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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消息,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巩固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起草了《浙江省污染天气消除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三年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拟会同省级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实施,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方案》综合考虑“十四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以2025年为时间节点,提出:县级以上城市不发生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基本消除中度污染天气;设区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4%,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达到24.3微克/立方米,臭氧浓度稳中有降;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水平显著提高,移动源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同时,《方案》将优良天数比率、PM2.5浓度、中度污染天数进一步分解至各设区市。 《方案》以国家攻坚方案为蓝本,体现浙江特色,谋划了未来3年在协同降碳减污、推进重点工程、强化污染应对、夯实监管基础、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的举措和工作要求。具体的两个攻坚方案主要内容有: 一是浙江省污染天气消除攻坚三年行动方案。聚焦臭氧和PM2.5污染,坚持区域协同、省市县联动、精准应对,提出了产业绿色转型升级、高污染燃料清洁低碳替代、锅炉炉窑提质增效、企业绩效评级运用、污染天气应对基础能力提升、夏秋季臭氧污染削峰、冬季颗粒物污染降尘、联合监管执法等8方面行动。 二是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三年行动方案。以运输结构调整为总方针,以柴油货车、内河船舶、非道路移动机械为监管重点,聚焦港口码头、物流通道、施工工地等重点区域,提出 “公转水”“公转铁”、车辆清洁化、船舶港口机场绿色发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发展、油品及油气综合管控、重点用车企业强化监管、柴油移动源联合监管、精准管控能力提升等8方面行动。 《方案》提出,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严格落实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三线一单”、规划环评,以及产能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区域污染物削减等要求。推进钢铁企业兼并重组,加快提升产业集中度,钢铁冶炼企业数量减少到10家左右;推进全废钢电炉工艺,推动长流程炼钢转型为短流程炼钢,压减长流程炼钢产能150万吨以上;逐步整合退出独立热轧企业及工序。严控水泥熟料产能,退出一批2500吨/日及以下熟料生产线;结合本地实际及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持续推动常态化水泥错峰生产。 点击查看原文件: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浙江省污染天气消除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三年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十四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其中提到,到2025年,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4.5%,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7.19万吨、0.28万吨、8.01万吨、3.40万吨。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2%。2023年底前全面关停4.3米焦炉以及不达超低排放标准的其他焦炉。2025年,我省煤炭主产区大型工矿企业煤炭和焦炭中长距离运输(运距500公里以上)中,铁路运输比例力争达到90%。到2025年,新能源汽车新车销售量达到汽车新车销售总量的20%左右,铁路货运量占比进一步提升。 点击查看原文件: 《山西省“十四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
江西省发改委日前印发《江西省整体推进开发区屋顶光伏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鼓励开发区大胆探索实践,开展光伏、风电、储能、制氢等一体化试点示范,促进可再生能源与终端冷热水电气等集成耦合利用方式、体制机制等创新,推动建设高度自平衡的可再生能源局域能源网,努力实现高比例可再生能源自产自用,不断拓展可再生能源发展新领域、新场景。 江西省整体推进开发区屋顶光伏发电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 我省开发区屋顶光伏开发潜力较大,集中推进开发区屋顶光伏发电建设,有利于整合资源的集约开发、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提升开发区能源自供给能力、削减电力尖峰负荷和节约优化配电网投资,是实现我省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稳定可靠供应相统一的重要措施。