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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监会:全力维护资本市场平稳运行,推动中长期资金稳步提升入市规模和比例

    9月10日,国新办举行“开局起步‘十五五’”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 会上,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李超表示,加快推进实施新一轮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力争到2030年资本市场建立四十周年之际,基本形成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新格局,综合实力与国际竞争力明显提高。 李超表示,“十五五”资本市场重点要做好八个方面工作,一是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二是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三是进一步加强监管和投资者保护;四是进一步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五是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六是进一步加快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七是进一步建设安全高效的金融基础设施;八是进一步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 优化发行上市制度 支持新兴产业等优质企业发展壮大 李超表示,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主动适应全球科技创新与产业变革新趋势,持续加力做好科技金融等“五篇大文章”,大力提升资本市场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质效。优化发行上市制度,支持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现代服务业、新型消费等不同类型、不同行业、多元化的优质企业发展壮大。 持续加强稳市场机制建设 全力维护资本市场平稳运行 李超表示,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总结过去几年经验做法,持续加强稳市场机制建设,不断壮大市场稳定力量。进一步拓宽中长期资金来源、渠道和入市方式,健全“长钱长投”的市场机制和生态。强化风险监测预警和综合研判应对,全力维护资本市场平稳运行。 努力将A股打造为境内优质企业上市首选地 李超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实施更具包容性的发行上市、并购重组等制度,努力将A股打造为境内优质企业上市首选地。动态完善上市标准体系,有序扩大向新向优的覆盖面。加快修订再融资注册办法等制度规则。促进北交所、新三板一体化高质量发展。进一步畅通私募创投基金“募投管退”循环,引导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 推动中长期资金稳步提升入市规模和比例 李超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持续健全“长钱长投”的市场机制和生态,推动中长期资金稳步提升入市规模和比例,大力发展权益类公募基金,强化各类中长期资金“稳定器”功能。强化跨市场跨行业跨境风险监测,推动健全支持资本市场货币政策工具长效机制,丰富政策工具箱。加强和改进资本市场预期管理,积极营造良好舆论生态。 提高监管执法威慑力 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机制 李超表示,进一步加强监管和投资者保护。坚守金融工作的人民性,持续强化“五大监管”,聚焦欺诈发行、财务造假、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违法行为,在“打准、打疼”上下功夫,提高监管执法威慑力。加快推动健全资本市场法律制度体系,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机制,让投资者切实感受到市场的公平正义。 进一步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 支持企业用好境内境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李超表示,进一步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持续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和互联互通等制度机制,支持企业用好境内境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积极参与全球金融治理,加强开放条件下的监管能力建设。 修订后的证券公司监管条例有望于近期出台 李超表示,更大力度加强法治保障。我们将坚持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推进改革发展,发挥好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健全资本市场法律制度体系。修订后的证券公司监管条例有望于近期出台。我们还将抓紧推动证券投资基金法、上市公司监管条例等重要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同时,进一步完善符合我国国情市情的投资者保护体系,积极营造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 更大力度释放并购重组活力,支持上市公司转型升级 李超表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要更大力度释放并购重组改革活力,支持上市公司转型升级。提升上市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水平,引导上市公司通过股权激励、分红回购等提高自身价值。严格执行并持续完善退市制度。 促进人工智能在资本市场规范应用 李超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着力提高资本市场监管和治理水平,不断完善准入、持续监管、退市和交易、机构等全链条监管体系,加快构建行政刑事民事有效衔接的追责体系。促进人工智能在资本市场规范应用,推进监管数智化转型,加强新型业务监管和风险管控。 大力引导上市公司增强投资者回报的持续性 李超表示,证监会将持续发挥资本市场的并购重组主渠道作用,着力构建活而有序的并购市场生态。大力督促引导上市公司强化投资者回报意识,增强投资者回报的持续性、及时性和可预期性,更好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以下为发布会文字实录: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 李超: 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大家下午好!非常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和证监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资本市场工作,从历年的五年规划看,关于资本市场工作的部署可以说是内容越来越多,份量也越来越重。这次“十五五”规划《纲要》对提高资本市场制度的包容性、适应性,健全投资与融资相协调的资本市场功能又作出了新的重大部署。证监会认真落实中央要求,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进行了深入研究。对于“十五五”期间资本市场的工作,总的考虑是,紧紧围绕打造“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这一总目标,持续深入推进新“国九条”以及资本市场“1+N”体系落地见效,以持续深化投融资综合改革为牵引,以提高制度包容性、适应性为导向,以依法从严加强监管为保障,加快推进实施新一轮的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力争到2030年,资本市场建立40周年之际,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新格局基本形成,综合实力与国际竞争力明显提高。我重点向大家介绍八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 主动适应全球科技创新与产业变革新趋势,持续加力做好科技金融等“五篇大文章”。大力提升资本市场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质效。优化发行上市制度,支持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现代服务业、新兴消费等不同类型、不同行业、多元化的优质企业发展壮大。 二是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 总结过去几年经验做法,持续加强稳市机制建设,不断壮大市场稳定力量。进一步拓宽中长期资金来源、渠道和入市方式,健全“长钱长投”的市场机制和生态。强化风险监测预警和综合研判,全力维护资本市场平稳运行。 三是进一步加强监管和投资者保护。 坚守金融工作人民性,持续强化“五大监管”,聚焦欺诈发行、财务造假、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违法行为,着力在“打准、打疼”上下功夫,提高监管执法威慑力。加快推动健全资本市场法律制度体系,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让投资者切实感受到市场的公平正义。 四是进一步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与实体经济全周期、差异化的金融需求相适配,推动各市场、各板块进一步完善定位,提升功能。健全多元股权融资体系。发展多层次债券市场,发挥好资产证券化和REITs盘活存量作用。健全期货市场品种布局,提升大宗商品价格影响力。 五是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 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离不开高质量的上市公司群体。要更大力度释放并购重组改革活力,支持上市公司转型升级做优做强。