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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月2日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方案》提出到2025年、“十五五”时期、碳达峰后3个阶段工作目标。一是到2025年,碳排放相关统计核算、监测计量能力得到提升,为“十五五”时期在全国范围实施碳排放双控奠定基础。二是“十五五”时期,实施以强度控制为主、总量控制为辅的碳排放双控制度,建立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制度,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目标。三是碳达峰后,实施以总量控制为主、强度控制为辅的碳排放双控制度,建立碳中和目标评价考核制度,进一步强化对各地区及重点领域、行业、企业的碳排放管控要求,推动碳排放总量稳中有降。 《方案》明确提出将碳排放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要求建立健全地方碳考核、行业碳管控、企业碳管理、项目碳评价、产品碳足迹等政策制度和管理机制。一是完善碳排放相关规划制度。合理确定五年规划期碳排放目标,制定碳达峰碳中和有关行动方案,完善碳排放双控相关法规制度。二是建立地方碳排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合理分解碳排放双控指标,建立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制度,推动省市两级建立碳排放预算管理制度。三是探索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预警管控机制。完善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核算机制,常态化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形势分析监测和预警。四是完善企业节能降碳管理制度。健全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管理制度,发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绿证交易等市场机制调控作用。五是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将碳排放评价有关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对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开展综合评价;制定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六是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加强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建设,建立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 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加快构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以下简称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将碳排放指标及相关要求纳入国家规划,建立健全地方碳考核、行业碳管控、企业碳管理、项目碳评价、产品碳足迹等政策制度和管理机制,并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效衔接,构建系统完备的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到2025年,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进一步完善,一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相关标准和产品碳足迹标准出台实施,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基本建成并定期更新,相关计量、统计、监测能力得到提升,为“十五五”时期在全国范围实施碳排放双控奠定基础。 “十五五”时期,实施以强度控制为主、总量控制为辅的碳排放双控制度,建立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制度,加强重点领域和行业碳排放核算能力,健全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管理制度,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和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目标。 碳达峰后,实施以总量控制为主、强度控制为辅的碳排放双控制度,建立碳中和目标评价考核制度,进一步强化对各地区及重点领域、行业、企业的碳排放管控要求,健全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推行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推动碳排放总量稳中有降。 二、完善碳排放相关规划制度 (一)推动将碳排放指标纳入规划。将碳排放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充分考虑经济发展、能源安全、群众正常生产生活以及国家自主贡献目标等因素,合理确定五年规划期碳排放目标,并对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进行统筹部署。“十五五”时期,将碳排放强度降低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约束性指标,开展碳排放总量核算工作,不再将能耗强度作为约束性指标。 (二)制定碳达峰碳中和有关行动方案。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有关部署,研究制定碳达峰碳中和有关行动方案,细化碳排放目标控制的工作举措、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十五五”时期,细化落实《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部署,确保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 (三)完善碳排放双控相关法规制度。全面清理现行法规政策中与碳排放双控要求不相适应的内容。加快修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等制度,纳入碳排放双控有关要求。 三、建立地方碳排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 (四)合理分解碳排放双控指标。五年规划初期,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区域和功能定位、产业和能源结构等因素,将碳排放双控指标合理分解至各省份。各省份可进一步细化分解碳排放双控指标,压实地市及重点企业控排减排责任。 (五)建立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制度。制定出台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明确评价考核工作程序及结果运用方式,对各省份开展评价考核。统筹建立评价考核指标体系,以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指标为重点,纳入能源结构、能耗强度、资源利用效率、生态系统碳汇、重点领域绿色转型等指标。 (六)推动省市两级建立碳排放预算管理制度。推动各地区结合实际开展碳排放核算,指导省市两级建立碳排放预算管理制度,按年度开展碳排放情况分析和目标预测,并加强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工作协同。2025年底前,指导各地区开展碳排放预算试编制工作。“十五五”时期,指导各地区根据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编制碳排放预算并动态调整。“十六五”时期及以后,推动各地区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刚性约束机制,实行五年规划期和年度碳排放预算全流程管理。 四、探索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预警管控机制 (七)完善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核算机制。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作用,以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等工业行业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领域为重点,合理划定行业领域碳排放核算范围,依托能源和工业统计、能源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碳排放核算、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等数据,开展重点行业碳排放核算。 (八)建立行业领域碳排放监测预警机制。摸清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底数与减排潜力,常态化开展碳排放形势分析监测,对碳排放增长较快的行业领域进行形势预警,并视情采取新上项目从严把关、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从严管控、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从严管理等措施。条件成熟时,将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管控要求纳入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 五、完善企业节能降碳管理制度 (九)健全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管理制度。制修订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规则标准。制定出台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节能降碳管理办法,将碳排放管控要求纳入现行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制度,推动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落实节能降碳管理要求,加强能源和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和检定校准。 (十)发挥市场机制调控作用。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调控机制,逐步扩大行业覆盖范围,探索配额有偿分配机制,提升报告与核查水平,推动履约企业减少碳排放。健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逐步扩大支持领域,推动更大范围减排。加快健全完善绿证交易市场,促进绿色电力消费。 