为加快推进开发区屋顶光伏发电建设,助力开发区绿色转型,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锚定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践行“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紧紧围绕“六稳”工作和“六保”任务,按照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能源工作总体部署,坚持可再生能源优先发展、大力发展不动摇,推动光伏发电与建筑及工业多场景融合开发,强化光伏发电对工业绿色低碳转型的支撑作用,着力构建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供给与工业赋能绿色发展相互促进、深度融合的现代化产业格局。 (二)建设目标 按照“宜建尽建”的布局原则,大力推动开发区屋顶光伏发电大规模、高比例、高质量发展,探索光伏发电、微电网、负荷侧灵活高效互动新机制。经过三年努力,开发区屋顶光伏发电装机规模大幅提升、绿色电力供给能力显著增强、用能结构稳步优化,探索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开发区新型电力系统。 力争到2022年底,实现全省各开发区具备开发条件的屋顶光伏发电覆盖度达到30%以上;到2023年底,全省各开发区具备开发条件的屋顶光伏发电覆盖度达到60%以上;到2024年底,全省各开发区具备开发条件的屋顶光伏发电覆盖度达到80%以上。 (三)实施范围 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开发区范围内户用光伏(业主自建的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项目)按照既有政策执行。 二、工作安排 (一)开展屋顶资源排查 各开发区要按照“宜建尽建”的原则积极开展具备安装光伏发电条件的屋顶资源调查,了解建筑物结构、屋顶面积、载荷、用电量等信息,摸清发展底数,结合屋顶产权方建设意愿形成详实的可利用屋顶资源台账。 具备安装光伏发电条件的屋顶应符合相关规定及标准,有效规避自然灾害、火灾、爆炸、坍塌等安全风险。严禁利用危险性鉴定等级为C级、D级的建筑物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利用B级建筑物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要经过严格论证评估,并避让处于危险状态的结构构件。 严禁利用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乙类的建筑物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利用此类建筑物附近的其他建筑物或场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保证防火间距不小于30米,必要时加大防火间距。 (二)制定光伏发电开发方案 各开发区要以行动计划建设目标为导向,以现有可利用屋顶资源台账为基础,结合开发区厂房新建和扩建规划及电网消纳情况,合理确定具备开发条件的三年行动屋顶光伏发电总装机容量。 各开发区按照整体规划、分批实施的原则确定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科学制定开发区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开发方案,开发方案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市级电网企业审核认定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在取得屋顶产权方同意且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原则上开发方案应实现本开发区具备条件的现有及新建厂房屋顶光伏发电“全覆盖”,鼓励开发区采用光伏建筑一体化模式(BIPV)开发屋顶光伏发电。 (三)合理确定开发主体 各开发区要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把握好自愿不强制、到位不越位、竞争不垄断的总体要求,统筹推进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已确定开发主体的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应继续积极推进;尚未确定开发主体的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由屋顶产权方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确定,进一步营造公平开发、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 为利于整合资源实现集约开发、后期运营维护等工作,鼓励开发区管委会在取得屋顶产权方同意后整合屋顶资源统一确定开发模式和投资合作对象,相关建设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及投资、技术开发能力。 (四)开展项目纳规及优选 在国家电网供区内符合政策的光伏发电项目,由开发区组织开发企业通过全省光伏发电规划项目库管理系统在线申报纳规,需同步上传开发区所在(县)区电网企业支持意见、租赁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屋顶权属证明等材料,经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审核及省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复核通过后直接纳入规划近期库。 各开发区组织开发企业从近期库中选取已完成备案、建设条件成熟度高且当月能开工的项目在线申报优选,经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初审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组织按月开展项目优选并公布结果,通过优选的光伏发电项目按程序组织实施。 (五)强化安全质量监管 各开发企业负责电站建设和运营,要严格落实光伏电站项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省及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要充分考虑房屋质量安全、寿命期限等因素,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的设计、建设、验收及运营,依法加强光伏电站建设运行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杜绝设备质量、工程质量、施工及后期运维安全问题发生,保障项目质量可控、安全运营。 光伏项目应与建筑物、周边景观等相协调,组件方阵及敷设线缆平整美观,色调和谐,保证建筑主体美观。