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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 《2025 年排放差距报告》 指出,全球气候行动仍 “偏离目标”:2024 年全球温室气体(GHG)排放量达 57.7GtCO₂e ,同比增长 2.3% ,其中土地利用变化(LULUCF)贡献 53% 的排放增长,化石燃料 CO₂贡献 36%;仅约 1/3《巴黎协定》缔约方提交新的国家自主贡献(NDCs),G20 成员国占全球 77% 排放但减排雄心不足,且美国即将退出《巴黎协定》将抵消 0.1°C 的温控进展;当前政策下全球升温或达 2.8°C ,即便落实所有 NDCs 仍达 2.3-2.5°C ,远超 1.5°C 目标;2030 年 1.5°C 路径的排放缺口达 20GtCO₂e (无条件 NDCs 情景),需立即实现 “2030 年较 2019 年减排 26%、2035 年减排 46%” 的目标,才能最小化 1.5°C 目标的超调风险,避免气候临界点与极端灾害加剧。 1. 报告概况 发布机构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联合哥本哈根气候中心共同编制 核心主题 :《Off target - Continued collective inaction puts global temperature goal at risk》(集体不作为致全球温控目标濒危) 关键背景 :恰逢《巴黎协定》签署 10 周年,且为 2035 年 NDC 提交节点,重点评估全球减排行动与温控目标的差距 数据截止 :NDCs 及排放数据截止 2025 年 9 月 30 日,2024 年为最新排放统计年 2. 全球 GHG 排放趋势(2024 年关键数据) 2024 年全球排放创历史新高,增长速率显著高于近十年平均水平,且驱动因素呈现结构性变化。 主要排放国表现 : 六大排放国(中、美、印、欧盟、俄、印尼)中,仅 欧盟 实现减排(-2.1%); 绝对增量最大:印度(+769MtCO₂e)、中国(+165MtCO₂e); 增速最快:印尼(+4.6%)、印度(+3.6%); G20 整体:占全球 77% 排放,2024 年增长 0.7%,非 G20 国家排放亦显著上升。 3. 国家自主贡献(NDCs)进展 全球 NDC 提交率低、目标强化不足,G20 作为主要排放体的行动仍未匹配温控需求。 3.1 全球 NDCs 整体情况 3.2 G20 NDCs 专项分析 G20 作为核心排放体,虽有部分减排承诺,但实施缺口与美国退出将削弱整体效果。 4. 排放差距分析(2030/2035/2050) 排放缺口仍显著,即便落实所有 NDCs,与 1.5°C/2°C 路径的差距仍需额外行动填补。 缺口本质 :2035 年无条件 NDCs 仅实现较 2019 年减排 12%(不含美国则 9%),而 1.5°C 路径需减排 55%,2°C 路径需减排 35%,差距显著。 5. 温度预测与风险 不同情景下的升温结果差异显著,且 1.5°C 目标的超调风险已不可避免,需最小化超调幅度与时长。 超调代价 :每超调 0.1°C,需额外移除 5 年当前全球 CO₂排放量(约 220GtCO₂),且依赖高风险碳移除技术(如直接空气捕捉)。 6. 核心挑战与行动建议 主要挑战 : 行动延迟:2020 年以来未落实深度减排,碳密集型基础设施锁定排放; 雄心不足:G20 未牵头强化 NDCs,化石燃料削减承诺缺失; 资金缺口:发展中国家 NDCs 需 5.3 万亿美元,仅 1.9 万亿美元有条件资金规划,且私人资本动员不足; 技术依赖:超调后需大规模碳移除,技术成熟度与成本存在不确定性。 关键行动建议 : 短期减排 :2030 年较 2019 年减排 26%,2035 年减排 46%(1.5°C 路径,66% 概率超调 0.3°C); NDC 强化 :G20 需更新 2030 目标,覆盖全气体(含 CH₄)与全 sector,明确煤电退出时间表,禁止新增化石燃料基础设施; 能源转型 :2030 年实现可再生能源装机三倍(当前趋势仅 2.7 倍)、能效提升速率翻倍(当前停滞于 1%); 资金支持 :完善国际金融架构,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与资金,细化 NDCs 中的投资信号(如 sector 级预算); 治理完善 :强化排放报告透明度(仅 85 国提交 biennial transparency reports),建立 NDC 实施问责机制。 4. 关键问题与答案 问题 1:2024 年全球 GHG 排放呈现哪些核心特征?其主要驱动因素是什么? 答案 :2024 年全球 GHG 排放呈现 “总量新高、增速加快、驱动结构变化” 三大特征: 总量与增速 :总排放量达 57.7GtCO₂e ,同比增长 2.3%,显著高于 2022-2023 年的 1.6%,且超 2010 年代年均增速(0.6%)4 倍; 驱动结构 :土地利用变化(LULUCF)成为首要增长源,排放量同比 + 21%,贡献 53% 的总排放增长(主因南美热带森林砍伐加剧与厄尔尼诺引发火灾);其次是化石 CO₂(+1.1%),贡献 36% 的增长(极端高温推高煤炭发电需求);非 CO₂气体中 F - 气体增速最快(+3.8%),因工业制冷需求上升; sector 与国家差异 :电力(27%)、交通(15%)、工业(11%)为前三大排放 sector,国际航空反弹显著(+6.3%);六大排放国中仅欧盟减排(-2.1%),印度(+3.6%)、印尼(+4.6%)增速最快,G20 占全球 77% 排放且 2024 年增长 0.7%。 问题 2:当前 NDCs 在缩小全球排放差距上的效果如何?存在哪些核心短板? 答案 :当前 NDCs 对排放差距的缩小效果有限,且存在 “提交率低、目标弱化、覆盖不全” 三大短板: 减排效果有限 :即便落实所有无条件 NDCs,2030 年 1.5°C 路径的排放缺口仍达 20GtCO₂e ,2035 年缺口达 23GtCO₂e ;新 NDCs 仅较 2024 年报告缩小 6GtCO₂e 缺口(2035 年),但美国退出《巴黎协定》将抵消 0.1°C 的温控进展,实际缺口缩小幅度更有限; 核心短板 : 提交率低:仅约 1/3《巴黎协定》缔约方提交新 NDCs,仅 60 国含 2035 年目标(覆盖 63% 排放); 目标强化不足:仅 13 国更新 2030 年目标(占 1% 排放),且无国家承诺削减油气产量或取消低效化石燃料补贴; 覆盖不全:仅 49% 的新 NDCs 含能效提升目标(实际增速停滞于 1%,未达 “翻倍” 目标),LULUCF 与非 CO₂气体(如 CH₄)的减排措施模糊; 资金信号弱:5 国未量化 NDCs 资金需求,仅 7 国细化 sector 级投资规划,难以动员私人资本。 问题 3:若要实现《巴黎协定》1.5°C 目标,全球需采取哪些关键行动?面临的最大障碍是什么? 答案 :实现 1.5°C 目标需 “短期深度减排 + 长期系统转型” 结合,同时需突破 “行动延迟与公平转型” 障碍: 关键行动 : 减排目标:2030 年较 2019 年减排 26%,2035 年减排 46%,确保 2100 年返回 1.5°C(66% 概率超调 0.3°C); 能源转型:2030 年实现可再生能源装机三倍(当前趋势仅 2.7 倍)、能效提升速率翻倍,2035 年电力部门化石燃料占比降至 30% 以下; NDC 升级:G20 牵头更新 NDCs,覆盖全气体(含 CH₄,需 2030 年较 2020 年减 30%)与全 sector,明确 2040 年前煤电退出时间表; 资金与技术:向发展中国家提供 5.3 万亿美元 NDCs 资金支持,加速低风险碳移除技术(如造林)部署,避免过度依赖直接空气捕捉; 最大障碍 : 行动延迟:2020 年以来未落实深度减排,碳密集型基础设施(如煤电厂)锁定排放,每延迟 1 年需额外减排 0.5%; 公平转型矛盾:发达国家历史排放占比高(美、欧、中为前三大历史排放国),但发展中国家需在经济增长中减排,需完善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落实机制(如技术转移与气候 finance); 地缘政治博弈:美国退出《巴黎协定》削弱集体行动,G20 内部减排进度分化(如印尼、印度排放仍快速增长),难以形成统一行动合力。
