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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近日确认,将原定于2025年底到期的178项对华301关税豁免继续延长一年,新的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0日。此次延长覆盖泵、阀、齿轮、轴承、小型电机、过滤组件等通用工业零部件,并包含部分光伏、半导体与自动化设备关键装备部件。整体结构延续此前豁免体系, 即聚焦产业制造端所需的基础部件和专用设备,而未将电芯、正负极材料、电解液、隔膜等关键电池材料纳入 。 在产业层面,本轮豁免延长对全球新能源供应链的影响呈现明显的结构化特征。对于动力电池及储能电池制造环节而言,大量关键部件继续维持免加征的状态,将直接降低美国本土产线建设成本。设备端税收压力的缓解,使得美国本土工厂在产能布局、设备升级和自动化改造方面的资金压力得到缓释,有助于相关项目按照原定时间表推进。SMM测算,豁免延长可能使新建或扩建产线的资本开支成本下降 1%–5% ,设备出口方的价格竞争力也将因此进一步增强。这意味着中国电池装备企业在全球供应链中的参与度和稳定性将继续提高。 与此同时,产业链材料端的政策环境并未出现明显松动。 此次豁免延长并不涵盖电芯本体及其核心材料,包括LFP、NCM正极、石墨负极、隔膜、电解液、六氟磷酸锂以及铜箔、铝箔等关键原料。 美国在延长制造环节豁免的同时,仍通过IRA(通胀削减法案)的FEOC(外国实体)限制机制严控中国材料进入其本地供应链。政策口径显示,美国对“产能建设”保持开放,而对“关键战略材料”保持警惕。这一组合策略强化了其推动本土材料体系建设、 促进日韩体系供应链在美国落地的长期目标 。中国材料企业短期出口美国的难度和成本均未改善,未来是否通过在北美建厂规避政策限制,将成为材料企业的重要战略决策节点。 从全球格局来看,制造设备端放行、材料端收紧的政策组合,使得新能源供应链呈现新的分工趋势:美国继续依赖中国的设备、零部件与中间工艺环节,以确保其本土电池及储能产能能够加速形成;但同时,其通过贸易工具、补贴机制及地缘政策,对来自中国的材料与电芯维持较高壁垒。本轮豁免延长使制造端的跨境合作窗口得以维持,但材料端的竞争属性却在进一步强化。 总体来看,对于制造装备企业,这是出口机会窗口的延续;对于北美市场,这是维系扩产节奏的必要条件;而对于材料企业,则意味着政策高压态势未改。在全球新能源供应链加速重构的背景下,中国企业将在设备端继续保持优势,但在材料端则需要更长期、成本更高的合规与本地化决策。
《电池护照深度专题报告》——欧盟以制度重塑全球新能源供应链的“隐形博弈” 本文重点介绍欧盟电池监管起源、电池护照规则的全景拆解以及电池护照与全球新能源强国的“监管分歧”。 1.1 全球能源版图:资源驱动 or 制度驱动? 21 世纪新能源产业的两大竞争点,要么掌握资源,要么制定规则。欧盟在全球太阳能、动力电池、材料制造等核心产业链几乎全面落后,以往依靠市场调节和绿色补贴的策略未能建立关键竞争力,在面对中国庞大、体系化、极具成本优势的供应链体系,欧盟甚至没有构建完整本土产业链的可能性。因此,自 2021 年起,欧盟开始从“产业政策”向“制度性产业体系”转型,将气候政策、贸易规则、环境标准、供应链透明度、数据主权等五大工具系统化集成,形成以 Battery Regulation(电池与废电池法规) 为核心的新能源产业制度体系。 在这套体系中, 电池护照(Battery Passport)是底座,是支撑后续所有监管和贸易措施的数字基础设施 。它不是简单的环保工具,而是欧盟重构供应链的制度枢纽。 在开始讨论之前,首先我们要明晰,什么是电池护照? 电池护照(Battery Passport)是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规》(Battery Regulation)的核心要求之一,本质上是电池的数字化生命周期档案。它以唯一可追溯的QR码为入口,将电池从原材料、制造、使用到回收的全生命周期数据,全部以统一标准数字化记录,并在欧盟市场进行强制披露。电池护照是电池行业的数字身份证,是目前全球最严格的供应链透明度要求。2027年全面执行之后,所有进入欧盟的动力电池、储能电池都必须提供电池护照,否则无法上市销售。 1.2 2006–2023:欧盟电池监管从“废电池管理”到“供应链管控”的转向 2006/66/EC 指令主要聚焦在废电池回收,对动力电池、材料、来源透明度等几乎没有监管要求;但到了 2020 年后,随着电动车渗透率快速攀升、关键矿产价格剧烈波动、碳中和时间表不断压缩,欧盟意识到电池产业已经成为地缘政治级别的战略问题。 2023 年《Battery Regulation》颁布后,欧盟首次实现: 1)全生命周期监管(从矿山到回收);2)强制披露要求(碳排、溯源、材料占比);3)强制回收目标(含再生料占比);4)数字化监管(电池护照)。 这是典型的 从环保走向产业控制 的政策演进。 2.1 电池护照的披露逻辑:三大模块、十二类数据 欧盟将电池护照的数据结构分成三大类: Ⅰ. 基础信息(Identification) ,包括:1)电池制造商;2)电池型号与化学体系;3)生产时间与地点;4)额定容量与性能指标;5)唯一数字 ID。这一部分看似简单,却构成后续监管的“索引体系”。 Ⅱ. 碳足迹披露(Carbon Footprint), 欧盟的碳排监管远比外界理解的更严格: (1)全生命周期边界(Cradle-to-Grave) 从矿山提取、冶炼加工、材料制造、电池制造、运输、使用、回收全覆盖。 (2)按批次披露,而非按产品类型披露 例如:产自四川的 LFP 与产自摩洛哥的 LFP 碳排差异需分别披露。 (3)采用欧盟统一计算体系(PEFCR,ISO 14067) 避免企业用不同 LCA 方法模糊数据。 Ⅲ. 再生材料占比(Recycled Content) 欧盟要求从 2031 年起,动力电池和工业电池必须满足强制再生料占比: 金属 2031 年占比 2035 年占比 钴 ≥16% ≥26% 锂 ≥6% ≥12% 镍 ≥6% ≥15% 这是欧盟将价值链转回欧洲的制度支点,因为:1)欧洲最强环节是 回收 ;2)欧洲最弱环节是 矿山与材料制造。 强制回收比例其实是欧盟把新能源价值链重新链接回欧洲的一种手段。 2.2 电池护照平台(Digital Product Passport),制度落地的技术底座 电池护照不是 PDF,也不是 Excel,而是一个标准化、可审计、可更新的数字平台。其运行机制包括: (1)数据标准(Data Schema) ,欧盟统一规范字段格式、数据类型、更新频率。 (2)数据来源(Primary Data) ,要求企业提供真实生产数据,而非行业默认值。 (3)第三方审计(Third-party Verification), 由 TÜV、SGS、DNV 等独立机构审查数据可靠性。 (4)区块链记录(可选) ,用于确保数据不可篡改性和生命周期追踪。未来欧盟数字监管法案可能将电池护照纳入数据主权框架。 2.3 电池护照执行时间表(2025–2035) 年份 内容 2025 所有电池必须披露碳足迹 2026 大型电池需开始实施护照 2027 电池护照全面强制 2028–2029 初步碳排限值设定 2030 成熟电池产品强制碳排上限 2031 强制执行再生料占比 2035–2040 回收、再生料全面取代部分矿产来源 未来,电池产业将从“技术驱动”转向“制度驱动”。 接下来我们将分国别对其电池法案进行讲解。欧盟推出电池护照(Battery Passport),其制度强度远超美国、日本、韩国等主流经济体。若不理解这种差异,就无法理解全球新能源供应链未来的竞争格局。许多流行观点将欧盟电池护照视为“国际通行做法”,这其实是一种误解——电池护照本质上是欧盟独有的 制度化、强配额化、可审计化、数字化监管体系,在全球主要经济体中几乎没有可比项。 3.1 美国:基于补贴的供应链再塑,而非基于监管的强制披露 (1)IRA 的目标与欧盟截然不同 美国《通胀削减法案(IRA)》的逻辑是: 1)用高额补贴拉产业链到美国本土建厂;2)用“外国实体(FEOC)”限制中国参与;3)用税收优惠推动本土材料供应体系。 也就是说,美国的方法是典型的 产业补贴加准贸易壁垒 的经典组合。 而欧盟完全相反:1)不给补贴(或补贴极少);2)直接用法规强制企业合规;3)通过制度把价值链锁定在欧洲。 美国用钱吸引企业;欧盟用制度驱动企业。 (2)美国没有“电池护照”,也不要求披露材料来源 美国并没有类似欧盟 Battery Passport 的数字化披露体系,相反美国的要求更“粗颗粒”:1)只要求判断原产国是否为 FEOC(特别是中企);2)对碳足迹不做强制披露;3)对再生料占比不做硬性要求;4)对供应链透明度也没有 c2c(cradle to cradle) 级别的追溯要求。 IRA 的核心是“钱”与“禁止中国参与供应链”。而欧盟的核心是“制度”与“获取供应链数据主权” 。 美国不需要电池护照,因为其战略是供应链脱钩;欧盟必须要电池护照,因为其战略是供应链再造。 (3)美国的碳排要求是“加分项”,欧盟是“准入门槛” 美国在碳排上只是 鼓励低碳,不强制限值 。 而欧盟明确:1)2027 全面披露;2)2030 开始限值;3)2035 后进入强制“碳排封顶”阶段。美国鼓励,但不强推;欧盟强推,必须遵守。因此: 欧盟将引领全球供应链制度,美国将引领全球供应链本地化。 两者会共同推动全球供应链分裂,而中国将面临同时适配两套体系的挑战。 3.2 日本:高技术路线 + 单一供应体系,不会采用欧盟式监管 日本 METI长期以 技术路线图 + 行业标准 管理本土电池产业,而不是强制性制度监管。 核心原因有三个: (1)日本供应链高度垂直、稳定,不需要透明化制度。 日本电池产业链特点:①资源依赖度高,但长约体系稳固;②与欧美不同,日本企业跨国布局早(住友金属、松下、东丽);③供应链链条短,透明度高,不需要额外披露。对日本来说,欧盟那套“强制披露+审计”体系反而会增加成本。 (2)日本更依赖技术领先,而非制度竞争。 日本的新能源战略是“技术压制 + 供应链延续”,而不是“制度重构”。日本认为自己可以继续在:①固态电池、②高镍三元制备、③原位固液界面控制、④高压正极、⑤低膨胀负极等技术上保持话语权,不需要通过制度建立优势。也就是说,日本认为技术领先就能带来市场份额和话语权,而欧盟认为首先成为制度的制定者才能率先夺得话语权。 (3)日本也没有统一的“碳足迹体系”。 日本企业重视碳排,但它的碳排主要用于:①企业 ESG 披露;②顾客要求(车企);③长期投资者压力。日本并没有像欧盟那样建立统一监管框架。因此,日本不会跟随欧盟电池护照。 3.3 韩国:半导体式的产业联合体,而非欧盟式的“监管国家” 韩国极可能是未来最早与欧盟建立 “互认体系” 的国家,但韩国并不会建立欧盟式电池护照。原因如下: (1)韩国的新能源战略由企业主导。 韩国政府制定高层目标,而三星 SDI、LGES、SKO 三大电池厂实际主导执行。这与欧盟以“监管推动产业变革”完全不同。韩国企业之间已形成 标准联盟 ,不需要欧盟式强制监管。 (2)韩国在“低碳制造”上反而更像中国,而不是欧盟。 韩国的制造能耗结构高度依赖:①化石能源;②LNG;③进口材料(前驱体、正极、锂盐)。欧盟的碳排限值将对韩国形成巨大压力,因此韩国不可能主动构建“限制性”监管体系。韩国更可能:①维护现有供应链;②与欧盟谈判“碳排互认”;③在欧洲建本地工厂满足当地要求,而不是直接效仿欧盟。 (3)韩国可能不会接受欧盟级别的供应链披露。 韩国企业高度依赖中国材料(特别是前驱体、石墨、隔膜),披露供应链意味着披露商业机密,韩国基本不可能主动建立电池护照体系。 3.4 东南亚与印度:将选择欧盟体系,而不是美国体系 东南亚(特别是印尼、马来西亚、越南)和印度,会更可能跟随欧盟:1)欧盟是他们主要的电池出口市场;2)欧盟的回收体系更利于东南亚参与;3)相比美国的“补贴选择性严格”,欧盟的制度更透明;4)东南亚有意成为“低碳制造基地”,需要获得欧盟认证。预计 2026 年后,东南亚将逐步与欧盟电池护照“互认”。 3.5 全球趋势总结:欧盟将成为“供应链制度领导者” 综合来看: 国家/地区 监管模式 核心目标 是否采纳护照 欧盟 强监管、强披露、强审计 数据主权 + 价值链重构 完全执行 美国 补贴驱动、产业政治化 去中国化 + 本地化 不会采用 日本 技术路线为主 保持技术领先 不会采用 韩国 企业主导标准 提升企业竞争力 不会主动采用 东南亚 制造驱动 遵循欧盟准入 大概率采用 由此可见: 欧盟将在未来 10 年内成为全球新能源供应链监管权的实际制定者。电池护照可能会成为全球电池贸易的“数字通行证”。 在接下来的文章中,笔者会进一步分析 电池护照披露要求对产业链(包含矿、四大主材、电池及终端)的真实影响及相关碳排模型。 SMM新能源分析师 杨玏+86 13916526348
