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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主席吴清亮相主持 证监会两天连开十余场座谈会 透露哪些监管重点?

    吴清重回证监系统,出任证监会主席之后的监管如何“划重点”,春节后的两个工作日正有密集动作。 据证监会官网最新消息,春节假期一结束,2月18日-19日两天之内,证监会召开一系列座谈会,会议由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吴清和领导班子成员分别主持。据悉,场次有10多场,密集程度可见一斑。 会议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包括就加强资本市场监管、防范化解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等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参会代表人员来自各个市场群体,涵盖了专家学者、中小投资者、上市及拟上市公司、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会所律所、私募及外资机构等。 记者从参会代表处了解到, 与会代表的一个普遍共识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直接关系亿万投资者的“钱袋子”,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必须严之又严抓监管,汇聚合力强信心。 证监会方面也谈到,越是在形势复杂严峻的时候,越要广开言路,集思广益,凝聚共识。稳定预期,提升信心,是监管着力向市场传递的。 整体来看,与会代表主要提出了五大方面的建议。 1. 建议严把IPO准入关,加强上市公司全过程监管,坚决出清不合格上市公司。 2. 坚持以投资者为本的理念,规范各类交易行为,提升制度公平性。 3. 发展壮大专业投资力量,推动更多中长期资金入市。 4. 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坚定不移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扩大制度型开放,夯实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基础。 5. 建议进一步加大对各类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形成更多有宣示效应的案例,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证监会称,将认真对待来自各个方面的意见建议包括批评意见,经过论证切实可行的马上就办,一时不具备条件的做好解释,及时回应市场关切,依靠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把资本市场建设好、发展好。 记者关注到,这次座谈会提出了“从根本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春节前,国务院召开了部署走访上市公司工作、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全国视频会议。证监会和各地方政府负责人都带队走访上市公司,了解上市公司发展困难和问题。据悉,下一步证监会还将进一步突出对上市公司入口、全过程、出口的监管,推动上市公司质量提升。具体可能包括: 一是更加聚焦严把 IPO 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等方面,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机制。重点是更加突出发行上市审核监管全链条的把关。 二是对于各方深恶痛绝的财务造假等问题,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健全综合惩防的机制。 三是对于违规减持,增强监管措施的及时性、有效性,例如责令违规主体购回股份、向公司上缴价差收益等。对于影响恶劣和拒不及时纠正的行为,依法加大处罚力度。 四是监管部门可能进一步强化监管,让多年未分红或分红率偏低的公司感受到强约束。同时,进一步督促绩优上市公司提升分红水平,推动结合半年报、三季报多次分红及预分红。 五是研究优化退市指标,设置更加精准、匹配的退市标准,加大对财务造假公司的出清力度,同时完善吸收合并等多元退出政策规定,支持企业主动退市。 六是引导上市公司将回购股份予以注销:增强回购效果和约束力。 强化“入口关”管理:加大拟上市企业的督导检查力度 记者了解到,整体来看,座谈会格外突出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性。座谈会上,多位参会代表建议,IPO应该首先重视质量,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投资标的。 证监会后续会进一步加大拟上市企业的督导检查力度,大力整治财务造假,对“带病闯关”形成更有力的震慑,倒逼发行人提高申报质量、中介机构提高执业水平。证监会、交易所、派出机构都会加强发行上市监管,压实发行人第一责任和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 聚焦券商,有投行人士称,全面注册制下,保代的执业水平、业务素养以及合规意识等方面不容忽视,保代违规行为带来的消极影响也更为深远。券商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对保代的自律约束,促进保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不断提升专业能力水平和执业质量。 全过程监管:减持、分红、回购等都是关键点 据记者了解,座谈会上,参会代表还普遍关注上市公司监管,认为目前上市公司质量总体有了很大提升,但一些上市公司质量不高确实存在,甚至有的上市目的不纯,以“圈钱”“套现”为目的,严重影响投资者信心,必须严厉打击,并对减持、分红等制度提出建议,希望能够更加注重公平性,加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 记者了解到,证监会目前正着眼于惩治财务造假、防范绕道减持、提高分红回报等市场关切的问题作进一步研究,力求通过严监管体现扶优限劣导向,促进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整体提升,更好提升投资者信心,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比如,对于财务造假等问题。证监会将从公司内部治理、中介机构把关证券部门监管三道防线入手强化机制建设,努力实现业绩穿透数据真实,加强全方位立体式追责,对审计评估违法案件从重处罚和适用禁业罚等“硬措施”。 