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相关结果约26个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2月4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决定对钨、碲、铋、钼、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原文如下: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0号 公布对钨、碲、铋、钼、铟相关物项 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下列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一、钨相关物项 (一)1C117.d.钨相关材料: 1.仲钨酸铵(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41801000); 2.氧化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25901200、2825901910、2825901920); 3.非1C226项下管制的碳化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49902000)。 (二)1C117.c.具有下述所有特性的固态钨: 1.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固态钨(不含颗粒、粉末状): a.非1C226、1C241项下管制的钨及钨含量大于等于97%(按重量)的钨合金(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101940001、8101991001、8101999001); b.钨含量大于等于80%(按重量)的钨掺铜(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101940001、8101991001、8101999001); c.钨含量大于等于80%(按重量)的钨掺银(银含量大于等于2%)(参考海关商品编号:7106919001、7106929001); 2.能被机械加工成任何下述任一产品: a.直径大于等于120 mm、长度大于等于50 mm的圆柱体; b.内径大于等于65 mm、壁厚大于等于25 mm且长度大于等于50 mm的管材; c.尺寸大于等于120 mm×120 mm×50 mm的块状物。 (三)1C004 具有下述所有特性的钨镍铁合金(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101940001、8101991001、8101999001)或钨镍铜合金(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101940001、8101991001、8101999001): a.密度大于17.5 g/cm 3 ; b.弹性极限超过800 MPa; c.极限抗拉强度大于1270 MPa; d.伸长率超过8%。 (四)1E004、1E101.b.生产1C004、1C117.c、1C117.d项的技术及资料(含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程序等)。 二、碲相关物项 (一)6C002.a.金属碲(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04500001)。 (二)6C002.b.以下任何一种的碲化合物单晶或多晶制品(包括衬底或外延片): 1.碲化镉(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42902000、3818009021); 2.碲化镉锌(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42909025、3818009021); 3.碲化镉汞(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52100010、3818009021)。 (三)6E002 生产6C002项的技术及资料(含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程序等)。 三、铋相关物项 (一)6C001.a.非1C229项下管制的金属铋及制品,包括但不限于锭、块、珠、颗粒、粉末等形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106101091、8106101092、8106101099、8106109090、8106901019、8106901029、8106901099、8106909090)。 (二)6C001.b.锗酸铋(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41900041)。 (三)6C001.c.三苯基铋(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931900032)。 (四)6C001.d.三对乙氧基苯基铋(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931900032)。 (五)6E001 生产6C001项的技术及资料(包括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程序等)。 四、钼相关物项 (一)1C117.b.钼粉:用于制造导弹部件的钼含量(按重量)大于等于97%、颗粒尺寸小于等于50×10 -6 m(50μm)的钼及合金颗粒(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102100001)。 (二)1E101.b.生产1C117.b项的技术及资料(含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程序等)。 五、铟相关物项 (一)3C004.a.磷化铟(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53904051)。 (二)3C004.b.三甲基铟(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931900032)。 (三)3C004.c.三乙基铟(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931900032)。 (四)3E004 生产3C004项的技术及资料(含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程序等)。 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予以更新。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5年2月4日 点击查看详情: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0号 公布对钨、碲、铋、钼、铟相关物项 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推荐阅读: 》出口管制公告发布!钨市场是否面临巨大冲击?【SMM评论】 》重磅!对钼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有何影响?【SMM分析】 》出口管制公告发布!稀土产品出口情况是否受到影响?【SMM分析】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对钨等物项实施出口管制应询答记者问 》四部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 包含锑锗镓、镁金属基生命材料等
问:2月4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钨等物项出口管制公告。请问中方此次出台出口管制政策,有什么考虑? 答: 2月4日,中国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对钨等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对仲钨酸铵等25种稀有金属产品及其技术实施出口管制。上述政策于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此前,我们已经向有关国家和地区作了通报。 对钨等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是国际通行做法。中国作为全球主要的钨等相关物项生产国和出口国,长期以来,坚定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需要,依法对特定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此次增列相关物项,体现了统筹发展和安全的管制理念,有利于更好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有利于更好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有利于保障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出口符合相关规定的,将予以许可。 推荐阅读: 》商务部、海关总署:对钨、碲、铋、钼、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四部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 包含锑锗镓、镁金属基生命材料等