10月30日,据商务部消息,中方将在中美吉隆坡经贸磋商共识框架下, 暂停实施10月9日公布的锂电池及其材料出口管制措施一年 ,并将根据后续情况 研究细化配套方案 。 业内人士表示,此次暂停措施涉及此前拟纳入出口许可管理的 高性能锂离子电池、电池制造设备及关键原材料(如人造石墨、正负极材料等) 。短期内将有助于缓解市场对出口审批不确定性的担忧,稳定上下游供需预期。 分析认为,政策调整释放出中美经贸关系阶段性缓和信号,有利于 锂电产业链出口订单执行与国际合作恢复 。但同时市场仍需关注一年期暂停到期后的政策走向及细则变化。 公告原文: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8号 公布对锂电池和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下列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一、锂电池相关物项 (一)3A001 重量能量密度大于等于300 Wh/kg 的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包含电芯和电池组)(参考税则号列:85076000)。 (二)3B901.a. 用于制造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的设备 : 1. 卷绕机(参考税则号列:84798999); 2. 叠片机(参考税则号列:84798999); 3. 注液机(参考税则号列:84798999); 4. 热压机; 5. 化成分容系统; 6. 分容柜。 (三)3E901.a.用于生产3A001项所管制物项的技术。 二、正极材料相关物项 (一)3C901.a.1. 压实密度大于等于2.5 g/cm 3 且克容量大于等于156 mAh/g的磷酸铁锂正极材料 (参考税则号列:28429040)。 (二)3C901.a.2.三元正极材料的前驱体相关物项: a. 镍钴锰氢氧化物 (参考税则号列:28539030); b. 镍钴铝氢氧化物 (参考税则号列:28539050)。 (三)3C901.a.3. 富锂锰基正极材料。 (四)3B901.b. 用于制造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的设备: 1.辊道窑; 2.高速混料机; 3.砂磨机; 4.气流粉碎机。 三、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 (一)3C901.b.1. 人造石墨负极材料 。 (二)3C902.b.2. 人造石墨和天然石墨混合的负极材料 。 (三)3B901.c.1. 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造粒工艺设备 : a. 造粒容积大于等于5 m 3 的立式造粒釜; b. 造粒容积大于等于5 m 3 的连续造粒釜。 (四)3B901.c.2. 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石墨化设备 : a. 箱体炉; b. 艾奇逊炉; c. 内串炉; d. 连续石墨化炉。 (五)3B901.c.3. 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包覆改性设备 : a. 容积大于300 L的融合包覆设备; b. 容积大于60 m 3 的喷雾干燥设备; c. 桶体直径大于0.5 m的化学气相沉积(CVD)回转窑。 (六)3E901.b. 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工艺及技术 : 1. 造粒工艺; 2. 连续石墨化技术; 3. 液相包覆技术。 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出口经营者应当对报关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加强出口物项识别,属于管制物项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属于两用物项”并列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不属于管制物项但参数、指标、性能等接近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管制物项”并填写具体参数、指标。对上述填报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本公告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予以更新。
SMM 分析: 2025年10月9日,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8号 公布对锂电池和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改管制措施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实施。 一、管制内容全面: 本次石墨负极相关物项管制聚焦 “材料 - 设备 - 技术” 全产业链,管控范围清晰且标准明确,为实际执行提供精准依据: 材料本身管制:明确将人造石墨负极材料、人造石墨与天然石墨混合负极材料纳入管制清单。根据公告要求,上述两类材料出口需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等法规,提前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出口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出口,从源头管控核心负极材料的跨境流动。 生产设备管制:涵盖了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多种关键设备,包括造粒容积大于等于5m³ 的立式造粒釜和连续造粒釜、箱体炉、艾奇逊炉、内串炉、连续石墨化炉等石墨化设备,以及容积大于300L的融合包覆设备、容积大于60m³的喷雾干燥设备、桶体直径大于0.5m的化学气相沉积(CVD)回转窑等包覆改性设备。 生产工艺及技术管制:将石墨负极生产中的三大核心技术 ——造粒工艺(决定材料颗粒形态与密度)、连续石墨化技术(提升生产效率与产品纯度的关键)、液相包覆技术(优化材料界面性能的核心手段)纳入管制,从技术根源限制行业核心竞争力外流,守住产业链技术安全底线。 二、基于军民两用属性,锚定国家安全与国际义务 从应用场景看,人造石墨负极材料是高能量密度锂离子电池的核心组成部分 —— 在民用领域,支撑新能源汽车、储能电站等产业发展;在军事领域,其直接影响无人机、单兵作战装备、水下潜航器等装备的续航能力与作战效能,关乎国防安全。 从法规依据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对具有军民两用属性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是依法维护国家利益、防范技术滥用与扩散风险的常规且必要手段,符合国际通行的出口管制规则。 三、行业影响:短期调整与长期重塑并存,全球产业链格局生变 对国内企业的影响:对于出口导向型企业面临订单与份额挑战,短期内可能因许可审批流程、客户供应链调整等因素,面临出口订单延迟、部分海外市场份额流失的压力。