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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尼将审查矿企合规性 或影响矿山产量

    文华财经据路透11月29日消息,一位高级矿业官员周五表示,印尼将检查矿企遵守环保法规和其他规则的情况,并“重新审查”曾违反规定的企业的产量配额,以确保其储量的可持续性。 印尼丰富的自然资源包括铜、金、锡和镍,根据一份有效期为三年的RKAB文件,该国矿企被授予年度产量配额。 能源和矿产资源部高级官员Tri Winarno在行业会议间隙告诉记者:“已经发布的RKAB许可将接受审查,判断他们(矿商)是否遵守规定。” 印尼在2020年禁止出口原镍后,已成为全球最大的镍产品生产国之一,这导致其国内加工业的大规模扩张。 然而,近几个月来,镍冶炼厂抱怨矿石短缺,迫使其中一些冶炼厂从菲律宾进口。 Tri表示,政府将审查矿企遵守所有规定的情况,包括环保法规。 Tri在媒体公司Petromindo组织的会议上告诉与会者,确保印尼矿石储量的“耐用期限和可持续性”是政府的首要任务。他拒绝详细说明计划中的审查将如何影响产量配额。 今年10月,矿业部长Bahlil Lahadalia表示,政府计划管控镍矿供需,以支撑价格。 印尼统计局本月早些时候表示,2024年前10个月,印尼镍矿进口量激增至930万吨,是去年同期进口量的50倍以上。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

    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准入,提升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就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发布通知。 原文如下: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矿安〔2024〕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准入,提升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现就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权限 (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的行政许可。 稀土矿山开发项目、铀矿山建设项目、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建设项目,新建项目一次设计或者经改扩建后年产300万吨及以上或者最大开采深度1000米及以上(井巷工程最高标高至最低开采中段运输水平标高间的垂直距离)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年产1000万吨及以上或者边坡高度200米及以上(采场最终境界最高点标高至最低开采水平标高间的垂直距离)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总库容1亿立方米及以上的尾矿库建设项目等安全设施设计(含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设计,下同)审查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 (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 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外,其他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设计边坡高度15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含排土场)和尾矿库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设计边坡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尾矿库,以及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山等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三)其他非煤矿山行政许可的职责划分。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许可的非煤矿山外,坑探工程(含生产探矿)安全专篇审查,其他金属非金属矿山以及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岩盐)、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规定。跨行政区域的行政许可,由共同的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或指定其中一家负责。 (四)规范行政许可组织实施部门。行政许可涉及行政审批、业务监管、行政执法等多个部门时,由应急管理系统的业务监管部门牵头负责开展现场核查、专家遴选、技术审查等实质内容审查,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受理、参与审查、证(书)制作送达和信息公开等流程工作。 二、规范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工作 (五)提升安全评价报告编写质量。矿山企业应当选取具备相应资质和与建设项目需求能力相匹配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不得以低于成本价、影响安全评价质量的价格选取安全评价机构。安全预评价应当采取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分析评价重点防范的安全风险,实事求是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并给出安全风险是否可控的确切结论。安全设施验收评价应当逐项检查评价安全设施符合性及有效性,评价结论应当明确说明是否符合安全设施设计、是否具备验收条件。安全现状评价应当说明上一轮安全生产许可期间生产基本情况,对矿山生产期间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重大安全风险进行定量定性评价,评价结论应当明确是否按照安全设施设计组织生产、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六)落实安全评价单位和人员责任。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安全评价从业人员中,地下矿山应当包含采矿、地质、机电、通风、安全等专业,露天矿山应当包含采矿、机电、岩土、安全等专业,尾矿库应当包含水利、地质、安全等专业。安全评价从业人员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时,应当如实记录过程控制、现场勘验等情况,并在评价报告中体现相关内容。承担安全评价的单位和人员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七)强化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时,应当查阅安全预评价报告重点防范的安全风险分析评价情况。在监督核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时,应当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结论符合性进行检查;在首次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含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在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当对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结论和检测检验报告进行核查。发现报告存在失实或虚假情形的,应当中止有关行政许可工作,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由资质认可机关吊销相应资质,纳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严格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八)规范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工作。矿山企业应当选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不得人为拆分建设项目逃避审批。设计单位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安全设施设计。