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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6日,烟台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国家碳达峰试点(烟台)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 打造千万千瓦级光伏基地。充分利用海阳、莱州等区市盐碱滩涂地、坑塘水面等资源,布局渔光、盐光、农光等综合利用项目示范。积极推动福山、海阳、莱州等区市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加快建设一批光伏小镇和光伏新村。探索“海上光伏+海上风电”制甲醇、氢气的新能源融合模式,打造海上能源综合试验场。到2025年,建成及在建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900万千瓦(其中海上410万千瓦);到2030年,建成及在建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800万千瓦。 实施先进电网和储能示范工程。开展先进高效“新能源+储能”、区域性储能中心、抽水蓄能、“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示范,推动长时间尺度高精度可再生能源发电功率预测、虚拟电厂、新能源汽车车网互动、柔性直流输电应用发展。整合全市新能源租赁配储项目,在东部(牟平)、西部(莱州)和南部(海阳)三个区域布局电网负荷侧大规模区域性独立储能中心。开展大容量长寿命安全电池、固态电池等储能装置应用和工程创新中心建设。加快推进坚强智能电网建设,全面提升电网调度自动化水平。到2025年,储能设施装机容量80万千瓦;到2030年,储能设施装机容量达到110万千瓦。 全文见下: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碳达峰试点(烟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烟政字〔2024〕4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碳达峰试点(烟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家碳达峰试点(烟台)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有力有序做好烟台市碳达峰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3〕1409号),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目标 立足烟台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示范城市定位,充分发挥城市能源资源优势,大力推动能源、产业、城乡建设、交通、生活低碳转型,持续巩固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创新突破一批绿色低碳关键技术,创建评选一批绿色低碳典型应用场景,凝练形成一批示范效应突出的碳达峰实践经验,率先开启绿色低碳转型之路。 到2025年,烟台碳达峰试点城市建设取得重要成果,基本建成“核、风、光、氢、储、LNG”等多元互补的新型能源体系,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5%左右,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成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城乡建设、交通等重点领域绿色低碳发展取得显著成效。碳达峰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形成一批绿色低碳应用场景示范。 到2030年,全市清洁能源装机容量占比达到58%左右,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5%左右,绿色低碳循环产业发展层次明显提升,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绿色生活方式成为公众自觉选择,经济社会全面绿色低碳转型取得明显成效,形成一批全国、全省可复制可推广的碳达峰“烟台样板”“烟台经验”。 二、主要任务 (一)多新能聚力,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1.打造千万千瓦级核电示范基地。秉承“严慎细实”核安全理念,按照国家核电发展规划统筹布局,积极稳妥推进山东海阳核电、山东招远核电等核电项目建设。加快推动核能供暖、海水淡化等核能综合利用示范工程,探索高温气冷示范堆在工业供汽中的应用。到2030年,核电装机容量达到1300万千瓦,形成中国北方完整的核电发电、装备制造及综合利用基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烟台供电公司,有关区市政府、管委) 2.打造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以渤中、半岛南、半岛北三大片区为重点,推进华能、三峡、上海电气等海上风电项目建设,加快牟平、蓬莱、海阳、龙口、莱州等海上风电基地建设,推动海上风电基地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推进中国海上风电国际母港、中国重装装备出口中心、北方海上风电智慧运维中心、山东省海上风电研发检测中心“一港三中心”建设,打造海上风电综合开发示范区。探索建设海上风电、氢能、海洋牧场等多种能源、资源集成的海上“能源岛”。到2025年,建成及在建海上风电装机容量达到300万千瓦;到2030年,建成及在建海上风电装机容量达到700万千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烟台供电公司,有关区市政府、管委) 3.打造千万千瓦级光伏基地。充分利用海阳、莱州等区市盐碱滩涂地、坑塘水面等资源,布局渔光、盐光、农光等综合利用项目示范。积极推动福山、海阳、莱州等区市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加快建设一批光伏小镇和光伏新村。探索“海上光伏+海上风电”制甲醇、氢气的新能源融合模式,打造海上能源综合试验场。到2025年,建成及在建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900万千瓦(其中海上410万千瓦);到2030年,建成及在建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800万千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关区市政府、管委) 4.打造千万吨级LNG基地。推进中石化龙口、国家管网南山、西港区3个LNG基地建设。加快输气干线、支线建设,构建互联互通输气网络。探索开展LNG冷能在低温发电、海水淡化、冷链物流、冷藏制冷等领域综合利用。实施燃气发电示范工程,适度发展天然气分布式热电联产项目。到2025年,LNG年接卸能力达到1650万吨,天然气供应能力达到230亿立方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区市政府、管委) 5.实施氢能创新应用工程。积极开展工业副产氢提纯,核电、风电、光伏等清洁能源制氢,电网谷段“浅绿”电力制氢。创新绿氢化工、氢醇一体化、天然气掺氢、氢能分布式利用、纯氢燃机等氢能示范应用。支持中核集团等大型央企在烟探索开展高温堆大规模制氢。依托莱州及海阳区域丰富的风光资源,研究推进风光电制绿氢大基地建设。科学布局建设加氢站,积极推广燃料电池汽车、氢能船舶、智能化家用和公共建筑用燃料电池热电联供系列装置等应用示范、供氢管网应用示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有关区市政府、管委) 6.实施新能源协同工程。积极开展生物质能综合利用,科学布局生物质热电联产机组,适时推进燃煤机组耦合生物质项目建设,支持专业化企业充分利用有机废弃物资源建设生物质成型燃料试点工程。探索波浪能、潮流能、温差能等海洋新能源开发利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关区市政府、管委) 7.实施煤电清洁高效转型工程。加快推进中兴电力蓬莱一期、国家能源蓬莱二期等大型清洁高效燃煤电厂项目建设。积极推动八角电厂等煤电机组节能降碳改造、供热改造、灵活性改造“三改联动”,引导燃煤自备电厂参与调峰,全面提升煤电行业调峰水平。到2025年,煤电机组正常工况下平均供电煤耗降至295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下。(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有关区市政府、管委) 8.实施先进电网和储能示范工程。开展先进高效“新能源+储能”、区域性储能中心、抽水蓄能、“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示范,推动长时间尺度高精度可再生能源发电功率预测、虚拟电厂、新能源汽车车网互动、柔性直流输电应用发展。整合全市新能源租赁配储项目,在东部(牟平)、西部(莱州)和南部(海阳)三个区域布局电网负荷侧大规模区域性独立储能中心。开展大容量长寿命安全电池、固态电池等储能装置应用和工程创新中心建设。加快推进坚强智能电网建设,全面提升电网调度自动化水平。到2025年,储能设施装机容量80万千瓦;到2030年,储能设施装机容量达到110万千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烟台供电公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机关事务局、蓝天集团、东方电子集团,有关区市政府、管委) (二)多维度发力,推动产业绿色低碳发展。 1.工业体系向绿而建。聚焦石化化工、有色、机械、轻工、纺织、建材等重点行业实施生产、用能设备更新和节能降碳改造,系统提升园区减污节能降碳和循环化改造水平。加大工业领域清洁能源利用,推动能源梯次多级利用。深入实施绿色制造工程,布局打造一批绿色低碳供应链、绿色低碳产品设计示范。持续开展市级、省级、国家级绿色工厂创建,引导绿色工厂进一步提标改造升级。推进万华新材料低碳产业园、海阳核工业蒸汽产业园、东方电子零碳智能产业园、福山新能源汽车产业园、招远绿色低碳智能制造产业园等工业园区建设。到2025年,累计创建省级及以上绿色工厂50家,累计创建省级及以上绿色工业园区5家以上。(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2.新兴产业向绿而生。大力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海洋、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新兴产业。聚焦核电、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产业,布局大功率海上风电、高效光伏发电、智能电网、先进核电等清洁能源装备与关键零部件制造产业,加快海阳核电装备制造产业园和中车新时代绿色产业园建设。推进现代海洋领域新旧动能转换,完善海工装备产业链条,加快推进海洋牧场、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在蓬莱区布局海工研发总装、配套、物流产业园,打造全球海工装备制造中心。延伸新能源产业链条,布局光伏板、储能电池拆解中心。到202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18%左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3.石化化工行业向绿而行。依托裕龙石化产业园、烟台化工产业园、万华新材料低碳产业园三大千亿级园区打造黄渤海南岸高端低碳石化产业基地。增强天然气、乙烷、丙烷等原料供应能力,提高低碳原料比重。推广新一代离子膜电解槽等技术装备,开发可再生能源制取高值化学品技术,加快部署大规模碳捕集利用封存产业化示范项目。加快石化化工行业全流程绿色低碳升级,推动行业企业能量梯级利用、物料循环利用。实施炼油产能整合、减量置换,推进炼化一体化发展,打造裕龙岛炼化一体化石化产业基地。到2030年,石化化工行业节能降碳效果显著,绿色低碳发展能力大幅提高。(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区市政府、管委) 4.建材行业向绿而优。严格执行水泥、平板玻璃产能置换政策。引导建材行业向轻型化、集约化、制品化转型。构建绿色化建材产业园和新型建材研发中心,打造烟台市水泥熟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标杆示范区。鼓励建材企业使用粉煤灰、工业废渣、尾矿渣等作为原料或水泥混合材。鼓励水泥行业实施富氧燃烧节能低碳技术升级改造。集中攻关水泥窑替代燃料、窑外预热、工业窑炉烟气二氧化碳捕集等关键技术。到2030年,建材行业原燃料替代水平大幅提高,建设一批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绿色低碳生产线。(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有关区市政府、管委) 5.有色金属行业向绿而转。坚持电解铝产能总量约束,严格执行产能置换办法。鼓励发展再生铝、再生铜等有色金属产业,完善废弃有色金属资源回收、分选和加工,提高再生有色金属产量比例。加快实施铝用高质量阳极示范,强化铜、锌、铅、银等高吸引力品种与金的高效协同冶炼,提高多元素综合回收水平。鼓励企业因地制宜利用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大力推进清洁能源替代,深度挖掘生产过程余热回收潜力。到2030年,有色金属行业用能结构得到明显改善。(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有关区市政府、管委) (三)多载体并进,推动城乡建设低碳转型。 1.全链条推进绿色建造试点。积极推进国家级和省级智能建造试点建设,合理规划福山、牟平、蓬莱绿色建造产业布局,统筹推进绿色建造全产业链一体化、集聚化发展。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大力发展星级绿色建筑,逐步提高星级绿色建筑面积比例,推进绿色单体建筑向绿色社区、绿色城区发展。依托飞龙集团创新研发中心、万华人才公寓,打造绿色超低能耗建筑试点示范。探索零能耗建筑技术路径,支持海阳创建近零碳示范县。(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蓝天集团,各区市政府、管委) 2.全方位优化建筑用能结构。加快发展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因地制宜发展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空气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动新建民用建筑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鼓励具备条件的既有建筑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提高建筑终端电气化水平,推动智能微电网、负荷集成、虚拟电厂等技术应用。到2025年,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到2030年力争达到10%。(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各区市政府、管委) 3.全市域实现清洁供暖。实施零碳供暖行动,大力发展集中供热,鼓励利用工业余热、热电联产余热。推动万华工业园、恒邦冶炼等工业余热供暖规模化利用。加快推进海阳跨区域核能供热工程,实现核能供热向周边地区辐射,推进胶东半岛核能清洁供暖区域一体化。加快热源侧清洁化改造,关停低效热电机组,淘汰纯燃煤供暖锅炉。