但从长期来看,政策会倒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在固态电池、天然石墨负极等非管制领域寻求技术突破,优化产品结构,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同时,国内企业也可能会加强与国内电池企业的合作,扩大国内市场份额。 对全球产业链的影响:中国是全球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的核心供应国,此次管制将直接引发全球负极材料供应链格局调整。短期内,国际市场可能面临人造石墨负极材料供应紧张,叠加设备与技术管制导致的产能扩张受限,预计全球负极材料价格将出现阶段性上涨,进而推动动力电池生产成本上升。长期来看,为应对供应链风险,海外可能会加速全球锂电池产业链布局,技术竞争也会进一步提速。 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2025年第58号文件公告原文: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8号 公布对锂电池和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下列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一、锂电池相关物项 (一)3A001 重量能量密度大于等于300 Wh/kg的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包含电芯和电池组)(参考税则号列:85076000)。 (二)3B901.a.用于制造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的设备: 1. 卷绕机(参考税则号列:84798999); 2. 叠片机(参考税则号列:84798999); 3. 注液机(参考税则号列:84798999); 4. 热压机; 5. 化成分容系统; 6. 分容柜。 (三)3E901.a.用于生产3A001项所管制物项的技术。 二、正极材料相关物项 (一)3C901.a.1.压实密度大于等于2.5 g/cm3且克容量大于等于156 mAh/g的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参考税则号列:28429040)。 (二)3C901.a.2.三元正极材料的前驱体相关物项: a. 镍钴锰氢氧化物(参考税则号列:28539030); b. 镍钴铝氢氧化物(参考税则号列:28539050)。 (三)3C901.a.3.富锂锰基正极材料。 (四)3B901.b.用于制造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的设备: 1.辊道窑; 2.高速混料机; 3.砂磨机; 4.气流粉碎机。 三、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 (一)3C901.b.1.人造石墨负极材料。 (二)3C902.b.2.人造石墨和天然石墨混合的负极材料。 (三)3B901.c.1.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造粒工艺设备: a. 造粒容积大于等于5 m3的立式造粒釜; b. 造粒容积大于等于5 m3的连续造粒釜。 (四)3B901.c.2.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石墨化设备: a. 箱体炉; b. 艾奇逊炉; c. 内串炉; d. 连续石墨化炉。 (五)3B901.c.3.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包覆改性设备: a. 容积大于300 L的融合包覆设备; b. 容积大于60 m3的喷雾干燥设备; c. 桶体直径大于0.5 m的化学气相沉积(CVD)回转窑。 (六)3E901.b.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工艺及技术: 1. 造粒工艺; 2. 连续石墨化技术; 3. 液相包覆技术。 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出口经营者应当对报关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加强出口物项识别,属于管制物项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属于两用物项”并列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不属于管制物项但参数、指标、性能等接近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管制物项”并填写具体参数、指标。对上述填报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本公告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予以更新。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5年10月9日
2025年10月9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2025年第58号,决定对 锂电池、正极材料和石墨负极材料 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该措施将于2025年11月8日正式实施,旨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 根据公告,受管制的物项包括重量能量密度大于等于300Wh/kg的高端锂离子电池、关键电池生产设备、多种正极材料及其前驱体,以及人造石墨负极材料和相关生产设备、技术。 这是中国在 关键矿产资源领域 系 列管控措施的最新进展,此前已对 电池正极材料制备技术、稀土物项 等实施了类似管制。 公告原文: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8号 公布对锂电池和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下列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一、锂电池相关物项 (一)3A001 重量能量密度大于等于300 Wh/kg 的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包含电芯和电池组)(参考税则号列:85076000)。 (二)3B901.a. 用于制造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的设备 : 1. 卷绕机(参考税则号列:84798999); 2. 叠片机(参考税则号列:84798999); 3. 注液机(参考税则号列:84798999); 4. 热压机; 5. 化成分容系统; 6. 分容柜。 (三)3E901.a.用于生产3A001项所管制物项的技术。 二、正极材料相关物项 (一)3C901.a.1. 压实密度大于等于2.5 g/cm 3 且克容量大于等于156 mAh/g的磷酸铁锂正极材料 (参考税则号列:28429040)。 (二)3C901.a.2.三元正极材料的前驱体相关物项: a. 镍钴锰氢氧化物 (参考税则号列:28539030); b. 镍钴铝氢氧化物 (参考税则号列:28539050)。 (三)3C901.a.3. 富锂锰基正极材料。 (四)3B901.b. 用于制造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的设备: 1.辊道窑; 2.高速混料机; 3.砂磨机; 4.气流粉碎机。 三、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 (一)3C901.b.1. 人造石墨负极材料 。 (二)3C902.b.2. 人造石墨和天然石墨混合的负极材料 。 (三)3B901.c.1. 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造粒工艺设备 : a. 造粒容积大于等于5 m 3 的立式造粒釜; b. 造粒容积大于等于5 m 3 的连续造粒釜。 (四)3B901.c.2. 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石墨化设备 : a. 箱体炉; b. 艾奇逊炉; c. 内串炉; d. 连续石墨化炉。 (五)3B901.c.3. 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包覆改性设备 : a. 容积大于300 L的融合包覆设备; b. 容积大于60 m 3 的喷雾干燥设备; c. 桶体直径大于0.5 m的化学气相沉积(CVD)回转窑。 (六)3E901.b. 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工艺及技术 : 1. 造粒工艺; 2. 连续石墨化技术; 3. 液相包覆技术。 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出口经营者应当对报关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加强出口物项识别,属于管制物项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属于两用物项”并列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不属于管制物项但参数、指标、性能等接近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管制物项”并填写具体参数、指标。对上述填报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本公告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予以更新。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5年10月9日 SMM分析 一、管制范围全覆盖:从电池成品到制造技术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8号,出口管制措施涵盖锂电池产业链的多个关键环节。 高端锂离子电池方面,管制针对重量能量密度大于等于300Wh/kg的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包含电芯和电池组。 这一技术指标远高于普通动力电池水平,涵盖了当前最先进的电池产品。 电池制造设备也被纳入管制范围,包括卷绕机、叠片机、注液机、热压机、化成分容系统和分容柜等核心装备。 这些设备是构建电池生产线的关键,直接影响电池产品的性能和质量。 正极材料领域,管制涉及高压实磷酸铁锂材料(压实密度≥2.5g/cm³且克容量≥156mAh/g)、三元正极材料前驱体(镍钴锰氢氧化物、镍钴铝氢氧化物)以及富锂锰基正极材料。 石墨负极材料方面,人造石墨负极材料及其与天然石墨的混合材料被纳入管制。 同时,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造粒工艺设备、石墨化设备和包覆改性设备,以及相关工艺技术也受到限制。 需要明晰的是管制不等同于禁止。本次管制更多的目的是限制海外锂电产业链本地化建设,以及高端技术的发展。 二、精准政策布局:维护安全与保障产业并重 此项政策出台遵循了中国在关键战略资源领域一贯的精准管控思路。 从法律依据看,该措施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相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实施。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在解释类似措施时曾表示,这是“顺应我国技术发展变化形势、完善技术贸易管理的具体举措”,旨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发展利益,促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 从技术维度分析,此次管制聚焦高端锂电池及材料,并未涉及全产业链。 例如,仅对能量密度≥300Wh/kg的高端电池进行限制,这一标准高于当前大部分动力电池水平。 三、产业影响深远:重塑全球电池供应链格局 中国在全球锂电池产业链中占据主导地位, 此次出口限制将极大影响海外锂电池本土化制造进程 。 根据行业数据,中国在锂电池正极材料、负极材料领域的全球市场份额均超过70%,在电池制造环节的产能占比超过80%。 此项管制措施的出台,将直接影响全球高端电池产品的供应格局。 