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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历史新高!年内回购已达1537亿

    在一系列政策鼓励引导下,今年以来A股回购明显升温。东方财富Choice数据显示,截至11月29日,年内A股回购金额已达1537亿元,创下年度历史新高。以此计算,较2023年增长约77%。 具体看个股,药明康德为2024年以来回购金额最高个股,达30亿元。海康威视紧随其后,回购金额29亿元。通威股份居第三位,回购金额20亿元。整体而言,年内有381股回购过亿,11股超10亿元。 行业来看,年内回购过亿的381股,分布于医药生物最多,有58股。电子紧随其后,有47股。电力设备第三,有45股。 高盛首席中国股票策略师刘劲津表示,过去一两年一直强调的一个主题是股东回报主题,不管是回购还是分红,趋势都很明显。企业回购之后将回购股份注销,EPS(每股收益)就会提高,这将是A股公司未来一到两年盈利增长的重要变化。预计明年中国上市公司股息和回购总额将超过3万亿元。

  • 证监会副主席李明:落实好资本市场改革开放举措 提升A股投资价值

    据上交所发布,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李明在2024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国际投资者大会上的致辞中表示,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落实好中央部署,系统谋划、统筹推进、精准施策、靶向发力,落实好资本市场改革开放举措,提升A股投资价值,为投资者创造长期回报。同时,坚定不移推进市场、机构、产品全方位制度型开放,便利跨境投融资,扩大沪深港通投资标的范围,优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支持推出更多跨境ETF产品,拓展存托凭证互联互通,拓宽境外上市渠道,扩大期货市场开放,进一步增强政策的稳定性、透明度和可预期性,鼓励和支持更多外资机构来华投资展业,打造“投资中国”品牌。持续强化与国际投资者的沟通机制,推动解决外资关切与合理诉求,加强开放条件下资本市场监管和监管能力建设,维护市场稳定运行。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李明在2024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国际投资者大会上的致辞 尊敬的解冬副市长、邱勇理事长, 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早上好! 很高兴参加本次上海证券交易所国际投资者大会。首先,我谨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国际投资者大会的举办表示热烈的祝贺,对一直以来关心、支持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境内外投资者表示衷心的感谢,对出席本次活动的各位领导、嘉宾表示诚挚的欢迎!本次大会以“创新、开放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借此机会,我想就资本市场对外开放谈些体会和思考。 今年以来,全球经济贸易、地缘政治形势愈加复杂,全球金融市场也面临着巨大挑战和变革。面对复杂严峻的内外部环境,中国始终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对金融开放作出一系列部署,明确提出开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标识,稳步扩大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提高外资在华开展股权投资、风险投资便利性,吸引更多外资金融机构和长期资本来华展业兴业。习近平主席强调,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中国证监会坚决贯彻落实中央要求,持续推进资本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努力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 第一,中国证监会始终坚持改革和开放相统一,为国际投资者打造良好投资环境。改革与开放相辅相成。为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今年4月国务院出台新“国九条”,中国证监会认真抓好落实,会同相关方面就发行上市准入、上市公司监管、退市、行业机构监管、交易监管、稽查执法等出台政策文件,系统制定修订了50多项制度规则,形成了“1+N”政策规则体系。当前一批重点措施正在紧锣密鼓地落实,政策效果逐步显现。例如,发行上市方面,更加突出“硬科技”特色。上市公司方面,围绕分红、回购、退市等方面出台若干政策措施,持续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加强投资者保护,提高投资者回报水平。今年以来,沪深两市共有3600多家公司披露2023年度分红方案,较去年同期增长11%,分红金额达到了2.2万亿元;沪深两市新增披露1345单回购方案,预计回购金额上限合计为1866亿元。交易监管方面,对程序化交易监管作出全方位、系统化新的规定。监管执法方面,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惩财务造假、欺诈发行、操纵市场和违规减持等行为。受益于中国经济规模持续扩大,质量不断提高,中国资本市场已经成长为世界第二大市场,可投资性持续增强。 第二,中国证监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坚定不移推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近年来,中国证监会持续推进市场、机构、产品全方位制度型开放,取得一系列新的进展和成效。一是市场开放方面,投资端,完善沪深港通机制,扩大交易标的范围,优化交易日历安排,持续放宽合格境外投资者准入条件、扩大投资范围,提高外资参与A股投资的便利性,外资通过QFII和沪深股通持续流入A股市场。截至10月底,沪深股通标的股票数量2788只,市值占A股市场总市值比例超过90%。融资端,完善企业境外上市监管制度,保持境外上市渠道畅通,截至10月底,已办结195家企业境外首发上市备案。二是机构开放方面,不断提升外资机构来华展业便利度,已取消外资证券基金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外资机构在经营范围和监管要求上实现国民待遇。截至10月底,富达等25家外资控股或全资证券基金期货公司相继获批,花旗银行等5家外资银行在华子行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桥水等35家外商独资或合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三是产品开放方面,推动A股纳入明晟(MSCI)、富时罗素、标普道琼斯等国际指数,纳入比例不断提升。中日、中新、深港、沪港ETF互通相继开通并顺利运行,已合计推出24只ETF互通产品。期货期权特定品种开放持续扩大。首家在华外资银行实现参与境内国债期货市场交易。离岸A股衍生品工具供给不断丰富,支持香港推出首个A股指数期货,进一步便利了国际投资者进行风险管理。11月初,首批14家证券公司试点参与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落地。 第三,中国证监会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努力打造外资“愿意来、留得住、发展得好”的良好局面。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作出系统部署,释放出很多新的改革开放信号。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落实好中央部署,系统谋划、统筹推进、精准施策、靶向发力,落实好资本市场改革开放举措,提升A股投资价值,为投资者创造长期回报。同时,坚定不移推进市场、机构、产品全方位制度型开放,便利跨境投融资,扩大沪深港通投资标的范围,优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支持推出更多跨境ETF产品,拓展存托凭证互联互通,拓宽境外上市渠道,扩大期货市场开放,进一步增强政策的稳定性、透明度和可预期性,鼓励和支持更多外资机构来华投资展业,打造“投资中国”品牌。持续强化与国际投资者的沟通机制,推动解决外资关切与合理诉求,加强开放条件下资本市场监管和监管能力建设,维护市场稳定运行。 总体看,随着近期各方面落实9月26日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打出的一系列政策“组合拳”陆续落地见效,我们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投资者看到中国经济和中国资产的吸引力,参与分享中国经济和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红利。 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 和合共生,天下大同,是中华民族千百年以来的美好追求。中国资本市场将始终怀抱着开放包容和合作共赢的目标前进发展。中国证监会也将以开放的胸怀和气魄直面前进中的挑战,不断拓展开放的深度和广度。放眼未来,中国市场依然是全球投资的沃土,欢迎更多国际投资者来华展业兴业。 最后,衷心祝愿本次大会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 证监会等部门:研究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纳入特定品种对外开放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实加强期货市场监管,有效防范期货市场风险,有力促进期货市场平稳运行和高质量发展,助力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预期稳定,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和中国式现代化。 《意见》提出,到2029年,形成中国特色期货监管制度和业务模式总体框架,期货市场监管能力显著增强,品种布局与国民经济结构更加适配,市场深度和定价能力进一步提高,建成一支诚信守法、专业稳健、服务高效的中介机构队伍。到2035年,形成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期货市场体系,主要品种吸引全球交易者充分参与,大宗商品价格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显著增强,中介机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到本世纪中叶,建成产品齐全、功能完备、服务高效、运行稳健、价格辐射全球的世界一流期货交易所,大幅提升期货市场服务国民经济、配置全球资源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和金融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意见》部署了8方面17项重点举措。