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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能源装机量的不断攀升,消纳问题成为其发展的“卡脖子”环节。 为适应新型电力系统的发展建设,我国多地政府旨在通过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来调控、引导电力用户削峰填谷,从而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 北极星统计发现,目前已有13省区在午间光伏大发时段,执行低谷/深谷电价,分别是河南、山东、浙江、辽宁、青海、宁夏、新疆、甘肃、湖北、江西、山西、内蒙古的蒙西蒙东两大电网、以及冀北电网及河北南网。 总体来看,13省区设置午间执行低谷电价的季节、时段、浮动比例并不一致。低谷时长范围在1~8小时之间,低谷电价在平段电价下浮46~70%之间。 低谷时段方面,山东、浙江、辽宁、青海、宁夏、新疆、甘肃、湖北、山西、内蒙古10地,全年执行午间低谷电价,低谷时段覆盖9:00-17:00区间;河南仅在3—5月和9—11月执行午间谷时电价,冀北电网、河北南网则避开夏季,将6、7、8月之外的月份午间执行谷电,江西仅在重大节假日期间执行午间低谷电价。 具体来看,青海、宁夏、甘肃3省区均将谷电时段设置成9:00-17:00,长达8小时的日间谷电,无疑旨在通过价格信号来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以促进新能源消纳。事实上,近年来青海、宁夏、甘肃新能源大规模发展,太阳能及风电装机在其电力装机结构中占比近半数,分别达到近45%、53%、61%。 内蒙古作为新能源装机及外送电力大省,蒙西、蒙东两大电网设置午间低谷电价之外,还分别在夏季设置了2小时的午间深谷电价。此外,风电作为内蒙古新能源主要装机力量,截至2023年年底装机量达到了2825万千瓦,面对庞大的风电装机量,内蒙古将全年分为大风季和小风季。 此外,深谷电价也已蔓延至午间时段。13省区中,山东、浙江、宁夏、新疆、蒙西、蒙东电网以及江西均在午间执行深谷电价。深谷电价下浮最高可到80%,但执行时间并不是全年,而是分月份/季节执行,例如浙江和江西仅在重大节期间执行午间深谷电价。 13省区分时电价情况如下图: 注:浮动比例默认是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的下浮比例,特殊情况已做标注 一、河南省 3月12日,河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工商业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一)优化峰谷时段设置: 1月、2月、12月,高峰(含尖峰)时段16:00至24:00,其中尖峰时段为1月和12月的17:00至18:00;低谷时段0:00至6:00,其他时段为平段。 3—5月和9—11月,高峰时段16:00至24:00,低谷时段0:00至6:00、11:00至14:00,其他时段为平段。 6—8月,高峰(含尖峰)时段16:00至24:00,其中尖峰时段为7月和8月的20:00至23:00;低谷时段0:00至6:00,其他时段为平段。 (二)调整峰谷浮动比例: 全年高峰、平段、低谷浮动比例统一调整为1.69:1:0.46,尖峰浮动比例为高峰浮动比例的1.2倍。高峰、平段、低谷及尖峰电价由市场交易上网电价(代理购电平均上网电价)与输配电价之和乘以峰谷浮动比例,再加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构成。 图片 二、安徽省 3月7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优化峰谷分时时段 每年7月、8月、9月,用电高峰时段为每日16:00—24:00;平段9:00—16:00;低谷时段0:00—9:00。1月、12月,高峰时段为每日15:00—23:00;平段8:00—15:00;低谷时段23:00—次日8:00。其他月份,高峰时段每日为8:00—11:00,16:00—21:00;平段11:00—16:00,21:00—23:00;低谷时段23:00—次日8:00。 (二)调整峰谷分时电价浮动比例 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工商业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低谷电价在用户购电价格加输配电价基础上下浮61.8%;季节性(1月、7月、8月、9月、12月)高峰电价上浮84.3%;其他月份高峰电价上浮74%。100千伏安以下工商业用户可按年度自愿选择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三)调整季节性尖峰电价 尖峰电价执行范围为用电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和峰谷分时电价的工业用电。执行时段为7月、8月期间每日20:00—22:00,1月、12月期间每日19:00—21:00。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二、山东 2023年11月30日山东《2024 年分时电价政策执行公告》印发。 (一)执行范围 工商业用户容量补偿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包括煤电容量电价分摊标准、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分摊标准等)、以及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不含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 牵引用电、小于 1 千伏用户)代理购电价格,执行分时电价政策,各类分摊损益等其他电价部分不执行。 (二)浮动比例 低谷时段下浮70%、深谷时段下浮90%、高峰时段上浮70%、 尖峰时段上浮100%。 (三)时段划分 1.冬季(1月至2月、12月) 低谷时段 10:00 至 15:00,其中,深谷时段 11:00 至 14:00; 高峰时段 16:00 至 21:00,其中,尖峰时段 16:00 至 19:00;其余 时段为平时段。 2.春季(3月至5月) 低谷时段 10:00 至 15:00,其中,深谷时段 11:00 至 14:00; 高峰时段 17:00 至 22:00,其中,尖峰时段 17:00 至 20:00;其余 时段为平时段。 3.夏季(6月至8月) 低谷时段 00:00 至 06:00;高峰时段 16:00 至 22:00,其中, 尖峰时段 17:00 至 22:00;其余时段为平时段。 4.秋季(9月至11月) 低谷时段 10:00 至 15:00,其中,深谷时段 11:00 至 14:00; 高峰时段 16:00 至 21:00,其中,尖峰时段 17:00 至 19:00;其余 时段为平时段。 三、浙江 1月29日,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 (一)实施范围 大工业电价用户需全年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不包括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等)。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可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选定后12个月内保持不变。 (二)峰谷时段及电价浮动比例 1、统一大工业电价用户和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峰谷时段。 2、试行重大节假日深谷电价。春节、劳动节、国庆节10:00-14:00设置为深谷时段,三个节假日具体时间以国家公布为准。 3、调整峰谷电价浮动比例。 (三)执行时间 大工业电价用户于2024年3月1日起执行;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的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分阶段执行,其中1-10(20)千伏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于2024年6月1日起执行,不满1千伏的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于2024年9月1日起执行。浙江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期间,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辽宁 2023年8月25日,辽宁发改委发布《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扩大执行范围 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农村地区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外的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执行分时电价。其中,机关、部队、铁路(包括地下铁路、城铁)、医院等原不执行分时电价的用户可以选择执行,选定后原则上1个日历年保持不变。 (二)峰谷时段划分。 根据我省系统用电负荷特性、新能源消纳等情况,每日用电分为高峰、平时、低谷三个时段,各8小时。具体为: 高峰时段:07:30-10:30、16:00-21:00; 低谷时段:11:30-12:30,22:00-05:00; 其余为平时时段。 其中,每年夏季(7月、8月)、冬季(1月、12月)每日17:00-19:00为尖峰时段,执行尖峰电价。、 (三)浮动比例。尖峰、高峰、平时、低谷时段电价比为1.875:1.5:1:0.5,即高峰和低谷时段用电价格在平时时段电价基础上分别上下浮动50%,尖峰时段用电价格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5%。平时时段电价由电力用户的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输配电价中的容(需)量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参与浮动。 五、青海 2023年11月10日,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 (一)调整部分大工业峰谷分时时段 调整我省电解铝、钢铁、铁合金、碳化硅、水泥、电石、晶硅、经营性充换电设施(公交公司界定为公交车专用的充换电设施除外)峰谷时段,调整后峰谷时段为:高峰时段7:00-9:00,17:00-23:00;低谷时段9:00-17:00,其余为平时段。 上述行业以外的工商业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时段不变,即:高峰时段为8:00-11:00,18:00-23:00;低谷时段为0:00-8:00;其余为平时段。 (二)适当延长尖峰电价时段 对执行尖峰电价的用户尖峰时段进行适当延长,延长后,尖峰时段为每年一、四季度的每日8:00-9:00和19:00-21:00。尖峰电价在用户对应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100%(输配电价、上网环节线损折价、系统运行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参与浮动,下同)。 (三)适当调整谷段电价 高峰时段电价按平段电价上浮63%执行,低谷时段电价按平段电价下浮65%执行,增加的2个百分点下浮的资金,由尖峰电价收入进行补偿,暂不通过代理购电分时损益分摊。 六、宁夏 2023年11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发改委发布《关于完善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一)峰谷时段(含尖峰、深谷)划分 1、工商业用电高峰、低谷及平时段保持不变,分别为: 高峰时段:7:00-9:00,17:00-23:00; 低谷时段:9:00-17:00; 平时段:0:00-7:00,23:00-24:00 2、根据我区电力系统负荷特性及电力供需状况等情况,对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工业用电在特定时间执行尖峰、深谷电价,具体时段分别为: 尖峰时段:7、8月19:00-21:00,12月18:00-20:00; 深谷时段:4、5、9月12:00-14:00 (二)浮动比例 工商业用户分时电价由市场交易形成,煤电高峰、低谷时段在平段价格基础上分别上浮、下浮50%,新能源高峰、低谷时段在平段价格基础上分别上浮、下浮30%;尖峰、深谷时段在平段价格基础上分别上浮、下浮80%。用户电价构成中的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不参与分时电价浮动。 七、新疆 2023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分时电价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一)优化峰谷时段划分。 将原午谷2小时、夜谷6小时,优化调整为午谷4小时、夜谷4小时。调整后的峰平谷时段分别为: 高峰时段8小时:8:00—11:00,19:00—24:00; 平时段8小时:11:00—13:00,17:00—19:00,0:00—4:00; 低谷时段8小时:4:00—8:00,13:00—17:00。 (二)扩大峰谷浮动比例。在平段电价基础上,高峰、低谷电价上下浮动幅度扩大至75%。 (三)设置深谷电价。夏季5、6、7、8月份的14:00—16:00由低谷时段调整为深谷时段,深谷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90%。 尖峰时段保持不变,冬季1、11、12月份的19:00—21:00、夏季7月份21:00—23:00。尖峰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100%。 八、甘肃 2023年10月27日,甘肃发改委发布关于《甘肃省2024年省内电力中长期年度交易组织方案》的公告。 (一)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机制的市场主体各时段交易申报电价的价差比例不得低于现行目录电价的峰、平、谷价差比例,即高峰时段交易申报价格不低于平段申报价格的150%、低谷时段申报价格不高于平段申报价格的50%。 (二)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机制的工商业用户峰谷时段执行:其中峰段为7:00至9:00、17:00至23:00;平段为23:00至24:00、0:00-7:00;谷段为9:00-17:00。 