巩固北方地区清洁取暖项目试点成果,因地制宜采用分散式热泵热风机、燃气壁挂炉、生物质水暖炉等清洁取暖方式,推进实施农村地区清洁取暖改造,在稳住存量基础上实现有序新增。到2030年,城区和县城主城区基本实现清洁取暖全覆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区市政府、管委) (四)多场景融合,促进交通运输绿色发展。 1.创建绿色智慧“近零碳”港口。加快烟台港等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建设,利用港口内可开发空间布局分散式风电、光伏,推广氢能、储能等综合利用,提高港口新能源车船、岸电使用率,打造“源网荷储”一体化示范港口。利用云计算、AI智能决策、工业互联网等科技手段,推进港口数字化转型。因地制宜开展绿色智能船舶试点,积极推进北斗终端设备、节能装置和能耗在线监测设备在船舶上的应用。到2025年,实现全市主要港口90%以上的集装箱、客滚、游轮、3千吨级以上客运、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具备向船供应岸电的能力。(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烟台港集团,有关区市政府、管委) 2.发展高效低碳多式联运。大力推行大宗货物“公转铁”“公转水”行动,推动大宗货物集疏港运输向铁路和水路转移,大力推进公铁水滚装多式联运、甩挂运输。建立广覆盖的城乡物流网络,推广应用智能快(邮)件箱,引导邮政快递企业创新绿色低碳、集约高效的配送模式。(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政府、管委) 3.建设绿色交通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公路绿色服务区、绿色机场、绿色港口、生态航道及其他绿色交通廊道,实施公路客货运枢纽场站等绿色化改造。积极推动废旧路面沥青等材料再生利用,支持低碳高性能聚氨酯路面材料研究开发及推广利用。协调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普通国省道沿线充电站(桩)设施建设,加快形成城际快充网络。到2025年,交通基础设施绿色化水平显著提升。(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政府、管委) 4.推行绿色低碳出行方式。提升公交车辆、出租汽车节能和新能源车辆比例,倡导共享新能源汽车、共享电动车出行方式,到2025年,新增和更新出租车中清洁能源、新能源车辆占比达到80%。开展定制公交、社区公交、大站快车、夜间公交等特色公交服务模式,提升机场、高铁等枢纽场站公共交通快速通道水平,发展普惠、均等公共客运,具备条件的区域推行全域公交。推动自行车、步行等城市慢行系统发展。到2025年,绿色出行比例达到74%以上。(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政府、管委) (五)多举措挖掘,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 1.提升用能品质和用能效率。结合医院、学校等公共机构和大型工商业建筑冷热电用能需求,因地制宜建设风能、太阳能、地热能、天然气等多能协调互补的智慧能源系统,实现能源高效梯级利用。加强煤油气电热等多种能源耦合协同,提升城市用能品质和整体用能效率。推进石化化工、建材、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清洁能源替代。(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机关事务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2.强化用能管理和节能增效。持续推进能源资源配置利用“四个一”推进机制。开展重点用能企业能耗摸底和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数据审核等工作,推进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及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实现能源优化配置和精细化管控,鼓励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能源托管等模式实施改造。(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蓝天集团,各区市政府、管委) 3.推进循环经济和综合利用。依托“无废城市”建设和烟台资源再生加工区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持续推进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废等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构建智能化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深入推进煤矸石、粉煤灰、冶炼渣等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到2025年,新增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60%。(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4.加强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加强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纸、废旧轮胎、废旧动力电池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规范管理。延伸再生资源精深加工产业链条,促进钢铁、铜、铝等高效再生循环利用。探索退役光伏组件、风电机组叶片等新兴产业废弃物循环利用。推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加强废旧动力电池梯次利用与再生利用。打造一批资源再生利用骨干企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六)多路径探索,巩固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 1.探索蓝色海洋碳汇新模式。推动海上风电、光伏、氢能与海洋碳汇协同增效,探索“海上风电+渔业碳汇”新模式,拓宽波浪能、潮汐与潮流能等海洋新能源与海洋碳汇协同发展路径。加快建设长岛“蓝色粮仓”海洋经济开发区,打造现代化规模化养殖平台和产业支撑保障体系,塑造现代海水养殖示范样板。加强与科研院所合作,探索开发近海海洋储碳技术,建立蓝碳生态模型。支持蓝碳创新平台建设。(责任单位: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有关区市政府、管委) 2.提升生态系统碳汇新能力。定期开展森林、湿地、海洋等碳汇本底调查。推进山水林田河岛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提升生态系统的质量与稳定性。建立健全林业碳汇计量监测体系,逐步建立完善农业农村减排固碳监测体系。开展生态果业碳汇示范试点,开发苹果碳足迹软件平台,构建全国首创的苹果碳汇核算方法学,建设烟台苹果低碳核心示范园。鼓励开展新型农林生物质绿色转化产业项目。推动沿海区域建设海洋碳汇监测站。建立减污降碳调节、节能减排奖惩以及大气、水、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机制。到2025年,全市森林覆盖率保持稳定。(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3.研究制定一批碳汇新标准。积极推动开展碳汇标准制定,结合烟台市智能低碳城市建设和自然资源特点,制定城市低碳标准、海洋碳汇标准。高效推进蓝碳监测计量方法研究,推进《海洋碳汇核算指南》《海洋碳汇项目碳计量和监测技术规范》等省级以上标准制定工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七)多活动赋能,拓展绿色低碳合作交流。 1.高站位发展新型绿色贸易。大力发展高质量、高附加值的绿色产品和技术贸易,推进国际产能深度合作,有序推动化工、装备、机械、生物医药、纺织、食品加工等行业企业“走出去”。积极扩大绿色产品和技术进口比例,鼓励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和零部件进口。鼓励企业全面融入绿色低碳产业链,研究应对欧洲“碳边境调节机制”,适应新的国际绿色低碳贸易规则。(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2.高平台展示绿色低碳成果。持续办好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大会、碳达峰碳中和烟台论坛等重大活动,打造全国乃至全球有影响力的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成果展示平台、项目技术合作平台和政策权威发布高地,形成绿色低碳国际会议知名品牌。推出一批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的绿色低碳研究成果,积极举办绿色低碳科技交流活动,组织召开中国·烟台绿色低碳智能制造院士论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外办、市投资促进中心、市科协,有关区市政府、管委) 3.高质量深化绿色国际合作。深化拓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国家地区的经贸合作,积极开展清洁能源、生态保护、气候变化、海洋和森林资源保护等相关国际合作。充分发挥“国际海洋碳汇产业组织”作用,推动海洋碳汇产业发展。推动建设中芬(烟台)数字创新中心、中丹(烟台)绿色发展合作中心,全面加强与北欧在海洋经济、绿色低碳等领域合作。加强节能环保服务和产品出口,加强与日韩在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生物医药等领域拓展合作。扩大与欧洲国家在海工装备、生命医学、能源开发、生态环保等领域合作。(责任单位:市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中心,有关区市政府、管委) (八)多示范带动,打造绿色低碳新高地。 1.建设长岛国际零碳岛。以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为试点,探索海洋能、太阳能、氢能等绿色能源利用,推动绿电在长岛的推广应用和供给。实施长岛综试区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推进以海草床、海藻场为特色的蓝碳交易。全面建设低碳蓝色粮仓和绿色能源岛。到2030年,以生态渔业和生态旅游为代表的长岛国际零碳岛主导产业绿色低碳发展成形成势。(责任单位:市委财经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市文化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长岛综合试验区管委) 2.建设丁字湾新型能源创新区。集约集聚发展海阳核电装备制造工业园、海阳东方航天港产业园、莱阳丁字湾滨海新区等专业化园区,建设绿色低碳产业集群。开展核能供暖、工业供汽、海水淡化等清洁能源综合利用,形成清洁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和绿色低碳城市建设运营模式,打造全省“绿电”生产样板区、国家首个零碳产业示范区和中日韩新能源合作先导区。(责任单位:海阳市政府、莱阳市政府) 3.创建烟台“3060”创新区。在“3060”创新区引进聚集新能源领军企业,建设清洁能源高端装备产业园和节能环保产业园,集中引进一批清洁能源总部、研发机构、“双碳”展示评价等新业态,聚集一批科研人才,孵化一批科研成果,形成一批示范应用场景,打造绿色低碳产业发展高地和清洁能源技术创新策源地。(责任单位:莱山区政府) 4.打造海上风电国际母港。依托蓬莱风电装备制造、船舶制造等产业基础以及国内一流的深水良港条件,实施研发设计、装备制造、检测认证等全产业链培育计划,支持大金重工等链主企业延链聚集,打造立足烟台、辐射全国、面向世界的中国海上风电国际母港和海上风电产业高地。(责任单位:蓬莱区政府) 5.建设夹河·幸福新城全域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区。聚焦智能制造、科技研发、总部经济等绿色低碳产业,充分发挥东方电子、冰轮环境等龙头企业在智慧能源管理、氢能储能等方面的产业优势,将“虚拟电厂”和氢能利用等新型能源管理方式融入到新城建设、产业发展、基础配套、生产生活等各方面,实现新城全域分布式能源的智能化管理和优化控制,打造多个低碳发展示范园区、建设一批绿色节能建筑、形成一批绿色低碳应用场景,争创国内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样板城区。(责任单位:芝罘区政府) 三、科技创新 (一)加快绿色低碳技术攻关突破。推行“揭榜挂帅”项目遴选机制,布局实施“绿色低碳”“固基强芯”“新材创制”“先进制造”等市级科技创新工程,聚力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提升先进结构材料、特种功能材料、绿色催化与高端化工材料、轻质合金材料、智能制造、新能源等绿色低碳领域的创新供给能力。支持万华化学、裕龙石化等行业龙头企业聚焦烯烃、芳烃产业链高值利用、核心催化剂等关键技术开展科研攻关。突破大功率海上风电、高效光伏发电、先进核电等清洁能源装备与关键零部件制造关键技术。研究推进二氧化碳先进高效捕集、资源化利用和固碳示范。到2025年,建设20家左右绿色低碳领域科创平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二)加大绿色低碳技术推广力度。发布《烟台市绿色低碳技术成果目录》,促进先进适用的工业绿色低碳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广应用。加快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绿色低碳技术经纪人队伍建设,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绿色低碳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三)推动数字化耦合集成优化发展。聚焦能源体系低碳零碳转型升级、工业产品绿色低碳发展、重点消费部门近零排放等关键技术,促进不同技术单元集成耦合,挖掘减排潜力,助推温室气体与污染物减排,促进经济社会各部分全链条低碳、脱碳绿色转型。支持建设覆盖全市工业、能源、建筑、交通、林业和农业六大领域的“双碳”综合管理数字化平台,探索通过平台建设能耗等指标有偿使用及交易制度。(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蓝天集团,各区市政府、管委) (四)加强碳达峰碳中和人才引育。将碳达峰碳中和纳入党校教学体系,切实增强烟台市各级领导干部推动绿色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对接国家碳达峰碳中和专业人才培养支持计划,构建碳达峰碳中和人才培养体系。实施顶尖人才“直通车”机制,着力引进低碳技术相关领域的高层次人才,培育一批优秀的青年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支持驻烟高校开设节能、储能、氢能、碳减排、碳市场等相关专业,建立多学科交叉的绿色低碳人才培养模式,提升协同创新能力。完善绿色技术创新科研人员培育激励机制,激发领军人才绿色技术创新活力。(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五)开展海洋碳汇技术研究创新。探索建立海洋碳汇项目方法学,为开展海洋碳汇自愿交易提供技术规范。