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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完善广西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 该《方案》提出,要全面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新建建筑应安装太阳能系统, 鼓励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因地制宜推广光伏发电、 空气源热泵热水、导光管采光系统等,支持利用生物质能等建设可再生能源建筑供能系统; 加快推进风电、光伏发电基地建设,推动分布式新能源就地开发利用,促进新能源多领域跨界融合发展。 鼓励利用农村地区适宜分散开发风电、光伏发电的土地 ,探索农企合作、利益共享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经营模式。在农村地区优先支持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规范有序加快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工作。 实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加强农村电网技术、运行和电力交易方式创新, 鼓励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等新能源电力就近交易, 为农村公益性和生活用能及乡村振兴相关产业提供低成本绿色能源。 积极布局硅料—光伏玻璃生产、电池和辅材加工、组件—逆变器—储能设备配套为核心的光伏全产业链。 推动高能量密度电化学储能、液流电池、钠离子电池、压缩空气储能等装备制造产业发展。积极培育氢能制、储、输、加、用、燃料电池等产业链,推动建立广西氢能产业联盟。 点击跳转原文链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完善广西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8月19日电,广西首个海上风电项目——防城港海上风电示范项目A场址工程的首台风电机组完成吊装,为今年底首批机组并网发电打下坚实基础。 该工程将计划建设83台单机容量8.5兆瓦及以上风电机组,总装机容量70万千瓦,配套建设1座220千伏海上升压站和1座陆上集控中心,总投资近百亿元。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资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3〕103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是我国首份系统部署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工作的政策文件,为便于各有关方面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接受采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我国新能源产业快速发展,风电、光伏等新能源设备大量应用,装机规模稳居全球第一。随着产业加快升级和设备更新换代,新能源设备将面临批量退役问题。退役新能源设备属于新型固体废弃物,退役风电设备体积大、材料复杂,退役光伏设备具有较高资源价值。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意义重大,能够有效利用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玻璃等再生资源,避免不规范利用处置带来的土地占用和环境风险,是风电、光伏产业链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最后一环。当前,我国部分发电企业、设备生产企业、回收利用企业已积极探索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技术和应用场景,积累了一定经验。但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退役设备处置责任不明确,专业化回收利用企业较少、商业模式不成熟,存在简单焚烧和填埋废弃风机叶片、光伏组件等现象。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实施全面节约战略,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2021年,国务院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要求“推进退役动力电池、光伏组件、风电机组叶片等新兴产业废物循环利用”。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有关要求,促进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加快培育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联合发布了《指导意见》,明确了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 问:《指导意见》提出了哪些工作目标? 答:综合考虑产业发展阶段、设备类型、退役情况等因素,《指导意见》分2025年、2030年两个阶段,从责任机制、标准体系、技术创新、产业培育等方面提出了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的工作目标:到2025年,集中式风电场、光伏发电站退役设备处理责任机制基本建立,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相关标准规范进一步完善,资源循环利用关键技术取得突破。到2030年,风电、光伏设备全流程循环利用技术体系基本成熟,资源循环利用模式更加健全,资源循环利用能力与退役规模有效匹配,标准规范更加完善,风电、光伏产业资源循环利用水平显著提升,形成一批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产业集聚区。 问:《指导意见》部署了哪些任务? 答:《指导意见》提出,要积极构建覆盖绿色设计、规范回收、高值利用、无害处置等环节的风电和光伏设备循环利用体系,部署了6方面重点任务。一是大力推进绿色设计。引导生产制造企业以轻量化、易拆解、易运输、易回收为目标,在产品设计生产阶段进行绿色设计。二是建立健全退役设备处理责任机制。要求集中式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依法承担退役设备处理责任,发电企业将废弃物循环利用和妥善处置作为风电场改造升级项目的重要内容。要求落实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国有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处理处置制度。