项目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和监理等参建单位,要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承担相应安全责任。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督促指导项目相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定期开展整体评价 各开发区要发挥好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开展开发区屋顶光伏发电建设情况年度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先进经验,并形成年度评估报告。 鼓励开发区结合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绿色发展模式创新试点、低碳工业园区试点、特色小镇建设等工作一体化推进。 鼓励开发区大胆探索实践,开展光伏、风电、储能、制氢等一体化试点示范,促进可再生能源与终端冷热水电气等集成耦合利用方式、体制机制等创新,推动建设高度自平衡的可再生能源局域能源网,努力实现高比例可再生能源自产自用,不断拓展可再生能源发展新领域、新场景。 三、保障措施 (一)激发市场活力 各开发区要积极营造公平有序、充满活力的营商环境,以更精细、更贴心、更优质的服务吸引社会各方投资主体。如因特殊原因无法确定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开发主体,可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组织协调专业实力强、开发经验丰富的企业开展对接,确定项目开发主体,切实保障具备开发条件屋顶全覆盖。 (二)开辟绿色通道 为最大限度保障开发区行动计划光伏发电建设目标的实现,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将加强指导协调,为列入开发区开发方案的光伏发电项目试行线上滚动纳规并直接纳入近期库,同步试行线上月度优选,对符合条件项目做到“应纳尽纳”,优选胜出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保障性规模。省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要同步做好项目滚动纳规、月度优选的信息保障服务。 (三)确保并网消纳 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指导各级电网企业强化开发区电网消纳分析和研究,以开发区屋顶光伏发电大规模、高比例应用为重点,超前规划区域配电网,加大改造力度,简化接网流程、方便接网手续办理,确保开发区光伏发电项目“能并尽并”。 (四)优化发展环境 各开发区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得向开发企业收取任何形式的资源出让等费用,不得将配套产业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做好光伏发电项目纳规及行业管理工作。省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要为符合条件的光伏发电项目做好绿证交易服务。 (五)加大金融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将光伏发电项目开发纳入绿色金融体系,对信用良好的投资企业,加大信贷投放,在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度下浮,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并给予还贷灵活性。 四、考核办法 将“开发区屋顶光伏发电覆盖度”纳入全省开发区争先创优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2022年度开始对开发区屋顶光伏发电建设推进情况及具备开发条件的屋顶光伏发电覆盖度(每年年底开发区屋顶光伏发电并网容量与开发区具备开发条件的屋顶光伏发电总装机容量之比)进行考核。以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容量为标准,2022、2023、2024年度开发区屋顶光伏发电覆盖度分别达到30%、60%、80%得满分。未达到建设目标的,按极值处理法计算指标得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 各开发区管委会是行动计划实施的责任主体,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迅速行动,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电网企业、开发企业共同参与的工作专班,强化力量配置和工作协同,各司其职,形成合力,确保相关措施落实到位。 (二)抓好任务落实 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行动计划提出的目标和要求,压紧压实责任,确保建设目标如期实现。在实施过程中,要对进展偏慢的项目,及时分析原因,强化协调,推进落实。各地要加大光伏电站项目监管力度,对于“空占资源、圈而不建”、违规拆分项目等问题及时予以处理。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将适时开展抽查,对推进情况予以通报。 (三)强化调度评估。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密切跟踪项目进展,督促开发企业每月5日前在江西省可再生能源规划项目库管理系统(http://rep.dpv-jx.org.cn/)中填报项目建设进度信息。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要求开展年度评估,有条件的开发区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估,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审核后于2023、2024、2025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年度评估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日前,河北省工信厅、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下发通知,组织开展第三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活动。 