六、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 (十一)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将碳排放评价有关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对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开展综合评价,将有关审查评价意见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建设以及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十二)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将温室气体排放管控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对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排放水平进行预测和评价,在电力、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强化减污降碳协同控制。制定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健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体系。 七、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 (十三)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制定发布产品碳足迹量化要求通则等国家标准,对产品碳足迹核算原则、核算方法、数据质量等明确统一要求。按照急用先行原则,聚焦电力、燃油、钢铁、电解铝、水泥、化肥、氢、石灰、玻璃、乙烯、合成氨、电石、甲醇、煤化工、动力电池、光伏、新能源汽车、电子电器等重点产品,组织相关行业协会、企业、科研单位等制定发布产品碳足迹核算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 (十四)加强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建设。加快建设全国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建立定期更新发布机制,为地方、企业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提供基准数据。行业主管部门和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需要建设重点行业碳足迹背景数据库,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企业、科研单位探索建设细分行业领域产品碳足迹背景数据库。 (十五)建立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制定产品碳标识认证管理办法,研制碳标识相关国家标准,组织有条件的城市聚焦重点产品开展先行先试,鼓励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产品碳标识认证。 八、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结合实际细化落实方案,按照职责分工扎实推进各项重点任务,持续夯实工作基础。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履行“双碳”有关协调职责,强化调度督促和推进落实,加强前瞻性政策研究,及时优化有关任务举措,抓紧补齐制度短板,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宣传解读和教育培训。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

  • 关于公开征求《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铝冶炼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铝冶炼行业》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管理,规范铝冶炼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工作,做好扩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行业覆盖范围的制度体系建设,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铝冶炼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铝冶炼行业》,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等材料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 “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31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 曹钰、赵虎彪   电话:(010)65645679   邮箱:climate_china@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附件:   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铝冶炼行业(征求意见稿)   3.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铝冶炼行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4.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铝冶炼行业(征求意见稿)   5.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铝冶炼行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6. 反馈意见建议格式

  • 报告:今年全球化石燃料碳排放量将创历史新高

    科学家们表示,燃烧化石燃料产生的全球碳排放量今年势将创下历史新高,这将加剧气候变化,助长更具破坏性的极端气候灾难发生。 本周二,在COP28气候峰会期间发布的《2023年全球碳预算》报告显示,由于土地利用变化(例如砍伐森林)规模的略有下降,全球二氧化碳总排放量在2023年趋于平稳。不过,各国削减化石燃料的行动速度还不够快,仍不足以防止危险的气候变化。 这份一年一度的报告由国际气候科学机构全球碳项目(Global Carbon Project)发布,包括埃克塞特大学、东英吉利大学和国际气候与环境研究中心等在内的90多个机构的科学家参与撰写。 报告预计,2023年全球化石燃料的二氧化碳总排放量将达到368亿吨,较去年增加1.1%。 如果算上土地利用变化排放的二氧化碳,今年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将达到409亿吨,这与2022年的水平(406亿吨)大致相当,距离实现全球气候目标迫切需要的大幅减排仍相去甚远。 “气候变化的影响在我们周围是显而易见的,但减少化石燃料碳排放的行动仍然极其缓慢,”领导这项研究的埃克塞特大学全球系统研究所教授Pierre Friedlingstein称。 Friedlingstein指出,“现在看来,我们将不可避免地超过《巴黎协定》规定的1.5°C温控目标,而参加COP28会议的各国领导人必须就迅速削减化石燃料排放量达成一致,哪怕仅仅是让2°C的目标能得以实现。” 《2023年全球碳预算》的主要发现 全球变暖超过1.5°C还要多久?根据这项最新研究预计,在目前的排放水平下,大约七年后,全球变暖持续超过1.5°C的可能性为50%。 报告指出,这一估计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主要是由于来自非二氧化碳因素的额外升温不确定性,特别是1.5°C的温控目标已经接近目前的升温水平。然而,很明显,剩余的碳预算——包括实现1.5°C温控目标和避免气候变化带来更严重影响的剩余时间,正在迅速耗尽。 《2023年全球碳预算》报告的其他主要发现还包括: 在2023年,煤炭(+1.1%)、石油(+1.5%)和天然气(+0.5%)的全球排放量预计都将增加; 大气中二氧化碳的平均浓度预计在2023年将达到419.3ppm(1ppm为百万分之一),比工业化前水平高出51%; 全球排放的二氧化碳约有一半继续通过碳循环过程被陆地和海洋吸收,其余的将留在大气中,导致气候变化; 根据2003年以来的卫星记录,2023年全球火灾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大于平均值,原因是加拿大出现了极端野火,排放量比平均值高出6到8倍; 目前以技术为基础的二氧化碳清除量(即不包括植树造林等以自然为基础的手段)约为1万吨,比目前化石燃料碳排放量少上逾百万倍。 美国和欧盟的碳排放量在今年都出现了下降,部分原因是燃煤电厂退役。总体而言,占世界排放量28%的26个国家目前处于下降趋势,其中大多数都在欧洲。 东英吉利大学环境科学学院皇家学会研究教授Corinne Le Quéré表示, “最新的碳排放数据显示,目前全球的努力还不够深入和广泛,不足以使全球走上净零排放的排放减少轨道,但一些排放趋势已经开始出现变化,这表明气候政策是有效的。” Le Quéré指出,“目前的全球排放水平正在迅速增加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浓度,造成更多的气候变化以及日益严重和不断增长的影响。所有国家都需要比现在更快地实现经济去碳化,以避免气候变化带来更严重的影响。”

  • 国家生态环境部:2023-2025年钢铁、有色等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公告表示,为加快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建设,规范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管理,现将2023—2025年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民航等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有关重点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本通知有关要求,组织开展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有关工作。 (一)确定报告与核查工作范围 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民航等重点行业,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企业(具体行业子类见附件1)纳入本通知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范围。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将重点行业企业名单录入至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网址为https://www.cets.org.cn/),并为重点行业企业开立账户。已获得管理平台账户的自备电厂企业,无需开立新的账户。 (二)组织报送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每年3月31日前,组织重点行业企业编制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分别核算报告企业层级排放总量和设施层级排放量),并通过管理平台报送排放报告和支撑材料(2022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应于2023年11月17日前完成)。 