一是严格监管期货交易行为。落实账户实名制、交易者适当性等监管要求。二是严厉打击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抑制过度投机。依法严厉打击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加强期货公司全过程监管。强化期货公司股权管理和法人治理。规范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经营活动。健全期货公司风险出清长效机制。四是强化期货市场风险防范。完善期货保证金封闭运行和安全存管规则。常态化开展期货市场压力测试。提高期货市场结算、交割等的安全保障水平。五是提升商品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完善商品期货市场品种布局。持续改善企业套期保值交易的制度环境。引导企业根据期货价格信号合理安排生产经营。六是稳慎发展金融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发挥股指期货期权稳定市场、活跃市场的双重功能。稳妥有序推动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试点。完善资本市场领域衍生品监管规则。七是稳步推进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序拓宽商品期货市场开放范围。研究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纳入特定品种对外开放。允许境外期货交易所推出更多挂钩境内期货价格的金融产品。强化开放环境下的监管能力建设。八是深化期货市场监管协作。加强期货监管与股票、债券、基金等监管的数据信息共享。强化跨部门、跨地区监管协同。 全文如下 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 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中国证监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期货市场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发现价格、管理风险、配置资源等功能,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直接相关,对稳定企业经营、活跃商品流通、服务保供稳价发挥着积极作用。近年来,我国期货市场发展成效显著,有力支持了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但与中国式现代化和金融强国建设需要相比,还存在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和价格影响力不强、监管规则和风险防控体系适应性不足等问题。为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实加强期货市场监管,有效防范期货市场风险,有力促进期货市场平稳运行和高质量发展,助力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预期稳定,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和中国式现代化。 做好期货市场工作,要坚持政治引领、服务大局,加强党的领导,突出期货市场功能属性,将监管的政治性、人民性与专业性有机结合起来,坚决服从服务于国家战略部署和大政方针;坚持目标导向、系统谋划,围绕提升大宗商品价格影响力、建设世界一流期货交易所,明确期货市场发展目标、路径和重点任务,逐项抓好落实;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聚焦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补短板、转方式、强弱项,切实解决期货市场存在的问题;坚持统筹兼顾、稳中求进,高度重视期货市场复杂性和跨市场关联性,确保各项监管政策协同、有效、形成合力,努力实现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高质量发展有机统一。 到2029年,形成中国特色期货监管制度和业务模式总体框架,期货市场监管能力显著增强,品种布局与国民经济结构更加适配,市场深度和定价能力进一步提高,建成一支诚信守法、专业稳健、服务高效的中介机构队伍。到2035年,形成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期货市场体系,主要品种吸引全球交易者充分参与,大宗商品价格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显著增强,中介机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到本世纪中叶,建成产品齐全、功能完备、服务高效、运行稳健、价格辐射全球的世界一流期货交易所,大幅提升期货市场服务国民经济、配置全球资源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和金融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严格监管期货交易行为 (一)加强对各类交易行为的穿透式监管。压实中介机构客户管理责任,严格落实账户实名制、交易者适当性等监管要求。按照“新老划断”原则,提高市场参与者准入门槛。加强对期货市场参与者尤其是中小企业和个人交易者的教育培训引导,增强市场参与者风险防控意识,维护中小交易者合法权益。优化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方式,完善相关认定标准。强化持仓管理,完善持仓合并规则。改进大户报告规则,提升报告可用性。完善对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理流程。研究对交易行为趋同账户实施有效监管。密切关注新型交易技术和策略演进,做好前瞻性研究和监管政策储备。 (二)强化高频交易全过程监管。坚持从维护交易公平和市场稳定运行出发,加强高频交易监管。持续优化特定程序化交易报备制度。完善高频交易监管规则。根据市场发展变化,适时优化申报收费实施范围和收费标准。规范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手续费减收行为,取消对高频交易的手续费减收。加强期货公司席位和客户设备连接管理。规范期货公司使用期货交易所主机交易托管资源。 三、严厉打击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三)坚决抑制过度投机炒作。督促银行机构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严防企业违规使用信贷资金从事大宗商品期货投机交易。不断完善监管规则,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抑制过度投机,防止资金异常进出和价格异常波动。加强期现价格偏离监测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四)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公开曝光,对严重违法违规者实施市场禁入。从严从快查办期货市场大要案件,着力实现精准执法、高效执法。加强央地、部门协同,提高非法期货活动查处能力。加大对以商品中远期交易名义开展“类期货”交易的地方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力度。 四、加强期货公司全过程监管 (五)强化期货公司股权管理和法人治理。加强对期货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穿透式监管,严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机构和人员控制期货公司。督导期货公司建立清晰的治理结构和规范的治理体系。加强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管,严厉惩处侵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密切监测期货公司关联交易,严禁关联方违规占用、挪用期货公司资产。 (六)规范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经营活动。完善期货公司功能定位,严格业务资质要求,实现对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管全覆盖。加强期货经纪业务监管,规范期货公司营销行为。加强期货交易咨询业务监管,规范研究报告发布行为。引导期货公司聚焦期货和衍生品领域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推动实现客户资产实质性独立托管。加强期货公司做市交易、衍生品交易业务监管。督促期货公司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对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加强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监管,督促期货公司严格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保障信息技术安全。 (七)健全期货公司风险出清长效机制。对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期货公司,依法撤销期货业务许可。鼓励通过兼并重组平稳化解期货公司风险。加强舆情管理、风险处置、维护稳定等工作协同,稳妥出清期货公司个案风险。支持具备条件的期货公司拓宽资本补充渠道,提升综合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五、强化期货市场风险防范 (八)巩固期货市场风险预防预警体系。建立健全跨交易所跨市场跨境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完善期货保证金封闭运行和安全存管规则,保障期货市场资金进出看得清、管得住。加强对大额资金的监测管理。常态化开展期货市场压力测试,优化测试方法,加强定量分析,强化对风险的源头管控和早期纠正。 (九)提高期货市场风险应对和处置能力。压实结算参与人的风险管理和损失吸收责任。优化担保品管理。严格对期货交割库的资质审查,加强交割库日常管理,推动期货交易所共享交割库风险预警信息。优化多层次违约风险处置规则。探索实现期货风险准备金常态化、便利化使用。提高期货市场基础设施的网络和信息安全水平。加强期货市场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备案管理。 六、提升商品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十)充分发挥商品期货期权品种功能。聚焦农业强国、制造强国、绿色低碳发展等,完善商品期货市场品种布局。立足于更好满足实体企业风险管理需求,丰富商品期货市场交易工具。推动商品期货市场持续贴合现货市场实际和产业发展需要,不断提升功能发挥水平,增强大宗商品价格的影响力和竞争力,推动加快建设贸易强国。 (十一)期现联动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实施产业客户提升行动计划,持续改善企业套期保值交易的制度环境。