时,应当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可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或相应法律责任: (一)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或赠与的; (四)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五)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害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因抵押人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及时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者提供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情形。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当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贷款人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开展情况以及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等,对其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提出相关审慎监管要求。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视情形对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同时废止。其他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对于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其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条件可以按照原规定执行。 本文来源: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总局发布房地产相关融资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印发《商品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商业地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城市更新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司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 《商品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商业地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城市更新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的发布背景? 金融监管总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全面梳理房地产金融领域现有政策的基础上,立足房地产市场形势和未来发展方向,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印发的相关制度有序衔接,明确商品住房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地产贷款、城市更新项目贷款、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等方面管理要求,形成适配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融资制度,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满足房地产合理融资需求,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 二、《商品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如何满足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合理融资需求? 办法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以项目为中心,采取主办银行模式,满足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办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区分房企集团风险和项目风险,贷款审批更加侧重于项目本身,项目单独建账核算,资金独立运作、封闭管理,有效防范项目交付风险和信贷风险。为与销售制度中预售、现售项目的建设销售周期相匹配,办法设置了差异化的贷款期限要求,适度拉长现售项目贷款期限。办法与“白名单”机制相衔接,依据办法发放的贷款,对应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纳入“白名单”项目管理,让“白名单”政策惠及更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 三、《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 办法 (试行) 》 如何更好支持 刚性和改善性住房 需求 ? 