试点示范支持培育一批智能光伏示范企业,支持建设一批智能光伏示范项目,包括应用智能光伏产品,融合运用5G通信、大数据、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用户提供智能光伏服务的项目。优先考虑方向有光储融合、交通应用、农业应用、信息技术、产业链提升、先进技术产品及应用。 申报示范企业的主体为智能光伏领域的产品制造企业、系统集成企业、软件企业、服务企业、光伏组件回收企业等,应为河北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时间不少于2年;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已掌握智能光伏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已提供先进、成熟的智能光伏产品、服务或系统;拥有较高的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水平;形成清晰的智能光伏商业推广模式和盈利模式;具备丰富的智能光伏项目建设经验。 申报示范项目的主体为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可以是相关应用单位、制造企业、项目所在园区、第三方集成服务机构等,已建成具有特色服务内容、贴近地区发展实际的智能光伏应用或服务体系;采用不少于3类智能光伏产品或服务,提供规模化的智能光伏服务;对建筑及城镇领域智能光伏以及建筑一体化应用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少于0.1MW;具备灵活的服务扩展能力和长期运营能力,具有自主创新性、持续运营和盈利的创新模式,具备不断完善服务能力和丰富服务内容的发展规划。 点击查看原文件: 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活动的通知
12月6日,吉林省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战略规划(2022—2030年)发布,通知提出,吉林省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陆上风光三峡”发电装机达到6000万千瓦,“山水蓄能三峡”形成千万千瓦级抽水蓄能基地,外送新能源电力1000万千瓦左右。打造三个战略定位:国家级清洁能源基地、新能源高比例消纳示范省、新能源全产业链发展示范区。 其中太阳能方面:推进建设光伏装备规模化产业基地,加快扩大光伏发电系统装机规模,多措并举提升太阳能资源利用水平。到2025年,全省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达到800万千瓦以上,光伏发电利用率保持在90%以上,光伏装备产业规模达到10亿元。 以白城、松原、四平西部地区为重点,加快地面光伏电站规模化、基地化发展,突出大型光电基地和光伏装备制造一体化布局。在中东部地区,以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大型公共建筑等为重点,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因地制宜开展农光互补等多种模式,实现灵活性开发、就近并网、有效消纳。 有序推进光伏发电集中式开发。扩大白城百万千瓦级光伏“领跑者”基地规模,构建白城、松原太阳能地面光伏发电站集群,加快乾安、洮南、大安、通榆等地光伏发电基地建设,支持生产基地已落地的装备制造企业参与光电开发。利用西部地区盐碱地、荒草地、裸岩石砾地等未利用土地,以及省内采煤沉陷区、矿山排土场、油气矿区等工矿废弃土地,建设高效率光伏发电基地。积极支持“光伏+治沙”“光伏+农牧业”“光伏+工矿废弃地、采煤沉陷区治理”等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效益的光伏电站项目建设。积极推动老旧光伏电站技改升级行动,提升装机容量和发电效率。 全面推进分布式光伏建设。统筹提升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共建筑、工业厂房等屋顶分布式光伏覆盖率,发展“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分布式光伏发电。支持中部长春、吉林等负荷中心地区在新建厂房和公共建筑推广分布式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提升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规范有序实施汪清等分布式光伏“整县推进”项目。 深入实施新能源乡村振兴工程。优选资源禀赋好、具备建设用地和接网条件的行政村,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通过“光伏+”的形式打造一批光伏发电与休闲观光园区、田园综合体、康养基地、生态农庄、乡村民宿、特色小镇等农旅融合示范点,提高太阳能发电质量效益,着力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根据“宜聚则聚、宜散则散、宜风则风、宜光则光”原则,鼓励各地区灵活选择建设100千瓦风电或200千瓦光伏发电项目。到2024年,全省行政村实现新能源乡村振兴工程全覆盖,总装机容量90—180万千瓦。 点击查看原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战略规划(2022—2030年)的通知
12月6日,内蒙古人民政府发文称1-10月份全区经济运行总体平稳,1-10月份,全区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同比增长22.8%,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7.0个百分点。分领域看,采矿业投资增长26.9%,制造业投资增长50.3%,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投资增长65.3%。基础设施投资增长42.8%;工业投资增长53.1%;新能源产业投资增长91.3%。 原文如下: 1-10月份全区经济运行总体平稳 前10个月,面对疫情突发多发等超预期因素影响和挑战,全区上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在一系列防住疫情、稳住经济、保证发展安全政策措施的作用下,全区经济顶住压力稳扎稳打,继续保持平稳运行态势。 一、工业生产稳定增长,新动能加快成长 1-10月份,全区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8.8%,高于全国平均水平4.8个百分点。