国际电池厂商可能面临高端锂离子电池供应短缺,或需要加速自身技术研发和产能建设。 海外新能源汽车企业依赖高端电池产品的项目可能面临供应链调整压力,需要重新评估电池技术路线和供应商选择。 对于国内产业链而言,短期内可能面临市场调整压力,但长期看有利于保持中国在高端电池领域的领先优势。 同时,政策将促使中国电池企业更加注重国内市场,加速国内高端电池技术的应用与推广。 四、企业合规指引:明确申报要求与法律责任 根据公告要求,出口经营者在出口上述物项时,需依照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企业需对报关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加强出口物项识别。 属于管制物项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属于两用物项”并列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不属于管制物项但参数、指标、性能等接近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管制物项”并填写具体参数、指标。 对填报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合规机制,对拟出口物项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符合法规要求。 如有无法确定是否属于管制物项的情况,可通过官方渠道咨询,避免因违规出口而承担法律责任。 五、结语 随着中国此次出口管制措施的出台,日韩、欧美电池企业将面临高端材料供应和技术获取的双重挑战。 短期内,全球高端电动车和高能量密度储能系统项目或将面临供应链压力。而中国动力电池产业,则在国家安全与产业竞争优势的双重目标下,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今 年以来,国家 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等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 “两新”政策的决策部署, 有序 下达超长期特别国债 资金 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 。各地各 有关部门持续完善实施机制,强化资金监督管理, 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 政策 取得积 极成效。 今年 1 - 8 月, 全国共有 3.3 亿人次申领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带动相关商品销售额超过 2 万亿元 ; 限额以上单位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文化办公用品、家具、通讯器材类商品零售额同比分别增长 28.4% 、 22.3% 、 22.0% 、 21.1% ,支撑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 4.6% 。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会同财政部,向地方下达 了 今年第四批 690 亿元超长期特 别国债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至此,全年 3000 亿 元中央资金已全部下达。 下一步,各有关部门将进一步组织地方合理把握工作节奏,完善资金使用计划,均衡有序支出补贴资金,加强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管,严厉打击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平稳有序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推动补贴资金用到实处、见到实效。
政策原文 (一)实施对象 对货物名称为 仅装有驱动电动机的具有车辆识别代码(VIN码)的其他载人车辆 (参考海关商品编号为8703801090)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 (二)申报要求 申报出口资质的企业条件、管理方式、申报程序、出口许可证申领与发放等,依照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原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12〕3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海关检验 海关对出口纯电动乘用车的检验以现行有效的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为准。 (四)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政策深度分析 (一)出口许可证管理 自2026年1月1日起,对纯电动乘用车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企业需向主管部门申领许可证,否则将无法出口。这一措施将有效堵塞无证出口的漏洞,规范市场秩序。具体而言,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资质要求:企业需列入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具备有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 申报程序:企业需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12〕318号)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等。 许可证申领:企业需向商务部或其授权的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逾期需重新申领。 (二)境外售后服务能力 车企需具备与出口量相匹配的境外维修服务能力。例如,一类企业需达到50个以上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企业还需提交海外服务网络建设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配件储备:配件储备率不低于20%,确保常见故障的配件供应。 