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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原产于欧盟、日、韩、印尼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反倾销措施再调查裁定

5月8日,商务部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以及商务部《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以下简称《执行争端裁决暂行规则》)的规定,2023年11月9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3年第46号公告,决定通过再调查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关于日本诉中国不锈钢产品反倾销措施案专家组报告的裁决和建议。

在案件原审和再调查各利害关系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及调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基础上,根据专家组报告裁决和建议,调查机关对原反倾销措施国内产业认定、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其他已知因素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等问题进行再调查。根据再调查结果并依据《反倾销条例》和《执行争端裁决暂行规则》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再调查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再调查裁定

调查机关裁定,在原审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的倾销行为导致中国国内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调查机关决定,继续按照商务部2019年第31号公告实施反倾销措施。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再调查裁决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反倾销措施再调查的裁定

2019年7月22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9年第31号公告,裁定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据此对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征收反倾销税,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21年6月11日,日本就不锈钢产品反倾销案最终措施启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以下称DS601案)。2023年7月28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中国-对原产于日本的不锈钢产品反倾销措施”争端案的专家组报告。本案执行期为9个月零10天,自争端裁决报告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5月8日。

为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关于DS601案专家组报告的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以及商务部《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以下简称《执行争端裁决暂行规则》)的规定,2023年11月9日,调查机关发布2023年第46号公告,决定通过再调查执行专家组的裁决。再调查的调查范围、被调查产品范围和调查期与原审调查一致。

在案件原审和再调查各利害关系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及调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基础上,根据专家组裁决和建议,调查机关对原反倾销措施国内产业认定、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其他已知因素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等问题进行再调查。

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反倾销案数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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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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