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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发布《整体推进开发区屋顶光伏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开展光伏、风电、储能、制氢等一体化试点示范

江西省发改委日前印发《江西省整体推进开发区屋顶光伏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鼓励开发区大胆探索实践,开展光伏、风电、储能、制氢等一体化试点示范,促进可再生能源与终端冷热水电气等集成耦合利用方式、体制机制等创新,推动建设高度自平衡的可再生能源局域能源网,努力实现高比例可再生能源自产自用,不断拓展可再生能源发展新领域、新场景。

江西省整体推进开发区屋顶光伏发电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

我省开发区屋顶光伏开发潜力较大,集中推进开发区屋顶光伏发电建设,有利于整合资源的集约开发、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提升开发区能源自供给能力、削减电力尖峰负荷和节约优化配电网投资,是实现我省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稳定可靠供应相统一的重要措施。为加快推进开发区屋顶光伏发电建设,助力开发区绿色转型,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锚定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践行“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紧紧围绕“六稳”工作和“六保”任务,按照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能源工作总体部署,坚持可再生能源优先发展、大力发展不动摇,推动光伏发电与建筑及工业多场景融合开发,强化光伏发电对工业绿色低碳转型的支撑作用,着力构建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供给与工业赋能绿色发展相互促进、深度融合的现代化产业格局。

(二)建设目标

按照“宜建尽建”的布局原则,大力推动开发区屋顶光伏发电大规模、高比例、高质量发展,探索光伏发电、微电网、负荷侧灵活高效互动新机制。经过三年努力,开发区屋顶光伏发电装机规模大幅提升、绿色电力供给能力显著增强、用能结构稳步优化,探索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开发区新型电力系统。

力争到2022年底,实现全省各开发区具备开发条件的屋顶光伏发电覆盖度达到30%以上;到2023年底,全省各开发区具备开发条件的屋顶光伏发电覆盖度达到60%以上;到2024年底,全省各开发区具备开发条件的屋顶光伏发电覆盖度达到80%以上。

(三)实施范围

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开发区范围内户用光伏(业主自建的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项目)按照既有政策执行。

二、工作安排

(一)开展屋顶资源排查

各开发区要按照“宜建尽建”的原则积极开展具备安装光伏发电条件的屋顶资源调查,了解建筑物结构、屋顶面积、载荷、用电量等信息,摸清发展底数,结合屋顶产权方建设意愿形成详实的可利用屋顶资源台账。

具备安装光伏发电条件的屋顶应符合相关规定及标准,有效规避自然灾害、火灾、爆炸、坍塌等安全风险。严禁利用危险性鉴定等级为C级、D级的建筑物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利用B级建筑物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要经过严格论证评估,并避让处于危险状态的结构构件。

严禁利用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乙类的建筑物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利用此类建筑物附近的其他建筑物或场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保证防火间距不小于30米,必要时加大防火间距。

(二)制定光伏发电开发方案

各开发区要以行动计划建设目标为导向,以现有可利用屋顶资源台账为基础,结合开发区厂房新建和扩建规划及电网消纳情况,合理确定具备开发条件的三年行动屋顶光伏发电总装机容量。

各开发区按照整体规划、分批实施的原则确定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科学制定开发区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开发方案,开发方案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市级电网企业审核认定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在取得屋顶产权方同意且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原则上开发方案应实现本开发区具备条件的现有及新建厂房屋顶光伏发电“全覆盖”,鼓励开发区采用光伏建筑一体化模式(BIPV)开发屋顶光伏发电。

(三)合理确定开发主体

各开发区要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把握好自愿不强制、到位不越位、竞争不垄断的总体要求,统筹推进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已确定开发主体的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应继续积极推进;尚未确定开发主体的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由屋顶产权方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确定,进一步营造公平开发、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

为利于整合资源实现集约开发、后期运营维护等工作,鼓励开发区管委会在取得屋顶产权方同意后整合屋顶资源统一确定开发模式和投资合作对象,相关建设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及投资、技术开发能力。

(四)开展项目纳规及优选

在国家电网供区内符合政策的光伏发电项目,由开发区组织开发企业通过全省光伏发电规划项目库管理系统在线申报纳规,需同步上传开发区所在(县)区电网企业支持意见、租赁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屋顶权属证明等材料,经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审核及省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复核通过后直接纳入规划近期库。