提升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水平,引导上市公司通过股权激励、分红回购等提高自身价值。严格执行并持续完善退市制度。 六是进一步加快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 更加突出功能性要求,持续推动行业机构专注主业、完善治理、错位发展,提升综合实力与专业服务能力,积极培育良好的行业文化与投资文化。 七是进一步建设安全高效的金融基础设施。 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交易所,全面提升综合实力和全球竞争力。提高交易结算等基础设施安全性和科技化水平。 八是进一步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 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持续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和互联互通等制度机制,支持企业用好境内境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积极参与全球金融治理,加强开放条件下的监管能力建设。 今年是实施“十五五”规划的第一年。证监会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持从头抓紧,深入贯彻“十五五”规划《纲要》,一体推进谋长远与抓当下,市场运行总体稳健活跃,全链条监管体系不断健全,投融资综合改革取得新的突破,多层次市场功能有效发挥,资本市场开局起步迈出了坚实步伐。下一步,我们将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始终坚持防风险、强监管、促发展工作主线,扎扎实实办好自己的事情,一步一个脚印把“十五五”规划《纲要》关于资本市场的发展蓝图变成生动实践,更好助力金融强国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谢谢! 总台央广网记者: 这个问题我想提给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先生,“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要持续深化资本市场投融资综合改革,7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也对此作出了强调,要求提升资本市场的韧性和信心。请问,证监会下一步将重点推出哪些改革措施?谢谢。 李超: 谢谢您的提问。投资和融资是资本市场两大基础功能,当然资本市场的功能并不局限于这两者,但是投资和融资的确是各项功能中非常重要的两项。这两项功能相辅相成、相互作用也相互促进。近年来,证监会全面贯彻落实新“国九条”确定的各项任务,以“两创板”改革为突破口,进一步增强制度的包容性、适应性,大力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持续深化资本市场投融资综合改革。资本市场正在发生日益深刻的结构性变化,投融资协调发展的态势加快形成,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不断提升。接下来,我们还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会议和“十五五”规划《纲要》部署,更大力度进一步推动改革,持续提升市场韧性和信心。主要有这么几方面考虑: 一是更大力度激发市场活力。 支持新质生产力优质企业发展壮大,是新征程上资本市场的时代使命。近年来,我们推出深化科创板、创业板等改革,进一步提升再融资灵活性、便利性,改革的效果初步显现。今年以来,沪深两市IPO的平均审核周期已经缩短至6个月左右,一些优质公司再融资审核不到一个月。下一步,我们将实施更具包容性的发行上市、并购重组等制度,努力将A股市场打造为境内优质企业上市首选地。动态完善上市标准体系,有序扩大向新向优的覆盖面,加快修订再融资注册办法等制度规则,促进北交所、新三板一体化高质量发展。进一步畅通私募创投基金“募投管退”循环,引导“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 二是更大力度夯实稳的基础。 市场稳定是深化改革的前提,也是改革的重要目标,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投资端改革实现重大突破,促进市场稳健发展的内生力量不断加强。今年以来,社保、年金、保险等中长期资金合计净买入A股超过6000亿元,持有A股流通市值较2025年底继续增长了12.5%。中长期资金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为自身和投资者实现了良好回报。2025年,全国社保基金投资收益率达到了13.2%。今年上半年,公募基金行业为投资者创造盈利1.74万亿。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健全“长钱长投”的市场机制和生态,推动中长期资金稳步提升入市规模和比例。继续大力发展权益类公募基金,强化各类中长期资金“稳定器”功能。强化跨市场跨行业跨境风险监测,推动健全支持资本市场货币政策工具的长效机制,丰富政策工具箱。加强和改进资本市场预期管理,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生态。 三是更大力度提升监管效能。 监管是证监会的主责主业。我们坚持依法从严监管,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今年前8个月查办证券机构违法案件644件,罚没款将近100亿。通过各类方式为投资者挽回损失50多亿元。下一步,我们将着力提高资本市场监管和治理水平,不断完善准入、持续监管、退市和交易、机构等全链条监管体系,加快构建行政、刑事、民事的有效衔接的追责体系,促进人工智能在资本市场规范应用,推进监管的数智化转型,加强新型业务监管和风险防控。 四是更大力度加强法治保障。 我们将坚持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推进改革发展,发挥好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健全资本市场法律制度体系。修订后的证券公司监管条例有望于近期出台。我们还将抓紧推动证券投资基金法、上市公司监管条例等重要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同时进一步完善符合我国国情市情的投资者保护体系,积极营造公正公平公开的市场环境。谢谢!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市场高度关注上市公司质量提升。接下来,在上市公司监管、退市机制、打击财务造假等方面有哪些考虑和安排,来持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与投资价值?谢谢! 李超: 谢谢您的提问。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基石,新“国九条”发布实施以来,证监会持续加强上市公司全链条监管,推动上市公司质量、结构和投资价值不断提升。“十五五”时期,我们将一如既往地继续抓好这件事情。 一是更加突出“优结构”。 适应产业转型和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进程,我们持续加强发行上市监管,加力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2024年以来,科技创新企业在新上市公司中占比已经超过九成,科技板块市值较之前增加超过80%。与此同时,我们大力完善常态化退市机制,2024年以来有108家公司平稳退市。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严把发行上市入口关,把握好包容性与严监管的关系,持续提升A股市场对优质公司的吸引力。继续加大退市监管力度,发挥好强制退市的震慑效应。加强退市后监管和退市过程中的投资者保护,坚决防止“一退了之”。 二是更加突出“防造假”。 财务造假是资本市场的“毒瘤”。这几年来,我们加强部际联动、央地协同,在打假防假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的财务造假综合惩防机制,连续三年开展打击和防范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专项行动,累计查办财务造假案件247件,作出行政处罚156起,罚没接近100亿元。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财务造假犯罪线索134起,支持各类民事诉讼84件。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坚持“惩防治”并举、“行民刑”协同,进一步织密财务造假预防、发现和惩处的网络,推动重大案件严查快办。与相关部委、地方政府齐抓共治,共同营造“不敢造假、不能造假、不想造假”的市场生态。 三是更加突出“促治理”。 有效的公司治理是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证监会开展了多轮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推进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着力提升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下一步,我们将深入实施新一轮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严格规范控股股东、实控人减持等行为,加强董事高管任职履职离职全流程监管,引导更多上市公司加快健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四是更加突出“增回报”。 2024年并购六条出台以来,上市公司累计披露重大资产重组370单,一批优质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加快转型升级,实现价值成长。新“国九条”以来,上市公司累计分红、回购超过7万亿元,超过2000家公司连续5年分红,超过1000家公司开展中期分红,分红的频次、金额持续提升。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发挥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主渠道作用,着力构建活而有序的并购市场生态。大力督促引导上市公司强化投资者回报意识,增强投资者回报的持续性、及时性和可预期性,更好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谢谢!

