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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信部等三部门印发《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10月20日,工信部等三部门印发《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其中提到,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下统称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提出,城市群应当根据三部门批复同意的试点工作方案,统筹推进试点工作,高效组织推进氢能技术装备攻关、工业领域氢能项目、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加氢站建设等4张任务清单落实落地。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多场景规模化应用带动成本降低,助力氢能技术装备创新突破,三部门今年8月印发《关于同意京津冀等5个城市群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原则同意京津冀、大湾区、东北(含蒙东)—长三角、新疆—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黄河几字弯—中原等5个城市群试点工作方案,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试点为期4年。《管理办法》适用于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的组织实施、考核评价、积分核算、资金和项目监督管理活动,旨在加强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试点的过程指导、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监督城市群做好试点组织实施、资金和项目监督管理等工作,并定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成效总结、推广试点经验。 以下是具体原文: 关于印发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信厅联节〔2026〕39号 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上海市、河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 为加强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6年10月14日 氢能综合应用试点 工作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 管理 ,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 2026 〕 59 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政策文件 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的组织实施、考核评价、积分 核算 、资金和项目监督管理 活动 。 第三条 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以下统称三部门) 共同组织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城市群考核评价、奖励积分核算、资金申报等工作,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及绩效目标;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试点的过程指导、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监督城市群做好试点组织实施、资金和项目监督管理等工作。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成效总结、推广试点经验。 财政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的年度资金安排建议下达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预算,年度绩效目标表随资金预算发文一并下达。 各试点城市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 发展改革 部门(以下统称省级 主管部门 ) 负责做好 试点 组织协调,提出城市群内部监督考核制度和惩罚措施,营造良好的政策制度环境,监督试点工作有效实施。 