各重点行业企业应按照我部公布的最新版技术文件要求进行核算与报告。其中,2023年版电解铝和钢铁行业核算与报告要求见附件。 在核算企业层级净购入电量或设施层级消耗电量对应的排放量时,直供重点行业企业使用且未并入市政电网、企业自发自用(包括并网不上网和余电上网的情况)的非化石能源电量对应的排放量按0计算,重点行业企业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通过市场化交易购入使用非化石能源电力的企业,需单独报告该部分电力消费量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绿色电力消费凭证》或直供电力的交易、结算证明,不包括绿色电力证书),对应的排放量暂按全国电网平均碳排放因子进行计算。 2022年度全国电网平均碳排放因子为0.5703t CO2/MWh,后续年度因子通过管理平台发布 。 (三)组织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 参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要求,组织开展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工作,通过管理平台填写核查报告(分行业的核查报告模板在管理平台下载),并将管理平台生成的核查数据汇总表确认盖章后报送我部。水泥、电解铝和钢铁行业企业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其他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2022年度各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报告的核查工作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是推动全国碳市场积极有序扩大覆盖范围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各项任务按期保质完成。我部将对各地落实本通知重点工作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调研帮扶,对突出的问题进行通报。 (二)落实工作经费保障 各地应落实温室气体排放核查及相关能力建设培训等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相关工作所需经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核查的,应尽早在每年的核查经费中提前安排下一年度核查技术服务机构所需经费,按期保质保量完成相关工作。 (三)加强能力建设 各地应结合工作实际,充实碳排放监督管理队伍力量,做好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加强对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和重点行业企业的培训和指导帮扶,推动加快健全完善企业内部碳排放管理制度,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请及时向我部书面反馈。 附件: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填报说明 铝冶炼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填报说明 钢铁生产

  • 铝用炭素工业碳排放核算方法

    本文原载《有色金属(冶炼部分)》2023年第7期 作者:李春焕 曹阿林

  • 关于做好2023—2025年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加快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建设,规范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管理,现将2023—2025年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民航等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有关重点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本通知有关要求,组织开展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有关工作。   (一)确定报告与核查工作范围   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民航等重点行业,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企业(具体行业子类见附件1)纳入本通知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范围。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将重点行业企业名单录入至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网址为https://www.cets.org.cn/),并为重点行业企业开立账户。已获得管理平台账户的自备电厂企业,无需开立新的账户。   (二)组织报送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每年3月31日前,组织重点行业企业编制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分别核算报告企业层级排放总量和设施层级排放量),并通过管理平台报送排放报告和支撑材料(2022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应于2023年11月17日前完成)。   各重点行业企业应按照我部公布的最新版技术文件要求进行核算与报告。其中,2023年版水泥、电解铝和钢铁行业核算与报告要求见附件2—4;其他重点行业补充数据表见附件5。在核算企业层级净购入电量或设施层级消耗电量对应的排放量时,直供重点行业企业使用且未并入市政电网、企业自发自用(包括并网不上网和余电上网的情况)的非化石能源电量对应的排放量按0计算,重点行业企业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市场化交易购入使用非化石能源电力的企业,需单独报告该部分电力消费量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绿色电力消费凭证》或直供电力的交易、结算证明,不包括绿色电力证书),对应的排放量暂按全国电网平均碳排放因子进行计算。2022年度全国电网平均碳排放因子为0.5703t CO2/MWh,后续年度因子通过管理平台发布。   (三)组织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   参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要求,组织开展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工作,通过管理平台填写核查报告(分行业的核查报告模板在管理平台下载),并将管理平台生成的核查数据汇总表确认盖章后报送我部。水泥、电解铝和钢铁行业企业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其他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2022年度各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报告的核查工作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是推动全国碳市场积极有序扩大覆盖范围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各项任务按期保质完成。我部将对各地落实本通知重点工作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调研帮扶,对突出的问题进行通报。   (二)落实工作经费保障   各地应落实温室气体排放核查及相关能力建设培训等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相关工作所需经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核查的,应尽早在每年的核查经费中提前安排下一年度核查技术服务机构所需经费,按期保质保量完成相关工作。   (三)加强能力建设   各地应结合工作实际,充实碳排放监督管理队伍力量,做好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加强对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和重点行业企业的培训和指导帮扶,推动加快健全完善企业内部碳排放管理制度,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请及时向我部书面反馈。   联系人:   应对气候变化司 王勇、刘文博   电话:(010)65645679   环境规划院(水泥、电解铝、钢铁行业)宋晓晖   电话:(010)89658379   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其他行业)于胜民   电话:(010)82268461   信息中心(管理平台)吴海东   电话:(010)84665799   附件:1.覆盖行业及代码      2.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填报说明 水泥熟料生产       3.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填报说明 铝冶炼      4.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填报说明 钢铁生产      5.20XX年碳排放补充数据核算报告模板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3年10月14日   (此件社会公开)

  • 国际铝协公布铝产业链温室气体计算工具指南(2022版)

    英文原文链接: The International Aluminium Institute (IAI) Scope 3 Calculation Tool is designed to evaluate Scope 3 emissions for the aluminium value chain based on the GHG protocol guidelines. This Guidance document facilitates commonly understood and harmonised Scope 3 GHG emission calculations within the primary aluminium value chain. It is based on the Corporate Value Chain (Scope 3)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Standard, containing a materiality assessment for 15 categories in each primary aluminium value chain production step. This Excel-based Tool utilises the user’s input data and publicly available emission factors to generate an indicative result and can also be used together with aluminium sector-specific tools that are available on the GHG Protocol website.

