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表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规范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推动火电行业绿色低碳发展,组织编制《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火力发电4411”和“热电联产 4412”类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异地迁建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其他工业行业配套建设的自备火力发电(含热电)项目。
本指南规定了火电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工作流程、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
现状调查与分析
收集与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相关的主要技术资料,根据化石燃料及原辅料使用等情况,识别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来源,明确核算技术方法和相关活动数据。
(1)新建项目
依据项目可研报告、立项与工程设计文件、化石燃料成分检验报告等资料,明确建设项目化石燃料(包括设计和校核)种类、使用量、收到基元素碳含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等,原料、辅料及其他物料种类、使用量等,外购入电力、热力等,以及发电量、供电量、供热量、供热比、机组年利用小时数等,确保所引用数据有据可依且合理可信。
(2)改扩建及异地迁建项目
调查现有项目评价基准年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除参照新建项目所需资料收集相关数据信息外,还需收集现有项目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报告、化石燃料购买合同、能源台账、购售电结算凭证、供热协议及购售热结算凭证、化石燃料成分检验报告等资料文件。综合考虑评价数据的一致性,原则上现有工程温室气体排放评价基准年应与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基准年保持一致,不一致的,应说明理由。若现有项目已纳入国家碳排放核算相关平台,可直接从平台引用相关数据信息,包括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化石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外购入电力或热力等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及发电量、供电量、供热量、供热比、机组年利用小时数等信息。存在温室气体排放量缺项的,应根据本指南要求予以调查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