三是完善设备回收体系。支持光伏设备制造企业建立分布式光伏回收体系。鼓励第三方专业回收、“一站式”服务模式。引导风电机组拆除后进行就地、就近、集中拆解。四是强化资源再生利用能力。鼓励再生利用企业开展退役风电、光伏设备精细化拆解和高水平再生利用,支持龙头企业针对复杂材料加快形成再生利用产业化能力。五是稳妥推进设备再制造。积极推进风电设备中高值部件以及光伏逆变器等关键零部件再制造。稳妥有序探索在新能源运营维修领域应用再制造部件。六是规范固体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加大对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回收利用处置全过程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管力度。 问:《指导意见》提出了哪些保障措施? 答:《指导意见》明确强化保障措施,从技术研发、资金政策支持、标准规范体系、产业培育等方面细化有关部署。一是加大技术研发力度。将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技术研发纳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相关重点专项。二是强化资金和政策支持。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项目。依法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将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产业纳入绿色产业指导目录。丰富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为符合条件的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类项目提供融资便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产业专项支持政策。三是健全标准规范体系。研究制定风电和光伏设备绿色设计、综合利用等标准规范。研究制定废弃风电光伏设备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四是培育重点地区和企业。结合各地风电、光伏设备生产和退役情况,指导支持部分重点区域建设退役新能源设备循环利用产业集聚区。支持中央企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率先加强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建设一批重点项目。 相关阅读: 一图读懂 | 关于促进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的指导意见
8月1日,2023年6月全国新能源并网消纳情况发布,6月光伏发电利用率达到98.7%、风电97.7%。北京、天津、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重庆、四川、广西、海南13省光伏利用率达到100%。 原文如下: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1〕25号),为引导新能源理性投资、有序建设,现将2023年6月各省级区域新能源并网消纳情况公布如下。 *蒙东地区监测结果包含锡盟特高压外送配套新能源利用情况。 点击查看原文链接: 2023年6月全国新能源并网消纳情况
平高电气7月31日晚间公告:日前,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http://ecp.sgcc.com.cn)发布了“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十八批采购(输变电项目第三次变电设备(含电缆)招标采购)中标公告”、“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十九批采购(输变电项目第三次变电设备单一来源采购)成交公告”、“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3年新增第九批采购(输变电项目第一次35-110千伏设备协议库存招标采购)成交公告”。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合营公司为相关项目中标单位,中标金额合计约为8.76亿元,占2022年营业收入的9.45%。 谈到项目对公司的影响,平高电气公告称:相关项目签约后,其合同的履行将对公司未来经营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项目的中标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平高电气公告了中标公告内容: (一)项目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十八批采购(输变电项目第三次变电设备(含电缆)招标采购)”,本次共计中标30个包,金额小计8.49亿元,产品为组合电器、断路器、隔离开关、互感器、开关柜、避雷器等。公司及子公司河南平芝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芝公司”)、上海平高天灵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平高”)、河南平高通用电气有限公司、天津平高智能电气有限公司、合营公司平高东芝(廊坊)避雷器有限公司中标金额分别为5.52亿元、1.63亿元、0.64亿元、0.32亿元、0.22亿元、0.16亿元。 (二)项目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十九批采购(输变电项目第三次变电设备单一来源采购)”,本次共计中标12个包,金额小计0.17亿元,产品为组合电器。公司及子公司平芝公司、平高集团威海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中标金额分别为0.12亿元、0.03亿元、0.02亿元。 (三)项目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3年新增第九批采购(输变电项目第一次35-110千伏设备协议库存招标采购)”,本次共计中标2个包,金额小计0.1亿元,产品为断路器、开关柜。公司及子公司上海平高中标金额分别为0.06亿元、0.04亿元。 