与建设项目单位有同一隶属关系的设计单位不得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铀矿山除外)。设计人员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现场踏勘,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超采矿许可证矿界范围、地质勘查工作达不到规定程度或者相邻矿山不满足安全距离要求的,不得出具正式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应当对报告、图纸等严格审核审定,不得为控制成本而降低安全设施设计质量。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正式批准前,设计单位不得向建设或施工单位出具设计图纸。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终身负责。建设项目边坡或坝体稳定性分析、安全影响分析论证和安全评价、检测等相关工作不得由该项目设计单位承担。 (九)严格安全设施设计标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大中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水文地质或者工程地质类型为中等及以上的小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依据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等资料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KA/T 20-2024)进行编制。一次性总体安全设施设计应当严格控制分期实施,不得超过3期,每期均应当明确设计范围、基建内容和完成时限,且需经竣工验收并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应当禁止采用非爆开采方式来规避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存在房屋等建构筑物类安全问题。改扩建地下矿山应当减少利用旧有工程,降低生产系统复杂性;确需利用的,应当对其安全可靠性和合规性进行论证。露天和地下联合开采、露天和地下转换开采方式的矿山应当提高防排水等安全设防标准,采取加大保护矿柱、加厚覆盖层等安全防护措施。露天转地下开采的矿山,当露天坑处于地下开采的岩体移动范围内时,严禁向露天坑充填尾砂或者泥土类物质。尾矿库应当限制使用排洪斜槽、排洪涵管等排洪方式。 (十)强化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设计。矿山企业在建设、生产期发生安全设施重大变更,原则上应当由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报原审批部门审查。原设计单位已不存在或设计资质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可选取其他设计单位。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设计未经批复同意的,不得进行建设施工。矿山企业发生安全设施重大变更后,许可实施机关因政策或审批职责发生变化的,其变更设计仍由原审批部门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提高生产能力、扩大开采范围或者整合矿山等建设项目应按照改扩建建设项目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 四、规范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十一)组织现场核查。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前,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未批先建、尾矿库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头顶库”等法律禁止类事项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可委托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对存在未批先建、无证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建设,依法处理处罚,并纳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严禁审批不符合最小生产规模、最低服务年限规定和其他法律禁止设立的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十二)实施现场踏勘。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许可实施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地形地貌、工业场地、周边环境等现场情况进行踏勘,并形成踏勘报告。对改扩建项目,现场踏勘应当同时对现有生产系统安全条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由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督促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应当在整改验收完成后再审查。许可实施机关现场核查和现场踏勘可合并开展。 (十三)组织专家技术审查。许可实施机关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在国家、省、市级专家库中选取相关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大中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审查专家应当不少于9人、小型矿山应当不少于7人,且应含采矿、地质、机电、安全等专业。大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审查专家应当不少于7人、中小型矿山应当不少于5人,且应含采矿、地质、机电、岩土、安全等专业。一、二、三等尾矿库审查专家应当不少于7人,四、五等尾矿库应当不少于5人,且应含水利、地质、土木、安全等专业。 五、规范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十四)严格基建矿山安全管理。建设项目未在基建期内完成建设的,应当在期满30日前向原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申请延期,原则上只能延期一次且不得超过一年,逾期应当重新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基建期延期审批可委托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开展。报经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同意暂停的时间,可不计入基建期。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基建矿山安全监管,督促矿山企业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建设,严格落实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十五)严格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矿山企业依法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验收专家原则上应当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专家人数和专业要求应当不低于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要求,并对验收结论负责。验收图纸等资料应当与现场实际一致,与安全设施设计相符。在生产期发生安全设施重大变更,也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派员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对验收过程和验收结果等进行现场监督。 六、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 (十六)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对首次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派员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现场监督和现场核查工作可一并进行。