重点开展海洋碳储量和碳通量精准快速监测、生态系统固碳增汇、二氧化碳海底地质封存、海洋可再生能源转换与存储、海洋交运减排等方向的关键技术研究。加速攻关人工藻礁技术、海草种源库构建和海草床保护修复增汇技术、海藻场保护修复和增汇协同技术、盐沼碳汇和综合生态服务功能修复提升技术,研发海草床、海藻场、盐沼碳储量和碳汇能力快速监测评估技术,研发跨生态系统碳通量和碳汇联网观测技术,探索海域水体碳储量稳定和碳汇提升技术及监测评估技术。(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四、全民行动 (一)增强全民绿色低碳意识。将生态文明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积极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积极利用“全国低碳日”“全国节能周”“全国生态日”“六五环境日”“地球日”等,广泛开展多种多样的绿色低碳宣传活动。发挥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公益组织的作用,组织开展碳达峰碳中和科普行动。(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二)推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1.引导扩大绿色低碳消费。推行绿色低碳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机关、学校、商场、饭店等场所推广使用节能、节水、环保、再生等绿色产品,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积极践行“光盘行动”,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抵制过度包装产品。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覆盖范围,加快绿色产品和服务认证管理。大力倡导“135”绿色低碳出行方式(1公里内步行、3公里内骑自行车、5公里左右乘坐公共交通)。(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市教育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2.开展绿色低碳创建活动。充分发挥榜样的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绿色饭店等创建行动。建设省级近零碳城市、零碳社区试点。推进建设世界一流“双碳”科普馆。到2025年,市县两级党政机关80%以上单位达到创建要求,力争全部建成节约型机关。(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局、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3.探索开展碳普惠行动。探索建设山东省碳普惠运营分中心,积极推进将海洋碳汇核算交易纳入碳普惠平台,进一步挖掘各类碳汇资源和应用场景,探索建立个人碳账户和多层次碳普惠核证减排量消纳渠道。(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政府、管委) (三)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充分调动企业节能减排降碳的主动性,强化环境责任意识,加强能源资源节约,提升绿色创新水平。鼓励重点领域用能单位深入研究碳减排路径,制定实施碳达峰工作方案,加快低碳产品认证推广,国有企业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作用,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国资委、人民银行烟台市分行,各区市政府、管委) 五、政策创新 (一)加强碳排放统计核算与报告。建立覆盖重点领域的碳排放统计监测体系,重点完善能源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碳排放核算方法。探索产城融合园区类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利用大数据手段,充分链接现有数字化平台,加强关联分析和融合应用,增强碳排放监测、计量、核算的准确性,提高统计核算水平,做好碳排放数据监管工作。研究建立覆盖陆地和海洋生态系统的碳汇核算体系。(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二)完善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 1.探索推进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考核转变。完善能耗双控和碳排放考核机制,落实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碳主体责任。健全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系统,探索建立能耗、碳排放等指标有偿使用及交易制度。构建碳达峰碳中和综合监测、评估、督查考核闭环工作链条,建立统计评价、目标指标体系,加强全过程全方位监督检查,用好用活督查考核结果,充分发挥好激励约束作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统计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2.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将项目的碳排放总量、碳排放强度以及降碳量作为项目建设的评估准入指标。做好石化化工、建材、有色等重点行业的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石化化工、建材、有色和电力等重点排放行业新建、改建、扩建二氧化碳年排放增量26000吨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节能报告中制定碳减排措施。委托节能评审机构对新上重点碳排放项目采取的碳减排措施内容开展论证,推动重点排放项目碳减排措施具体落实。建立碳排放评价监督监管机制,加强碳排放评价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监督管理效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3.探索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探索制定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碳足迹核算规则。支持万华化学、南山集团等行业龙头企业开展行业碳足迹方法学研究,探索与国际碳足迹数据库供应商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合作,以石化化工行业为试点,建立产业链碳足迹排放因子库。试点开展有机化学品、橡胶轮胎等产品为代表的碳足迹评价和认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三)构建绿色低碳发展资金支持体系。 1.大力发展绿色低碳金融。加快构建绿色银行、蓝色保险、蓝色基金等绿色低碳金融体系,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低碳重大项目、重点园区投资建设支持力度,积极推进绿色低碳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发,发展碳基金、碳债券、碳质押、碳保险等金融产品,鼓励开展绿电交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用于绿色低碳项目建设运营。(责任单位:烟台金融监管分局、人民银行烟台市分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2.强化财税政策支持。发挥财政激励,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绿色低碳产业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加大绿色低碳发展财政投入,用好烟台市碳达峰碳中和专项资金,支持绿色低碳重大行动、重大示范、重大工程实施等。持续加大绿色低碳领域基础研究支持力度,每年评选一批典型示范应用场景,授予荣誉称号,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3.探索市场化运行机制。积极探索推动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加强重点企业碳排放项目管理,推动重点企业积极参与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落实电力证书交易机制,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支持出让、转让、抵押、入股等市场交易行为,加快构建环保信用体系。(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碳达峰试点城市建设工作,健全完善工作推进体系,对试点城市建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确保试点工作高质量完成。进一步压实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管委)主体责任,按照工作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责任化、责任时效化要求,逐一细化工作措施、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确保完成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人民银行烟台市分行,各区市政府、管委) (二)加强跟踪落实。将试点工作与各有关部门碳达峰方案、“十四五”规划等目标紧密结合,对本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进行分解,逐级落实实施。建立密切跟踪机制,及时协调解决试点城市建设工作开展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人民银行烟台市分行,各区市政府、管委) (三)加强宣传推广。及时总结烟台市在国家碳达峰试点城市建设中先进经验典型,对于示范效果突出、引领作用明显的先进做法、应用场景、先进技术和政策举措,加大推广宣传力度,充分展示烟台碳达峰试点城市建设工作进展。以举办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大会、碳达峰碳中和烟台论坛等重大活动为契机,分享“低碳烟台”实践经验。(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财政部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其中提到,社保基金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 要坚持安全至上、优中选优原则 ,审慎选择投资项目和股权基金管理人,科学论证投资价值,全面研判防范风险,严格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和内部控制等相关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其中提到,根据基金投资和监管实践,综合考虑风险收益特征,将全国社保基金投资品种按照存款和利率类、信用固收类、股票类、股权类进行划分,并将境内和境外投资全口径纳入监管比例。 目前,股票类、股权类资产最大投资比例分别可达40%和30% ,进一步提高了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灵活度,有利于持续支持资本市场发展。 《管理办法》中共有十一类产品和工具,主要调整包括:一是纳入历年专项批复内容,具体包括同业存单、政策性和开发性银行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债券回购、直接股权投资、产业基金、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优先股、资产证券化产品、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等。二是结合金融市场发展变化,参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投资, 增加和调整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范围 ,具体包括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养老金产品等。三是根据金融市场发展,适当增加套期保值工具,具体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指期权等。此外,明确社保基金会直接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符合条件的直接股权投资、产业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优先股,经批准的股票指数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投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投资运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全国社保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会)负责管理运营的国家社会保障战略储备基金。 第三条 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拟订全国社保基金管理运营的有关政策,对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监管机构按照各自的职权对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 管理和投资运营 第五条 社保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管理运营全国社保基金,按照投资运营机构的职能定位,承担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主体责任,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及其比例幅度内,自主进行投资决策,开展投资运营。 第六条 社保基金会应当审慎、稳健管理运营全国社保基金,科学制定投资运营相关制度,并报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七条 社保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优化投资决策流程,研究制定科学稳健的资产配置计划和投资策略,并组织实施。 基金管理运营的重大方针和战略、基金战略资产配置计划、年度资产配置计划等重大事项提交理事大会审定,并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八条 社保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将风险管理贯穿于投资运营的全过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应当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九条 社保基金会可采取直接投资、委托投资或者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开展投资运营。 