为配合推进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助力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更好满足现房销售和预售模式下的个人住房贷款需求,金融监管总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办法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 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保持一致,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更好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从安全性看,办法将预售商品房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点从主体结构封顶调整到竣工备案,并要求加强贷款全流程风险管理,有利于从根本上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从可得性看,办法适当优化收入偿债比例上限要求,延长贷款期限上限,有助于合理提升购房人贷款能力,提供更多贷款方案供购房人选择。从经济性看,办法为二手房交易做出“带押过户”等便利性安排,有助于降低房屋交易成本,更好满足改善性住房需求;同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强化第三方合作机构管理,防止非法贷款中介侵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四、《商业地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内容是什么?如何适配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下商业地产市场的信贷需求? 为推动商业地产贷款规范发展、支持商业地产市场稳健有序运行,金融监管总局制定了《商业地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明确了商业地产贷款的定义范围,引入了主办银行制、项目制和封闭管理,并要求银行建立健全商业地产贷款管理机制,有效识别、评估、监测、控制和缓释风险,依法合规开展业务。考虑到商业地产开发、购买和运营阶段资金需求和还款来源存在差异,办法将商业地产贷款分为开发、购买和运营三个阶段。针对每个阶段的融资特点,办法分别从贷款用途、贷款期限、客户和项目准入、贷款管理等方面提出细化要求,更好地适配商业地产市场发展的信贷需求。为做好制度衔接,经营性物业贷款用途可按照《关于做好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城市更新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在支持城市更新方面提出了哪些金融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质量推进城市更新的决策部署,金融监管总局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城市更新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明确了金融机构开展城市更新项目贷款业务的基本原则,细化了准入条件、贷款用途、还款来源、资金管理等要求。办法指导金融机构设立专门的“城市更新项目贷款”品种,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担保措施,增强金融服务城市更新的精准性、适配性和有效性。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发挥自身优势,在把控好风险的前提下,根据城市更新项目特点设计综合金融服务方案,加大对城市更新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 六、《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出台的主要目的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坚持服务实体经济、风险可控和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原则,要求信托公司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发挥特色优势、强化专业能力建设,提升信托服务的适配性、合规性和可持续性,对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项目一视同仁,促进形成适应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多元化金融服务渠道。办法有利于提升信托服务房地产项目对接的精准性和适配性。注重引导信托公司坚持以项目为中心,创新运用主办银行模式,进一步完善资金封闭管理,切实加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办法有利于推动信托公司面向房地产业规律特点,健全管理机制、履行受托职责、提升服务水平。明确信托公司房地产领域相关业务的定义、分类和展业原则,对资产管理信托在强化自主尽职调查、集中决策、项目管理等方面细化提出要求,同时对投资非标准化资产提出专门要求。对资产服务信托在信托目的合法性、财产真实性、权利义务清晰性等方面细化提出要求。 