对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许可实施机关组织或委托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被委托单位不得再行委托。专家人数和专业要求应当满足颁证要求。 (十七)规范延期换证和重新申请。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申请延期,已申请延期但有效期满时未整改完成问题隐患的,可继续整改,但继续整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期间严禁进行采矿等生产活动;整改后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自取证日期计算;在规定的整改期间内仍未完成整改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延期换证的,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已予以关闭的,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注(吊)销的企业申请取证时,应当重新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按照首次申领办理。企业在生产期发生安全设施重大变更的,应当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采矿权转让、变更的企业,应当参照延期换证要求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强化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十八)严格行政许可组织实施。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行政许可制度规范,严格许可程序和标准。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业人员,足额保障行政许可经费。行政许可所需的专家费、交通费等应当由许可实施机关承担,不得转嫁。要加快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安全许可办理,服务保障矿产资源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对发现超越权限实施行政许可的,撤销行政许可,重新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许可手续,并严肃追责问责。 (十九)加强行政许可国家监察。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要将地方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工作情况作为监察重点,对不执行许可权限、违规下放、准入把关不严等问题突出的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时下达监察意见;对监察意见整改措施落实差、不及时反馈整改情况的,依法依规提出追责问责建议。要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对发现存在行政许可不符合有关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督促地方有关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建议地方政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十)严格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许可实施机关、建设单位、安全评价机构、设计单位等相关人员和专家均应当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专家或其工作单位2年内曾在被审查项目从事科研、出售产品等营利性活动的,应当进行回避。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并督促依法处罚,从专家库中除名并纳入“黑名单”。同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1年内连续2次审查未通过的,以第二次审查会议日期为起点,该建设项目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被依法予以撤销的,该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3〕14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68号)同时废止。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4年6月28日

  • 山西省工信厅等七部门印发山西省制造业领域设备更新工作方案

    山西省工信厅等七部门发布制造业领域设备更新工作方案,旨在推动全省制造业技术改造,重点实施设备更新和产品供给行动。目标是到2027年设备投资增长25%以上,数字化和绿色化水平显著提升。方案涉及淘汰落后设备、升级高端装备、智能化改造、推广绿色装备和本质安全提升,并提出财税、金融、标准和创新等多方面支持措施。 原文如下: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制造业领域设备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制造业领域设备更新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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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提高生产效率和技术水平为目标,推动制造业领域设备更新,引导企业淘汰落后设备、使用先进设备,加快数字化转型,提升绿色低碳发展能级和本质安全水平。 (一)先进设备升级 1.加快落后低效设备替代。传统产业加快淘汰落后低效设备、超期服役老旧设备。传统装备制造业推动铸锻行业熔炼设备、环保设备升级替代,农机行业更新柔性剪切、成型、焊接装备,工程机械行业更新油压机、折弯机、检测设备,工业母机行业更新服役超过10年的机床等。轻工产业推动日用玻璃、日用陶瓷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推广个性化定制和柔性生产。纺织产业更新转杯纺纱机等短流程纺织设备,细纱机、自动络筒机等棉纺设备。酒、醋等酿品领域推广发酵、熏醅、蒸馏等一体化酿造工艺,更新全自动发酵、罐装、包装等生产设备。电动自行车行业更新自动焊接机器人、自动化喷涂和烘干设备、电动或气动装配设备、绝缘耐压测试仪、循环充放电测试仪等。(省工信厅) 2.更新升级高端先进设备。新兴产业加快更新高技术、高效率、高可靠性的先进设备。新能源汽车产业更新车身焊接设备、涂装设备、装配设备、检测设备,开发纯电动、氢燃料电池、甲醇汽车等整车产品。航空行业开发航空仪表及相关传感器、航空机载气压测试设备、载人飞船黑匣子等高性能零部件。半导体产业更新单晶炉、气相外延炉、高温纯化炉、气相沉积炉等设备,发展集成电路、化合物半导体、光电器件、分立器件、传感器等产品。光伏产业更新大热场单晶炉、高线速小轴距多线切割机、多合一镀膜设备、超级光注入设备、大尺寸多主栅组件串焊机等先进设备。动力电池行业更新超声波焊接机、激光焊接机、注液机、分容柜等设备。生物发酵行业实施萃取提取工艺技改,更新蒸发器、离心机、新型干燥系统、连续离子交换设备等。现代医药产业推广连续流生产工艺、低VOCs排放等设备,更新复杂注射剂微纳米化设备、制剂连续制造设备和控制系统等先进设备,推广应用大型生物反应器和蛋白纯化设备。(省工信厅) 3.试验检测设备更新升级。围绕设计验证、测试验证、工艺验证等中试验证和检验检测环节更新先进装备,提升工程化和产业化能力。设计验证环节重点更新模型制造设备、实验分析仪器等先进设备。测试验证环节重点更新机械测试、光学测试、环境测试等测试仪器。工艺验证环节重点更新环境适应性试验、可靠性试验等试验专用设备,以及专用制样、材料加工、电子组装、机械加工等样品制备和试生产设备。检验检测环节重点更新电子测量、无损检测、智能检测、光学检测等仪器设备。(省工信厅、省科技厅) (二)数智深度赋能 1.拓展智能设备软件应用。加大智能制造设备和软件投入,推动工艺革新、装备升级、管理优化和生产过程智能化。面向制造全过程,以生产作业、仓储物流、质量控制环节为重点,加快高档数控机床与工业机器人、增材制造装备、智能传感与控制装备、智能检测与装配装备、智能物流与仓储装备等通用设备更新,促进高端装备、电子信息、化工、建材、消费品等行业成套装备更新迭代。集成应用电子设计自动化、制造执行系统、供应链管理系统等工业软件。(省工信厅) 2.培育打造智能车间工厂。