第十条 社保基金会直接投资运营全国社保基金的,应当强化研究论证、投资决策、投后管理和投资退出的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项目投资操作流程,完善项目投资风险防控机制和绩效评价考核体系。 社保基金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要坚持安全至上、优中选优原则,审慎选择投资项目和股权基金管理人,科学论证投资价值,全面研判防范风险,严格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和内部控制等相关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 社保基金会采取委托方式投资运营全国社保基金的,应当健全和完善委托投资管理机制和办法,建立有效的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全国社保基金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选聘、监督评价、更换退任体系。 社保基金会应当健全和完善对委托资产组合风险有效识别、衡量、评估、监测和应对机制及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 社保基金会应当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签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金融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须在人事、财务和资产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对方兼任任何职务。 第三章 投资范围和比例 第十三条 全国社保基金可以投资于以下境内产品和工具: (一)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二)国债,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铁路债券、汇金债; (三)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公司)债、金融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债券回购; (四)股票(含中国存托凭证); (五)符合条件的直接股权投资(含中央企业及其子公司,以及地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行业龙头企业包括优质民营企业); (六)经国务院或其授权机构批准的产业基金和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 (七)优先股(含上市公司优先股和符合投资范围的非上市公司优先股); (八)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含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九)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指期权等套期保值工具; (十一)养老金产品(含货币型养老金产品、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混合型养老金产品、股票型养老金产品)。 投资运营前款所列上述产品和工具时,社保基金会及其投资管理人应当遵守相关行业监管要求。 社保基金会直接投资运作的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符合条件的直接股权投资、产业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优先股,经批准的股票指数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产品或工具。 第十四条 境内和境外各类产品和工具投资比例,按成本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国债,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债券回购,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铁路债券、汇金债,不得低于40%;其中,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10%,在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高于全国社保基金银行存款总额的25%; (二)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公司)债、金融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型养老金产品、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合计不得高于20%;其中,资产证券化产品不得高于10%;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全国社保基金资产净值的40%; (三)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混合型养老金产品、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司优先股、中国存托凭证,合计不得高于40%; (四)直接股权投资、非上市公司优先股合计不得高于20%;产业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不得高于10%;上市公司优先股和非上市公司优先股合计不得高于5%。 第十五条 按成本计算,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全国社保基金资产投资于单一企业所发行的证券、单一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10%,不得超过其管理的全国社保基金资产总值的10%;单个投资组合投资于单一企业所发行的证券、单一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 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全国社保基金资产投资于自己管理的基金须经社保基金会认可。 第十六条 委托单个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的资产,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年度全国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总值的15%。 第十七条 社保基金会应有效防范集中度风险。按成本计算,全国社保基金投资单一股权项目不高于该投资标的总规模的30%,投资单一资产证券化产品、优先股不高于该投资标的总规模的20%。 第十八条 全国社保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指期权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根据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运营需要及金融市场变化,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有关部门适时报请国务院对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调整。 第四章 投资管理人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人是指受社保基金会委托,根据投资管理合同受托运营和管理全国社保基金的专业机构。投资管理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资产管理业绩、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建立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投资管理人由社保基金会确定。申请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需向社保基金会提交申请书。社保基金会成立包括足够数量的独立人士参加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参照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对具备条件的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申请人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经投票提出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建议名单,报社保基金会确定。选聘办法由社保基金会制定。选聘办法及选聘结果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具有基金管理、资产管理等资格的独立法人; (二)实收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 (三)具有5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证券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经营规范,信誉较高; (四)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金融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第二十三条 投资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秉持审慎原则,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对委托资产进行投资运营及管理; (二)按照规定提取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三)向社保基金会报告有关情况; (四)接受社保基金会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投资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六)按照投资管理合同有关约定,保存与委托资产有关的档案资料15年以上;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及投资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社保基金会报告: (一)全国社保基金资产市场价值大幅度波动; (二)投资管理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依法被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被决定接管; (三)投资管理人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 (四)投资管理人的董事、监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 (五)投资管理人发生了重大经营风险; (六)有可能使全国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管理及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七)投资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应当退任: (一)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二)社保基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投资管理人符合全国社保基金利益; (三)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投资管理人符合全国社保基金利益并征得社保基金会同意; (四)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金融监管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投资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委托资产管理职责; (五)违反本办法或投资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当投资管理人更换或退任时,社保基金会应当尽快聘任新的投资管理人,并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金融监管机构备案;新任投资管理人确定并履行职责后,原任投资管理人退任。 第二十七条 投资管理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将全国社保基金资产混同于其他资产投资; (二)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全国社保基金未公开的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三)不公平地对待全国社保基金账户的资产; (四)挪用、侵占全国社保基金的委托资产; (五)从事可能使全国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和投资管理合同约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 托管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托管人是指受社保基金会委托,根据合同安全保管全国社保基金资产的商业银行及其他专业机构。托管人应当具有良好的基金托管业绩和社会信誉,建立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托管人由社保基金会确定。社保基金会制定选聘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和选聘托管人。选聘办法及选聘结果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托管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专业托管能力,配备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二)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重大处罚; (四)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信息技术服务和支持能力。 