  • 专题研究(一):境内外碳排放市场介绍

    一、碳排放交易:背景、进展与衍生产品 绿色低碳发展是我国重要战略,碳排放权是减排重要工具。2011年以来,我国碳排放市场经历了区域试点——全国交易两个时期,其中2011-2021年为区域试点阶段,2021年以来为全国交易阶段。 (一)区域试点阶段 2011年10月29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七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2013年,各地陆续启动交易试点,至2016年底,上述七省市和四川、福建试点均已启动。 除了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仅支持自愿减排量交易(CCER)外,其他各交易所均实行强制碳排放配额交易与自愿减排量交易(CCER)并行的双轨交易模式。根据交易模式不同,交易规则和流程也有所不同。 区域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由各辖区自主进行碳配额分配、交易,由于各辖区规范不同,分配权不同, 一般情况下,碳排放配额不能进行跨区交易; CCER是国家核证,可以跨区交易; 部分区域自行开发的核证减排量品种,只能在区域市场内交易,如广碳所开发的PHCER只能在广碳所进行交易。 碳排放规则主要针对制造业上游企业,后续影响深远,因此碳排放市场并不只有被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参与。 1.市场参与者 首先,参与碳排放权交易,需要成为交易会员。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为例,交易会员被划分为两类:自营类会员和综合类会员,二者的申请条件和业务范围如下: 符合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企业或组织,可以申请取得交易所会员资格或者委托综合类会员进行交易。 由于我国的碳交易市场刚刚起步,目前市场参与者不多,且多为发电、钢铁等重工企业,金融机构参与较少,交易较为清淡。在欧盟、韩国、瑞士等海外市场中,碳交易发展较为成熟,金融中介及其他第三方机构也有广泛参与。 金融机构参与碳交易市场,好处有二:其一,金融机构可以将碳排放、排污权等纳入资产配置,对冲部分市场风险,增强投资组合表现;其二,金融机构的参与也大大提升了碳交易市场的流动性,有利于实体企业进行碳交易和国家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2.配额交易 对于强制碳排放配额交易而言,碳排放权市场参与者围绕着政府强制分配的“减排额度”而交易。根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目前,我国碳排放权的减排额度以无偿分配为主, 后续将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提高有偿分配的比例。 当无金融机构参与碳排放交易时,碳排放配额交易流程如图1所示:各地政府制定排放目标后,向需要承担减排义务的单位分配碳排放额度和确定履约期。 履约期时,如果企业排放量超出额度,则企业需要寻找额度盈余单位作为卖方,购买额度补齐额度(否则将面临处罚);反之,如果企业减排出色,有额度盈余,则可以在市场上以盈余额度换取收益。 当有金融机构(或其他中介机构)参与时,碳排放配额交易流程如图2所示:由于不受政府的碳排放配额限制,金融机构的交易环境较为宽松,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双向交易获取收益。 3.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交易 除了政府强制配额交易外,碳交易市场的另一交易方式为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目前,我国实行这一交易方式依据的标准为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hina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CCER)。与政府规定的配额不同,CCER主要靠企业或单位自主申请减排项目,待项目注册备案、实施完成,减排量经核证后,减排量才能备案并挂牌交易。 减排项目众多,经分类后,主要的项目类型如表3所示: 进行CCER或其他自愿减排量交易的流程如图3所示,主要涉及方包括项目业主(卖方企业)、主管备案机构(发改委或其他自愿排放标准委员会)、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项目的审定机构、核证减排量的核证机构)、交易平台(交易所)、买方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 CCER实施较为复杂,且国家鼓励企业自主减排,因此CCER的市场价格通常低于碳配额的市场价格,可降低控排企业的履约成本。 综上所述,由于CCER的自愿性、主动性特性,个人或者公司、机构组织都能够成为碳减排的行动者和直接受益者。 (二)全国交易阶段 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的讲话中提出“ 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 ”。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统称为“双碳目标”。为更好地实行减排和低碳转型、实现“双碳目标”,全国统一碳排放交易市场与全国CCER交易先后启动。 1.全国统一碳排放交易市场 2017年12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启动。2021年7月16日,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下称全国统一市场)正式运行,交易中心落户上海,登记和结算中心落户湖北武汉,交易品种为CEA。 交易流程上,全国统一市场与区域试点阶段的配额交易大致相同。相较于地区试点,全国统一市场主要在市场参与者层面上有所区别:全国统一市场首批纳入的 重点排放单位仅限于发电行业,已经在全国统一市场开户并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试点地区交易,未纳入的重点排放单位,仍继续参与试点地区交易。 根据《关于做好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电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下称“名录”),包括经最近一次核查结果确认以及上年度新投产预计年度排放量达到 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1万吨标准煤)的发电行业 (自备电厂视同发电行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民航等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安排另行通知。截至2023年9月20日,除发电行业外,暂无其他行业所属企业被纳入名录。 对于已被纳入名录的单位,碳交易将以碳排放权配额交易为主,CCER可抵消部分配额:根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抵消机制】“ 重点排放单位可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或生态环境部另行公布的其他减排指标,抵消其不超过 5%的经核查排放量。1 单位 CCER 可抵消1 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量。