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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务部发布《关于所谓“产能过剩”问题的中方立场》

    商务部28日发布《关于所谓“产能过剩”问题的中方立场》文件。 文件除前言、结束语外共四章,分别是全面客观看待全球产能和所谓“过剩”、对“产能过剩”相关四对关系的看法立场、中国坚持在开放合作中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共同推动构建开放包容的全球产供链合作格局。文件提出,中方始终认为,看待产能问题,要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态度,既要历史地看、也要辩证地看,秉持开放合作、互利共赢,共同化解矛盾和分歧。搞保护主义,只会扰乱全球经贸秩序,不利于全球产供链安全稳定和产业合作健康有序发展,给世界经济增长带来长期风险。 关于所谓“产能过剩”问题的中方立场 (2026年7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前言 经济全球化为世界经济增长提供了强劲动力,促进了商品和资本流动、科技和文明进步、各国人民交往,是不可阻挡的历史大势。产业合作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全球经济持续复苏、促进各国共同发展的重要路径。 近年来,国际经贸格局深刻演变,大国竞争加剧,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加快重塑。有关国家和经济体对自身产业竞争力、市场地位的担忧增多,将经贸问题政治化,炒作所谓中国“产能过剩”问题,指责中国产能冲击世界市场,并以此为借口不断加码对华限制措施,保护主义加剧升温。 中方始终认为,看待产能问题,要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态度,既要历史地看、也要辩证地看,秉持开放合作、互利共赢,共同化解矛盾和分歧。搞保护主义,只会扰乱全球经贸秩序,不利于全球产供链安全稳定和产业合作健康有序发展,给世界经济增长带来长期风险。 为澄清有关事实,阐明中方对所谓“产能过剩”相关问题的政策立场,特发布此文件。 一、全面客观看待全球产能和所谓“过剩” (一)全球产能格局持续发展演变,是国际产业分工合作的结果。 全球产能格局历史演变进程。第一次工业革命以来,随着生产力不断发展和经济全球化深化,各类生产要素在世界范围内加速流动,全球产出和需求中心不会固定在某个国家或地区,工业产能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间的分布不断变迁,主要经济体工业产出全球份额也随之发生变化。1880年,英国工业产出全球占比达22.9%的高点。一战前后,美国继英国之后成为世界工业中心,1953年工业产出全球占比高达44.7%。 二战后全球工业格局逐步由单一中心走向多中心。随着经济全球化快速发展,国际分工不断深化,全球历经多轮产业转移,从美向欧转移、欧美向日本转移,再到向东亚、向中国转移,以及当前中国部分产业向东南亚和其他地区的转移,形成了北美、欧洲、东亚三大区域生产制造中心,三者制造业增加值全球占比分别为17%、17%、38%。中国成为“世界工厂”,是积极融入经济全球化,参与国际产业分工的结果,也是全球生产制造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客观认识全球经济发展中“产能过剩”现象。 “产能过剩”是市场经济中的动态现象。市场经济下的产能供需,始终处于“平衡-失衡-再平衡”的动态循环之中,不存在持久均衡的产能状态。产能是否过剩取决于供需关系,在产业生命周期中是动态调整的,供需平衡是相对的,不平衡是普遍的。全球化时代,国际产能增减与全球供需的变化也是相互关联的。技术变革过程中,新兴产能创造新供给,旧有产能冗余,出现阶段性、结构性供需失衡。经市场机制调整,供需格局向新的均衡状态收敛。 “产能过剩”概念认识不一,全球尚未形成广泛共识。各界对“产能过剩”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主要国际组织均未作出官方定义。世界贸易组织(WTO)协定中未对“产能过剩”进行界定,也没有针对“产能过剩”的条款。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认为“产能过剩”是一个复杂概念,需要结合宏观经济场景进行理解。经济学者多从宏观微观维度对“产能过剩”进行描述,认为从宏观层面看,是用来描述全行业生产能力显著超出市场有效需求总量的现象;从微观层面看,是由于市场垄断竞争导致的企业实际产出未达到最优产出的状态。各国经济实践中,由于经济周期波动,市场上产品生产能力超出有效需求的状态普遍存在。不同国家、不同行业对产能是否过剩这一经济现象,判断标准、角度差异很大。有的经济体出于地缘政治、贸易保护等特定目的,炮制各种新的标准,简单、机械或者泛化界定所谓“产能过剩”,企图强加于人,这些所谓的概念标准既不符合发展规律,又背离各国实际,站不住脚。 (三)应根据不同发展阶段、发展水平来衡量不同经济体和不同行业的“产能过剩”情况。 产能利用率指标常被用来衡量“产能过剩”情况,但需要结合各国实际区别看待。经济学中产能利用率是指实际产出与潜在产出的比值,不同经济体产能利用率的合理区间不同,不存在全球通用的判断标准。有关机构数据表明,发达和快速成长经济体的产能利用率中值多位于75%-80%区间,欠发达国家产能利用率一般在50%-64%之间。这是由于欠发达国家受基础设施、资金等多种因素制约,导致产能无法充分释放。 不同行业产能利用率差别较大。根据欧盟27个成员国公布的725个行业产能利用率最新数据,低于70%的有169个。一些传统行业产能利用率明显低于平均水平。比如,有的国家饮料、家具等行业的产能利用率在65%左右,橡胶、化工、塑料等行业仅有40%-50%。美联储最新数据显示,美国制造业产能利用率为75.7%,但分行业看差异较大,计算机及外围设备达到83.2%,纺织及皮革制造、汽车及零部件、初级金属、家具及相关产品、通信设备产能利用率都低于70%。从各国经济实践看,产能利用率用以衡量产能使用状况有一定客观性,但不能用来绝对化判断不同经济体、不同行业是否存在产能过剩。 二、对“产能过剩”相关四对关系的看法立场 (一)产业补贴与产能过剩的关系。 产业补贴与产能过剩不存在必然联系。合理的产业补贴政策有助于纠正市场失灵,推进技术创新、环境保护、减少贫困、促进均衡发展,并不会造成所谓的“产能过剩”。很多国家都会结合自身国情、产业发展需要,采取各有侧重的产业政策,如为新兴产业提供研发补贴、为农业提供风险补贴等,也是世贸组织成员合法的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工具。联合国贸发会议多份报告指出,近五年来全球产业政策数量快速增长,为新兴产业提供研发补贴、给予税收优惠、提供低息贷款已成为国际通行做法。 世贸组织成员普遍追求公平、普惠、透明的补贴,大国应该在补贴合规上作出表率。补贴本身不是问题,但应当在开放、公平、合规等世贸组织原则下合理使用。大国是全球产业发展的领头羊,产业政策也有很强的外溢和示范效应,应当带头反对补贴滥用,反对采取歧视性补贴政策。美国《通胀削减法》计划2022-2031年提供7500亿美元各类补贴,其中获得补贴的电动汽车需满足本土或北美生产和销售等条件,将其他世贸组织成员排除在外。美国对人工智能领域的产业补贴,更是远超其他所有国家。据不完全统计,欧委会2021-2030年间将提供超过1.44万亿欧元的各类补贴。欧盟《工业加速器法案》通过“欧盟原产”要求,将本地含量与财政支持直接挂钩。各国都应着眼于做大全球发展蛋糕,合理合规出台包括补贴在内的产业政策,而不应将其作为限制别人发展的工具。中国愿同各方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就补贴政策开展讨论,共同规范相关做法。 中国始终严格遵守世贸组织规则,致力于建立完善符合国际惯例的补贴体系。 多年以来,中国在补贴的合规性、科学性、透明度方面,不断规范和完善相关政策,对部分地方一些不规范的做法也专门进行了清理规范,建立了统一的地方财政补贴负面清单管理机制等。中国政府切实及时全面履行透明度义务,2025年6月提交的最新一期中国政府2023-2024年中央和地方补贴政策通报实现全国覆盖。中国补贴平等适用于各类市场经营主体,主要补在科技研发、技术产业化攻关、市场消费等环节。更多采用公共服务、技术标准、技能培训等市场化、引导性间接手段,重点支持技术研发创新、中小企业发展、绿色节能等领域。比如,消费品以旧换新中,坚持内外一致,汽车和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政策都做到一视同仁,外资企业积极参与、同等受益。 (二)贸易顺差与产能过剩的关系。 出口多、顺差大不等于产能过剩。顺差主要反映的是国内总储蓄和总投资之间的差额,主要包括货物和服务贸易顺差。从全球经济发展史看,英国、美国、日本、德国等制造强国都曾长期保持顺差,德、日经常项目顺差占GDP比重超过6%的情况也较常见。新兴市场出口快速增长,印尼、墨西哥等也都成为顺差国,巴西、越南等连续10年实现贸易顺差。从行业产品看,美国芯片80%用于出口,波音公司交付的商用飞机约2/3销往北美以外的客户。欧盟的汽车、药品、化妆品,2025年顺差分别为922亿、2146亿和116亿美元。如果按照顺差大必然产能过剩的逻辑,这些出口多、顺差大的行业和产品是否也要视为“产能过剩”?贸易顺差是全球产业分工和供需结构共同作用的结果,并不意味着产能过剩。 中国从不刻意追求贸易顺差。 中国出口增长既源于规模经济与创新能力提升,也来自各国绿色转型和工业化发展的需求。比如,中国对欧出口增长主要集中于光伏、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和化工产品等,更多反映了绿色转型带动对能源产品的需求,以及能源危机抬升了欧洲化工等行业的生产成本。中国也从不刻意追求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份额,相关产品出口比重由2012年的20.7%下降为2025年的15.1%。从贸易利益分配看,“顺差在中国,利益在各方”,2025年外资企业占中国出口的27%、顺差的16%,顺差和利润增速都快于本土企业。从整个国际收支看,虽然中国货物贸易有较大顺差,但服务贸易、投资收益都有逆差,总体上经常账户顺差占GDP比重约3.7%,处于国际公认合理区间。 中国积极推动进出口平衡发展。 中国进口规模连续17年居全球第二,成为近80个国家的主要出口目的地;已对63个国家实施零关税政策,是全球首个对所有非洲建交国和所有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实现全覆盖零关税待遇的主要经济体;是唯一一个举办国际进口博览会的国家,已成功举办8届,累计意向成交额超过5800亿美元。中国正在开展“出口中国”系列活动,持续加大“买全球”力度,支持全球更多优质产品和服务进入中国。“十四五”期间,中国累计进口规模超过90万亿元,充分说明中国不仅是“世界工厂”,更是“世界市场”。 当前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抬头,各类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抑制全球经济增长,严重干扰了正常的贸易往来和贸易秩序,破坏了全球合理的产能流动和布局。需要各方尤其是贸易大国相向而行,维护自由贸易,多做畅通便利的事,少做筑墙设垒的事,促进全球贸易平衡可持续发展,推动全球产供链稳定畅通。 (三)经济失衡与产能过剩的关系。 全球经济失衡是历史常态、根源复杂。在二战后形成的国际分工体系和经济金融秩序下,全球经济约每隔10年就会进入一轮失衡风险积聚和释放,甚至引发全球经济金融危机。在分析全球经济失衡的成因方面,国际社会讨论焦点也一直在变化,既有储蓄投资结构、产供链分工等市场因素,也有国际金融体系、宏观政策共振等制度因素。近些年来,全球失衡呈现新的特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机构认为,各国宏观政策尤其是财政政策,在造成全球失衡方面具有关键作用;美国积累了巨大的债务失衡,需改善财政状况,欧洲投资不足,需提升生产率,中国需扩大内需。这些观点也反映出了全球失衡的系统性、复杂性。一些把全球失衡与“产能过剩”挂钩、简单归因的观点,故意混淆概念,存在逻辑误区,甚至别有用心。 “中国内需不足导致产能过剩”不符合事实。中国不仅是制造大国,也是消费大国。内需一直是中国经济的主引擎,2013-2024年,内需对中国经济增长的平均贡献率为93%。 其中,消费和投资平均贡献率分别为55%和38%。中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从2013年的23.8万亿元,增长至2025年的50.1万亿元,规模翻了一番。按世行购买力平价折算,2025年中国社零总额相当于美国的1.7倍,已是事实上的全球第一大商品消费市场。当前,中国实物消费量全球第一,部分工业品人均年消费量已接近发达国家水平。近年来,中国社零总额增速放缓,与中国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相符合,也体现了中国消费结构升级趋势,商品消费相对平稳,服务消费快速发展,过去5年人均服务性消费支出年均增长8.5%。把中国社零增速放缓视为内需不足,是不客观、不全面的。“中国内需不足导致产能过剩”的论调,更是偷换概念,把市场微观现象套用到宏观结构层面。 中国持续扩大内需,致力于更高水平的供需平衡。强大国内市场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依托。内需包括投资需求与消费需求。中国“十五五”规划纲要对建设强大国内市场作了专篇部署,强调要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扩大有效投资,深入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推动商品消费扩容升级,释放服务消费潜力,夯实居民消费基础,持续改善消费环境,以新需求引领新供给,以新供给创造新需求,促进消费和投资、供给和需求良性互动。未来十多年中等收入群体将超过8亿人,人均GDP将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消费空间巨大、潜力活力足,仍是中国经济发展的主引擎,也将为世界经济增长持续注入强大动能。 (四)市场竞争与产能过剩的关系。 竞争是促进产能优化调节和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每一次产业和技术革命都伴随着产能提高甚至“过剩”、市场竞争推动技术升级和产业迭代的过程。企业为追求利润和市场份额都会投资扩产,再通过市场调节,促使企业降本增效,带来技术进步与效率提升。市场竞争本身,就是防止产能无序扩张的最有效机制,否则就会滞销、亏损、被市场淘汰。政府的作用应是维护竞争秩序和公平环境,让市场更充分发挥作用,使落后产能在竞争中自然退出。 各方应维护公平竞争,减少对全球产能分工合作的不当干扰。世贸组织的公平竞争原则和相关规则,是全球最广泛接受的行为规范。近年来,一些经济体将本国优先凌驾于国际规则之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甚至以公平竞争为名、行保护主义之实,大量使用不公平手段。美国实施违规关税措施、采取针对性投资限制,滥用出口管制和制裁,严重破坏公平竞争。欧盟采取了一系列经贸立法和措施,如《工业加速器法案》对外商投资电池、电动汽车、光伏、关键原材料四大新兴战略行业设置限制性要求,构成严重投资壁垒。指责中国“不公平竞争”“非市场政策做法”,是典型的“双重标准”,才是真正的不公平。中国坚决维护世贸组织基本原则,坚定推动公平竞争,促进互利互惠共赢。中国已宣布在世贸组织当前和未来谈判中,不寻求新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世贸组织总干事伊维拉指出,中国的决定体现了对更平衡、更公平的全球贸易体系的承诺。 中国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一流营商环境。中国市场经营主体数量已突破2亿,居全球首位。海量市场经营主体造就充分竞争环境,企业在这里直面挑战、比拼实力,在优胜劣汰中打磨产品、优化服务。麦肯锡表示,中国是“全球最硬核的健身房”,磨炼出极具竞争力的企业,如今世界上找不到“另一个中国”。中国“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消除要素获取、资质认定、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壁垒,全面落实外资企业国民待遇,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2026年中国商业环境调查》报告显示,92%受访美企2025年在华业务实现盈利。中国欧盟商会发布《2026年商业信心调查》显示,75%的企业认为其在华生产效率高于全球其他地区。 三、中国坚持在开放合作中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 (一)中国现代化产业快速发展靠的是创新驱动。 中国坚持创新驱动,走出了一条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以产业升级促进科技迭代的有效路径。创新驱动发展是中国重大的国家战略,是中国经济长期向好、行稳致远的关键密码。“十四五”时期,全社会研发经费年均增长10%,投入规模世界第二,2025年基础研究经费比重超7%,创历史新高。很多行业取得技术突破和领先,都是经过长周期、高投入研发,攻坚克难拼出来的。这才是中国产品竞争力的关键,而不是靠政府补贴。近年来,中国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等产业蓬勃发展,背后正是新材料、动力电池、通信等科技突破。中国新能源汽车企业从20多年前开始持续进行研发投入和产业布局,形成了独有的技术优势,动力电池能量密度较2018年提升超50%、生产成本下降超60%。摩根士丹利报告显示,中国电动汽车产业重心已从价格优势转向科技优势,智驾系统等人工智能应用进一步巩固其产业优势。 中国坚持创新赋能,传统产业含绿量、含智量显著提升。中国支持企业以数智技术、绿色技术引领产业优化升级,促进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近年来,产业含绿量持续提升,累计培育国家绿色工厂8000多家,绿色工业园区600多个,246个国家绿色数据中心使用的一半电力是绿电。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开展数字化改造的比例达89.6%,数字化设备普及率达到57.7%。中国有109座灯塔工厂,全球占比接近一半。 中国强化创新应用,持续打造新产业新赛道海量“训练场”。中国拥有完备的产业体系,任何一项有价值的科技成果在中国制造的加持下都能迅速转化为实际产品。从长三角地区电子信息1小时创新圈、到深圳机器人谷半小时配套圈,再到高度发达的新能源产业圈,电动汽车整车厂可在4小时车程内解决所需配套零部件供应。中国拥有14亿多人口的超大规模市场,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不断涌现,可以为各类新产品、新服务提供“0到1”验证和“1到N”放量的最佳试验场。出口“新三样”(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光伏产品)、信息消费“新三样”(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智能手机和电脑、智能机器人)等产业兴起,与海量的应用场景密切相关。 (二)中国产业运行始终平稳健康靠的是持续深化改革。 中国持续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业产能利用率保持在合理区间。近年来,中国通过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淘汰落后产能等措施,不断改善工业产能利用状况,整体供需基本平衡、运行态势平稳。2025年中国规模以上工业产能利用率为74.4%,高技术制造业、高端装备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产能利用更为充分。从细分领域看,近三年通用设备制造产能利用率平均达78.9%,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74.8%,汽车制造73.3%,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76.9%。部分传统原材料行业产能利用率阶段性偏低,主要是结构调整、绿色转型带来的适应性调整,属于产业提质升级过程中的正常现象。 中国不断健全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营造产业发展良好生态。这些年,中国不断加大资源要素保障,构建了企业主导、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入体系,建设了一批重大科研装置和科研基础设施,每年培养理工农医类大学毕业生约700万人。中国深入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在知识产权保护、风险分担、创新激励等方面推出一系列新政策新举措。中国不断优化新业态新领域要素保障体制机制,加快建设新型电网、算力网、新一代通信网等新型基础设施,有效破除阻碍资源优化配置的壁垒障碍,进一步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促进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中国现代化产业发展对世界不是“中国冲击2.0”而是“中国机遇2.0”。 美国等西方国家谬称中国产业发展威胁西方国家垄断地位,挤压南方国家发展空间,抛出了所谓“中国冲击2.0”论调。这不符合事实,是站不住脚的。过去十多年,中国对全球经济增长贡献率一直保持在30%左右,是世界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过去,中国主要是以自身大规模市场、低成本要素为世界提供“市场红利”,现在中国在提供更大“市场红利”的同时,通过产业发展,为全球产业合作发挥了稳定锚和重要枢纽作用,创造了“发展红利”。还通过科技进步,为全球提供越来越多的“创新红利”。 这些红利交融叠加,给世界带来的是更多的发展机遇、更大的发展空间,也就是国际社会越来越多提到的“中国机遇2.0”。 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 推动全球创新合作和科技进步。中国坚持开门搞创新,人工智能大模型等很多创新走开源路线,让更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用得上、用得起新技术,提升其发展能力。