为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管理,规范铝冶炼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工作,做好扩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行业覆盖范围的制度体系建设,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铝冶炼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铝冶炼行业》,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等材料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 “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31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 曹钰、赵虎彪 电话:(010)65645679 邮箱:climate_china@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附件: 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铝冶炼行业(征求意见稿) 3.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铝冶炼行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4.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铝冶炼行业(征求意见稿) 5.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铝冶炼行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6. 反馈意见建议格式
生态环境部表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规范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推动火电行业绿色低碳发展,组织编制《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火力发电4411”和“热电联产 4412”类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异地迁建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其他工业行业配套建设的自备火力发电(含热电)项目。 本指南规定了火电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工作流程、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 现状调查与分析 收集与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相关的主要技术资料,根据化石燃料及原辅料使用等情况,识别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来源,明确核算技术方法和相关活动数据。 (1)新建项目 依据项目可研报告、立项与工程设计文件、化石燃料成分检验报告等资料,明确建设项目化石燃料(包括设计和校核)种类、使用量、收到基元素碳含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等,原料、辅料及其他物料种类、使用量等,外购入电力、热力等,以及发电量、供电量、供热量、供热比、机组年利用小时数等,确保所引用数据有据可依且合理可信。 (2)改扩建及异地迁建项目 调查现有项目评价基准年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除参照新建项目所需资料收集相关数据信息外,还需收集现有项目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报告、化石燃料购买合同、能源台账、购售电结算凭证、供热协议及购售热结算凭证、化石燃料成分检验报告等资料文件。综合考虑评价数据的一致性,原则上现有工程温室气体排放评价基准年应与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基准年保持一致,不一致的,应说明理由。若现有项目已纳入国家碳排放核算相关平台,可直接从平台引用相关数据信息,包括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化石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外购入电力或热力等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及发电量、供电量、供热量、供热比、机组年利用小时数等信息。存在温室气体排放量缺项的,应根据本指南要求予以调查补充。 》点击查看原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加快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建设,规范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管理,现将2023—2025年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民航等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有关重点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本通知有关要求,组织开展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有关工作。 (一)确定报告与核查工作范围 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民航等重点行业,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企业(具体行业子类见附件1)纳入本通知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范围。