本文来源: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推荐阅读: 》三部门:有序推行商品房现房销售,实现“所见即所得”,推行“交房即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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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各金融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先立后破,稳步推进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商品住房预售管理 各地要规范商品住房预售条件,加强预售资金监管,保障预售资金安全,有效防范商品住房交付风险,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一)规范预售条件。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的,单体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具体条件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履行预售资金监管职责,由住房资金监管机构承担具体监管工作。住房资金监管机构应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并在项目的主办银行开立资金监管账户。购房人支付的首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购房资金应全部存入资金监管账户。商品住房项目竣工验收、水电气热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条件后,解除资金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不能按期交房的,购房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出解除购房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按照合同约定退还购房资金并承担违约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购房人在购房合同中约定购房资金存入资金监管账户的相关权利责任。 (三)优化存量项目预售管理。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的,预售条件、预售资金监管等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应合理确定监管额度,优化预售资金使用,严格预售资金监管,保障预售资金安全。 二、有力有序推行商品住房现房销售 各地要有力有序推行商品住房现房销售,实现“所见即所得”,减少商品住房交付纠纷,从根本上防范交付风险,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一) 推进商品住房现房销售。 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和已出让土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鼓励实行现房销售。 (二) 现房销售实行备案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等事项,将现房销售方案和具备交付条件的有关证明报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现房销售方案进行销售,所销售房屋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无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的情形,确保土地房屋权属清晰。 (三) 推行现房销售定金制。 实行现房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定金合同,依法收取少量定金。购房定金合同应约定定金金额、商品住房售价、交付时间及不能按期履约的责任等,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履行定金监管职责,住房资金监管机构承担定金监管工作,在项目的主办银行开立定金监管账户。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后,解除定金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不能按期交房的,购房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出解除定金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返还定金,承担违约责任。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购房定金合同示范文本。 三、加强政策措施协同 各地要同步完善商品住房项目土地供应、金融支持等相关政策,优化项目开发建设、销售和不动产登记管理,加强政策协调和衔接,提高管理服务效能。 (一) 优化土地供应管理。 市县要优化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方式,按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确定房地产用地供应规模。