稳步推广组合保证金,完善做市商管理规则,降低企业套期保值成本。发挥期货公司专业优势,为实体企业提供更为优质的衍生品综合服务。深入做好重点商品价量指标的趋势性监测和前瞻性研判,建立期现货、场内外、境内外综合分析体系,提升从期货看宏观、从宏观看期货的能力,更好服务宏观经济管理。加强期货价格分析解读,引导企业根据价格信号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推动批发行业和企业高质量发展,规范商品现货市场交易,促进商品现货市场优化升级,提高商品现货市场信用水平,为商品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创造更有利的基础条件。 七、稳慎发展金融期货和衍生品市场 (十二)提高金融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发展水平。发挥股指期货期权稳定市场、活跃市场的双重功能,丰富交易品种,扩大市场覆盖面,提高交易便利性,加强期现货市场协同联动,助力增强股票市场内在稳定性。在国债期货跨部委协调机制下,稳妥有序推动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试点。支持各类中长期资金开展金融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 (十三)深化资本市场领域衍生品监管改革。完善资本市场领域衍生品监管规则,统一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衍生品交易的监管尺度和强度。健全资本市场领域交易报告库,建立统一规范的机构、产品、交易识别体系,提高数据质量和可用性,推进报告库间数据互通,为强化系统性风险监测监控提供支撑。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柜台衍生品业务的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 八、稳步推进期货市场对外开放 (十四)持续扩大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有序推动符合条件的商品期货期权品种纳入对外开放品种范围,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参与更多商品期货期权品种交易。研究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纳入特定品种对外开放。支持境内外期货交易所深化产品和业务合作,允许境外期货交易所推出更多挂钩境内期货价格的金融产品。加大国际市场开发培育力度,吸引更多境外产业企业参与境内期货交易。 (十五)强化开放环境下监管能力建设。进一步发挥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功能,夯实大数据基础,增强数据挖掘和分析能力,向数字化、智能化、实时响应转型,大力提升开放环境下期货市场运行监测水平。 九、深化期货市场监管协作 (十六)优化期货监管资源配置。强化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的行政监管职能,完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能。充分运用科技手段赋能期货监管,提升非现场监测效能,优化现场检查资源配置。依托监管大数据仓库,加强期货监管与股票、债券、基金等监管的数据信息共享。 (十七)强化跨部门、跨地区监管协同。加强期货监管部门与现货市场管理部门、其他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沟通会商和协同联动,妥善应对期现货市场风险,促进期现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强对产业企业的培训,推动产业企业充分利用期货市场提高经营水平和抗风险能力。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政府、司法机关加强沟通协作,合力打击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和非法期货活动。中国证监会进一步强化与境外监管机构的跨境监管执法协作。 十、保障措施 各有关方面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细化职责分工,加强资源保障,强化工作协同,做好政策解读和人员培训,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强基础制度研究设计,持续评估期货市场制度规则的针对性、有效性和执行效果,推动监管规则立、改、废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为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稳慎推进影响范围较大、市场较为关注的政策措施。要切实加强期货监管干部队伍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提升期货监管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实现监管理念和工作作风大转变。要引导期货公司加强队伍建设,弘扬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法合规的行业文化,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 据北交所消息,近日,北交所发现个别投资者通过大宗交易自大股东处受让股份后,短期内卖出,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的相关规定。 北交所从严从快予以查处,对相关投资者实施公开谴责并限制证券账户交易6个月等监管措施。同时,北交所将有关线索移送证监会,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据《证券法》及证监会有关股份减持的制度规定,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进一步调查处理。

  • 信贷资金严禁进入股市、楼市 银行客户经理高频提示违规风险 多家银行重申……

    财联社记者了解到,近期,助贷机构、中介机构违规推荐消费贷进入股市的情况增多。 业内人士强调,银行信贷资金严禁违规进入股市,低息消费贷款进入股市实际上是加杠杆的行为,其中的风险不容忽视。今日多位银行客户经理亦在朋友圈提示称,消费贷资金用途一直较为严格,严禁流入股市、楼市等领域。 另外,今日晚间,多家银行发布关于严禁信贷资金流入房市、股市等领域的声明。 银行客户经理高频提示:消费贷资金严禁流入股市、楼市 近期消费贷最低利率再降,有银行限时最低优惠利率降至1.88%。有业内人士表示,较低的消费贷利率,可能导致市场出现跨市场套利。股市火热之下,近期出现贷款中介、助贷机构推荐用消费贷违规炒股的情况。 银行业人士强调,一直以来,银行信贷资金严禁进入股市、楼市等领域。北京多位银行客户经理今日在朋友圈提醒称,消费贷款仅限本人及家庭日常消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房市、股市、投资理财及其他违规领域。如有资金流向违规,银行有权按合同相关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作废贷款额度以至上报个人征信。 一位股份行客户经理对财联社记者称,发布温馨提醒主要是提示一下消费贷用款须合规。他表示,一直以来,银行都是严查信贷资金违规,对消费贷资金用途一直比较严格。北京另一位银行客户经理也强调,消费贷资金不能入股市,“一直在严查”,并表示该行通过总分行大数据监控资金的流向。 根据金融时报今日报道,金融管理部门已对商业银行进行了窗口指导,要求金融机构应当高度重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保护,强化内控和合规管理,严控加杠杆。银行信贷资金严禁违规进入股市,这是商业银行必须坚持的金融监管红线。 一家股份行某分行行长对财联社记者表示,目前股市比较热,本来贷款资金就不能挪作他用,以前就要求银行信贷资金严禁违规进入股市。 素喜智研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对财联社记者表示,银行信贷资金流入股市是银行业一直以来存在的“红线”,如今在股市火热时期再度强调,一是为了提醒银行机构对此类信贷违规情形,在现今形势下更需保持警惕并加大管理力度,二是此次股市过热背后确实有一些新手在陆续入场,缺乏对银行信贷规则的了解,因此此类提示同样是强化金融投资者教育及履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举措。 多家银行发布声明 重申规范使用信贷资金 而信贷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的风险则不容忽视。博通咨询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王蓬博在接受财联社记者采访时表示,低息消费贷款进入股市实际上是加杠杆的行为,一旦市场出现不利行情,亏损会因杠杆效应被放大,如果股价下跌,损失会远超使用自有资金的情况。对金融市场而言,明显会造成资金错配,放大资产泡沫,而且一旦股市出现问题,风险会迅速蔓延到银行等金融机构,导致银行的不良贷款增加,资产质量下降。 今日晚间,多家银行发布了关于严禁信贷资金流入房市、股市等领域的声明。其中,河源农商银行称,根据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关于信贷资金的有关规定,信贷资金不得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不得用于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用途。如客户将信贷资金违规流向前述领域,一经发现,该行将提前收回贷款。 另外,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在声明中称,近期股市回暖势头强劲,但务必牢记:贷款资金严禁涉足股市、债券、期货及理财市场。同时,严禁将此资金用于房地产投资或偿还非经营性贷款。一经发现将提前收回贷款。 上述银行强调广大客户严格遵守国家监管部门的规定,规范使用信贷资金,确保资金用途合规使用。 下半年来多家银行因个人贷款违规进入限制性领域被罚 实际上,监管对于银行信贷资金违规进入股市、楼市等一直处于强监管状态。财联社记者不完全统计,下半年以来,多家银行因信贷资金违规用于限制性领域被罚。9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荆州监管分局公布的罚单显示,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因贷款用途被改变,部分贷款资金流入限制领域,贷款管理不到位,导致被挪用等被罚55万元;交通银行荆州分行9月被罚款60万元,违规行为涉及贷后管理不尽职导致个人消费贷款资金流入限制性领域。 8月,江西永新农村商业银行领120万元罚单,被罚原因涉及贷款“三查”不尽职,个人贷款资金流入股市;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8月被罚450万元,违法违规事实包括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不审慎,资金被挪用于股市,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不审慎,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等。 对于银行而言,王蓬博称,银行要做好贷款用途核实,建立健全的贷后资金监控体系,通过银行账户流水、交易凭证等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流向进行跟踪和监测。一旦发现资金流向异常,如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股市等禁止性领域,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提及银行客户经理提示消费贷资金用途须合规,苏筱芮表示,银行坚守合规打击信贷资金流向股市,既是风控能力的一种体现,同时也能够防范存在“赌徒心理”的借款人大手笔“加杠杆”,给银行资金造成不良损失。因此,在当前股市连续上涨时期,银行机构需要格外关注消费贷资金去向,在贷前于显著位置重点提示客户信贷资金的合规使用规则,贷中也可查验客户的消费场景及相关消费凭证。