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将重点行业企业名单录入至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网址为https://www.cets.org.cn/),并为重点行业企业开立账户。已获得管理平台账户的自备电厂企业,无需开立新的账户。 (二)组织报送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每年3月31日前,组织重点行业企业编制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分别核算报告企业层级排放总量和设施层级排放量),并通过管理平台报送排放报告和支撑材料(2022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应于2023年11月17日前完成)。 各重点行业企业应按照我部公布的最新版技术文件要求进行核算与报告。其中,2023年版水泥、电解铝和钢铁行业核算与报告要求见附件2—4;其他重点行业补充数据表见附件5。在核算企业层级净购入电量或设施层级消耗电量对应的排放量时,直供重点行业企业使用且未并入市政电网、企业自发自用(包括并网不上网和余电上网的情况)的非化石能源电量对应的排放量按0计算,重点行业企业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市场化交易购入使用非化石能源电力的企业,需单独报告该部分电力消费量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绿色电力消费凭证》或直供电力的交易、结算证明,不包括绿色电力证书),对应的排放量暂按全国电网平均碳排放因子进行计算。2022年度全国电网平均碳排放因子为0.5703t CO2/MWh,后续年度因子通过管理平台发布。 (三)组织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 参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要求,组织开展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工作,通过管理平台填写核查报告(分行业的核查报告模板在管理平台下载),并将管理平台生成的核查数据汇总表确认盖章后报送我部。水泥、电解铝和钢铁行业企业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其他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2022年度各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报告的核查工作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是推动全国碳市场积极有序扩大覆盖范围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各项任务按期保质完成。我部将对各地落实本通知重点工作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调研帮扶,对突出的问题进行通报。 (二)落实工作经费保障 各地应落实温室气体排放核查及相关能力建设培训等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相关工作所需经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核查的,应尽早在每年的核查经费中提前安排下一年度核查技术服务机构所需经费,按期保质保量完成相关工作。 (三)加强能力建设 各地应结合工作实际,充实碳排放监督管理队伍力量,做好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加强对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和重点行业企业的培训和指导帮扶,推动加快健全完善企业内部碳排放管理制度,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请及时向我部书面反馈。 联系人: 应对气候变化司 王勇、刘文博 电话:(010)65645679 环境规划院(水泥、电解铝、钢铁行业)宋晓晖 电话:(010)89658379 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其他行业)于胜民 电话:(010)82268461 信息中心(管理平台)吴海东 电话:(010)84665799 附件:1.覆盖行业及代码 2.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填报说明 水泥熟料生产 3.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填报说明 铝冶炼 4.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填报说明 钢铁生产 5.20XX年碳排放补充数据核算报告模板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3年10月14日 (此件社会公开)
英文原文链接: The International Aluminium Institute (IAI) Scope 3 Calculation Tool is designed to evaluate Scope 3 emissions for the aluminium value chain based on the GHG protocol guidelines. This Guidance document facilitates commonly understood and harmonised Scope 3 GHG emission calculations within the primary aluminium value chain. It is based on the Corporate Value Chain (Scope 3)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Standard, containing a materiality assessment for 15 categories in each primary aluminium value chain production step. This Excel-based Tool utilises the user’s input data and publicly available emission factors to generate an indicative result and can also be used together with aluminium sector-specific tools that are available on the GHG Protocol webs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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