  • 证监会:推动中长期资金稳步提升入市规模和比例,依法严查严处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7月23日,中国证监会召开党的建设暨监管工作座谈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决策部署,按照金融系统党的建设工作会议要求,总结上半年系统党的建设和监管工作,分析当前形势,推动完成全年目标任务。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吴清出席会议并讲话。证监会党委班子成员出席会议。 会议指出,习近平党建思想是我们党坚持“两个结合”推进理论创新的重大成果,是新时代强党强国历史进程中形成的强大科学理论,为深入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证监会系统上下要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党建思想的重大意义、科学内涵、理论品格和实践要求,坚持不懈用党的创新理论凝心铸魂,抓实抓好学习培训、宣传阐释、贯彻落实等各项工作,坚持用高质量党建引领高质量发展,切实把学习成效体现到有力有效防控重点领域风险上,体现到依法从严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体现到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上,以实际行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会议认为,今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证监会系统深入落实“十五五”规划和新“国九条”部署安排,一体推进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不断夯实稳的基础、巩固严的氛围、积聚进的动能、激发新的活力,市场运行总体稳健活跃,重点领域风险持续收敛,全链条监管体系不断健全,深化投融资综合改革取得新突破,多层次市场功能有效发挥。在此过程中,证监会党委全面加强政治建设,扎实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统筹推进中央巡视和中央审计整改,驰而不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强化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政治监督,深化重点领域腐败问题治理,统筹开展“三化”建设年行动,共同推动系统全面从严治党严的氛围不断巩固。 会议强调,当前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地缘政治冲突持续,全球金融市场联动共振风险上升。同时,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突破,宏观政策面、基本面、资金面等方面的积极因素不断积聚,资本市场改革效应持续显现,市场整体具备较好的配置价值。必须坚定信心、保持定力,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扎扎实实办好自己的事,更加注重把握好局部与全局、政策稳定性与灵活性、存量政策与增量政策、公平与效率等四方面关系,在识变应变中把握主动,在攻坚克难中实现新的发展,全力完成年初制定的目标任务,确保资本市场“十五五”良好开局。 一是综合施策全力维护市场平稳运行,提升资本市场韧性。 更加精准有效实施逆周期调节,推动中长期资金稳步提升入市规模和比例,加强应对全球市场波动和风险跨境传导的政策储备,筑牢防范外部风险冲击的防波堤防浪堤。 二是深化改革提升制度包容性适应性。 落实落细投融资综合改革各项措施,更好发挥股票、基金、债券、期货市场功能。 三是从严监管维护市场“三公” 。 坚持打大打恶打重点,提高监管执法质效,依法严查严处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新型业务监管,推进人工智能在监管中的应用。 四是扶优限劣促进上市公司做优做强 。 进一步夯实财务造假综合惩防体系,更大力度推动上市公司规范治理,持续释放并购重组活力,推出更多典型案例。 五是分层分类推动行业机构高质量发展。 健全证券公司“1+N+X”监管制度体系,加快落实推动基金公司规范发展的一揽子措施,尽快出台期货公司监管办法,大力促进私募基金规范健康发展。 六是防微杜渐守牢重点领域风险底线 。 坚决维护资本市场金融基础设施安全稳定,着力防范化解融资平台、房地产相关债券违约风险。 七是稳妥有序深化资本市场双向开放,进一步加强跨境监管合作。 会议要求,下半年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证监会系统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强的引领和保障。一是巩固深化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成效,久久为功抓好整改整治,持续健全防范和纠治政绩观偏差的长效机制。二是进一步健全抓党建的制度机制,层层拧紧责任链条,扎实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质量提升三年行动。三是持续加力推进正风肃纪反腐,纵深推进以案促改促治,深化风腐同查同治,不断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四是统筹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选优配强各级领导班子,强化干部管理监督和关心关爱,着力打造“三个过硬”监管铁军。会议还对从严从细抓好安全生产,做好防汛救灾、信访维稳等相关工作作出部署和安排。 会上,相关司局和单位负责同志围绕加强党的建设和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主题作交流发言。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中央金融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审计署有关同志应邀出席会议。证监会机关各司局副局级以上干部、系统各单位班子成员现场或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会议。 来源: 证监会

  • 吴清最新发声

    2026年7月21日,中国证监会主席吴清在京会见了加拿大养老基金投资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格雷厄姆(John Graham)。双方就全球及中国经济金融形势、投资中国资本市场等议题交换了意见。 吴清表示,在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下,今年上半年中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保持向新向优发展态势,展现出韧性与活力。中国证监会将坚持稳中求进,坚决维护资本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稳步扩大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持续提升外资参与资本市场的便利度。欢迎包括加拿大养老基金投资公司在内的国际机构投资者扩大对华投资,共享中国经济和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红利。 格雷厄姆表示,加拿大养老基金投资公司作为全球布局的长线投资机构,高度关注并持续看好中国经济改革发展成效,长期将中国作为其全球投资的重要区域之一,未来将继续践行价值投资理念,积极布局投资中国。 来源:中国证监会官网

  • 证监会:行业机构加大逆周期架构力度,专家学者积极建言献策、理性发声

    7月20日下午至21日,证监会党委班子成员分别召开座谈会,就资本促进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来自上市公司、证券基金机构和专家学者的29位代表参加会议。与会代表围绕当前资本市场形势进行了深入研讨,对证监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座谈中,大家表示,当前我国经济呈现总体平稳、向新向优的发展势头,新“国九条”发布以来,资本市场整体生态发生深刻变化,投融资综合改革效应释放,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有效提升,保持市场健康运行具备基本基础。围绕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落实中长期资金长周期考核机制、不断提升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治理水平、进一步规范交易、加大市场违法违规惩处力度、强化资本市场目标引导、进一步推动稳定市场制度机制化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建议。 会上,证监会负责代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请上市公司、行业机构、专家学者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共同努力。 希望上市公司着力增强合规经营能力、提升核心竞争力,更好回报投资者;行业机构加大逆周期架构力度,切实提升投资者服务水平;专家学者积极建言献策、理性发声,共同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监委认真研究吸收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主动回应市场关切,切实防范风险、强化监管、促进高质量发展,持续加强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增强市场内在稳定性,完善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长效机制,推动资本市场进一步健康发展。 证监会有关司局、系统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座谈。 本文来源: 证监会