  • 暂停转融券如何影响A股?中信建投研究一线解读:回应市场关切 呵护市场信号强烈

    7月10日盘后,转融券市场迎来重大政策调整,转融通业务将按下暂停键。为切实回应投资者关切,维护市场稳定运行,经充分评估当前市场情况,新举措有两个主要内容: 证监会依法批准中证金融公司暂停转融券业务的申请,自2024年7月11日起实施。存量转融券合约可以展期,但不得晚于9月30日了结。 批准证券交易所将融券保证金比例由不得低于80%上调至100%,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融券的保证金比例由不得低于100%上调至120%,自2024年7月22日起实施。 全面暂停转融券业务,调整融券有关保证金比例,将会产生哪些实质影响?中信建投证券策略研究组一线解读。中信建投证券研究认为, 新政策回应投资者关切,释放呵护信号。 具体来看,当前暂停转融券业务条件已经成熟,一是因为融券、转融券规模和占比已经大幅下降,对市场的影响明显减弱,二是因为明确了依法展期和新老划断安排,过渡较为平稳。 中信建投证券研究认为,应当重视监管层新政策的信号意义。今日监管层在答记者问中强调:根据申报数量、撤单率等指标,研究明确对高频量化交易额外收取流量费、撤单费等标准。截至6月末,全市场高频交易账户1600余个,年内下降超过20%,触及异常交易监控标准的行为在过去3个月下降近六成。 综合看,证监会强化对程序化交易监管、暂停转融券业务和强化融券逆周期调节,呵护A股市场的政策信号较为强烈,有利于投资者的信心修复。 证监会表示,融资融券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之一,对平抑非理性波动,促进多空平衡与价格发现,吸引中长期资金入市具有积极作用。从国内证券市场发展和集中监管实际需要出发,我国从2013年前后建立了转融通制度,一方面为融资融券业务提供必要的资金和证券来源;另一方面也为监管部门掌握业务开展情况加强日常监管,及时采取逆周期调节措施提供了手段。 可以看到,融券、转融券业务对市场影响中性,短期有利于投资者信心的修复、提振市场信心。融资融券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之一,对平抑非理性波动,促进多空平衡与价格发现,吸引中长期资金入市具有积极作用。 中信建投证券研究认为,本质上融券、转融券业务对市场影响是中性的,然而市场震荡下,投资者产生了关于“券源分配公平性”和“限售股出借”合法性质疑。一是源于融券券源的稀缺,公众投资者难以获取券源,而量化私募能够更容易地融券并实施T+0交易,造成系统性的不公平。 二是战略投资者出借限售股,是否存在类似“自卖自买”、联合做空等利益输送的漏洞,引发投资者关切。因此,前期证监会禁止融券T+0和限售股出借,是对投资者关切问题的及时回应。 此次直接暂停转融券,直接释放正面信号,有利于提振市场信心。 据记者了解,证监会下一步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始终将维护制度公平性和提升市场内在稳定性放在突出位置,同时,根据市场情况,加强日常监管和逆周期调节,对不当套利等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打击,保障市场稳定运行,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

  • 证监会再定调高频量化监管 五大举措即将出台 监管遵守16字原则

    量化交易到底是不是洪水猛兽?监管再次明确。 7月10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程序化交易监管进展情况答记者问,就当前量化监管工作进展、后续强化监管的考虑做出了回应。 证监会表示,今年以来,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总体稳中有降,交易行为出现一些积极变化。 截至6月末,全市场高频交易账户1600余个,年内下降超过20%,触及异常交易监控标准的行为在过去3个月下降近6成。 证监会, 将进一步推动程序化交易特别是高频交易降频降速,根据申报数量、撤单率等指标,研究明确对高频量化交易额外收取流量费、撤单费等标准,以“增本”促“降速”。 在业内看来,考虑到量化交易的存在和发展有其必然性,同时量化交易客观上存在的弊端也不容忽视,“趋利避害、规范发展”或许是对待量化交易一个较为理性客观的态度。 下一步,证监会将坚持“趋利避害、突出公平、从严监管、规范发展”的十六字原则,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加快推出更多务实举措: 一是指导证券交易所尽快出台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细化完善具体安排。 二是指导证券交易所尽快公布和实施程序化异常交易监控标准,划定程序化交易监控“红线”,进一步推动程序化交易特别是高频交易降频降速。 三是抓紧制定发布北向资金程序化交易报告指引,对北向投资者适用与境内投资者相同的监管标准。 四是明确高频量化交易差异化收费安排。 五是持续强化交易行为监测监管,对利用程序化交易特别是高频量化交易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决依法从严打击、严肃查处。 盯紧高频量化,年内高频量化账户下降2成 证监会表示,新“国九条”明确提出,要出台程序化交易监管规定,加强对高频量化交易监管。 从监管举措上来看,今年5月15日,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明确了交易监管、风险防控、系统安全、高频交易特别规定等一系列监管安排。在《管理规定》的监管框架下,指导沪深北交易所制定《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于6月7日公开征求意见。 作为国内首个量化交易新规,《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将于今年10月8日起正式实施。 同时,证监会持续加强程序化交易监测,组织证券交易所研究制定瞬时申报速率异常、频繁瞬时撤单、频繁拉抬打压、短时间大额成交等4类监控指标,于今年4月起开展试运行,并对频繁触发指标的程序化交易投资者进行督促提醒,促进规范其交易行为。 证监会还强调,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加强与香港方面会商沟通,研究推进北向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落地的方式和路径。 对于被市场认为“割韭菜”的高频量化而言,交易的不公平现象正在逐步改善。 证监会数据显示,今年以来,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总体稳中有降,交易行为出现一些积极变化。截至6月末,全市场高频交易账户1600余个,年内下降超过20%,触及异常交易监控标准的行为在过去3个月下降近6成。 落实细则、异常交易标准等五大方向监管举措加快推出 下一步,证监会将深入落实新“国九条”部署要求,坚持趋利避害、突出公平、从严监管、规范发展的原则,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加快推出更多务实举措,进一步强化对程序化交易监管的适应性和针对性,降低程序化交易的消极影响,切实维护市场交易公平。 一是指导证券交易所尽快出台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细化完善具体安排。 同时,指导证券交易所评估完善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加强报告信息核查和现场检查力度。 二是指导证券交易所尽快公布和实施程序化异常交易监控标准 ,划定程序化交易监控“红线”,进一步推动程序化交易特别是高频交易降频降速。 三是加强与香港方面沟通协调,抓紧制定发布北向资金程序化交易报告指引 ,对北向投资者适用与境内投资者相同的监管标准。 四是明确高频量化交易差异化收费安排。 根据申报数量、撤单率等指标,研究明确对高频量化交易额外收取流量费、撤单费等标准,以“增本”促“降速”。 五是持续强化交易行为监测监管,对利用程序化交易特别是高频量化交易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决依法从严打击、严肃查处。 业内:正确看待量化交易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 近期,大盘持续走弱,证监会、交易所出台一系列加强量化交易监管的政策措施,再度引发市场有关量化交易的“大讨论”。其中,不少声音认为量化交易是“洪水猛兽”,严重影响市场环境,应当全面限制甚至取消。也有个别声音认为量化交易天然就是市场的组成部分,应当正视其发展,不应“喊打喊杀”。 在业内看来,全面禁止量化交易并非一个科学理性的选择。诚然,量化交易在特定时点可能引发交易共振,加剧市场波动,交易优势突出,引发了市场对其交易公平性的质疑,频繁买卖换仓,一定程度上对长期价值投资形成冲击。但另一方面来看,量化交易有助于提高交易效率,提升市场活跃度,在很多情况下“逆势交易”,尤其在市场快速向下波动期间,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平抑市场波动,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近期,证监会、交易所频繁推出有关加强量化交易监管的规则举措,比如加强系统管理,提高风控要求,限制短时间内集中大量交易的行为,避免加剧市场波动,有针对性地限制高频量化交易优势,缓解交易上的不公平性,限制频繁瞬时报撤单、频繁拉抬打压等行为,努力解决量化交易短期化突出的问题,从监管上使量化交易逐渐步入正轨。 