用于抵消的 CCER 应来自可再生能源、碳汇、甲烷利用等领域减排项目,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组织边界范围外产生 ”。 根据2023年发布的《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2021和2022年全国碳市场处于发展初期,碳排放核算核查水平以及数据质量监管能力还有待提升,特别是由于实测燃煤元素碳含量的机组比例变化较大,碳排放数据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因此, 第二个履约周期采取“事后分配”的方式,在2023年分配2021及2022年度的配额, 以更好的保证配额分配总量符合预期目标,既不会因为分配总量收缩过紧造成行业减排负担过重,也不会因分配总量过于宽松导致碳市场无法更好地发挥促进减排的作用。 目前,全国统一市场已经启动第二个履约周期(第一个履约周期为2021年7月16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全面开展清缴履约工作。履约、配额清缴时间截至2023年底。 2.全国CCER交易市场 2023年8月17日,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系统开通开户功能,接受市场参与主体对登记账户和交易账户的开户申请。2017年3月14日前已经获得备案的减排量(即“旧有CCER”)仍在北京绿色交易所等九家交易机构继续交易。 截至2023年9月19日,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系统仍未开通交易功能,后续政策安排可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系统官网(https://www.ccer.com.cn/)进行查询。 (三)碳交易衍生产品和服务 基于碳交易市场,目前我国已经发展出了碳配额远期、碳质押、碳基金、绿色结构性存款等衍生产品,碳中和、碳管理等衍生服务。 1.碳配额远期 碳配额远期结合了碳配额交易以及金融衍生品中的远期合约,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确定未来某期购入/卖出碳配额的价格。目前,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设计了上海碳配额远期,以上海碳排放配额为标的,上海清算所为上海碳配额远期交易提供中央对手清算服务,进行合约替代并承担担保履约的责任。 我国的碳配额远期为交易所统一清算、担保履约,因此相较于金融和商品远期合约,更加接近于期货产品。碳配额远期的发展对碳排放期货的设计有一定指导意义。 2.碳质押 碳质押可分为碳配额质押和CCER质押。其中碳配额质押标的为碳排放配额登记注册系统中登记的碳排放配额;CCER质押标的则为其持有的CCER。通过质押碳排放配额或CCER,企业作为出质人从质权人(金融机构)处获得融资,并在到期时归还价款。 通过碳质押,企业可以更加灵活地从金融机构中获得融资,也能更加自由地规划碳排放。因此,碳质押能更好地服务于减碳减排,完成“双碳目标”。 目前,上海、湖北交易所均开放了碳质押业务渠道,机构和企业可以通过交易所进行碳质押业务。 3.碳基金 碳基金,是指由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个人投资设立的专门基金,致力于在全球范围投资于碳市场或温室气体减排、新能源项目,给予投资者市场收益回报,以帮助改善全球气候变暖。2014年11月26日,华能集团与诺安基金共同发布了全国首支监管部门备案的“碳排放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 目前,我国的碳基金市场尚不成熟,随着碳交易市场、ESG市场的有序扩容和逐渐发展,预计未来会有更多投资机遇。 4.碳中和业务和碳管理体系 碳中和业务,即企业、组织或个人计算其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通常以二氧化碳为单位,通过购买符合标准的自愿减排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并予注销,以抵消自己在一定时间内产生的碳排放总量。一般而言,碳中和业务包含三个对象:捐助配额或CCER的企业或组织,配合完成交易和颁发证书的交易所,购买碳配额或碳信用来抵消自身碳排放总量的碳中和方。碳中和业务能更好地推动践行低碳理念,弘扬以低碳为荣的社会新风尚。 碳管理体系,即通过碳排放、碳资产、碳交易、碳中和管理能力等多方面对机构或组织进行评定,并在之后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碳管理体系的推广和发展有助于在社会各界树立低碳、环保共识。 二、我国碳交易市场现况和复盘 由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区域性和全国性两类市场,且两类市场均在同时进行交易,考虑到市场间的异同,我们将总结区域市场和全国市场的现况,并对往期行情进行复盘。 (一)区域市场 目前,我国区域性碳市场有9个,分别为北京、上海、广东、深圳、湖北、天津、重庆、福建、四川。其中,除四川仅支持CCER交易外,其余8个市场均支持碳配额交易和CCER交易。由于各地对CCER的规定有所区别,难以统一度量量价信息,我们将对区域限额交易市场进行分析。 1.区域市场现况 各区域市场覆盖行业如表4所示。从覆盖行业来看,电力、热力、钢铁、石化四大工业排放量较高,在我国,这四个工业合计碳排放量占比不低于50%(1997-2019数据,图4),且近年来有上升的趋势,是减排减碳的主力军。而根据各区域产业的倾斜程度,其他覆盖行业也有所不同:北京、上海、广州(广东)、深圳区域城市化程度更高,产业向服务业倾斜,因此覆盖行业也包含服务业、运输业、航空业等其他非工业行业;湖北、重庆、天津、福建区域工业化程度更高,覆盖行业也以工业企业为主。 截至2023年9月19日收盘,我国各区域市场累计成交量合计4.58亿吨,累计成交额126 .08亿元。由于各区域产业倾斜、民生情况、经济环境都有很大不同,区域碳市场发展也有所差别,各区域市场累计成交量和成交均价如图5、图6所示。 从累计成交数据看,广东地区碳交易最为活跃,湖北、深圳其次,而重庆地区交易量较为清淡;近一年来,福建地区碳交易最为活跃,其他地区交易量则无大的变化。 从成交均价数据看,北京地区有着最高的成交均价,这部分源于北京作为首都的独特地理位置,上海、深圳、广东紧随其后,这也与我国城市产业倾斜有关——一线城市更偏向于发展第三产业。从成交均价变化看,广东涨幅最高,近一年成交均价约为累计成交均价的3倍;北京、上海、深圳、湖北、重庆均有不同程度的上涨;天津和福建地区涨幅较小,成交均价基本无变化。 2.区域市场复盘 本部分主要针对北京、上海、广东、深圳、天津、湖北、重庆、福建八个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历史行情进行复盘,时间区间截至2023年9月19日。 从成交量数据来看,成交情况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履约期成交量高于非履约期。根据2013年6月以来的月度成交数据,总体来看,由于大部分区域将重点排放单位的配额履约期设置在年中,各区域交易市场在5~8月有着全年最高的成交量(部分年份的履约期存在延后情况,因此交易量峰值也会后推数月)。 从区域成交情况来看,历年来,广东区域市场是一线城市碳交易主力市场,湖北区域市场是其他城市碳交易主力市场,近年来福建区域市场也较为活跃。 从成交价格来看,一线城市区域市场碳排放权价格高于非一线城市,北京区域市场碳排放权价格高于其他一线城市区域市场。考虑到成交均价是政府指导价和市场价格的结合,一线城市的高成交均价反映了区域市场的高排放成本。 同时,我们注意到区域碳排放权成交均价的季节性并不明显,且近年来有着上涨的趋势,说明随着2030碳达峰的临近,排放成本在逐渐升高。 (二)全国统一市场现况和复盘 截至2023年9月,全国碳市场已经度过第一个履约周期(2019-2020年度),处于第二个履约期, 配额清缴相关工作已经启动 ,涵盖2021、2022年度的交易配额清缴。 