对于欺诈发行、系统性造假和配合造假、财务“洗澡”等重点领域,将加强跨部门联合防治、联合执法,更好发挥最高人民检察院驻证监会检察室、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的派驻优势,提高行政刑事衔接效率,提升“零容忍”执法效能,让造假者及其“帮凶”真正痛到不敢再为。 再如,严格规范大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违规减持行为,证监会严格防范通过离婚、融券卖出、转融通等各类变相、绕道减持行为。据记者了解,接下来,证监部门将研究增强监管措施的及时性、有效性。 又如,对于分红问题,目前A股分红整体水平不低,但不分红公司的绝对数量还不少。有市场人士分析,监管部门可能进一步强化监管,让多年未分红或分红率偏低的公司感受到强约束。同时,建议还要进一步督促绩优上市公司提升分红水平,推动结合半年报、三季报多次分红。 市值管理也是大家关心的重点之一,大家希望大股东等“关键少数”更加重视股价表现,提升内在价值。同时,监管部门也表示,对于借市值管理之名,实施虚假信息披露、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的“伪市值管理”,将从严打击。 强化退市监管:研究与优化退市指标 市场各方对退市的问题也讨论不止。监管部门正在研究优化退市指标,设置更加精准、匹配的退市标准,着重加大对财务造假公司的出清力度同时完善吸收合并等多元退出政策规定,推动企业主动退市。 退市事关投资者利益,必须切实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交易权和求偿权,进一步完善对投资者的赔偿救济机制。 投资者投的是好的、高质量的上市公司,全过程管理成为重要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在上述会议期间,2月18日,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召集证监会党口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共同研究推动加强证监会系统自身建设,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会议强调,证监会系统要正视自身建设和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差距和短板,坚守资本市场监管的政治性人民性,全面从严监管、从严管理,切实改进作风,强化执行力建设,推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真正在思想观念和行动上来个大转变,坚决维护市场稳定,防控市场风险,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 2023年A股上市公司回购家数创历史新高!荣盛石化、格力电器及盐湖股份等回购金额居前

    今年可以说是A股市场回购热度最高的一年。choice数据显示,2023年以来, 已有1370家上市公司实施回购,回购家数创出历史新高 ,累计回购金额超868亿元。 不过仍需注意的是,虽然数量上相比去年同期的1159家增加了211家, 但在回购股数上却有所下降 ,由去年同期的114.61亿股降至今年的88.34亿股。 从上市公司回购金额来看, 有9家公司回购金额超过10亿元 。其中, 荣盛石化回购额位居榜首,金额达25.57亿元 ,格力电器、牧原股份回购额均超20亿元。此外,宝钢股份、海尔智家、盐湖股份、韦尔股份、海康威视、中联重科回购金额均超10亿元,九安医疗、上海莱士、顺丰控股、梅花生物回购额皆超9亿元。具体情况如下: 荣盛石化12月23日公告,截至12月22日公司第三期回购已累计回购2.24亿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21%,累计回购金额为25.47亿元。荣盛石化主要从事各类石化及化纤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国泰君安孙羲昱等人在10月30日发布的研报中表示, 荣盛石化累计实施回购彰显信心 。中银证券余嫄嫄在11月20日发布的研报中表示,2023年三季度,浙石化在舟山绿色石化基地投资建设的60万吨/年苯乙烯装置,已顺利产出合格产品。同时,1000吨/年α-烯烃中试装置投料成功并且顺利产出合格产品1-己烯。此外,2023年7月,荣盛台州年产1000万吨高端化工新材料项目正式开工,项目规划总投资高达1480亿元。 格力电器12月13日公告,截至12月11日,公司第四期回购已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6137.86万股, 支付的总金额为20.13亿元 。中国银河杨策在12月22日发布的研报中表示,格力电器发布2023年度业绩预告, 预计2023年归母净利润为270-293亿元,同比增长10.17%-19.56%;并创下2017以来新高,主要受益于成本压力的缓解和格力电器产品结构的优化。分析师表示,空调景气改善,格力电器营收将创历史新高。 牧原股份10月12日公告,部分董监高等拟10亿元-12亿元增持公司股份。中金公司樊俊豪等人在12月5日发布的研报中表示,牧原股份独创轮回二元育种体系, 突破海外引种限制且大幅降低供种代次和成本 ,实现PSY超28,断奶仔猪成本约300元/头。牧原股份已建成养殖产能7900万头,基于当前牧原股份能繁母猪310万头,分析师预测牧原股份24年出栏量有望达7000万头以上,长期看好牧原股份实现1亿头出栏目标。 宝钢股份12月15日公告,截至12月15日宝钢股份已累计回购股份2.39亿股,已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1.08%, 已支付的总金额为14.74亿元 。宝钢股份12月8日公告,拟107.03亿元收购山钢日照48.61%股权。宝钢股表示,此次投资山钢日照,能提升宝钢股份北方区域市场影响力。光大证券王招华等人在10月26日发布的研报中表示,宝钢股份积极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氢基竖炉建设有序推进。前三季度,宝钢股份实现技术节能量30万吨标煤,新增光伏装机容量30.9MW,绿电交易量6.5亿度。 海尔智家12月29日公告,12月累计回购A股1086.94万股。本次回购实施起始日(2023年5月16日)至2023年12月29日,海尔智家已累计回购股份6326.74万股, 支付的金额为14.13亿元 。财信证券杨甫在12月28日发布的研报中表示,12月14日,海尔智家拟以约6.4亿美元对价,现金收购开利集团旗下全球商用制冷业务100%股权,开利品牌拥有120余年历史,主要业务是在食品零售行业中提供商用制冷解决方案。海尔聚焦主业的同时,积极谋求新的增长空间,完善自身供应链布局,加速产品高端化、全球化的步伐,不断提高自身竞争力。 盐湖股份9月28日公告,截至9月26日,本次回购股份期限已届满。盐湖股份累计回购公司股份6467.9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9%,成交总金额约为14.99亿元。资料显示,盐湖股份地处青海省格尔木市察尔汗, 是中国现有最大的钾肥生产基地 ,为集生产、经营、科研、综合开发为一体的大型、现代化钾肥生产企业。