上述人士指出,未来,随着证监会、交易所各项量化交易监管举措全面落地后,量化交易身上存在的一些备受市场诟病的弊端将有望得到解决,使其更好地发挥提高交易效率、提升市场活跃度、平抑波动等积极作用,促进量化交易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 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最新政策来了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中国证监会、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 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意见的出台,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指明了方向,将有力推动各方进一步严惩财务造假,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面构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新的工作格局,为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 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 中国证监会 公安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国务院国资委 资本市场在金融运行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作用,财务造假严重扰乱资本市场秩序、动摇投资者信心。近年来,各有关方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一批财务造假案件得到及时查处,市场生态有效净化。但是,财务造假花样翻新,案件查处难度大,有效打击系统性、隐蔽性、复杂性财务造假的任务十分艰巨,必须坚持综合施策,强化标本兼治,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切实增强工作合力。为从严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维护良好市场生态,现就进一步做好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进一步加大对财务造假的打击力度,完善监管协同机制,构建防治财务造假长效机制,加大制度供给,强化激励约束,为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坚持问题导向。依法从严打击财务造假,强化穿透式监管,提升执法司法工作质效。坚持“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强化对造假责任人及配合造假方的追责。 ——坚持系统观念。凝聚各方合力,提升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强化条块结合、区域联动,形成各部门、各地区各司其职、齐抓共治的工作格局。 ——坚持守正创新。加大基础制度供给,创新方式方法,构建常态化、长效化工作机制。强化激励约束,增强内生动力,营造崇尚诚信、不做假账的良好市场环境。 二、坚决打击和遏制重点领域财务造假 (一)严肃惩治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持续优化完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审核注册机制,把好资本市场“入口关”。加大股票发行环节现场检查和督导力度,聚焦业绩异常增长等情形,严防“带病闯关”。重点关注已违约及风险类债券发行人,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挪用募集资金和逃废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严厉打击系统性造假和配合造假。密切跟进系统性、团伙型财务造假特征及演变趋势,依法从严打击通过伪造变造凭证、利用关联方虚构交易或第三方配合等方式实施系统性造假的行为。全面惩处财务造假的策划者、组织者、实施者、配合者以及专业化配合造假的职业犯罪团伙,坚决破除造假“生态圈”。 (三)加强对滥用会计政策实施造假的监管。强化财会监督,加大对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实施财务造假的打击力度。密切关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执行情况,加大对操纵资产减值计提调节利润、以财务“洗澡”掩盖前期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强化对特定领域财务造假的打击。依法惩治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通过“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方式实施的财务造假。严厉打击利用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票据交易等方式实施的财务造假。从严惩处基于完成并购重组业绩承诺、便于大股东攫取巨额分红、满足股权激励行权条件、规避退市等目的实施的财务造假。压实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勤勉尽责责任,加强对基金所投项目财务真实性的尽职调查和投后管理,防范造假行为发生。 三、优化证券监管执法体制机制 (五)健全线索发现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突出科技支持作用,发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支撑功能,依法查询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多渠道识别财务造假线索。健全对线索的全流程闭环管理机制,规范线索处置程序。依法依规利用银行流水电子化查询和反洗钱协查机制,提高涉案资金查询效率。建立健全配合造假方名录,延伸排查和串并分析其他相关方造假线索。优化检查调查统筹调度和跨区域协作机制,提升重大复杂线索发现能力。 (六)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加快推进监管转型,优化各条线各环节职能定位,构建高效协同的监管架构。强化发行审核、公司监管、中介机构监管等业务条线协同,提升监管效能。加强日常监管、稽查执法、行政处罚等各环节衔接,提升执法效率。完善重大财务造假案件调查处罚机制,提高查办质效。及时总结执法经验,持续优化监管工作流程机制。用好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签署的双边、多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加大跨境协查力度,提升对利用境外业务从事财务造假的查处效率。 (七)深化行刑衔接协作。推动强化证券执法和司法机关在信息共享、案件办理、警示教育等方面的协作。针对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重大证券违法线索,符合条件的,及时启动联合情报导侦工作。对跨区域、系统性等重大造假犯罪案件,推动建立健全公安和检察机关联合挂牌督办机制,提升大案要案查处效率。 四、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 (八)强化行政追责威慑力。加快出台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明确第三方配合造假、资金占用等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用足用好法律授权,加大对财务造假案件的处罚力度,对主要责任人员依法坚决实施市场禁入。优化财务造假行政处罚标准,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对恶意转移财产的被执行人,通过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追回相关财产。严格执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对欺诈发行、严重财务造假的公司依法坚决予以退市,强化对相关机构和个人追责。 (九)推动加大刑事追责力度。推动出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加大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实施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财产等行为的刑事追责力度。深挖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违法犯罪线索。供应商、客户、中介机构、金融机构等第三方人员配合实施财务造假构成犯罪的,依法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十)推动完善民事追责支持机制。探索建立证券公益诉讼制度。推动简化登记、诉讼、执行等程序,完善示范判决机制,加大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力度。统筹运用先行赔付、支持诉讼、代位诉讼、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等一系列投资者赔偿救济制度机制,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 五、加强部际协调和央地协同 (十一)国有资产出资人加强监督管理。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持续加强对所出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督促相关企业依法依规处置所控股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及配合造假问题,严肃追责问责,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证券监管部门。督促所出资企业积极履行对所参股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财务真实性的股东监督责任。加强执法协作,发现涉及其他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线索的,及时将线索移交财政、证券监管部门。 (十二)金融监管部门提升协同打击力度。金融监管部门及时处置所属企业、所监管企业的财务造假、配合造假、为违规占用担保提供协助等问题并向财政、证券监管部门通报。督促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强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等贷款对象财务真实性的关注和审查。在函证集中化基础上,加快推进函证数字化处理,鼓励、引导中介机构等主体通过数字函证平台开展函证业务,加大对金融机构函证业务合规性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证券执法与财政执法的分工协作,避免监管真空及监管重复。加大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力度,提升执法效率。 (十三)压实地方政府责任。地方各级政府在提供政策支持过程中,将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财务真实性作为扶优限劣的重要依据,依法合规出具税收、合规等证明文件。在市场监管、税务、能源消耗、社保缴纳、诉讼仲裁、产权登记等领域为相关部门调查取证提供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工作协同,切实履行因财务造假问题引致风险的属地处置责任。 六、常态化长效化防治财务造假 (十四)增强公司治理内生约束。