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全过程、全要素深度融合,面向制造过程各个环节,推进制造技术突破、工艺创新、精益管理和业务流程再造,打造智能制造典型场景、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引导龙头企业带动上下游企业协同打造智慧供应链。推动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工业领域适用性技术应用,开展装备联网、关键工序数控化、业务系统云化等改造,推动中小企业工艺流程优化、技术装备升级。(省工信厅) 3.加快建设数字基础设施。规模化部署工业互联网、物联网、5G、千兆光网等新型网络基础设施,鼓励企业开展内外网升级改造,提升现场感知和数据传输能力。优化数据中心布局,加强工业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工业算力资源供给能力,支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建设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积极融入全国一体化算力网,支持企业建设各具特色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实现全要素、全产业链数据的有效集成和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数据局、省通信管理局) (三)绿色装备推广 1.加快生产设备绿色化改造。 推动重点用能行业、重点环节推广应用节能环保绿色装备。钢铁产业改造升级高炉、转炉等限制类装备,推广短流程炼钢、氢冶金、非高炉炼铁等工艺流程。有色产业重点推广新型稳流保温铝电解槽、铜锍连续吹炼、蓄热式竖罐炼镁、再生金属冶炼等工艺技术。 建材产业推动水泥熟料企业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更新原料制备、窑炉控制、粉磨破碎等装备。焦化产业加快大型焦炉升级改造。化工产业加快尿素固定床间歇式气化技术升级改造,聚氯乙烯离子膜电解槽进行零极距节能改造,密闭电石炉技术改造。(省工信厅) 2.推动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聚焦钢铁、焦化、有色、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对标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有序推进技术工艺升级,大力推动烧结烟气内循环、干熄焦、低品位余热利用、焦炉自动加热、高效篦式冷却机改造、炉窑蓄热保温技术、捕集二氧化碳加氢制甲醇等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针对数据中心、机械、造纸、纺织、电子等行业主要用能环节和设备,推广应用关键共性节能降碳技术装备,鼓励企业加强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可再生能源利用等。(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 3.加快重点用能设备能效升级。以《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4年版)》为依据,推动工业窑炉、锅炉、压缩机、风机、泵等重点用能设备系统改造升级,更新改造后达到能效节能水平(能效2级),并力争达到能效先进水平(能效1级)。推动高效节能炉排、配套辅机、热网泵阀、储热器、能量计量系统等高效锅炉配套系统规模化应用。加快应用高效离心式风机、低速大转矩直驱、高速直驱、伺服驱动等技术,提高风机、泵、压缩机等电机系统效率和质量。(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4.推广固废处理和节水设备。支持工业固废综合利用龙头骨干企业与科研院校、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等合作,研发推广一批复杂难用固废无害化利用、再生资源高效高值化利用、自动化智能化柔性改造等共性关键技术,更新升级工业固废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设备设施。面向化工、钢铁、建材、纺织、造纸、食品等已出台取(用)水定额国家标准的行业,推进工业节水和废水循环利用。改造工业冷却循环系统和废水处理回用等系统,推广高效冷却和洗涤、高耗水工艺替代等先进工业节水工艺,应用全膜法处理中水回用装备、高性能水处理纳米反渗透薄膜等节水装备。(省工信厅、省水利厅) (四)本质安全提升 1.改造升级化工(危险化学品)行业。推动化工企业老旧装置综合技改。更新升级老旧煤气化炉、压缩机组、加热炉、换热器、反应器、反应釜、分离塔、泵阀管网、储存罐等设备设施,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推广应用无人化、连续化等生产技术和装备,加快推进生产管理、工艺控制、产品流向等环节数字化改造,强化全过程一体化管控。(省应急管理厅、省工信厅) 2.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生产设备。在重点领域推广应用轻量化新型个体防护装备、便携式多气体检测仪等检测装备、安全隐患智能识别与实时监测预警装备、智能化虚拟化应急演练装备、少人无人化大功率灭火洗消等应急处理装备。围绕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地震地质灾害、洪水灾害、城市内涝灾害、城市特殊场景火灾、森林草原火灾、紧急生命救护、社区家庭安全应急等重点场景,推广应用先进可靠安全装备。(省工信厅、省应急管理厅) 三、实施重点设备和产品供给行动 聚焦重点领域设备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产品,加强供需对接和精准推介,推动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提升设备产品质量,为大规模设备更新提供充足优质设备产品供给。 (一)重点领域设备供给 1.工业领域。煤炭行业围绕智能矿山建设、智能装备开发、煤层气抽采,扩大“三机一架”、皮带输送机、破碎机、转载机、掘锚一体机、煤层长孔定向钻机、地质勘探钻机等高端装备供给,为大型矿山提供矿用自卸车、矿用挖掘机等拳头产品。电力行业提升风电整机、光伏组件、新型储能电池、循环流化床锅炉等产品供给能力。新能源行业提高大功率风电机组及光伏组件供给水平。节能环保产业重点供给高效清洁燃烧锅炉、蓄热式电锅炉、空气热源泵等高效节能装备。化工、焦化、冶金、电子等重点行业,供给化工压力容器、焦炉设备、轧钢设备、半导体显示专用设备、半导体检测设备、半导体纯化设备、细纱机、精梳机、智能仓储、智能搬运机器人、桥式起重机等。(省工信厅、省能源局) 2.交通运输领域。轨道交通领域,供给大功率交流传动电力机车、新能源机车、货车、铁路漏斗车等轨道交通装备,以及电机、车轴、车轮、轮对、转辙机等零部件。通用航空领域,供给固定翼无人机、多旋翼无人机、轻型运动类直升机、航空机载装备等通用航空装备。(省工信厅、省交通厅) 3.建筑和市政领域。依托我省工程机械和市政车辆较强的生产能力和比较优势,供给液压挖掘机、工程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市政车辆等产品,助力市政基础设施更新改造。(省工信厅) 4.农业机械领域。加快绿色、智能、复式、高效农机装备研发制造,推动动力驱动耙、联合整地机械、高性能播种机、激光(卫星)平地机、高效植保机械、智能水肥一体化设备、高性能谷物联合收割机等全程机械化类农机产品供给,推广适应我省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机装备。(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 5.教育医疗领域。以各类应用场景为导向,培育先进教学及科研技术设备,以及医学影像、放射治疗、远程诊疗、手术机器人等医疗装备生产企业,增加设备供给门类,提高供给水平。(省工信厅、省教育厅、省卫健委) (二)消费品以旧换新产品供给 1.汽车供给。发挥我省能源转化优势和公路运力优势,推动甲醇重卡、燃料电池重卡等节能与新能源载重货车规模化生产,丰富产品谱系、提高产量规模,为全国公路货运车辆替代更新提供解决方案。提高纯电动乘用车市场占有率,推动纯电乘用车抢占高中低端车型市场,箱式物流车服务农村地区以旧换新。(省工信厅) 2.家装供给。聚焦居民旧房装修、厨卫等改造工程大规模需求,提升家装产品供给能力。发挥平板玻璃、钢化玻璃、夹层玻璃、中空玻璃等玻璃产品供给优势,加快大理石瓷砖、外墙砖、仿古砖、透水砖、壁画等陶瓷产品供给,保障多孔砖、加气混凝土砌块、加气板材、轻质墙板、复合保温砌块以及满足装配式建筑功能的绿色墙材供给,强化功能化家具、擦窗、扫拖地机器人等智能家居产品推广应用。引导企业提高家装消费供给质量和水平,提供更多高品质、个性化、定制化家装产品。(省工信厅、省商务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税支持。建立制造业领域设备更新项目储备库,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省级技改资金加大制造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支持力度。省级基本建设资金对工业领域项目固定资产贷款中用于设备更新改造的项目贷款部分给予贴息支持。