11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密码局发布2024年第51号公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该《清单》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包含锑相关物项、锗相关物项、镓相关物项、镁金属基生命材料等。 原文如下: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密码局公告2024年第51号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公告 【发布单位】安全与管制局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51号 【发文日期】2024年11月1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有关规定,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见附件1),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同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号(《关于对磷酸三丁酯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等11个公告(见附件2)废止;商务部、国家密码局、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3号(《关于发布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出口管制清单和相关管理措施的公告》)所附《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及商用密码出口许可程序相关内容不再适用。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pdf 2. 自2024年12月1日起废止的公告.pdf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密码局 2024年11月15日 点击查看原文链接: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密码局公告2024年第51号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公告
司法部、商务部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答记者问。 司法部、商务部负责人表示,两用物项既可用于民用用途,也可用于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被不当使用可能对国际安全构成威胁,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均以国内立法方式对这类货物、技术和服务的出口进行严格管控。《条例》制定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兼顾解决当前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面临的主要矛盾和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需要,立足国情,健全与国际通行规则相协调的出口管制制度。在建立统一高效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制度,实现对两用物项出口有效管制的同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促进两用物项合规贸易发展。需要强调的是,出口管制不是禁止出口。《条例》规定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措施符合国际通行规则,有利于保障贸易安全,促进两用物项正常贸易,为实现贸易强国战略保驾护航,不会对正常国际科技交流与经贸合作、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顺畅运转设置障碍。 以下为答记者问详细内容: 2024年9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92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商务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出台背景。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两用物项是既可用于民用目的,也可用于军事目的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对两用货物、技术和服务等进行出口管制是国际通行做法。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按照两用物项不同类别先后制定了多部行政法规、规章,对依法实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发挥了积极作用。2020年,出口管制法公布施行,规定实行统一的出口管制制度,因此,当前有必要在出口管制法框架下,总结实践经验,整合现行分散的制度规定,制定一部统一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进一步明确坚持党对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的领导;更好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既着力提升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效能,又营造可预期的贸易制度环境,实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通过完善出口管制措施,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提供制度支撑和法治保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司法部会同商务部等部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草案)》,于2024年9月18日经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问: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主要遵循以下思路:一是统筹发展和安全,既要实现对两用物项出口的有效管制,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也要打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促进两用物项合规贸易,实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二是遵循出口管制法并吸收现行行政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构建统一高效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制度。三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立足国情健全与国际通行规则相协调的出口管制制度,既解决当前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面临的主要矛盾,又满足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需要。四是结合新形势新要求,根据出口管制法等法律,细化实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具体制度措施,提升监管效能。 