  • 上期能源:对相关客户采取限制开仓、限制出金、立案调查等监管措施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期能源)发现96组246名客户在集运指数(欧线)期货品种交易中涉嫌未申报实际控制关系,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上述客户在集运指数(欧线)期货品种上采取限制开仓1个月以及限制出金的监管措施。 同时上期能源对2名涉嫌违规的客户进行立案调查。 特此公告。

  • 证监会连发新规!鼓励回购与现金分红 聚焦13条核心变化

    积极维护上市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证监会12月15日连发两条新规,从制度政策层面鼓励上市公司积极回报投资者。一方面是广受市场关注的分红制度,修订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另一方面是回购制度,修订发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相对应的,各大交易所也发布有关内容的自律监管指引,其中沪深证券交易所结合各板块企业特点,在自律监管规则中做了差异化的分红引导安排,充分考虑了成长型企业的特点。整体来看,新规旨在更好顺应市场实际和公司需求,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促进资本市场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经财联社记者梳理,现金分红新规有五点值得关注: 1.对不分红的公司加强制度约束督促分红。 2.对财务投资较多但分红水平偏低的公司进行重点关注,督促提高分红水平,专注主业。 3.鼓励公司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分红频次,便于投资者更早分享公司成长红利。其中,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4.强调上市公司制定现金分红政策时,应综合考虑自身盈利水平、资金支出安排和债务偿还能力,兼顾投资者回报和公司发展需要。 5.强调对资产负债率较高且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不佳,存在大比例现金分红情形的公司保持重点监管关注,防止对公司生产经营、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其中,上市公司存在现金分红占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较高等情形的,重点关注公司现金分红政策是否稳定。 回购新规也同样有五个方面内容值得关注: 1.放宽现有“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的条件,将触发条件之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30%”调整为“累计达到20%”,降低触发门槛。 2.增设一项“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的条件,将“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最高收盘价格50%”作为触发条件之一,增加回购便利。 3.取消禁止回购窗口期的规定,解决上市公司受制于窗口期无法回购的现实问题,减少回购区间限制,同时加强回购交易监控机制。 4.适度放宽上市公司回购的基本条件,由“上市满一年”调整为“上市满六个月”,满足新上市公司回购需求。 5.根据收盘集合竞价规则,将原限制收盘前半小时不得回购交易申报,调整为收盘集合竞价阶段不得申报,增加每日可回购时段。 6.严防“忽悠式回购”,增加“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的规定。 7.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同时实施股份回购和股份发行行为。 目前来看,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均衡性、及时性、稳定性和投资者获得感仍有待提升。不难发现,持续稳定的分红有助于增强投资者回报,推动树立长期价值投资理念,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同时也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引导公司专注主业。推动分红既需以公司自治为基础,也需要通过监管手段推动和引导,增强分红意识,培育分红习惯。 数据显示,今年以来截至11月,A股分红总额达2.1万亿元,再创历史新高,是同期股权再融资总额(5885亿元)的近4倍,分红家数占比65.7%,股息率达3.04%。此外,实施年中分红计划的上市公司明显增加,数量增长幅度在50%以上。 此外,股份回购作为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具有优化资本结构、维护公司投资价值、健全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方面的功能作用。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依法合规运用回购工具,积极回报投资者,促进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同时也将加大回购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利用回购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年内已有超过1300家上市公司发布了回购公告,涉及资金超千亿元。 明确鼓励现金分红导向,引导合理分红 具体来看,《现金分红指引》以及《章程指引》修订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明确鼓励现金分红导向,推动提高分红水平。对不分红的公司加强披露要求等制度约束督促分红。对财务投资较多但分红水平偏低的公司进行重点监管关注,督促提高分红水平,专注主业。 二是简化中期分红程序,推动进一步优化分红方式和节奏。鼓励公司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分红频次,结合监管实践,允许上市公司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在一定额度内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条件和上限,便利公司进一步提升分红频次,让投资者更好规划资金安排,更早分享企业成长红利。 