落实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的税收优惠政策,把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纳入优惠范围。落实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二)突出标准引领。加强国家标准宣贯,加快国家标准推广实施。推动企业对标能耗限额、产品设备能效等先进标准、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降碳技术装备推荐指导目录,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严格落实能耗、排放、安全等强制性标准和设备淘汰目录要求,依法依规淘汰不达标设备。鼓励企业加强关键技术、设备标准研究,积极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制修订,将企业技术优势转化为标准,引领行业设备升级,增强市场话语权。(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应急管理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强化创新支撑。在工信领域启动“揭榜挂帅”工作,围绕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产业基础再造与重大技术装备攻关、数字技术赋能产业三个方向,支持具有引领性、系统集成性和产业链协同性的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产业化,加快设备更新迭代。(省工信厅) (四)优化金融扶持。用好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信贷支持。争取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积极申报国家技术改造升级导向计划。常态化开展政银企对接,推介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重点项目,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撬动作用, 支持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建设。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积极推出设备更新信贷产品,提供优惠贷款利率,开辟“绿色通道”,提高贷款审批效率。(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行山西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 (五)加强要素保障。加快推进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加强用地、用能等要素保障。对不新增用地、以设备更新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承诺备案制,加快能评、环评等前期审批手续办理,开辟审批“绿色”通道。(省工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省审批服务管理局) 点击查看通知详情: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制造业领域设备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

  • 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

    近日,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通知》鼓励矿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强绿色低碳技术工艺装备升级改造,采用信息化技术,推动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提出绿色矿山激励支持政策方向,要求各地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创新支持政策。明确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职责,健全沟通协调机制,推进分工协作,共同加强绿色矿山日常监管。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 自然资规〔20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财政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金融监管局、证监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绿色矿山建设是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抓手,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必然要求,为加快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正确处理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的关系,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矿业绿色低碳发展,通过政府引导、部门协作、企业主建、社会监督,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全过程,切实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水平,助力美丽中国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类施策,全面推进。各地要立足矿业发展实际,科学合理设定绿色矿山建设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加强规划管控,促进源头治理、系统治理,推动新建、改扩建、生产矿山(证照合法有效、近3年内正常生产、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低于3年)全部开展绿色矿山建设。 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发挥创新引领作用,加快矿业领域技术创新和装备升级改造,着力推动关键技术突破,促进绿色低碳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加快发展和广泛应用。 坚持协同监督,动态管理。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做好绿色矿山的日常监督,加强国家级和省级绿色矿山名录的动态管理,不设市级、县级绿色矿山名录。已设的市、县级绿色矿山经评估后择优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督促绿色矿山持续提升建设水平。 (三)主要目标。 到2028年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持证在产的90%大型矿山、80%中型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各地可结合实际,参照绿色矿山标准加强小型矿山管理。 二、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四)压实矿山企业的主体责任。依法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创建的责任主体,应当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建设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绿色矿山。矿山企业要落实矿山开发利用、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等方案,明确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和进度,落实“边开采、边修复”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依法开采的矿山,要执行最严格标准规范,严格落实绿色开采及矿山环境生态修复相关要求,全面做好减缓生态环境和自然保护地影响的措施。