第三十一条 托管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人义务,安全托管资产; (二)执行社保基金会的指令; (三)执行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全国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结算; (四)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托管合同约定和社保基金会的相关要求,对投资管理人进行监督; (五)按照相关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定期、足额提取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与投资; (六)按托管合同约定完整保存与托管资产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业务档案资料15年以上;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及托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人应当退任: (一)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二)社保基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托管人应当退任; (三)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金融监管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全国社保基金托管职责; (四)违反本办法或托管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当托管人更换或退任时,社保基金会应当尽快聘任新的托管人,并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金融监管机构备案;新任托管人确定并履行职责后,原任托管人退任。 第三十四条 托管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将全国社保基金资产混同于其他资产管理; (二)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全国社保基金未公开的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三)不公平地对待全国社保基金账户的资产; (四)挪用、侵占全国社保基金的托管资产;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托管合同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六章 投资收益分配和费用 第三十五条 全国社保基金净收益全额纳入全国社保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分配使用和投资。 第三十六条 社保基金会根据投资产品类型及其风险收益特征合理设置委托资产管理费、托管费的结构和水平。同时,参照市场通行标准,可以在投资管理合同中约定对投资管理人的业绩奖励措施,具体方案由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 第三十七条 全国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管理费由基础管理费和浮动管理费组成。社保基金会应根据委托资产规模设置阶梯式的基础管理费率,并根据投资业绩实施浮动管理费率,奖优罚劣。单个投资管理合同中, 股票类产品管理费的年费不高于委托资产净值的0.8%,其中基础管理费率不高于0.5%;债券类产品管理费的年费不高于委托资产净值的0.3%;货币现金类产品管理费的年费不高于委托资产净值的0.1%。 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费年费不高于投资金额的1.5%。 第三十八条 托管人提取的托管费年费不高于全国社保基金托管给该托管人资产净值的0.05%。 第三十九条 投资管理人按照当年收取管理费的20%提取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委托投资亏损。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全国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净值的10%时可以不再提取。 第七章 账户和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 社保基金会应当加强对全国社保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审慎合理配置银行存款,建立完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动态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 第四十一条 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的全国社保基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该管理人的其他业务在财务、账户上分开,不得混合操作和核算。 第四十二条 托管人应当为全国社保基金开设独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第四十三条 全国社保基金与社保基金会单位财务分别建账,分别核算。 第四十四条 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认真进行日常会计核算,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定期就全国社保基金委托和托管资产的会计核算、估值和会计报表等进行核对。 第八章 报告制度 第四十五条 社保基金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以及其他参与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的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告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的情况,保证报告内容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 社保基金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全国社保基金资产和收益等财务状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每季度一次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交全国社保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管理报告; (三)每月一次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交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运营月度快报; (四)单个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合同到期后,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报告,对全国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投资情况作出说明; (五)全国社保基金发生重大事件,立即报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并编制临时报告书,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 投资管理人应当按投资管理合同和社保基金会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社保基金会提供全国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投资运营报告。 第四十八条 托管人应当按托管合同和社保基金会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社保基金会提供全国社保基金托管资产报告,并对第四十七条投资管理人编制的报告的有关内容复核。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独立性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超出范围进行投资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及时或者未向社保基金会报告该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投资管理人或者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投资管理人或者托管人营私舞弊,违规操作,不履行其委托资产管理或托管职责的,或者严重失职,造成全国社保基金重大损失的,除依法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外,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合同约定予以更换或退任。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处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做出处罚决定;对违反本办法的同一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第五十七条 社保基金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责令改正。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投资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健全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和安全监管体系”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等法律法规,我们修订起草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保基金法规制度,规范投资行为,支持全国社保基金更好保值增值。 一、起草背景 2000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全国社保基金)。2001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原劳动保障部公布实施《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此后,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发展壮大,法治环境不断完善,投资品种日趋丰富。为适应投资实践需要,更好地促进基金保值增值,从2002年起,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通过多个专项批复,对基金投资品种、投资比例等事项进行了调整,适当拓宽基金投资范围,对防控投资风险提出了明确要求。2006年5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06〕24号,以下简称《境外暂行规定》)正式实施,允许全国社保基金开展境外委托投资。2016年5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7号,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从更高立法层次明确基金定位和管理体系。 成立以来,全国社保基金规模不断增长、投资能力不断增强、资产配置广度深度不断提升,年均投资收益率为7.66%,前述全国社保基金法规制度体系对保障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暂行办法》已实施超过20年,其中部分内容立足全国社保基金成立初期特点,已不能完全适应目前金融市场发展与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形势。同时,过往专项批复数量较多、时间跨度较长,也需要进行系统和全面的梳理。 党的二十大提出,要“健全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和安全监管体系”,这为《暂行办法》修订指明了方向。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我们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立足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运营实践和长远发展目标,积极研究修订《暂行办法》,形成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修订过程 截至目前,《管理办法》起草主要经历了以下阶段: (一)形成初稿。2022年8月,我们启动《暂行办法》修订工作,梳理全国社保基金现行投资管理规定,研究修订思路,起草了《管理办法》初稿。 (二)座谈和征求意见。2022年9月,我们组织相关部门和社保基金会召开沟通协调会,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建议。同时,就《管理办法》初稿征求中国人民银行、原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及部内有关单位意见。 (三)形成征求意见稿。2023年3月以来,我们根据各部门及部内有关单位意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社保基金会多次召开会议,对《管理办法》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十章、五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对象范围、投资运营原则、指导监督部门等。 第二章为管理和投资运营。主要对社保基金会职责定位、投资决策机制、投资运营体系进行说明。 第三章为投资范围和比例。主要列示了全国社保基金可投资产品和工具范围、比例、集中度等内容进行规定。 第四章为投资管理人。主要对投资管理人选聘流程、应具备条件、履行职责等进行规定。 第五章为托管人。主要对托管人选聘流程、应当具备条件、履行职责等进行规定。 第六章为投资收益分配和费用。主要对委托资产管理费、托管费的结构、水平及风险准备金提取进行规定。 第七章为账户和财务管理。主要对全国社保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资产管理独立性进行规定。 第八章为报告制度。主要对社保基金会信息披露和报告、管理人和托管人报告进行规定。 第九章为法律责任。主要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标准进行规定。 第十章为附则。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事项 (一)关于立法定位。《管理办法》主要针对全国社保基金境内投资,境外投资管理将通过修订《境外暂行规定》进行完善。 (二)关于投资范围。将此前专项批复进行整合,并适当优化调整投资范围,兼顾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需要。《管理办法》中共有十一类产品和工具,主要调整包括:一是纳入历年专项批复内容,具体包括同业存单、政策性和开发性银行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债券回购、直接股权投资、产业基金、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优先股、资产证券化产品、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等。 二是结合金融市场发展变化,参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增加和调整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范围,具体包括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养老金产品等。 三是根据金融市场发展,适当增加套期保值工具,具体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指期权等。此外,明确社保基金会直接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符合条件的直接股权投资、产业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优先股,经批准的股票指数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三)关于管理费率。考虑到全国社保基金规模较大,已形成投资规模效应,为进一步促进全国社保基金保值增值,考虑参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办法和实践、结合相关监管改革方向,适度下调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上限。其中,股票类产品管理年费率不高于0.8%,债券类产品管理年费率不高于0.3%;货币现金类产品管理年费率不高于0.1%;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年费率不高于1.5%;托管人提取的托管年费率不高于0.05%。 (四)关于投资监管比例。根据基金投资和监管实践,综合考虑风险收益特征,将全国社保基金投资品种按照存款和利率类、信用固收类、股票类、股权类进行划分,并将境内和境外投资全口径纳入监管比例。 目前,股票类、股权类资产最大投资比例分别可达40%和30%,进一步提高了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灵活度,有利于持续支持资本市场发展。