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商品住宅用地,优化土地出让方案,可带规划方案出让。房地产开发企业须用自有资金购地,可按国家规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具体缴纳比例和时限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对于实行现房销售的项目,在土地出让公告中向社会公开现房销售相关信息。 (二) 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房地产项目实行主办银行制,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和主办银行双向选择,一个项目确定一家主办银行,主办银行单独或牵头组建银团提供开发贷款等融资服务。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申请开发贷款的,应以分户土地使用权集合设定抵押,相关办法另行制定。支持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通过股权、债券等多种方式开展融资。对实行现房销售和预售的项目,按照市场化原则满足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实现开发贷款发放与项目建设周期相匹配。 (三) 完善开发建设管理。 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实行项目开发公司制。建立健全商品住房项目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项目开发公司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主体责任。优化工程建设审批流程,缩短行政审批时限,做好商品住房项目小区规划、房屋设计、施工建造、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全过程管理工作。提高房地产项目开发品质,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 (四) 推行“交房即交证”。 现房销售前,一般应办理房屋首次登记。优化商品住房销售中涉及的买卖合同网签、不动产登记、抵押贷款办理等环节流程,强化工作协同,推动商品住房交付时购房人同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各省、自治区要加强对所辖城市商品住房销售工作的指导监督。各市县要制定实施细则,加强政策解读,营造良好舆论环境,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            金融监管总局           2026年8月28日  本文来源: 住房城乡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 金融监管总局  严控楼盘交付风险 解决烂尾等楼市痛点 新规解读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今天(28日)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明确加快推进现房销售落地实施,持续优化传统商品房预售模式。整体看, 《通知》分别对预售和现房销售做出新要求。 首先 ,关于大家都关心的现房销售,政策明确: 新出让土地、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房项目,将优先采用现房销售模式; 已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在建项目,也鼓励企业主动转为现房销售。 除此之外,政策同步配套优化土地供应、加大房企融资支持、完善工程建设管理、推行“交房即交证”等多项举措,全方位助力楼市平稳转型升级。 其次 ,新政策提高了商品房预售门槛。按照要求,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单体建筑应当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同时全面强化预售资金监管,所有购房者支付的首付款、房贷等购房资金,需全部存入银行专属监管账户,专款专用。只有当项目完成竣工验收,水、电、气、热等基础配套全部达标、具备完整交付条件后,才能解除资金监管,从制度上杜绝开发商挪用购房资金的行为。 其实早在新规出台前,海南、湖北荆门等多地已经开展现房销售试点。此次发布的《通知》,意味着现房销售又往前迈进一步,正式向全国稳步推广。总体来看,推进现房销售恰逢其时,此次政策的核心十分明确,就是严控楼盘交付风险、杜绝资金挪用问题,解决烂尾楼、延期交房、房屋质量不达标、购房者维权难等楼市痛点,全方位守护普通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本次新政,秉持稳健的原则,不搞“一刀切”,采取预售、现售双轨并行、稳步过渡的思路,在稳定楼市的同时,逐步优化行业发展模式。 长远来看,预售转现房的稳步过渡,将彻底重构楼市交易安全体系,淘汰行业高风险发展模式,让房地产市场更加规范健康,让普通百姓买房更安心、更放心。 本文来源: 央视新闻

  • 伦沪铜双双收涨多头增仓 现货升水快速抬升【SMM铜晨会纪要】