九、内蒙古 (一)蒙东电网 2024年1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蒙东电网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试行)。 1、执行范围 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100千伏安及以上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力用户。100千伏安以下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可选择执行。 2、峰谷时段 峰时段8小时:06:00-09:00、17:00-22:00,平时段8小时:05:00-06:00、09:00-11:00、14:00-17:00、22:00-24:00,谷时段8小时:11:00-14:00、00:00-05:00。 3、峰谷比价 峰平谷交易价格比为1.68:1:0.48,平段价格为平时段平均交易价格,峰段在平段价格的基础上上浮68%,谷段在平段价格的基础上下浮52%。 4、尖峰、深谷电价 每年6-8月实施尖峰、深谷电价,尖峰时段为每日18:00-20:00,尖峰电价在峰段价格基础上上浮20%;深谷时段为每日12:00-14:00,深谷电价在谷段价格基础上下浮20%。 (二)蒙西电网 2024年1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蒙西电网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试行)。 1、执行范围 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100千伏安及以上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力用户。100千伏安以下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可选择执行。 2、分季、峰谷时段 (1)大风季(1-5月、9-12月) 峰时段6小时:06:00-08:00、18:00-22:00,平时段9小时:04:00-06:00、08:00-11:00、16:00-18:00、22:00-24:00,谷时段9小时:00:00-04:00、11:00-16:00。 (2)小风季(6-8月) 峰时段6小时:06:00-08:00、18:00-22:00,平时段13小时:0:00-06:00、08:00-11:00、16:00-18:00、22:00-24:00,谷时段5小时:11:00-16:00。 3、峰谷比价 (1)大风季峰平谷交易价格比为1.68:1:0.48,平段价格为平时段平均交易价格,峰段在平段价格的基础上上浮68%,谷段在平段价格的基础上下浮52%。 (2)小风季峰平谷交易价格比为1.54:1:0.44,平段价格为平时段平均交易价格,峰段在平段价格的基础上上浮54%,谷段在平段价格的基础上下浮56%。 3、尖峰、深谷电价 每年6-8月实施尖峰、深谷电价,尖峰时段为每日19:00-21:00,尖峰电价在峰段价格基础上上浮20%;深谷时段为每日13:00-15:00,深谷电价在谷段价格基础上下浮20%。 十、河北 (一)冀北电网 2023年12月13日,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冀北电网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 1、实施范围 冀北电网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分时电价政策实施范围继续按照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1〕1548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分时电价机制执行范围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1〕1668号)执行。 2、时段划分 (1)、夏季(每年6、7、8月) 低谷:0-7时、23-24时;平段:7-10时、12-16时、22-23时;高峰:10-12时、16-17时、20-22时;尖峰:17-20时。 (2)、冬季(每年11、12月及次年1月) 低谷:1-7时、12-14时;平段:0-1时、7-8时、10-12时、14-16时、22-24时;高峰:8-10时、16-17时、19-22时;尖峰:17-19时。 (3)、其他季节(每年2、3、4、5月及9、10月) 低谷:1-7时、12-14时;平段:0-1时、7-8时、10-12时、14-16时、22-24时;高峰:8-10时、16-22时。 3、浮动比例 平段电价按市场交易购电价格或电网代理购电平均上网价格执行,高峰和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分别上下浮动70%;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二)河北南网 2022年10月28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河北南网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 1、实施范围 河北南网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分时电价政策实施范围继续按照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1〕1548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分时电价机制执行范围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1〕1668号)执行。 2、时段划分 (1)夏季(6、7、8月) 低谷0—8时;平段8—15时、23—24时;高峰15—19时、22—23时;尖峰19—22时。 (2)冬季(每年12、次年1、2月) 低谷:1—6时、12—15时;平段:0—1时、6—12时、15—16时;高峰:16—17时、19—24时;尖峰:17—19时。 (3)其他季节(每年3、4、5月及9、10、11月) 低谷:1—6时、12—15时;平段:0—1时、6—12时、15—16时;高峰:16—24时。 3、浮动比例 平段电价按市场交易购电价格或电网代理购电平均上网价格执行,高峰和低谷时段用电价格在平段电价基础上分别上下浮动70%;尖峰时段用电价格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十一、湖北 2024年3月27日,湖北省发改委关于完善工商业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实施范围 工商业分时电价机制的实施范围暂不作调整,即:湖北电网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用电执行分时电价,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商业用电和机关、部队、学校、医院、城市公共照明等非居民照明用电除外。电热锅炉、冰(水)蓄冷空调等电储能用电执行分时电价。 