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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广核烟台招远400MW海上光伏项目升压站一次带电成功

    7月2日15时58分,中广核烟台招远400兆瓦海上光伏项目升压站一次带电成功,标志着我国首个大规模桩基固定式深水海上光伏项目具备投运条件。 该项目位于山东省招远市境内北部的莱州湾海域,由121个光伏子阵组成,总规划面积约6.44平方千米,场址距海岸线最近距离约2千米,最远距离约6.2千米,场址区水深约8.5至11米,是山东省首批竞配的十个海上光伏项目中涉水最深的项目,也是省内目前唯一取得海域使用权证的海光项目。 后续,中广核新能源将深入践行“严慎细实”工作作风,遵循“安全第一、质量第一、追求卓越”的基本原则,确保项目按期实现投运目标,为公司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 加快发展先进光伏玻璃产业!山东建材行业改造提升行动计划(2024-2026)发布

    6月28日,山东省工信厅等11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建材行业改造提升行动计划(2024-2026)。文件指出,推进光伏压延玻璃项目建设。重点支持太阳能光伏玻璃项目建设,推进项目顺利建成投产。支持光伏玻璃生产企业把握光伏发电发展新趋势,延伸产业链,拓宽产品种类,提升光伏组件供给能力。 加快发展先进光伏玻璃产业。加大钙钛矿、碲化镉光伏组件、TCO玻璃生产线建设和产品量产,发展建筑光伏一体化(BIPV)的绿色建筑,支持一批钙钛矿光伏电池新技术多场景应用示范,做大做强钙钛矿太阳能电池产业,将光伏玻璃产业打造成为新的优势产业。 原文如下: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建材行业改造提升行动计划(2024-2026)》的通知 鲁工信发〔2024〕9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建材工业协会、省水泥行业协会: 现将《山东省建材行业改造提升行动计划(2024-2026)》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点击跳转原文链接: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材行业改造提升行动计划(2024-2026)》的通知

  • 安徽省六部门共同印发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的若干措施

    6月26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联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能源局印发《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的若干措施》,从八个方面推动全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项目用地管理。 一是加强规划统筹引领。要做好全省“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等绿色能源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优化大型光伏基地和光伏发电项目空间布局。在市、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将光伏发电产业项目列入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合理安排光伏发电项目新增用地规模、布局。 二是科学优化项目选址。鼓励使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光伏发电项目,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同时要求项目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天然林地等,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Ⅰ级保护林地。鼓励利用城镇低效用地、村庄用地、废弃矿山等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积极盘活利用存量土地资源,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控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支持利用采煤沉陷区的非耕地区域、因沉陷确实无法复垦的耕地区域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三是加强建设用地计划保障。争取将光伏发电产业重大项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及省政府重大项目清单,加大存量土地处置力度,获取用地计划指标。市级用地计划指标确有不足的,省级将通过用地计划指标统筹调剂予以支持,有效保障光伏发电产业重大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需求。 四是实行分类审批管理。要根据用地性质对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实行分类管理。其中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尽量避免对生态和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光伏方阵用地不得改变地表形态,要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后续开展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版,依法依规进行管理。 五是依法高效做好用地服务。光伏发电项目配套设施涉及使用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依法依规办理土地供应和不动产登记手续。光伏方阵用地允许以租赁方式取得,用地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土地权利主体、当地乡镇政府签订用地与补偿协议,报当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六是深化资源复合利用。光伏发电项目应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2020版)》有关要求。鼓励光伏发电项目因地制宜采用“农光互补”“牧光互补”“渔光互补”和“林光互补”等复合利用模式。 七是建立用地用林联审机制。各地自然资源、工信、农业农村、水利、林业、能源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用地用林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审查协调联动机制,对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国家大型光伏基地和省级清单的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立项与论证时,对项目用地用林提出意见与要求,保障项目用地用林合理需求。 八是强化部门联合监管。各地自然资源、林业、能源主管部门应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对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特别是光伏方阵用地的日常监管,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严禁擅自建设非发电必要的配套设施。各地要将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纳入日常执法,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 赣能股份拟投建上高县敖山镇50MW光伏发电项目