问:《条例》制定中征求意见的情况如何? 答:在《条例》制定过程中,起草部门严格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有关要求,按程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在研究起草阶段,商务部通过书面征求意见、赴地方开展实地调研、走访企业、召开专家座谈会等方式,深入了解有关部门、相关企业、商会、协会、院校专家和律师的意见,并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相关企业、商会、协会、外国政府和驻华机构等提出的近600条意见逐条认真研究,充分采纳合理意见。收到送审稿后,司法部先后四轮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地方人民政府、企业等100多家单位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听取有关商会协会意见,在此基础上,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逐条认真研究,尽可能予以吸收采纳,反复修改完善形成草案,按照立法程序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后公布施行。可以说,《条例》广泛吸纳了各类意见建议,是各方面智慧的结晶。 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遵循哪些基本原则和要求? 答: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是做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的行动指南,十分重要。对此,《条例》在总则中作出明确规定: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际和平,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完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管理和服务,提升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治理能力。两用物项的出口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问:请介绍一下《条例》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管理体制的规定。 答:《条例》保持了现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管理体制的稳定,根据出口管制法的规定,对有关机构和部门职责予以明确:一是国家出口管制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组织、指导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统筹协调两用物项出口管制重大事项。二是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国家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有关工作。三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有关工作。四是海关依法在口岸具体负责查验放行。 问:《条例》对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和实施临时管制等制度措施作了哪些完善? 答:出口管制法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出口管制制度,通过制定管制清单、名录或者目录(统称管制清单)、实施出口许可等方式进行管理。《条例》以出口管制法为基础,细化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制定和调整的程序,要求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时公布清单,并在制定、调整过程中以适当方式征求有关企业、商会、协会等方面意见,必要时开展产业调查和评估。此外,《条例》还细化了实施临时管制的程序性要求,规定了实施临时管制的次数和期限,以及对实施临时管制的评估要求。目前,商务部正在制定统一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将与《条例》同步实施,未来将保持动态调整,更好服务发展和安全。 问:《条例》规定了许多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措施,确实提高了管制效能,但是否会影响正常的出口贸易、科技交流与经贸合作? 答:两用物项既可用于民用用途,也可用于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被不当使用可能对国际安全构成威胁,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均以国内立法方式对这类货物、技术和服务的出口进行严格管控。 《条例》制定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兼顾解决当前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面临的主要矛盾和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需要,立足国情,健全与国际通行规则相协调的出口管制制度。在建立统一高效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制度,实现对两用物项出口有效管制的同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促进两用物项合规贸易发展。 需要强调的是,出口管制不是禁止出口。《条例》规定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措施符合国际通行规则,有利于保障贸易安全,促进两用物项正常贸易,为实现贸易强国战略保驾护航,不会对正常国际科技交流与经贸合作、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顺畅运转设置障碍。 问:《条例》规定了哪些两用物项出口的便利化措施? 答:《条例》主要从三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在经营资格方面,取消了现行两用物项领域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出口经营者登记制度。《条例》实施后,出口经营者无需事先申请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登记,可以直接申请出口许可。二是在出口管制政策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方面,细化制定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政策的考量因素和程序规定。三是在许可便利化措施方面,细化了通用许可制度,并对其适用的条件、程序作出规定。同时,对接国际通行规则,对于符合特定情形的出口,例如出境维修、参展等活动,出口经营者可以“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自行报关出口。四是在政务服务方面,要求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做好服务,及时更新有关行业出口管制指南,及时答复企业关于出口物项是否属于管制物项的咨询等,增强政策透明度,提升管理效能。 问:在加强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方面,《条例》主要作了哪些制度规定? 答: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是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重要内容。《条例》加强出口活动全过程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一是规定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必须提交两用物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并不得擅自改变两用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二是规定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发生变化的,出口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出口,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核查;三是借鉴国际经验做法,建立关注名单制度,规定对不配合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核查的当事人,可以列入关注名单,出口经营者与其交易不得享受各种许可便利措施。 