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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稀土集团微信公号,10月23日,中国稀土集团召开2025年三季度经济运行分析会,总结前三季度工作,部署四季度重点任务,动员集团公司上下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凝聚力量,确保高质量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为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打牢基础。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刘雷云,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李志辉出席会议并讲话,党委领导杨国安、胡谷华、王涛、郭良金、谢志宏出席会议。 会议指出,今年以来,面对复杂严峻的外部环境,集团公司上下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始终坚持以高质量发展为引领,迎难而上、扎实工作,集团公司整体发展态势保持稳中有进。聚焦价值创造,经营业绩稳步增长;聚焦增储上产,资源保障持续强化;聚焦区域协同,业务结构持续优化;聚焦强链补链,项目建设提速增效;聚焦瘦身健体,压减治亏深化攻坚;聚焦效能提升,深化改革纵深推进。 会议强调,要深刻领会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当前国内外形势的科学判断和对未来发展方向的战略擘画,善于在挑战中寻求机遇,在困难中锻炼能力,统筹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实现良性互动。要强化整合推进,优化产业布局结构;强化科技创新,持续增强核心功能和核心竞争力;强化企业能力建设,着力提升经营管理质效;强化深化改革攻坚,持续提升企业治理水平;强化风险防范化解,夯实发展根基,以更加坚定的决心和更加有力的措施,推动集团公司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 会议要求,各单位必须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将各项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要加强党建引领强担当,加强作风建设保落实,抓好巡视工作明纪律,以高质量党建引领保障年度任务目标全面完成。 会议部署了四季度重点工作,强调要严格落实出口管制政策,依法合规开展工作;抓好生产经营攻坚,全力稳产保供;抓好国企改革攻坚,提升治理水平;抓好科技创新攻坚,增强发展动能;抓好项目推进攻坚,加快发展步伐;抓好风险防控攻坚,筑牢发展底线。 会议采用“现场+视频”方式召开,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在主会场参会,各直属机构、直管企业及其子企业领导班子在分会场视频参会。
据商务部网站,10月20日,商务部副部长兼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凌激在京主持召开政策解读专场外资企业圆桌会,170余家外资企业及在华外国商协会代表参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有关司局负责人进行政策解读并回应外资企业反映的问题诉求。 凌激表示,今天,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隆重开幕,将为未来五年中国发展擘画蓝图。“十四五”前四年,中国GDP增速平均为5.5%,在复杂严峻的外部环境下,中国经济展现出强大韧性和巨大潜力,并充满活力,为外资企业带来广阔机遇和良好预期。今年9月,中方有关部门广泛征求企业和公众意见,并借鉴国际经验,经审慎研究,出台了《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各类经营主体平等享受相关支持政策,有力保障外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合法权益。在后续出台具体产品标准时,我们将做到依法依规、透明公正,欢迎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各方提出意见建议。关于出口管制问题,凌激强调,中方对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是坚定维护世界和平和地区安全稳定、履行防扩散国际义务的负责任之举,同时依法审批合规贸易,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与会外资企业表示,当前国际贸易投资面临挑战增多,中国政府持续扩大开放,在稳外资、促发展方面展现出坚定决心与务实举措,期待“十五五”规划为外资企业提供更大发展空间,愿继续加大在华投入,深化合作,助力中国高质量发展。
宏观新闻 1、10月9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4则公告,对超硬材料、稀土设备和原辅料、钬等5种中重稀土、锂电池和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2、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治理价格无序竞争 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的公告》,释放了着力维护公平竞争、有序竞争市场环境的明确信号。《公告》指出,价格竞争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方式之一,但无序竞争会对行业发展、产品创新、质量安全等造成负面影响,不利于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3、商务部决定将反无人机技术公司、TechInsights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等14家外国实体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并采取禁止上述实体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等处理措施。 4、瑞典文学院当地时间10月9日宣布,将2025年诺贝尔文学奖授予匈牙利作家克拉斯诺霍尔卡伊·拉斯洛,以表彰他引人入胜且富有远见的作品,在世界末日的恐怖中,再次证明了艺术的力量。 5、当地时间10月9日晚,哈马斯高级官员、首席谈判代表哈利勒·哈亚发表声明宣布达成停火协议。以色列政府10日凌晨批准加沙停火协议。根据谈判斡旋方宣布的相关内容,以色列与巴勒斯坦伊斯兰抵抗运动(哈马斯)达成的协议将促成战争结束、以色列被扣押人员与巴勒斯坦囚犯获释,以及人道主义救援物资进入加沙地带。 行业新闻 1、昨日,东方财富证券客服指出,根据交易所规定,个股静态市盈率如果超过300倍,或者负数的情况下,融资融券折算率就会被调为零。中芯国际、佰维存储两融折算率均调为零。 2、10月9日,工信部等三部门发布《关于2026-2027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对纯电动乘用车和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有关技术要求进行了调整。其中最为显著的变化为,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纯电动续驶里程应满足有条件的等效全电里程由此前的43公里调整至不低于100公里。 3、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联合上交所正推进沪市ETF网上发行优化。其中包括,新增支持认购资金利息折算基金份额服务。 4、现货白银价格昨日历史首次突破50美元/盎司,此前的高点为49.79美元/盎司,在2011年4月创造。 5、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开展中医优势病种按病种付费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国家统一指导下,遴选15个左右省份或地级市开展中医优势病种按病种付费试点。 6、浙江省建设厅等5部门日前出台《关于构建多元化住房保障体系推动住房保障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了新时期住房保障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规划引领、分类保障——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聚焦各类群体住房困难和保障需求,优先解决最困难、最需要群体的住房问题。 7、重庆日前推出支持改善性住房消费系列创新举措。其中,在推广房票安置制度方面,其中包含:加大房票安置比例,稳步推进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鼓励区县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等项目中扩大房票安置比例。 公司新闻 1、九颂基金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管金生家属的通知,管金生因突发疾病抢救无效,不幸于2025年10月7日与世长辞。 2、牧原股份公告,上调2025年仔猪出栏量预计区间至“1200万头-1450万头”。 