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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资摘要: 每周一谈:“绿证+权重”机制有望推动绿电加速发展 背景事件:近期,《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以下简称《绿证通知》),《关于2023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权重通知》)相继发布。“绿证+权重”机制(类似于“萝卜+大棒”)有望逐步建立,推动绿电发展。 “绿证”是什么? “绿证"是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所发绿色电力颁发的具有独特标识代码的电子证书,是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的"电子身份证”。 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可通过参与绿证绿电交易等方式在发电企业和用户间有偿转让。具有“权威性,唯一性,通用性”。 1个绿证单位对应1000kWh可再生能源电量。绿证的核发:对全国风电、太阳能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已建档立卡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所生产的全部电量核发绿证,实现绿证核发全覆盖。 绿证增加绿电收益,约0.04元/kWh。现阶段可交易绿证仅可交易一次。根据中国绿色电力证书认购交易平台数据(2023.1.1~2023.8.4),无补贴风光绿证交易价格约为42元/张,1绿证对应1000kWh电量,可以计算出,绿证增加绿电收益约为0.04元/kWh。 《权重通知》明确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23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该权重为约束性指标,并对2024年权重制定了预期目标。2024年非水电消纳权重目标较2023年提升约1.7pct,目标范围是7.7%~28.9%,平均值为17.7%(未计新疆)。 绿证未来发展空间广阔。2022年,全年核发绿证2060万个,对应电量206亿千瓦时,占风光发电比例为1.7%。随着政策的推动,绿证核发数量和交易数量均有望快速增长。预计2025年,绿证核发数量增至3亿个,对应的电量占风光发电比例增至12.3%;绿证交易市场有望逐渐活跃,预计2023-2025,绿证交易量为0.28~1.5亿个,风电与光伏发电的环境价值(风光发电对应的绿证价值)市场空间也有望于2025年达到975亿元。 投资策略: 在“双碳目标”的大背景下,预计“绿证+权重”机制将逐步建立,推动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发展,并使绿电的环境价值得以显现,利好光伏、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电力产业链,绿色发电企业更将显著受益,建议关注南网能源。 市场回顾: 电力设备行业本周涨跌幅为2.4%,在申万31个一级行业中,排在第6位。 行业热点: 远景30万Nm3/h风光制氢项目获备案。 风险提示: 绿证推进不及预期。

  • 投资要点: 事件:8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对全国风电(含分散式风电和海上风电)、太阳能发电(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光热发电)等已建档立卡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所生产的全部电量核发绿证,实现绿证核发全覆盖。 政策亮点:(1)核发范围扩大(最核心),新增海上风电、光热发电、分布式光伏、生物质发电等,全面覆盖可再生能源电力;(2)核发的主体层级提升至国家能源局;(3)交易平台进一步扩大,由原来的能源管理中心平台扩大至两个交易中心,未来有望成立全国的统一的交易平台;(4)交易方式由原来协商等方式能进一步扩展到集中竞价,绿证的效益进一步最大化。 绿证交易量有望快速上升:绿证可通过参与绿证绿电交易等方式在发电企业和用户间有偿转让,2022年全年核发绿证2060万个,交易数量969万个,对应电量96.9亿千瓦时(核发量和交易量占2022年我国可再生能源消费电量2.7万亿千瓦时比例均不到1%)。绿证全覆盖后进一步扩大绿电供给能力,同时绿证价值认可度提升、多平台交易、跨品种交易甚至高耗能企业被强制要求提升绿电消费水平有望提升交易活跃度,交易量与价格均有望进一步上升。 提升光伏风电运营商收益:今年1-7月,无补贴光伏、风电绿证交易均价约为42元/张,每张绿证对应1MWh电量。随着绿证开发将为风电、光伏运营商带来约0.04元/kWh额外收益,1MWh绿证价格和1MWh风光开发的CCER价格相当(0.8-0.9吨CCER,单价50元/吨,40-45元),略高于绿电溢价(以广东为例,2022年约高于当地火电成交价2分/kWh),然而绿证相较绿电、CCER流程更为简便,覆盖范围更为广泛,流动性更好,能够更充分实现可再生能源绿色价值。 宏观潜在影响:(1)地方和企业会通过采购绿证抵扣能耗指标,推动电气化率提升;(2)绿证核发范围扩大短期将冲击市场供需,国家会视绿证价格波动情况继续通过政策微调;(3)绿证抵扣能耗指标,从供给侧可能会增加数据中心和高峰项目。 投资建议:建议关注新增纳入绿证交易市场的分布式光伏运营商【晶科科技】、【能辉科技】、【林洋能源】以及海风电站在手规模持续扩张的海上风机龙头【明阳智能】等 风险提示:政策落地进展不及预期。

  • 三部门: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 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发布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通知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制度,明确绿证适用范围,规范绿证核发,健全绿证交易,扩大绿电消费,完善绿证应用,实现绿证对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全覆盖,进一步发挥绿证在构建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低碳环境价值体系、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引导全社会绿色消费等方面的作用,为保障能源安全可靠供应、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中央企业,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善支持绿色发展政策,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保障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服务能源安全保供和绿色低碳转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制度,明确绿证适用范围,规范绿证核发,健全绿证交易,扩大绿电消费,完善绿证应用,实现绿证对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全覆盖,进一步发挥绿证在构建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低碳环境价值体系、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引导全社会绿色消费等方面的作用,为保障能源安全可靠供应、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明确绿证的适用范围 (一)绿证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 (二)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核发绿证,1个绿证单位对应1000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量。 (三)绿证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凭证,用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核算、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认证等,其中:可交易绿证除用作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凭证外,还可通过参与绿证绿电交易等方式在发电企业和用户间有偿转让。