从配额分配来看,相较于第一个履约周期,第二个履约周期(2021-2022年度)的配额更为紧缩(表5):燃煤机组和燃气机组的供电、供热基准值均有所下调,这意味着相同供电/供热量下,重点排放单位分配到的排放配额更少。以300GW以上常规燃煤机组2021供电基准值计算,配额下降了约6.3%。 同时,本次履约周期引入了 平衡值 的概念:综合考虑履约政策、负荷系数修正等因素的影响后,各类机组 供电、供热碳排放配额量与经核查排放量(应清缴配额量) 平衡时对应的碳排放强度值。 根据已公布的2021年度碳排放配额数据,基准值接近或小于平衡值,或倒逼发电企业降低碳排放强度,达到配额与排放平衡的目的。 参与全国统一市场的企业多位于工业强区。2023年,全国重点排放单位分布如表7所示,山东、江苏、内蒙古、浙江、广东、河南、山西、黑龙江和新疆的企业数量都达到了100以上,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参与者。 我国碳交易市场主要以大宗协议交易为主(图9)。截至2023.9.19,大宗交易累计成交量占总累计成交量的83.6%;近一年来,大宗协议交易也仍为主流。同时,我们注意到2021年末、2022年末以及2023年8月以来成交活跃度高于其他时期,说明重点排放单位在履约期或年末交易意愿较强。 根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所公布的数据,从年度成交来看(图10), 2021年,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CEA)总成交量178,789,350吨,总成交额7,661,230,022.99元。挂牌协议年成交量30,774,596吨,年成交额1,451,471,161.73元,最高成交价62.29元/吨,最低成交价38.50元/吨,本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54.22元/吨,较启动首日收盘价上涨5.84%,较启动首日开盘价48.00元/吨上涨12.96%。大宗协议年成交量148,014,754吨,年成交额6,209,758,861.26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CEA)累计成交量178,789,350吨,累计成交额7,661,230,022.99元。 2022年,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CEA)总成交量50,889,493吨,总成交额2,814,004,694.28元。挂牌协议年成交量6,218,972吨,年成交额357,855,798.67元,最高成交价61.60元/吨,最低成交价50.54元/吨,本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55.00元/吨,较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上涨1.44%。大宗协议年成交量44,670,521吨,年成交额2,456,148,895.61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CEA)累计成交量229,678,843吨,累计成交额10,475,234,717.27元。 从成交均价看,全国统一碳市场提供了价格上限:目前,全国碳市场交易方式分为大宗协议交易和挂牌协议交易,其中,挂牌协议交易价格较高,在大多时候,大宗协议交易价格以挂牌协议交易价格为基准下调。同时,成交均价在2021年底和2023年7月有两次较大幅度的上涨,显示碳排放的成本升高。 综合来看,目前,我国全国统一碳市场的规则是 重点排放单位内交易 ,缺乏其他市场参与者为市场增加活跃度和自由度。同时,逐渐升高的碳排放成本会倒逼企业降低碳排放强度。 展望未来,随着全国统一市场覆盖行业进一步扩容,CCER、碳金融、碳服务等活动进一步展开,我国温室气体减排会迎来更加开放的市场。 三、欧盟碳交易市场经验 随着全球碳事业欣然发展,除方兴未艾的中国碳市场外,欧盟、英国、北美、韩国等国家和地区也发展出了适合自身的碳市场。其中,欧盟碳交易市场是目前运行时间最长、交易规模最大、交易最活跃的碳市场,涵盖现货、期货和碳金融衍生品,发展已经相当成熟。 (一)EU ETS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ropean Union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EU ETS)对欧盟区域碳排放监测和交易作出了规定。2005年,随着京都议定书的实施,EU ETS也随之建立,至今已经过三个阶段,目前处于第四个历史时期。 第一阶段(2005-2007)主要起到试验作用。EU ETS包含15个成员国近12,000个设施,约占欧盟总碳排放量的40%,覆盖能源、钢铁、采矿、造纸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本阶段实施免费配额,减排承诺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8%,超额排放40欧/吨; 第二阶段(2008-2012),EU ETS对已有机制进行了大幅改革。本阶段新增挪威、冰岛和列支敦士登三个国家,对各国排放上限进行规定,在2012年对欧洲境内航空的碳排放实施管制,并引入京都议定书中的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和联合履约机制(Joint Implement, JI)。本阶段新增对一氧化二氮排放的监测,免费配额比例降至90%,并在某些国家试行排放权拍卖,新增约140亿吨的国际碳信用供企业交易,也引入了CER进行交易(与国内的CCER一致),超额排放100欧/吨。 第三阶段(2013-2020),碳市场的交易规则逐渐完善。本阶段,全欧盟排放上限(NIM)替代国别排放上限(NAP),配额分配默认采取拍卖方式(占比约57%);EU ETS也对碳排放覆盖行业、覆盖地区作了更详细的规定。 第四阶段(2021-2030),欧盟碳市场走向成熟。自2021年起,碳配额将以每年2.2%的速度逐年下降(此前为1.74%);EU ETS建立了市场稳定储备(MSR)体系以应对未来冲击;同时,EU ETS还在能源部门现代化、低碳创新、碳泄漏等方面做出了改变。由于难以统一实施管制,本阶段EU ETS取消了CER、ERU、VER等可以抵扣碳排放配额的交易,用于替代的新产品正在研发中。 随着EU ETS的逐渐成熟,碳排放配额也在下降(图12),配额从2005年的201.4亿吨降至2022年的136.1亿吨,降幅约32%;其中,配额主要在第四阶段(2017-2022)减少,达45.8亿吨,占总减额量的70%。 欧洲净碳排放量也有所降低(图13),2005年,欧洲净碳排放量为43.0亿吨,到了2021年,这个数字降低至33.3亿吨,降幅约23%。可以认为EU ETS的减碳措施已取得一定成效。 (二)产品和交易所 欧盟碳交易市场的产品结构极其丰富,包括现货、期货和其他金融衍生产品,其中,现货产品分类如下表(表9),期货和其他金融衍生产品(包括远期、期权、掉期、价差、指数、基金等)基于现货产品设计。 EU ETS的碳排放权交易大多在交易所进行(也有OTC市场)。目前,欧盟碳交易的主要交易所为洲际交易所(ICE,前身ECX)和欧洲能源交易所(EEX)。ICE覆盖一级市场拍卖,二级市场现货、期货,是欧盟碳交易的主要场所;EEX覆盖期货现货交易,但规模相比ICE较小。 (三)期货市场 得益于政府和各方机构的及时协调,欧盟碳期货市场走势较为稳健。 从成交量看, EUA期货在EU ETS的第一、第二个历史阶段持续走高(2005-2012);随后在第三个历史阶段小幅下滑(2013-2017),而后再次回升(2017-2021);目前,EUA期货的成交情况较为平稳(2021—2023)。 从结算价看, EUA期货价格在第一个历史阶段大幅下跌(2005-2007),最低点接近0欧/吨,主要原因在于在试验阶段,EU ETS分配的配额过量;当进入第二个历史阶段后,诸多改革解决了试验阶段的种种问题,EUA的期货价格也恢复到正常水平。