3、药明康德公告,10月8日出售药明合联3030万股股票,2025年度累计通过出售药明合联股票增加43.51亿元税后净利润。 4、新易盛公告,本次询价转让初步定价为328.00元/股。 5、华建集团公告,多名董事、高管拟合计减持105万股公司股份。 6、千里科技公告,9月新能源汽车产量4282辆,同比增976%。 7、保利发展公告,保利南方拟将45.12亿股无偿划转至保利集团,控股股东变更为保利集团。 8、东方财富公告,本次询价转让初步确定转让价格为24.40元/股,较收盘价折价8.9%。 9、金力永磁公告,前三季度净利同比预增157%-179%,具身机器人电机转子及磁材产品均有小批量交付。 10、兴齐眼药公告,SQ-129玻璃体缓释注射液获得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目前国内外尚无该产品获批上市。 11、铜陵有色公告,公司主产品中阴极铜和黄金的市场价格累计涨幅较大,铜精矿加工费低位运行。 12、时空科技公告,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嘉合劲威控股权。 13、赛力斯公告,下属子公司赛力斯凤凰与火山引擎签署具身智能业务合作框架协议。 14、兴业银锡公告,控股股东兴业集团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15、广东明珠公告,前三季度净利同比预增858%-1071%。 16、永臻股份公告,与比亚迪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在储能等项目开展合作。 17、广大特材公告,前三季度净利同比预增214%左右,海上风电铸件项目实现盈利。 环球市场 1、美股三大指数集体收跌,道指跌0.52%,纳指跌0.08%,标普500指数跌0.28%。纳斯达克中国金龙指数收跌2.03%,热门中概股多数下跌。 2、WTI 原油期货收跌1.66%,报61.51美元/桶。布伦特原油期货收跌1.55%,报65.22美元/桶。 3、COMEX黄金期货收跌1.95%,报3991.1美元/盎司;COMEX白银期货收跌2.73%,报47.655美元/盎司。 4、据媒体报道,尽管联邦政府仍在停摆,美国劳工统计局准备发布9月的消费者价格数据。 投资机会参考 1、丰田汽车计划2027年至2028年推出配备全固态电池纯电动汽车 丰田汽车计划在2027年至2028年间推出配备全固态电池的纯电动汽车。住友金属矿山与丰田将合作量产全固态电池用正极材料。 固态电池安全与性能提升,政策与需求双重驱动。与主流液态锂电池相比,固态电池使用固态电解质本身不具备可燃性,可以不用或者少用具备可燃性的有机电解液溶剂,同时可搭配更高能正负极活性材料,极大提升能量密度上限。2024年3月,工信部等四部门发布《通用航空装备创新应用实施方案(2024-2030年)》,提出万亿市场低空经济,推动400Wh/kg级航空锂电池产品投入量产;5月,中国日报报道我国或投入约60亿元用于支持全固态电池研发,包括宁德时代、比亚迪、一汽、上汽、卫蓝新能源和吉利共六家企业参与。2025年3月,《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首次将“不起火、不爆炸”设为强制要求并将于2026年7月正式实施。电池安全是电池发展的最重点方向之一,预计在政策和行业标准约束下,固态电池产业链有望提速,在多领域实现应用落地。 2、行业会议将召开,机构称智能眼镜有望成为端侧AI落地最佳场景之一 第七届VR/AR产业博览会将于10月18-20日在南昌绿地国际博览中心盛大召开。为期三天的展会将聚焦VR/AR/XR、大空间、人工智能、AI眼镜、人形机器人等前沿科技。其中,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智能硬件分会计划在博览会期间召开“2025AI眼镜技术创新和供应链对接会”,搭建技术、供需和生态共建的交流平台。 智能眼镜有望成为端侧AI落地最佳场景之一。AI眼镜可以定义为在普通眼镜/墨镜的基础上,导入多模态AI功能,是对端侧AI应用场景重要探索。端侧硬件智能化是AI应用的一大重要方向,AI眼镜未来潜力较大。IDC预计2025年全球智能眼镜市场出货量达1451.8万台,同比增长42.5%,未来几年出货量将保持高速增长,到2029年出货量将达4000万台以上;预计2025年中国智能眼镜市场出货量达290.7万台,同比增长121.1%,到2029年出货量将达1200万台以上。
商务部、海关总署连发4则公告,对超硬材料、部分稀土设备和原辅料、部分中重稀土、锂电池和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等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5号 公布对超硬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下列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一、2C902.a.平均粒径小于等于50 μm的人造金刚石微粉(参考税则号列:71051020) 二、2C902.b.平均粒径大于50 μm且小于等于500 μm的人造金刚石单晶(参考税则号列:71051020) 说明:2C902.b项不管制用于装饰、首饰的培育钻石。 三、2C902.c.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人造金刚石线锯: 1. 线径小于等于45 μm; 2. 所含金刚石平均粒径小于等于8 μm; 3. 破断拉力小于等于16 N。 四、2C902.d.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人造金刚石砂轮(参考税则号列:68042110): 1. 金刚石齿硬度小于等于30 HRB; 2. 所含金刚石平均粒径小于等于5 μm; 3. 最高工作速度大于等于40 m/s。 五、2B005.b.直流电弧等离子体喷射化学气相沉积(DCPCVD)设备(参考税则号列:84798999) 六、2E902 直流电弧等离子体喷射化学气相沉积(DCPCVD)工艺技术 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出口经营者应当对报关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加强出口物项识别,属于管制物项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属于两用物项”并列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不属于管制物项但参数、指标、性能等接近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管制物项”并填写具体参数、指标。对上述填报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本公告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予以更新。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5年10月9日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6号 公布对部分稀土设备和原辅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下列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一、2B902 稀土生产加工设备 (一)2B902.a.用于稀土生产加工的离心萃取设备。 (二)2B902.b.日处理浸出液量大于等于5000 m³的离子型稀土矿智能连续除杂沉淀设备。 (三)2B902.c.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稀土用焙烧窑: 1. 尺寸范围Φ1.8×20 m~Φ4.6×80 m; 2. 窑筒体内砌筑衬里材料,包括石墨砖、高铝砖、莫来石砖等耐浓硫酸、氢氟酸腐蚀及耐温材料; 3. 反应温度小于等于850 ℃。 (四)2B902.d.用于稀土分离提纯的混合室体积0.5~14.2m³的萃取槽。 (五)2B902.e.用于稀土分离提纯的离子吸附设备。 (六)2B902.f.反应罐容积10~50 m³的稀土用沉淀结晶反应罐。 (七)2B902.g.用于2B902.f项所管制物项的零部件: 1. 沉淀结晶搅拌器(参考税则号列:84798999); 2. 搅拌桨(参考税则号列:84799090); 3. 输出功率5.5~37 kW的电机。 (八)2B902.h.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稀土用电阻炉(参考税则号列:85141990): 1. 反应温度320~650 ℃; 2. 零部件为锰钢、镍铬合金钢等耐腐蚀材料。 (九)2B902.i.用于稀土金属电解的以下任一设备: 1. 电解整流设备; 2. 加料设备; 3. 稀土金属虹吸出炉系统; 4. 尾气处理设备。 (十)2B902.j.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稀土电解槽(参考税则号列:85433000): 1. 槽型为耐火砖砌筑槽; 2. 阳极为石墨材料; 3. 阴极为钨材料; 4. 电流范围6000~30000 A; 5. 阳极电流密度范围5~7 A/cm2; 6. 阴极电流密度范围1~2 A/cm2。 (十一)2B902.k.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真空感应还原炉: 1. 中频电源频率1~8 kHz; 2. 加热温度0~1700 ℃; 3. 真空度大于等于1×10-3 Pa; 4. 熔炼量10~300 kg。 (十二)2B902.l.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真空碳管炉: 1. 