中国人工智能开源大模型全球累计下载量已经突破100亿次,可控核聚变、量子科技等大科学装置向全球开放。高速成长的中国创新企业还给各国投资者带来数倍甚至数十倍的回报。各国企业在中国能够快速找到从研发、试制到量产的全流程合作伙伴,让创新变得更高效,不仅在中国市场获得成功,也提升了面向全球市场的竞争力。事实有力证明,中国新兴领域技术和产品,带给世界的不是冲击而是机遇,不是威胁而是赋能。 加快全球绿色低碳转型。气候变化是全球性挑战,实现绿色低碳转型是各国的普遍愿望和发展需求。中国优质的新能源产品丰富了全球供给,推动了绿色低碳进程,有助于实现《巴黎协定》目标。国际可再生能源署(IRENA)报告称,过去10年间,全球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平均度电成本分别累计下降超60%和80%,很大一部分归功于中国创新、中国制造、中国产能。美国《科学》杂志将“中国引领全球可再生能源迅猛发展”评为2025年世界十大科学突破之首。在全球能源紧张和人工智能带动电力需求上升的背景下,绿色转型正成为国际合作的重要方向。国际能源署(IEA)预测,到2030年,全球数据中心耗电量将接近1万亿度,其中40%新增电力将依赖可再生能源。中国在太阳能、储能及电气化领域具备显著规模与技术优势,有能力提供绿色能源设备与解决方案。 进一步增进各国民生福祉。近年来,全球经济陷入增长乏力和通胀高企困境,高质量、高效能、高性价比的中国产品,丰富了全球供给,降低了生活成本,缓解了全球通胀压力。中国纺织家居、日用消费品、智能终端、家用电器、医疗物资等产品出口覆盖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为全球消费者提供稳定、可靠、多元的产品选择。澳大利亚媒体报道,中国商品抑制通胀现象已从生活必需品扩展到太阳能电池板等高技术设备,美国和欧洲消费者享受了巨大实惠。欧央行发布报告测算,如果2026年欧盟从中国进口增加10%,欧盟整体进口价格将下降1.6%。巴西媒体报道,在全球成本持续上升背景下,中国凭借制造业体系优势保持了相对温和的通胀,助力包括巴西在内的新兴市场缓解通胀压力。 助力发展中国家工业化。中国出口为发展中国家降低了制造业进入门槛,从缝纫机、纺织机械到工业机床,提供了质优价美的生产设备和零部件。2012-2024年,中国向发展中国家出口纺织机械超300亿美元,助力越南、巴基斯坦、孟加拉国等成为重要纺织品生产和出口国。中国进口也为发展中国家产品出口创造了机遇,2010-2025年,中国自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进口劳动密集型产品分别增长3.5倍和16倍。中国投资提升了发展中国家工业生产能力,中国在境外设立企业5万多家,投资存量超3万亿美元,近九成分布在发展中经济体,带动轻工、纺织、家电等领域一大批项目落地,推动了数字、绿色等新领域发展,助力东南亚、中东、非洲等地区众多发展中国家从供应链边缘上升为全球制造网络重要节点。 四、共同推动构建开放包容的全球产供链合作格局 (一)促进互利共赢,推动共同发展。 全球化背景下各国经济深度交融、产业相互融合,以互利、务实的产供链合作,做大全球发展“蛋糕”,是各国共同利益所在。 以产业迭代创造新需求。各方应共同把握好新一轮产业革命和科技变革机遇,增强绿色低碳、人工智能、生物制造等领域国际合作,充分发挥前沿、新兴产业增长快、潜力大等优势,通过共享科技红利破解增长瓶颈,为全球经济持续复苏提供新动能、注入新活力。 推动均衡发展扩大新空间。各方应更加重视发达经济体与发展中经济体存在的“真失衡”问题,加强产业与贸易投资合作,促进更多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融入国际分工体系,加快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促进经济发展和市场规模扩大,为全球产业合作提供“新蓝海”。世界经济的蛋糕做大了,利益分配的矛盾就变小了。 (二)尊重市场规律,推进经济全球化。 全球产供链是市场规律、企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共同作用的结果,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人为强行干预只会适得其反。 坚持以开放融通促进要素流动。各方应促进产供链全球良性循环,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自由化,提升要素资源配置效率,防止市场分割、投资设限、加筑壁垒造成产供链堵点。坚持优势互补、平等互利,共同打造和维护全球开放创新生态,让国际产业合作发挥更大效益。 反对将经济问题政治化、泛安全化。各国通过竞争合作,提升自身产业影响力和韧性,是正常诉求,不应人为政治干预,扭曲全球资源要素合理流动的市场底层逻辑。把“降依赖”“去风险”扩大化、政治化,只会错失更多发展机会。各方应尊重经营主体的投资决策与商业布局自主权,构建公平、稳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让企业回归市场本质,按经济规律办事。 (三)加强产业政策协调,维护良好合作环境。 主要经济体在全球产供链合作中参与度深、影响力大,产业政策具有外溢性,应加强沟通协调,增进互信,发挥表率作用。 共同推动全球产供链稳定畅通。主要经济体应坚持平等协商、妥善管控分歧,摒弃单边主义、保护主义,反对歧视性、排他性做法,避免封闭设限、逐底竞争,给全球产业合作制造更多障碍和不稳定因素。欧美对华经贸限制措施严重损害双方互信和合作,也严重损害欧美自身利益,对全球经济发展和产业合作带来不利影响。 加强多双边产业政策对话。各方应依托多双边平台,健全产业政策常态化沟通机制,坚持公开透明,阐明政策目标,以建设性对话消弭误解、回应关切。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加强补贴透明度交流,通过平等协商妥善处理分歧,按期提交补贴通报并主动回应成员关切,共同营造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 (四)扩大市场开放,共创合作机遇。 开放带来进步,封闭必然落后。各方应拆除壁垒,扩大开放,不断挖掘市场潜力,为产业合作提供更大的空间。 削减贸易往来壁垒。贸易规模越大,出现分歧摩擦越难避免。把眼光只放在“筑墙”上,只会加大矛盾,无助于问题解决。各方应坚持开放合作,促进国内外要素跨境流动便利化,促进市场充分竞争,激发企业活力,不断丰富新供给、创造新需求。封闭的结果,只能是市场没有源头活水,创新发展受到更大阻滞。 减少投资合作障碍。投资合作是做大蛋糕、拉紧纽带、增进互利的重要途径,既满足当地需求,也带动东道国发展。各方应放宽投资领域准入限制,简化程序、消除壁垒,为外国投资者提供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环境,更好保护投资者的正当合法权益。反对嘴上欢迎、行动上挑三拣四,更不能以外资审查条例、外国补贴条例为武器,对企业进行歧视性调查,施加强制性要求。 (五)坚持多边主义,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 多边主义是人类社会汲取两次世界大战惨痛教训得来的宝贵财富,需要国际社会倍加珍惜。 坚守世贸组织基本原则和规则。以公平、透明、非歧视、开放为基本原则的世贸规则体系,是多年以来维护全球经济贸易稳定发展的基石,多边贸易理念深入人心,谁也不想再回到弱肉强食的丛林时代。各方应与时俱进推进世贸组织改革,重振世贸组织权威性、推动世贸组织规则更新、重建世贸组织成员信任,坚持最惠国待遇原则,共同努力把全球贸易稳定在多边框架下,稳定在各方共同接受的规则下,最大程度保障不同经济体在国际经贸往来中的正当权益。 促进全球治理体系更加公正合理。各方在经贸往来中应坚持平等互利,尊重对方发展阶段和国情实际,共同抵制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特别是不能以损害第三国利益为代价,来换取与强权媾和。各方应坚持真正的公平竞争,努力让自己跑得更快,而不是绊倒别人;不能说一套、做一套,也不能只允许自己干、不让别人干。更好发挥G20、金砖国家、APEC等多边和区域合作机制作用,共同守护公平正义,完善全球经济治理体系。 结束语 产能问题是世界经济发展过程中伴随产业迭代、市场波动、分工演变出现的正常现象。各国应坚持以市场眼光和全球视野,从经济规律出发,客观、辩证看待所谓的产能“争议”,多探讨合作而非制造对立,共同致力于打通全球供需堵点,优化全球资源配置,推动全球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各国经济,相通则共进,相闭则各退。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世界的繁荣也需要中国。中国愿同各方一道,维护全球自由贸易体制,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维护开放合作的国际环境,推动全球经济向着更可持续、更为普惠的方向发展,促进世界共同繁荣,让发展成果惠及各国人民。(完) 来源: 新华社

  • 商务部公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工作办法》

    商务部6月22日公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工作办法》。公告显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4号),做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工作,维护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商务部制定了《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工作办法》,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如下: 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24号 公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工作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4号),做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工作,维护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商务部制定了《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工作办法》,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 2026年6月22日 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工作,防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务部负责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工作,开展调查活动。 