    7月3日,赣能股份发布公告称,经2024年7月2日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 时董事会审议,同意上高赣能新能源投资建设上高县敖山镇赣能50MW农(渔) 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计划总投资约19,173.41万元。 据悉,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总装机容量约50.2652MW,计划总投资约19,173.41万元,其中自有资金占项目总投资 的20%,其余部分为银行贷款。项目属于煤电灵活性改造对应保障性项目,不需要配 置储能设施。

  • 国家审计署:新能源开发利用缺乏统筹 50个“沙戈荒”大型风光基地项目“碎片化”

    近日,审计署发布《国务院关于202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提及多项问题及审计建议。 其中提到,传统能源管理不规范,新能源开发利用缺乏统筹。一方面,2 省114家煤矿2022年超核定能力开采原煤1.2亿吨。另一方面,5省部分地区不顾自身消纳、外送和配套保障能力上马新能源项目,个别已投产项目 2021年以来已累计弃电50.13亿千瓦时。50个“沙戈荒”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碎片化”。401个子项目中,有 385个单体规模小于要求的100万千瓦,增加配套电网建设与并网难度。 点击跳转原文链接: 国务院关于202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国务院关于202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pdf

  • 天合光能终止109亿定增计划 短期内“仅在海外适度、精准布局产能”

    7月3日晚间,天合光能发布公告称,综合考虑该公司实际情况和资本市场及相关政策变化因素,经审慎分析后,该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 天合光能表示,目前该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终止本次发行不会对其生产经营情况与可持续发展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据了解,上述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由天合光能于2023年6月30日审议通过,据该公司此前公告称,上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9亿元(含本数), 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彼时,天合光能称,“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完成后公司将新增20GW N型高效电池产能和10GW N型高效组件产能。其中20GW N型高效电池主要自用。”同时,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目的包括:引领行业N型技术应用,提供更具竞争力的光伏产品;加快先进电池组件产能建设;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财务成本。 据了解,受益于N型TOPCon组件产品销售占比提高,2023年,天合光能实现营收1133.92亿元,同比增长33.32%;实现归母净利润为55.31亿元,同比增加50.26%。出货量方面,2023年,天合光能合计组件出货量为65.21GW,支架业务出货量为9.6GW,储能舱累计出货近5GWh。该公司规划2024年度组件出货量目标80-90GW。 不过,今年一季度来看,受光伏产业链供需影响,光伏组件产品盈利能力下降明显,多家光伏龙头企业均出现业绩下滑局面。其中,天合光能出现营收、净利双降,其营收为182.56亿元,同比减少14.3%;实现归母净利润为5.16亿元,同比减少70.83%。 天合光能近日在接受机构调研时表示,该公司一季度经营性现金流为负主要是行业的季节特性,基本上行业内一季度均是负现金流,主要原因是一季度为装机淡季,下游提货需求低,但二季度开始会回暖,因此该公司会根据订单情况进行备货。“随着生产进行和订单交付,公司经营性现金流将会持续改善,预计二季度经营性现金流将转正,下半年持续好转,实现全年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 目前,光伏行业内呼吁谨慎扩产。今年6月20日,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司长李创军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当前,中国光伏行业确实竞争非常激烈,为引导产业健康发展,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行业协会适时发布产业规模、产能利用率和市场需求等信息,合理引导光伏上游产能建设和释放,避免低端产能重复建设,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今年6月,天合光能接受机构调研时称,国内产能方面,除当前已投及在投的3个10GW电池组件项目外,目前没有确定性的大额对外投资计划。海外产能方面,印尼1GW电池&组件项目和美国5GW组件产能项目会正常推进,进一步强化公司在海外市场的竞争力。“ 未来公司也会根据行业情况进行审慎投资,短期内仅在海外进行适度、精准的产能布局 。”