国家和湖北省现行政策文件对分时电价实施对象另有单独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时段划分 尖峰时段:7月、8月20:00-22:00,其他月份18:00-20:00(共2小时) 高峰时段:7月、8月16:00-20:00、22:00-24:00,其他月份16:00-18:00、20:00-24:00(共6小时) 平 时段:6:00-12:00、14:00-16:00(共8小时) 低谷时段:0:00-6:00、12:00-14:00(共8小时) (三)浮动比例 分时电价以各电力用户市场化交易购电价格(代理购电用户以代理购电价格)为基准进行浮动,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参与浮动,中长期市场交易方案实行分时段签约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平常月份尖峰、高峰、平时、低谷时段电价比为1.8:1.49:1:0.48。夏季、冬季用电高峰月份(夏季7月、8月,冬季12月、1月),用电尖峰时段电价浮动比例由1.8调整为2,低谷时段电价浮动比例由0.48调整为0.45。 十二、江西 2024年2月22日,江西发改委发布《关于适当调整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一)适当调整峰谷时段划分。 为契合用电负荷特性变化,适当调整峰谷时段划分,冬季(1月、12月)每日18:00-20:00为尖峰时段,08:30-11:30、20:00-21:00为高峰时段,00: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夏季(7-9月)每日20:30-22:30为尖峰时段,16:30-20:30为高峰时段,00: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其他季节(2-6、10-11月)16:00-22:00为高峰时段,00: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 (二)暂缓实施尖峰电价。 尖峰时段用电暂执行高峰时段电价标准。后续视电力供需紧张形势,并结合经济社会承受能力,适时予以恢复。 (三)试行重大节假日深谷电价。 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具体时间以国家公布为准)12:00-14:00设置为深谷时段,电价在低谷电价的基础上下浮20%。 十三、山西 2021年12月,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分时电价执行范围 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包括一般工商业和大工业用电)。 (二)优化峰谷时段划分 根据我省电力供需状况、系统用电负荷特性、可再生能源发展和季节性负荷变化等情况,将现行峰谷时段优化调整为:高峰时段08:00-11:00、17:00-23:00;低谷时段00:00-07:00、11:00-13:00;平时段07:00-08:00、13:00-17:00、23:00-24:00。 (三)适当扩大峰谷价差 根据我省电力系统峰谷差率、新能源消纳和系统调节能力等情况,将我省峰谷价差调整为3.6:1。即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60%,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下浮55%,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新增损益、代理购电新增线损损益、辅助服务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容(需)量电价、代理购电偏差电费不参与浮动。
包头市公安局推出服务保障重大项目十项措施,重点摸排项目征地、拆迁、拖欠工资、环境保护、建设安全方面的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一起来看详细内容。 一、严厉打击涉重大项目突出违法犯罪 紧紧围绕光伏、稀土、硅产业、新能源等重大项目投融资安全、知识产权保护、项目建设、企业合法权益、涉黑恶等突出违法犯罪行为,坚持露头就打、快侦快破,保障重大项目顺利建设。 二、强化重大项目风险预警防范 重点摸排项目征地拆迁、拖欠工资、环境保护、建设安全方面的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及时防范化解风险隐患。 三、加强重大项目治安防控 督促落实重大项目治安防控主体责任,帮助企业健全人防、物防、技防制度规范,加强内保力量建设和业务培训,加强重大项目周边社会面巡逻防控,第一时间响应处置重大项目报警求助,营造良好治安环境。 四、规范涉企执法办案行为 健全涉企经济犯罪案件立案审查机制,加强羁押必要性评估工作,规范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集中整治违规使用资金查控平台冻结资金问题,最大限度减少执法办案对重大项目正常建设和生产活动的影响。 五、优化重大项目公安行政审批效能 推行“一网通办”,升级“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充分发挥“24小时警局”作用,实现印章刻制备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国际互联网备案、网络安全审核等涉企服务全程网办。 推行“一窗通办”和“一站式”办理,各级政务大厅全部推行综窗改革,一窗办理跨警种业务,并将全部派出所升级改造为“一站式”派出所,就近为重大项目、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六、服务重大项目人才引进和员工招聘 优化户籍管理,精简落户手续,开通人才落户绿色通道和帮办代办制度,快速办理员工居住证、身份证、临时身份证、驾驶证等证件,为重大项目中外人员出入境和停居留提供便利服务。 七、助力重大项目交通物流保通保畅 推广电子通行码,便捷核发电子通行证。 放宽新能源载货汽车、轻型多用途货车(皮卡车)通行限制。 开辟重大项目车辆运输“绿色通道”,保障重点物资车辆通行。 优化重大项目交通评估和组织规划,合理设置标志标线、信号灯、停车泊位等设施,保障道路环境安全畅通。 八、为重大项目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在全市工业园区设立警企服务站,配备专业人才为重大项目提供治安管控和公共法律服务,各级大厅、窗口单位开通企业绿色通道,公布助企纾困专线,提供急事特办服务。 九、加强涉企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 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开展专项执法保护行动,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侵权假冒多发的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从严查办一批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件,保持打击侵权假冒行为的高压态势。 十、建立重大项目专人对接联系机制 对全市新建在建的重大项目实行一对一包联服务,明确包联方式、内容、责任等,常态化开展走访交流,帮助项目企业协调解决突出问题。 同时,通过组织优商恳谈会、警营开放日等活动,持续加强与重大项目企业的双向沟通。