  • 重磅新规落地!强化全链条监管,私募基金行业洗牌将提速

    6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针对私募基金行业准入机制有待完善、监管不到位、制度不健全,以及部分私募基金沦为违法犯罪和腐败工具等突出问题,《指导意见》推出了覆盖全链条的系统性监管与发展举措。 业内人士表示,作为私募基金领域“1+N+X”政策制度体系的纲领性文件,《指导意见》从源头防控、日常监管、风险处置、行业提质等多方面搭建长效监管机制,明确扶优限劣、合规提质导向,标志着私募基金行业正式进入全面规范化、法治化、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加强私募基金监管有利于及时清除害群之马,避免劣币驱逐良币,为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也有利于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充分履行信义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投资者信心,为私募基金行业长期规范发展奠定基础。《指导意见》充分体现强监管理念,对全链条、各环节加强监管明确一系列具体举措,全方位、立体化构建私募基金综合监管体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环境。 强化源头管控 严把准入关口 为从根源上防范行业风险,《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将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规则,坚决防止不符合私募基金特征和运作规律的机构和产品作为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同时严控政府投资基金增量,明确县区原则上不得新设,确有必要新设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指导意见》还明确,拟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机构应当在通过综合研判会商后申请经营主体登记。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经营主体名称、经营范围中使用“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涉及私募基金字样,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金融活动。 实施分类监管 打击违规行为 《指导意见》提出,将推动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推动出台办理涉私募基金犯罪案件的司法文件。制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信息披露、资金募集、强制托管规则。出台规范私募基金“对赌协议”制度安排。全面构建以行政监管为主、自律管理为辅的私募基金监管体系。 《指导意见》明确,严格禁止私募基金违规从事借贷、“名股实债”等行为。坚持分类监管,根据出资主体、产品类型等不同维度实施“一类一策”监管。将细化私募基金风险评价标准,提升监管强度与风险水平适配性,按照评价结果对不同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差异化监管。 《指导意见》特别提到,将严厉打击违规募集、侵占挪用、自融自用、利益输送、资金违法跨境流动以及私募基金参与非法集资等行为。公安机关将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健全完善有关打击私募基金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安排,对跨地区、跨领域等重大案件,推动建立完善联合挂牌督办制度。 稳妥处置风险 清理“伪私募” 《指导意见》明确坚决清退各种不符合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同时多措并举防范其他机构以私募基金名义违法违规展业。 其中,对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坚决予以注销,对长期失联或未实质展业的机构限期清理。 针对经营主体名称中带有“私募”字样但未登记备案的“伪私募”,将引导其变更或注销。对不依规申请注销或者变更经营主体登记的机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通过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企业名称,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相应对经营主体进行“未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已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已清算私募基金”等标注,吊销营业执照等方式予以规范清理。 聚焦赋能实体 培育耐心资本 在严监管防风险的同时,《指导意见》也精准引导行业规范发展、赋能实体经济。 一方面,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完善内控风控管理,促进规范运作,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并积极发挥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化监督制约作用。另一方面,定向赋能科创投资,多渠道扩充行业长期资金、培育耐心资本。明确将多渠道拓宽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资金来源,多维度培育和发展耐心资本,推动耐心资本与科技创新深度融合。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等环节重点支持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私募股权基金和创投基金以及整合关键核心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并购基金。同时引导私募证券基金为中长期资金优化资产配置提供多元化支持,培育母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丰富投资策略和产品类型,满足居民在财富管理、资产配置等方面的需求。 行业将迎深度洗牌 马太效应加速凸显 谈及《指导意见》落地的影响,中国(香港)金融衍生品投资研究院院长王红英在接受期货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指导意见》的发布标志着私募行业全面进入强监管、严合规时代,将彻底封堵行业监管套利的灰色空间。通过清理劣质机构、扶持优质主体,将推动行业彻底告别粗放发展模式,实现规范化升级。 对于私募行业发展,王红英分析认为,《指导意见》在机构实缴注册资本、公司治理、内控体系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直接推高了行业合规运营成本。在此背景下,私募行业的马太效应将加速凸显:优质合规机构将不断发展壮大,而不合规、规模较小、治理能力薄弱的机构则会加速被市场淘汰,行业集中度也将进一步提升。 “当前政策导向已十分清晰,推动私募资本聚焦高科技产业、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将是长期核心主线。”王红英表示,未来,优质私募基金将持续充当科创领域的“耐心资本”,深耕早期科创与硬科技赛道,通过精准资本赋能助力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成为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

  • 取消连续单边市极端行情下20%涨跌停板幅度固定限制 上期所重磅新规今起实施!

    上期所5月15日发布关于正式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版)的公告。公告称:《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版)经上海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自2026年5月28日起实施。 原文如下: 关于正式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版)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版)经上海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自2026年5月28日起实施。 英文文本见官方英文网站,仅供参考。如与中文文本不一致,以中文文本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 1. 修订对照表 2.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版)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26年5月15日 推荐阅读: 》上期所、上期能源,风控规则优化!

