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相关结果约165

  • 河南:加大智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对公共充电设施按照主要充电设备投资总额的30%或40%给予省财政奖补

    8月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重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其中提到,要加大智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将充电基础设施用地纳入城市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支持现有加油(气)站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建设公共充电站;按照加油(气)站用地供应模式,对国省道沿线充电站建设用地优先予以保障;除按照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各地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对公交、环卫、物流、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新建的专用充电设施,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和城际快速公路沿线新建的公用充电设施,按照主要充电设备投资总额的30%或40%给予省财政奖补。 以下是具体原文: 河南省支持重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若干政策 为加快构建高水平新型基础设施体系,有力支撑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 一、巩固提升信息通信枢纽地位 1.持续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基础电信企业持续扩容郑州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传输网络,完善省际专线、光缆等网络设施,提升与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所在省市网络互联互通质量。郑州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互联带宽年扩容300G以上的,分别给予各互联单位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财政厅) 2.争创国家级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支持郑州市创建国家级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在资金补贴、人员编制、办公场地等方面予以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建设评审要求和规定,给予相应政策支持。(责任单位:郑州市政府,省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加快建设中部算力高地 3.支持算力应用。建立以“算力券”为核心的算力平台运营结算分担机制,每年发放总规模不超过5000万元的“算力券”,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使用国家超算郑州中心、算力规模100P FLOPS(每秒浮点运算次数)以上的人工智能计算中心、1000个标准机架以上的数据中心算力资源,按照算力资源使用费用的20%予以奖励,每个使用单位年享受奖励不超过100万元“算力券”,所需资金由省、市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共同分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4.推动绿色数据中心建设。对新建的PUE(电源使用效率)低于1.3的数据中心,或PUE年降低0.01以上(或等效节约用电150万千瓦时以上)的现有数据中心,给予每个在用物理机架每年不超过1000元的支持,其中园区级数据中心PUE以园区内的单栋机房楼为单位进行计算,所需资金由省、市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共同分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通信管理局、财政厅、电力公司) 5.支持行业型数据中心建设。对新增国家认定的交通、工业、水利等领域全国性或区域性数据中心,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6.支持算力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储能设施。鼓励超算中心、智算中心、新型数据中心等因地制宜配置储能设施,提升电力自平衡能力;对配套建设储能规模在1000千瓦时以上储能设施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通信管理局、财政厅) 三、推进融合基础设施深度赋能 7.支持智慧交通建设。结合省级财力,对新建的智慧高速、智慧港航、多式联运等智慧交通项目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8.加大智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将充电基础设施用地纳入城市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支持现有加油(气)站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建设公共充电站;按照加油(气)站用地供应模式,对国省道沿线充电站建设用地优先予以保障;除按照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各地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对公交、环卫、物流、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新建的专用充电设施,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和城际快速公路沿线新建的公用充电设施,按照主要充电设备投资总额的30%或40%给予省财政奖补。(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科技厅、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南银保监局、省电力公司) 9.加快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对新建节点的建设单位,按照软硬件实际投资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后补助。(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信管理局、财政厅) 四、突破发展重大创新基础设施 10.支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对纳入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省市共担”原则,根据实际建设情况给予投资补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11.加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预研。统筹资金支持前瞻引领型、战略导向型、应用支撑型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前瞻开展关键技术研究,为项目建设提供充分的技术和工程储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12.推动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共享共用。支持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向社会开放装置平台、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等创新资源,运用省创新生态支撑专项资金,按照共享开放服务金额对绩效考核优秀的管理单位和符合条件的用户给予补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 13.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成果转化。运用省创新生态支撑专项资金,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形成的技术成果在省内落地转化;鼓励依托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的,按照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每个单位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 14.支持实验室、“智慧岛”等设施建设。对省级层面布局的省实验室,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开办费和建设期研发经费支持;对各地政府主导创建的省实验室,根据各地政府投入情况给予一定研发补助;运营公司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的,给予最高30%的贴息补助,省、市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共同分担。对建设期满通过考核的“智慧岛”,给予不超过5000万元的后补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科技厅、发展改革委) 五、建立健全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激励机制 15.强化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激励。研究制定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评价标准并开展评价工作,对综合发展水平前3位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分别给予500万元的奖励,对综合发展水平前5位的县(市、区)分别给予200万元的奖励,评价结果作为优先安排其他数字经济领域政策资金的参考依据。(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六、强化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要素保障 16.吸引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引导政府投资基金支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各地探索设立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支持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商业银行发放优惠利率专项贷款,积极组建银团。完善政银企对接机制,建立优质项目清单,定期开展政策宣讲和项目对接活动,支持社会资本加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 17.强化用地用能服务保障。将通信基站等相关设施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统筹保障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等所属公共设施,以及市政、绿地、公路、铁路、机场、地铁等公共设施应向5G基站建设开放并按照直供电价格结算电费,预留基站站址、通信机房、管道等建设空间,并提供通行便利。支持电信企业共建共享通信管道(管孔)。鼓励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提升成本控制能力。(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通信管理局) 18.壮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人才队伍。依托“中原英才计划”等人才项目,加大对新型基础设施领域高层次人才和团队的引进培养力度,在人才落户、住房保障、子女教育、医疗保障、配偶就业等方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9.强化资金要素保障。统筹省财政相关专项资金支持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运营。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申请专项债券,充分发挥债券资金的投资拉动作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我省已出台的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已享受其他支持政策的不再重复支持。以上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点击跳转原文链接: 河南省支持重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若干政策