国家标准委、中国证监会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首次围绕证券期货业标准化发展作出全面部署。以证券经纪业务、期货经纪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为重点,积极开展相关业务标准研制,构建覆盖证券、基金、期货和债券等金融产品的标准支撑体系,以标准引领业务创新,促进行业降本增效。按照“管业务必须管标准”原则,将标准化工作与业务监管工作密切结合,促进监管规则与标准的有机衔接,加大标准执行力度。重点加强交易、信息披露电子化、监管数据报送、风险防范化解、投资者维权救济、金融科技、数据治理、人工智能、绿色金融、金融术语、业务编码、知识库等领域标准建设,服务证券期货业市场风险防控、投资者保护工作需要、行业数字化转型、行业绿色发展和行业基础性工作。同时加强证券期货业跨领域标准统筹协调,及时修订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等基础性文件,加强标准课题研究,缩短标准研制时间,加快标准升级迭代,集中开展滞后老化标准的复审和修订,确保标准的先进性和权威性。
2023年3月16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3/010号公告称,应澳大利亚国内企业Trustee for the Michael Terrance Sullivan Family Trust(贸易名为MT Sullivan & Co Pty Ltd.)提交的申请,对进口自中国大陆和韩国的精密钢管(Precision Pipe and Tube Steel)发起第四次反倾销豁免调查、对中国大陆的涉案产品发起第四次反补贴豁免调查。涉案产品的澳大利亚海关编码为7306.30.00.30。 申请豁免的产品如下: 窗帘杆外径为16毫米,规格/壁厚为0.4毫米。其有粉末喷涂——白色、象牙色和黑色。 窗帘杆长度有1米和3.5米两种,并分别进行热/收缩包装并贴标。 窗帘杆由含0.12%碳的A级热轧带金属制成,并采用轧制工艺和纵向焊接技术。 2020年3月31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0/030号公告称,应澳大利亚企业Orrcon Manufacturing Pty Ltd提交的申请,对进口自中国大陆、韩国、中国台湾地区和越南的精密钢管启动反倾销调查,同时对中国大陆和越南涉案产品启动反补贴调查。2021年8月11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1/100号公告称,终止对中国台湾地区和越南涉案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同时终止越南涉案产品的反补贴调查。2021年9月28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1/109和2021/110号公告,对进口自中国大陆和韩国的精密钢管作出反倾销终裁、对中国大陆涉案产品作出反补贴终裁,决定自2021年6月2日起对中国大陆和韩国涉案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同时对中国大陆涉案产品实施反补贴措施(大连斯瑞特高新技术有限公司/Dalian Steelforce Hi-Tech Co., Ltd和烟台澳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Yantai Aoxin International Trade Co., Ltd.除外)。 2021年11月18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1/141号公告,对进口自中国大陆和韩国的精密钢管发起第一次反倾销豁免调查、对中国大陆涉案产品发起第一次反补贴豁免调查。2022年8月9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2/066号公告,对上述第一次双反豁免调查作出终裁,决定对进口自中国大陆和韩国的涉案产品豁免如下:窗帘杆由含0.12%碳的A级热轧带材制成,采用滚压成型工艺和纵向焊接技术制成。其外径为16毫米和规格/壁厚为0.4毫米,有粉末喷涂(黑色/白色/象牙色)和电镀(拉丝铬)两种;长度为1.5、2.0、2.5和3.0米且是单独隔热/收缩包装并贴标。涉案产品的澳大利亚海关编码为7306.30.00.30、7306.50.00.45和7306.61.00.21。该措施自2021年9月29日起生效。 2022年1月5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2/001号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大陆和韩国的精密钢管发起第二次反倾销豁免调查、对中国大陆涉案产品发起第二次反补贴豁免调查。2022年9月12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2/071号公告,对上述第二次双反豁免调查作出终裁,决定对中国大陆和韩国的涉案产品豁免如下:任何一种的非合金钢焊接管,1. 符合SAE J526规范的单壁电阻焊接,碳含量不超过0.13%、外径小于等于11.50毫米、壁厚大于等于0.5毫米且小于等于1.0毫米;2. 符合SAE J527规范的双壁铜钎焊,碳含量不超过0.13%、外径小于等于13毫米、壁厚大于等于0.5毫米且小于等于1.0毫米。该措施自2021年11月4日起生效。 2022年2月8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2/011号公告,对进口自中国大陆和韩国的精密钢管发起第三次反倾销豁免调查、对中国大陆精密钢管发起第三次反补贴豁免调查。2022年9月12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2/072号公告,对上述第三次双反豁免调查作出肯定性终裁,决定对中国大陆和韩国的外径为16毫米和19毫米的镀铬钢管不征税反倾销税、对中国大陆的外径为16毫米和19毫米的镀铬钢管不征收反补贴税。该措施自2021年12月21日起生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发布《关于推动大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融入新型城镇化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出,推进有序落户城镇。充分尊重搬迁人口落户城镇意愿,因地制宜制定具体落户办法,提高户籍登记和迁移便利度,鼓励支持有条件有意愿的搬迁群众进城落户。积极稳妥推广新市民居住证制度,推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逐步覆盖未落户搬迁人口。依法保障已落户城镇的搬迁群众在迁出地农村的合法权益。 意见全文如下: 推动大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融入新型城镇化,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增强脱贫地区和搬迁群众内生发展动力的重要举措。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十四五”规划《纲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以及《“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有关部署要求,有力有序推动大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融入新型城镇化、实现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聚焦大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以满足搬迁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巩固拓展易地扶贫搬迁脱贫成果实施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战略为主线,着力扶持壮大县域特色产业,着力促进搬迁群众就业创业,着力提升安置区配套设施,着力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着力健全社区治理体系,解决好搬迁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快实现人口市民化、就业多元化、产业特色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社会治理现代化,全面转变搬迁群众生产生活方式,确保搬迁群众稳得住、逐步能致富,为推动脱贫地区高质量发展如期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打下坚实基础。 二、分类引导大型安置区融入新型城镇化 (一)推动安置区与所在城镇一体化建设发展。将城镇安置区产业就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提升完善、社区管理和文化服务等项目,统一纳入所迁入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建设规划予以重点支持和优先保障。统筹县域内资源禀赋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全力提升搬迁群众稳定就业质量。将安置社区纳入所在城镇社区治理体系,创新社区治理模式,建立开放融合现代社区,推动搬迁群众生产生活方式由农民向市民转变。促进城镇居民与搬迁群众交流交往交融,提高搬迁群众适应城镇能力,增强搬迁群众对所在城镇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二)推进产业园区安置区产城融合发展。开展产业园区与周边安置社区“两区共建”,探索安置社区参与产业园区发展建设的有效实现形式,完善利益联结机制,让搬迁群众更多分享产业园区发展红利。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安置区配套产业纳入产业园区范围,支持安置区配套产业园区提档升级,培育壮大特色支柱产业,增强园区吸纳搬迁群众就业创业能力。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向产业园区和安置区覆盖延伸,合理配建教育、医疗、养老、托育、商贸物流等生活服务设施,加快建成宜业宜居、环境优美、治理高效的现代化产业园区和安置社区。 (三)促进农村安置区城乡融合发展。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扎实稳妥推进乡村建设,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向有条件的农村安置区延伸覆盖。强化县城对农村安置区后续产业的辐射带动能力,推动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促进要素更多向农村安置区集聚,形成人才、土地、资金汇聚的良性循环。 三、加快搬迁人口市民化进程 (四)推进有序落户城镇。充分尊重搬迁人口落户城镇意愿,因地制宜制定具体落户办法,提高户籍登记和迁移便利度,鼓励支持有条件有意愿的搬迁群众进城落户。积极稳妥推广新市民居住证制度,推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逐步覆盖未落户搬迁人口。依法保障已落户城镇的搬迁群众在迁出地农村的合法权益。 (五)提高融入城镇能力。大力推进移风易俗,继续开展搬迁群众生活方式适应性教育培训,帮助解决生活融入方面存在的困难。积极引导搬迁群众参加群团组织、社会团体,开展工会、共青团、妇联及志愿服务组织等关爱搬迁群众行动。鼓励引导新市民与所在地居民融合交往,构建团结和谐互帮互助的新型邻里关系,努力实现搬迁群众在迁入城镇的身份融入、情感融入、文化融入。 (六)强化合法权益保障。切实保障搬迁群众在迁出地原有合法耕地、林地、草场等承包经营权以及各类农牧业补贴和生态补偿等权益,探索整合利用腾退宅基地和碎片化集体建设用地,加快土地流转。做好迁出地和迁入地间各类社会保障政策转移接续工作,确保搬迁群众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城乡低保等应保尽保。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采购意外伤害保险、商业护理保险等方式,提升困难搬迁群众保障水平。加强对搬迁群众防止返贫动态监测,精准落实各类帮扶措施,对搬迁后出现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人员按规定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鼓励支持各地在迁出区开展土地规模经营、依法依规实施国家储备林项目或油茶等木本油料种植项目,退耕还林还草,盘活迁出地土地资源,不断拓宽搬迁群众增收渠道。 四、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 (七)全面促进多元化就业。加强搬迁群众就业情况动态监测,提升大型安置区就业公共服务能力,合理配备公共就业服务站点或专门窗口,开展常态化用工信息对接。结合实施“春风行动”、东西部劳务协作等,深入开展职业指导、专场招聘会等就业服务活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补贴交通费用等方式,为搬迁群众外出就业提供劳务输出服务,对有需要的提供“点对点、一站式”服务。强化安置区配套产业园区、就业帮扶车间、社区工厂的就业吸纳能力,建立完善吸纳就业数量与具备条件的相关扶持措施之间的挂钩联动机制。