加热温度0~1700 ℃; 2. 真空度大于等于1×10-3 Pa; 3. 熔炼量10~300 kg。 (十三)2B902.m.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提拉法稀土晶体生长炉(参考税则号列:85142000): 1. 加热方式为感应加热; 2. 最高加热温度大于等于2300 ℃; 3. 具备自动等径控制长晶功能。 (十四)2B902.n.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坩埚下降法稀土晶体生长炉(参考税则号列:85141990): 1. 加热方式为电阻加热; 2. 最高加热温度大于等于1400℃; 3. 具备多温区加热功能。 (十五)2B902.o.稀土永磁真空感应铸片炉: 1. 周期式真空感应铸片炉(参考税则号列:85142000); 2. 诱导加热式真空熔炼炉。 (十六)2B902.p.用于2B902.o项所管制物项的零部件: 1. 水冷电缆; 2. 铜辊; 3. 坩埚; 4. 倾角控制器; 5. 冷却系统。 (十七)2B902.q.稀土永磁氢碎炉: 1. 连续式气氛热处理炉; 2. 旋转氢碎炉; 3. 防爆连续氢碎炉。 (十八)2B902.r.用于2B902.q项所管制物项的零部件: 1. 阀门; 2. 氢气汇流排。 (十九)2B902.s.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稀土永磁用气流磨: 1. 粒度小于等于5μm; 2. 粉末总收率大于等于99%; 3. 系统内部氧含量小于等于80ppm。 (二十)2B902.t.磁感应强度大于等于1.5T的含充磁场的稀土永磁成型压机。 (二十一)2B902.u.稀土永磁用自动热压设备。 (二十二)2B902.v.非2B104项所管制的稀土永磁用冷等静压压力机(参考税则号列:84798310)。 (二十三)2B902.w.冷却时间小于等于20 min,加热温度500~1200 ℃,1000 ℃时温度均匀性在±3 ℃以内的以下任一稀土永磁真空烧结炉: 1. 单体卧式烧结炉; 2. 连续真空烧结炉; 3. 立式烧结炉。 (二十四)2B902.x.用于稀土磁材加工的设备: 1. 多线切割机; 2. 激光切割设备; 3. 自动粘料机; 4. 垂直磨; 5. 双面磨; 6. 端面磨; 7. 通过式磨床。 (二十五)2B902.y.晶界扩散设备: 1. 物理气相沉积磁控溅射镀膜设备(参考税则号列:84798999); 2. 稀土永磁真空扩散炉; 3. 稀土永磁用丝网印刷装置。 (二十六)2B902.z.用于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的尺寸范围大于等于Φ19×21 m的立窑。 二、1C914稀土原辅料相关物项 (一)1C914.a.稀土矿(参考税则号列:25309020): 1. 氟碳铈矿; 2. 独居石; 3. 离子吸附型稀土矿。 (二)1C914.b.含有羟肟酸类或磷酸酯类捕收剂的稀土矿浮选药剂。 (三)1C914.c.用于稀土生产的萃取剂: 1. P507:2-乙基己基膦酸单2-乙基己基酯(CAS 14802-03-0)(参考税则号列:29319000); 2. P204:二(2-乙基己基)磷酸酯(CAS 298-07-7)(参考税则号列:29199000); 3. 环烷酸(CAS 1338-24-5)(参考税则号列:38249999); 4. N235:三辛癸烷基叔胺(CAS 68814-95-9)(参考税则号列:38249999); 5. C272:双(2,4,4-三甲基戊基)膦酸(CAS 83411-71-6)。 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出口经营者应当对报关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加强出口物项识别,属于管制物项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属于两用物项”并列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不属于管制物项但参数、指标、性能等接近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管制物项”并填写具体参数、指标。对上述填报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本公告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予以更新。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5年10月9日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7号 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下列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一、1C909 钬相关物项 (一)1C909.a.金属钬、含钬的合金及相关制品: 1. 金属钬(参考税则号列:28053019)。 2. 含钬的合金: a. 钬铜合金; b. 镁钬合金; c. 钬铁合金。 3. 含钬的靶材: a. 钬靶; b. 钬铜合金靶。 4. 含钬的永磁材料。 5. 含钬的晶体材料。 6. 含钬的磁制冷材料。 7. 含钬的磁致伸缩材料。 (二)1C909.b.氧化钬及其混合物。 (三)1C909.c.含钬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二、1C910 铒相关物项 (一)1C910.a.金属铒、含铒的合金及相关制品: 1. 金属铒(参考税则号列:28053019)。 2. 含铒的合金: a. 铒铝合金; b. 【保留】。 3. 含铒的靶材: a. 铒靶; b. 【保留】。 4. 含铒的晶体材料。 5. 含铒的光纤材料。 6. 含铒的储氢材料。 7. 含铒的陶瓷材料。 (二)1C910.b.氧化铒及其混合物。 (三)1C910.c.含铒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三、1C911 铥相关物项 (一)1C911.a.金属铥、含铥的合金及相关制品: 1. 金属铥(参考税则号列:28053019)。 2. 含铥的靶材: a. 铥靶; b. 【保留】。 3. 含铥的晶体材料。 4. 含铥的发光材料。 (二)1C911.b.氧化铥及其混合物。 (三)1C911.c.含铥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四、1C912 铕相关物项 (一)1C912.a.金属铕、含铕的合金及相关制品: 1. 金属铕(参考税则号列:28053019)。 2. 含铕的合金: a. 镁铕合金; b. 【保留】。 3. 含铕的靶材: a. 铕靶; b. 【保留】。 4. 含铕的发光材料: a. 荧光粉; b. 【保留】。 5. 含铕的晶体材料。 6. 含铕的吸氢材料。 (二)1C912.b.氧化铕及其混合物。 (三)1C912.c.含铕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五、1C913 镱相关物项 (一)1C913.a.金属镱、含镱的合金及相关制品: 1. 金属镱(参考税则号列:28053019)。 2. 含镱的靶材: a. 镱靶; b. 【保留】。 3. 含镱的晶体材料。 4. 含镱的光纤材料。 5. 含镱的热屏蔽涂层材料。 (二)1C913.b.氧化镱及其混合物。 (三)1C913.c.含镱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说明: 1. 1C909.a.2、1C910.a.2、1C912.a.2项所管制的合金包括锭、块、条、丝、片、棒、板、管、颗粒、粉末等形态。 2. 1C909.a.3、1C910.a.3、1C911.a.2、1C912.a.3、1C913.a.2项所管制的靶材包括片、管等形态。 3. 1C909.a.4项所管制的永磁材料包括磁体或磁粉。 4. 1C909、1C910、1C911、1C912、1C913项所管制的氧化物、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但不限于粉末等形态。 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出口经营者应当对报关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加强出口物项识别,属于管制物项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属于两用物项”并列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不属于管制物项但参数、指标、性能等接近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管制物项”并填写具体参数、指标。对上述填报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本公告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予以更新。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5年10月9日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8号 公布对锂电池和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下列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一、锂电池相关物项 (一)3A001 重量能量密度大于等于300 Wh/kg的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包含电芯和电池组)(参考税则号列:85076000)。 (二)3B901.a.用于制造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的设备: 1. 卷绕机(参考税则号列:84798999); 2. 叠片机(参考税则号列:84798999); 3. 注液机(参考税则号列:84798999); 4. 热压机; 5. 化成分容系统; 6. 分容柜。 (三)3E901.a.用于生产3A001项所管制物项的技术。 二、正极材料相关物项 (一)3C901.a.1.压实密度大于等于2.5 g/cm3且克容量大于等于156 mAh/g的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参考税则号列:28429040)。 (二)3C901.a.2.三元正极材料的前驱体相关物项: a. 镍钴锰氢氧化物(参考税则号列:28539030); b. 镍钴铝氢氧化物(参考税则号列:28539050)。 (三)3C901.a.3.富锂锰基正极材料。 (四)3B901.b.用于制造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的设备: 1.辊道窑; 2.高速混料机; 3.砂磨机; 4.气流粉碎机。 三、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 (一)3C901.b.1.人造石墨负极材料。 (二)3C902.b.2.人造石墨和天然石墨混合的负极材料。 (三)3B901.c.1.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造粒工艺设备: a. 造粒容积大于等于5 m3的立式造粒釜; b. 造粒容积大于等于5 m3的连续造粒釜。 (四)3B901.c.2.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石墨化设备: a. 箱体炉; b. 艾奇逊炉; c. 内串炉; d. 连续石墨化炉。 (五)3B901.c.3.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包覆改性设备: a. 容积大于300 L的融合包覆设备; b. 容积大于60 m3的喷雾干燥设备; c. 桶体直径大于0.5 m的化学气相沉积(CVD)回转窑。 (六)3E901.b.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工艺及技术: 1. 造粒工艺; 2. 连续石墨化技术; 3. 液相包覆技术。 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出口经营者应当对报关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加强出口物项识别,属于管制物项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属于两用物项”并列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不属于管制物项但参数、指标、性能等接近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管制物项”并填写具体参数、指标。对上述填报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本公告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予以更新。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5年10月9日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本公告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予以更新。 原文如下: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7号 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发布单位】安全与管制局 【发布文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7号 【发文日期】2025年10月0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下列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一、1C909 钬相关物项 (一)1C909.a.金属钬、含钬的合金及相关制品: 1. 金属钬(参考税则号列:28053019)。 2. 含钬的合金: a. 钬铜合金; b. 镁钬合金; c. 钬铁合金。 3. 含钬的靶材: a. 钬靶; b. 钬铜合金靶。 4. 含钬的永磁材料。 5. 含钬的晶体材料。 6. 含钬的磁制冷材料。 7. 含钬的磁致伸缩材料。 (二)1C909.b.氧化钬及其混合物。 (三)1C909.c.含钬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二、1C910 铒相关物项 (一)1C910.a.金属铒、含铒的合金及相关制品: 1. 金属铒(参考税则号列:28053019)。 2. 含铒的合金: a. 铒铝合金; b. 【保留】。 3. 含铒的靶材: a. 铒靶; b. 【保留】。 4. 含铒的晶体材料。 5. 含铒的光纤材料。 6. 含铒的储氢材料。 7. 含铒的陶瓷材料。 (二)1C910.b.氧化铒及其混合物。 (三)1C910.c.含铒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三、1C911 铥相关物项 (一)1C911.a.金属铥、含铥的合金及相关制品: 1. 金属铥(参考税则号列:28053019)。 2. 含铥的靶材: a. 铥靶; b. 【保留】。 3. 含铥的晶体材料。 4. 含铥的发光材料。 (二)1C911.b.氧化铥及其混合物。 (三)1C911.c.含铥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四、1C912 铕相关物项 (一)1C912.a.金属铕、含铕的合金及相关制品: 1. 金属铕(参考税则号列:28053019)。 2. 含铕的合金: a. 镁铕合金; b. 【保留】。 3. 含铕的靶材: a. 铕靶; b. 【保留】。 4. 含铕的发光材料: a. 荧光粉; b. 【保留】。 5. 含铕的晶体材料。 6. 含铕的吸氢材料。 (二)1C912.b.氧化铕及其混合物。 (三)1C912.c.含铕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五、1C913 镱相关物项 (一)1C913.a.金属镱、含镱的合金及相关制品: 1. 金属镱(参考税则号列:28053019)。 2. 含镱的靶材: a. 镱靶; b. 【保留】。 3. 含镱的晶体材料。 4. 含镱的光纤材料。 5. 含镱的热屏蔽涂层材料。 (二)1C913.b.氧化镱及其混合物。 (三)1C913.c.含镱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说明: 1. 1C909.a.2、1C910.a.2、1C912.a.2项所管制的合金包括锭、块、条、丝、片、棒、板、管、颗粒、粉末等形态。 2. 1C909.a.3、1C910.a.3、1C911.a.2、1C912.a.3、1C913.a.2项所管制的靶材包括片、管等形态。 3. 1C909.a.4项所管制的永磁材料包括磁体或磁粉。 4. 1C909、1C910、1C911、1C912、1C913项所管制的氧化物、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但不限于粉末等形态。 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出口经营者应当对报关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加强出口物项识别,属于管制物项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属于两用物项”并列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不属于管制物项但参数、指标、性能等接近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管制物项”并填写具体参数、指标。对上述填报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本公告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予以更新。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5年10月9日 点击查看详情: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7号 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推荐阅读: 》商务部公布对稀土相关技术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5年第56号,公布对部分稀土设备和原辅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本公告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予以更新。 