第四条 各城市群 牵头城市 负责统筹推进本城市群内 各项试点工作,定期统筹汇总试点工作情况,编制形成本城市群自评报告。主责城市 负责推进 所负责的试点任务, 配合牵头城市做好试点统筹汇总工作。参与 试点任务的城市 负责 高效推进 相关试点任务 。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城市群应 当 根据三部门批复同意的试点工作方案,统筹推进试点工作。 第六条 三部门批复同意的试点 工作方案不得 擅自 变更, 确有 变更 需要的,应当由牵头城市提交变更申请, 经牵头城市所在地省级 主管部门 同意后, 报三部门审定。 变更申请应当详细阐述变更原因及必要性。 第七条 城市群应当高效组织推进氢能技术装备攻关、工业领域氢能项目、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加氢站建设等 4 张任务清单落实落地。 第八条 城市群应当加大先进技术研发和应用支持力度,推动 氢能 应用 技术 、工艺、 装备创新突破,实现燃料电池、电解槽、储运装置和材料等迭代升级 。 第九条 城市群应 当 组织本城市群内燃料电池汽车、绿色氨醇、氢基化工原料替代、氢冶金、掺氢燃烧、创新应用场景等氢能综合应用产品、装备、项目等接入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 “管理服务平台” ),依据相应规范上传有关基本信息和运行数据。 上传内容包括 涉及奖励资金核算的车用氢气加注量、工业项目用氢量、车辆纯氢行驶里程等运行数据, 以及涉及技术要求符合性的指标对应检测报告等 。 第十条 各 试点城市 应当定期核验企业上传的信息和数据,确保有关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 第三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每个年度结束后,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 部门 对各城市群 上一年度 及试点整体 工作 情况进行 考核评价 。评价重点包括以下 内容: (一) 城市群整体及各试点城市技术装备攻关、工业领域氢能应用项目、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加氢站建设等试点任务完成情况、面临问题和改进措施; (二)城市群为推动试点工作开展的组织、政策、资金、安全与应急等保障 措施 落地执行情况及奖励资金管理情况; (三)城市群 试点工作 产生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四)其他需要评价的情况。 第十二条 各城市群的牵头城市应 当在 每个年度结束后 的 30 天内, 按要求(详见附件 1 ) 组织城市群内所有试点城市 编制自评报告 并上报至三部门 。 涉及到多个主责城市的,各主责城市应 当 协调相关试点参与城市共同梳理对应主责任务完成情况,并汇总至牵头城市。 第十三条 各城市群自评报告应当 经 过 牵头城市所在地省级 主管部门 核准同意后,通过管理服务平台报送至三部门。 第十四条 各试点城市 对所上报 自评报告 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 部门 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资料审查、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等方式,结合 有关管理服务 平台数据,对城市群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 出具 城市群考核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考核评价根据试点工作进度,可分为年度评价、中期评价和验收评价三类。 第十七条 考核评价结果 应当根据有关标准(详见附件 2 ) 量化为综合评分 。 城市群 综合评分低于 60 分 的 ,认定该城市群考核评价不合格。 第四章 积分核算 第十八条 每个年度结束后,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 部门 委托 第三方机构,按照 有关 积分 核算 标准 要求 , 组织专家 对城市群开展相应年度奖励积分核算,形成各城市群奖励积分核定表。 第十九条 对于燃料电池汽车场景,车辆推广积分应当根据 城市群 车辆推广应用 数量和 有关信息 ,参照燃料电池标准车折算办法、标准车奖励积分标准、相应车辆奖励系数等 进行 核算 。 氢能供应积分 根据车用清洁低碳氢实际加注量、氢气类型、加氢站位置等 进行 核算。 第二十条 对于绿色氨醇、氢基化工原料替代、氢冶金、掺氢燃烧场景,奖励积分应当 按照 清洁低碳氢 应用规模 进行 核算 。 用氢量 应与下游产品的实际销售情况相对应。