分三大门类看,采矿业增加值增长8.6%,制造业增加值增长10.2%,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增加值增长5.6%。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增长18.9%。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增长28.7%。原煤产量9.7亿吨,增长13.6%;发电量5283.9亿千瓦时,增长6.7%。 1-9月份,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3133.6亿元,同比增长40.5%。 二、固定资产投资保持较快增长,新能源产业投资增势强劲 1-10月份,全区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同比增长22.8%,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7.0个百分点。分领域看,采矿业投资增长26.9%,制造业投资增长50.3%,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投资增长65.3%。基础设施投资增长42.8%;工业投资增长53.1%;新能源产业投资增长91.3%。 三、市场销售放缓,基本生活类商品销售稳定增长 1-10月份,全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下降0.3%,低于全国平均水平0.9个百分点。限额以上单位粮油食品类、饮料类、日用品类商品零售额分别增长25.0%、11.9%和14.8%。 四、规模以上服务业继续恢复,现代服务业增势良好 1-9月份,全区规模以上服务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4.0%。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6.8%,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增长10.1%,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营业收入增长9.0%,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增长19.7%。 五、居民消费价格保持温和上涨,工业生产者价格同比涨幅继续回落 1-10月份,全区居民消费价格(CPI)同比上涨1.9%,低于全国平均水平0.1个百分点。全区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PPI)同比上涨12.0%,高于全国平均水平6.8个百分点。全区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IPI)同比上涨15.5%,高于全国平均水平8.0个百分点。 下阶段,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科学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发挥稳经济政策最大效能,抓住时间窗口和时间节点,全力巩固经济恢复发展基础,力争实现最好结果。 点击查看原文件: 《1-10月份全区经济运行总体平稳》
12月6日,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东阳市光伏产业发展和促进节能降碳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明确了总体目标:到2025年度,全市累计安装光伏发电容量300兆瓦以上,其中2022年新增装机40兆瓦以上。 明确了具体内容:即全面推进“光伏+”工程,对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符合区块规划、技术规范并纳入市级低碳数据库的光伏发电项目,明确了0.11元/千瓦时补助标准及连续补助三年期限;开展规上工业企业节电竞赛活动,按万元综合贡献电耗降低率、综合贡献绝对值增量、产值绝对值增量三项指标评分排名,前5名企给予20万元奖励,第6至15名给予10万元奖励;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在我市部分乡镇范围内建成并投运的快速公共充电桩按额定功率每个给予100元/千瓦的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5000元。上级财政如有专项补助资金,标准高于100元/千瓦的,按高给予补助;标准低于100元/千瓦的,不足部分由市财政予以补足,但不重复进行补助。国企单位投运的快速公共充电桩只享受上级财政专项补助,市财政不予另行补助。 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快东阳市光伏产业发展和促进节能降碳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2年5月印发的《浙江省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中提出要推广清洁能源,加快综合供能服务站、充电桩建设;要创新可再生能源发展机制,将风电、光伏发展和消纳情况列入设区市“十四五”能耗“双控”考核,新增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允许抵扣地方能源消费总量,提高地方发展风电光伏的积极性。2015年出台的《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光伏应用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也于2020年4月7日废止。为加快推进我市光伏产业发展,着力提高电力自给能力,积极引导企业走绿色发展、绿色制造之路,全面推动节能低碳型社会建设,加大政策投入,出台补贴政策刺激光伏发展、企业节电和充电桩建设有其必要性。基于此,根据相关规划、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本次《实施意见》共分总体目标、实施内容和保障措施3部分内容: 一是明确了总体目标:到2025年度,全市累计安装光伏发电容量300兆瓦以上,其中2022年新增装机40兆瓦以上。 