原文如下: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6号 公布对部分稀土设备和原辅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发布单位】安全与管制局 【发布文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6号 【发文日期】2025年10月0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下列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一、2B902 稀土生产加工设备 (一)2B902.a.用于稀土生产加工的离心萃取设备。 (二)2B902.b.日处理浸出液量大于等于5000 m³的离子型稀土矿智能连续除杂沉淀设备。 (三)2B902.c.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稀土用焙烧窑: 1. 尺寸范围Φ1.8×20 m~Φ4.6×80 m; 2. 窑筒体内砌筑衬里材料,包括石墨砖、高铝砖、莫来石砖等耐浓硫酸、氢氟酸腐蚀及耐温材料; 3. 反应温度小于等于850 ℃。 (四)2B902.d.用于稀土分离提纯的混合室体积0.5~14.2m³的萃取槽。 (五)2B902.e.用于稀土分离提纯的离子吸附设备。 (六)2B902.f.反应罐容积10~50 m³的稀土用沉淀结晶反应罐。 (七)2B902.g.用于2B902.f项所管制物项的零部件: 1. 沉淀结晶搅拌器(参考税则号列:84798999); 2. 搅拌桨(参考税则号列:84799090); 3. 输出功率5.5~37 kW的电机。 (八)2B902.h.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稀土用电阻炉(参考税则号列:85141990): 1. 反应温度320~650 ℃; 2. 零部件为锰钢、镍铬合金钢等耐腐蚀材料。 (九)2B902.i.用于稀土金属电解的以下任一设备: 1. 电解整流设备; 2. 加料设备; 3. 稀土金属虹吸出炉系统; 4. 尾气处理设备。 (十)2B902.j.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稀土电解槽(参考税则号列:85433000): 1. 槽型为耐火砖砌筑槽; 2. 阳极为石墨材料; 3. 阴极为钨材料; 4. 电流范围6000~30000 A; 5. 阳极电流密度范围5~7 A/cm 2 ; 6. 阴极电流密度范围1~2 A/cm 2 。 (十一)2B902.k.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真空感应还原炉: 1. 中频电源频率1~8 kHz; 2. 加热温度0~1700 ℃; 3. 真空度大于等于1×10 -3 Pa; 4. 熔炼量10~300 kg。 (十二)2B902.l.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真空碳管炉: 1. 加热温度0~1700 ℃; 2. 真空度大于等于1×10 -3 Pa; 3. 熔炼量10~300 kg。 (十三)2B902.m.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提拉法稀土晶体生长炉(参考税则号列:85142000): 1. 加热方式为感应加热; 2. 最高加热温度大于等于2300 ℃; 3. 具备自动等径控制长晶功能。 (十四)2B902.n.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坩埚下降法稀土晶体生长炉(参考税则号列:85141990): 1. 加热方式为电阻加热; 2. 最高加热温度大于等于1400℃; 3. 具备多温区加热功能。 (十五)2B902.o.稀土永磁真空感应铸片炉: 1. 周期式真空感应铸片炉(参考税则号列:85142000); 2. 诱导加热式真空熔炼炉。 (十六)2B902.p.用于2B902.o项所管制物项的零部件: 1. 水冷电缆; 2. 铜辊; 3. 坩埚; 4. 倾角控制器; 5. 冷却系统。 (十七)2B902.q.稀土永磁氢碎炉: 1. 连续式气氛热处理炉; 2. 旋转氢碎炉; 3. 防爆连续氢碎炉。 (十八)2B902.r.用于2B902.q项所管制物项的零部件: 1. 阀门; 2. 氢气汇流排。 (十九)2B902.s.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稀土永磁用气流磨: 1. 粒度小于等于5μm; 2. 粉末总收率大于等于99%; 3. 系统内部氧含量小于等于80ppm。 (二十)2B902.t.磁感应强度大于等于1.5T的含充磁场的稀土永磁成型压机。 (二十一)2B902.u.稀土永磁用自动热压设备。 (二十二)2B902.v.非2B104项所管制的稀土永磁用冷等静压压力机(参考税则号列:84798310)。 (二十三)2B902.w.冷却时间小于等于20 min,加热温度500~1200 ℃,1000 ℃时温度均匀性在±3 ℃以内的以下任一稀土永磁真空烧结炉: 1. 单体卧式烧结炉; 2. 连续真空烧结炉; 3. 立式烧结炉。 (二十四)2B902.x.用于稀土磁材加工的设备: 1. 多线切割机; 2. 激光切割设备; 3. 自动粘料机; 4. 垂直磨; 5. 双面磨; 6. 端面磨; 7. 通过式磨床。 (二十五)2B902.y.晶界扩散设备: 1. 物理气相沉积磁控溅射镀膜设备(参考税则号列:84798999); 2. 稀土永磁真空扩散炉; 3. 稀土永磁用丝网印刷装置。 (二十六)2B902.z.用于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的尺寸范围大于等于Φ19×21 m的立窑。 二、1C914稀土原辅料相关物项 (一)1C914.a.稀土矿(参考税则号列:25309020): 1. 氟碳铈矿; 2. 独居石; 3. 离子吸附型稀土矿。 (二)1C914.b.含有羟肟酸类或磷酸酯类捕收剂的稀土矿浮选药剂。 (三)1C914.c.用于稀土生产的萃取剂: 1. P507:2-乙基己基膦酸单2-乙基己基酯(CAS 14802-03-0)(参考税则号列:29319000); 2. P204:二(2-乙基己基)磷酸酯(CAS 298-07-7)(参考税则号列:29199000); 3. 环烷酸(CAS 1338-24-5)(参考税则号列:38249999); 4. N235:三辛癸烷基叔胺(CAS 68814-95-9)(参考税则号列:38249999); 5. C272:双(2,4,4-三甲基戊基)膦酸(CAS 83411-71-6)。 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出口经营者应当对报关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加强出口物项识别,属于管制物项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属于两用物项”并列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不属于管制物项但参数、指标、性能等接近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管制物项”并填写具体参数、指标。对上述填报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本公告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予以更新。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5年10月9日 点击查看详情: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6号 公布对部分稀土设备和原辅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推荐阅读: 》商务部公布对稀土相关技术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商务部10月9日发布公告称,经中国国务院批准,决定采取以下出口管制措施: 一、境外组织和个人(以下称“境外特定出口经营者”)在向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以下物项前,必须获得中国商务部颁发的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件: (一)含有、集成或者混有原产于中国的本公告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物项在境外制造的本公告附件1第二部分所列物项,且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物项占境外制造的附件1第二部分所列物项的价值比例达到0.1%及以上的; (二)使用原产于中国的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相关技术在境外生产的本公告附件1所列物项; (三)原产于中国的本公告附件1所列物项。 二、对向境外军事用户的出口申请,以及向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和关注名单所列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包括其控股50%及以上的子公司、分公司等分支机构)的出口申请,原则上不予许可。 三、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以下最终用途的出口申请,原则上不予许可: (一)设计、开发、生产、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 (二)恐怖主义目的; (三)军事用途或者提升军事潜力。 