仅完成产品生产、未实际销售的 下游产品 对应用氢量,不予核算;完成实际销售后再申请核算。 第二十一条 对于创新应用场景,氢动力 轨道机车、船舶、矿卡、叉车、两轮车、航空器、备用电源、热电联供、氢储能发电等 场景,奖励积分应当 按照 产品推广应用数量和 燃料电池系统(或氢内燃机、氢涡轮等)额定功率 进行 核算 。 电子、制药等 场景,奖励积分应当 按照可再生能源制氢应用规模进行 核算 ;用氢量 应与终端产品实际销售情况相对应。 第二十二条 城市群申报奖励积分的 燃料电池汽车、绿色氨醇、氢基化工原料替代、氢冶金、掺氢燃烧、创新应用场景终端产品应用情况或用氢规模 , 对应终端产品及项目应符合《通知》有关技术要求, 且 相关产品均要求在国内生产、销售和使用, 不符合的不予核算奖励积分。 第二十三条 城市群年度 车辆推广、用氢规模等 超过试点工作方案当年计划 的 ,超出部分 可 在下一年度进行核算。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央财政 采取 “先预拨、后清算” 的方式 拨付奖励资金。 在城市群 获得 批复后, 中央财政 向各城市群预拨一定比例的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城市群启动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 第二十五条 每个 年度 结束后,三部门 依据 考核评价 和奖励积分核定结果, 确认 各城市群 奖励资金额度。 对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城市群,暂停拨付当前年度奖励资金; 对考核评价合格、 年度 试点任务 未 全部完成 的城市群,视情况 核减一定比例 奖励资金。 第二十六条 试点结束后,三部门 按照 多退少补 的原则, 对城市群奖励资金进行清算 ,试点实施期内 城市群 累计 获得 中央财政 奖励资金上限不超过 16 亿元。 (一) 试点任务未完成 需核减资金的 , 应当 退回已拨付资金与应获资金的差额; (二) 前三年度因进度较慢被核减或暂停拨付的资金,可结合验收结果视情况补拨; (三) 验收评价不合格的,不予拨付第四年度奖励资金,并视情况责令退回部分或全部已拨付资金。 第二十七条 奖励资金应 当 由 城市群 结合工作方案, 用于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各城市群应 当 充分发挥奖励资金效益,降低用氢成本,并有效传导至终端产品消纳环节。 第二十八条 预拨资金和每年度奖励资金拨付前,城市群 应当 编制奖励资金申请文件,明确 各试点城市 奖励资金分配方案,同步 编制 绩效目标(详见附 件 3 ),并按要求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资金分配方案原则上由牵头城市提出, 应当 客观真实反映各试点城市在试点过程中 任务完成情况 ,有效发挥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和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下达后,城市群应 当 尽快将资金拨付至相关参与主体。地方自筹资金 应当 联动中央财政资金,与中央财政资金一并下达 。 各 试点城市以及所在地 省级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资金拨付监管 , 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奖励资金拨付计划和管理细则,明确奖励资金分配方式、支持标准以及地方自筹资金的使用方式等 情况 ,并 通过 上传管理服务平台的方式 向三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试点城市及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未及时拨付中央奖励资金和地方自筹资金的,视情况研究暂停继续拨付相应城市群或试点城市的奖励资金;各级资金拨付到位后,三部门 视情况 研究后续奖励资金拨付计划。 第三十一条 城市群 应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 使用 中央财政资金,确保奖励资金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 并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做好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自评工作,重点评估奖励资金执行、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政府债务或清理拖欠企业账款。氢能应用环节已经享受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政府专项债等资金支持的项目或产品, ‌ 不得 纳入本试点奖励资金支持范围。 