引导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加强内控体系建设,突出对舞弊重点领域、环节的监督制约。落实独立董事改革要求,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监督作用,强化审计委员会反舞弊职责。推动上市公司建立绩效薪酬追索等内部追责机制,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强化考核约束,将财务造假作为各级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扣分项。加大对“关键少数”的宣传教育力度,将诚信合规意识作为资本市场培训的核心内容。 (十五)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推广以上市公司和债券发行人质量为导向的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机制。督促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加强执业质量控制。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中介机构发现涉及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及时向财政、证券监管部门通报。中介机构在发现造假行为时主动报告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健全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督促有关机构及人员勤勉尽责。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依法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严格执行吊销执业许可、从业人员禁入等制度。 (十六)完善财务信息相关制度。完善资本市场会计、审计、评估监管规则,发布重点领域的应用案例或实施问答,加强对会计准则实施的指导。强化财会监督制度建设,推进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应用,提升企业财务会计规范化水平。完善信息披露豁免监管制度,严格豁免条件和程序,防范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滥用豁免掩盖造假行为。 (十七)加强联合惩戒与社会监督。将财务造假、资金占用和配合造假等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纳入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强化失信约束。完善财务造假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内部人士举报奖励机制,提高奖励金额,保护“吹哨人”合法权益。发布典型违规案例查处情况,加大警示宣传力度。 七、落实保障 (十八)加强组织实施。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政策衔接、工作协同,强化监督问责,对管理或监管履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充分发挥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协调工作小组等机制在重大案件协调、重要规则制定、重大问题会商等方面的作用。 (十九)加强舆论引导。加强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宣传解读,注重主动引导,创新宣传方式,凝聚各方共识。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推动营造诚信经营和崇法守信的市场生态。 (二十)加强风险防控。加强重点领域风险排查,坚决清除风险隐患大的行业性、系统性、区域性财务造假。有效统筹打击财务造假与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运行,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 六部委联合 资本市场史上首次启动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综合惩防 重点关注30条措施

    资本市场迎来最全惩防财务造假的文件。7月5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该《意见》由证监会、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等多个部门联合发布,旨在进一步从严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维护良好市场生态。这是资本市场史上第一次对于惩防财务造假多部门共建共治的一次举措。 不可否认,财务造假毁坏资本市场诚信基础,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其中,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是证券监管执法一以贯之的重点。近年来,各有关方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一批财务造假案件得到及时查处,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市场生态有效净化。但是,财务造假花样翻新,案件查处难度大,有效打击系统性、隐蔽性、复杂性财务造假的任务十分艰巨,必须坚持综合施策,强化标本兼治,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切实增强工作合力。因此本次《意见》应运而生。 综合记者梳理,《意见》聚焦综合惩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坚持系统观念,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着力完善监管协同机制,构建综合惩防长效机制。《意见》共20项内容,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第二部分是主体内容,第三部分是落实保障。主体部分共提出5方面、17项具体举措。整体来看,有30条核心举措值得关注: 1. 加大股票发行环节现场检查和督导力度,聚焦业绩异常增长等情形,严防“带病闯关”。 2. 重点关注已违约及风险类债券发行人,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挪用募集资金和逃废债等违法违规行为。 3. 密切跟进系统性、团伙型财务造假特征及演变趋势,依法从严打击通过造变造凭证、利用关联方虚构交易或第三方配合等方式实现系统性造假的行为。 4. 全面惩处财务造假的策划者、组织者、实施者、配合者以及专业化配合造假的职业犯罪团伙,坚决破除造假“生态圈”。 5. 强化财会监督,加大对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实施财务造假的打击力度。密切关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执行情况,加大对操纵资产减值计提调节利润、以财务“洗澡”掩盖前期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 6. 依法惩治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通过“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方式实施的财务造假。 7. 严厉打击利用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票据交易等方式实施的财务造假,从严惩处基于完成并购重组业绩承诺、便于大股东攫取高额分红、满足股权激励行权条件、规避退市等目的实施的财务造假。 8. 压实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勤勉尽责责任,加强对基金所投项目财务真实性的尽职调查和投后管理,防范造假行为发生。 9. 发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支撑功能,依法查询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多渠道识别财务造假线索。健全对线索的全流程闭环管理机制,规范线索处置程序。依法依规利用银行流水电子化查询和反洗钱协查机制,提高涉案资金查询效率。 10. 建立健全配合造假方名录,延伸排查和串并分析其他相关方造假线索。优化检查调查统筹调度和跨区域协作机制,提升重大复杂线索发现能力。 11. 强化发行审核、公司监管、中介机构监管等业务条线协同,提升监管效能。加强日常监管、稽查执法、行政处罚等各环节衔接,提升执法效率。完善重大财务造假案件调查处罚机制,提高查办质效。 12. 及时总结执法经验,持续优化监管工作流程机制。用好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签署的双边、多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加大跨境协查力度,提升对利用境外业务从事财务造假的查处效率。 13. 针对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重大证券违法线索,符合条件的,及时启动联合情报导侦工作。对跨区域、系统性等重大造假犯罪案件,推动建立健全公安和检察机关联合挂牌督办机制,提升大案要案查处效率。 14. 加快出台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明确第三方配合造假、资金占用等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用足用好法律授权,加大对财务造假案件的处罚力度,对主要责任人员依法坚决实施市场禁入。 15. 优化财务造假处罚标准,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对恶意转移财产的被执行人,通过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追回相关财产。严格执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对欺诈发行、严重财务造假的公司依法坚决予以退市,强化对相关机构和个人追责。 16. 推动出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加大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实施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财产等行为的刑事追责力度。深挖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违法犯罪线索。供应商、客户、中介机构、金融机构等第三方人员配合实施财务造假构成犯罪的,依法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17. 