  • 证监会等八部门:全面取缔境外证券期货基金非法跨境经营活动,设置两年集中整治期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综合整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实施方案》。 综合整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防范和打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通过个案打击强化警示震慑。坚持部际央地协作,健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协同高效的工作机制,强化跨境监管协作。坚持稳妥推进,精准施策,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风险提示,保护投资者财产安全。坚持举一反三,建立长效防范打击机制,强化源头治理,筑牢非法跨境经营风险防波堤防浪堤。 经过2年集中整治,全面取缔境外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构) 非法跨境经营活动,坚决查处严重违法机构,形成严打高压态势。 围绕非法展业全链条开展整治,分阶段逐步压降非法存量境内投资者账户及资产规模,实现“坚决取缔非法、稳妥清理存量”的整治目标。 二、整治政策要求 (一)整治对象 1.非法跨境经营证券期货基金业务活动的境外机构。 2.协助境外机构非法跨境经营的境内关联或合作主体,以及招揽、指导境内投资者证券期货开户并牟利的境内非法中介。 3.在境内违法违规发布营销信息、非法提供证券期货开户等交易服务的网站、应用程序(APP)等互联网平台,以及非法发布开户教程、经验分享等信息的境内网络自媒体。 (二)整治业务范围 境外机构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境内经营证券期货基金业务,构成非法跨境经营活动,应当依法予以取缔。相关主体在跨境经营和投资活动中违反外汇管理、反洗钱、网络安全和信息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一并纳入整治范围。 (三)取缔非法跨境经营活动相关工作要求 1.禁止境外机构在境内非法开展证券期货基金业务相关营销招揽活动,包括在境内运营网站及交易软件、发布营销信息、推送投资资讯、开展返利营销活动、宣传推介和诱导认购境外股票等。 禁止互联网平台 在境内为境外机构非法跨境经营提供营销宣传、证券期货开户通道等便利。禁止网络自媒体账号在境内发布相关推介引流信息。 2.禁止境外机构在境内提供非法证券期货基金业务相关开户、处理交易指令、资金划转等交易服务,包括通过网站、交易软件及配套服务器等跨境接收和传输开户申请及交易指令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指导或协助境内投资者违规开户。 3.禁止境内相关主体协助境外机构违法开展营销活动、非法提供交易服务,以及为境外机构非法跨境经营提供网站、交易软件开发运营、客户服务等支持服务。 (四)清理非法存量业务相关工作要求 设置2年集中整治期清理非法存量业务。集中整治期内,禁止境外机构为存量投资者在境内非法提供买入交易、转入资金等服务,只允许单向卖出交易并转出资金。 集中整治期满后,境外机构要全面关停境内网站、交易软件及配套服务器,禁止为存量投资者在境内非法提供交易等服务。投资者的财产安全不受整治影响。境外机构要做好与在境内受整治措施影响的投资者的沟通联系及其账户处置安排,保障客户财产安全。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监测排查。中国证监会牵头完善监测机制,建立非法跨境经营境外机构名单并持续更新。金融管理部门要主动与网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合会商等常态化协同监管机制,对相关网络信息开展实时监测,对重大的问题线索进行通报并做好跟踪督办。 (二)强化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清理。国家网信办督促境内互联网平台完善发布涉非法跨境经营信息的审核和监测制度,根据金融管理部门通报要求,及时对相关涉非信息和账号进行清理处置; 对问题严重的互联网平台及网络自媒体进行严肃约谈并处罚。 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提供的名单对境外机构非法跨境经营涉及的境内网站、APP进行下架或关停。 市场监管部门对金融管理部门研判通报的违法广告进行治理。 (三)加强境外机构等约谈督促。中国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约谈非法跨境经营境外机构,督促其严格落实整治要求,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明确停止非法跨境经营的工作措施、进度安排,做好现有账户规范。约谈为境外机构非法跨境经营提供营销宣传等服务的境内相关主体,督促及时整改并清理相关业务。定期跟进落实整治政策要求情况,对整改不到位的及时处置。 (四)开展重点案件调查处罚。中国证监会组织对非法跨境经营境外机构及其境内关联主体开展调查。调查取证中需要境外金融监管部门配合的,按照协查程序商请支持。对后续发现的其他非法跨境经营机构,适时开展检查调查,实现快查快处。公安部强化与中国证监会协作,组织指导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主体立案侦查。 (五)坚决处置非法跨境经营活动及其主体。对开展非法营销招揽、客户服务、开户审核等非法跨境经营活动的境内主体,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做好非法业务的剥离处置。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非法业务活动性质认定、政策解释等专业支持,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非法机构关闭、营业执照吊销等。 (六)加强相关跨境证券期货基金投资管理。金融监管总局约谈为境内投资者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投资提供账户服务的境内银行,明确政策要求,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及时向金融监管总局提供有关线索。 国家外汇局持续指导和监督 境内银行机构加强外汇 资金汇出的合规性审核,配合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打击地下钱庄等非法跨境资金流出渠道,查处境内投资者非法跨境资金收付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等金融管理部门进一步完善客户身份审查相关制度,压实境内银行机构在境内投资者购汇、跨境外汇转账环节的客户身份尽职调查及交易信息保存职责,加大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七)强化跨境监管协作。中国证监会统筹做好与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与跨境协作,金融监管总局做好配合工作。协调推动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督促境外机构遵守其适用的境内证券期货监管法律法规,采取措施保障境内投资者财产安全,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 (八)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牵头开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活动的宣传教育,指导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做好投资者风险警示。金融监管总局指导境内银行机构开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投资风险警示,加强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个人信息保护。国家网信办严格把控个人信息的跨境传输。 (九)做好政策宣传引导。中国证监会联合有关部门通过多种宣传解读方式,亮明政策导向。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宣传整治目标与内容,引导境内投资者充分认识境外机构跨境展业的非法性,理解支持整治工作。 (十)完善监管制度,引导合规投资。中国证监会推动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引导境内投资者通过港股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及跨境理财通等合法渠道开展境外投资。 