    2026.8.28周五 盘面:隔夜伦铜开于14191美元/吨,盘初小幅下探至14181美元/吨,随后震荡上行摸高于14310美元/吨,最终收于14306美元/吨,涨幅0.52%,成交量至1.6万手,持仓量至27万手,较上一交易日增加4294手,表现为多头增仓。隔夜沪铜主力合约2610开于108240元/吨,盘中摸低于108120元/吨,随后震荡上行摸高于108640元/吨,最终收于108590元/吨,涨幅0.27%,成交量至2.8万手,持仓量至21.3万手,较上一交易日增加308手,表现为多头增仓。 【SMM铜晨会纪要】消息方面: (1)8月26日(周三),美国能源部(DOE)关键矿产与能源创新办公室(Office of Critical Minerals and Energy Innovation)宣布,向七个项目拨款1000万美元。这笔资金将用于加速早期技术研发,以更高效地回收和提纯能源技术所需的关键材料。 项目由关键材料创新中心(CMI Hub)牵头,聚焦稀土元素、镓、铜及其他关键材料。 其中三个项目聚焦于从现有工业流程中提取镓——包括铝土矿 氧化铝加工、锌精炼残渣及工业副产品残留物——旨在不开发新矿山的情况下扩大供应。 获选项目包括: 凯斯西储大学:基于氯化物熔盐电解工艺强化技术,用于高效制备重稀土金属 科罗拉多矿业大学:研发湿法与生物湿法冶金工艺,提升原生硫化铜矿的提取效率 亚利桑那大学:采用纳米气泡-表面活性剂-活性氧协同体系,强化硫化铜浸出 FAST Metals:从工业副产物残渣流中提取镓与稀土混合氧化物,开辟国内新来源 铟业公司(Indium Corporation):研发改良离子交换树脂技术,从铝土矿-氧化铝加工流程中提取镓 伊利诺伊大学厄巴纳-香槟分校:开发氧化还原吸附剂,用于从矿山副产物和报废废料中电化学选择性回收镓 橡树岭国家实验室:利用固相萃取技术,实现锌冶炼渣中镓的选择性分离回收。 现货: (1)上海:8月27日SMM 1#电解铜现货对沪铜2609合约报价升水380元/吨-升水520元/吨,均价报升水450元/吨,较上一交易日上升140元/吨。沪铜2609合约整体跳涨开盘后呈震荡上行走势。早盘开盘后价格自108600元/吨附近快速拉升至108800元/吨上方,随后虽有反复回落,但运行重心持续抬升;盘中价格多次逼近109000元/吨。临近午盘,沪铜维持高位震荡,最终收于108970元/吨附近。隔月Back月差在310元/吨至350元/吨之间,沪铜对2609合约当月进口盈亏在亏损2160元/吨-亏损2110元/吨之间。 日内,上海地区电解铜销售情绪为3.10,环比上升0.13,采购情绪为3.34,环比下降0.10,历史数据可以查询数据库。展望今日,当前上海市场可流通电解铜货源进一步趋紧,低价货源成交后市场报盘迅速减少,持货商挺价惜售意愿较强,推动现货升水快速逼近年内高位。与此同时,上海与广东两地现货价差已扩大至约235元/吨,若后续价差能够覆盖运输、资金占用及时间成本,部分广东货源或具备向上海调运的条件,对上海供应偏紧预期形成边际缓解。不过,跨区域货源从组织发运至实际入库仍需一定时间,短期内对现货供应的补充作用或相对有限。需求方面,铜价维持相对高位,叠加现货升水快速抬升,下游对高价货源的接受程度有所下降,日内采购情绪小幅回落,追高采购意愿或逐步减弱。综合来看,在可流通货源偏紧及持货商挺价支撑下,预计今日沪铜现货对2609合约报价仍将维持高升水运行,但随着沪粤跨区域调运窗口临近打开,以及高铜价、高升水对需求形成抑制,升水进一步上行的幅度或有所收窄。 (2)广东:8月27日东1#电解铜现货对当月合约:好铜报升水260元/吨较上一交易日涨10元/吨,平水铜报升水170元/吨较上一交易日涨10元/吨,湿法铜报升水110元/吨较上一交易日涨10元/吨。广东1#电解铜均价109080元/吨较上一交易日跌125元/吨,湿法铜均价为108975元/吨较上一交易日跌125元/吨。广东地区电解铜采购情绪为2.78较上一交易日下降0.07,出货情绪为2.89较上一交易日下降0.02(历史数据可以登录数据库查询)。总体来看,库存8连降持货商积极挺价,但下游补货不积极。 (3)进口铜:8月27日仓单均价较前一交易日持平,报85美元/吨(价格区间80~90美元/吨);提单均价较前一交易日持平,报80美元/吨(价格区间75~85美元/吨);EQ铜(CIF提单)均价较前一交易日持平,报38美元/吨(价格区间30~46美元/吨),报价参考8月底至9月中旬到港货源。 (4)再生铜:8月27日11:30期货收盘价108970元/吨,较上一交易日下降470元/吨,现货升贴水均价450元/吨,较上一交易日环比上升140元/吨,今日再生铜原料价格环比下降100元/吨,再生铜原料销售情绪指数下降至2.82,采购情绪指数上升至1.75,精废价差4844元/吨,环比下降217元/吨。精废杆价差1750元/吨。据SMM调研了解,铜价微跌,再生铜原料市场成交与昨日几乎无异,旺季来临,再生铜杆企业接单表现一般,高铜价恐影响旺季消费需求。 价格:宏观方面,市场等待美联储主席沃什在杰克逊霍尔研讨会上的讲话,美元指数在99关口上方震荡。地缘方面,美伊协议再生变数,特朗普政府拒绝重返6月与伊朗达成的谅解备忘录条款。据此,铜价企稳回升。基本面方面,供应端港口拥堵尚未缓解,进口铜到货及入库节奏持续受阻,现货补充有限;需求端,高铜价抑制下游消费,市场仍以刚需采购为主。截至8月27日周四,SMM全国主流地区铜库存环比上周四减少2.49万吨至10.95万吨,总库存较去年同期的12.71万吨减少1.76万吨。综合来看,预计今日铜价震荡小幅上行。 【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本文并不构成投资研究决策的直接建议,客户应当谨慎决策,勿以此代替自主独立判断,客户所做出的任何决策与上海有色网无关】

  • 伦沪铜双双收跌 现货升水维持偏强【SMM铜晨会纪要】

