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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瑞安:2023年集中式光伏新增300MW 分布式光伏不少于100MW

6月6日,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清洁能源发展的意见,文件指出,到“十四五”末,实现全市风力、太阳能、水电、生物质发电等清洁能源发电装机容量100万千瓦以上,清洁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6%以上。根据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建设任务要求,2022年新增光伏发电装机规模不少于5万千瓦;至2023年实现开工建设项目容量70万千瓦以上,包含海上风电新增总装机30万千瓦,集中式光伏新增并网装机30万千瓦,分布式光伏新增并网装机不少于10万千瓦。

详情如下: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围绕能源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进一步落实省“风光倍增计划”措施,大力发展风力、光伏发电,优化能源结构,构建清洁能源多元发展新格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推进我市清洁能源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牢固树立清洁低碳绿色高质量发展理念,以能源安全和保障供应为出发点,积极推进风电、光伏、生物质等清洁能源发展,大力推动化石能源清洁替代,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为推动我市“十四五”清洁能源发展、实现能源领域碳达峰作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到“十四五”末,实现全市风力、太阳能、水电、生物质发电等清洁能源发电装机容量100万千瓦以上,清洁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6%以上。根据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建设任务要求,2022年新增光伏发电装机规模不少于5万千瓦;至2023年实现开工建设项目容量70万千瓦以上,包含海上风电新增总装机30万千瓦,集中式光伏新增并网装机30万千瓦,分布式光伏新增并网装机不少于10万千瓦。

三、工作任务

(一)推进能源重大项目建设。

1.加快推进光伏项目建设。多方联动推进瑞安瓯飞浅海滩涂渔光互补项目建设,2022年开工建设,2025年底完成并网发电1500MW。强化工作对接,加快破解陶山镇农光互补光伏项目、马屿镇林光互补光伏项目等要素制约,力争2022年开工建设,2023年并网发电。

2.积极推动风力发电建设。全面启动“瑞安1号”海上风电场项目建设,争取2022年完成生态红线调整及陆地、海域使用权出让,实现项目海上和陆上开工,2023年实现项目并网投产。积极推进新增海上风电项目前期工作,支持推进“瑞安2号”等新增项目海上测风、选址等前期工作。

(二)推进整县光伏项目建设。

1.重点推进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坚持市场主导,积极建设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重点在瑞安经济开发区、瑞安滨海新区、瑞安江南新区等区块全面推广应用,推动各类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未来社区等全面参与,将分布式光伏发电作为低碳化改造的重要措施,集中连片开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新建(含改、扩建)工业厂房按照同步设计、同步实施的要求,根据“宜建尽建”的原则,在建设用地出让时明确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工商业建(构)筑物屋顶安装比例表

类 型

屋顶(上空)类别

安装比例要求

现有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公共建筑屋顶

55%以上

车站、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屋顶

45%以上

工商业建筑屋顶

35%以上

特色小镇、开发区(园区)可利用的建筑屋顶

60%以上

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大型构筑物

(建筑物)上空(构筑物上盖物业的除外)

90%以上

新建

新建工业厂房

100%

新建民用建筑(安装建筑一体化光伏发电系统)

60%以上

未来社区

80%以上

新建(改建)大型停车场地等公共基础设施

100%

2.大力推广居民屋顶发电项目。以市场化推进为主,充分利用新农村、移民小区等成片建筑和有条件的居民屋顶建设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至2025年,现有农村户用屋顶安装比例30%以上,新建农村户用屋顶安装比例40%以上。

3.有序发展集中式复合光伏发电项目。创新资源利用方式,鼓励使用沿海滩涂、低丘缓坡等非耕地资源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积极推进“渔光互补”“林光互补”等光伏电站开发建设。鼓励利用具备条件的农业大棚、畜禽舍、养殖水面等设施农业区域,发展复合型光伏发电项目。

(三)积极谋划储能项目。

探索开展工业园区企业侧储能项目,鼓励支持企业建设“风光+储能”多能互补项目,积极推动电力部门、新能源发电企业等以共建共享储能投资运营模式,推动新型储能发展,力争有条件的新建园区(含小微企业园)均建设分布式储能项目,充分发挥配套储能调峰作用。推动社会资本开展用户侧储能项目建设,将分布式储能系统通过协调控制策略进行汇聚,为配电网提供有效支撑。加快谋划建设抽水蓄能电站,为电力系统提供容量支持及调峰能力。

四、政策措施

(一)严格落实规划管理。充分利用好我市东部海域海上风电资源,根据《浙江省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稳步有序推进海上风电项目测风、核准、立项等工作。严格按照省能源局《浙江省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工作导则》(2021年9月发布)和《瑞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做好我市分布式光伏规范要求、备案、电网接入、信息管理、事中事后等工作。根据省能源局《关于2022年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能源〔2022〕4号)要求做好空间利用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内资源不得开发建设。海上风电、集中式光伏、抽水蓄能等项目严格按照省、温州和我市关于项目审批相关流程,充分科学做好项目前期论证,并提交市政府集中决策后实施。严格按照《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能源局关于浙江省加快新型储能示范应用的实施意见》(浙发改能源〔2021〕393号)文件有关要求做好新型储能项目管理。

(二)全面做好要素保障。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要强化工作对接,在国土空间用途规划中增加新能源用地、用海专项规划(或者类别),通过空间留白等方式为新能源开发利用预留足够国土空间并保持新能源用地、用海规划的稳定性。光伏项目建成后,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用地的土地性质。电网企业要加强与地方能源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建设方案的衔接,及时调整电网规划建设以适应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发展需求,做到电源、送出工程和电网建设进度匹配,全力做好电源接入消纳。

(三)加大各项政策扶持。对企业新增可再生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给予相应资金补助,补助流程和标准按照《瑞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资金奖补办法》执行。加大对储能项目的支持,鼓励储能项目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对实际投运的分布式储能项目,给予储能运营主体适当补贴,具体补助标准参照上级有关文件细则制定。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清洁能源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切实加强对清洁能源发展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清洁能源政策制定和协调建设过程中的各类问题。

(二)优化营商环境。建立风电、光伏项目集中审批绿色通道和企业承诺事项清单。探索以风电、光伏为主体的多能互补、源网荷储、微电网等综合能源项目,作为整体进行统一备案。探索出台促进各类电力用户购买新能源电力及绿色电力制造产品的激励措施,支持企业绿色电力消费抵扣一定比例能耗,并将绿色电力消费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三)强化监管宣传。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全市清洁能源发展工作推进情况,不定期开展工作督查,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介载体,全方位、多角度开展清洁能源建设的主题宣传,激发各类社会主体投资清洁能源项目的积极性,加快形成绿色节能的良好氛围。

六、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扶持政策的通知》(瑞政办〔2017〕192号)同时废止。其他我市已发布的有关市级产业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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