探索建立证券公益诉讼制度。推动简化登记、诉讼,执行等程序,完善示范判决机制,加大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力度。统筹运用先行赔付、支持诉讼、代位诉讼、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等一系列投资者赔偿救济制度机制,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 18.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持续加强对所出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督促相关企业依法依规处置涉及所控股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及配合造假问题,严肃追责问责,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证券监管部门。 19. 督促所出资企业积极履行对所参股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财务真实性的股东监督责任。加强执法协作,发现涉及其他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线索的,及时将线索移交财政、证券监管部门。 20. 金融监管部门及时处置所属企业、所监管企业的财务造假、配合造假、为违规占用担保提供协助等问题并向财政、证券监管部门通报。督促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强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等贷款对象财务真实性的关注和审查。 21. 在函证集中化基础上,加快推进函证数字化处理,鼓励、引导中介机构等主体通过数字函证平台开展函证业务,加大对金融机构函证业务合规性的监督检查力度。 22. 地方各级政府在提供政策支持过程中,将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财务真实性作为扶优限劣的重要依据,依法合规出具税收、合规等证明文件在市场监管、税务、能源消耗、社保缴纳、诉讼仲裁、产权登记等领域为相关部门调查取证提供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工作协同,切实履行因财务造假问题引致风险的属地处置责任。 23. 引导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加强内控体系建设,突出对舞弊重点领域、环节的监督制约。落实独立董事改革要求,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监督作用,强化审计委员会反舞弊职责。 24. 推动上市公司建立绩效薪酬追索等内部追责机制,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强化考核约束,将财务造假作为各级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扣分项。加大对“关键少数”的宣传教育力度将诚信合规意识作为资本市场培训的核心内容。 25. 推广以上市公司和债券发行人质量为导向的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机制。督促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加强执业质量控制。 26. 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中介机构发现涉及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及时向财政、证券监管部门通报。中介机构在发现造假行为时主动报告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健全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督促有关机构及人员勤勉尽责。 27. 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依法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严格执行吊销执业许可,从业人员禁入等制度。 28. 完善资本市场会计、审计、评估监管规则,发布重点领域的应用案例或实施问答加强对会计准则实施的指导。强化财会监督制度建设,推进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应用,提升企业财务会计规范化水平。完善信息披露豁免监管制度,严格豁免条件和程序,防范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滥用豁免掩盖造假行为。 29. 将财务造假、资金占用和配合造假等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纳入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强化失信约束。 30. 完善财务造假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内部人士举报奖励机制,提高奖励金额,保护“吹哨人”合法权益。 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实施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财产等行为的立体化追责力度,不断深化与公安司法机关的联动,进一步推动形成齐抓共治、有序衔接的监管执法“生态圈”,将“长牙带刺”的监管执法要求落实到位。 一批重大典型案件得到及时惩处 据记者跟踪观察,近年来,证监会持续改进监管执法工作,健全执法体制机制,一批重大典型案件得到及时惩处。 数据显示,2021—2023年共办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件397件,其中造假案件203起。2021年以来向公安机关移送上市公司、债券发行人等主体涉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犯罪案件150余起。推动建立集体诉讼制度,其中康美药业赔偿投资者24.59亿元,紫晶存储和泽达易盛赔偿超过13亿元。 不仅如此,监管部门坚决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并对退市公司违法行为一追到底,为中小投资者向公司及责任主体索赔提供依据。从近年情况看,“白马股”因造假突然爆雷现象明显减少,市场生态持续好转。整体来看,本次《意见》共有五大方面值得关注: 一是坚决打击和遏制重点领域财务造假。 包括严肃惩治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虚假信息披露、挪用募集资金和逃废债等行为,严厉打击系统性造假和第三方配合造假,加强对滥 用会计政策实施造假的监管,强化对特定领域财务造假的打击力度。 二是优化证券监管执法体制机制。 包括健全线索发现机制,发挥科技手段支撑作用,增强穿透监管能力。加快推进监管转型,完善重大案件调查处罚机制,提高查办质效。深化证券执法与司法机关在信息共享、案件办理、警示教育等方面的协作,提升大案要案查处效率。 三是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 包括加快出台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强化行政追责威慑力。推动出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加强对“关键少数”及构成犯罪配合造假方的刑事追责。完善民事追责支持机制,推动简化登记、诉讼、执行等程序,加强对投资者赔偿救济,提高综合违法成本。 四是加强部际协调和央地协同。 包括国有资产出资人及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对相关企业实施财务造假及配合造假问题严肃追责并通报反馈。金融监管部门提升协同打击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加强对财务真实性的关注和审查,加强函证业务合规性的监督检查力度。地方政府将财务真实性作为扶优限劣的重要依据,切实履行因财务造假问题引致风险的属地处置责任。 五是常态化长效化防治财务造假。 包括增强公司治理内生约束,强化审计委员会反舞弊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监督作用,推动公司内部建立追责机制。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对重大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依法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完善资本市场会计、审计相关规则,加强联合惩戒与社会监督。 下一步制度安排如何? 整体而言,对于财务造假、大股东占用资金等信息披露违法案件,证监会始终坚持从严打击。近日,证监会综合违法情节、责任程度等,对5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大股东占用资金等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一是对江苏舜天、ST特信、*ST中利三家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累计罚款6830万元,并对6名主要责任人实施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二是对易事特、凯撒同盛两家公司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合计罚款5270万元,拟对1名主要责任人实施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同时坚持“应移尽移”工作原则,对于财务造假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近期已将江苏舜天、ST锦港等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可以看到,行政处罚并非终点,证监会持续强化和公安、司法机关的协同,推动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在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的基础上,推动叠加刑事追责、民事赔偿等方式,全面提升违法成本。 不难发现,《意见》是构建综合惩防资本市场财务造假体系的重要制度安排。据记者了解,目前,证监会已经制定了贯彻落实《意见》的细化工作方案,并聚焦下一步,将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进行: 一是加大打击惩治力度。加强对重点领域涉财务造假风险问题的排查,从严惩处、一体打击财务造假、侵占、第三方配合造假,对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通报。 二是优化工作机制。中国证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领域防治财务造假情况进行会商,合力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落地。相关部门也将强化内部监督,对于管理或监管履职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 三是加大宣传和指导力度。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意见》的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积极回应市场关切。相关部门加大对所出资企业、主管或监管企业的指导力度,切实做好各项安排落实落地工作。