四、最终用途为研发、生产14纳米及以下逻辑芯片或者256层及以上存储芯片,以及制造上述制程半导体的生产设备、测试设备和材料,或者研发具有潜在军事用途的人工智能的出口申请,逐案审批。 五、最终用途为紧急医疗、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救助等人道主义救援的出口申请,境外出口经营者无需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件,但应当在不晚于出口后10个工作日通过电子邮件(jingwaibaogao@mofcom.gov.cn)报告中国商务部,并承诺相关物项不会用于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用途。 六、境外特定出口经营者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六条和中国商务部两用物项出口许可审批系统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有关文件以中文为准。 七、境内出口经营者出口本公告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两用物项,应当在出口报关时按照要求填报最终目的国或者地区,并按照本公告所附合规指引,向境外进口商、最终用户出具《合规告知书》。境外出口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公告所附合规指引要求,在转移或者出口受本公告管制的物项时,向下一个接收方出具《合规告知书》。 八、本公告“一(一)”和“一(二)”部分自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本公告“一(三)”部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原文如下: 商务部公告2025第61号 公布对境外相关稀土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发布单位】安全与管制局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61号 【发文日期】2025年10月09日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经中国国务院批准,决定采取以下出口管制措施: 一、境外组织和个人(以下称“境外特定出口经营者”)在向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以下物项前,必须获得中国商务部颁发的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件: (一)含有、集成或者混有原产于中国的本公告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物项在境外制造的本公告附件1第二部分所列物项,且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物项占境外制造的附件1第二部分所列物项的价值比例达到0.1%及以上的; (二)使用原产于中国的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相关技术在境外生产的本公告附件1所列物项; (三)原产于中国的本公告附件1所列物项。 二、对向境外军事用户的出口申请,以及向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和关注名单所列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包括其控股50%及以上的子公司、分公司等分支机构)的出口申请,原则上不予许可。 三、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以下最终用途的出口申请,原则上不予许可: (一)设计、开发、生产、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 (二)恐怖主义目的; (三)军事用途或者提升军事潜力。 四、最终用途为研发、生产14纳米及以下逻辑芯片或者256层及以上存储芯片,以及制造上述制程半导体的生产设备、测试设备和材料,或者研发具有潜在军事用途的人工智能的出口申请,逐案审批。 五、最终用途为紧急医疗、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救助等人道主义救援的出口申请,境外出口经营者无需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件,但应当在不晚于出口后10个工作日通过电子邮件(jingwaibaogao@mofcom.gov.cn)报告中国商务部,并承诺相关物项不会用于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用途。 六、境外特定出口经营者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六条和中国商务部两用物项出口许可审批系统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有关文件以中文为准。审批系统网址为:http://ecomp.mofcom.gov.cn。 境外特定出口经营者可以直接提交申请文件,也可以委托位于中国境内的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商会、协会等办理。有关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商会、协会应当为独立法人或者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非法人组织。 境外特定出口经营者无法判断拟出口物项是否属于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申请出口许可的物项,可以通过电子邮件(jingwaizixun@mofcom.gov.cn)咨询。 七、境内出口经营者出口本公告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两用物项,应当在出口报关时按照要求填报最终目的国或者地区,并按照本公告所附合规指引,向境外进口商、最终用户出具《合规告知书》。 境外出口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公告所附合规指引要求,在转移或者出口受本公告管制的物项时,向下一个接收方出具《合规告知书》。 八、本公告“一(一)”和“一(二)”部分自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本公告“一(三)”部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物项列表.wps 2.《合规告知书》指引.wps 商务部 2025年10月9日 点击查看详情: 》商务部公告2025第61号 公布对境外相关稀土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推荐阅读: 》商务部公布对稀土相关技术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商务部10月9日发布公告称,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稀土相关技术等物项实施出口管制。以下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一)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相关技术及其载体;(管制编码:1E902.a) (二)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相关生产线装配、调试、维护、维修、升级等技术。(管制编码:1E902.b) 出口非管制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出口经营者明知其用于或者实质性有助于境外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在出口前向商务部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提供。 原文如下: 商务部公告2025第62号 公布对稀土相关技术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发布单位】安全与管制局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62号 【发文日期】2025年10月09日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稀土相关技术等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有关规定如下: 一、以下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一)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相关技术及其载体;(管制编码:1E902.a) (二)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相关生产线装配、调试、维护、维修、升级等技术。