4月1日,安徽合肥召开2024年第二批全省重大项目开工动员会。其中包括安庆中登年产6GW异质结电池片及组件项目,总投资50亿元。 根据企查查数据,安庆中登新能源成立于2023年12月26日,公司注册地址为安庆宜秀区宜秀创新产业园,该公司大股东为苏州鑫万甄光伏设备有限公司,持有中登新能源99%的股份,法定代表人为王本新,此外江苏中然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持股1%。
4月2日,泉州市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转发《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推动泉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高质量发展的通知》的通知,通知指出,旅游景区规划范围(含景区周边可视范围)从严控制分布式光伏发展;《“泉州·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系列遗产管理规划(2021-2030年)》所确定的遗产区、风景名胜核心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国家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已挂牌的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文保点)及其控制区不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永久基本农田的设施大棚上不得安装光伏项目。 此外,文件还规定面临拆迁、废弃厂房或房屋、高层楼宇等建筑屋顶不宜安装分布式光伏。已鉴定为C、D级的危旧房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房屋不得安装光伏项目。 原文如下: 高新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区属国有企业: 现将《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推动泉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泉发改〔2024〕95号)转发给你们(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3月28日 点击跳转原文链接: 关于推动泉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高质量发展的通知.pdf
近日,印度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部(MNRE)正式官宣,太阳能光伏组件的ALMM(批准的型号和制造商列表)从2024年4月1日起生效。 该命令在2023-24财年暂停,以便能够为本土光伏项目供应足够的光伏组件。在最新发布的通知中,该部明确将针对下述项目进行单独审查:组件于2024年3月31日之前到货,但因可再生能源开发商无法控制的原因而未能投入使用的项目。 今年早些时候,MNRE曾表示ALMM清单从4月1日起继续实施的传言不实,同时对3月31日之前已下订单的处于建设阶段的项目提供豁免。然而,该豁免计划后来被搁置,该部门没有给出任何理由。 在上周的一份命令中,MNRE还规定了印度标准局(BIS)认证的组件加入ALMM所需的最低组件效率如下: 对于公用事业规模项目,晶硅组件的转换效率下限为20%,碲化镉(CdTe)组件为19%; 对于屋顶太阳能和太阳能抽水项目,晶体硅和碲化镉组件效率下限分别为19.5%和18.5%; 对于太阳能照明设施,晶体硅效率下限为19%,CdTe组件为18%。
4月2日,大唐集团发布2024-2025年度光伏组件集中采购公告。 根据招标公告,本次集采总规模为16GW,共分为3个标段。其中标段一招标范围为N型TOPCon光伏组件,预估采购容量13GW;标段二招标范围为P型PERC光伏组件,预估采购容量2GW;标段三招标范围为N型异质结光伏组件,预估采购容量1GW,N型占比达到了88%。 本次集中采购合同有效期自集中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实际采购金额未达到预估采购金额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延长最多3个月。合同未到期但实际采购总容量超过总容量10%时,招标人提前终止本次集中采购。如因国家政策或市场情况造成较大波动,招标人有权随时终止本次招标采购合同。具体容量以各项目单位要求和具体合同(订单)为准,交货地点为大唐集团所属光伏电站指定施工地点或指定港口。 交货时间及进度:确保2024-2025年集团各项目投产要求。 投标人应按要求完成:光伏组件的设计、制造、试验、抽检、包装、运输至现场及交货、现场开箱检查、安装指导、调试试验、试运行、消缺、性能保证的考核验收、技术服务、税费、保险费和质保期内的维修及保养等工作。供货范围主要包括:光伏组件及附件、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消耗品、技术服务、抽检试验、运保费、产品质量及发电效率保险、税费等。投标人有配合招标人、设计院,完成项目方案优化的责任,确保项目全生命周期效益最大化。本次采购预估量为大唐集团系统内项目组件需求总量,此次框架采购结果可应用于大唐集团系统内及系统外项目,系统外项目不占用采购容量。 2、投标人资格要求 2.1合格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须满足如下通用资格要求: 2.1.1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它组织。 2.1.2投标人须具备相应设备的制造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保障如期交货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以及产品、元器件、组件材料和配套件的检测能力。除特别注明外,这些资格、资质、业绩均系投标人本企业所拥有的权利权益。 2.1.3设计制造过与投标产品相同结构、相同型式、同等或以上技术规格的产品。在与规范相同或和较规范更严格的条件下,该产品的投运数量或供货数量及其成功运行时间满足招标人的要求。如同一标段内存在不同类别的设备,则申请人须分别满足标段内各类别设备的资格要求。 2.1.4取得国际权威机构或者国家授权、许可的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有效试验、鉴定报告,且报告结论数据满足本次招标的要求。 2.1.5投标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2.1.6近三年内,在供货合同履行、售后服务及产品运行过程中,未出现中标后不履约、履约过程中严重违反合同规定及供货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2.1.7没有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2.1.