第三十三条 各城市群 应当 建立奖励资金执行情况台账,对照绩效目标,按年度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及时总结分析存在 的 问题和原因,将相关内容纳入自评报告 , 并报送至三部门。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 有关 部门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得截留、挪用奖励资金,如发现资金申报不实、挤占挪用、重复申报、虚假报账等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三部门。 第六章 项目监督 第三十五条 三部门 加强氢能综合应用 试点相关项目的监督管理,为试点城市开展项目建设、管理、评价等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十六条 三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试点进展跟踪及日常管理,重点监督工业项目的建设与投产进度,建立项目进展通报机制,对进度未达预期的项目予以通报。 第三十七条 三部门 建立城市群动态调整机制,对中期评价不合格 或 连续两个年度评价不合格的,视情况采取 以下措施: (一) 要求调整工作方案 ; (二) 扣减或暂停拨付奖励资金 ; (三) 暂停甚至取消参与城市试点资格。 第三十八条 城市群牵头城市无法按时报送城市群自评报告、奖励 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 等材料的,可由城市群内其他主责城市分别报送所 负责推进 的试点任务 相关材料,并详细说明情况。 第三十九条 城市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三部门将视具体情况做出通报批评、要求调整试点工作方案、核扣奖励积分、扣减或暂停拨付奖励资金、暂停甚至取消参与城市试点资格等相应处理: (一) 中期评价不合格或连续两个年度评价不合格的; (二) 弄虚作假、违反规定、上报材料严重失实的; (三) 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无法判断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和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 (四) 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采购或销售本城市群外装备、原料、产品等; (五) 试点工作进度严重滞后,无法完成任务,或距离试点目标相差较远的; (六) 挪用或占用中央财政资金,或重复申报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将奖励资金用于本办法规定不得应用领域的; (七) 出现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 的。 第四十条 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 在资金分配、下达和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 的 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解释,并根据城市群试点工作实际情况优化调整。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群指经三部门批复同意实施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方案的城市群。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试点实施期从城市群批复之日起算,为期 4 年。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可再生能源制氢(也称 “绿氢” )指主要利用光伏、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直接制取的氢气。工业副产氢主要包含焦炉煤气制氢、氯碱尾气工业副产氢、丙烷脱氢副产氢、乙烷裂解脱氢副产氢等 ; (二) 资料审查指查阅各城市群提供的自评报告以及相关检测报告、证明材料等 ; (三) 实地考察指选取各城市群中燃料电池汽车、绿色氨醇、氢基化工原料替代、氢冶金、掺氢燃烧以及创新应用场景的部分产品、装备或项目,对其生产运行、推广应用、技术指标等进行实地考察 ; (四) 年度评价指每个 年度 结束后,对城市群当年试点工作开展的年度评估 ; (五) 中期评价指第二个 年度 结束后,对城市群前两年试点工作开展的阶段性总结评估 ; (六) 验收评价指第四个 年度 结束后,对城市群四年试点工作开展的总体评估。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 “日” 均为自然日。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点击跳转工信部原文链接: 三部门关于印发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未势能源氢能重卡在巴西完成全链路示范运营

