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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强12月1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对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作出安排。 会议强调,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关于经济形势的科学判断和对明年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抓落实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主动性。国务院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确定的各项部署,全面对标对表,主动认领任务,制定落实方案,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推进。要靠前抓好落实,能早则早、宁早勿晚,齐心协力、积极作为,以扎实有效的工作为全局多作贡献。 会议对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作出部署,指出要实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投向领域“负面清单”管理,允许用于土地储备、支持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要优化项目审核和管理机制,适度增加地方政府自主权和灵活性。要强化专项债券全流程管理,完善资金监管机制和偿还机制。要做好明年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为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提供有力支撑。 会议研究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政策举措,指出要构建科学高效的管理体系,按照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原则规范运作政府投资基金,更好服务国家发展大局。要发展壮大长期资本、耐心资本,完善不同类型基金差异化管理机制。要健全权责一致、激励约束相容的责任机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 会议听取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展情况汇报,指出要压实安全监管责任,持续深查彻改本行业本系统重大风险隐患,全链条堵塞漏洞、监管到位。要强化标准引领保障作用,进一步健全标准体系、提高标准要求、强化标准实施。要做好岁末年初安全防范,强化重点时段、重点场所、薄弱环节隐患排查和安全管控,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会议研究推进足球振兴发展相关工作,指出要加大力度落实各项政策举措,推动足球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会议审议通过《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草案)》,指出要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和使用,更好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个人隐私。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准入,提升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就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发布通知。 原文如下: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矿安〔2024〕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准入,提升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现就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权限 (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的行政许可。 稀土矿山开发项目、铀矿山建设项目、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建设项目,新建项目一次设计或者经改扩建后年产300万吨及以上或者最大开采深度1000米及以上(井巷工程最高标高至最低开采中段运输水平标高间的垂直距离)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年产1000万吨及以上或者边坡高度200米及以上(采场最终境界最高点标高至最低开采水平标高间的垂直距离)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总库容1亿立方米及以上的尾矿库建设项目等安全设施设计(含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设计,下同)审查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 (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 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外,其他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设计边坡高度15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含排土场)和尾矿库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设计边坡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尾矿库,以及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山等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三)其他非煤矿山行政许可的职责划分。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许可的非煤矿山外,坑探工程(含生产探矿)安全专篇审查,其他金属非金属矿山以及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岩盐)、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规定。跨行政区域的行政许可,由共同的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或指定其中一家负责。 (四)规范行政许可组织实施部门。行政许可涉及行政审批、业务监管、行政执法等多个部门时,由应急管理系统的业务监管部门牵头负责开展现场核查、专家遴选、技术审查等实质内容审查,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受理、参与审查、证(书)制作送达和信息公开等流程工作。 二、规范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工作 (五)提升安全评价报告编写质量。矿山企业应当选取具备相应资质和与建设项目需求能力相匹配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不得以低于成本价、影响安全评价质量的价格选取安全评价机构。安全预评价应当采取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分析评价重点防范的安全风险,实事求是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并给出安全风险是否可控的确切结论。安全设施验收评价应当逐项检查评价安全设施符合性及有效性,评价结论应当明确说明是否符合安全设施设计、是否具备验收条件。安全现状评价应当说明上一轮安全生产许可期间生产基本情况,对矿山生产期间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重大安全风险进行定量定性评价,评价结论应当明确是否按照安全设施设计组织生产、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六)落实安全评价单位和人员责任。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安全评价从业人员中,地下矿山应当包含采矿、地质、机电、通风、安全等专业,露天矿山应当包含采矿、机电、岩土、安全等专业,尾矿库应当包含水利、地质、安全等专业。安全评价从业人员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时,应当如实记录过程控制、现场勘验等情况,并在评价报告中体现相关内容。承担安全评价的单位和人员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七)强化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时,应当查阅安全预评价报告重点防范的安全风险分析评价情况。在监督核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时,应当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结论符合性进行检查;在首次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含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在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当对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结论和检测检验报告进行核查。发现报告存在失实或虚假情形的,应当中止有关行政许可工作,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由资质认可机关吊销相应资质,纳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严格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八)规范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工作。矿山企业应当选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不得人为拆分建设项目逃避审批。设计单位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安全设施设计。与建设项目单位有同一隶属关系的设计单位不得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铀矿山除外)。