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发改委等10部门: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 给予财政资金补贴

9月29日,上海市发改委等10部门印发《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其中指出,支持出租车充电示范站建设。2022年建成并经认定的示范站,给予充电设备金额30%的财政资金补贴。支持共享充电示范小区建设。2022年及之后建成经认定的A类示范小区,给予充电设备金额50%的财政资金补贴。

支持智能充电桩加快推广应用。鼓励小区已有充电桩通过加装能源路由器、更换设施等方式进行智能化改造,给予充电设备300元/桩的财政资金补贴。支持高水平换电站示范建设。对港口、物流、环卫、出租车等特定公共服务领域的换电站给予设备补贴支持。

具体原文如下:

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推动我市充换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电动汽车快速推广和产业升级,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推动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22〕1号)《上海市发展改革委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1〕5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建设运营的充换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充电企业)、支持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和改造的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电动汽车销售(含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下同)企业(以下简称汽车厂商)。其中,充电设施包括:

1. 自用充电设施:由个人用户向电网企业独立报装、专为个人用户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

2. 专用充电设施: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建设运营,为特定范围内用户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其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特定法人单位及其职工、特定住宅小区业主、特定汽车厂商车主或特定交通领域车主等。

3. 公用充电设施:由企业建设运营,为全社会电动汽车车主提供服务的经营性充电设施,包括面向全社会开放的电动出租车充电示范站。

(二)本办法所扶持的专用、公用及自用充电设施应按照“互联互通、安全智能、有序可控”原则建设。申报市财政资金补贴的充电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标准统一。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和我市相关智能化技术标准、建设标准、安全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实现电能可计量。

2. 数据共享。通过充电企业平台或直接将充电数据上传至上海充换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经营性充电设施还应具有通用的第三方支付功能,可实现扫码等便捷支付。

3. 公平竞争。遵循市场化公平竞争原则,无不合理竞争或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活动。

(三)本办法依托市级平台作为独立第三方平台,对我市公用、专用及符合智能化要求的自用充电设施实施必要的数据采集和监测工作,同时履行以下职责:

1. 规避同业竞争责任。立场公正,自身不投资建设充电设施,与充电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2. 政策服务责任。向政府部门开放有关充电设施数据,为我市充电设施政策制订及实施提供服务和支撑。完善平台功能,推进管理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助力提升充电设施管理水平。

3. 公共服务责任。发布全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充电设施信息查询服务和充电费用支付结算服务,确保充电企业代结算资金安全。

4. 技术管理责任。制订我市充电设施数据接入市级平台相关技术标准;对充电设施故障、异常信息进行必要记录,为事故分析提供支撑;对充电设施及站点、充电企业进行动态评估,和市电力公司一起对充电企业智能有序充电管理水平进行技术审核。

第三条  【支持方式和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以及支持充电设施建设与使用的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电动出租车驾驶员、市级平台等给予财政资金补贴(补贴资金管理要求详见附件)。补贴资金在国家充电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和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直流充电或充放电设施千瓦补贴上限600元,交流设施千瓦补贴上限300元。

(一)设备补贴

1. 支持出租车充电示范站建设。2022年建成并经认定的示范站,给予充电设备金额30%的财政资金补贴。示范站应符合四方面要求。一是站址位于出租车公司夜间停靠地、运营集中地、符合条件的变电站和加油站、机场与高铁站停(蓄)车场附近,集中服务半径小于5公里。二是站内具备休息、如厕等服务功能。三是站内设施以直流桩为主,停车位应全部为新能源车专享,设施应具备出租车VIN码识别功能,并向出租车开放优先预约充电功能。四是符合行业管理部门发展要求。2023年起,根据服务水平、使用效率等因素动态调整示范站年度名单,达不到三星级服务标准的,将取消示范站资格。