问:出口管制法确立了管控名单制度,《条例》规定哪些情况可以被列入两用物项管控名单,对被列管对象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完备、有效的管制措施是做好出口管制工作的关键。《条例》在出口管制法基础上明确规定,进口商、最终用户存在违反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途管理要求、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或者将两用物项用于恐怖主义目的情形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将其列入管控名单;同时,对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情形进行细化,补充规定:进口商、最终用户存在将两用物项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或者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有关交易、合作等措施情形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也可以决定将其列入管控名单。对列入管控名单的当事人,《条例》规定可以采取禁止、限制与其进行相关两用物项交易等管控措施。 问:《条例》对监督检查作了哪些细化规定? 答:《条例》在出口管制法和现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制度。一是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执法协作制度,加强全过程监管,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两用物项出口违法行为。二是明确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开展两用物项出口监督执法。三是严格执法程序,明确规定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的,被检查、调查的组织和个人有权拒绝。四是规定了监督检查、案件调查可以采取的措施以及出口经营者的报告、配合调查处理的义务。五是规定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未经同意,不得接受或者承诺接受外国政府提出的与出口管制相关的访问、现场核查。 问:《条例》对两用物项的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维护全球共同安全,各国普遍根据联合国决议和有关国际条约要求,将两用物项的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纳入出口管制范围,实施适当、有效的管制。两用物项的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属于出口管制的范畴,应当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规定进行监管,但由于其出口形式的特殊性,其申请出口许可的主体等都与一般的两用物项出口有所不同,因此《条例》规定,两用物项的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问:如何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 答:《条例》出台后,商务部将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全面做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把《条例》的贯彻实施作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重点抓好以下方面工作:一是加强学习宣传,提高思想认识。结合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组织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从事出口管制管理工作人员开展学习培训,指导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的学习培训,确保《条例》得到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二是加强协同联动,推动有效实施。商务部将加强与外交、海关、国家安全、公安以及交通运输、金融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联动,全面做好政策制定、物项列管、许可管理、监督执法等相关工作,形成监管合力。三是完善配套制度,提升管理效能。尽快制修订两用物项出口管制配套部门规章和政策,升级完善电子政务系统,优化管理流程,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实落细,不断提高出口管制现代化治理能力和水平。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6章50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总体要求。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际和平,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完善管理和服务,提升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治理能力;两用物项的出口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二是适用范围。根据出口管制法,明确两用物项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物项的出口管制适用本条例。同时,对监控化学品等物项出口管制的适用规则作出衔接性规定。 三是管理体制。保持现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管理体制稳定,对国家出口管制工作协调机制、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和国家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各自职责作出规定。 四是贸易便利化措施。取消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登记制度。增强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政策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明确拟定出口管制政策的考量因素和程序规定。细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许可便利措施及其适用条件、程序等。 五是出口管制各项制度措施。明确制定、调整管制清单和实施临时管制的程序和要求,对两用物项出口实施许可,并对申请许可的条件、程序等作出规定。严格两用物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细化管控名单制度,建立关注名单制度,完善全链条管控措施。 六是监督检查。明确监督检查的实施主体、程序、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以及出口经营者报告、配合调查处理等义务。 点击查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宏观新闻 1、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布2024年第21号关于对有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公告指出,对航空航天结构件及发动机制造相关装备及软件、技术,燃气涡轮发动机/燃气轮机制造相关装备及软件、技术;航天服面窗相关装备及软件、技术;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2、外交部发言人毛宁30日主持例行记者会。记者提问称,欧盟将推迟公布是否对中国产电动汽车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直至6月9日欧洲议会选举之后。