二是明确了具体内容:即全面推进“光伏+”工程,对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符合区块规划、技术规范并纳入市级低碳数据库的光伏发电项目,明确了0.11元/千瓦时补助标准及连续补助三年期限;开展规上工业企业节电竞赛活动,按万元综合贡献电耗降低率、综合贡献绝对值增量、产值绝对值增量三项指标评分排名,前5名企给予20万元奖励,第6至15名给予10万元奖励;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在我市部分乡镇范围内建成并投运的快速公共充电桩按额定功率每个给予100元/千瓦的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5000元。上级财政如有专项补助资金,标准高于100元/千瓦的,按高给予补助;标准低于100元/千瓦的,不足部分由市财政予以补足,但不重复进行补助。国企单位投运的快速公共充电桩只享受上级财政专项补助,市财政不予另行补助。 三是提出了保障措施: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加快电力消纳能力建设、加大金融支持和加强宣传引导四项保障措施统筹全市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和节能降碳工作,激发各类社会主体投资光伏发电和节能减碳项目的积极性,确保各项奖补措施落地见效,“十四五”节能降碳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东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人:杜一斌 联系电话:86655587 点击查看原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快东阳市光伏产业发展和促进节能降碳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12月5日,上海市发改委下达关于本市2022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五批)的通知,此次资金安排计划共8项,计划下达节能减排专项资金134439.78323万元。其中,安排经审核通过的2022年第一批和第二批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资金共计1725.3752万元;安排经审核通过的2022年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奖励资金共计44723.712868万元。 原文如下: 关于下达本市2022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五批)的通知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商务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统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机管局: 你们报来的资金使用计划申请函(沪经信制〔2022〕859号、沪建建材〔2022〕583号、614号、沪水务〔2022〕906号、沪绿容〔2022〕291号、292号、沪商市场〔2022〕292号、沪经信节〔2022〕871号、沪卫财务〔2022〕18号、沪机管函〔2022〕51号)及有关材料已收悉。经研究,现将资金安排计划下达给你们,共8项,计划下达节能减排专项资金134439.78323万元(详见附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排计划 1、按照《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沪府办发[2016]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部分内容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41号)、《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沪府办规〔2018〕7号)等规定,安排经审核通过的2016-2019年推广应用40935辆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资金71127.70765万元。 2、按照《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住建规范联〔2020〕2号)规定,安排经审核通过的2022年第一批和第二批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资金共计1725.3752万元。 3、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小区雨污混接改造市级奖励资金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8〕135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小区雨污混接改造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水务〔2019〕256号)规定,安排经审核通过的2022年度第二批本市住宅小区雨污混接改造市级奖励资金1367.72万元。 4、按照《上海市支持餐厨废弃油脂制生物柴油推广应用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1〕2号)规定,安排经审核通过的2家单位2022年7-9月B5生物柴油销售补贴资金2753.672377万元。 5、按照《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沪发改能源〔2016〕136号)和《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2020版)》(沪发改规范〔2020〕7号)规定,安排经审核通过的2022年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奖励资金共计44723.712868万元。 6、按照《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2021年版)》(沪发改规范〔2021〕13号)规定,安排经审核通过的上海跃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嘉定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等9个项目扶持资金,共计10857.1万元。 