(管制编码:1E902.b) 出口非管制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出口经营者明知其用于或者实质性有助于境外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在出口前向商务部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提供。 本公告所称“稀土”“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稀土二次资源”的含义和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稀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本公告所称“磁材制造”技术,是指钐钴、钕铁硼、铈磁体制造技术。本公告所称技术及其载体,包括技术相关资料等数据,例如设计图纸、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程序、仿真数据等。 二、本公告所称出口经营者,包括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及在中国境内的所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公告所称出口,指将本公告所列管制物项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或者在境内或者境外提供给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包括贸易性出口以及通过知识产权许可、投资、交流、赠送、展览、展示、检测、测试、援助、传授、联合研发、受雇或雇佣、咨询等任何方式进行的转移或者提供。 三、出口经营者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商务部申请出口许可;申请出口技术的,出口经营者应当按照附件1要求同时提交《转移或者提供受出口管制技术情况说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位于境内的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本公告管制的技术的,按照附件2要求同时提交《在境内提供受出口管制技术情况说明》。 出口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八条等规定使用许可证件,按许可证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四、出口经营者应当加强合规意识,了解拟出口货物、技术和服务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等,确定其是否属于两用物项。无法判断拟转移或者提供的物项是否属于受本公告管制的物项,或者无法判断有关情形是否受到本公告管制,可以向商务部提出咨询。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反本公告的行为提供中介、撮合、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可能涉及本公告管制物项出口的,服务提供人应当主动询问服务对象有关出口活动是否受到本公告管辖,是否正在申请出口许可或者获得许可证件;已经获得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的出口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有关服务提供人出示许可证件。 六、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基础科学研究中的技术或者普通专利申请所必需的技术不受本公告管辖。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未经许可向不特定对象公开本公告管制的未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进行处罚。 七、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未经许可不得为境外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活动提供任何实质性帮助和支持,违反本公告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予以更新。 附件: 1.《转移或者提供受出口管制技术情况说明》填写指南.wps 2.《在境内提供受出口管制技术情况说明》填写指南.wps 商务部 2025年10月9日 点击查看详情: 》 商务部公告2025第62号 公布对稀土相关技术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推荐阅读: 》商务部决定对境外相关稀土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商务部:此次纳入管制的稀土物项范围有限 同时将采取多种许可便利措施 》 商务部、海关总署: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 商务部、海关总署:对部分稀土设备和原辅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宏观新闻 1、雅鲁藏布江下游水电工程开工仪式7月19日上午在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强出席开工仪式,并宣布工程正式开工。雅鲁藏布江下游水电工程位于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工程主要采取截弯取直、隧洞引水的开发方式,建设5座梯级电站,总投资约1.2万亿元。 2、国家出口管制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组织召开打击战略矿产走私出口专项行动推进会,会议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持续深入开展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研究建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联合执法协调中心;依法从严从快查办重大违法犯罪案件,及时公布一批典型执法司法案例;坚决防止绕道出口,将规避国家出口管制措施的境外最终用户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等。 3、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召开系统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会议强调,要扎实推进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严密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牢牢守住风险底线。坚持聚焦实质风险、解决实际问题,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断增强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等。 4、甘肃通报褐石培心幼儿园餐食铅含量严重超标,6人被批捕,17人被立案审查调查。 行业新闻 1、近日,市场监管总局约谈饿了么、美团、京东三家平台企业,要求相关平台企业理性参与竞争,共同构建消费者、商家、外卖骑手和平台企业等多方共赢的良好生态,促进餐饮服务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2、工信部等三部门召开新能源汽车行业座谈会,部署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产业竞争秩序工作。会议要求,加强监督检查,深入推进产品价格监测、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缩短供应商货款账期等工作,开展网络乱象专项整治、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和缺陷调查,确保产品安全、质量可靠。 3、近日,中央第四指导组聚焦“综合整治新能源汽车行业非理性竞争问题”专项工作赴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开展下沉调研,并与北汽集团、比亚迪集团、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负责同志座谈交流,了解进展情况、听取意见建议、研究工作举措,推动解决有关难点问题。中央第四指导组围绕综合整治新能源汽车行业非理性竞争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座谈。 4、工业和信息化部总工程师谢少锋在7月18日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将实施新一轮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建材等十大重点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推动重点行业着力调结构、优供给、淘汰落后产能,具体工作方案将在近期陆续发布。他还表示,将推动人形机器人、元宇宙、脑机接口等未来产业创新发展,超前布局新领域新赛道。 5、中钢协近日在成都组织召开钢铁工业规划部长会,与会代表提出意见建议。其中包括:研究建立产能治理新机制,防范钢铁行业产能过剩风险持续加剧,着力破除“内卷式”竞争,维护钢铁行业健康有序的生存和发展环境等。 