第三条 商务部可以对以下情形的措施或者行为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 (一)外国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在产业链供应链方面对我国采取歧视性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实施或者协助实施损害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行为; (二)外国组织、个人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我国公民、组织的正常交易,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措施或者实施其他行为,对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 第四条 商务部在评估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损害时,可以考虑以下情况: (一)有关措施或者行为对我国产业链供应链相关境内外要素安全的影响,包括重要物质、技术、资金、资产、数据、信息、人员、企业、项目等; (二)有关措施或者行为对我国产业链供应链相关境内外要素畅通流动的影响,包括物流、商流、人流、资金流、数据流、信息流等; (三)有关措施或者行为对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国际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等方面的影响; (四)其他影响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情况。 第五条 国内有关法人、组织等,认为外国国家、地区、组织、个人或者国际组织的有关措施或者行为,损害或者可能损害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需要启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的,可以向商务部提交证据、报告等书面材料。 第六条 国内有关法人、组织等可以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转交有关证据、报告等书面材料。 第七条 商务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立案并发布立案公告。 第八条 商务部可以采用询问被调查对象等有关当事人、查阅或者复制相关文件及资料、公开征集线索、发放问卷、抽样调查、技术鉴定、召开听证会、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商务部在调查中,可以主动收集相关信息。 第九条 商务部认为必要时,可以成立专家咨询组,负责对调查中涉及的技术性和法律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专家咨询组成员应妥善保管调查相关涉密资料、信息等,承担相应保密责任。 第十条 商务部认为必要时,可以赴相关国家、地区进行实地调查。有关国家、地区提出异议的除外。 第十一条 被调查对象等有关当事人可以在调查期间向商务部进行陈述、申辩。商务部可以要求有关当事人提交或者补充书面材料。有关当事人也可以主动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被调查对象不配合调查,未在合理期限内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依据已获得的事实和信息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商务部在调查过程中,可以就被调查的措施或者行为开展对外磋商。 第十四条 商务部认为必要时可以中止调查。 第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可以终止调查并发布公告: (一)被调查的国家、地区、组织、个人或者国际组织已经取消或者调整被调查的措施或者行为,停止对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损害或者损害威胁; (二)被调查的国家、地区、组织、个人或者国际组织已经与我国达成解决方案; (三)商务部认为可以终止调查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商务部通过调查,就被调查的措施或者行为对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损害作出认定,并发布公告。 第十七条 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按程序对实施或者协助实施损害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行为的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一)禁止或者限制与其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 (二)对与其有关的活动收取特别费用;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等,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措施或者行为的组织、个人列入反制清单,采取反制措施; (四)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十八条 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损害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外国组织、个人采取以下措施: (一)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事与我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 (二)禁止或者限制其在我国境内投资; (三)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 (四)禁止或者限制相关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等入境; (五)取消或者限制相关人员在我国境内工作、停留或者居留资格; (六)其他必要的措施。 上述措施可以适用于外国组织、个人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 第十九条 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不执行商务部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采取的措施,商务部可以责令改正,会同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一)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以及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等活动; (二)禁止或者限制其从境外接收或者向境外提供数据、个人信息; (三)禁止或者限制其出境、在我国境内停留居留; (四)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条 商务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等规定采取的措施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点击查看原文: 》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24号 公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工作办法》

  • 王文涛:“十四五”时期我国消费市场规模按购买力平价换算世界第一

    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于今日下午3时,在梅地亚中心新闻发布厅举行记者会,邀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郑栅洁、财政部部长蓝佛安、商务部部长王文涛、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清就发展改革、财政预算、商务、金融证券等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以下是王文涛答记者问主要内容: “十四五”时期我国消费市场规模按购买力平价换算世界第一 王文涛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经济主题记者会上说,“十四五”时期,我国消费市场规模稳居全球第二,以购买力平价换算,已经是世界第一。居民消费结构出现了一些趋势性的新变化。 马年春节假期线下实体消费增速近年来首次反超线上 王文涛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经济主题记者会上说,今年春节9天假期,线下消费热闹红火。春节期间线下实体消费增速反超线上,这是近年来首次。 “十四五”时期我国人均消费GDP从1万美元增至1.3万美元 王文涛表示,“十四五”时期,我国人均消费GDP从1万美元增至1.3万美元,居民消费呈现趋势性变化。传统消费从原来的短缺转变为优质、绿色低碳消费。从结构看,服务消费特别是体验式消费增长强劲,2022—2025年,我国服务零售额年均增长达10.4%。 深入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 王文涛表示,商务部将坚持惠民生和促消费相结合,坚持政策和活动双轮驱动,深入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全力促消费扩内需。 推动增值电信、生物技术、外商独资医院等领域开放试点 王文涛表示,在服务消费领域,我们要推动对外开放和对内放开。以服务业为重点,扩大市场准入,推动增值电信、生物技术、外商独资医院等领域开放试点,清理国内服务领域的不合理限制措施,扩大优质服务供给。 我国网剧在全球市场营收占比达90% 王文涛表示,我国现在网剧在全球市场的营收占比达90%,APP下载量占全球80%,基本上我们国内看什么网剧,海外就看什么,只不过换了一下(形式)。 去年我国对美出口下降19.5% 但整体出口增长6.1% 王文涛表示,去年我国对美出口下降19.5%,但是按人民币计算,我国整体出口增长6.1%,一增一降是我国(外贸)多元化布局的结果。 统筹进口和出口 推动贸易平衡发展 王文涛表示,统筹进口和出口,推动贸易平衡发展。“出口和进口就像一辆车的两轮,如果能够平衡,车就开得平稳,走得更远。” 将推动医疗、健康等优质生活性服务进口 王文涛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经济主题记者会上说,今年商务部将统筹生产性服务和生活性服务,大力发展服务贸易。用好免签等政策,扩大旅行服务出口,挖掘文化、中医药、餐饮等服务出口潜力,推动医疗、健康等优质生活性服务进口。 感到每年外部环境没有“最”不确定、只有“更”不确定 王文涛表示,近期地缘冲突加剧,国际经贸秩序和全球产业、工业遭到冲击,应该说外部环境更加的不确定。每年都在说“不确定”,现在我感到每年(外部环境)没有“最”不确定、只有“更”不确定。今年我们还将围绕贸易强国建设“三大支柱”,也就是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加强“四个统筹”,全力稳住外贸基本盘。 机器人成我国外贸新标签 王文涛在会上表示,我们一些高端智能、绿色低碳,包括机器人等等,已经成为我国外贸的一个新标签。 将出台离境退税2.0版等更多增量政策 王文涛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经济主题记者会上说,今年商务部将从办活动、出政策、优场景三个方面持续打造“购在中国”品牌。出政策方面,将出台商品消费扩容升级、离境退税2.0版等更多增量政策。 西方不亮东方亮 任尔东西南北风 商务部部长谈外贸:西方不亮东方亮,没了北方有南方,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 商务部公布调整对加拿大反歧视措施