维修响应时间:维修响应时间不超过48小时,确保用户在遇到问题时能够及时获得支持。 服务网点布局:服务网点需覆盖主要出口市场,提供24小时紧急救援服务。 (三)海关检验 海关对出口纯电动乘用车的检验将依据现行有效的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企业需确保出口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否则将面临海关的严格审查和处罚。 行业影响 (一)提升品牌形象 通过规范出口秩序和提升售后服务能力,中国新能源汽车在国际市场上的品牌形象将得到显著提升。这将有助于构建健康可持续的出口生态,增强中国新能源汽车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二)推动高质量发展 该政策标志着中国新能源汽车出口从“规模扩张”全面转向“质量为先”,为中国新能源汽车在海外市场的高质量发展筑牢制度屏障。企业将更加注重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提升用户体验和品牌忠诚度。 (三)强化企业责任 强化了“谁出口、谁负责”的责任机制,推动企业从“规模导向”转向“质量导向”。企业需在技术研发、质量管理和售后服务方面加大投入,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未来展望 (一)技术与服务升级 随着政策的实施,中国新能源汽车企业将面临更高的出口标准和要求。这将促使企业加大在技术研发、质量管理和售后服务方面的投入,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例如,企业需在电池技术、自动驾驶技术等方面持续创新,同时在海外市场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二)市场拓展与合作 政策的实施将为中国新能源汽车在国际市场上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企业将有机会与更多国际合作伙伴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拓展市场份额。例如,与国际汽车制造商、经销商和售后服务提供商合作,共同提升中国新能源汽车的国际市场影响力。 (三)全球市场格局变化 随着中国新能源汽车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不断提升,全球汽车市场格局将发生显著变化。中国新能源汽车企业将在全球市场中占据更重要的地位,推动全球汽车产业向电动化、智能化、网联化方向发展。 此次政策的发布和实施,是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迈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步。通过规范出口秩序和提升售后服务能力,中国新能源汽车企业将更加注重产品质量和用户体验,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这将为中国新能源汽车在全球市场的持续增长奠定坚实基础,推动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在全球市场中占据更重要的地位。
一、政策调整细节 暂停实施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 暂停时间:自2025年9月28日24:00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正式暂停。 过渡期安排:2025年1月1日至9月28日期间取得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且符合补贴申报条件的消费者,需在2025年10月20日24:00前通过“苏新消费江苏消费品以旧换新平台”微信小程序或“苏服办”APP提交完整申报资料,逾期不再受理新补贴申请。 审核与补正:已按期提交申请的消费者,需通过平台及时关注审核进度。如需修改或补正申请资料,须在2025年10月31日24:00前完成提交,逾期未完成的,视为放弃申请。 汽车报废更新限额管理 资格领取:自2025年9月29日0:00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行“先领取资格,再申报补贴”的方式,具体实施办法及资格领取方式将另行通知。 过渡期安排:9月28日前取得新车发票的消费者,可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微信小程序,按调整前政策正常提交受理。 二、政策调整背景与影响 此次政策调整是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中“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实行限额管理、资格调控”的相关要求进行的。这一调整意味着江苏省在2025年对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旨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政策实施的精准度和效率。
无负极电池,电动汽车的下一个革命? 铜箔上生长出的纳米结构,如同微小的手指引着锂离子整齐排列,曾经肆虐生长的枝晶在这双“手”的引导下变得规规矩矩。 “电池容量提升约25%,续航里程增加近150公里。”日本电子巨头松下在2025年9月宣布,计划在未来约两年内开发出无负极电池技术。作为特斯拉的主要电池供应商,松下的这一动向引发业界广泛关注。 与此同时,中国遂宁射洪市锂电产业园,一项投资55亿元的5000吨固态电池复合金属锂负极材料项目正式签约。项目投资方重庆锂德能源科技是全球仅有的两家掌握金属锂粉生产技术的企业之一。 学术界同样活跃。从西北工业大学到同济大学,从台湾明志科技大学到福州大学,全球实验室正争相攻克无负极电池技术难题。 01 何谓“无负极”? 传统锂电池在制造时,负极材料必不可少。而无负极电池在制造阶段完全不设负极材料,直到首次充电时才在电池内部形成锂金属负极。 这一微小改变带来了巨大优势。宁德时代在2025年4月推出的“自生成负极”技术,通过纳米级界面层将离子传导速度提升百倍。 理论能量密度是核心指标。