2. 支持共享充电示范小区建设。示范小区包括A类示范小区和B类示范小区。A类指利用小区自有车位新建共享充电设施的小区,原则上应是2005年前建成的小区,需符合三方面要求。一是规模性要求,充电设施应在小区扩建的停车位上建设,扩建的充电停车位应不低于3个。二是公共服务要求,充电停车位应采用分时共享智能有序调节模式。三是规范管理要求,由充电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营管理,小区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应给予支持,并与充电企业签订三方协议,以明确三方责任义务。B类指利用小区周边300米以内充电设施共享充电的小区,小区与小区周边政府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停车场签订车位错峰共享专属5年以上长期协议后,共享车位充电设施总量10个以上或新建充电设施5个以上的,可申报B类示范小区。2022年及之后建成经认定的A类示范小区,给予充电设备金额50%的财政资金补贴,与电网企业结算电价执行居民电价标准;对支持A类示范小区建设的小区业主大会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详见下表)。

3. 支持智能充电桩加快推广应用。鼓励小区已有充电桩通过加装能源路由器、更换设施等方式进行智能化改造,给予充电设备300元/桩的财政资金补贴。对支持小区自(专)用智能充电桩共享改造和利用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按500元/桩执行。

4. 支持充电设施“慢改快”示范改造。对2023年底前完成“慢改快”示范改造的公用充电设施,给予充电设备金额30%的财政资金补贴。实施示范改造的慢充交流充电设施应符合四方面要求:一是建成投运时间早于2018年底。二是站点上一年年均利用率低于2%或年均单桩充电量低于500千瓦时。三是具备供电条件。四是改造后的设施配套车位要落实专用充电车位管理要求。

5. 支持高水平换电站示范建设。对港口、物流、环卫、出租车等特定公共服务领域的换电站给予设备补贴支持。其中,对通用型换电站(能够实现跨品牌、跨车型服务,下同),给予换电设备(专指换电装置充电系统和电池更换系统,不含电池)金额30%的财政资金补贴,千瓦补贴上限600元;对于非通用型换电站,给予换电设备金额15%的财政资金补贴,千瓦补贴上限300元。享受支持的换电站应符合三方面要求。一是建成投运时间在2021年及之后;二是投运半年后设备利用率不低于50%;三是换电站星级评定达二星及以上并通过后评估。换电站建成投运一年后,充电企业可向市级平台提出项目后评估申请,后评估申请原则上应在换电站建成投运后三年内提出,市级平台应在收到申请后1个季度内完成后评估工作。

6. 支持智能车网充放电互动示范建设。依托市电力需求响应管理平台、市级平台和充电企业平台,开展智能车网充放电互动示范项目建设,有效聚合电动汽车可调节充放电资源。对智能充放电设施给予充放电设备金额30%的财政资金补贴。按照我市现行电力需求侧响应和虚拟电厂支持措施,车网互动示范项目可通过参与需求响应、辅助服务,获得充放电激励。

7. 支持市级平台功能升级改造。为适应小区自(专)用智能充电桩接入、车桩匹配等工作需求,鼓励市级平台实施软硬件升级,建设充电设施资源数据库,并实现与“随申办”、出行即服务(Maas)系统、公共停车场(库)平台互联互通。对市级平台升级改造,给予总投入30%的财政资金补贴,补贴上限为1000万元。

(二)度电补贴

支持充电设施互联互通开放共享。鼓励充电设施数据信息接入市级平台,通过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推动解决油车占位、支付方式不统一等问题。市级平台按年度对充电站点及企业开展接入考核,充电站点考核等级分为“三星”“二星”“一星”“不合格”四档,充电企业考核等级分为“A级”“B级”“不合格”三档,考核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市级平台制订,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核定后,按年度在市级平台官方网站滚动发布。

考核等级为A级或B级的充电企业,具备度电补贴申报资格。充电设施度电补贴自2022年1月1日起,年限为连续6年,补贴标准每两年一定,由市级平台提出测算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核定后执行。2022-2023年度度电补贴标准按下表执行。考核等级为A级的充电企业,其所辖充电设施分别按公用及专用两种类型计算其加权平均占用小时数,加权平均不超过相应补贴上限电量的,可按实际电量给予相应度电补贴。