建立申诉回应机制,畅通与受矿山影响的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交流互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五)分类有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中关于绿色矿山建设的规定明确要求,对新建矿山,要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运行,正式投产后1—2年内应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并在采矿权出让时将相关要求和违约责任纳入出让合同。对生产矿山,要加快绿色化升级改造,在办理延续、变更手续时,应明确绿色矿山建设时限和要求。鼓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矿山企业签订绿色矿山建设合同。对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要求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强管理,着重做好闭坑前的污染防治,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恢复植被等生态修复工作。 (六)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先进适用技术应用。矿山企业要加强绿色低碳技术工艺装备升级改造,在资源开发、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生态修复等环节,鼓励采用《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中的技术,推动矿山绿色低碳转型。加快融合5G、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推动矿山企业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提升资源开发利用与生产管理效率。 (七)持续提升矿山企业创建水平。矿山企业应主动对照相应行业标准和评价指标定期自评,按计划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短板,积极推动整改。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且自评达到标准要求的,可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自评估报告,申报省级绿色矿山。矿山企业对自评估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三、加强第三方评估管理 (八)严格第三方评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矿山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现场核查评估。 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加强第三方评估规范管理。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具备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评估的业务能力。评估人员应熟悉绿色矿山相关政策和标准,涵盖地质、采矿、选矿、生态、环境等专业,能够长期稳定开展评估工作(具体工作要求见附件1)。第三方评估机构要严格对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及评价指标,编制形成第三方评估报告并附核查记录及影像资料,严禁向矿山企业收取评估费用,签署真实性承诺,确保结果公平、公正。 四、动态管理绿色矿山名录 (九)择优纳入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会同相关部门,对通过第三方评估的矿山企业开展抽查核查,确认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国家级绿色矿山按照有关要求从省级绿色矿山中择优推荐,自然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专家论证、实地抽查核查、社会公示等程序,确定国家级绿色矿山,纳入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十)实行动态管理。绿色矿山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具体要求见附件2),及时按程序移出名录中不符合标准的矿山,督促绿色矿山企业持续巩固建设成果,持续提升建设水平。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一)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 (十二)鼓励创新支持政策。各地要探索完善绿色矿山建设激励约束政策,加大用地、用矿、金融等政策支持。在矿业权出让、整合及办理建设用地、用林、用草等手续时,依法依规对绿色矿山企业予以支持。符合协议出让情形的矿业权,允许优先以协议出让方式有偿出让给绿色矿山。 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沪深北交易所上市以及到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强化矿业领域投资项目环境、安全、社会和治理风险评估及管理的前提下,研发符合地区实际的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加大对绿色矿山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 六、进一步完善标准体系 (十三)健全完善行业标准、评价指标。健全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体系,研究制定露天开采矿山、地热矿泉水等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完善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见附件3),包含约束性指标和提升性指标,约束性指标为底线要求。相关评价指标应根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变化及时调整。 (十四)鼓励制修订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区域、矿种、规模、开采方式等因素,制修订地方标准,或细化明确省级绿色矿山的评价指标要求。鼓励有条件的矿业集团、企业,积极研制企业标准并实际应用。 七、健全工作机制 (十五)形成齐抓共管合力。自然资源部会同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林草局等部门共同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应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绿色矿山动态监管,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及时移交职能部门依法处理。相关部门将涉企行政处罚信息统一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山“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监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执行情况的监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矿山生态环境监督、污染防治监管。 财政部门负责绿色矿山评估认定工作经费保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绿色矿山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完善绿色金融政策,支持矿山企业绿色发展。 证券监管主管部门负责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境内上市融资。 林草部门负责矿山占用林地草地的手续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到期后植被恢复以及矿山开发附属工程临时占用草地到期后植被恢复的监管。 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自身职能职责,结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落实好相关工作。 八、强化监督考核 (十六)加强督导核查、考核评价。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尚未开展创建的矿山,加大督导力度,推动尽快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要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每年抽取不低于10%的绿色矿山纳入随机抽查名单,严格按照新评价指标对国家级绿色矿山开展实地核查。