    商务部今天发布公告,公布调整对加拿大反歧视措施。 2025年3月8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5年第11号公告,公布就加拿大对华相关限制性措施进行反歧视调查的裁定并采取反歧视措施。鉴于目前情况发生变化,调查机关决定对反歧视措施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反歧视调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七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2024年9月26日,商务部发布2024年第40号公告,决定就加拿大对自中国进口相关电动车辆和钢铝产品采取的加征关税等限制措施进行反歧视调查。 2025年3月8日,商务部发布2025年第11号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相关规定,就加拿大对自中国进口相关电动车辆和钢铝产品加征关税等歧视性措施,采取反歧视措施,对原产于加拿大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 二、措施的调整 根据商务部2025年第11号公告,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反歧视措施可以按程序调整、中止或取消,包括:(一)被调查国(地区)政府已经调整或者取消被调查的措施或者做法;(二)被调查国(地区)政府已经就造成的损害向中国提供适当的补偿;(三)被调查国(地区)和中国通过磋商等方式达成一致解决方案;(四)被调查国(地区)政府进一步采取实质性措施;(五)其他适当情形。 近期,中国和加拿大就处理有关经贸问题形成了初步联合安排,加拿大政府正式宣布部分调整对自中国进口钢铝产品采取的加征关税等限制措施。调查机关经认定,符合上述(一)、(三)项情形,决定对现行反歧视措施进行相应调整,对原产于加拿大的部分进口商品不加征反歧视措施相关关税。调整加征关税措施另行公告。 三、本公告有效期为2026年3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调整对加拿大反歧视措施答记者问 有记者问:我们注意到,近日加拿大调整了对中国钢铝产品等加征关税措施,随后商务部也发布了调整对加拿大反歧视措施的公告。能否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相关规定,商务部于2024年9月26日就加拿大对华相关限制性措施发起反歧视调查,并于2025年3月8日发布裁决公告,宣布对加采取加征关税的反歧视措施。 为落实两国领导人达成的重要共识,中加双方就妥善解决电动汽车、钢铁和铝产品、农水产品等领域的经贸问题做出了具体安排。近期,加政府正式宣布部分调整对华钢铝产品等加征关税措施。这符合中方调整反歧视措施的情形,中方决定自2026年3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对原产于加拿大的部分进口商品不加征反歧视措施相关关税,并于2026年2月27日依法发布公告,正式宣布相应调整对加拿大反歧视措施。 中方愿与加方一道,继续以两国领导人重要共识为引领,推动中加经贸关系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 商务部部长王文涛:促进大宗耐用商品消费 推动“人工智能+消费”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就“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建设强大国内市场”作出部署,提出“积极扩大自主开放”“大力提振消费”等具体举措。 如何落实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任务?怎样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为建设强大国内市场提供有力支撑?记者采访了商务部党组书记、部长王文涛。 坚持开放合作、互利共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问:《建议》对“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开创合作共赢新局面”作了专章部署,“十五五”时期,我国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具有重大意义。 ——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是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十五五”时期,我国发展面临的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要求我们积极识变应变求变,用好发展机遇、潜力和优势,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发挥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的重要法宝作用,可以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联动效应,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内在要求。对外开放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2024年有进出口实绩的外贸企业近70万家,存量外资企业近50万家,外贸外资直接和间接带动就业人口超过2亿人,大量优质进口促进了产业升级和消费升级。“十五五”时期,对外开放在稳增长、稳就业、惠民生中仍将发挥重要作用。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把开放的蛋糕做大分好,有助于不断提高人民生活品质,让发展成果更好惠及人民群众。 ——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是推动经济全球化的主动作为。个别国家搞关税壁垒、“脱钩断链”,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抬头,世界开放指数不断下滑。但总的看,经济全球化的前进方向没有改变也不会改变。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坚定站在历史正确一边,维护多边主义和自由贸易,深化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既有利于我们在激烈国际竞争中赢得战略主动,也能以自身开放推动世界共同开放,促进普惠包容的经济全球化。 ——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举措。“十五五”时期,各国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依然紧密,同时也将面临许多共同挑战。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推动落实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全球治理倡议,有利于各国齐心协力应对挑战,开展全球性协作,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走深走实。 全面落实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主要任务 问:“十五五”时期,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有哪些重点任务? 答:关于“十五五”时期开放工作,《建议》从4方面作出重要部署。我们将坚持和加强党对开放工作的全面领导,推动《建议》相关决策部署落地开花,不断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拓展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空间。 一是积极扩大自主开放。我们将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以服务业为重点,扩大市场准入和开放领域。扩大单边开放领域和区域。 积极扩大经贸合作,全面深入参与世贸组织改革,用好多边平台机制,加快推进区域和双边贸易投资协定进程,扩大高标准自贸区网络。通过商签共同发展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落实对非洲建交国零关税举措,灵活务实商签更多双边、小多边贸易投资协定。 打造开放高地,全面深入实施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高标准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完善国家级经开区政策支撑体系,深化优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建设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区,搞好各类开放试点试验。 二是推动贸易创新发展。我们将夯实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数字贸易这贸易强国“三大支柱”。 优化升级货物贸易,拓展中间品贸易、绿色贸易,推动市场多元化和内外贸一体化;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完善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创新发展数字贸易,有序扩大数字领域开放。