但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经济衰退,欧盟能源需求也不复从前,EUA期货的价格迅速下跌;此外,欧洲政府对于配额分配的不确定性和欧洲经济的结构性变化导致了期货价格的持续低迷,最低点近3欧/吨。第三个阶段以来,欧盟宣布多项改革,旨在进一步减少碳排放量,同时,俄乌冲突带来的能源危机也推涨了期货价格:EUA期货价格经历两阶段上涨,从5欧/吨升至30欧/吨(2017-2021),再从30欧/吨升至90欧/吨以上(2017-2022),随后价格维持高位,目前EUA期货价格在80欧/吨的水平。 总的来看,在EU ETS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的发展后,欧洲区域减排议程稳步推进,重点单位的碳排放已得到合理管制;EU ETS精准把握能源需求、经济状况,适时适度修改交易规则、扩大覆盖范围,使欧洲碳市场与时俱进,保持活力;同时,欧洲碳市场的高度活跃与社会各界组织的参与也是分不开的:金融机构和交易所积极创造碳金融衍生产品,为减碳减排增加所需流动性。EU ETS的发展历程是一份宝贵经验,值得我国碳交易市场学习、跟进。 四、结语 绿色低碳是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方向,碳交易市场具有广阔的前景。2013年来,我国碳市场经历了区域试点和全国交易两个阶段,取得了一定成果;未来,随着交易制度进一步完善、碳排放规则进一步清晰、覆盖行业进一步扩容、CCER、碳金融、碳服务等活动进一步展开,我国温室气体减排会迎来更加开放的市场。 欧盟碳交易市场是目前运行时间最长、交易规模最大、交易最活跃的碳市场,涵盖现货、期货和碳金融衍生品,发展已经相当成熟,能为我国碳市场的发展提供借鉴。 作者简介:马芸: 招商期货研究所有色金属组主管,负责铜、铝等品种研究。有色金属行业从业十余年,具有丰富的产业工作经验和私募投研策略经验,注重把握宏微观边际变化中的交易机会,对基本金属有深刻理解。具有期货从业资格(证书编号:F3084759)及投资咨询资格(证书编号:Z0018708)

  • 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21、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   为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2021、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相关工作,保障全国碳市场健康平稳运行,根据《关于做好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配额分配工作通知》)相关规定,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差异化开展配额分配   对全部排放设施关停或淘汰后仍存续的重点排放单位,不予发放预分配配额,在核定阶段统一发放;对因涉法、涉诉、涉债或涉司法冻结等情况存在履约风险的重点排放单位,调整配额发放及履约方式。对以上重点排放单位,在核定阶段,其配额发放至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账户,并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履约通知书发放至重点排放单位;在清缴阶段,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登机构)对重点排放单位配额进行强制履约(优先使用当年度配额,剩余部分优先用于另一年度的强制履约),完成履约后剩余部分配额发放至重点排放单位账户,未足额完成履约的应及时督促重点排放单位补足差额、完成履约。对全部排放设施关停或淘汰后不再存续的重点排放单位(以营业执照注销为准),不发放配额,不参与全国碳市场履约。   对符合上述情形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可预支2023年度配额,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上的“配额核定同步”模块进行添加“特殊说明”操作,在重点排放单位核定配额实际发放汇总表“需特殊说明的事项”一栏中予以明确标记,建立清单。   二、组织开展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销配额清缴   组织有意愿使用CCER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的重点排放单位抓紧开立账户,尽快完成CCER购买并申请抵销,抵销比例不超过对应年度应清缴配额量的5%。对第一个履约周期出于履约目的已注销但实际未用于抵销清缴的CCER,由重点排放单位申请,可用于抵销2021、2022年度配额清缴。   三、2023年度配额预支和个性化纾困方案申报   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组织满足《配额分配工作通知》要求的重点排放单位申报预支2023年度配额,研究确定预支2023年度配额的企业名单,审核确定其预支配额量,并在重点排放单位核定配额实际发放汇总表中填报。重点排放单位申报材料需上传至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并于2023年8月4日前通过正式文件报送注登机构,同时抄送我部应对气候变化司。   对承担重大民生保障任务且无法完成履约的重点排放单位,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应的纾困方案,并于2023年8月4日前通过正式文件报送我部应对气候变化司,抄送注登机构。我部将统筹考虑纾困措施。   四、配额结转   重点排放单位持有的2019—2020年度配额、2021年度配额和2022年度配额均可用于2021年度、2022年度清缴履约,也可用于交易。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统筹做好配额交易及履约清缴相关协调工作,建立工作调度机制,加强培训,综合运用多项措施督促重点排放单位积极开展配额清缴,对存在配额缺口的重点排放单位开展专项帮扶,推动有关重点排放单位尽早制定交易计划,确保按时足额履约;不得限制配额跨集团、跨区域流动。注登机构要组织开展履约能力建设专题培训,积极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配额发放、预支、CCER抵销、清缴等相关工作。我部将定期调度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通报。   (二)加强履约监管。注登机构会同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研究建立履约风险动态监管机制,建立重点排放单位履约风险指数,定期评估重点排放单位履约风险,将风险提示信息及时推送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易机构。交易机构建立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协作机制,配合跟踪重点排放单位相关交易活动,于履约截止前1个月,每周向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重点排放单位配额净购入量信息。   (三)完善履约机制。对履约截止日期后仍未足额清缴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可继续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履约申请,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后,由注登机构协助重点排放单位继续完成配额清缴。对完成履约的重点排放单位,由注登机构出具履约证明。   