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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罢工致法国电力公司发电量下滑 欧洲气价应声涨超4%

    当地时间周四,法国电力公司(EDF)因年度工资谈判问题而遭遇罢工,并导致电力产量下降。罢工通知于当地时间周三晚发出,并将持续至当地时间周五晚上。受罢工活动影响,法国电力公司周四上午的水力发电量减少了150兆瓦,Belleville 2号核反应堆的发电量也有所下降。该公司还警告称,对罗纳河的流量监测显示,电力产量可能会进一步下降。 由于法国是欧元区主要的电力出口国,法国电力公司发电量下降可能会导致该国减少对邻国的电力出口。在西欧供暖季节临近的情况下,这可能会推高电价,同时提振市场对用于发电的天然气的需求。截至发稿,欧洲基准荷兰TTF天然气期货价格涨超4%,报48.08欧元/兆瓦时。

  • 国家能源局:公布绿色电力证书管理、核发单位

    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能发新能源【2023】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入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发电企业,有关电力交易机构,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经研究,现就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核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负责绿证相关管理工作。 二、 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组织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核发绿证 。 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负责绿证核发,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配合并提供技术支撑 。 三、各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项目业主),应积极配合做好绿证核发相关工作,并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项目建档立卡、账户注册、电量信息报送等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压实责任、形成合力,按照《通知》明确的任务和要求,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推动全社会绿色电力消费水平不断提升。 国家能源局 2023年9月7日

  • 国家发改委等6部门: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以下简称《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新增需求响应章节,拓宽绿色发展内容,强化电力安全底线思维,充分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手段。具体而言,推动各地培育需求侧资源,积极鼓励多元化经营主体参与需求响应,构建需求响应资源库;坚持节约优先,促进电力用户能效提升,推动绿色用电与绿电交易、绿证交易衔接,鼓励重点地区、重点企业提高绿电消费比重;科学推动电能替代,完善电能替代项目支持措施,稳步推进终端电气化水平提升;充分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手段,强化电力安全底线思维。 具体原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 发改运行规〔2023〕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物价局、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国资委、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确保能源安全,我们对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23年9月15日 点击查看详细原文: 《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以下简称《办法》),就此,记者专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 问:《办法》修订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 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加强全社会用电管理,综合采取合理可行的技术、经济和管理措施,优化配置电力资源,在用电环节实施节约用电、需求响应、绿色用电、电能替代、智能用电、有序用电,推动电力系统安全降碳、提效降耗。深化电力需求侧管理,充分挖掘需求侧资源,对推动源网荷储协同互动,保障电力安全稳定运行,助力新型电力系统和新型能源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上世纪90年代开始引入电力需求侧管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分别于2010年、2017年发布了两版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现行《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修订版)自2017年9月20日起实施,对推动节能减排和电力经济绿色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各地、各部门从推动市场化需求响应、促进节能降耗、扩大绿电消费、保障电力安全等方面不断丰富电力需求侧管理实践,虚拟电厂运营商、负荷聚合商等新兴主体不断涌现,为电力系统安全、经济、高效、绿色运行提供了有力支撑。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加强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确保能源安全。为更好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和能源发展所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去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在认真总结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实践经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了《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 问:《办法》有哪些调整? 答: 《办法》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能源电力安全保供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着力健全长效机制,提升工作效能,主要修订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新增需求响应章节。 需求响应是电力需求侧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激发需求侧资源活力的重要手段。《办法》明确推动各地培育需求侧资源,积极鼓励多元化经营主体参与需求响应,构建需求响应资源库。基于电力市场建设进展与地方实践,引导和推动需求响应与电力市场协同衔接,支撑需求响应规模化发展。 二是拓宽绿色发展内容。 坚持节约优先,促进电力用户能效提升。进一步推动绿色用电与绿电交易、绿证交易衔接,鼓励重点地区、重点企业提高绿电消费比重。聚焦重点领域,科学推动电能替代,完善电能替代项目支持措施,稳步推进终端电气化水平提升。 三是强化电力安全底线思维。 明确需求响应与有序用电的边界,优先采取需求响应等措施后,仍无法满足电力电量平衡时,再执行有序用电,着重强调要依法依规实施有序用电。 四是充分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手段。 结合“云大物移智”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进一步推进电力消费智能化,实现电力利用效率的提升与电力利用方式的变革。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 《办法》共包括总则、节约用电、需求响应、绿色用电、电能替代、智能用电、有序用电、保障措施、附则等9章54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实施主体等内容。 第二章节约用电。结合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分业施策、分类推进重点行业和领域节电降碳。 第三章需求响应。明确需求响应能力建设目标,强调加快构建需求响应资源库,全面推进需求侧资源参与电力市场常态化运行。 第四章电能替代。拓展电能替代广度和深度,强化通过市场化、智能化等手段,探索推动电能替代新模式、新业态。 第五章绿色用电。强化绿电消纳主体的责任与义务,激发全社会绿色电力消费潜力,推进能源电力绿色低碳转型。 第六章智能用电。推动信息通信技术与用电技术融合应用,创新用电管理模式,培育电能服务新业态。 第七章有序用电。规范有序用电管理,按照有保有限原则制定有序用电方案,维护供用电秩序平稳。 第八章保障措施。从完善法律规章、强化统筹规划、健全标准体系、优化激励政策、重视科技创新、夯实能力建设、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持续推进提供保障。 第九章附则。明确相关名词的定义,以及《办法》的解释权归属和施行时间。 问:如何推动《办法》有效落实? 答: 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涉及面广,需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为推动电力需求侧管理有效落实,《办法》对以下几方面工作作出了规定: 一是强化政策机制保障。 《办法》要求在国家和地方能源、电力发展相关规划中,进一步明确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定位和作用,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与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电力安全保供、可再生能源消纳的协同衔接。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出台电力需求侧管理相关细则,细化工作措施,创新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二是加强工作统筹衔接。 《办法》明确部门管理职责,有效压实各方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指导并推动各地深化电力需求侧管理。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探索电力需求侧管理新模式新业态。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电力相关行业组织等作为电力需求侧管理的重要实施主体,应依法依规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与各地各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激发需求侧资源活力。 三是强化能力建设。 《办法》强调要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相关信息采集、数据分析能力,积极支持电力需求侧管理相关行业组织提升行业服务能力。鼓励各地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教育、培训和宣传活动,加大对电力需求侧管理典型项目、实践经验的宣介力度。