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1.9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2.1.10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招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2.1.11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 近 三 年 内 被 列 入 国 家 应 急 管 理 部 ( 查 询 网 址 为 .cn/fw/cxfw/xycx/)认定的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且有效期结束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日的;(2)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网址:.cn/)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有效期结束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日的。(3)按照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管理相关规定,应在规定范围内停止授标或取消采购活动参与资格,且有效期结束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日的。对于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将在采购评审、中标公示、合同签订等关键环节进行复核,如存在违反上述否决投标条款情形的,不予授标或不签订合同。上述否决投标条款所涉及的事项,接受社会监督,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方式进行举证。 2.2专用资质业绩要求。 2.2.1 业绩要求:2023年 1月 1日至投标截止日的 P型 PERC组件合同业绩不少于 1GW,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2.2 投标人投标产品应有国家认监委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产品认证证书。 2.2.3 投标人投标的产品应通过 CGC、CQC、TUV、VDE四项之一的认证。 2.2.4 具备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准入供应商资格的投标人,视为评标办法前附表之一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如采用资格后审)已通过初步评审,但评标办法前附表之一的其他评审标准需满足本次招标文件要求;未具备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准入供应商资格的投标人,需满足本次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及“评标办法前附表之一”通过初步评审后,方可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2.2.5 参与本次框架投标且未在准入白名单内的投标人若通过本次框架采购招标初评,则自动补充到相应品类白名单内,有效期与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资格准入审查(补录)的供应商名单有效期保持一致。
4月1日,甘肃定西市“十四五”第二批陇西县10万千瓦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结果的公示,企业优选结果为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陇西中惠热力能源有限公司。 根据此前发布的竞争性配置公告显示,本次竞争性配置包含1个10万千瓦的光伏发电项目,为定西市“十四五”第二批陇西县10万千瓦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择优确定项目的投资主体,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负责项目的设计、投资、建设以及工程竣工后的运营、维护等工作。 此外,项目新增储能不低于项目规模的15%,储能设施要求连续储能时长不低于2小时,鼓励选择效率更好的集中式电网侧储能方式。储能比例达不到最低要求的,不得参与本次竞配。本次项目为市场化并网项目,经营期及上网电价按国家适用政策执行。项目应在2024年4月20日前开工建设,2024年7月31日前具备并网条件。
4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农业农村部关于 组织开展“千乡万村驭风行动”的通知,通知指出,鼓励依法通过土地使用权入股等方式共享“千乡万村驭风行动”风电项目收益,探索乡村能源合作新模式。鼓励风电与分布式光伏等其他清洁能源形成乡村多能互补综合能源系统,对实施效果显著的项目,适时纳入村镇新能源微能网示范等可再生能源发展试点示范。 原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农业农村部关于 组织开展“千乡万村驭风行动”的通知 发改能源〔2024〕3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我国农村地区风能资源丰富、分布广泛。在农村地区充分利用零散土地,因地制宜推动风电就地就近开发利用,对于壮大村集体经济、助力乡村振兴,促进农村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意义重大。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 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精神,落实《“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现就组织开展“千乡万村驭风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锚定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施“千乡万村驭风行动”,促进农村地区风电就地就近开发利用,创新开发利用场景、投资建设模式和收益共享机制,推动风电成为农村能源革命的新载体、助力乡村振兴的新动能,为农村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统筹谋划。以各地农村风能资源和零散空闲土地资源为基础,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电网承载力和生产运行安全等,合理安排风电就地就近开发利用的规模、项目和布局,能建则建,试点先行,条件成熟一个就实施一个,不一窝蜂,不一哄而上。 村企合作、惠民利民。结合村集体经济发展,以村为单位,以村企合作为主要形式,以收益共享为目的,充分调动村集体和投资企业双方积极性,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农民利益,使风电发展更多惠及农村农民,赋能乡村振兴。 生态优先、融合发展。以符合用地和环保政策为前提,促进风电开发与乡村风貌有机结合。鼓励采用适宜乡村环境的节地型、低噪声、高效率、智能化的风电机组和技术,实现与农村能源协同互补,与乡村产业深度融合。 (三)主要目标 “十四五”期间,在具备条件的县(市、区、旗)域农村地区,以村为单位,建成一批就地就近开发利用的风电项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不超过20兆瓦,探索形成“村企合作”的风电投资建设新模式和“共建共享”的收益分配新机制,推动构建“村里有风电、集体增收益、村民得实惠”的风电开发利用新格局。 