支持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推动海外仓、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保税维修和再制造等高质量发展,提升贸易数字化水平。 与此同时,我们将推动进出口平衡发展,加大力度扩大进口,打造“出口中国”品牌,既满足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也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 三是拓展双向投资合作空间。在吸收外资方面,擦亮“投资中国”品牌,塑造吸引外资新优势,落实好“准入又准营”,营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持续优化服务,办好外企圆桌会,把企业“需求清单”变成我们的“服务清单”,让外资愿意来、留得住、发展好。 在对外投资方面,有效实施对外投资管理,健全海外综合服务体系,引导产供链合理有序跨境布局,促进贸易投资一体化,拓展境外经贸合作区多元平台功能。 四是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我们将加强与共建国家战略对接,统筹推进重大标志性工程和“小而美”民生项目。深化贸易、投资、产业、人文务实合作,扩大三方和多方市场合作,拓展绿色、数字和人工智能等领域合作,高标准建设“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我们将强化同共建国家友好互信和利益融合,不断拓展共赢发展新空间。 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大力提振消费 问:《建议》强调“强大国内市场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依托”,提出要“大力提振消费”,下一步主要有哪些着力点? 答: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我国具有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有14亿多人口、庞大的中等收入群体,人民群众对高品质生活的多样化需求不断增长,蕴含着巨大消费潜力。 “十四五”时期,我国商品消费规模全球第二,服务消费保持较快增长,消费对经济增长的年均贡献率达到60%左右,主引擎作用持续凸显。同时,我们持续向全世界开放市场,是近80个国家和地区的第一大出口目的地,已连续八年举办进博会,促进了产业和消费升级。 《建议》提出要大力提振消费,我们将顺应居民消费需求变化,坚持惠民生和促消费紧密结合,深入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打造“购在中国”品牌,培育建设国际化消费环境,扩大优质消费品和服务供给,为建设强大国内市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是积极扩大服务消费。我们将坚持“对外开放、对内放开”,以放宽准入、业态融合为重点扩大服务消费。实施服务消费提质惠民行动,健全服务消费“1+N”政策措施体系,实施好已经出台的38项政策措施,推动制定出台促进铁路与旅游融合发展、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等政策文件。我们还将大力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比如旅居、邮轮游艇、体育赛事等领域,推进先行先试,培育优质品牌,清理限制性措施,为服务消费发展注入新动能。 二是推动商品消费扩容升级。我们将加大直达消费者的普惠政策力度,持续办好“精品消费月”等促消费活动,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更多可感可及的实惠。促进大宗耐用商品消费,推进汽车流通消费改革试点,全链条扩大汽车消费,促进家电更新消费。培育壮大升级类商品消费,释放绿色、智能等消费潜力。支持特色商品消费,促进国货“潮品”、外贸优品、国际精品消费,推动“人工智能+消费”。 三是创新打造消费场景。完善促进消费制度机制,建立健全适应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的管理办法,加力推进“三新”试点工作,支持50个城市开展试点。培育国际消费中心城市,集聚全球优质消费资源。落实好离境退税政策,拓展入境消费。发展首发经济,促进商旅文体健融合发展,打造一批带动面广、显示度高的消费新场景,进一步释放多样化、差异化消费潜力。

  • 商务部公告2026—2027年度钨、锑、白银出口国营贸易企业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为保护资源和环境,加强稀有金属出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制定了《2026—2027年度钨、锑、白银出口国营贸易企业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现予公布。 原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68号 2026—2027年度钨、锑、白银出口国营贸易企业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 【发布单位】外贸司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68号 【发文日期】2025年10月26日 为保护资源和环境,加强稀有金属出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制定了《2026—2027年度钨、锑、白银出口国营贸易企业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现予公布。 商务部 2025年10月26日 20 2 6 — 20 2 7 年度钨、锑、白银出口国营贸易企业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 一、钨出口国营贸易企业申报条件 (一)生产企业。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银行授信额度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3.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通过OHSAS18000/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 4.已获得出口资质的企业,2022—2024年每年均有钨出口实绩(2022年以后获得出口国营贸易资质的企业,自获得资质年份至2024年每年均有钨出口实绩);新申报企业近三年年均出口供货不低于2000吨(相当于仲钨酸铵APT)。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为准,出口供货实绩以经全国性的社会组织复核的数据为准。 凡企业所产产品为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或科技部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或经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可视产品具体情况商有关部门研究适当降低标准。 5.获得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6.企业合法依规经营,符合安全生产、环保、税务、海关和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 (二)流通企业。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银行授信额度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2022—2024年每年均有钨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为准)。 3.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企业合法依规经营,符合税务、海关和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 二、锑出口国营贸易企业申报条件 (一)生产企业。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3.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已获得出口资质的企业,2022—2024年每年均有锑出口实绩(2022年以后获得出口国营贸易资质的企业,自获得资质年份至2024年每年均有锑出口实绩);新申报企业近三年年均出口供货不低于7000吨(精锑)或5000吨(氧化锑)。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为准,出口供货实绩以经全国性的社会组织复核的数据为准。 凡企业所产产品为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或科技部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或经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可视产品具体情况商有关部门研究适当降低标准。 5.获得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6.企业合法依规经营,符合安全生产、环保、税务、海关和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 (二)流通企业。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2022—2024年每年均有锑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为准)。 3.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企业合法依规经营,符合税务、海关和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 三、白银出口国营贸易企业申报条件 (一)生产企业。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已获得出口资质的企业,2022—2024年每年均有白银出口实绩(2022年以后获得出口国营贸易资质的企业,自获得资质年份至2024年每年均有白银出口实绩);新申请企业2024年年产白银80吨(含)以上,西部地区新申请企业可放宽至40吨(含)以上。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为准,产量以国家统计局提供的产量数据或经全国性的社会组织复核的国内销售数量为准。 凡企业所产产品为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或科技部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或经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可视产品具体情况商有关部门研究适当降低标准。 