    2026.8.27周四 盘面:隔夜伦铜开于14339美元/吨,盘初小幅上行摸高于14363美元/吨,随后震荡下跌摸低于14220美元/吨,最终收于14232.5美元/吨,跌幅0.64%,成交量至2万手,持仓量至26.6万手,较上一交易日增加1868手,表现为空头增仓。隔夜沪铜主力合约2610开于108480元/吨,盘中摸高于108630元/吨,随后震荡下行摸低于108040元/吨,最终收于108220元/吨,跌幅0.49%,成交量至3.8万手,持仓量至21.5万手,较上一交易日减少6564手,表现为多头减仓。 【SMM铜晨会纪要】消息方面: (1)8月25日(周二),2026年第一季度,赞比亚铜产量出现下滑,凸显出近100亿美元矿业投资承诺和实现政府产量目标所需增长之间的差距。 该国第一季度产量为208,993吨,较去年同期下降4.3%,这对于Hakainde Hichilema总统政府需要维持的增长速度而言是一个令人沮丧的开局。 政府制定的《国家300万吨铜产量战略》目标是在2031年前实现年产300万吨,较赞比亚2025年890,346吨高出两倍多。 2025年产量较2024年的825,500吨增长8%,也高于2023年的732,580吨,但仍未达到政府为当年设定的百万吨目标。 若要在2031年前实现300万吨产量,则需要在十年间保持每年约22%的增长速度。分析人士认为这一目标极富挑战性,赞比亚即使在早先的铜业繁荣期也未曾维持如此增速。 自2021年以来,政府已吸引近100亿美元的矿业投资承诺,不过官员承认该数字反映的是承诺投资额,而非经独立核实的实际资本。 几个重大项目仍在建设中,尚未完全体现在产量数据中。其中包括巴里克对Lumwana矿的扩建、韦丹塔对Konkola铜矿的投资——该矿在2025年的复苏中产量翻两番至8万吨以上,以及KoBold Metals的Mingomba项目。Hichilema曾表示,Mingomba项目一旦全面投产,可能成为全球最大矿山之一。 电力供应仍是核心制约因素。根据世界银行数据,矿业消耗了赞比亚约一半的电力。行业高管估计,该国需要额外约2000兆瓦的发电能力来支撑300万吨的产量目标。赞比亚能源监管委员会表示,2026年上半年已批准16个公用事业规模电力项目,拟议产能超过1.1吉瓦,但这些电力目前均尚未可供矿业使用。 铜价上涨为赞比亚提供了额外动力。8月初基准铜价徘徊在每吨14,000美元附近,较一年前高出40%以上。国际能源署(IEA)在其现行政策情景下预测,到2035年全球铜供应缺口将达到约25%,而赞比亚和刚果民主共和国的新增产量被视为缩小这一缺口的关键。铜占赞比亚出口收入的约70%,并在2025年贡献了约22%的净税收。矿业部长Paul Kabuswe表示,政府正积极争取更多国际投资者,包括来自美国的投资者,以试图从刚果民主共和国手中收复失地——该国自2013年以来一直主导非洲铜产量。 这些投资能否以足够快的速度转化为矿山和电力,从而扭转赞比亚产量曲线向上,而不是像目前所见仅实现温和增长并在2026年初出现回落,将决定2031年的目标是否仍可企及。 现货: (1)上海:8月26日SMM 1#电解铜现货对沪铜2609合约报价升水240元/吨-升水380元/吨,均价报升水310元/吨,较上一交易日上升60元/吨。沪铜2609合约整体呈冲高回落走势。早盘开盘后价格快速拉升,盘中最高升至108550元/吨附近,随后迅速回落;此后价格重心震荡下移,并逐步运行至均价线下方,临近午盘一度探低至108050元/吨附近,最终小幅回升至108120元/吨。隔月Back月差在160元/吨至250元/吨之间,沪铜对2609合约当月进口盈亏在亏损1370元/吨-亏损1280元/吨之间。 日内,上海地区电解铜销售情绪为2.97,环比上升0.03,采购情绪为3.44,环比上升0.19,历史数据可以查询数据库。展望今日,当前上海市场可流通电解铜货源仍较紧张,早盘部分低价货源成交后,市场报盘迅速减少,持货商挺价惜售意愿进一步增强。临近月末,部分下游及贸易商仍有补充当月票货源的需求,而当月票供应相对有限,票差逐步拉大。日内采购情绪继续回升,反映市场补货需求仍存,对现货升水形成较强支撑。不过,随着铜价及升水同步处于高位,下游对高价货源的接受程度或逐步下降,追价采购意愿可能受到抑制。综合来看,在可流通货源偏紧、月末补票需求及持货商挺价的共同作用下,预计今日沪铜现货对2609合约报价仍将维持升水,整体重心或延续偏强运行。 (2)广东:8月26日广东1#电解铜现货对当月合约:好铜报升水250元/吨持平上一交易日,平水铜报升水160元/吨较上一交易日涨10元/吨,湿法铜报升水100元/吨较上一交易日涨10元/吨。广东1#电解铜均价109205元/吨较上一交易日涨700元/吨,湿法铜均价为109100元/吨较上一交易日涨705元/吨。广东地区电解铜采购情绪为2.85较上一交易日下降0.04,出货情绪为2.91较上一交易日上升0.03(历史数据可以登录数据库查询)。总体来看,库存持续下降持货商挺价出货,整体交投一般。 (3)进口铜:8月26日仓单均价较前一交易日跌3美元/吨,报85美元/吨(价格区间80~90美元/吨);提单均价较前一交易日跌5美元/吨,报80美元/吨(价格区间75~85美元/吨);EQ铜(CIF提单)均价较前一交易日持平,报38美元/吨(价格区间30~46美元/吨),报价参考8月底至9月中旬到港货源。 (4)再生铜:8月26日11:30期货收盘价109440元/吨,较上一交易日上升1320元/吨,现货升贴水均价310元/吨,较上一交易日环比上升60元/吨,今日再生铜原料价格环比上升300元/吨,再生铜原料销售情绪指数上升至2.84,采购情绪指数下降至1.71,精废价差5061元/吨,环比上升1041元/吨。精废杆价差1880元/吨。据SMM调研了解,铜价在逼仓行为下强势冲高,甚至逼近11万元/吨,再生铜原料价格虽然上涨幅度有限,但高价之下,再生铜杆企业成交甚少,进口再生铜原料价格扣减同样维持不变,利废企业表示废铜价格的虚高,待逼仓结束后再恢复采购。 价格:宏观方面,美国7月PCE物价指数同比上涨3.7%,加息预期升温推动美元走强,铜价承压下跌。地缘方面,伊朗称与阿曼就霍尔木兹海峡收益分配达成协议,但随后有消息称双方尚未最终敲定协议,局势仍存不确定性。基本面方面,供应端受港口拥堵影响,进口铜到货及入库仍偏慢,现货补充有限;需求端,高铜价抑制下游采购,市场仍以刚需为主。综合来看,预计今日铜价震荡下行。 【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本文并不构成投资研究决策的直接建议,客户应当谨慎决策,勿以此代替自主独立判断,客户所做出的任何决策与上海有色网无关】

  • 空头减仓叠加多头增仓 铜价预计小幅震荡上行【SMM铜晨会纪要】