7、按照《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持续促进消费扩容提质的若干措施》(沪商商贸〔2021〕111号)和《本市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沪商市场〔2021〕116号)等相关规定,安排经审核3辆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0.84万元。 8、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管理资金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1〕5号)》等规定,安排经审核通过的57个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项目支持资金共计1883.655135万元,其中: 2022年“工业和通信业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审核”等23个项目,安排支持资金660.682万元,其中22个项目安排第一笔50%支持资金650.682万元,1个项目经验收一次性安排支持资金10万元; 2021年“上海市产业绿色发展政策评估”等32个结转项目,经验收安排结余支持资金1212.573135万元; 2016年“卫生系统节能培训”结转项目,经验收一次性安排支持资金5.4万元; 2015年“本市节能低碳和应对气候变化中长期潜力、目标和路径研究(医疗卫生系统)”结转项目,经验收安排结余支持资金5万元。 二、有关要求 请根据上述资金安排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并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合理规范使用各项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特此通知。 附表:上海市2022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五批)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2日
12月5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规范光伏项目用海管理的意见(试行),意见提出,支持海上光伏健康有序发展,明确光伏项目用海控制指标,做好光伏项目用海保障。 意见表示,鼓励远岸开发,鼓励集约节约利用海域和海岸线资源,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最大程度减少对海洋生态系统和海域自然属性的影响。 以下为意见原文: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光伏项目用海管理的意见(试行) 浙自然资规〔2022〕18号 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市、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能,支持海上光伏健康有序发展,做好光伏项目用海保障,就光伏项目用海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 一是坚持规划引领、统筹兼顾。 各地海上光伏项目的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划管控,满足生态、生产、生活等各类空间管制要求,综合考虑自然环境条件、海洋灾害隐患、开发利用协调等因素。兼顾其他用海行业,特别要处理好与海水养殖、海上交通等利益相关者的关系。 二是坚持集约节约、生态优先。 做好海上光伏项目空间布局引导,支持分层设权综合立体使用,鼓励远岸开发。集约节约利用海域和海岸线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最大程度减少对海洋生态系统和海域自然属性的影响。 三是坚持依法依规、稳慎推进。 海上光伏项目用海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严格海域使用论证,结合当地海洋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需求,因地制宜、稳慎推进光伏项目用海。 二、科学规划海上光伏项目布局 1.各地根据海上光伏规划布局,科学规划海上光伏项目。 优先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允许或兼容光伏用海的功能区选址,不得损害所在规划分区的基本功能,并避免对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等产生影响。 2.严禁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滨海湿地等海洋生态红线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区域内布局建设光伏项目。 在杭州湾、三门湾、乐清湾、象山港等重点河口海湾内建设光伏项目,应控制开发强度,避让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在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估的基础上重点论证生态环境影响。项目所在海湾涉及跨市县行政区域的,应征求相应海洋主管部门意见。 3.支持在已开发利用的养殖用海等适宜区域开展立体分层设权,推广生态友好型“渔光互补”等立体开发模式。 在未开发利用海域建设光伏,应集约节约、远离岸线布置;无法远离岸线的海上光伏,要结合“蓝色海湾”建设、海岸线整治修复等工作,编制与周边滨海风貌、城市景观相协调的设计方案,保障公众亲海通道和亲水空间。 三、明确光伏项目用海控制指标 开放海域的桩基式光伏项目,适用以下指标要求: 4.光伏阵列离岸距离。指光伏阵列边缘处离海岸线(包括大陆海岸线和海岛海岸线)的最近距离。 控制值为距离人工岸线不小于100米,距离自然岸线不小于200米;若同时涉及两种情形,则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控制要求。 5.光伏阵列投影面积比。指各光伏阵列垂直投影面积总和占项目用海总面积的比值。 其中,光伏项目用海总面积包含光伏阵列、逆变箱、集电电缆、检修通道、消浪设施、升压站等主体工程使用的海域面积及其他预留空间。控制值为不超过65%。 6.光伏工程桩基面积比。指光伏工程的桩基占用海域面积总和占项目用海总面积的比值。控制值为不超过1%。 7.除上述控制性指标外,提倡光伏板下缘距离滩涂面的高度一般不小于4米,光伏桩基南北向间距一般不小于6米,东西向间距一般不小于4米。 四、规范光伏项目用海审批 8.海上光伏项目按照《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中电力工业用海的相关要求开展海域使用论证。 