  • 两部门:稳妥有序推动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提出,近期推进省间、省(区、市)/区域市场建设,以省间、省(区、市)/区域市场“统一市场、协同运行”起步;逐步推动省间、省(区、市)/区域市场融合。稳妥有序推动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设计适应新能源特性的市场机制,与新能源保障性政策做好衔接;推动分布式发电、负荷聚合商、储能和虚拟电厂等新型经营主体参与交易。 具体原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改能源规〔2023〕1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重庆市、四川省、甘肃省经信委(经信厅、工信厅、经信局、工信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建设,规范电力现货市场的运营和管理,我们组织制定了《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23年9月7日 附件: 《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pdf 《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ofd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就《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规则》)。《基本规则》对规范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和运营作出了哪些部署?记者专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 问:制定《基本规则》的背景是什么? 答: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快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2022年,《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快建设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建设全国统一的能源市场。目前,我国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已初具雏形:交易品种涵盖电力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交易范围已覆盖省间、省内;经营主体扩大到虚拟电厂、独立储能等新型主体;交易机构实现相对独立规范运作,市场决定电力价格的机制初步形成,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显现。 电力现货市场作为反映电力供需形势的“风向标”,试运行周期不断拉长,经营主体逐步多元,市场价格优化发用电行为的引导作用不断显现。山西、甘肃、山东、蒙西和广东等已进入不间断结算试运行。电力现货市场运行取得以下重要成效: 一是有效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推动电力生产组织由传统计划模式向市场模式转变,现货市场出清结果直接运用于电网调度运行,促进市场运营与系统运行深度融合; 二是有效提升电力供需紧张时段的安全保供能力, 现货市场分时价格信号有效反映供需形势,通过现货市场短时高电价信号引导火电企业顶峰发电、电力用户减少用电需求; 三是有效激励灵活调节资源参与系统调节助力新能源消纳, 新能源大发时段,通过现货市场价格信号引导火电企业压降出力、电力用户提高用电需求,扩大新能源消纳空间。 总体来看,长周期结算试运行的现货试点地区开展了各具特色的实践探索,为后续市场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为进一步巩固市场建设成果,深化市场建设共识,推动电力现货市场稳妥有序实现全覆盖,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制定了《基本规则》,对已实现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的地区进一步规范引导,实现健康持续发展;为尚未开展电力现货市场运行的地区开展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探索提供可借鉴的经验,降低试错成本。 问:《基本规则》的出台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 《基本规则》的出台有四方面重要意义。 一是指导规范电力现货市场建设, 构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通过全面总结电力现货试点建设成功经验,进一步凝聚现货市场建设共识,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开展电力现货市场建设。以《基本规则》为指引,优化电力现货市场推进程序,规范电力现货市场规则编制,从市场准入退出、交易品种、交易时序、交易执行结算、交易技术标准等方面一体化设计规则体系。积极推动电力市场间衔接,加快构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促进资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 二是提升电力安全保供能力,支撑国家能源安全。 长期来看,市场化改革是保证能源安全的有效手段,电力现货市场建设作为市场化改革的核心举措之一,在保障电力供应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具体而言,电力现货市场构建了“能涨能降”的市场价格机制,依托分时价格信号动态反映市场供需形势及一次能源价格变化趋势,并通过短时尖峰价格信号有效激励火电、燃气机组顶峰发电,电力用户移峰填谷,显著提升电力保供能力,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是构建适合新能源发展的电力市场体系,助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建立适应新能源特性的市场机制,发挥电力现货市场分时价格信号作用,鼓励火电机组提升运行灵活性,促进源网荷储协同互动,充分释放系统整体调节能力。有序推动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以市场方式促进变动成本更低的新能源优先消纳,实现新能源在更大范围内的优化配置和协同消纳。 四是有效激发市场活力,探索新型主体参与电力市场的新模式、新机制。 适应储能、虚拟电厂等新型主体发展需要,不断优化市场机制,独立储能、虚拟电厂等新型主体已可实现自主参与现货市场申报,并按照现货市场分时价格信号参与系统灵活调节。