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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到2027年初步建立煤矿产能储备制度 对产能储备煤矿给予产能置换政策优惠

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关于建立煤矿产能储备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提出,到2027年,初步建立煤矿产能储备制度,有序核准建设一批产能储备煤矿项目,形成一定规模的可调度煤炭产能储备。到2030年,产能储备制度更加健全,产能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力争形成3亿吨/年的可调度产能储备,全国煤炭供应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供给弹性和韧性持续提升。其中提出,产能储备煤矿的设计产能由常规产能和储备产能两部分组成。常规产能是指非应急状态下煤矿正常生产的产能,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组织生产,不纳入国家统一调度范围。储备产能是指在常规产能基础之上预留的规模适度、用于调峰的产能,应急状态下按国家统一调度与常规产能同步释放,实现煤矿“向上弹性生产”。产能储备煤矿的常规产能与储备产能之和为设计产能。对产能储备煤矿,新建煤矿按设计产能20%、25%、30%建设储备产能的,其新增产能(含常规产能和储备产能)的60%、80%、100%免予实施产能置换。

原文如下:

【进行中】关于《关于建立煤矿产能储备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初级产品供给保障和价格稳定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煤矿产能储备制度,保障煤炭稳定供应,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建立煤矿产能储备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互动交流”板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2.电子邮件:wull@nea.gov.cn,传真:010-81929370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国家能源局煤炭司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1月6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关于建立煤矿产能储备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年12月6日

点击查看链接详情:》【进行中】关于《关于建立煤矿产能储备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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