二、组织实施 (一)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电网企业等单位,结合实际研究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千乡万村驭风行动”总体方案,明确开发利用规模、重点发展区域、生态环保要求和相关保障措施等,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具备条件的行政村先行试点,根据试点情况适时推广。 (二)各地市根据省级总体方案,按县(市、区、旗)编制细化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场址布局、装机规模、建设安排、土地利用、生态环保和利益分配机制等,在省级能源等部门的组织下,有序推动实施。 (三)电网企业配合各级能源主管部门编制“千乡万村驭风行动”总体方案和实施方案,做好风电项目的并网接入工作,结合各县(市、区、旗)需求,积极开展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及配套电网建设,保障相关风电项目“应并尽并”。加强机组并网安全技术管理,确保机组满足电网安全运行条件。 (四)各类投资主体与相关村集体按“村企合作”模式,建立产权清晰、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共同参与风电项目开发建设运营,加强运维检修管理,保障机组稳定可靠运行和项目生产安全。项目收益共享情况及时报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五)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已纳入“千乡万村驭风行动”的风电项目收益共享落实情况,协调发挥项目收益在壮大村集体经济和助力乡村振兴中的作用。 (六)风电设备制造企业加强技术创新,积极研发适宜乡村环境的风电机组,为“千乡万村驭风行动”提供设备支撑。 三、政策支持 (一)优化审批程序。鼓励各地对“千乡万村驭风行动”风电项目探索试行备案制,结合实际提供“一站式”服务,对同一个行政村或临近村联合开发的项目,统一办理前期手续。对于不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植被恢复、压覆矿产等敏感区域的项目,由投资主体会同村集体出具承诺,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支持意见,即可依法加快办理相关手续。 (二)依法办理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和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农村零散非耕地,依法依规办理“千乡万村驭风行动”风电项目用地。对不占压耕地、不改变地表形态、不改变土地用途的用地,探索以租赁等方式获得。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手续。鼓励推广使用占地面积小、不改变地表形态、不破坏耕作层的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节约集约使用土地。 (三)保障并网消纳。“千乡万村驭风行动”风电项目由电网企业实施保障性并网,以就近就地消纳为主,上网电价按照并网当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执行,鼓励参与市场化交易,参与市场交易电量不参与辅助服务费用分摊。 (四)鼓励模式创新。鼓励依法通过土地使用权入股等方式共享“千乡万村驭风行动”风电项目收益,探索乡村能源合作新模式。鼓励风电与分布式光伏等其他清洁能源形成乡村多能互补综合能源系统,对实施效果显著的项目,适时纳入村镇新能源微能网示范等可再生能源发展试点示范。 (五)加强金融支持。落实绿色金融和乡村振兴金融政策,创新投融资方式,在融资、贷款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对“千乡万村驭风行动”风电项目的支持力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实施“千乡万村驭风行动”对于推动农村能源革命、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意义,切实发挥乡村风电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在确保安全、质量、环保和高水平消纳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二)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不得以配套产业、变相收取资源费等名义,增加不合理投资成本,积极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环境。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和民营资本积极参与“千乡万村驭风行动”。 (三)保护生态环境。“千乡万村驭风行动”风电项目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在满足风电通用技术标准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关注项目对周边生产、生活、生态可能带来的影响,采用低噪声风电机组,提高安全防护要求,避让鸟类迁徙通道、集群活动区域和栖息地,做好风电设施退役后固废处理处置工作,积极融入乡村风貌,助力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四)加强监测监管。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每年12月底前将“千乡万村驭风行动”实施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和农业农村部,抄送相关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并将具体项目抄送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开展建档立卡。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加强项目监管,加强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切实保障各方合法合理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农 业 农 村 部 2024年3月25日