2021、2022年度机组核定配额明细表和重点排放单位核定配额实际发放汇总表报送截止时间由2023年7月15日延至8月4日,注登机构应于8月11日前完成配额和履约通知书发放工作。   联系人:   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 邓朝阳、邹毅   电话:(010)65645635、65645641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 陈婷婷、易欣飞   电话:18086083240、16715918736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 臧奥乾、樊东星   电话:(021)56903000转全国碳市场运营中心   北京绿色交易所 高原、刘晓嫣   电话:(010)57382507、57382590   国家气候战略中心 刘海燕   电话:(010)82268464   生态环境部信息中心(管理平台技术咨询) 吴海东   电话:(010)84665799   附件:2021、2022年度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使用CCER抵销配额清缴程序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3年7月14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信息中心、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北京绿色交易所。

  •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表示,为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2021、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相关工作,保障全国碳市场健康平稳运行,根据《关于做好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配额分配工作通知》)相关规定,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差异化开展配额分配 对全部排放设施关停或淘汰后仍存续的重点排放单位,不予发放预分配配额,在核定阶段统一发放;对因涉法、涉诉、涉债或涉司法冻结等情况存在履约风险的重点排放单位,调整配额发放及履约方式。对以上重点排放单位,在核定阶段,其配额发放至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账户,并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履约通知书发放至重点排放单位;在清缴阶段,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登机构)对重点排放单位配额进行强制履约(优先使用当年度配额,剩余部分优先用于另一年度的强制履约),完成履约后剩余部分配额发放至重点排放单位账户,未足额完成履约的应及时督促重点排放单位补足差额、完成履约。对全部排放设施关停或淘汰后不再存续的重点排放单位(以营业执照注销为准),不发放配额,不参与全国碳市场履约。 对符合上述情形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可预支2023年度配额,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上的“配额核定同步”模块进行添加“特殊说明”操作,在重点排放单位核定配额实际发放汇总表“需特殊说明的事项”一栏中予以明确标记,建立清单。 二、组织开展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销配额清缴 组织有意愿使用CCER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的重点排放单位抓紧开立账户,尽快完成CCER购买并申请抵销,抵销比例不超过对应年度应清缴配额量的5%。对第一个履约周期出于履约目的已注销但实际未用于抵销清缴的CCER,由重点排放单位申请,可用于抵销2021、2022年度配额清缴。 三、2023年度配额预支和个性化纾困方案申报 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组织满足《配额分配工作通知》要求的重点排放单位申报预支2023年度配额,研究确定预支2023年度配额的企业名单,审核确定其预支配额量,并在重点排放单位核定配额实际发放汇总表中填报。重点排放单位申报材料需上传至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并于2023年8月4日前通过正式文件报送注登机构,同时抄送我部应对气候变化司。 对承担重大民生保障任务且无法完成履约的重点排放单位,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应的纾困方案,并于2023年8月4日前通过正式文件报送我部应对气候变化司,抄送注登机构。我部将统筹考虑纾困措施。 四、配额结转 重点排放单位持有的2019—2020年度配额、2021年度配额和2022年度配额均可用于2021年度、2022年度清缴履约,也可用于交易。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统筹做好配额交易及履约清缴相关协调工作,建立工作调度机制,加强培训,综合运用多项措施督促重点排放单位积极开展配额清缴,对存在配额缺口的重点排放单位开展专项帮扶,推动有关重点排放单位尽早制定交易计划,确保按时足额履约;不得限制配额跨集团、跨区域流动。注登机构要组织开展履约能力建设专题培训,积极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配额发放、预支、CCER抵销、清缴等相关工作。我部将定期调度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通报。 (二)加强履约监管。注登机构会同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研究建立履约风险动态监管机制,建立重点排放单位履约风险指数,定期评估重点排放单位履约风险,将风险提示信息及时推送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易机构。交易机构建立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协作机制,配合跟踪重点排放单位相关交易活动,于履约截止前1个月,每周向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重点排放单位配额净购入量信息。 (三)完善履约机制。对履约截止日期后仍未足额清缴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可继续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履约申请,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后,由注登机构协助重点排放单位继续完成配额清缴。对完成履约的重点排放单位,由注登机构出具履约证明。 2021、2022年度机组核定配额明细表和重点排放单位核定配额实际发放汇总表报送截止时间由2023年7月15日延至8月4日,注登机构应于8月11日前完成配额和履约通知书发放工作。 》点击查看: 2021、2022年度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使用CCER抵销配额清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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