    2026.8.26周三 盘面:隔夜伦铜开于14292.5美元/吨,开盘后震荡下行摸低于14235美元/吨,随后反弹摸高于14384美元/吨,最终收于14324.5美元/吨,涨幅0.56%,成交量至1.9万手,持仓量至26.4万手,较上一交易日减少1743手,表现为空头减仓。隔夜沪铜主力合约2610开于108300元/吨,盘中摸高于109030元/吨,最低下探至107880元/吨,最终收于108700元/吨,涨幅0.67%,成交量至4.5万手,持仓量至21万手,较上一交易日增加5925手,表现为多头增仓。 【SMM铜晨会纪要】消息方面: (1)8月25日(周二),South32公布智利Sierra Gorda铜矿更新后的矿石储量与矿产资源量(MRE)评估报告。 公司表示,本次数据更新源于加密钻探项目取得成效,矿体地质认识得到进一步完善;2023-2025年间,项目完成200个钻孔,总进尺约85,000米。 截至2026年7月31日的最新评估结果:矿石储量增加61%,至11亿吨,平均总铜品位0.39%、总钼品位0.016%、金品位0.06克/吨,铜当量品位0.46%。 矿山初始储量服务年限延长约5年,开采寿命可至2045年;矿产资源量(MRE)为18.7亿吨,平均总铜品位0.37%、总钼品位0.016%、金品位0.06克/吨,铜当量品位0.44%。 Sierra Gorda是位于智利北部安托法加斯塔大区的大型传统露天铜矿,矿区配套现代化加工设施。该矿生产的铜精矿通过卡车和铁路运输至安托法加斯塔港和安加莫斯港,出口至国际市场。 South32首席执行官Matt Daley在新闻稿中表示:“此次更新凸显了Sierra Gorda矿体的规模、品质和长寿命,我们预计该矿将在未来数十年内成为重要的铜供应来源。” Daley称:“此次更新是在7月批准推进Sierra Gorda第四磨矿线项目之后进行的,预计从2031年起铜产量将增加约30%。” “由于当前矿体在深部仍保持开放,该矿山有望在现有矿石储量和可采年限增加的基础上实现进一步增长。我们正继续与合资伙伴合作,推动Sierra Gorda项目的持续发展和价值提升。” 该公司表示,Sierra Gorda还包括Catabela Northeast勘探项目,该项目勘探钻孔已发现显著的铜矿化,凸显了未来延长矿山寿命的潜力。 South32于2022年2月收购了Sierra Gorda 45%的权益,并与持有55%权益的合资伙伴KGHM Polska Mied共同控制该矿。 现货: (1)上海:8月25日SMM 1#电解铜现货对沪铜2609合约报价升水180元/吨-升水320元/吨,均价报升水250元/吨,较上一交易日上升40元/吨。沪铜2609合约整体呈冲高回落走势。早盘开盘后价格快速拉升,盘中最高升至108550元/吨附近,随后迅速回落;此后价格重心震荡下移,并逐步运行至均价线下方,临近午盘一度探低至108050元/吨附近,最终小幅回升至108120元/吨。隔月Back月差在160元/吨至250元/吨之间,沪铜对2609合约当月进口盈亏在亏损1370元/吨-亏损1280元/吨之间。 日内,上海地区电解铜销售情绪为2.94,环比下降0.12,采购情绪为3.25,环比上升0.27,历史数据可以查询数据库。展望今日,日内上海地区电解铜现货市场交投较为活跃,采购情绪明显回升。据SMM了解,当前市场可流通货源较为紧张,进入第二时间段后低价货源快速减少,持货商顺势上调报价。一方面,近期港口拥堵对部分进口铜靠港及入库节奏形成影响,进口货源对国内现货市场的补充相对有限;另一方面,随着铜出口窗口打开,部分市场参与者出口意愿有所增强,亦对国内可流通货源形成一定分流。此外,库存快速去化进一步强化现货供应偏紧预期。在此背景下,持货商挺价惜售意愿较强,下游及贸易商仍存在补货需求。预计今日沪铜现货对2609合约报价将维持升水,整体重心或小幅上行,铜价绝对水平仍处高位,若升水继续快速上涨,下游接货意愿或受到一定抑制,预计升水上行幅度相对有限。 (2)广东:8月25日广东1#电解铜现货对当月合约:好铜报升水250元/吨较上一交易日涨100元/吨,平水铜报升水150元/吨较上一交易日涨70元/吨,湿法铜报升水90元/吨较上一交易日涨80元/吨。广东1#电解铜均价108505元/吨较上一交易日涨665元/吨,湿法铜均价为108395元/吨较上一交易日涨660元/吨。广东地区电解铜采购情绪为2.89较上一交易日上升0.07,出货情绪为2.88较上一交易日下降0.11(历史数据可以登录数据库查询)。 总体来看,市场可流通的货源减少,持货商积极挺价,刺激升水走高,整体成交好转。 (3)进口铜:8月25日仓单均价较前一交易日跌2美元/吨,报88美元/吨(价格区间83~93美元/吨);提单均价较前一交易日跌2美元/吨,报85美元/吨(价格区间80~90美元/吨);EQ铜(CIF提单)均价较前一交易日跌2美元/吨,报38美元/吨(价格区间30~46美元/吨),报价参考8月至9月中旬到港货源。 (4)再生铜:8月25日11:30期货收盘价108120元/吨,较上一交易日上升360元/吨,现货升贴水均价250元/吨,较上一交易日环比上升40元/吨,8月25日再生铜原料价格环比上升200元/吨,再生铜原料销售情绪指数上升至2.78,采购情绪指数下降至1.77,精废价差4020元/吨,环比上升174元/吨。精废杆价差1250元/吨。据SMM调研了解,铜价重心上移,不少利废企业观望为主,而近期铜市场震荡的走势,让下游企业报价分为高价抢货和压价捡漏两派,利废企业目前尚未明显感受到旺季来临的下游备货需求,因此再生铜原料市场成交平平。 价格:宏观方面,市场权衡美国扩大对伊制裁及缓解长期国债收益率压力的新举措,美元指数先涨后跌,铜价受其影响先跌后涨。地缘冲突方面,有消息称美伊已就停火协议条款达成共识,但伊朗表示霍尔木兹海峡不会立即开放,地缘局势仍存不确定性。基本面方面,供应端受近期港口拥堵影响,部分进口铜到货及入库节奏放缓,进口货源补充有限;需求端,高铜价持续抑制下游消费,采购仍以刚需为主。综合来看,预计今日铜价小幅震荡上行。 【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本文并不构成投资研究决策的直接建议,客户应当谨慎决策,勿以此代替自主独立判断,客户所做出的任何决策与上海有色网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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