3.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5.企业合法依规经营,符合安全生产、环保、税务、海关和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 (二)流通企业。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2022—2024年每年均有白银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为准)。 3.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企业合法依规经营,符合税务、海关和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 四、相关审核申报程序 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企业,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申请企业进行汇总,于2025年11月12日前将本行政区域申请企业名单和申请材料寄送商务部。中央企业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电子版)报送商务部。 寄(报)送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钨锑白银);联系电话:010—65197970;邮政编码:100731。封装申请材料的信封或者物流纸箱的表面需注明“事项编号:18013—008”(钨)或“事项编号:18013—009”(锑)或“事项编号:18013—010”(白银)字样。 商务部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通过初审的企业名单,将在商务部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名单有异议,请向商务部(对外贸易司)提出公示异议申请,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在接到申请后将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商务部将进行备案,并对外公布合格企业名单。 五、报送材料 钨、锑、白银出口国营贸易申报企业在提出申请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报送材料真实有效的公函。 (二)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企业海关经营单位编码和企业代码。 (三)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四)2025年1—9月按期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 (五)钨、锑新申报生产企业需提供2022—2024年相应产品出口供货流通企业名单、供货数量及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六)白银出口国营贸易新申报生产企业需提供2024年产量证明。 (七)钨出口国营贸易申报企业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银行授信额度证明文件。 2.OHSAS18001/ISO45001:2007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商务部 2025年10月29日 点击查看公告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68号 2026—2027年度钨、锑、白银出口国营贸易企业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

  • 商务部公布2026年货物出口配额总量

    商务部公布2026年货物出口配额总量。2026年继续暂停磷矿石、白银出口配额管理,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符合条件的出口磷矿石或白银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可凭有效的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项下出口白银按规定办理),凭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货物出口报关验放手续。 原文如下: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69号 公布2026年货物出口配额总量 【发布单位】外贸司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69号 【发文日期】2025年10月29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公布2026年货物出口配额总量及配额管理有关事项如下: 一、2026年,甘草及甘草制品、药料用人工种植麻黄草、活猪(对港澳)、活牛(对港澳)、活鸡(对香港)、锯材、蔺草及蔺草制品出口配额分别为520万千克、102.89万千克、160.54万头、2.2万头、300万只、15万立方米、1600万千克。 二、出口上述货物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向商务部申请取得配额(全球或者地区配额),凭配额证明文件或者配额招标中标证明文件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为出口许可证),凭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货物出口报关验放手续。 三、2026年出口配额(以招标方式分配的配额除外)申请时间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1月15日止。申请人需将申请材料提交给所在地方的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转报商务部。 四、商务部依法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于2025年12月15日前将配额分配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五、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出口配额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分配,有关申请的条件和程序等事项另予公布。 六、2026年继续暂停磷矿石、白银出口配额管理,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符合条件的出口磷矿石或白银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可凭有效的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项下出口白银按规定办理),凭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货物出口报关验放手续。 七、本公告所称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附件: 货物出口配额总量(2026年).pdf 商务部 2025年10月29日 点击查看原文链接: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69号 公布2026年货物出口配额总量

  • 商务部部长王文涛召开部分在美中资企业圆桌会

    据商务部网站,9月23日,商务部部长王文涛在美国纽约召开部分在美中资企业圆桌会。金融、物流、跨境电商、石化、电信、轨道交通、汽车零部件、新能源、医药等领域的十多家在美中资企业及美国中国总商会负责人参加会议,介绍在美业务情况,并就维护企业利益、拓展务实合作等提出具体诉求和建议。 王文涛表示,两国元首战略引领为中美经贸关系发展指明了原则和方向,前期双方经过多轮经贸磋商达成了一系列重要共识成果,有力推动两国经贸关系回稳。在美中资企业克服困难,取得发展成绩,殊为不易。当前全球贸易格局和规则正遭受单边主义、保护主义的严重冲击。希望企业把握形势,积极应对,重视多元布局和合规经营,在不确定性中寻求确定性,既要抱团出海,也要抱团取暖,通力协作,反对内卷外化。 王文涛指出,商务部高度重视中资企业在美发展,将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努力稳定中美经贸合作,坚定维护中国企业正当权益,为两国企业互利合作营造良好环境。

  • 商务部等9部门发布《关于扩大服务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

    商务部等9部门9月16日对外发布《关于扩大服务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五方面19条举措,包括开展“服务消费季”系列促消费活动,支持优质消费资源与知名IP跨界合作,因地制宜延长热门文博场馆、景区营业时间,优化预约方式,鼓励推行免预约,优化学生假期安排,完善配套政策等,增加优质服务供给,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服务消费需求。 原文如下: 商务部等9部门印发《关于扩大服务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服务消费是促进民生改善的重要支撑,也是消费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向,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大力度提振消费、扩大内需,提出以下措施。 一、培育服务消费促进平台 (一)实施服务消费提质惠民行动。印发《服务消费提质惠民行动工作方案》,从加强政策支持、搭建平台载体、扩大对外开放、强化标准引领、优化消费环境等方面提出工作举措。持续深化“购在中国”品牌打造,开展“服务消费季”系列促消费活动,围绕贴近群众生活、需求潜力大、带动作用强的重点领域开展服务消费促进活动,培育服务消费品牌,打造服务消费热点。 (商务部牵头) (二)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城市建设。积极发展首发经济,推动创新和丰富服务消费场景,支持优质消费资源与知名IP跨界合作,打造一批商旅文体健融合的消费新场景,培育一批新型消费龙头企业。 (财政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丰富高品质服务供给 (三)扩大服务业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互联网、文化等领域有序开放,扩大电信、医疗、教育等领域开放试点。