四、组织保障 中国证监会牵头开展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综合整治工作。金融监管总局负责金融消费者保护、境内银行机构监管相关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运用反洗钱系统配合开展有关工作。国家外汇局负责外汇管理相关工作。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依法加强境内相关经营主体登记监管,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相关广告活动的监管。国家网信办负责加强网络涉非信息治理处置。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依法处置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互联网应用。公安部负责查处非法经营等经济犯罪活动。地方人民政府落实防范打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的属地责任。 来源: 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综合整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实施方案》答记者问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综合整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整治方案》)。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整治方案》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整治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境外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构)未经批准,利用境内关联或合作主体在境内招揽客户,并通过网站、应用程序(APP)向境内投资者提供境外股票等开户、交易服务,严重扰乱我国金融市场秩序,危害投资者合法权益。2022年12月30日,中国证监会依法开展对境外机构非法跨境经营的整治工作,禁止境外机构违法招揽境内投资者及为其开立新账户。对整治中出现的个别境外机构规避整治要求、变相非法展业问题,中国证监会及时采取措施,遏制了相关风险蔓延势头。 为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长效机制,强化源头治理、标本兼治,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在总结前期整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整治方案》。与前期整治工作相比,本次整治更加突出全链条治理,取缔要求覆盖营销招揽、开户、处理交易指令、资金划转等各业务环节,严禁境外机构以任何形式在境内非法提供开户和交易服务,并设置2年集中整治期清理非法存量业务,坚决将此类非法跨境经营活动逐出境内市场。更加突出部际央地协作和跨境监管合作,整治措施覆盖证券监管、外汇管理、银行监管、网络管理、犯罪打击等多个领域,全面提升整治工作成效。 二、《整治方案》对境外机构相关跨境经营活动如何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境外机构未经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直接或通过其关联、合作主体在境内开展证券期货基金业务,构成非法经营活动。实践中,境外机构跨境经营以证券经纪业务为主,具体包括营销招揽、开户、处理交易指令、资金划转等业务环节。境外机构及相关境内主体未取得境内证券业务经营资质,在境内从事上述任一业务环节,均构成非法证券经营活动。据此,非法跨境经营境外机构及协助其非法跨境经营的境内相关主体均纳入整治范围。此外,对相关主体在跨境经营和投资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也一并纳入整治范围。 三、《整治方案》明确的整治对象有哪些? 一是非法跨境经营证券期货基金业务活动的境外机构。二是协助境外机构非法跨境经营的境内关联或合作主体,以及招揽、指导境内投资者证券期货开户并牟利的境内非法中介。三是在境内违法违规发布营销信息、非法提供证券期货开户等交易服务的网站、APP等互联网平台,以及非法发布开户教程、经验分享等信息的境内网络自媒体。 四、《整治方案》提出了哪些具体整治要求? 一是禁止境外机构在境内非法开展证券期货基金业务相关营销招揽活动,包括在境内运营网站及交易软件、发布营销信息、推送投资资讯、开展返利营销活动、宣传推介和诱导认购境外股票等。 禁止互联网平台在境内为境外机构非法跨境经营提供营销宣传、证券期货开户通道等便利。禁止网络自媒体账号在境内发布相关推介引流信息。 二是禁止境外机构在境内提供非法证券期货基金业务相关开户、处理交易指令、资金划转等交易服务,包括通过网站、交易软件及配套服务器等跨境接收和传输开户申请及交易指令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指导或协助境内投资者违规开户。三是禁止境内相关主体协助境外机构违法开展营销活动、非法提供交易服务,以及为境外机构非法跨境经营提供网站、交易软件开发运营、客户服务等支持服务。四是设置2年集中整治期清理非法存量业务。集中整治期内,禁止境外机构为存量投资者在境内非法提供买入交易、转入资金等服务,只允许单向卖出交易并转出资金。集中整治期满后,境外机构要全面关停境内网站、交易软件及配套服务器,禁止为存量投资者在境内非法提供交易等服务。 五、《整治方案》提出了哪些工作措施? 一是全面开展监测排查,二是强化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清理,三是加强境外机构等约谈督促,四是开展重点案件调查处罚,五是坚决处置非法跨境经营活动及其主体,六是加强相关跨境证券期货基金投资管理,七是强化跨境监管协作,八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九是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十是完善监管制度,引导合规投资。 其中,中国证监会牵头开展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综合整治工作。金融监管总局负责金融消费者保护、境内银行机构监管相关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运用反洗钱系统配合开展有关工作。国家外汇局负责外汇管理相关工作。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依法加强境内相关经营主体登记监管,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相关广告活动的监管。国家网信办负责加强网络涉非信息治理处置。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依法处置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互联网应用。公安部负责查处非法经营等经济犯罪活动。地方人民政府落实防范打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的属地责任。 六、《整治方案》如何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投资者通过非法渠道开展境外投资,由此产生的纠纷或损失,将难以得到境内法律的充分保障和救济。本次整治工作的主要出发点是通过严打非法经营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投资者的财产安全不受整治影响。《整治方案》明确以下措施保障存量投资者合法权益。一是设置2年集中整治期分阶段停止境外机构相关境内服务。二是要求境外机构做好与在境内受整治措施影响的投资者的沟通联系及其账户处置安排,保障客户财产安全。三是开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活动的宣传教育,指导金融机构做好投资者风险警示。四是协调推动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督促境外机构采取措施保障境内投资者财产安全,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五是引导境内投资者通过港股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及跨境理财通等合法渠道开展境外投资。 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要充分认识境外机构相关跨境展业活动的非法性及危害性,务必选择合法渠道开展境外投资。 来源: 证监会