  • 山东发改委完善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

    2023年7月31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提到,实施范围是在居民家庭住宅,以及居民住宅小区、农村社区等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设置的,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直接抄表和收费到户的电动汽车充电桩。 规定在现行电价标准(每千瓦时0.555元,含税)基础上,深谷时段每千瓦时降低0.333元,低谷时段降低0.17元,高峰时段提高0.03元,尖峰时段提高0.333元。即深谷时段电价为每千瓦时0.222元、低谷时段为0.385元、平时段为0.555元、高峰时段为0.585元、尖峰时段为0.888元。 具体原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94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鼓励居民用户参与电力移峰填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发改综合〔2023〕5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省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在居民家庭住宅,以及居民住宅小区、农村社区等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设置的,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直接抄表和收费到户的电动汽车充电桩。 二、时段划分 2023年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峰谷时段由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具体详见附件。 自2024年1月1日起,除低谷时段23:00-7:00外,授权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根据山东电网电力供需状况、系统用电负荷特性、新能源装机占比、系统调节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他峰谷各时段,并向社会公布。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应以年度为周期提前公布未来12个月峰谷时段情况;当年内可能出现电力供需紧张、天气变化等不确定因素时,应及时对尚未执行的峰谷时段进行调整,调整结果应提前1个月向社会公布。 三、电价标准 在现行电价标准(每千瓦时0.555元,含税)基础上,深谷时段每千瓦时降低0.333元,低谷时段降低0.17元,高峰时段提高0.03元,尖峰时段提高0.333元。即深谷时段电价为每千瓦时0.222元、低谷时段为0.385元、平时段为0.555元、高峰时段为0.585元、尖峰时段为0.888元。 四、其他事项 (一)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由居民用户自愿选择,电网企业免费更换分时电能表,调整后的电价政策自申请次月起执行,以年度为周期,1年内不作调整。不选择的,仍按原方式计价。 (二)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应在本通知印发后两个月内完成相关计量设备的调整工作,调整工作完成前相关用户分时时段、电价标准继续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居民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158号)规定执行。已选择执行分时电价的用户,可在新分时电价政策执行前5个工作日申请恢复执行固定电价(每千瓦时0.555元),不受1年期限限制。 (三)居民住宅小区、农村社区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经营单位,可自愿申请分时电价政策。具体时段、电价标准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上述电价政策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电价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 附件:2023年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峰谷时段划分表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7月27日 点击跳转原文链接: 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等多部门:支持客运站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服务新能源车辆进城下乡

