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过渡期内非煤矿山采矿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办理意见的通知。《通知》明确,山西现有独立生产系统生产规模小于30万吨/年铝土矿、30万吨/年铁矿、30万吨/年铜矿、30万吨/年石膏矿、10万吨/年金矿、10万吨/年锰矿、30万吨/年水泥用灰岩矿、10万吨/年冶镁白云岩矿、50万吨/年露天采石场,已批采资源量的剩余保有储量可支持改扩建达到上述最低生产规模且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的,允许通过变更初步设计,实现提升产能。现有金属非金属矿山相邻矿区通过就近整合可以达到上述最低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的,鼓励实施整合。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过渡期内非煤矿山采矿工程初步设计
审查工作办理意见的通知
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各有关非煤矿山企业:
2024年2月23日,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措施》(晋发〔2024〕10号,以下简称省委10号文),明确我厅为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初步设计审查等行业管理工作。鉴于目前我厅相应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未明确,为支持我省非煤矿山重点企业尽快恢复生产、扩大战略性矿产供应、拉动全省经济增长,在非煤矿山行业管理职能尚未划转到位的过渡期内,就非煤矿山采矿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等工作提出办理意见如下:
一、2024年2月23日省委10号文印发之前,矿山企业已按2023年9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等相关规定完成采矿工程初步设计评审的、以及已完成采矿方法论证且相关部门认可的,继续有效。
二、省委10号文印发之后,采矿工程初步设计和采矿方法论证报告的编制和评审按原规定和惯例执行,继续由矿山企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院编写,并按有关规定选取不少于5名相关专业专家(即目前国家、我省两级应急部门相应专家库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三、本通知下发后的采矿工程初步设计和采矿方法论证报告,经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后,按照采矿登记管理权限,报相应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审查。
四、属于省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采矿登记的,由山西省矿产资源调查监测中心具体承办,并按程序出具审查意见。
五、现有独立生产系统生产规模小于30万吨/年铝土矿、30万吨/年铁矿、30万吨/年铜矿、30万吨/年石膏矿、10万吨/年金矿、10万吨/年锰矿、30万吨/年水泥用灰岩矿、10万吨/年冶镁白云岩矿、50万吨/年露天采石场,已批采资源量的剩余保有储量可支持改扩建达到上述最低生产规模且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的,允许通过变更初步设计,实现提升产能。现有金属非金属矿山相邻矿区通过就近整合可以达到上述最低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的,鼓励实施整合。
六、本意见执行至非煤矿山行业管理职能划转到位时止。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6月14日
(主动公开)
抄送: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应急厅,国家矿监局山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