西北工业大学马越教授团队开发的无负极软包电池,展现出450 Wh/kg的质量能量密度和1355 Wh/L的体积能量密度。 这一数字远超当前最先进的锂离子电池。 02 技术挑战 无负极电池的商业化道路上面临多重挑战。 锂枝晶生长是最为棘手的问题。锂枝晶不仅会导致电池容量衰减,还可能刺穿隔膜,引发电池短路起火。 同济大学联合团队在《科学》杂志发表的研究成果,首次发现了固态锂电池金属锂负极的疲劳失效现象。 “疲劳是金属材料在受到循环载荷作用时普遍面临的问题。”研究人员发现,金属锂负极在受到可逆剥离/镀层引起的循环机械载荷作用时会发生由疲劳造成的失效。 循环寿命短是另一大挑战。目前无负极电池的循环寿命普遍低于200次,远不能满足电动汽车的需求。 台湾明志科技大学的研究人员指出,完全无锂的“阳极自由”电池面临锂离子沉积不均匀、固体电解质界面不稳定等问题。 03 创新解决方案 面对技术难题,全球研究团队提出了多种创新解决方案。 集流体改造是有效途径之一。台湾明志科技大学的研究团队通过热氧化和湿法工艺在铜箔上构建了CuO/PDA双层人工固体电解质界面。 该设计使Li//PDA@Cu-30半电池在1 mA cm⁻²下实现97.80%的库伦效率,LFP全电池经800次循环仍保持85.87%容量保持率。 预锂化技术是另一突破口。西北工业大学马越教授团队创新设计了一种预锂化离子补偿隔膜Li2S@C|PE。 该方法在首次充电过程中可按需补充定制化的Li⁺库存,同时构建富含锂硫化物的正极界面。 界面工程同样关键。西北工业大学黄维院士团队官操教授课题组构建了一种顶部LiPON保护的三维有序空心氧化锌基体。 研究显示,即使在100%空腔利用率条件下,该体系仍能实现三维空腔内高效且可逆的锂沉积-剥离过程,并保持结构完整性。 04 产业化进程 无负极/锂金属负极技术正处在从实验室走向产业化应用的前夜。 松下公司计划在未来约两年内开发出无负极电池技术。该技术有望将电动汽车的电池容量提升约25%。 在中国,重庆锂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55亿元的5000吨固态电池复合金属锂负极材料项目正式签约。 该公司计划2026年实现400吨级产能投产;2027年达到800吨级产能并申报IPO;2030年实现5000吨级产能投产。 学术界与产业界的合作也在加强。清华大学实验室与重庆锂德能源科技联合开展金属锂与固态电池负极材料产业化应用研制。 05 未来展望 随着研究不断深入,无负极电池技术前景可期。 福州大学郑云教授等在《Advanced Materials》上发表的综述文章,系统性地从“有效锂损失”角度剖析了无负极固态锂金属电池面临的挑战。 创新性地提出“有效锂损失 = 不可逆锂损失 + 迟缓锂动力学”的公式,为后续研究提供了新思路。 台湾明志科技大学的研究团队发现,聚多巴胺的氮原子通过“获取-补偿”机制调控锂沉积,可实现均匀的锂沉积。 这种生物启发的PDA材料与金属氧化物结合,为解决锂金属电池关键瓶颈提供了新策略。 无负极电池的能量密度优势明显。但循环寿命和安全问题仍是瓶颈。 西北工业大学的马越教授指出,采用预锂化隔膜策略的安时级无阳极软包电池,已实现450 Wh/kg的质量能量密度。 然而,从实验室的纽扣电池到车规级大容量电池的跨越,需要解决界面降解、正极结构崩塌及锂沉积不可逆等一系列问题。 这项技术走出实验室、实现商业化量产的时间点,可能在2026-2027年左右。届时,电动汽车的续航里程将再上一个新台阶。
距会议举办 仅剩8天 ASCC 2025 SMM(第七届)汽车供应链大会暨新材料应用高峰论坛 会议时间:2025年9月3日-5日 会议地点:湖北·武汉 联投丽笙酒店 参会企业: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用车技术中心、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雷诺汽车、小米汽车、广州小鹏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岚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深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吉利汽车、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极氪汽车、江西江铃集团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扫码查看会议详情 01 观众免费参观! 现场展示代表性车型 蔚来汽车、乐道汽车、岚图汽车 20+展商集中亮相 立中集团、鸿劲新材、齐力澳美、新井田、鑫林模具、瑞格金属、泰利振特、奋安铝业、智新科技、金益科技、中新铝业、肯联英利、德玛士、中南钢铁、阿卢米科技、幸福铝材... 部分展商以及产品简介 立中集团 展位号:A1 新井田 展位号:A2 鸿劲新材 展位号:A5 扫码查看会议详情 瑞格金属 展位号:B6 瑞格金属 展位号:B6 泰利振特 展位号:B8 扫码查看会议详情 智新科技 展位号:B10 金益科技 展位号:B11 中创股份 展位号:B12 扫码查看会议详情 肯联英利 展位号:B13 德玛士 展位号:B14 中南股份 展位号:B15 扫码查看会议详情 阿米卢 展位号:B16 幸福铝业 展位号:B18 齐力澳美 展位号:C01 扫码查看会议详情 02 住宿预订指南 距离会议开始仅剩7天 已报名参会的人员注意!!! 您是否已经预定好酒店了呢? 没有的话,看这里!!! 以下是住宿预订指南 酒店基本信息 酒店名称: 武汉联投丽笙酒店 酒店地址: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大道 269号 酒店电话: +86-27-84756666-0 预定方式 1. 电话预订 : 13253906511(微信同号,销售经理:庄经理)-提参加《汽车会》住宿预订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08:30-20:30 2. 二维码预定: 房间类型及参会期间优惠价 03 论坛日程 扫码查看会议详情 04 论坛详细日程 9月3号下午 汽车三电生态链论坛 05 车企参观 -猛士科技 特邀支持单位: 猛士科技 参观时间: 9月5号下午13:00-15:30 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经济开发区朱山湖大道666号 猛士917 猛士M817 扫码查看会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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