各地应将绿色矿山建设纳入到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结合实际推动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评价和考核工作。 (十七)严格落实管理要求。对经核实存在将所承担评估工作转让或外包、泄漏矿山企业秘密、串通企业弄虚作假、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等违规行为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予以通报并纳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再采信其绿色矿山评估服务。 严格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做好新旧评价指标衔接,发现绿色矿山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及时按程序移出名录:《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证照不齐、过期未及时延续或被吊销的;受到行政处罚后在履行期限内未执行到位的;关闭、因企业自身原因停产未正常生产运营的;违法开采特别是越界开采、擅自改变开采方式的;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环境事件的,发生土壤和地下水严重污染的;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相关制度要求,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未按要求定期开展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的或尾矿库污染防治设施未按要求建设运行的;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异常名录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被划定为落后档次的;被中央环保督察、巡视审计、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等作为典型案例通报或纳入各类警示片的;发生突发事件,因企业违法违规在全国门户类网站、平台引发负面舆情的;弄虚作假通过绿色矿山评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宜继续列入名录的。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4月15日

  • 国家矿山安监局:持续开展矿山领域证照“打假”专项行动

    近日(22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召开会议,对当前开展的几项重点工作进行部署。 有关负责人表示,要整治矿山领域证照造假,完善培训考试系统,开展证照“打假”专项行动,把不培训、假培训、培训证照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作为专项检查重要内容,加大证照造假反面典型案例警示曝光力度。同时,加快推进《煤矿安全规程》修订,明确中央与采区变电所、井下炸药库、井下充电房(含新能源电池)的回风必须进入总回风。此外,紧盯运输提升事故防范,督促矿山企业深入排查在用的罐笼、无轨胶轮车、绞车、串车、猴车等各类提升运输设备设施安全情况,从源头消除跑车亡人事故。重拳出击“打非治违”,严厉打击隐蔽工作面、长停矿偷采,督促压实属地打击盗采责任,严密防范偷采、盗采行为引发矿山安全事故。同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加大行刑衔接力度。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召开党组会 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11月17日,应急管理部党委委员,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党组书记、局长黄锦生主持召开局党组会,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山西吕梁市永聚煤矿办公楼火灾事故、在北京河北考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时的重要指示精神,传达李强总理、张国清副总理关于永聚煤矿办公楼火灾事故批示要求和张国清副总理在事故现场专题会议上做出的工作部署,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会议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山西吕梁市永聚煤矿办公楼火灾事故、在北京河北考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时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彰显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深厚情怀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体现了一以贯之重安全、抓安全的底线思维,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全体党员干部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李强总理和张国清副总理批示要求,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强化底线思维。 会议要求,要立即推动矿山企业对井上、井下全部生产区域和包括地面办公设施在内的非生产区域进行全覆盖、无死角火灾隐患专项排查整治,三堂一舍隐患排查治理,做好冬春火灾事故防范工作。要支持灾区矿山安全生产和灾后重建工作,统筹发展和安全,支持符合安全条件的煤矿增能增供。 会议强调,要坚决压实地方党委政府责任,各省级局要逐市逐县梳理今年以来发现的矿山企业及监管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四季度集中督政,对矿山安全生产问题突出、久拖不决的市县,一律逐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并向其上一级地方党委政府通报。要立即组织所有正常生产建设和停产整改矿山开展应急演练,确保作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自救器和准确掌握避灾路线;要将企业应急演练工作纳入安全监管监察执法重点,坚持“逢查必考”、对自救器佩戴使用情况进行抽查。要从快从严组织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对近期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一律坚持“一案双查”;对发生的较大事故,一律提级组织调查;对发生的重大事故,一律以国务院安委会名义挂牌督办并全程跟踪督导;谎报瞒报事故一经查实,一律从严从重处罚和追责。 会议强调,要立即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回头看”,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假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一律责令停工停产。要加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重大灾害治理工作力度,严格审查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查清矿山隐蔽致灾因素,对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内容缺失、手段单一、编造数据、弄虚作假的,一律推倒重来。要以零容忍态度“打非治违”,发现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隐蔽工作面、包裹探头、拆除或破坏监测设施的责任人,一律落实“行刑衔接”移送司法机关;对发现的盗采资源、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一律移送自然资源部门查处;对入井人员不带定位卡、安全生产造假的矿山,一律责令停产整顿。要统筹调配执法力量,将监察任务较少的省级局的执法力量、调剂到监察任务较重的省份,立即对国家局确定的四季度重点矿山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并严格落实执法问责机制。

  • 当日出逃资金达15亿!全球8%产量最大铜矿开启罢工 铜价为何跌势不止?