(三)支持电动出租车充换电

市级平台向出租车驾驶员发放充换电专用卡,专用卡与出租车VIN码绑定,专用卡管理办法由市级平台另行制订。驾驶员需用专用卡支付以下两类费用方可获得补贴,支付时按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与充换电企业结算。

1. 2022年1月1日起支付的充电费用可享受专享度电补贴,2022-2023年标准为0.4元/千瓦时;

2. 2022年10月1日起支付的换电包月费用可享受专享一次性补贴,2022-2023年标准为包月费用的10%,补贴上限200元/月。采用包月模式的出租车,其补能方式应主要为换电。

2024年及以后补贴,由市级平台、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提出建议标准,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按程序核定后执行。

第四条  【部门职责】

1. 成立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房屋管理局、市公安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电力公司组成的市推进充换电设施建设工作小组,统筹推进全市充电设施建设,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市推进办”。

2.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支持政策;推进充电设施互联互通,定期发布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及站点考核结果;负责充电设施建设相关的补贴审核管理工作。

3. 市交通委负责推进电动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含公用和专用充电设施,下同)建设,指导市级平台日常管理工作;编制公共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组织制订公共充电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协调实施。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并指导各区开展公共停车场(库)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4.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新建小区充电设施配建建设标准制订,督促指导新建住宅项目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落实充电设施配建及安装条件预留要求;负责在具备道路停车条件的地方,结合道路合杆、架空线入地与合杆整治等,组织推进一体化充电设施建设。

5.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智能化充电设施相关技术标准制订,结合新能源汽车推广普及智能化充电设施应用,结合本市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确认凭证审核发放,督促指导汽车厂商为消费者落实智能化充电设施。

6. 市财政局负责对财政补贴资金拨付进行审核,并会同市有关部门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7. 市房屋管理局负责督促区房屋管理部门,指导物业服务企业配合推进既有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8. 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充电设施建设的推进工作,对社会资本开放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市场,做好属地协调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内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及不文明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申报本行政区出租车充电示范站、共享充电示范小区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区出台充电设施建设支持政策。

9. 市科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委、市绿化市容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支持充电设施规范有序健康建设。

第五条  【附则】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配套政策

2.补贴资金管理要求


附件1

配套政策

一、支持小区充电设施建设

1. 进一步落实相关方支持配合责任。街镇和居委会应指导业主委员会做好小区充电设施建设的应用推广、政策宣传和业主意见征询等相关工作。业主委员会负责做好全体业主的意见征询、表决等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支持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配合做好相关充电设施电力接入报装,为电力配套设施落地创造条件。

2. 支持老旧小区共享充电设施建设。对符合条件的老旧小区将共享充电桩纳入综合改造工作范围的,市(区)房屋管理部门应予以支持,指导小区改造实施单位和充电企业合作,统筹推进小区车位增设和共享充电桩布局。已建共享充电桩的小区,应结合充电桩布局制订停车管理方案,有效防止油车占位、单车独享等行为,确保充电桩满足共享需求。

3. 支持道路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中心城区应按照《推进上海市道路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在小区周边路边停车泊位试点划设“新能源车专用充电车位”,配套建设充电设施。项目通过验收后,按A类示范小区标准享受设备补贴,按公用充电桩标准享受度电补贴。

4. 支持小区智能有序充电模式创新。按《电动汽车智能充电桩智能充电及互动响应技术要求》(DB31/T 1296-2021)落实汽车厂商新售电动汽车智能桩配建要求,鼓励消费者安装使用符合该标准的智能桩。支持充电企业、保险企业与个人用户商定商务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费优惠、节能费用分成等,实现智能有序充电管理、“一桩多车”分时共享等功能。商务模式涉及需用户预付消费的,充电企业应严格落实《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并合理控制预付消费金额。