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确定核发可交易绿证的范围,并根据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情况动态调整。 三、规范绿证核发 (四)国家能源局负责绿证相关管理工作。绿证核发原则上以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的数据为基础,与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提供数据相核对。绿证对应电量不得重复申领电力领域其他同属性凭证。 (五)对全国风电(含分散式风电和海上风电)、太阳能发电(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光热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已建档立卡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所生产的全部电量核发绿证,实现绿证核发全覆盖。其中: 对集中式风电(含海上风电)、集中式太阳能发电(含光热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核发可交易绿证。 对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核发可交易绿证。 对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核发可交易绿证。 对存量常规水电项目,暂不核发可交易绿证,相应的绿证随电量直接无偿划转。对2023年1月1日(含)以后新投产的完全市场化常规水电项目,核发可交易绿证。 四、完善绿证交易 (六)绿证依托中国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平台,以及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开展交易,适时拓展至国家认可的其他交易平台,绿证交易信息应实时同步至核发机构。现阶段可交易绿证仅可交易一次。 (七)绿证交易采取双边协商、挂牌、集中竞价等方式进行。其中,双边协商交易由市场主体双方自主协商绿证交易数量和价格;挂牌交易中绿证数量和价格信息在交易平台发布;集中竞价交易按需适时组织开展,按照相关规则明确交易数量和价格。 (八)对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项目绿证,初期采用双边协商和挂牌方式为主,创造条件推动尽快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进行交易,绿证收益按相关规定执行。平价(低价)项目、自愿放弃中央财政补贴和中央财政补贴已到期项目,绿证交易方式不限,绿证收益归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所有。 五、有序做好绿证应用工作 (九)支撑绿色电力交易。在电力交易机构参加绿色电力交易的,相应绿证由核发机构批量推送至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按交易合同或双边协商约定将绿证随绿色电力一同交易,交易合同中应分别明确绿证和物理电量的交易量、交易价格。 (十)核算可再生能源消费。落实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能源局核定全国和各地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数据。 (十一)认证绿色电力消费。以绿证作为电力用户绿色电力消费和绿电属性标识认证的唯一凭证,建立基于绿证的绿色电力消费认证标准、制度和标识体系。认证机构通过两年内的绿证开展绿色电力消费认证,时间自电量生产自然月(含)起,认证信息应及时同步至核发机构。 (十二)衔接碳市场。研究推进绿证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的衔接协调,更好发挥制度合力。 (十三)推动绿证国际互认。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原则上只能申领核发国内绿证,在不影响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实现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国际组织的绿色消费、碳减排体系与国内绿证衔接。加强绿证核发、计量、交易等国际标准研究制定,提高绿证的国际影响力。 六、鼓励绿色电力消费 (十四)深入开展绿证宣传和推广工作,在全社会营造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氛围,鼓励社会各用能单位主动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社会责任。鼓励跨国公司及其产业链企业、外向型企业、行业龙头企业购买绿证、使用绿电,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发挥先行带头作用,稳步提升绿电消费比例。强化高耗能企业绿电消费责任,按要求提升绿电消费水平。支持重点企业、园区、城市等高比例消费绿色电力,打造绿色电力企业、绿色电力园区、绿色电力城市。 七、严格防范、严厉查处弄虚作假行为 (十五)严格防范、严厉查处在绿证核发、交易及绿电交易等过程中的造假行为。加大对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的监管力度,做好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提供数据之间的核对工作。适时组织开展绿证有关工作抽查,对抽查发现的造假等行为,采用通报、约谈、取消一定时期内发证及交易等手段督促其整改,重大违规违纪问题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及审计部门。 八、加强组织实施 (十六)绿证核发机构应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赋码规则设计绿证统一编号,制定绿证相关信息的加密、防伪、交互共享等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建设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全面做好绿证核发、交易、划转等工作,公开绿证核发、交易信息,做好绿证防伪查验工作,加强绿证、可再生能源消费等数据共享。 (十七)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应及时提供绿证核发所需信息,参与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应提供项目电量信息或电量结算材料作为核对参考。对于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不能提供绿证核发所需信息的项目,原则上由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提供绿证核发所需信息的材料。 (十八)各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应及时建档立卡。各用能单位、各已建档立卡的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应按照绿证核发和交易规则,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注册账户,用于绿证核发和交易。省级专用账户由绿证核发机构统一分配,由各省级发改、能源部门统筹管理,用于接受无偿划转的绿证。 (十九)国家能源局负责制定绿证核发和交易规则,组织开展绿证核发和交易,监督管理实施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调整完善政策措施,共同推动绿证交易规模和应用场景不断扩大。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做好辖区内绿证制度实施的监管,及时提出监管意见和建议。 (二十)《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32号)即行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国 家 能 源 局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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