    智利埃斯孔迪达铜矿(Escondida)的工人上周二表示,工会决定在11月21日和23日进行罢工。资料显示,该铜矿是全球年产量最高的露天铜矿,占全球铜矿石产量的 8% 。 另一方面,位于秘鲁的一座铜矿Las Bambas,其开采活动仅达到产能的30%,原因由于附近社区的封锁。该座铜矿属于五矿集团所搭建的海外收购平台公司MMG。 由于该两座铜矿相加起来的年产量占全球比重较大,或对铜矿供应有一定影响。不过市场相关人士分析称,今年导致铜市大部分时间供需偏紧局面的主要原因不是矿端,而是冶炼端,所以该事件就目前来说影响有限。 全球年产量最高的露天铜矿埃斯孔迪达Escondida 据德意志银行的一份报告,埃斯孔迪达铜矿由世界两大矿业巨头——必和必拓公司与力拓矿业集团所共同拥有,必和必拓矿业公司对该铜矿持有占57.5%,而力拓矿业集团对该铜矿的持有则占30%。 2017年埃斯孔迪达铜矿工人曾举行创纪录的44天罢工,导致必和必拓损失了 7.4亿 美元,目前该铜矿每年生产近 110万 吨铜。 据外媒消息,此次罢工事件的起因是矿工认为必和必拓公司存在不合规和违反承诺等行为。对此,必和必拓表示,该公司遵守了安全标准和合同承诺,此次罢工是不正当的。该公司高管称,“Escondida的运营完全遵守法律法规和当前的集体协议,当局一直在对其进行监控。Sindicato工会宣布采取强硬行动是不正当的。” 广州期货分析师许克元认为,“整体而言,今年导致铜市大部分时间供需偏紧局面的主要原因不是矿端,而是冶炼端,一方面精铜产量不如预期,SMM前10个月累计产量为851.25万吨,同比增加2.8%,增量为23.28万吨。另一方面,废铜持续紧缺导致精铜杆消费大幅提升,精铜库存长期处于低位。所以该事件就目前来说影响有限,我们更多需要关注精铜产量释放及废铜供应情况。” 沪铜主力连收4阴,当日资金流出共15亿 截至发稿,沪铜主力合约2212自11月11日的最高点已跌去3390点,跌幅达4%,上周五个交易日仅一日收阳,今收盘报65030点,跌1.08%,沪铜整体流出资金达15亿。 美尔雅期货发文表示,“从宏观层面来看,之前预期放缓的改善利好基本消化,下个月50BP不可能再低,并且我们认为后期对加息幅度的博弈不再是主逻辑,关注实际通胀下行与经济下行的速度和幅度更为关键。” 报告中进一步指出,基本面角度来看,国内一周累库2万多吨,炼厂供给有开始放量迹象,后续供给增量仍比较明显,高价对国内下游抑制明显,虽然现货仍然高升水,但远月基差迅速回落,紧张格局大有缓和;海外方面出现基本面走弱迹象,体现在LME取消制裁俄金属后,欧洲注册仓单连续增加,现货升水迅速转为深度贴水状态,整体库存小幅累增。宏观预期陷入拉锯战,但主线逻辑并未变化,基本面开始出现一些转弱迹象,但低库存格局仍存,预计随着现实数据的验证,价格压力会逐步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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