    2026年8月27日至30日,在巴西圣保罗因特拉格斯赛车场举行的汽车文化节期间,未势能源联合巴西本土合作伙伴GABBARDO及技术研究机构IPT,完成氢能重卡“加氢核验—实景物流运输—专业赛道试驾”全链路闭环示范运营。 活动期间,搭载未势能源核心系统的长城氢能重卡在IPT完成标准化加氢操作,随后投入实景物流作业,承运批量乘用车从IPT运输至展会现场,验证了该车型在巴西城际重载货运场景中的技术可行性。抵达因特拉格斯赛道后,该重卡完成面向公众的实况动态测试。 此前,未势能源已依托长城集团全球化布局,联合SENAI CIMATEC启动本土常态化路测,并与IPT、圣保罗大学等科研机构开展合作。 未势能源计划继续联合巴西区域产业链合作伙伴,拓展氢能船舶、固定式发电及绿色通勤等多元应用场景,参与巴西氢能及燃料电池产业体系建设。

  • 舜华氢能装备创新中心在上海嘉定正式投用

    从“投资嘉定”获悉,上海舜华新能源系统有限公司于外冈镇的氢能(装备)创新中心及制造基地项目已于近日正式投用。该项目总建筑面积约2万平方米,主体由2栋4层高的工业建筑构成,融合了工业生产、研发试验与管理服务等功能,预计可为当地新增约150个就业岗位。 该创新中心定位为协同创新平台,内部设有氢能技术研发测试实验室、集成装备厂房等核心设施。上海舜华新能源系统有限公司联席董事长高顶云表示,中心配备了先进的实验装置与专业设备,旨在打造集科研实验、场景示范、标准制定、安全评价于一体的平台,以进一步提升企业在氢能装备从零部件到系统级的研发、设计与制造能力。 资料显示,上海舜华新能源系统有限公司自2004年成立以来,始终专注于氢能技术研发与工程实践,在加氢站系统设计、安全评估、核心装备研制等领域居于行业前列。公司已累计完成安亭加氢站、同新加氢站和上海化工区加氢母站等100余座加氢站的设计与建设,具备了从关键部件到系统集成的全链条服务能力。 展望未来,舜华新能源表示将进一步推动氢能产业链的集聚发展,加速技术创新资源整合,并计划在加氢站建设、车载储氢系统、绿色燃料发电等领域持续深耕,为区域绿色能源转型和行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 8月17日,彭州市对外公开发布政策废止通知,备受行业关注的 《“成都氢谷” 十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正式宣告失效,同批次还有制造业倍增、无人机产业两份实施细则一并停止执行 ,成为四川氢能产业政策迭代的重要信号。 此次废止工作,经过彭州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第 19 次、第 20 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除 “成都氢谷” 氢能相关细则之外,同步废止的还有《彭州市制造业倍增高质量发展打造成德绵现代产业高地十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以及《彭州市构建无人机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三份文件。对应三份废止文件分别为彭经科信〔2025〕35 号、彭经科信〔2024〕30 号、彭经科信〔2024〕10 号。新规明确,该废止通知自对外公布当日起正式生效,上述三份原有政策细则不再执行。 回溯产业背景,“成都氢谷” 是彭州布局氢能赛道的重要抓手,当地依托石化产业基础,定位成都重要氢源供给基地,以此打造氢能产业集聚高地。这份被废止的氢能细则于 2024 年正式印发落地,目的是落实省、市氢能产业部署,围绕氢能全产业链培育,在制氢降本、项目招引、示范应用等维度设置扶持条款,当地也曾计划安排专项资金为政策落地提供资金保障,助力彭州打造特色氢能产业链条四川省财政...。 业内分析,地方废止旧的产业实施细则,一般属于地方政策常态化迭代调整,并不代表当地放弃氢能产业布局。彭州作为成都氢能产业的重要承载地,当地氢能产业基础依然存在,此前氢能产业项目、国家级质量认证试点等相关布局仍在持续推进,后续不排除会出台更新版本的产业扶持政策,适配现阶段产业发展实际情况中国新闻网...。 截至目前,官方暂未同步发布替代版本的实施细则,后续氢能相关项目扶持规则,需要以彭州市后续新出台官方文件为准。