支持在大型安置区设立零工市场,为搬迁群众灵活提供多种形式的临时性就业岗位。鼓励大型安置区成立社区劳务合作社或劳务服务公司,组织搬迁群众积极参与周边以工代赈项目和县域内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提高务工收入。充分挖掘县域就业资源,持续发挥公益性岗位作用,促进搬迁群众就地就近就业增收。 (八)大力支持多业态创业。鼓励和引导搬迁群众结合自身优势特长,围绕家政服务、餐饮服务、社区便利服务、产品组装加工、现代物流等领域开展创业,在安置区及其周边大力发展“小店经济”“夜市经济”。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型安置区建设实训基地、创业园区等创业载体,引导具备创业能力和意愿的搬迁群众优先入驻,按规定给予创业补贴、场地租金和管理费减免、水电费用优惠等扶持政策。优化创业服务体系,强化创业培训,向安置区创业群众提供市场开拓、管理辅导、品牌打造等深度服务,引导当地龙头企业带动搬迁群众依托其产业链创业发展。 (九)全方位提升就业技能。依托用工企业、职业院校、技工学校等,持续开展面向搬迁群众的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按规定使用各类培训资源予以支持。围绕当地特色产业发展和劳务输出地用工需求,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接补贴等方式,畅通培训补贴资金直达用工企业和培训者渠道。鼓励地方在大型安置区举办多种形式的群众夜校,大力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探索推广职业技能线上培训,发挥致富能手“传帮带”作用,帮助搬迁群众就近就地接受便利培训服务。 五、推动县域产业特色化发展 (十)提升安置区后续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立足当地资源禀赋和市场需求,支持有条件的大型城镇安置区新建改扩建一批配套产业园区、仓储保鲜冷藏设施、集贸市场等。引导临近产业园区的大型安置区配套建设社区工厂、商贸流通站点、休闲商业街区等,积极发展来料加工、包装运输、餐饮休闲等产业。在农村集中安置区规划发展一批“一村一品”专业村,因地制宜发展特色种养、农产品加工、特色手工业、电子商务、乡村旅游等产业。鼓励和引导具备条件的搬迁脱贫群众和防返贫监测对象高质量发展庭院经济。延续支持安置区帮扶车间的相关优惠政策,通过骨干企业认领、合作重组等有效措施,推动帮扶车间规范化可持续运营。 (十一)强化区域产业协作帮扶。积极发挥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定点帮扶和省域内对口帮扶等机制作用,动员东部地区和省域内发达地区的企业、社会组织对大型安置区开展结对帮扶,推广“发达地区企业+安置区卫星工厂+搬迁群众”的产业协作模式,鼓励东部地区或省域内发达地区以托管、代管等方式与大型安置区合作共建产业园区、“飞地”园区、帮扶车间等。继续大力实施消费帮扶,引导大型仓储物流、商贸物流、文旅企业通过股权投资、订单采购等方式,与大型安置区所在地建立产销共同体,支持对口帮扶城市将安置区特色产品纳入相关消费帮扶展销平台、直营店、专柜等,打通安置区特色产品供应链。鼓励对口帮扶城市大力推介大型安置区所在市县精品旅游线路和重点景区。 (十二)提升县域特色产业辐射带动能力。优先支持大型安置区所在县建设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园区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带动大型安置区配套产业园区发展。支持大型安置区围绕县域主导产业配套发展加工流通、冷链仓储、品牌电商、劳务经济等。优化大型安置区所在县域营商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有序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建设一批资源精深加工、绿色食品、新材料、电子信息、轻工产品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基地。鼓励大型安置区所在县建设具备运输仓储、集散分拨等功能的物流配送中心,引导供销、邮政、大型电商平台等在大型安置区布局服务网点。支持大型安置区所在县开展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森林康养基地、精品生态旅游地创建,推动将有条件的大型安置区纳入区域性精品旅游线路。 六、全面提升安置区生产生活便利性 (十三)推动县城基础设施延伸覆盖。结合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推动大型安置区与县城基础设施一体规划、建设和管护。升级改造通达安置区的道路设施,为有条件的大型安置区开通公交或城乡客运线路,提高安置区与县城互联互通水平。统筹规划各类市政公用设施,推动供水、供气、供热管网和垃圾污水处理设施、信息通信网络等向安置区全面延伸覆盖。 (十四)支持配套设施提档升级。提升安置区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设施配套能力,合理布局防洪排涝设施,完善消防栓、蓄水池、微型消防站等配套设施。补齐安置社区服务设施短板,支持社区服务中心、综合性文体场所等建设。推动邮政、金融、电信、燃气、电力等公共事业和资源回收商业网点覆盖一定人口规模的安置区。 (十五)实现公共服务提标扩面。强化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县域统筹,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完成后,符合当地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按照当地政策给予保障。在安置区配套建设完善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幼儿园,确保提供普惠性服务,满足就近入园需要,不断提升保教质量。支持安置区周边有条件的义务教育学校扩容增位,强化教师配备,加大紧缺学科专职教师补充力度。支持万人以上特大型安置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完善县乡村三级联动医疗服务体系,支持发展远程医疗、派驻、巡诊、轮岗等服务方式。支持人口规模较大的安置区建设托育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院、养老院、幸福院和日间照料中心等,适度建设残疾人康复综合服务设施。支持安置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打造绿色便捷全民健身新载体。 七、建设治理现代化的安置社区 (十六)提高社区服务能力。按照国务院关于“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相关要求,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安置区公共服务,提升服务效能,助推安置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优化安置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规范安置社区公共服务和代办政务服务事项,推动就业、养老托育、医疗卫生、家政、助残等便民服务下沉,加强社区服务质量监管。鼓励安置社区以“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社区资产运营机构”方式,采取资产入股、资源开发、合作运营等方式盘活社区资产。培育壮大安置社区专业人才队伍,优化配置社区工作者,支持大型安置区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提升对青少年、未成年人等重点群体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在有条件的安置社区积极配置公益律师、心理咨询师、矛盾调解员等。 (十七)创新社区治理模式。按照宜城则城、宜乡则乡原则,加快构建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的安置社区组织体系。加强安置社区党组织建设,强化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更好发挥党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领导作用,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新设立居民委员会的,应根据搬迁人口城镇落户进度和居住格局,科学确定居民委员会规模和辖区范围,推动居民委员会“应建尽建”。确需保留村民委员会的,应妥善做好村民委员会调整工作。加强安置社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基础作用,引导群众形成科学健康绿色生活方式,促进居民融入社区。强化安置社区管理队伍建设,加大安置区街道、社区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力度。完善网格化管理,加强安置区地名信息采集更新与共享应用,强化社区治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畅通搬迁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加强对重点人群的帮扶救助、法律援助、心理疏导。加强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关心关爱,切实加强其教育就学和基本生活保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作用,引导各类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 八、保障措施 (十八)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对大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融入新型城镇化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建立协调推进机制,推动安置区和搬迁群众后续发展相关目标任务纳入本地区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规划计划。充分发挥各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制作用,压紧压实县级政府属地化管理责任,强化基层后续扶持工作人员力量配备,确保大型安置区融入新型城镇化各项任务和政策举措落地落实。省域内大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的标准和范围,由各省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本省实际研究确定。 (十九)强化政策支持。将大型安置区后续发展项目纳入县城、市辖区建设项目库,符合条件的积极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推动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相关政策在具备条件的大型安置区落实。建立健全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与搬迁人口落户城镇数量挂钩机制,加大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搬迁人口大县的倾斜支持力度。支持省级易地扶贫搬迁投融资平台业务转型,重点转向依法合规支持安置区融入新型城镇化及相关产业振兴项目建设,符合条件的可承担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建设运营,积极支持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统筹考虑安置规模、安置方式等多方面因素,稳妥适度增设行政区划建制并优化管辖范围,支撑大型安置区及相关区域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十)强化资金保障。按照“钱随人走”的原则,通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对吸纳搬迁人口落户多的地区给予财政支持。鼓励各地利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积极支持城镇集中安置区实施符合规定的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项目。将符合条件的安置区融入新型城镇化相关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鼓励引导省级相关投融资平台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对大型安置区相关后续发展项目的投入力度。在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安置区后续发展的信贷投入,为推动安置区和搬迁群众融入新型城镇化提供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1月5日发布消息称,近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通知,决定建立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机制。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和同比连续3个月均下降的城市,可阶段性维持、下调或取消当地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 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与新建住房价格走势挂钩、动态调整,有利于支持城市政府科学评估当地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变化情况,“因城施策”用足用好政策工具箱,更好地支持刚性住房需求,形成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的长效机制。 2022年9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表示,决定阶段性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符合条件的城市政府,可自主决定在2022年底前阶段性维持、下调或取消当地新发放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下限。 据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此次介绍,上述政策发布以来,对于支持各地城市政府因城施策用足用好政策工具箱,更好支持刚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按照国务院部署,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决定在阶段性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基础上,建立新发放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长效机制。 另外,据央视新闻消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倪虹表示,对于购买第一套住房的要大力支持。首付比、首套利率该降的都要降下来。对于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要合理支持。