  • 监管出实招、硬招管控高频交易!沪深交易所细则出台 直击三大痛点

    程序化交易管理迎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如何有效监管高频量化?如何防范高频交易风险?差异化收费标准如何界定以及幌骗交易如何监管?都将找到答案。 6月7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了《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沪深交易所此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均为八章,文件重点在于外界关注度颇高的高频交易,明确了高频交易的认定标准,并从程序化交易报告、差异化收费、交易监管等方面提出差异化的管理要求,核心要点有以下四点: 一是加强高频交易重点监控。 提升交易监控指标的针对性,对于进行高频交易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可以按规定从严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二是提高量化交易成本。 对过度占用系统资源的高频交易等行为,将收取更多费用,实行差异化收费;明确将根据申报撤单的笔数、频率等指标设置收费标准,加收流量费、行情信息使用费等费用,提高交易成本,削弱高频交易的过度优势。 三是高频交易需要提交额外报告。 为保障系统安全和稳定,除一般报告要求外,还要求高频交易报告系统服务器所在地、系统测试报告、系统发生故障时的应急方案等额外信息。要求证券公司合理使用主机交易托管资源,并按照公平、合理原则为各类投资者提供交易单元服务,不得为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提供特殊便利。 四是北向投资者作为内地市场的参与者,纳入程序化交易监管。 《实施细则》对北向程序化交易管理作了细化,包括纳入程序化交易报告管理,执行交易监控标准,对其异常交易行为开展跨境监管合作等。 值得关注的是, 在前期报告基础上,监管进一步规定对收益互换客户,比如DMA等业务的穿透报告要求。 交易所表示,将加快研究制定高频交易差异化收费制度,适时以适当方式发布程序化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 整体来看,程序化交易管理细则,旨在削弱高频交易在信息、技术、速度等的交易优势,将高频交易作为监管重点,在信息报告、异常交易监管、收费等方面进一步细化规定,切实维护市场公平,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 上海衍复投资总经理顾王琴在接受财联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次出台的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紧紧围绕强监管、防风险、促进高质量发展的监管主线,进一步对程序化交易监管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切实提升了程序化交易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该等细则的出台,能促进程序化交易的规范发展,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市场公平,限制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在信息、技术等方面相对于中小投资者的优势,能够更好地维护中小投资者群体的利益,对于行业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有很大的正面意义。 实施细则直击三大痛点 如何对程序化交易有效监管并防范风险,同时加强对中小投资者保护,是近期市场对加强程序化交易的期许。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推出,正是解决上述三个期许的实质举措。 一是如何有效监管程序化交易。 实施细则的推出总体立足在以中小投资者为主这个最大国情市情,对各项监管要求一一作了细化规定,对加强程序化交易监管提出了不少实实在在的实招、硬招。 例如,细化对程序化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标,近期交易所已就具体指标向会员征求意见;在前期报告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对收益互换客户等的穿透报告要求;明确对申报、撤单的笔数、频率达到一定标准的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可以提高行情信息使用费;对高频交易投资者提出从严管理、差异化收费等具体要求。 二是如何有效防范高频交易潜在风险,一定程度上削弱高频交易在技术、信息和速度等方面的过度优势。 从海外程序化交易监管经验看,普遍将高频交易作为监管重点,采取加收费用、禁止过快指令等方式从严管理。《实施细则》借鉴海外经验,将高频交易作为监管重点,在高频交易的判断标准和差异化监管安排上为市场提供明确指引,目的在于一定程度上削弱高频交易在技术、信息和速度等方面的过度优势,管控消极影响,让各类投资者在一个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中博弈,维护交易所系统安全和正常交易秩序,并非禁止高频交易。 三是如何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相对普通投资者而言,程序化交易有明显的技术、信息和交易速度优势,客观上对其他投资者带来结果“不公平”。我国市场有2.25亿投资者,自然人投资者数量占比超过99%,更加需要加强量化交易监管,维护市场公平性,这是践行资本市场监管政治性、人民性的具体体现。《实施细则》提出一系列具体举措,有利于降低程序化交易投资者相对普通投资者的优势,体现了维护市场公平的监管导向。 上海衍复投资总经理顾王琴还认为,对程序化交易投资者落实全链条监管,能够促进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完善内控合规体系建设,使程序化交易系统开发者和运营者提高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技术开发标准,确保程序化交易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在策略层面,相信细则会促使量化机构进一步降低交易频率,更多研发长线投资策略并专注于资本市场价值发现功能。整体来看,可以提升资本市场稳定性并促进量化投资机构长期的健康发展。”顾王琴谈道。 两交易所明确5种股票异常交易行为 沪深交易所再度重审高频交易标准,即投资者交易行为存在单个账户每秒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300笔以上,或者单日最高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20000笔以上情形的,认定为高频交易。 5种可能影响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股票异常交易行为分别是: (一)瞬时申报速率异常,是指极短时间内申报笔数巨大,即1秒钟内申报、撤单笔数达到一定标准; (二)频繁瞬时撤单,是指日内频繁出现申报后迅速撤单、全日撤单比例较高,即全日发生多次1秒钟内申报又撤单的情形,且全日撤单比例达到一定标准; (三)频繁拉抬打压,是指日内多次在单只或者多只股票上出现小幅拉抬打压,即全日多次出现个股1分钟内涨(跌)幅度和期间投资者成交数量占比达到一定标准; (四)短时间大额成交,是指短时间内买入(卖出)金额特别巨大,加剧本所主要指数波动,即深证成指、深证综指或者创业板指1分钟内涨(跌)幅度、期间投资者主动买入(卖出)金额及占比达到一定标准; (五)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两交易所称,将对上述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监管早已有所举措 此次实施细则落地也在行业预期之内,新“国九条”以及近期正式出台的《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中,均明确要求对程序化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并对“短时间内申报、撤单的笔数、频率达到一定标准,或者日内申报、撤单的笔数达到一定标准”等异常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同时还要求“对申报、撤单的笔数、频率达到一定标准的程序化交易,证券交易所可提高收费标准”。 此前监管曾明确表示,针对程序化交易明确异常交易监控、增值行情收费、高频交易差异化收费、委托协议范本、北向程序化交易监管、突发性事件处理、技术系统管理、主机托管、系统接入等各项具体安排,将成熟一项、推出一项。 事实上,监管层面上,本次实施细则出台之前,协会、交易所已经从产品备案、异常交易行为重点监控上做出相关的监管举措。 5月初,在瑞丰达“跑路”事件之后,私募新产品备案愈发趋严。量化私募涉及新三板标的新产品备案均无法通过,量化产品新上报的审核更加严格,个别私募被要求提供基金杠杆、募集渠道、日均换手率等更详细说明。 近期,ST板块波动较大,多家券商收到了交易所下发的异常交易通知函、警告函等,涉及多家量化私募管理人的集中大额交易、净卖出、单日累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数量过高等行为,管理人需要对上述行为予以说明或改正。消息人士指出,单日买卖超过50万股,即会被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要求整改。 在业内看来,随着实施细则的落地,为程序化交易投资者规范自身行为提供了明确指引,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公平,长远看有利于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健康发展。 与此同时,监管再次强调,对于程序化交易这样一种新兴交易模式,既不能放任其随意发展,也不能“一棍子打死”全面限制,而是要趋利避害、规范发展。 据悉,下一步,监管还将加快研究制定高频交易差异化收费相关规定。对高频交易差异化收费、行情信息收费等市场影响较大的规定,充分进行测算评估,待征求市场各方意见后,尽快形成具体安排,稳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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