5. 支持按“统建统营”模式建设示范小区。支持充电企业与街镇、居委会、小区相关方、电网企业做好衔接,统筹小区整体充电需求,在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的前提下,向小区提供充电设施规划、新建、改造、运营一体化服务。“统建统营”模式纳入共享充电示范小区支持范围,享受A类示范小区同等支持政策。

二、落实智能化充电设施配套责任

按照《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要求,将充电设施建设纳入汽车销售服务保障体系,严格落实汽车厂商责任,为消费者落实符合智能化技术要求和安全标准的充电设施。汽车厂商应将充电设施落实方式纳入购车服务协议,与新购电动汽车的消费者协商一致,鼓励采用汽车销售网签形式予以明确。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通过企业承诺、企业自查、定期报告、第三方抽检等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夯实汽车厂商充电设施配建责任。

三、电费政策支持

充电设施用电价格及充电服务费按《关于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21〕43号)执行。

四、电力配套政策支持

1. 电网企业对充电设施给予电力接入支持,全面推广一网通办、网上国网等线上办理模式,利用营业窗口及“95598”服务热线等,做好服务工作,提高服务效率。

2. 电网企业进一步延伸电力接入服务界面,负责充电设施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接网工程,鼓励采用分防火分区集中装表方式解决小区装表条件受限问题。

3. 充电设施不占用住宅小区自用的公共电力容量(包括用于向住宅小区路灯、电梯、水泵等公用设施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供电的电力容量)。

4. 对于企业单独报装、独立挂表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电网企业免收电力接入工程费。

5. 对于小区智能充电桩报装,电网企业应简化审核手续、加快响应速度,压缩接入时间,优先办理接网流程。

五、规划土地政策支持

1. 对充电设施按一般电气设备安装管理,可不办理项目备案。申报政府设备补贴的示范项目,应到区域供电公司报备信息,由区域供电公司按季度集中向所在区发展改革委办理信息报备。

2. 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小区、企事业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的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 鼓励采用合建方式建设充电设施。对于在加油站、加气站、变电站等站内合建充电设施的,无需单独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规划、土地、施工许可手续。

六、车位管理支持

支持充电企业通过信息化技术、价格机制等方式加强车位管理,鼓励在长期租赁或自有的专用充电停车位上安装地锁、地磁、摄像头等智能化配套设施,同时采用加收累进停车、超时充电费用等价格手段,来实现对油车占用、超时占用等现象的规范引导。

七、掘路修复费用优惠支持

对充电设施建设涉及的电力排管工程,经综合平衡后优先列入道路掘路计划,排管工程需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公路竣工后5年内,或在大修的城市道路、公路竣工后3年内的道路上开挖施工的,掘路修复费用按实收取(不按沪价费〔2018〕8号文收取加倍掘路修复费)。

八、金融服务支持

按照《上海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贴息管理指导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公用、专用充电设施项目给予优惠利率信贷专项支持和贴息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根据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保险品种,强化金融服务支撑。

附件2

补贴资金管理要求

一、年度计划的编制与实施

市区两级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组织公共充电设施、出租车充电示范站(以下简称“示范站”)、共享充电示范小区(以下简称“示范小区”)年度建设计划编制,推进计划实施,并根据计划安排补贴资金预算。

1. 每年8月底前,充电企业向市交通委申报下一年度公共充电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含“慢改快”、智能车网充放电互动示范),计划应包括拟建设施台数、地址、设备投资、拟申报设备补贴、度电补贴金额等内容。市交通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区交通主管部门对计划进行汇总平衡后,编制并下达全市公共充电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充电企业应按计划推进实施,定期向市交通委报送计划执行情况,并抄送市推进办。

2. 各区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向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上报年度示范站建设计划;各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房屋管理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市房屋管理局上报年度示范小区建设计划。市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评审后,下达年度示范站(小区)建设计划。示范站(小区)应在一年内建成,建成后各区交通管理部门(区房屋管理部门)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及时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3. 市推进办会同市级平台等有关单位,结合全市充电设施、示范站(小区)年度建设计划以及充电设施运营等情况,综合平衡后提出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充电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和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程序统筹安排补贴资金预算。

