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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公布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达标 煤矿名单(第九批)的通知 矿安〔2023〕152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煤安监行管〔2020〕16号)等规定,经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抽查、网上公示,确认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钱家营矿业分公司等53处煤矿(详见附件)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达标煤矿,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自动延期。 根据《关于大力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7〕5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产能置换政策加快优质产能释放促进落后产能有序退出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8〕151号)、《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应急〔2021〕30号)等有关规定,上述53处煤矿在标准化一级等级有效期内享受以下激励政策: 一、在全国性或区域性调整、实施减量化生产措施时,原则上不纳入减量化生产煤矿范围。 二、在地方政府因其他煤矿发生事故采取区域政策性停产措施时,原则上不纳入停产范围。 三、申请生产能力核增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开展审查确认工作;新投产的煤矿和已核定生产能力的煤矿,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提高产能规模的间隔时间,可由3年缩短至2年。 四、生产能力核增时,产能置换比例不小于核增产能的100%,通过改扩建、技术改造增加优质产能超过120万吨/年以上的,所需产能置换指标折算比例可提高为200%。 五、生产能力核增时,核增幅度可在“不超过煤炭工业设计规范标准设计井型规模2级级差”规定的基础上,上浮1级级差;实现“一井一面”或智能化开采的,核增幅度可上浮2级级差。 六、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七、银行保险、证券、担保等主管部门作为对煤矿企业信用评级重要参考依据。 八、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适当减少检查频次;煤矿停产后复产验收时,优先进行复产验收。 消息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网站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就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补充情形征求意见

    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网站12月28日消息,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补充完善了煤矿有关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情形,形成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补充情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及其他应列入重大隐患的情形的建议,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9日。 原文如下: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下达 2023年度矿山安全行业标准制修订 计划项目的通知 矿安综〔2023〕65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2023年度矿山安全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下达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请各标准牵头起草单位成立标准起草小组,制定工作计划,积极吸纳矿山企业、科研院所、监管监察部门等相关单位参与标准起草,确保标准制修订质量,按期完成标准制修订工作。 二、请各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完成起草工作后,通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政府网站矿山安全标准服务平台的“矿山安全标准制修订”系统,开展在线申报标准审查和发布等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孙祚,010-64464414。 附件: 2023年度矿山安全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汇总表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 2023年12月27日

  • 国常会:把有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各种制度规则立起来 审议通过《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草案)》

    国务院总理李强12月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工作进展的汇报,讨论通过《关于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审议通过《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草案)》等法规。 会议指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畅通国内大循环、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必然要求,也是释放内需潜力、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的重要抓手。要加快完善市场准入、产权保护和交易、数据信息、社会信用等方面的基础性制度,积极稳妥推进财税、统计等重点领域改革,加大先行先试探索力度,把有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各种制度规则立起来。要深入开展市场分割、地方保护等问题专项整治,加大典型案例通报力度,把不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各种障碍掣肘破除掉。 会议指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是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整体谋划疾控事业发展、系统重塑疾控体系、全面提升疾控能力,更好发挥疾控事业在国家整体战略中的重要作用。要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强传染病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救治等能力建设,健全分级分层分流救治机制,毫不放松抓好当前传染病防控工作。 会议审议通过《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草案)》《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决定(草案)》和《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要求深入组织普法宣传,切实抓好法规实施,加强监督检查执法,把各项法规落到实处。 会议指出,最近全国多地出现强雨雪强寒潮天气,对群众生产生活带来较大影响。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抓好防范应对处置,切实加强气象信息监测研判,深入排查整治交通、能源等重点领域风险隐患,做好能源保障和保暖保供,加强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安全过冬。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 国家发改委:到2027年初步建立煤矿产能储备制度 对产能储备煤矿给予产能置换政策优惠

    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关于建立煤矿产能储备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提出,到2027年,初步建立煤矿产能储备制度,有序核准建设一批产能储备煤矿项目,形成一定规模的可调度煤炭产能储备。到2030年,产能储备制度更加健全,产能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力争形成3亿吨/年的可调度产能储备,全国煤炭供应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供给弹性和韧性持续提升。其中提出,产能储备煤矿的设计产能由常规产能和储备产能两部分组成。常规产能是指非应急状态下煤矿正常生产的产能,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组织生产,不纳入国家统一调度范围。储备产能是指在常规产能基础之上预留的规模适度、用于调峰的产能,应急状态下按国家统一调度与常规产能同步释放,实现煤矿“向上弹性生产”。产能储备煤矿的常规产能与储备产能之和为设计产能。对产能储备煤矿,新建煤矿按设计产能20%、25%、30%建设储备产能的,其新增产能(含常规产能和储备产能)的60%、80%、100%免予实施产能置换。 原文如下: 【进行中】关于《关于建立煤矿产能储备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初级产品供给保障和价格稳定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煤矿产能储备制度,保障煤炭稳定供应,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建立煤矿产能储备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 http://www.ndrc.gov.cn )首页“互动交流”板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2.电子邮件: wull@nea.gov.cn ,传真:010-81929370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国家能源局煤炭司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1月6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 《关于建立煤矿产能储备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年12月6日 点击查看链接详情: 》【进行中】关于《关于建立煤矿产能储备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山西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 聚焦煤矿等重点行业领域

    为深刻汲取吕梁市离石区永聚煤业办公楼“11·16”重大火灾等事故教训,山西省安委会印发《关于在全省重点行业领域持续深入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的通知》,决定从2023年11月17日起至2024年2月底,在全省重点行业领域持续深化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集中开展安全意识大教育、安全隐患大排查、安全问题大整治、安全责任大落实活动,深挖盲区死角,补齐短板漏洞,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大教育”涵盖专题学习研讨、警示教育、专题培训、应急演练和宣传教育五个内容。“大排查”“大整治”主要聚焦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道路交通)、民爆物品、文化旅游、消防安全、冶金工贸等重点行业领域;具有较大火灾风险、人员活动集中容易造成群死群伤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人员密集场所、敏感特殊场所、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和其他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重大风险隐患场所;办公场所、食堂、酒店、餐饮、浴室、宿舍、工棚、文化体育活动场馆等易漏管失控人员密集场所;动火、有限空间、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环节等 四个方面安全隐患 和工作作风不扎实、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机构不健全、现场管理混乱“三违”行为多发、自救互救能力不强应急处置不力等 五个方面安全问题 ,举一反三,查漏补缺,重点开展排查整治,切实消除风险隐患。县级层面检查所属企事业单位要做到全覆盖、无遗漏、“过筛子”,省、市监管部门抽查检查行业领域企事业单位分别不少于3%、10%。 省安委会要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压实各方责任,严格落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在专项检查基础上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加大暗查暗访、突击检查力度,借助专家力量精查细查,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加大执法力度和问责力度。对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检查流于形式、监管执法宽松软虚、隐患排查整治不力,以及工作滞后、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进行曝光、通报、约谈。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存在应发现未发现、应处罚未处罚等执法“放水”行为的,要移送纪委监委、组织、公安等部门追责问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而且要追究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非法煤矿、违法盗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甚至放任不管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一时间对属地县(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行业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处理,并进一步依法依规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查看官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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