  • 近日,国能宁夏煤业高比例绿氢耦合煤制合成氨工业化示范项目取得阶段性进展。截至8月14日,该项目累计消纳绿氢2138.64万标准立方米,生产绿氨1.08万吨,实现二氧化碳等效减排3.65万吨,成为国内首个实现高比例绿氢与煤制合成氨稳定耦合运行的工业化示范项目。 该项目的成功运行,标志着我国在 光伏可再生氢耦合煤制合成氨领域实现技术突破 ,为传统煤化工行业探索绿色低碳转型路径提供了新的实践案例。 近年来,宁夏煤业围绕“双碳”战略目标,持续推进传统煤化工产业绿色升级,将节能降碳和能源结构优化作为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方向。通过推动绿电、绿氢与煤化工产业融合发展,加快构建低碳化、智能化的新型产业模式。 据了解,自2024年9月起,宁夏煤业烯烃二公司正式接入清水营制氢厂生产的绿氢。依托宁东地区丰富的太阳能资源以及能源化工基地产业协同优势,清水营制氢厂采用 光伏直流电解水制氢技术 ,配置16台碱性电解槽,绿氢设计接入能力达到15000标准立方米/时。 项目生产的绿氢经过提纯后,纯度达到99.999%,随后通过氢气管网输送至烯烃二公司,与煤制油项目空分装置产生的氮气进行混合反应,最终用于生产液氨,实现绿氢资源与煤化工生产装置的有效结合。 针对光伏发电波动以及绿氢供应间歇性等运行挑战,宁夏煤业建立了绿氢接收及应急管理机制,通过动态调整生产参数、优化煤制油氢气配比等方式,提高系统运行稳定性,保障合成氨装置连续生产。同时,烯烃二公司与清水营制氢厂完成绿氢72小时连续性能测试,成功验证装置最大15000标准立方米/时的绿氢接收能力,实现满负荷稳定运行。 作为国家能源集团首个覆盖氢能、新能源、煤化工以及煤炭运输等多业务领域协同融合的示范项目,该项目实现了 光伏绿氢与煤化工生产体系的稳定耦合 ,同时也是宁夏煤业首个绿氢耦合煤制合成氨示范工程。 业内认为,该项目的落地不仅填补了国内光伏可再生氢应用于煤制合成氨领域的技术空白,也为传统煤化工产业向绿色化、高端化、智能化和融合化方向升级提供了示范经验。未来,随着绿氢制备技术和产业配套体系不断完善,绿氢在工业脱碳领域的应用空间有望进一步扩大。

  • 国内低温装备领域企业中科富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近日完成Pre-IPO轮股权融资,融资金额为 10亿元人民币 ,投资方为中国科学院旗下国科资本。 公开信息显示,中科富海此前已完成多轮融资。公司于2020年12月完成A轮融资,由中金资本领投;2022年5月完成B轮融资,由中石化资本领投;2023年8月完成C轮融资,由诚通混改基金和建信股权联合领投,投后估值达到78亿元。同年9月,中科富海入列2023中国氢能独角兽企业名单。 在资本运作方面,中科富海于2024年10月完成股份制改造。2025年4月,公司曾转让4331.1094万股股份,占总股本13.11%。相关转让公告显示,鉴于科创板上市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当时正在筹划港股上市方案。 2025年10月13日,中科富海在北京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登记,辅导机构为中泰证券,法律服务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为北京通商、天职国际。此次Pre-IPO轮融资完成后,公司后续资本市场进程受到关注。 资料显示,中科富海成立于2016年8月,总部位于北京,脱胎于中国科学院理化所,是一家由低温工程技术成果转化而来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业务覆盖低温系统设计、制造和运行,是能源装备、气体工程及绿色气体领域的综合服务供应商。随着液氢、绿氢及低温装备应用拓展,公司在氢能产业链中的角色有望进一步强化。

  • 近日,卧龙英耐德氢能推出全新 5Nm³/h标准化电解水制氢设备 ,凭借灵活运行特性、高度集成化设计,精准适配各类小规模分布式制氢场景,进一步丰富了企业绿氢装备产品矩阵,助力分布式氢能应用规模化落地。 本次亮相的新款制氢设备具备极强的工况适配能力,打破传统制氢设备运行局限,可实现 灵活启停与波动运行 双重特性,适配多元化供电模式,既能接入常规市电稳定制氢,也可直接对接风电、光伏等间歇性新能源电源,完美匹配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波动性特征,有效提升绿电消纳利用率,契合绿氢产业低碳发展趋势。 产品采用行业先进的 AII-In-One一体化集成设计 ,整机集成度高、配套功能齐全,精简了设备结构与外接配套模块,大幅降低设备运输、安装调试难度,可实现现场快速部署交付,有效缩短项目落地周期,适配轻量化、快速化的制氢项目建设需求。 依托成熟的制氢技术体系,该设备输出氢气纯度可达 99.999% ,氧含量低于5ppm,输出压力最高达3.5MPa,无需额外配置提纯、压缩设备即可满足工业级用氢标准,大幅降低项目配套投资与后期运维能耗。同时设备搭载智能控制系统,可实现电流梯度调节、压力温度实时监测、故障自动报警等功能,运行稳定性与安全性大幅提升。 在应用场景方面,这款标准化制氢设备针对性适配 分布式小规模灵活制氢场景 ,覆盖多领域细分市场,可广泛应用于发电机组氢冷却、半导体工业还原工艺、氢能叉车、氢能两轮代步车、氢能无人机以及高校、科研院所氢能实验研究等场景,兼顾民用、工业与科研多元用氢需求。 据了解,该设备可通过模块化并联方式灵活扩容,多台设备组合可适配园区集中制氢、小型加氢站供氢等中大型场景,实现“小设备、大拓展”的产品优势,为分布式绿氢产业普及、氢能多场景商业化落地提供高性价比、高适配性的核心装备支撑。