  • 总投资344亿!10万吨多晶硅、6GW光伏电池等项目集中开工

    6月29日,新疆师市2024年重大项目集中开工仪式在石河子开发区、十户滩化工新材料产业园隆重举行。大全新能源年产30万吨工业硅、10万吨多晶硅、2000台箱变逆变器项目,天山铝业140万吨电解铝绿色低碳能效提升项目,中清光伏年产6GW光伏电池项目等21个重大项目集中开工,项目总投资343.7亿元。 据了解,2023年12月13日,大全能源发布公告称,公司与石河子市政府、石河子经开区管委会及天富能源签订了《大全能源硅基新材料产业园项目投资协议书》,约定公司在新疆石河子市投资建设“大全能源硅基新材料产业园项目”。该项目按照“整体规划、分期实施”的方式建设,其中一期项目计划投资75亿元,建设年产5万吨多晶硅及配套15万吨工业硅、120万支圆硅芯项目;二期计划投资75亿元,建设年产5万吨多晶硅及配套15万吨工业硅、100万支圆硅芯项目。

  • 41GW竞逐25GW指标!广西2024年风光指标结果公示

    7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正式发布了2024年度陆上风电与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竞配评分结果。进入评选名单的共有34.045GW风电以及7.335GW光伏项目。 根据广西此次发布的申报文件,2024年广西计划通过竞争性配置新增的陆上风电和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指标分别为2200万千瓦和300万千瓦,总计为25GW。然而,申报的项目总规模却高达41GW,远超拟新增指标,这使得竞争尤为激烈。 光伏项目方面:按照评分结果,占据前列的项目清单为国家电投、国家能源集团、华电集团、阳光新能源、中煤新能源、国投电力、广发新能源等。 评分靠前光伏项目业主梳理情况 风电方面,以其评分结果排序和22GW指标规模划线,中核项目规模为1.48GW,位居第一;上海榕融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与广西百色能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项目规模为1.006GW,排名第二;上海榕融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与中能建组成的联合体项目规模为890MW,位列第三。 评分靠前风电项目业主梳理情况 除了成功入围的项目外,还有55个风电和光伏项目因不符合规划要求或未能获得自然资源部门、林业、生态部门等关键领域的支持性意见,而未能通过资格审查。这些项目或因选址不当、用地手续不全、生态影响评估未通过等原因,未能满足竞配的基本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广西风光竞配的申报形式多样,大部分采用了联合申报的方式。众多申报单位以央企+民营企业或央企+广西国企的组合形式出现。 此外,根据广西的申报文件要求,项目需承诺配建一定比例的储能设施或购买相应比例的共享储能服务。具体而言,陆上风电项目的储能配置比例为20%、时长2小时,而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储能配置比例为10%、时长同样为2小时。这一要求旨在提升项目的储能能力,确保电网的稳定运行和新能源的有效消纳。 评分指标方面,除了企业能力(包括企业建设经验、企业投资能力等)和前期工作情况外,还重点考察了项目的社会经济效应(如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保障广西电力供应安全)以及建设及消纳能力要求等。同时,为鼓励煤电与新能源的协同发展,还特别设置了加分项,如煤电与新能源联营、在广西区内落户风电核心制造产业等。 原文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 关于2024年广西陆上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评分结果的公示 为加快我区陆上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发展,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1〕25号)有关要求,我局组织开展2024年广西陆上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竞争性配置评分工作。目前第三方机构已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关于申报2024年陆上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的通知》(桂能新能〔2024〕189号)有关要求对各市上报的项目进行了综合评定和排序,现将评分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在公示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反映(信函以到达日期邮戳为准)。 联 系 人:谢琰 联系电话:0771-2328553、2328353 传真电话:0771-2328553 邮寄地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11-1号 邮 编:530001 附件:1. 2024年广西陆上风电项目竞争性配置评分结果表 2. 2024年广西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评分结果表 3. 2024年陆上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评审未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 2024年7月1日