重点论证项目用海必要性、选址合理性、用海方式和布局合理性、面积合理性以及海域开发利用协调性,明确本项目用海各项控制指标值,并说明控制指标的具体计算过程。涉及立体分层设权的,还应充分论证权属关系、利益补偿和矛盾化解机制等事项,明确利益相关者协调结果。 9.海上光伏项目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需占用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的,应先行落实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有关要求。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用海审批时,应结合用海控制指标对项目用海出让方案进行审查,涉及湿地、水利设施、交通设施、河道或开展渔光互补等复合利用的,应征求林草、水利、交通、农业(渔业)等相关部门意见。 10.海上光伏项目的出让方案中应明确要求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未缴清全部海域出让价款的,不予受理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申请。 实施立体分层设权管理的海域,应按现行有关文件(标准)分别计征海域使用金。 11.海上光伏项目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 涉及立体分层设权的,应在不动产权证和登记册中注明光伏用海实际使用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等空间分层和高程信息,并附具宗海界址图和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示意图。 五、加强光伏项目用海监管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用海监管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640号)要求,对光伏项目用海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海域资源有序开发、合理利用。 12.沿海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管理,不得借发展新能源之名规避审批,擅自改变海域用途,违规减免海域使用金,或将违法用海合法化。 同一光伏项目,不得化整为零、分散审批。 13.光伏项目经批准后,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海域使用权人严格按照控制指标要求开展施工建设,将控制指标落实情况作为项目用海监管的重要内容。 对项目用海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应明确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限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采取移交督查、移交执法等进一步处置措施。 14.光伏项目海域使用权到期后,如不续期,应按规定及时清理用海设施,恢复海域原状。 用海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中应明确退出机制,约定清理光伏项目用海设施的责任主体和拆除期限。 15.沿海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用海主体加强对光伏发电项目周边资源要素的调查与跟踪监测,督促用海主体落实生态建设方案,有针对性地加强开展生态修复,确保海域自然属性不丧失、海洋生态功能不下降。 16.对擅自租用养殖海域建设光伏项目、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建设光伏项目或未经批准建设入场道路、施工围堰等用海设施的,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本意见自2023年1月5日起施行。
12月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四川省电源电网发展规划(2022—2025年)》,文件明确主要目标:到2025年,基本建成具备较强抗风险能力的电力系统。电力装机规模达到16560万千瓦,水电、火电、风电、光伏发电占比从77.8%、15.9%、4.6%、1.7%调整为64.1%、16.6%、6.0%、13.3%,电源多能互补、水火互济能力显著增强。省调机组季以上调节能力水库电站达40座、装机2392万千瓦,新建成气电项目装机容量850万千瓦以上,开工建设抽水蓄能项目12个,“三州一市”,光伏基地和凉山州风电基地加快建设。 提升风光等新能源补充功能。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加快建设“三州一市”光伏发电基地,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利用工业厂房、商业楼宇、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等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有序推进凉山州风电基地建设,支持具备条件的盆周山区和川西地区开发风电。加快建设金沙江、雅砻江、大渡河中上游水风光一体化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基地,推动风光资源在省内更大范围优化利用。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地热发电。到2025年,全省光伏发电、风电装机分别新增2004万千瓦、473万千瓦,分别达2200万千瓦、1000万千瓦以上。 发挥新型储能灵活调节作用。规划建设“新能源+储能”设施,对新增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按不低于装机容量10%、储能时长2小时以上,配置新型储能设施,为电源顶峰提供备份。在电网末端及偏远地区建设电网侧储能电站,鼓励聚合利用不间断电源、电动汽车、用户侧储能等分散式储能设施,向电力系统发输配用各环节提供服务。到2025年,力争全省新型储能规模达200万千瓦以上。 点击查看原文件: 《四川省电源电网发展规划(2022—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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