二、诚信要求

申报补贴的充电企业和获得补贴的出租车驾驶员必须具有良好信用状况,在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未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无不执行生效判决信息、刑事判决信息等失信信息。

三、补贴申报

申报补贴可经市级平台自行下载相应申请表,据实填写后一式三份交市级平台。其中,示范设施、换电设施补贴申报应填写《充电设施设备补贴申请表》,智能化改造补贴申报应填写《充电设施智能化改造补贴申请表》,代物业服务企业申报共享改造补贴的充电企业应填写《充电设施设备共享改造补贴申请表》,代业主大会申报示范小区一次性补贴的充电企业应填写《示范小区业主大会补贴申请表》,市级平台补贴申报应填写《充换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补贴申请表》,度电补贴申报应按季度填写《度电补贴申请表》,出租车驾驶员充换电专享补贴申报应按季度填写《出租车驾驶员充换电专享补贴申请表》,并同步提交相关材料。

(一)设备补贴

1. 基本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充电设施数据自愿按市级平台要求接入的承诺函;

--项目信息报备文件或项目核准文件(单独征地项目);

--设备合同和设备发票(复印件)。如是外语的合同、发票需有经翻译的中文件。

2. 其它材料

--示范设施补贴还应提交示范站、示范小区(含统建统营、道路停车场)、智能车网充放电互动示范或“慢改快”示范证明材料;

--换电设施补贴还应提交换电站后评估报告;

--智能化改造补贴还应提交原有充电设施安装证明、设备品牌、型号等证明材料,充电企业与设施业主签订的充电设施智能化改造协议;

--代物业服务企业申报共享改造补贴的,还应提交充电企业与设施业主签订的分时共享协议、小区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同意分时共享的证明文件、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委托充电企业申报补贴代办协议;

--代业主大会申报示范小区一次性补贴的,还应提交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充电企业申报补贴代办协议、示范小区示范证明材料;

--市级平台补贴还应提交设备购买或租赁、APP平台等相关研发费用凭证,上年度本市充电设施建设、运行分析报告。

(二)度电补贴和出租车驾驶员充换电专享补贴

1. 基本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充电设施数据自愿按市级平台要求接入的承诺函;

--补贴明细表。

2. 其他材料

--度电补贴还应提交电网企业出具的电费凭证或市级平台出具的支付证明。其中,分时共享度电补贴由委托实施改造的充电企业代为申报补贴,还应提交与委托方签署的补贴代办协议等;

--出租车驾驶员充换电专享补贴由先行垫付补贴的充换电企业申报,应做到充换电专用卡与出租车VIN码的唯一绑定,应提交市级平台出具的支付证明。其中,出租车驾驶员换电包月专享一次性补贴申报还应同步提交驾驶员与换电企业的换电包月服务合同。

四、审核拨付

市级平台负责对补贴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核,定期汇总通过审核的材料,与初审意见一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抄送市交通委。其中,设备补贴、度电基本补贴、出租车驾驶员充换电专享补贴汇总材料和初审意见每季度上报,度电星级补贴汇总材料和初审意见每年一季度上报,度电基本补贴和星级补贴标准根据上一年度充电站点及企业开展接入考核等级确定。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交通委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根据国家充电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和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程序,由市发展改革委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局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要求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享受补贴的单位。

五、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交通委、市级平台等有关单位加强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充电站点,不享受当年度电基本补贴和度电星级补贴;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充电企业,其所辖所有充电站点不享受当年度电星级补贴。对提供虚假补贴申报材料(包括虚假发票、包月模式出租车不以包月换电为主要补能方式等)、存在骗补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一经查实后市级平台暂停对其服务,取消其所有当年补贴,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取消3年内补贴资格,同时依照有关规定将失信信息上传至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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