平高电气提醒:目前公司尚未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相关机构签署正式商务合同,合同条款尚存在不确定性,上述中标项目交货时间需根据实际合同要求确定,对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内容以最终签署的合同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动力电池-全年利润维持稳健,龙头加速出海分享市场爆发红利 Q2电池厂排产回暖及减值压力释放接近尾声,叠加原材料端产能走向过剩,价格维持相对低位,电池厂商议价能力或将增强,我们预计23年电池厂商盈利水平有望维持稳健,在产业链中利润分配比例有望进一步提升 头部厂商海外布局明显提速,通过合资建厂/技术授权等方式突破政策限制,率先完成海外产能布局,有望获得先发优势,分享市场爆发红利;同时龙头企业一体化布局优势有望维持自身盈利稳定性,并持续扩大与其他厂商的成本端优势与盈利差距,有望获取Alpha成长机遇 建议关注海外布局领先、一体化优势逐渐凸显的优质电池厂商国轩高科,同时我们认为宁德时代亦将受益 锂电中游-降本能力或成锂电中游厂商核心竞争力 下游需求增速放缓,中游四大主材大幅度扩产背景下,降本能力有望成为锂电中游厂商核心竞争力,其中的佼佼者有望迎来市占率提升,进一步巩固行业地位,我们认为这是锂电中游23年以来最重要的一条主线,这一过程既伴随着市场出清,也存在竞争格局的进一步优化 我们认为成本控制良好的二线企业有望脱颖而出,降本措施得力的一线企业有望进一步巩固市场地位 光伏-硅料降价促需求释放,N型电池大放异彩 随着硅料供应逐步释放,电站投资收益率提升将刺激此前积压的光伏地面电站建设需求释放,预计今年全球光伏需求将持续高增,全球新增装机将达300GW以上。同时硅料降价带来产业链利润重分配,组件向下游电站的让利压力以及组件对辅材的压价压力都将减小,利好一体化组件企业和非硅环节 我们认为可把握三条主线:1)行业利润重分配,一体化组件和接线盒等辅材受益;2)N型电池崛起,配套产业链公司受益;3)地面电站需求释放,大逆变器和储能pcs、储能集成需求快速增长 风电-海风步入快速增长期,关注塔桩及海缆 随着海风造价成本不断下降,沿海各地相继出台规划,“十四五”期间海上风电规模有望大幅提升。建议关注受益海风发展、单位用量提升的零部件环节:1)大型化淘汰落后产能,码头资源构建进入壁垒的塔桩行业;2)空间广阔、龙头格局稳固,且产品持续迭代的海缆行业投资策略:展望未来,我们持续看好中国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汽车市场发展前景,以及风电、光伏新技术产业化对长期降本增效的推动等。建议关注:通灵股份、阳光电源、国轩高科等优质新能源企业。 风险提示:新能源装机不及预期;产业链价格上涨或影响下游需求释放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海域立体设权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发布。征求意见稿指出,明确可以立体设权的用海类型海域是包括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在内的立体空间。在不影响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工程安全及防灾减灾等前提下,鼓励对海上光伏、海上风电、跨海桥梁、养殖、温(冷)排水、浴场、游乐场、海底电缆管道、海底隧道、海底场馆等用海进行立体设权。 原文如下: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海域立体设权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及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决策部署,规范海域立体开发活动用海管理,我部研究起草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海域立体设权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要求,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征求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1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自然资源部海域海岛管理司(邮编100812),并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hdhys_tsyt@mail.mnr.gov.cn。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3年6月1日 附件 : 1.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海域立体设权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pdf 2.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海域立体设权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近日,国家能源局在其发布的《<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案例解读》中提及, 推动退役风电机组、光伏组件回收处理技术和相关新产业链发展,实现全生命周期闭环式绿色发展。 下一步,将加快政策与标准制定,尽快完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认证体系等,确立合理的商业模式。 其表示, 进入“十四五”,我国风电机组、光伏组件将逐步迎来集中退役,随之面临关键部件的批量化处置问题。 以光伏为例,我国是光伏组件制造和应用大国,组件产量占全球的四分之三以上,在应用方面,新增和累计装机容量均连续多年保持全球第一的地位。截至2021年底,我国光伏累计装机容量已达到3.06亿千瓦,若以每块光伏组件300瓦、体积0.066立方米、重量19千克来计算,即使仅考虑目前我国已有的装机容量,当全部光伏电站25年运行期满后,废弃的光伏组件将产生约6700万立方米、约2000万吨的固体废物。若这部分固废得不到及时、恰当的处理,显然不利于产业的长远健康发展。对此,产业链上下游一直在积极探索,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些技术路线,但由于市场规模小、回收综合利用价值低,企业的投资积极性不高,导致此类技术尚未实现产业化。此外,组件回收相关政策和标准也有待完善。 点击跳转具体原文链接: 《<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案例解读》第四、五章发布