    8月2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国家铁路局综合司、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国家邮政局办公室、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汽车客运站转型发展的通知。通知指出,拓展站场服务功能。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能源部门支持客运站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服务新能源车辆进城下乡,优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出租汽车、道路客运车辆等充电需要,鼓励提供夜间时段充电托管服务。各地交通运输、商务、邮政部门要支持客运站在精准实施分区管理、保障安全有序运行的前提下,改造建设物流配送设施,拓展货物和邮件快件托运、仓储、分拣、配送等功能。 要支持乡镇客运站拓展邮政快递、货运物流、公路养护等功能,提供客运乘车、邮件快件寄递、货运物流等服务,打造“一站多能”的农村客货邮融合站点。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引导客运站和城市公交经营者加强合作,支持客运站拓展公交首末站、停保场等功能,配置出租车(网约车)停蓄车场、共享交通工具停放点,因地制宜打造城市及城际城乡换乘中心。鼓励具备条件的客运站拓展汽车租赁、机动车驾培等服务。 具体原文如下: 多部门部署加快推进汽车客运站转型发展 近日,交通运输部、教育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国铁集团等11部门和单位就推进汽车客运站转型发展联合部署相关工作。 01 科学优化布局结构 按照宜站则站、宜点则点的原则,优化客运站空间布局、等级结构和功能,从大站集散向多点串联转变。 审慎新建等级客运站,打造与火车站、机场、客运码头一体衔接的综合客运枢纽,避免新建功能单一的普通客运站。 支持客运站在高校、商超、医院等客流集中地设立停靠点,强化与铁路、民航的衔接,服务旅客联程运输发展。 02 合理调整存量规模 加强道路客运运行监测,稳妥有序优化调整客运站存量规模,按照合理适用、应急有备的原则,适度缩减售检票、候车等服务设施设备规模,优化功能区划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运行成本。 支持客运站规范开展停靠点运营。 03 拓展站场服务功能 支持客运站建设充电设施,提供营运车辆充电服务和夜间充电托管服务,支持拓展货运物流、邮政快递服务,以及公交首末站、停保场等功能,配置出租车停蓄车场、共享交通工具停放点,拓展汽车租赁、机动车驾培等服务。 04 扩展旅游商贸服务 引导客运站和旅行社等加强合作,支持在客运站内设立旅游集散中心,完善至旅游目的地的直通车网络,鼓励开展电商销售、酒店住宿、汽车后市场等服务。 05 加强用地综合开发 支持客运站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保留基本客运服务功能的前提下实施用地综合开发。 客运站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产业用地政策支持的产业、行业的,适用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客运站在《划拨用地目录》范围内拓展服务功能的,可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在《划拨用地目录》范围外拓展服务功能的,鼓励依法适当提高容积率、增加一定比例的商业设施,并补缴相应土地出让价款。 支持实施地上地下空间综合立体开发,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06 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积极争取属地政府支持,用于公益性服务等支出。 积极搭建平台,帮助客运站富余站务人员转岗至城市轨道交通、铁路、物流、邮政快递等适任岗位就业。 点击跳转原文链接: 多部门部署加快推进汽车客运站转型发展

  • 交通运输部:进一步优化完善公路沿线服务充电基础设施网络

    交通运输部高度重视公路沿线充电设施的建设工作。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自2014年起,即部署各地结合新能源汽车用户的规模和发展的需求,在高速公路的服务区增设充电设施。去年8月,我部会同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印发《加快推进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指导各地以高速公路和具备条件的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为重点,按照“桩站先行、以供促需、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广泛覆盖、适度超前、通用开放、智能高效”的原则,加快推进公路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已有5931个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充电设施,占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总数的89.48%,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总数6628个,累计建成充电桩数量1.859万个,覆盖2.9万个小型客车停车位,并有约2.7万个停车位预留了建设安装的条件,也就是说近九成的高速公路服务区覆盖了充电设施。其中,北京、河北、辽宁等17个省份的高速公路充电基础设施的覆盖率超过了90%。全国已经有5128个高速公路的服务区充电车位占小客车停车位的比例超过10%,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网络日益完善。从今年春节、清明、五一、端午等重大的节假日运行保障情况看,各地服务区充电排队现象有较大改善,没有出现严重的排队现象,电动汽车“历程焦虑”的问题得到一定的缓解。 同时,我们也发现,由于信息不对称,公众不能有效获知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及实时使用情况,造成不同服务区充电设施忙闲各异,特别是重大节假日期间问题更为突出。对此,我们采取了两个方面的措施。一个方面是强化充电保障,今年4月,国家能源局联合我部印发通知,部署各地通过开展出行及充电需求的预判、制定节假日充电服务保障方案、发布绿色出行的充电攻略、布局移动式的应急充电设备、及时的发布服务区车流量及充电排队情况等方式,切实做好节假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保障工作。第二个方面的措施是强化信息的发布,我部将高速公路的充电基础设施“随手查”服务列入了我部今年更贴近民生的实事,将通过提供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实时状态查询服务,引导公众合理选择充电场所,促进充电设施得到充分的利用,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充电服务的保障能力。 做好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全方位加强居住的社区、企事业单位、旅游景点、公共停车场等各环节、多场景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全社会形成布局合理、科学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满足车辆出行全过程的充电服务需求。下一步,我部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最新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以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为重点,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完善公路沿线服务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努力形成“固定设施为主体,移动设施为补充,重要节点全覆盖,运行维护服务好,群众出行有保障”的充电基础设施网络,有效满足电动汽车充电需求,服务公众便捷出行,助力电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点击跳转原文链接: 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工作进展

  • 国家能源局:加快建设农村分布式能源和充电基础设施

    7月24日,国家能源局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召开2023年第二次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村振兴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总结上半年能源行业乡村振兴和定点帮扶工作进展,研究部署下半年工作。   会议强调,今年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五年过渡期的关键一年,全局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学习运用浙江“千万工程”好做法好经验,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保持善做善成的优良作风,用好已经形成的工作机制,持续推进农网巩固提升工程,抓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提升农村清洁供暖水平,加快建设农村分布式能源和充电基础设施,全力推动定点帮扶县、对口支援县振兴发展。

微信二维码今日有色
微信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关注

下载app掌上有色
掌上有色

掌上有色下载

返回顶部返回顶部
publiciz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