设计人员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现场踏勘,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超采矿许可证矿界范围、地质勘查工作达不到规定程度或者相邻矿山不满足安全距离要求的,不得出具正式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应当对报告、图纸等严格审核审定,不得为控制成本而降低安全设施设计质量。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正式批准前,设计单位不得向建设或施工单位出具设计图纸。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终身负责。建设项目边坡或坝体稳定性分析、安全影响分析论证和安全评价、检测等相关工作不得由该项目设计单位承担。 (九)严格安全设施设计标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大中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水文地质或者工程地质类型为中等及以上的小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依据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等资料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KA/T 20-2024)进行编制。一次性总体安全设施设计应当严格控制分期实施,不得超过3期,每期均应当明确设计范围、基建内容和完成时限,且需经竣工验收并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应当禁止采用非爆开采方式来规避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存在房屋等建构筑物类安全问题。改扩建地下矿山应当减少利用旧有工程,降低生产系统复杂性;确需利用的,应当对其安全可靠性和合规性进行论证。露天和地下联合开采、露天和地下转换开采方式的矿山应当提高防排水等安全设防标准,采取加大保护矿柱、加厚覆盖层等安全防护措施。露天转地下开采的矿山,当露天坑处于地下开采的岩体移动范围内时,严禁向露天坑充填尾砂或者泥土类物质。尾矿库应当限制使用排洪斜槽、排洪涵管等排洪方式。 (十)强化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设计。矿山企业在建设、生产期发生安全设施重大变更,原则上应当由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报原审批部门审查。原设计单位已不存在或设计资质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可选取其他设计单位。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设计未经批复同意的,不得进行建设施工。矿山企业发生安全设施重大变更后,许可实施机关因政策或审批职责发生变化的,其变更设计仍由原审批部门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提高生产能力、扩大开采范围或者整合矿山等建设项目应按照改扩建建设项目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 四、规范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十一)组织现场核查。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前,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未批先建、尾矿库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头顶库”等法律禁止类事项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可委托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对存在未批先建、无证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建设,依法处理处罚,并纳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严禁审批不符合最小生产规模、最低服务年限规定和其他法律禁止设立的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十二)实施现场踏勘。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许可实施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地形地貌、工业场地、周边环境等现场情况进行踏勘,并形成踏勘报告。对改扩建项目,现场踏勘应当同时对现有生产系统安全条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由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督促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应当在整改验收完成后再审查。许可实施机关现场核查和现场踏勘可合并开展。 (十三)组织专家技术审查。许可实施机关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在国家、省、市级专家库中选取相关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大中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审查专家应当不少于9人、小型矿山应当不少于7人,且应含采矿、地质、机电、安全等专业。大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审查专家应当不少于7人、中小型矿山应当不少于5人,且应含采矿、地质、机电、岩土、安全等专业。一、二、三等尾矿库审查专家应当不少于7人,四、五等尾矿库应当不少于5人,且应含水利、地质、土木、安全等专业。 五、规范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十四)严格基建矿山安全管理。建设项目未在基建期内完成建设的,应当在期满30日前向原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申请延期,原则上只能延期一次且不得超过一年,逾期应当重新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基建期延期审批可委托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开展。报经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同意暂停的时间,可不计入基建期。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基建矿山安全监管,督促矿山企业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建设,严格落实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十五)严格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矿山企业依法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验收专家原则上应当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专家人数和专业要求应当不低于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要求,并对验收结论负责。验收图纸等资料应当与现场实际一致,与安全设施设计相符。在生产期发生安全设施重大变更,也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派员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对验收过程和验收结果等进行现场监督。 六、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 (十六)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对首次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派员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现场监督和现场核查工作可一并进行。对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许可实施机关组织或委托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被委托单位不得再行委托。专家人数和专业要求应当满足颁证要求。 (十七)规范延期换证和重新申请。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申请延期,已申请延期但有效期满时未整改完成问题隐患的,可继续整改,但继续整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期间严禁进行采矿等生产活动;整改后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自取证日期计算;在规定的整改期间内仍未完成整改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延期换证的,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已予以关闭的,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注(吊)销的企业申请取证时,应当重新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按照首次申领办理。企业在生产期发生安全设施重大变更的,应当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采矿权转让、变更的企业,应当参照延期换证要求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强化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十八)严格行政许可组织实施。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行政许可制度规范,严格许可程序和标准。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业人员,足额保障行政许可经费。行政许可所需的专家费、交通费等应当由许可实施机关承担,不得转嫁。要加快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安全许可办理,服务保障矿产资源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对发现超越权限实施行政许可的,撤销行政许可,重新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许可手续,并严肃追责问责。 (十九)加强行政许可国家监察。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要将地方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工作情况作为监察重点,对不执行许可权限、违规下放、准入把关不严等问题突出的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时下达监察意见;对监察意见整改措施落实差、不及时反馈整改情况的,依法依规提出追责问责建议。要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对发现存在行政许可不符合有关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督促地方有关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建议地方政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十)严格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许可实施机关、建设单位、安全评价机构、设计单位等相关人员和专家均应当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专家或其工作单位2年内曾在被审查项目从事科研、出售产品等营利性活动的,应当进行回避。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并督促依法处罚,从专家库中除名并纳入“黑名单”。同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1年内连续2次审查未通过的,以第二次审查会议日期为起点,该建设项目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被依法予以撤销的,该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3〕14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68号)同时废止。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4年6月28日
11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了加强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审议通过《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生态环境部部长曾表示,我国空气质量改善取得历史性成就,成为全球空气质量改善速度最快的国家,未来要持续发力保卫蓝天。业内专家建议,要通过科学技术进步,技术创新等实现节能减排、保护大气环境的目的。 业内专家还表示,支付产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因此市场和行业也亟需有最新的适用于目前行业发展的监管条例出台。预计随着《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的出台,将会继续引领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统筹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今日国常会审议通过《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要统筹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加快推动产业、能源、交通等绿色低碳转型,着力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体系,切实增强发展潜力和后劲。要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营造共同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良好氛围。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今年7月27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空气质量改善取得历史性成就。从2013年到2022年,我国PM2.5平均浓度下降57%,重污染天数减少93%,成为全球空气质量改善速度最快的国家。 除了加快推动出台《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外,黄润秋还表示将持续发力保卫蓝天:一是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大力发展绿色运输体系,煤炭、矿石等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和水路。二是加快推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和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等,以更大减排量冲抵极端不利气象条件带来的不确定性。三是持续组织开展好对重点区域的监督帮扶。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牛凤瑞对财联社记者表示,我国的高质量发展关健在于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核心是科技进步。这与保护环境高度重合。换言之,高质量发展本身就是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发展。应该在技术创新上下大力气,推动科学技术进步,通过技术创新、装备创新、产品创新来实现节能减排、保护大气环境的目标。 黄润秋也表示,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在生态环境领域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也是个永恒课题。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相辅相成、相得益彰。首先,高水平保护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也是应有之义。其次,高水平保护可以通过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境影响评价这样一些手段,为高质量发展把好关、守好底线。再者,高水平保护可以通过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和环境标准提升,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转型升级,从而倒逼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高质量发展的成果可以通过增加财政投入、开发绿色金融、生态补偿机制这样一些政策工具,推动生态环保工程建设和环保产业发展,从而助力高水平保护。 严把支付机构准入关 促进行业良性健康发展 今日国常会还审议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会议指出,非银行支付行业发展对于活跃交易、繁荣市场有着重要作用。要引导支付机构牢固树立“支付为民”理念,坚守小额、便民宗旨,专注主业、提升服务,更好满足用户支付结算需求。要强化全链条、全周期监管,严把支付机构准入关,防范业务异化、资金挪用、数据泄露等风险,严防利用支付平台从事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促进行业良性竞争和规范健康发展。 博通咨询资深分析师王蓬博对财联社记者表示,随着支付市场的不断发展,支付产业已经成为了国之重器和金融、商业双重基础设施,支付产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因此市场和行业也亟需有最新的适用于目前行业发展的监管条例出台。 据王蓬博介绍,2021年年初,《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一经发布便对支付行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说明《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离正式发布越来越近了,正式出台后肯定也必将会继续引领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王蓬博还认为,从国常会对外的表述中有几点值得注意:第一,“对于活跃交易、繁荣市场有着重要作用”,说明非银行支付行业的作用和价值得到了肯定和确认;第二,未来非银支付机构发展和最适用的场景仍然是小额高频的便民支付场景;第三,要求支付机构仍然专注主业,防范业务异化,修改后的《条例》是否会增加这方面的表述值得关注;第四,严把支付机构准入关可能意味着支付牌照的价值会进一步扩大;第五,对支付平台的要求更多的转移到防范从事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加强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 今日国常会还研究了加强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指出,今年以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近期一些地方接连发生事故,有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教训十分深刻。岁末年初各类事故易发多发,必须要坚持举一反三,严查密防各类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会议还指出,要紧盯重点行业,根据冬季事故特点,抓紧对能源、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进行深入细致排查,彻底整治存在的风险隐患,确保各项安全责任措施落到实处。要突出重点地区,聚焦事故多、隐患多的地方强化督促指导,真正把压力压实到各层级、传导到最末梢。要彻查漏洞盲区,全覆盖、无死角开展排查整治,加快补齐管理制度、技术标准等方面短板。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在6月29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会议也指出,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紧抓主要矛盾,既查设施设备环境“硬伤”,更补人为因素“软肋”,大力推动公众安全意识和从业人员安全责任、安全技能提升。要强化标本兼治,针对燃气、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在抓紧解决当前突出问题的同时,从源头上降低安全风险,避免隐患常治常存、事故屡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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