  • 云南保山一光伏项目被罚

    6月26日,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发布对于保山市隆阳中能建投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调查核实,保山市隆阳中能建投新能源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保山市浪戛60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在开工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二)保山市浪戛60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22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在开工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规定。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决定对保山市隆阳中能建投新能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保山市浪戛60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在开工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行为,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440000元。 (二)对保山市浪戛60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22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在开工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行为,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440000元。 综上,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880000元(大写:人民币捌拾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全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监能处罚〔2024〕30号) 保山市隆阳中能建投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伯聚 详细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青华街道廖沈小区1号地块63、64号商铺 一、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黑岩洼光伏电站接网工程在开工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规定。有下列证据为证: 1.线索移交表及初核调查报告1份,3页,原件 2.立案呈批表及调查方案1份,4页,原件 3.刘某、徐某军询问笔录1份,4页,原件 4.刘某、徐某军身份证明1份,2页,原件 5.《关于黑岩洼光伏电站接网工程云南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情况说明》(中能投保山〔2024〕12号)1份,4页,复印件 6.《黑岩洼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开工令》1份,1页,复印件 7.《黑岩洼光伏发电项目混凝土浇筑申请单》1份,10页,复印件 8.《云南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关于保山市黑岩洼光伏发电项目质量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的说明》1份,1页,复印件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和《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国能发监管规〔2022〕115号)第七条“行政处罚实行分级裁量制,即划分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等级”、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七)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第十二条“罚款幅度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二)罚款规定为最低限额以上和最高限额以下固定金额的,从重处罚应当不低于一般处罚的最高浮动金额,不超过最高限额金额”,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黑岩洼光伏电站接网工程在开工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行为,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44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肆万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办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标注的缴款码,将处罚款通过代理银行缴至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 2024年6月25日