  • 渝东氢能布局落地!艾氢技术签约忠县打造固态氢能制储一体化绿氢基地

    近日, 艾氢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忠县人民政府签署合作协议,共同推进 西部制储用固态氢能一体化项目 落地。当地多位核心领导出席本次签约活动,其中包含县委书记李电,县委副书记、县长徐海波,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雷亚平,王建华、余成荣、成波、冉崇政等相关县领导共同见证签约全过程。 本次双方合作落地的固态氢能一体化项目,是渝东区域氢能产业布局的核心工程,能够填补重庆本地氢源供给短板,依托基地稳定产能,充分匹配 十五五 发展阶段渝东片区交通领域、工业生产领域的氢气消耗需求,完善区域氢能配套供给体系。 项目核心竞争力来源于艾氢技术自主掌握的 镁基固态储氢技术 ,针对性化解当前氢能行业普遍存在的储运成本高昂、储运环节安全隐患突出等发展难题,搭建起可规模化复制、低成本、高安全标准的氢能储运解决方案。 长远产业规划层面,该项目定位不止单一氢能生产载体,同时承担区域氢能集散辐射功能。项目规划建设专属忠县氢产业园区,业务辐射覆盖G50沪渝高速渝鄂交界路段与成渝氢走廊东部延伸线路。项目建成运营后,忠县将摆脱单纯交通过境点位的定位,转型为覆盖整个渝东片区的核心 绿氢供应枢纽 ,带动川渝鄂交界地带氢能商业化普及进程。     

  • 近日,中科氢易在全球化布局进程中取得重要进展,公司自主研发的 EHYDRO® PCM 系列 碱性制氢复合隔膜 ,正式向欧洲大型兆瓦级绿氢项目完成批量供货。这也是企业拿下的首个海外 兆瓦级 隔膜交付订单,标志着其国际化规模化供货渠道全面打通。 海外市场对于制氢隔膜产品有着极高的准入要求,当地产业链设置多重门槛,再加上漫长的技术检测流程,国产相关材料想要进入海外市场面临不小挑战。本次合作期间,欧洲客户开展了多场景全工况测试,中科氢易的产品综合性能可与国际主流同类产品比肩,售价却仅为进口标杆产品的一半,突出的性价比促成了本次深度合作。 企业主推的 EHYDRO® PCM500+、PCM200 两款复合隔膜,顺利通过必维国际检验集团长达 6 个月的连续稳定性测试,各项核心指标均优于行业常规标准。这份权威的长期检测结果,也成为企业开拓海外市场的重要优势。 长期以来, 碱性电解槽隔膜 市场被海外企业占据,高昂的进口成本推高了绿氢生产整体成本,制约着行业商业化普及。中科氢易依托全套自主研发技术打造的复合隔膜,在气体阻隔、耐强碱稳定性、电解运行效率等关键性能上实现全面优化,做到了高性能与低成本兼顾。此次产品批量出口,凭借国产核心材料帮助海外项目压缩成本,依靠技术创新助力全球制氢产业提质降本。 从样品送检、定制化技术适配,到如今实现海外 兆瓦级 项目稳定批量供货,中科氢易始终以实际运行数据检验产品实力,稳步推进全球市场布局。后续企业将继续聚焦技术自研与高性价比量产两大方向,扩充产能规模,搭建完善的海外本地技术服务体系。未来,企业也将持续对接全球氢能产业链伙伴,输出高品质的国产制氢隔膜综合方案,助力全球能源低碳转型,推动绿氢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 2026 年 6 月 12 日,由卧龙英耐德(浙江)氢能科技有限公司携手内蒙古大学、内蒙古华电氢能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申报的 绿电直连阴离子膜电解水制氢 相关研发及应用项目,顺利拿到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A 类)立项资助,项目编号为 2026QA007。此次立项落地,意味着企业在 AEM 制氢核心技术 的产学研联合研发工作中实现重要突破,也将为国内绿氢行业走向规模化发展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该基金项目的成功获批,成为卧龙英耐德推进产学研融合创新的重要节点。依托自身在 AEM 制氢 赛道长期沉淀的技术实力与工程实践经验,企业重点开展电解槽装置集成优化、实际工况测试等相关工作,有效联动高校基础科研能力、企业落地应用场景以及装备制造资源,全力贯通从技术研发、工程实测、成果落地到产业化推广的全流程体系。 现阶段,国内绿氢生产行业普遍受成本偏高、转化效率不足等问题制约。卧龙英耐德专注钻研 阴离子交换膜电解水制氢 技术,通过多元化创新模式,打造出一套兼顾低成本、高效率与高适配性的制氢整体方案。 下一步,企业将继续深耕绿氢领域核心技术研发,进一步强化产学研协作模式,加速 AEM 电解水制氢 技术迭代与商业化落地,助力绿氢产业实现降本增效,赋能整个氢能行业稳步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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