以旧换新、以小换大、生育多子女家庭都要给予政策支持。对于购买三套以上住房的,原则上不支持,就是不给投机炒房者重新入市留有空间。同时,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给和长租房市场的建设,让新市民、青年人能够更好地安居,让他们放开手脚为美好生活去奋斗。用力推进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着力化解房企风险,提高住房建设标准,为房屋提供全生命周期安全保障。合力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让人民群众放心买房、放心租房。 行业人士认为,建立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机制,有利于银行在当地政策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新发放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水平,更好地支持刚性住房需求。 西南期货黑色系高级研究员夏学钊表示,该政策是2022年以来一系列房地产宽松政策的延续。从政策着力点来看,这一机制主要是作用于住房需求端,也就是购房者。根据动态调整机制,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和同比连续3个月均下降的城市,可阶段性维持、下调或取消当地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这也就意味着对于房价上涨压力不大的城市,房贷利率可以进一步下降,购房者利息成本将得到减轻,这可能会提升当地居民购房积极性,有效刺激房地产销售。 “本次政策与2022年个人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最大的差异就是局部性和全局性的区别、动态和偏静态的区别。2022年政策下发后,具体也需要按照因城施策原则的各地银行的最终执行政策,本次调整是2022年政策的进一步深化,也是‘因城施策’原则的具象化,使得促进消费的实现路径更具体、更有效。”海通期货黑色系研究员邱怡宏说。 广州金控期货研究所副总经理程小勇表示,该政策的调整一是国内经济稳增长的需要。根据测算,2022年前三季度房地产对GDP增速的实际拉动是-9个百分点左右,2023年货币政策延续去年四季度稳定房地产稳健发展的方向。二是当前房地产市场首套房主要是刚需为主,为了保证居民合理的刚需按揭贷款需求,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长效机制防止正常的刚需被房地产调整而误伤。 “2023年房地产市场的方向是总体平稳健康发展,其中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发展,二是平稳。”邱怡宏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阶段性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的四项内容中,第二条对应的便是“发展”,将“因城施策”具体化,直接作用于对消费的提振和对房价的支撑。第三条则对应“平稳”,在稳房价的同时也在预防长期宽松带来的隐患。 该政策对房地产市场和商品市场有哪些影响? “这一政策对黑色系商品的影响应该主要体现在螺纹钢品种。”夏学钊介绍,房地产行业是螺纹钢最重要的下游行业,房地产行业的投资开工状况直接牵动螺纹钢的终端需求。房贷利率下调可能刺激房地产销售增长,房地产销售增长进而刺激房地产开工提升,房地产开工提升刺激螺纹钢价格上行。从短期来看,这一政策是盘面的利多消息;从中期来看,需要继续跟踪政策的实际效果。 邱怡宏认为,房地产作为黑色系商品的最大需求终端,2022年房地产市场整体呈现房价持续下调、库消比高位限制投资、新开工和施工近乎停滞、销售持续低迷、竣工周期提前下行五大特点。2023年将是地产各项重磅政策落地对“保交楼”产生实效的关键一年,房地产稳定要在促进经济运行总体回升上发挥出积极的作用。总体来说,2023年房地产需求环比恢复的预期相对明朗,房地产市场有望进入量价趋稳的新阶段,将由“保交楼”向消费复苏过渡,即由政策底向市场底的过渡,大概率将随时间的推移,政策向需求的传导,对钢材需求提供逐步恢复的支撑。 “对于黑色商品价格而言,短期或有情绪提振,但由于临近春节,供应出现明显收缩,需求收缩力度相对更强,钢材库存累库持续加速,基本面现实压力仍维持高位,而消费端需求的起效是循序渐进的。因此,对于2023年基本面或有助力,但短期难改黑色基本面压力。”邱怡宏说。 程小勇也认为,这对于商品市场的影响是正面的,因房地产不仅是近10年信用扩张的抓手,也关系到上游钢材、铝、铜等需求增长力度。对于股市房地产板块预计也是利好,进一步提振了近期A股的市场情绪。 2023年经济社会的首要目标是加快发展提振信心,提振房地产产业链信心是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目标既定,该利率政策动态调整机制与之前出台的举措包括后期可能跟进的政策方案一起,必将有力扭转改善房地产市场预期,需求的合理释放是可以期待的。“随着房地产企业资金状况进一步改善,竣工交付能力的提升,建材尤其是竣工端相关品种将显著获益,2023年玻璃、PVC等商品的需求回升值得期待。”方正中期期货建材高级研究员魏朝明说
1、核心观点: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定调,高能级城市政策持续宽松 自支持房企融资的三支箭落地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对房地产行业的宽松政策定调,在“保交楼、稳民生”的基础上,新增“保稳定”,明确了对头部优质房企的支持,进一步明确了通过保主体来稳定市场的工作目标,我们持续看好优质房企市场份额提升。11月统计局数据销售和开发投资数据同比降幅扩大,行业景气度仍低位运行;进入12月,新房成交周度数据仍保持同比下滑趋势,整体市场依旧疲软。我们认为当前对于地产政策底已经相对明确,销售基本面仍在触底,我们预计未来针对需求端的政策也将持续宽松,在疫情政策全面调整的背景下市场信心有望持续提升,行业估值将陆续修复,板块仍具备较好的投资机会,维持行业“看好”评级。 2、政策端:中央印发扩大内需战略纲要,高能级城市政策持续宽松 中央层面: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提出促进居住消费健康发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扎实做好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各项工作,满足行业合理融资需求,推动行业重组并购,有效防范化解优质头部房企风险。 地方层面:高能级城市的宽松购房政策持续推进。杭州下调了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南京主城限购进一步放开,广州提高多孩家庭公积金贷款额度,郑州继续放松首付比例和契税补贴等政策,兰州下调首套房商贷利率并取消限售。 3、市场端:二手房成交量持续增长,四城集中土拍收官 销售端:2022年第50周,全国64城商品住宅成交面积324万平米,同比下降42%,环比下降12%;从累计数值看,年初至今64城成交面积达19797万平米,累计同比下降33%。全国23城二手房成交面积为128万平米,同比增速4%,前值11%;年初至今累计成交面积6341万平米,同比增速-13%,前值-13%。 投资端:2022年第50周,全国100大中城市推出土地规划建筑面积4539万平方米,成交土地规划建筑面积6282万平方米,同比增加43%,成交溢价率为2.4%。广州、福州、成都和重庆四城完成集中供地。广州四批次供地挂出6宗宅地成交5宗,总成交价约191亿元,越秀地产斩获2宗,保利发展(600048)摘得1宗。福州四批次供地12宗地块成交11宗,揽金106亿元,竞得房企以地方国企及本土房企为主,厦门建发与厦门国贸(600755)均有摘地。成都四批次供地推出16宗涉宅地块,14宗地块底价成交,揽金约104亿元,以城投托底拿地为主。重庆三批次供地10宗地块全部底价成交,成交总金额64亿元,其中7宗是地方平台公司拿下。 4、融资端:国内信用债发行同环比增加 2022年第50周,信用债发行149.3亿元,同比增加36%,环比增加27%,平均加权利率3.13%,环比减少46BPs;海外债无新增发行。 风险提示:(1)行业销售恢复不及预期,融资改善不及预期,房企资金风险进一步加大;(2)调控政策超预期变化,行业波动加剧。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 《纲要》指出,坚定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培育完整内需体系,是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必然选择,是促进我国长远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战略决策。 按照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战略安排,展望2035年,实施扩大内需战略的远景目标是: 消费和投资规模再上新台阶,完整内需体系全面建立;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基本实现,强大国内市场建设取得更大成就,关键核心技术实现重大突破,以创新驱动、内需拉动的国内大循环更加高效畅通;人民生活更加美好,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再迈上新的大台阶,中等收入群体显著扩大,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显著缩小,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改革对内需发展的支撑作用大幅提升,高标准市场体系更加健全,现代流通体系全面建成;我国参与全球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持续增强,国内市场的国际影响力大幅提升。 锚定2035年远景目标,综合考虑发展环境和发展条件,“十四五”时期实施扩大内需战略的主要目标是:促进消费投资,内需规模实现新突破。完善分配格局,内需潜能不断释放。提升供给质量,国内需求得到更好满足。完善市场体系,激发内需取得明显成效。畅通经济循环,内需发展效率持续提升。 《纲要》提出,要坚持问题导向,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针对我国中长期扩大内需面临的主要问题,特别是有效供给能力不足、分配差距较大、流通体系现代化程度不高、消费体制机制不健全、投资结构仍需优化等堵点难点,部署实施扩大内需战略的重点任务。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支撑畅通国内经济循环。 《纲要》还从全面促进消费、加快消费提质升级,优化投资结构、拓展投资空间,推动城乡区域协调发展、释放内需潜能,提高供给质量、带动需求更好实现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点击查看原文件: 《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 点此查看: 中共中央、国务院:必须坚定实施扩大内需战略
11月28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积极推动新能源发电项目应并尽并、能并早并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各电网企业在确保电网安全稳定、电力有序供应前提下,按照“应并尽并、能并早并”原则,对具备并网条件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及时并网,允许分批并网,不得将全容量建成作为新能源项目并网必要条件。各单位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加大配套接网工程建设,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做好充分衔接,力争同步建成投运。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积极推动新能源发电项目 应并尽并、能并早并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中央发电企业: 今年以来,我国新能源发电持续快速增长并保持较高利用水平,第四季度新能源投产并网较为集中。保证新能源发电项目及时并网,既有利于增加清洁电力供应,发挥新能源在“迎峰度冬”期间的保供作用,也有利于促进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进一步做好2022年底前新能源发电项目并网接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电网企业在确保电网安全稳定、电力有序供应前提下,按照“应并尽并、能并早并”原则,对具备并网条件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及时并网,允许分批并网,不得将全容量建成作为新能源项目并网必要条件。 二、请各单位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加大配套接网工程建设,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做好充分衔接,力争同步建成投运。 三、请各单位科学组织力量,优化工作流程,合理安排工期,在确保安全生产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做好各项工作,为能源电力供应保障发挥积极作用。 四、对于第一批、第二批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请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梳理本行政区域内尚未提交接网申请、接网送出工程建设滞后及接网送出工程未纳入国家或省级电力规划情况;请各电网企业梳理本供电营业区内尚未提交接网申请及接网送出工程未纳入国家或省级电力规划情况;请各发电企业梳理本企业接网送出工程建设滞后情况,形成清单,并于2022年12月5日前将清单反馈我局新能源司。
山西省能源局近日发布《2022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竞争性配置工作方案》,明确指出,综合考虑全省全社会用电量、外送电量、电网消纳能力、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目标等因素,安排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并网年度规模1000万千瓦,奖励规模146万千瓦。申报项目中的光伏项目应于2023年9月底前全容量并网发电;风电项目应于2024年6月底全容量并网。 《工作方案》就行业发展引导提出,鼓励基地化规模化发展项目;鼓励煤电和新能源项目联营发展项目;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开发建设项目。鼓励国有企业拿出10%-15%(但不限于)的项目股权吸引民营企业参股;鼓励风电光伏项目与风电光伏等相关装备制造业协同发展;鼓励风光储和源网荷储一体化、风光同场、“农光互补”、“牧光互补”、“林光互补”等融合发展项目;鼓励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产业重点帮扶县、太行革命老区振兴发展项目。 《工作方案》要求申报项目土地必须符合国家对风电、光伏发电用地政策,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基本农田等禁止建设区域,并落实用地情况,明确项目用地性质、有光伏方阵土地租赁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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