  • 重磅文件发布!明确量化准入门槛,填补监管空白→

    5月15日,证监会发布《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7章56条,对衍生品交易和结算、衍生品交易者、衍生品经营机构、衍生品市场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全面规定,旨在规范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衍生品市场风险,促进衍生品市场稳步健康有序发展,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 业内人士认为,随着《办法》落地实施,我国衍生品市场将步入更加规范、透明、开放的新阶段,在服务实体经济、管理风险、配置资源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填补监管空白 北京中衍律师事务所主任郑乃全在接受期货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前,衍生品交易主要靠交易双方协议约定规范,虽然行业协会开展了大量自律管理工作,但因为缺乏上位制度文件,市场发展受到制约,也产生了诸多争议。《办法》充分考虑了业务实践中的乱象和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监管要求,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制度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的适用范围清晰明确:只适用于证监会依法监管的衍生品交易场所和衍生品经营机构组织开展的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银行间市场及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组织的柜台衍生品市场不适用。但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作为交易者参与证监会监管市场的,适用《办法》。 一德期货首席风险官张凡认为:“期货和衍生品法搭建了‘四梁八柱’,《办法》则细化了交易报告库、持仓合并计算、履约保障等具体制度,实现了从法律原则到操作细则的闭环。” 格林大华期货首席专家王骏也表示,《办法》完善了监管体系,填补了场外衍生品(互换、远期、非标准化期权等)的监管空白,构建了“场内标准化、场外规范化”的全覆盖监管框架,有利于统一规则、消除监管套利。 明确量化准入门槛 王骏告诉记者,《办法》实施后,期货公司申请开展衍生品业务需满足“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的门槛,同时还需具备治理与内控健全、场地与系统合格、负责衍生品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等条件。 郑乃全认为,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新增了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申请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净资本要求,同时赋予监管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调整净资本最低限额的权力,为根据监管需要对相关机构提出更高要求预留了空间。此外,负责衍生品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相关工作经验年限由此前的5年降为3年,体现了监管在严格与务实之间的平衡。 “我们认为,相较于历次征求意见稿,《办法》首次明确了量化准入门槛,将此前原则性资本要求转化为可量化、可核查、可执行的刚性约束。”张凡说。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有诸多亮点规定。据郑乃全介绍,一是在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基础上,新增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规减持”“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在规章层面明确规定了衍生品交易的保证金要求,新增“保证金权利转移”的履约保障方式;三是规定了期货交易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合并衍生品交易进行持仓计算;四是要求交易者符合证监会规定的专业交易者标准,同时将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进行除外规定;五是规定了账户实名制及为交易者开立交易账户的相关要求。 促进期货机构业务合规与转型并进 根据证监会今年4月发布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未来衍生品业务将从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回归母公司直接持牌经营。《办法》也对未来期货经营机构衍生品业务的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张凡告诉记者,过去子公司独立展业,母公司风险敞口不易实时并表,如今业务收归主体,资本计量、净资本监控、压力测试将全部纳入统一框架。 王骏认为,未来期货公司的合规风控将全面升级,需将衍生品业务纳入整体风控,识别和应对各类风险;严控持仓集中度,业务规模匹配资本与风控能力;保证金逐日盯市,健全定价估值制度;对冲交易使用专用账户,衍生品业务与经纪等冲突业务严格隔离。 从业务导向上来看,张凡特别提醒,《办法》把“服务实体经济”写进了总则,明确“限制过度复杂合约”和“鼓励套期保值”。配合账户实名、持仓合并、禁止通过衍生品规避减持等条款,跨市场套利的“漏洞”将被填补。 据悉,《办法》自2026年11月16日起施行,预留6个月过渡期,相关主体不符合《办法》规定开展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的,不得新增业务,存量业务到期了结。对此,张凡认为,《办法》过渡期采用“存量自然到期、增量申请牌照”的安排,兼顾了市场平稳与合规重塑。 在郑乃全看来,未来衍生品经营机构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办法》将助力我国衍生品经营机构建设成为国际一流中介机构。 展望未来行业发展格局,王骏认为,《办法》将推动期货公司从经纪通道向综合风险管理服务商转型,核心竞争力转向定价、估值、对冲、产业服务与科技赋能。期货公司间竞争将加剧,衍生品业务会向头部公司集中,中小期货公司需聚焦细分产业,走特色化发展路线。

  • 时隔三年再征求意见,期货公司监管新规释放什么信号?来看解读→

    时隔三年,中国证监会再次对备受业内关注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及配套实施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中国证监会自2022年4月起着手修订《办法》,曾于2023年3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将细化落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期货公司监管体系。 多位业内专家在接受期货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旨在通过强化资本约束、股权穿透监管与业务分类管理,推动期货行业回归本源、提质增效。未来,新规的落地将加速行业分化,利好合规能力强、资本实力雄厚的头部机构,同时倒逼中小期货公司走专业化、特色化发展道路。 看点一:明确业务分类管理,设置净资本门槛 根据《办法》,期货公司开展不同业务将对应差异化的最低净资本与注册资本要求。具体如下: 期货公司从事境内期货经纪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从事境内期货经纪和期货交易咨询业务(以下合称基础类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期货公司从事期货做市交易、衍生品交易、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等任一交易类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经营两种以上交易类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此外,期货公司同时经营基础类业务、交易类业务或者其他业务的,注册资本以数额最高者为准。 申请增加业务也有新条件。期货公司每次最多申请增加一种业务,且距离上次业务申请获批间隔不少于6个月。同时,需要满足取得境内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已满2年,增加基础类业务、增加1种交易类业务、增加2种及以上交易类业务的,净资本最近6个月应当分别持续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5亿元、10亿元等条件。 不过,根据相关过渡安排,在《办法》施行之前,期货公司或者其境内子公司已经开展期货做市交易业务、衍生品交易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在《办法》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相应业务资格的,不受上述申请增加业务的限制。 西安交大客座教授景川表示,本次修订体现了“扶优限劣、从严监管”的明确导向。净资本门槛的大幅提升,将直接推动期货公司从“多而散”向“精而强”转变。中小公司如果不能快速补充资本或找到差异化发展路子,生存空间将显著收窄,行业集中度将进一步提升。 中国(香港)金融衍生品投资研究院院长王红英表示,对业务实施分类管理,将使期货公司进一步分化,弱者将被淘汰,强者也将更强,从而推动行业整体迈向高质量发展。 看点二:实际控制人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禁止交叉持股 《办法》在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管理方面也设置了更高要求,规定期货公司及其股东应当说明股权结构,提供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最终权益持有人的资料,以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等信息,提高股权透明度。 主要规定包括: 期货公司主要股东的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 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 同一主体实际控制和持有5%以上股权的期货公司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实际控制的期货公司数量不得超过1家; 明确禁止交叉持股、循环持股等违规股权安排。 同时,《办法》明确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规范,设定行为“禁区”。《办法》规定,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出现以下情形:从事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干预期货公司的经营管理;未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挪用、侵占期货公司及其客户的资产;未完成股权变更但让渡表决权等权利;擅自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的股权以及其他损害期货公司、客户利益的行为。 王红英表示,强化股东及股权的穿透式监管,明确股东行为“禁区”,对交叉持股、大股东干预经营等风险进行约束,有助于从源头上防范公司治理失范,保护客户资产安全。 看点三:全方位加强对子公司监管,设置18个月过渡期 本次《办法》修订的一大变化是业务归属的调整,明确将境内子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全部收归期货公司经营,将原本由风险管理子公司经营、期货业协会备案准入和自律管理的期货做市交易、衍生品交易业务,改由期货公司经营,并实施许可准入和行政监管。 同时,针对子公司监管不足、层级过多、业务范围过滥等问题,对子公司的设立作出限制,强化子公司重大事项变更的备案管理,全方位加强对子公司监管。 具体包括: 期货公司设立境内子公司,最近6个月净资本不得低于5亿元; 期货公司设立境外子公司,最近6个月内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亿元; 境内子公司不得再设立子公司,境外仅可再设一级子公司。 对于在《办法》施行之前子公司已经从事期货做市交易业务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要逐步取消;在《办法》施行18个月后,不得从事期货做市交易业务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办法》还进一步明确分支机构的经营条件,加强对分支机构监管。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续符合下列要求:具备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负责人,其他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具备合格的营业场所、信息技术系统和业务设施;合规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制度需得到有效执行。 王红英告诉记者,通过约束资金通道业务,引导子公司聚焦衍生品研究与风险管理,有利于使业务回归本源。同时,子公司业务合并纳入期货公司统一管理,在净资本约束下实现对子公司风险的全面整合,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过去部分子公司存在层级过多、业务过滥、风控松散的问题。新规相当于‘拆嵌套、收权限、强资本’,既限制了监管套利空间,也强化了母公司的责任。”景川说。 看点四:资产管理业务“去通道化”,提高“含期量” 针对资产管理业务,《办法》明确,期货公司设立的期货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净规模,不得超过其设立的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所募集资金净规模的5倍。 期货公司设立的前款规定的期货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交易的股票、股权,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另外,《办法》还提到,期货公司设立的其他类型的期货资管计划,应当运用期货或者衍生工具,对资产管理计划配置的资产进行风险管理。 景川表示,此举意在抑制资管业务“通道化”倾向,引导期货公司聚焦期货及衍生品主业。 王红英表示,通过限制通道类资金业务,有助于让衍生品业务真正服务于实体经济的风险管理和价格发现,这是对期货公司高质量发展格局的重要支撑。 推动期货行业持续向高质量发展转型 业内人士纷纷认为,《办法》正式落地后,有望切实破解长期制约期货公司发展的难题,实质性提升期货行业整体发展质量与内涵,为期货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在王红英看来,本次《办法》修订将为行业发展带来三个方面的积极影响:首先是通过业务分类管理,夯实期货公司的净资本基础,推动全行业形成高质量发展的态势,更好对接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其次是抑制通道类资金业务,使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回归本源,更有效地为实体经济提供风险管理与价格预测等服务;最后是子公司业务回归母公司管理,有助于提升合规性与风险管控能力,防范子公司层面的整体风险,保障行业稳健运行。 从《办法》修订对期货经营机构的影响看,景川认为,本次修订不是简单的门槛提高,而是一次系统性重构。短期看,部分中小公司会面临较大压力;长期看,行业将从规模导向转向质量导向,真正有能力服务实体经济的期货公司,将迎来更大的发展空间。

