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加速推进循环经济体系建设,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成为循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再生回收行业现出了强劲的发展势头,但与此同时,发票缺少的问题也成为了制约行业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2023年3月,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下称“40号公告”),其中明确提出,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必须在收购再生资源环节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收款凭证等合法有效凭据。这意味着,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是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的红线。
但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上游供应商多为再生资源散户回收者,很难提供合规的发票。在整个抵扣链条上,合规“起点发票”的缺失,影响着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税法遵从的效果。
为了更好体现财税政策对产业的调控和引导,更好的为企业营造良性发展环境和公平竞争环境,全国人大代表、天能控股集团董事长张天任将在2024年两会期间将提出完善再生资源税收政策助力循环经济发展的建议。
张天任提出当前产业发展的问题,一是,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交易对象难于提供相关发票。在再生资源回收业务中,回收企业的货源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从产废企业购买,此类交易中,回收企业可以从产废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作增值税进项抵扣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类回收企业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也不存在问题,但此类业务数量较少。二是从众多个人散户手中收购再生资源,这种回收方式占到回收总量的90%。一些个人散户为了降低成本,不愿购买开票设备、不愿花钱委托代理人员开票,既无法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也不愿通过税务机关代开相关发票。而且,在业务实践中,由于再生资源回收涉及货物数量及金额巨大,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出于行政执法风险的考虑,不愿为个人散户代开相关发票。
由此,回收企业在税务处理上陷入两难困境,既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金,亦不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虽然40号公告规定回收企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解决了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没有进项发票抵扣,增值税税负高的问题,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没有合法凭证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
二是,企业自制凭证税前扣除得不到税务机关认可。为了维持企业经营,回收企业不得不通过印制、填开其他凭证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只有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可以用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即500元/次。
这样的要求与废旧物资行业回收实际脱节,因为回收企业需要对接的收购对象较多、收购数量需求庞大,回收企业不能直接从小散户手中收购货物,因此往往存在个别大户先将零散的货物集中收购,再将货物销售给回收企业。该种情形使得大户的投售量巨大,单个大户每年投售额接近千万甚至几千万,尤其是投售废旧钢铁、废旧电池等单价较高的品种。
对此,部分税务机关因无法核实大户与回收企业之间购销交易的真实性,而选择“一刀切”的不予认可税前扣除凭证合法性,导致企业使用此类凭证无法税前扣除。
三是,各地征管执行口径不一导致企业风险较大。回收企业受到投售人经营规模和税法遵从的限制无法取得足额的收购凭证核算成本,目前不得不私自印制、填开收购凭证,以维持企业的经营。但各地对以自制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征管执行口径不尽相同,造成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税收不公平。
有些地区严格按500元以下可以使用自制凭证;有些地区以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为标准计算,即月销售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使用自制凭证;还有些地区仍发放收购发票,由纳税人自行开具收购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不同地区形成了不同的做法,涉税风险不一。
即使同一地区,不同的执法人员也口径不一,可能出现使用此类凭证导致无法进行税前扣除,回收企业面临极大的纳税调整风险。
张天任认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促进资源节约,减少环境污染,已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与税收管理关联度很高,也是税收管理难点。破解再生资源回收面临的税收难题,探索出助力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需要税企双方共同努力。
据此张天任建议,完善再生资源税收政策,解决大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难以取得进项发票的问题,特别是税前扣除凭证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方案:
方案一:试点企业代开。可参考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为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的思路,由符合规定条件的大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试点代开再生资源回收小规模纳税人发票,延长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增值税抵扣链条,解决税前扣除合法凭证问题。
方案二:第三方代开。再生资源回收小规模纳税人(投售人) 可以由第三方平台以投售人名义开具发票。即在签订购销协议时,约定履行开票义务,发生实际业务交易时,允许第三方以投售人名义开具发票,并转交给回收企业。
方案三:自制凭证扣除。允许一定金额以下回收企业可以自制收购凭证税前扣除,即在回收企业确实有真实支出,具有证明购销业务真实性的内部控制流程,具备资金流、发票流、物流等信息的前提下,单户投售人月销售金额在限额以下(如10万以下),可以填制内部收购凭证据以税前扣除。
方案四:核定征收。根据不同行业回收企业实际利润情况,统一确定应税所得率,采取按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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