未来,随着市场机制的进一步建立健全,可通过现货市场的分时价格信号更好激励新型主体充分发挥灵活调节能力,引导用户灵活用电,有效提升电力系统稳定性和灵活性,实现源网荷储各环节灵活互动,为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提供机制保障。 问:《基本规则》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 《基本规则》主要规范电力现货市场的建设与运营,包括日前、日内和实时电能量交易,以及现货与中长期、辅助服务、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等方面的统筹衔接。适用于采用集中式市场模式的省(区、市)/区域现货市场,以及省(区、市)/区域现货市场与相关市场的衔接。 《基本规则》包括十三章129条内容及名词解释附件,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路径。 《基本规则》明确近期重点推进省间、省(区、市)/区域市场建设,以“统一市场、协同运行”起步,加强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交易衔接,畅通批发、零售市场价格传导,推动新能源、新型主体、各类用户平等参与电力交易。中远期现货市场建设要适应新型电力系统运行要求,实现源网荷储各环节灵活互动、高效衔接,形成平等竞争、自主选择的市场环境,逐步推动省间、省(区、市)/区域市场融合,推动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全面建成。 二是规范电力现货市场机制设计。 扩大市场准入范围,将虚拟电厂等新型主体纳入市场交易;规范市场限价机制,明确价格限值的确定与修改原则;促进市场衔接,提出现货与中长期、辅助服务交易衔接的原则性要求;细化市场结算管理,明确结算流程及结算方式。 三是明确电力现货市场运营要求。 明确电力现货市场要依序开展模拟试运行、结算试运行和正式运行,并从规则体系、信息披露、技术支持系统、人员培训、计量管理、市场干预等方面规范了各阶段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保障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四是规范电力现货市场相关名词术语。 通过名词解释,对部分电力现货市场相关的名词术语进行了统一规范,有效解决了专业术语中存在的一义多词或一词多义、含义不清的现象,例如对电能量批发市场有多种说法,现在统一明确为发电企业和电力批发用户或售电公司之间进行电力交易的市场,具体包括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和现货电能量交易两种交易方式。 问:《基本规则》的主要制度设计有哪些? 答: 结合“双碳”目标和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新形势、新要求,《基本规则》主要进行了三方面制度性设计。 一是 针对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路径有待进一步明确、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运营流程需要进一步规范等问题,在《基本规则》中明确了电力现货市场近期和远期重点任务,从市场规则发布、技术支持系统建设、经营主体培训与规则宣贯、市场运行情况分析、市场风险防控等方面,明确了电力现货市场模拟试运行、结算试运行和正式运行等不同阶段的启动条件和工作内容。 二是 针对电力市场需要一体化推进,特别是加强电力现货交易与相关交易和机制的统筹衔接等问题,在《基本规则》中设置了市场衔接机制章节,对现货与中长期、辅助服务、代理购电、容量补偿的衔接提出了各方达成共识的原则性要求。例如,中长期交易要约定分时电量、分时价格、结算参考点等关键要素,推动调频、备用辅助服务与现货市场联合出清,探索建立市场化容量补偿机制等。 三是 针对市场运营风险防范,在《基本规则》中设置了风险防控章节,对市场风险分类提出了防控与处置机制,明确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区、市)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运营机构在市场风险防控中的职责分工,提出了市场风险监测以事前、事中为主,市场风险处置以事中、事后为主的风险防控原则。 问:下一步如何推动《基本规则》有效落实? 答: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因地制宜抓好《基本规则》的落实工作。一方面,指导已进入长周期结算试运行的地区依据《基本规则》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则体系,在持续开展现货市场长周期结算试运行的基础上,在新能源和新型主体参与市场、加强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协同等方面开展创新探索。另一方面,稳妥有序扩大现货市场范围,引导其他地区参照《基本规则》开展电力现货市场规则体系编制和市场建设运营工作,加快完善市场关键机制设计,尽快启动现货市场试运行。 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密切关注各地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运营情况和《基本规则》落实情况,适时总结评估,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动态修订《基本规则》,不断健全电力现货市场相关政策体系,加强各类市场的协同和衔接,加快构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 点击跳转原文链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就《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答记者问

  • 国家能源局:8月份全社会用电量同比增长3.9%

    国家能源局今日发布8月份全社会用电量等数据。 8月份,全社会用电量8861亿千瓦时,同比增长3.9%。 分产业看,第一产业用电量142亿千瓦时,同比增长8.6%;第二产业用电量5458亿千瓦时,同比增长7.6%;第三产业用电量1711亿千瓦时,同比增长6.6%;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1550亿千瓦时,同比下降9.9%。 1~8月,全社会用电量累计60826亿千瓦时,同比增长5.0%。 分产业看,第一产业用电量859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1.7%;第二产业用电量39511亿千瓦时,同比增长5.0%;第三产业用电量11079亿千瓦时,同比增长9.3%;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9377亿千瓦时,同比下降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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