  • 中国证监会:推出更多创业板相关ETF和期权,适时推出创业板股指期货

    据中国证监会消息,4月10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 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创业板意见》)。这是中国证监会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有关部署,提高资本市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健全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资本市场功能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新一轮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向纵深推进。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作为资本市场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平台,设立16年来,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市场功能有效发挥,培育了一批标杆性企业,在信息技术、新能源、高端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形成集群效应。《创业板意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把握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的工作主线,围绕持续深化资本市场投融资综合改革,优化创业板全链条创新和监管制度体系,进一步提高制度包容性、适应性,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的改革举措。一是突出板块功能定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发挥创业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的特色和优势,加力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企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积极支持优质未盈利创新企业和新型消费、现代服务业等领域优质创新企业发行上市。二是优化发行上市标准,提高包容性和吸引力。增设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为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优质创新创业企业提供更好金融服务。建立IPO预先审阅机制。深化新股发行定价机制改革。三是积极发挥地方政府作用,助力提高审核注册效率。试点开展由地方政府向证监会和深交所推送拟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企业信息,适用于已申请发行上市辅导备案、拟按照创业板第三套或第四套上市标准申报的企业。证监会和深交所将地方政府推送的企业信息作为审核注册的参考,不作为企业发行上市的必备程序。四是严把发行上市遴选准入关,压紧压实审核注册全链条责任。进一步压实深交所审核主体责任,严把质量关。提高审核问询针对性。加强公权力制衡监督,进一步强化审核注册全流程廉政风险防控。五是完善融资并购制度,提升股债融资灵活性便利性。推出再融资储架发行制度。优化再融资简易程序。支持优质创新公司灵活设置股权激励考核指标。支持创业板公司发行科创债、绿色债券等产品。六是强化全过程监管,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加强新股发行定价监管。持续严防严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强化穿透式监管,严惩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上市公司分类监管。完善并严格落实退市制度。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资本市场“看门人”责任。七是进一步深化投资端改革,促进投融资协调发展。在创业板引入做市商、大宗交易实时成交确认、ETF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等机制安排。允许基金投顾配置创业板ETF。优化创业板指数、ETF和期货期权品种体系。八是汇聚工作合力,共同营造良好市场发展生态。进一步发挥地方政府在企业培育、涉企服务、风险处置等方面的作用。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强化深交所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功能。推动司法机关提供高质量司法保障。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时表示,加快推进投资端改革,是健全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资本市场功能、支持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一环。这次改革主要推出了以下举措:一是优化交易制度。引入做市商制度,促进创业板参与主体和交易策略多元化,减少价格波动,增强市场韧性。将协议大宗交易调整为实时成交确认,提高投资者证券和资金使用效率,增强成交确定性和中长期资金参与意愿。引入创业板相关ETF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机制,更好满足投资者多元化的交易需求,有利于降低大额交易对二级市场的冲击。二是丰富产品服务体系。优化创业板相关指数编制,推出更多创业板相关ETF和期权,适时推出创业板股指期货,支持基金投顾配置创业板ETF,将创业板ETF纳入基金通平台转让,更好满足不同投资者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需求,提升投资便利度和吸引力。 中国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组织深交所及市场有关各方扎实推进各项改革举措落实落地,持续推出一批典型案例,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不断增强创业板吸引力和竞争力,更大力度推动要素资源向新质生产力领域聚集,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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