三是加强对异常高比例分红企业的约束,引导合理分红。强调上市公司制定现金分红政策时,应综合考虑自身盈利水平、资金支出安排和债务偿还能力,兼顾投资者回报和公司发展。对资产负债率较高且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不佳,存在大比例现金分红情形的公司保持重点关注,防止对企业生产经营、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新规加强了对超出能力分红公司的约束,强调对资产负债率较高且经营活动现金流不佳、大比例分红的公司保持重点监管关注,引导合理分红,但并未一刀切限制,而是允许企业结合自身情况作出决策。 结合新规具体,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二十; (四)此外,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此外,结合独董制度改革,在《现金分红指引》中删除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强制要求,调整为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情形的,有权发表意见,实现与独董制度改革的衔接。 着力提高股份回购便利度,适度放宽回购基本条件 回购制度的修订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着力提高股份回购便利度,放宽并增设一项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股份的条件,取消禁止回购窗口期的规定,适度放宽上市公司回购基本条件,优化回购交易申报的禁止性规定。二是进一步健全回购约束机制,鼓励上市公司形成实施回购的机制性安排,明确触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情形时的董事会义务。 其中,聚焦健全回购约束机制,新规提到两个方面内容: 首先是,鼓励上市公司形成回购机制性安排,增加“鼓励上市公司在章程或其他治理文件中完善股份回购机制,明确股份回购的触发条件、回购流程等具体安排”的规定。 其次是明确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情形下的董事会义务,在触及相关条件时,“董事会应当及时了解是否存在对股价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其他因素,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股东关于公司是否应实施股份回购的意见和诉求。” 同样的,回购新规也提到,根据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精神和规定,调整或删除有关内容,不再要求独立董事就回购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对分红、回购强化监管,严防“忽悠式回购” 记者留意到,无论是回购、还是分红,监管部门对相应行为强化监管。聚焦回购,严防“忽悠式回购”,增加“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的规定。 新修订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提到,上市公司及相关方违反本规则,或者未按照回购股份报告书约定实施回购的,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 聚焦分红行为,根据新规,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的,证监会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明确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未针对现金分红等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并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三)未在定期报告或者其他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四)章程有明确规定但未按照规定分红; (五)超出能力分红损害持续经营能力; (六)现金分红监管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此外,证监会应当将现金分红监管中的监管措施实施情况按照规定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上市公司涉及再融资、资产重组事项时,其诚信状况应当在审核中予以重点关注。 推荐阅读: 》证监会:尽可能提高回购便利度 严防“忽悠式回购”

  • 证监会:尽可能提高回购便利度 严防“忽悠式回购”

    据证监会网站,为更好顺应市场实际和公司需求,增强回购制度包容度和便利性,推动上市公司重视回购、实施回购、规范回购,积极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证监会修订发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对部分条款予以优化完善。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着力提高股份回购便利度,放宽并增设一项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股份的条件,取消禁止回购窗口期的规定,适度放宽上市公司回购基本条件,优化回购交易申报的禁止性规定。二是进一步健全回购约束机制,鼓励上市公司形成实施回购的机制性安排,明确触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情形时的董事会义务。三是进行适应性文字性修改。前期,我会已就规则修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方总体表示认可支持。 股份回购作为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具有优化资本结构、维护公司投资价值、健全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方面的功能作用。