国家能源局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出,豁免部分分散式风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在现有许可豁免政策基础上,将全国范围内接入35kV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的分散式风电项目纳入许可豁免范围,不再要求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助力推动能源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国家能源局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意见建议传真至010-88072730,或通过电子邮件发至zzgz@nea.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3年5月19日 部分附件内容如下: 关于进一步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助力推动能源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豁免部分分散式风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 在现有许可豁免政策基础上,将全国范围内接入35kV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的分散式风电项目纳入许可豁免范围,不再要求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本通知下发前,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并接入35kV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的分散式风电项目运营企业,向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申请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并已接入35kV以上电压等级电网的分散式风电项目运营企业,应在本通知印发1年内申请补办电力业务许可证。 二、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相关管理人员兼任范围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运营企业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时,其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和工作经历应符合《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要求。其中,项目由专业运维公司或企业(集团)内部关联企业统一管理的,上述四类人员可在同一省份不同项目间兼任,其他情况不得兼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运营企业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时,应提供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及履职说明。 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运营企业,管理人员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进行调整。 三、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许可登记 风电、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在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时,“机组情况登记”同一栏目中可登记单台(个,以下统称台)机组(单元,以下统称机组),也可登记多台机组。登记单台机组的,投产日期为机组首次并网发电的日期;登记多台机组的,投产日期为多台机组中最后一台机组并网的日期。同一批次投产机组因机组型号不同分开登记的,投产日期均登记为该批次最后一台机组的并网日期。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企业,许可证中登记的机组投产日期与上述要求不一致的,可向发证机关申请登记事项变更,并提供可以证明机组并网发电日期的有关材料。 光伏发电项目以交流侧容量(逆变器的额定输出功率之和,单位MW)在电力业务许可证中登记,分批投产的可以分批登记。 本通知印发前,以光伏组件的标称功率总和(单位MWp)在电力业务许可证中登记的,不再进行变更。 四、调整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机组)许可延续政策 不再开展水电机组许可延续工作。水电机组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时,不再登记机组设计寿命。 对于达到设计寿命的风电机组,按照《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时开展安全性评估工作,经评估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申请许可延续;未开展安全评估或评估结果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注销(变更)电力业务许可证。 对于达到设计寿命的生物质发电机组,参照火电机组许可延续政策和标准执行。 五、明确异地注册企业电力业务许可管理职责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所在地与运营企业注册地不在同一省份的,该发电项目的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及变更应向项目所在地派出机构提出。同一个企业在不同派出机构辖区运营多个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未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的,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及许可事项的变更应由项目法人分别向项目所在地派出机构提出,一个派出机构辖区内各项目取得一个电力业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六、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许可数据信息管理 建立许可数据信息定期核验工作机制,持证可再生能源发电 项目运营企业应当结合日常业务,每年对运营项目许可相关数据信息进行1次核对,对已发生变化的登记事项和许可事项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补充完善其他相关数据信息。对于3年内未登录系统进行数据信息完善的企业进行重点关注,加强日常监管,确保许可数据信息真实有效,许可数据同步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建档立卡系统中进行更新。除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外的其他类型发电项目,一并按照上述要求,加强对许可数据信息的动态管理。 点击查看原文链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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