4月1日,江西发改委发布《关于下达2024年第一批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通知》显示,江西省2024年第一批省重点项目安排588项,总投资15435.81亿元,年度计划投资4059.97亿元。其中,建成投产项目83项,续建项目272项,新开工项目211项,预备项目22项。 经北极星梳理,项目名单共含光伏项目33个,其中建成投产项目19个、续建项目6个、计划新开工项目8个。 原文如下: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24年第一批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 赣发改重点〔2024〕22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赣有关单位,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重点办),赣江新区经发局: 经省政府同意,2024年第一批省重点项目安排588项,总投资15435.81亿元,年度计划投资4059.97亿元。其中,建成投产项目83项,续建项目272项,新开工项目211项,预备项目22项。现将本批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名单附后)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重点项目建设。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也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各地、各责任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和全国两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项目带动战略决策和“大抓落实年”活动以及省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加快实施重点项目计划,确保完成全年投资目标任务,为落实“1269”和“十百千万”工程行动计划,促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二、精心组织重点项目实施。央企和省属重点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指导、督促实施,属地申报项目由各地负责项目的管理工作。各地、各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围绕项目年度建设目标,制定详细的项目推进年度计划,明确主要时间节点,形成项目推进的计划任务图,并将各项任务细化到月、落实到人,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实施;要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完善领导包保责任、专班推进等工作机制,盯紧时序进度抓过程管理,盯紧堵点难点抓项目推进,盯紧落地落实抓工程建设,推动省重点项目加快实施;要抓好调度服务,对项目进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前准备好各项推进措施和解决方案,凡属各地、各有关部门能够解决的问题,要积极主动协调落实,需要省级层面解决的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上报解决。 三、全力做好项目要素保障。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原则,按照“十百千万”工程行动计划要素保障“四个提能”要求,各要素审批部门要主动对接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前期手续办理计划,建立审批台账,积极推进审批手续办理,用好“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强化落实用地指标、林地指标、环境容量指标和能耗指标,优先满足砂石等建筑材料需求,优先安排资金支持等;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阻工、强揽工程、强买强卖和偷盗破坏等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破解拆迁难题,积极稳妥推进土地征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等工作。 四、依法依规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各地、各主管部门要督促重点项目建设单位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各项审批手续,严禁违法开工建设,尤其要遵守《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专题动员部署会议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禁止压缩合理工期,坚决杜绝各类事故发生;要按照《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促进重点项目建设依法依规用地用林的通知》(赣发改重点〔2023〕595号)要求,严格规范用地、用林行为,做到“先批准、后建设”,用地用林批复程序到位前,不得违法违规开工建设。 五、认真落实招标监管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项目招投标监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大力推行重点项目电子招标,应当招标的重点项目必须进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 六、按时报送月报信息。省重点项目实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各项目调度联系人要于每月3日前使用赣服通(支付宝登录)-搜索“江西省投资项目调度”完成重点项目月报信息填报。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重点办),赣江新区经发局,各责任单位要对所属重点项目的月报信息审核把关,确保项目月报信息及时、准确、完整。 2024年3月29日
4月2日,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公布了2024年2月全国新能源并网消纳情况。 具体来看,2月全国光伏发电利用率为93.4%,环比下降4.7%。值得关注的是,这也是光伏利用率首次跌破95%。 事实上,早在2018年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年)》政策中,首次提出把弃电率限制在5%以内,即利用率达到95%以上。 2018年4月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挂牌设立,全面负责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监测预警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 2021年3月17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对新能源电量的利用率进行严格的监管。 随后,全国新能源消纳预警中心每月都会公布全国各省的风电、光伏消纳利用率情况。从公布数字来看,无论是月度利用度,还是年度利用率,全国光伏利用率始终保持高达95%以上。 今年3月初,有关电网公司放开95%消纳红线的消息喧嚣甚上。与此同时,国家能源局相关领导也透露,将研究出台重大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分省明确风光合理利用率,以消纳责任权重为底线,以合理利用率为上限,有序推动风光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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