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依法合规运用回购工具,积极回报投资者,促进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同时也将加大回购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利用回购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修订说明 为支持上市公司依法合规回购股份,我会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4 号,以下简称《回购规则》)进行修订,现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股份回购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具有优化资本结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建立健全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方面的功能作用。近年来,上市公司结合自身实际,审慎制定回购方案,依法依规实施回购,股份回购活跃度持续提升,回购家数、规模呈现增长态势,市场反映良好。随着市场环境变化,一些公司提出,部分股份回购的条件设置较为严格,实施的便利度不够。为更好顺应市场实际、回应公司诉求,在遵循回购基本原理和《公司法》现行规定的前提下,我会对《回购规则》部分条款予以优化和完善。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尽可能提高回购便利度 一是放宽现有“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的条件,将触发条件之一“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30%”调整为“累计达到 20%”,降低触发门槛。二是增设一项“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的条件,将“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最高收盘价格 50%”作为触发条件之一,增加回购便利。三是取消禁止回购窗口期的规定,解决上市公司受制于窗口期无法回购的现实问题,减少回购区间限制,同时加强回购交易监控机制,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四是适度放宽上市公司回购的基本条件,由“上市满一年”调整为“上市满六个月”,满足新上市公司回购需求。五是根据收盘集合竞价规则,将原限制收盘前半小时不得回购交易申报,调整为收盘集合竞价阶段不得申报,增加每日可回购时段。 (二)进一步健全回购约束机制 一是鼓励上市公司形成回购机制性安排,增加“鼓励上市公司在章程或其他治理文件中完善股份回购机制,明确股份回购的触发条件、回购流程等具体安排”的规定。二是明确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情形下的董事会义务,在触及相关条件时,“董事会应当及时了解是否存在对股价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其他因素,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股东关于公司是否应实施股份回购的意见和诉求。” (三)其他修订内容 一是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同时实施股份回购和股份发行行为,明确界定“实施股份回购行为”和“实施股份发行行为”的范围,便于执行把握。二是根据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精神和规定,调整或删除有关内容,不再要求独立董事就回购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三是严防“忽悠式回购”,增加“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的规定。 三、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意见建议 38 条。总体上,社会各方对我会修订《持股变动规则》表示认可支持,认为本次修订对市场较为关注的问题做出了安排,有利于规范和引导上市公司依法实施股份回购。2023 年尤其是下半年以来,市场对上市公司运用回购工具提出了更多期望,对股份回购提出很多新的建议,我们对此一并做了研究。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如下: (一)关于“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的条件 有意见提出,将“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30%”的条件调整为“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为更好满足上市公司的回购需要,进一步提升“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回购功能,采纳相关意见。 有意见提出,应当强制股票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公司回购股份。经研究,回购是公司维护自身价值的一种方式,是否回购属于公司自主决策范畴,强制公司回购缺少上位法依据。相关意见未采纳。但为对该类公司回购形成一定约束,我们也对该情形下董事会义务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关于回购信息披露 有意见提出,建议取消披露回购方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经研究,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防范借回购炒作股价,回购方案和回购进展均应当及时披露,此外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22 条,上市公司开展回购股份属于需要立即披露的重大事件。相关意见未采纳。 (三)关于打击“忽悠式回购”等违规行为 有意见提出,建议加大“忽悠式回购”打击力度。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对回购违规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近期,证监会对“回购爽约”的上市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等行政监管措施。后续,我会还将强化监管执法,对于相关主体利用回购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坚决予以打击。相关意见已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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