加快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支持将更多服务消费领域纳入《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提供差异化服务供给。 (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推出一批文学、艺术、影视、动漫等领域精品创作,充分利用已有场馆,打造一批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剧场、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培育一批群众性文化活动和赛事品牌,优化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支持世界文化遗产、文博场馆、非遗机构、历史文化名城,挖掘传统文化IP市场价值,打造服务消费新场景。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以优质演艺、动漫、游戏、影视作品等线上流量带动线下场景创新。 (党委宣传、财政、商务、文化和旅游、广电、文物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延长热门文博场馆、景区营业时间,优化预约方式,鼓励推行免预约。支持文博场馆创新办展方式,其收益可按规定用于绩效激励,根据工作成效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鼓励文博单位开放馆藏资源,与社会力量合作开发文创、数字产品,推动市场化方式举办的各类文化展览进商场、进社区、进公园。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鼓励引进国外优秀体育赛事,支持地方举办大众体育赛事,打造一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精品赛事、职业联赛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体育竞赛表演品牌。持续开展“跟着赛事去旅行”“体育赛事进景区、进街区、进商圈”“乐享精彩赛事 寻味中华美食”等活动,发挥体育赛事和相关活动带动效应。 (商务、文化和旅游、体育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培育多元化教育和培训市场。规范发展文化艺术、科技、体育类非学科教育培训,完善许可条件,符合条件的线上、线下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可依法依规申请行政许可。鼓励相关机构以市场化为导向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完善培训评价机制。有序发展社区学院、市民夜校、老年培训,提供优质技能培训、文化艺术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供免费或低租金场地设施。 (教育、科技、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育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快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覆盖面。加强对养老护理、家政服务、长期照护等领域从业人员培养培训,落实有关支持政策。开展家政服务职业技能专项培训行动,完善以职业能力为导向的家政服务职业评价体系,引导家政企业开展岗前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等。 (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医保主管部门,工会、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实际对普惠托育机构给予场地支持和适当运营补助。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发展社区嵌入式托育、家庭托育点,鼓励用人单位提供托育服务,并按相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放宽中高端医疗、休闲度假等领域市场准入,减少限制性措施,吸引更多外商投资、民营资本进入,增加优质服务供给。 (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激发服务消费新增量 ( 十一)吸引更多境外人员入境消费。有序扩大单方面免签国家范围,优化完善区域性入境免签政策,持续优化外国人来华签证政策和通讯、住宿、支付等便利化措施,为更多符合条件的人员签发5年多次签证。加强我国文旅资源国际宣传推广,发挥美食、中医药、文物古迹等传统文化资源优势,鼓励旅行社、在线旅游平台推出若干适合外国人的特色旅游线路。加强“留学中国”品牌建设,吸引外国优秀学生来华学习。培育面向国际的医疗、会展等市场。 (商务部牵头,外交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移民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拓展数字服务消费,鼓励电商平台创新线上线下融合的数字服务消费场景,支持生活服务企业数字化转型和推广运营。开展“人工智能+消费”典型应用案例推荐,持续打造信息消费新产品新场景新热点。 (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优化学生假期安排,完善配套政策。在放假总天数和教学时间总量保持不变的情况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气候条件、生产安排、职工带薪休假制度落实等因素,科学调整每学年的教学和放假时间,探索设置中小学春秋假,相应缩短寒暑假时间,增加旅游出行等服务消费时间。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财政金融支持 (十四)统筹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各类资金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旅游、养老、托育、体育等服务设施建设。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支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按市场化原则投资符合条件的服务消费企业,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服务消费相关领域投资。 (财政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综合运用货币信贷等政策工具,支持金融机构扩大服务消费领域信贷投放,加大对服务消费领域经营主体信贷投放力度,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可持续支持服务消费。支持金融机构针对服务消费经营主体特点和融资需求,创新开发特色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多元化服务消费场景、集聚区和相关重点项目建设支持。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大消费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地方通过新设或纳入现有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等方式,分担消费信贷风险,开展重点领域消费贷款贴息,引导金融机构和商家合作开发适合服务消费特点的产品和服务,形成“政府补贴+金融支持+商家优惠”组合拳。 (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聚焦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消费领域,对服务业经营主体给予财政贴息支持,推动降低经营主体融资成本,激发服务消费市场活力。 (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健全统计监测制度 (十九)优化服务消费统计方法。加快推进分地区服务零售额测算工作,客观反映分地区服务消费发展情况。创新统计监测方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开展服务消费监测分析。 (国家统计局、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细。商务部要发挥促进服务消费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作用,牵头完善支持政策,增加优质服务供给,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服务消费需求。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人民银行 2025年9月5日

  •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出口管制管控名单答记者问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出口管制管控名单答记者问。 问:我们注意到,中美斯德哥尔摩经贸会谈联合声明提到中方将采取或者维持必要措施,暂停或取消针对美国的非关税反制措施。请问在出口管制管控名单方面有何考虑? 答:根据出口管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商务部于2025年4月4日和9日分别发布了第21号和22号公告,将28家美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禁止向其出口两用物项。为落实中美经贸高层会谈共识,决定自2025年8月12日起,对于2025年4月4日被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的16家美国实体,继续暂停上述相关措施90天;对于2025年4月9日被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的12家美国实体,停止执行相关措施。出口经营者如需向上述实体出口两用物项,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相关规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商务部将依法依规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将准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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