  • 贵州:对集中式风电、光伏项目暂按不低于装机容量10%*2h配储

    7月2日,贵州省能源局关于重新印发《贵州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建立“新能源+储能”机制,对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暂按不低于装机容量10%的比例(时长2小时)配置储能电站。配置储能电站可由企业自建、共建或租赁。 原文如下: 省能源局关于重新印发《贵州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能源新〔2024〕48号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能源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促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根据有关工作要求,现重新印发《贵州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根据《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国能发科技规〔2021〕47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储能项目是指除抽水蓄能外以输出电力为主要形式,并对外提供服务的储能项目。包括电化学储能、飞轮储能、压缩空气储能、氢(氨)储能、冷(热)储能等。按照应用场景划分,新型储能分为电网侧、电源侧和用户侧三类。 第三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新型储能项目发展及监督管理;市(州)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的指导督促、协调服务及监督管理;县(市、区、特区)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备案管理、协调落实建设条件、安全监管等。 第二章 规划布局 第四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新型储能发展规划,结合全省新型电力系统构建、新能源消纳、抽水蓄能发展等情况开展新型储能专项规划研究,提出各地区规模及项目布局,科学合理引导项目建设。 第五条电网侧新型储能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电力系统需要,按年度编制发展方案,发布建设规模容量。项目原则上布局在负荷中心、电网调节能力较弱及新能源消纳受限等区域,重点建设功率不低于5万千瓦、容量不低于10万千瓦时的项目。 第六条电源侧新型储能由投资主体根据各区域新型储能规模和企业规划建设的其他电源项目需要,做好储能项目布局。 第七条用户侧新型储能由投资主体根据自身需要,做好项目规划布局。鼓励微电网、大数据中心、5G基站、充电设施、工业园区等建设新型储能项目,在落实建设、安全等条件情况下拓展不同应用场景。 第八条建立“新能源+储能”机制,对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暂按不低于装机容量10%的比例(时长2小时)配置储能电站。配置储能电站可由企业自建、共建或租赁。 第三章 项目备案 第九条新型储能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由县(市、区、特区)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并及时将项目备案情况报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抄送国家能源局贵州派出机构。 第十条新型储能项目备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含技术路线、应用场景、主要功能、技术标准、环保安全等)、项目总投资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等。 第十一条已备案的新型储能项目,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第四章 建设并网 第十二条新型储能项目备案后,投资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开工前手续,落实建设条件和安全措施后及时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电网企业根据新型储能规划布局,统筹开展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电网配套工程与新型储能项目建设需相互协调,为新型储能项目提供公平无歧视的电网接入。对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电网配套工程,允许发电企业投资建设,经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双方协商同意,可在适当时机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 第十四条新型储能项目参照电源项目并网流程开展并网与涉网工程调试及验收,电网企业应按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明确并网要求及调试、验收流程,积极配合开展新型储能项目的并网调试和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新型储能项目建成后,投资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环保、水保、消防、安全、并网等专项验收。在各专项验收及全部设备试运行验收通过后,由项目投资主体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邀请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参与,及时将总结报告、验收鉴定书和相关材料上报项目备案单位,项目备案单位逐级上报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 第五章 运行调度 第十六条电网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明确相关调用标准及管理流程,建立健全新型储能项目公平参与电力运行的调度机制,保障公平调用,并采取系统性措施,优化调度运行,科学优先调用,充分发挥新型储能系统作用。项目业主要加强储能设施系统运行维护,确保储能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七条新型储能项目以市场化方式为主,优化调度运行;不具备独立条件的电源侧新型储能项目,可与所属电源作为一个整体参与调度;对于暂未参与市场的新型储能项目,电力调度机构应建立科学调度机制,提升项目利用水平。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应做好新型储能项目运行状态监测工作,实时监控储能系统运行工况,在项目达到设计寿命或安全运行状况不满足相关技术要求时,应及时组织论证评估和整改工作。经整改后仍不满足相关要求的,项目单位应及时采取项目退役措施,并报告项目备案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六章 市场交易 第十九条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等有关方面要求,具有法人资格的新型储能项目,可转为独立储能,作为独立主体参与电力市场,涉及风光水火储多能互补一体化项目的储能,原则上暂不转为独立储能。 第二十条鼓励在发电企业计量关口内并网的电源侧储能,保持与发电企业作为整体的运营模式,联合参与电力市场。鼓励在电力用户计量关口内并网的用户侧储能,保持与电力用户作为整体的运营模式,联合参与市场交易。 第二十一条电网侧、电源侧新型储能项目投运后,可向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提供租赁服务。鼓励新能源企业与储能企业签订协议,由新能源企业支付储能租赁费用,储能企业按容量提供服务,采取双方协商等方式形成租赁价格,鼓励签订3~5年及5年以上中长期协议。 第七章 安全监管 第二十二条新型储能项目从规划、选址、设计、设备选型、施工、调试、验收、运行等实行全过程安全管理。投资主体承担安全主体责任,将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应急处置机制、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等,严格执行电力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第二十三条新型储能项目建设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主要设备及系统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检验检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国家(行业)标准要求,项目开工后应按规定开展质量监督,项目并网调试前应按照国家质量、环境、消防有关规定完成相关手续,涉网设备应符合电网安全运行相关技术要求。动力电池梯次利用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承担项目设计、咨询、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项目相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严格履行项目安全管理程序,落实安全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新型储能电站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并根据相关规定开展监督检查、应急管理等相关工作;督促建设(运维)单位定期开展风险等级评估和隐患排查,建立相关工作台账,对不同等级的风险点、危险源实施差异化治理,确保储能电站运行安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贵州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施行期间,国家及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点击跳转原文链接: 省能源局关于重新印发《贵州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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