6、美国商务部近日宣布对中国阳极级石墨征收93.5%反倾销税,外交部发言人林剑表示,中美经贸合作的本质是互利共赢,希望美方切实遵守市场经济规则,维护中美经贸关系健康稳定发展。 7、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李春临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因地制宜健康有序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会议明确,要下大力气防止低空产业领域出现低效重复建设或低端恶性竞争的现象,规范低空产业园区发展,整治不理性的建设行为。 公司新闻 1、宇树科技开启上市辅导。 2、国务院国资委公告,经国务院批准,组建中国雅江集团有限公司。 3、东方财富公告,股东沈友根拟询价转让1%公司股份,沈友根与实控人其实系父子关系。 4、诺泰生物公告,7月22日复牌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A股简称变更为“ST诺泰”。 5、中国船舶公告,公司吸收合并中国重工事项获得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 6、芯联集成公告,拟58.97亿元购买芯联越州72.33%股权。 7、南京高科公告,上半年实现合同销售金额10.21亿元,同比增长729.83%。 8、启迪设计公告,联合体预中标8.6亿元河南空港智算中心项目。 9、长城汽车公告,上半年净利润63.37亿元 同比下降10.22%。 10、长鸿高科公告,拟购买广西长科100%股权,股票将于7月21日复牌。 11、熙菱信息公告,实控人筹划公司控制权变更事项,股票今日停牌。 12、红宝丽公告,第一大股东及实控人拟合计减持不超2%公司股份。 13、华大九天公告,大基金及上海建元拟分别减持不超0.5%和1%公司股份。 环球市场 1、美股三大指数上周五收盘涨跌互现,纳指涨0.05%,标普500指数跌0.01%,道指跌0.32%。中概股延续“跑赢美股”的状态,纳斯达克中国金龙指数上周五涨0.60%,上周累计上涨3.93%。多只中国ETF创3月以来最大单周涨幅。 2、据媒体报道,美国总统特朗普在白宫正式签署《指导与建立美国稳定币国家创新法案》(简称《天才法案》),标志着美国稳定币监管立法进入实施阶段。 投资机会参考 1、技术加速突破,该产业已进入基础设施建设密集期 瀚海聚能在官微表示,瀚海聚能HHMAX-901主机建设完成暨等离子体点亮仪式于7月18日在公司装置基地举行。它将成为瀚海聚能系统性推进新型可控核聚变技术研发、加速核心器件突破、孵化沿途商业化产品的重要载体。 民生证券表示,可控核聚变已进入基础设施建设密集期。根据行业媒体梳理,当前中国在建14个主要项目的总投资规模达1362亿元。当前项目以规划阶段为主,表明未来3-5年是招标关键窗口期。投资主体呈现多元化,涵盖科研机构(中科院合肥所、清华、中核)、国企(新能、联创光电、中国聚变能)和民企(新奥、能量奇点、星环、瀚海聚能、诺瓦聚变、星能玄光)。 2、丹麦将建设全球最强量子计算机Magne 据媒体报道,制药巨头诺和集团旗下诺和诺德基金会宣布将与丹麦政府基金EIFO(出口和投资基金)合作,各投资4000万欧元(约合6.68亿元人民币)用于北欧量子计划QuNorth。据悉,QuNorth计划的重中之重将是由微软与Atom Computing联合供应的世界上最强大量子计算机Magne。Magne量子计算机将结合微软的高级量子纠错技术和Atom Computing的中性原子高保真量子比特,成为全球首批2级量子计算机之一,利用逻辑量子比特执行计算。 近年来,基于中等规模含噪声量子处理器(NISQ)和专用量子计算机的应用案例探索在国内外广泛开展,代表性应用领域和典型场景涵盖了化学、金融、AI等众多行业领域,产业规模估值达到千亿美元级别,量子科技产业化进程不断加速。华创证券表示,政策与产业化协同,量子科技布局战略地位凸显。国家层面连续三年递进式强化量子科技布局,从“开辟新赛道”升级为“建立投入机制”,凸显其作为新质生产力核心引擎的战略地位,建议关注量子计算行业技术、应用发展机遇。 3、具身智能机器人快速发展,该领域有望率先成为落地场景 智元机器人发文称,将于7月27日携手德马科技在WAIC 2025智元机器人展台展示世界首个真正数据驱动的具身智能机器人物流作业。 随着具身智能的快速发展,市场越来越关注未来落地场景。在C端或B端的多种场景中,东方证券认为物流搬运场景有望率先成为具身智能机器人落地场景。从机器人落地角度看,物流行业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1)工厂内、工厂外的工作体量庞大,未来的市场空间广阔;2)搬运拣选等工作任务相对简单,动作模式和交互模式较少,复杂程度低于C端;3)动作内容的可复制性强,各行业和各企业内的动作规范相似,因此更容易实现迁移和泛化;4)目前物流的搬运和拣选等工作对人工依赖度较大,物流机器人可以在初级工作中替代人工和解放劳动力。 4、机构称Agent商业模式正从“提供工具”向“交付价值”转变 近日,美国科技公司OpenAI临时举行直播活动,发布通用人工智能代理ChatGPT智能体。 AI Agent加速落地。7月9日,飞书发布了飞书开发套件AI开发“全家桶”,包括飞书aily,打造企业专属AI Agent。7月8日,微软正式上线DeepResearch公开预览版。这款与OpenAI合作开发的智能体产品,整合o3模型与必应搜索能力,可实现复杂研究任务的全流程自动化。银河证券表示,AI Agent的商业模式正从“提供工具”向“交付价值”转变,SAAS企业有望迎来价值重估的机会。
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有关事项的公告。出口货物发货人未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海关有证据表明出口货物可能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应当向出口货物发货人提出质疑,并制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鉴别或质疑期间,海关对相关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原文如下: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23号(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货物发货人未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海关有证据表明出口货物可能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应当向出口货物发货人提出质疑,并制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附件1)。 二、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自收到《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材料需加盖公章并对真实性负责: (一)纸质报关单; (二)出口货物合同; (三)情况说明(载明货物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以及认为不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理由等); (四)检验检测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 (五)根据监管需要,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材料为外文的,还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三、收到出口货物发货人提交的材料后,海关依法进行判定或提出组织鉴别,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依法处置,并制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组织鉴别结果告知书》(附件2)。 (一)判定无需办理两用物项许可证件的,通知企业办理后续手续。 (二)判定需要办理两用物项许可证件的,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并按规定处置。 (三)无法判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依法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鉴别申请,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处置。 四、鉴别或质疑期间,海关对相关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docx 2.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组织鉴别结果告知书/组织鉴别结果告知书.docx 海关总署 2025年6月16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有关事项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有关事项的公告.pdf 点击查看原文链接: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23号(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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