各开发区组织开发企业从近期库中选取已完成备案、建设条件成熟度高且当月能开工的项目在线申报优选,经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初审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组织按月开展项目优选并公布结果,通过优选的光伏发电项目按程序组织实施。

(五)强化安全质量监管

各开发企业负责电站建设和运营,要严格落实光伏电站项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省及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要充分考虑房屋质量安全、寿命期限等因素,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的设计、建设、验收及运营,依法加强光伏电站建设运行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杜绝设备质量、工程质量、施工及后期运维安全问题发生,保障项目质量可控、安全运营。

光伏项目应与建筑物、周边景观等相协调,组件方阵及敷设线缆平整美观,色调和谐,保证建筑主体美观。项目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和监理等参建单位,要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承担相应安全责任。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督促指导项目相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定期开展整体评价

各开发区要发挥好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开展开发区屋顶光伏发电建设情况年度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先进经验,并形成年度评估报告。

鼓励开发区结合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绿色发展模式创新试点、低碳工业园区试点、特色小镇建设等工作一体化推进。

鼓励开发区大胆探索实践,开展光伏、风电、储能、制氢等一体化试点示范,促进可再生能源与终端冷热水电气等集成耦合利用方式、体制机制等创新,推动建设高度自平衡的可再生能源局域能源网,努力实现高比例可再生能源自产自用,不断拓展可再生能源发展新领域、新场景。

三、保障措施

(一)激发市场活力

各开发区要积极营造公平有序、充满活力的营商环境,以更精细、更贴心、更优质的服务吸引社会各方投资主体。如因特殊原因无法确定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开发主体,可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组织协调专业实力强、开发经验丰富的企业开展对接,确定项目开发主体,切实保障具备开发条件屋顶全覆盖。

(二)开辟绿色通道

为最大限度保障开发区行动计划光伏发电建设目标的实现,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将加强指导协调,为列入开发区开发方案的光伏发电项目试行线上滚动纳规并直接纳入近期库,同步试行线上月度优选,对符合条件项目做到“应纳尽纳”,优选胜出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保障性规模。省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要同步做好项目滚动纳规、月度优选的信息保障服务。

(三)确保并网消纳

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指导各级电网企业强化开发区电网消纳分析和研究,以开发区屋顶光伏发电大规模、高比例应用为重点,超前规划区域配电网,加大改造力度,简化接网流程、方便接网手续办理,确保开发区光伏发电项目“能并尽并”。

(四)优化发展环境

各开发区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得向开发企业收取任何形式的资源出让等费用,不得将配套产业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做好光伏发电项目纳规及行业管理工作。省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要为符合条件的光伏发电项目做好绿证交易服务。

(五)加大金融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将光伏发电项目开发纳入绿色金融体系,对信用良好的投资企业,加大信贷投放,在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度下浮,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并给予还贷灵活性。

四、考核办法

将“开发区屋顶光伏发电覆盖度”纳入全省开发区争先创优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2022年度开始对开发区屋顶光伏发电建设推进情况及具备开发条件的屋顶光伏发电覆盖度(每年年底开发区屋顶光伏发电并网容量与开发区具备开发条件的屋顶光伏发电总装机容量之比)进行考核。以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容量为标准,2022、2023、2024年度开发区屋顶光伏发电覆盖度分别达到30%、60%、80%得满分。未达到建设目标的,按极值处理法计算指标得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

各开发区管委会是行动计划实施的责任主体,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迅速行动,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电网企业、开发企业共同参与的工作专班,强化力量配置和工作协同,各司其职,形成合力,确保相关措施落实到位。

(二)抓好任务落实

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行动计划提出的目标和要求,压紧压实责任,确保建设目标如期实现。在实施过程中,要对进展偏慢的项目,及时分析原因,强化协调,推进落实。各地要加大光伏电站项目监管力度,对于“空占资源、圈而不建”、违规拆分项目等问题及时予以处理。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将适时开展抽查,对推进情况予以通报。

(三)强化调度评估。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密切跟踪项目进展,督促开发企业每月5日前在江西省可再生能源规划项目库管理系统(http://rep.dpv-jx.org.cn/)中填报项目建设进度信息。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要求开展年度评估,有条件的开发区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估,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审核后于2023、2024、2025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年度评估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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