毛宁对此表示,中方敦促欧方尽快终止调查,避免损害中欧经贸合作及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如果欧方一意孤行,中方绝不会坐视不管,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坚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5月30日下午,国防部举行例行记者会,国防部新闻局局长、国防部新闻发言人吴谦表示,“台独”等于战争,分裂没有和平。中国人民解放军肩负着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神圣使命,始终枕戈待旦、厉兵秣马,坚决打掉一切“台独”分裂图谋,坚决挫败一切外部势力干涉。 行业新闻 1、小米公司官微发文称,针对近期谣言,郑重澄清如下:小米汽车从未有过收购或控股恒大汽车的计划和举动。 2、微信宣布治理“标题党”,平台建议运营者在创作内容时使用更加准确、清晰、能体现文章内容主旨的标题,平台也将持续巡查,一旦发现违规内容将根据具体违规程度做出相应处理。具体违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混淆官方类、煽动蛊惑类、 生活&养生&常识夸大误导类、公众人物负面误导类、 对抗类等。 3、杭州市出台《杭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若干举措》指出,到2027年,推动全市汽车以旧换新累计8万辆,新能源汽车渗透率达50%以上;家电年销售量较2023年增长20%。 4、深圳房贷新政落地一日后,一名股份行客户经理告诉记者,目前深圳大多银行都将房贷利率统一调降至下限。值得注意的是,部分2019年~2023年购入房产的存量客户也正因再次拉大的房贷利率差距而焦虑,存量房贷降息呼声再起。 5、全国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工作推进电视电话会在京召开。会议强调,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创新工作措施,结合“消费促进年”活动,联动行业协会、龙头企业、金融机构等推出更多让利优惠、便民服务措施。 6、北京市商务局官网关于实施鼓励绿色智能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的公告。公告指出,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支持家电换“智”。提倡淘汰高能耗、高水耗,使用时限较长、存在安全隐患的家电;聚焦智能型、绿色型、低碳型,对消费者购买绿色节能家电予以补贴。 7、中国科学院院士、清华大学交叉信息研究院段路明教授团队30日在国际学术期刊《自然》上发表一项量子模拟计算方面的突破性成果。该团队首次利用二维离子阵列实现了目前已知国际最大规模、具有“单比特分辨率”的多离子量子模拟计算,为实现大规模量子计算提供了新路径。 公司新闻 1、中国石油公告,取消聘任普华永道为审计师。 2、台基股份发布异动公告,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或预计将要发生重大变化。 3、*ST中期公告,深交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4、TCL中环公告,拟最高出资1.975亿美元控股Maxeon。 5、ST步森公告,股东步森集团违规减持10万股,承诺3个月内购回。 6、神开股份公告,受让瀚氢动力3.78%股权预计对公司2024年度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7、*ST天成公告,因涉嫌信披违法违规,证监会对公司立案调查。 8、北斗星通公告,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拟减持不超1.98%股份。 9、震裕科技公告,全资子公司收到蔚来科技发送的《定点通知函》总金额约为21.68亿元。 10、正源股份公告,公司股票触及交易类退市指标,5月31日起停牌。 环球市场 1、美股三大指数集体收跌,道指跌0.86%,纳指跌1.08%,标普500指数跌0.6%,热门科技股多数下跌,英伟达、微软跌超3%。热门中概股普涨,纳斯达克中国金龙指数涨1.37%。 2、COMEX黄金期货收涨0.02%,报2364.5美元/盎司;COMEX白银期货收跌3.19%,报31.34美元/盎司。 3、WTI原油期货结算价跌1.67%,报77.91美元/桶;布伦特原油期货结算价跌2.08%,报83.60美元/桶。 投资机会参考 1、机构称2024年为AIPC元年渗透率有望快速提升 2024年台北国际电脑展(COMPUTEX2024)将于6月4日至7日在南港展览馆1馆及2馆举办,今年展会以「AI串联、共创未来(ConnectingAI)」为主轴。Counterpoint Research分析预测,领先的PC制造商和芯片制造商将在Computex展示最新的AI电脑技术,强调支持本地AI模型处理的解决方案。该机构还表示,预计到2027年,75%的笔记本电脑将配备先进的生成AI功能。 AIPC的最大变化为嵌入Agent智能体,这将成为继键鼠及图形化界面之后的新一轮交互方式变革,同时与大模型的打通将允许个人调用经过训练和融会贯通之后的世界知识,进而涌现出大量新功能。浙商证券刘雯蜀分析指出,2024年为AIPC元年,渗透率有望快速提升。根据IDC,2023-2027年国内AIPC渗透率将从8.1%提升至84.6%,出货量将从约0.03亿台提升至约0.42亿台,市场规模则将从2023年的175.3亿提升至2027年的2308亿。 2、国务院:加大非化石能源开发力度大力发展虚拟电厂等新技术新模式 国务院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其中提到,加大非化石能源开发力度。加快建设以沙漠、戈壁、荒漠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合理有序开发海上风电,促进海洋能规模化开发利用,推动分布式新能源开发利用。到2025年底,全国非化石能源发电量占比达到39%左右。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加快配电网改造,提升分布式新能源承载力。积极发展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大力发展微电网、虚拟电厂、车网互动等新技术新模式。 近期,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再次提及,该领域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焦点。国信证券研报指出,在电力体制改革大背景下,新能源的广泛接入对传统电力系统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对虚拟电厂等多项创新技术打开了广泛市场空间,能源IT产业将迎来中长期的高增长期,建议关注虚拟电厂和配网侧方向。 3、聚焦低空经济创新发展,首届低空产业创新大会召开 5月29日,首届低空产业创新发展大会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开幕。本次大会以“聚焦低空经济创新发展,打造通航产业兵团高地”为主题,吸引了产业链上下游的重点企业、高校金融机构等近150家单位参会。会上,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辛国斌表示,我国将重点在新疆等地区开展低空装备的创新应用试点,以应用场景、创新和大规模示范应用为牵引,大力发展低空经济。 适航审定的进展和空域管理的创新为低空经济的商业化运营提供了重要保障。从适航方面看,我国在eVTOL、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的适航工作已在世界前列。兴业证券航空运输团队认为,近期《国家空域基础分类方法》的发布代表着空域开放进程的新里程碑,后续随着地方政府积极推进低空经济试点,有望推动低空空域进一步开发和应用端的快速进步。 4、“新国标”将于6月1日开始实施,或从成本端支撑该产品价格 据报道,国水泥网监测数据显示,长三角等南方地区水泥市场再迎提价,每吨涨幅在20元至50元。消息面上,工信部组织制定的GB175—2023《通用硅酸盐水泥》强制性国家标准(简称“新国标”),将于6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我国对通用硅酸盐水泥标准进行的第七次修订。 据悉,该新标对水泥组分提出了强制性要求,将提升吨水泥中熟料和石膏等主要原材料的使用比例、降低其他混合材的用量。华泰证券指出,部分中小企业和独立粉磨站出于降本考虑,此前对其他混合材的用量更大,熟料和石膏的用量相对更小。银河证券认为,后续来看,6月南方雨季来临,需求或将逐步减少;6月初部分省份进入新一轮停窑阶段,供给收缩利于维持现有价格水平;煤炭价格、新国标实施将从成本端支撑水泥价格。
今日有色
微信扫一扫关注
掌上有色
掌上有色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