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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月 16 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 2026 年第 20 号),明确自 2027 年 4 月 1 日起对光伏电池按 2% 税率征收消费税, 2028 年 4 月 1 日起税率升至 4% 。与此同时,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等前沿技术路线在 2026 年 9 月 1 日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继续免征。这一政策标志着我国光伏电池产业长达十一年的消费税免征红利期正式进入退出倒计时,产业从政策培育阶段迈入市场化竞争新阶段。 本次政策调整的核心思路是 " 分类施策、分步退出、精准引导 " 。所谓分类施策,是对锂离子电池、光伏电池等已进入规模化量产的成熟技术恢复征税,对钙钛矿、叠层、固态、钠离子等仍处产业化初期的前沿技术继续免税。分步退出则体现在税率安排上:先以 2% 低税率过渡一年,再恢复 4% 法定税率,为行业预留缓冲期。从时间节奏看,光伏电池的开征时点( 2027 年 4 月)较其他电池( 2026 年 9 月)晚了约七个月,这一安排显然考虑了光伏行业当前产能过剩、盈利承压的现实,避免政策 " 急刹车 " 引发系统性风险。 从征税范围看,本次消费税的征收对象涵盖光伏电池及光伏组件,电池片与组件均在政策附件所列税号范围内,上游硅料、硅片则不在其中。这意味着税负将主要集中在电池片和组件两个生产环节产生,而企业无法通过上游进项抵扣来化解。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公告第六条,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移送环节不缴税;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或用于其他方面的,移送时需申报缴纳。由于电池片和组件均属应税范围,一体化企业内部电池片移送至组件产线的环节可免于重复征税,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产业链内部的税负叠加效应。在当前光伏行业普遍微利乃至亏损的背景下,新增税负将直接挤压企业本已薄弱的利润空间,其最终由哪个环节承担、各环节如何分摊,将取决于产业链上下游的博弈结果。 政策对 TOPCon 、 HJT 、 BC 等当前主流技术路线一视同仁,均需按规定缴税,未作差异化豁免。但对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等下一代技术路线给予了近 28 个月的免税窗口期。这一安排与当前 " 反内卷 " 和 " 培育新质生产力 " 的政策导向高度一致:用税收杠杆加速淘汰落后过剩产能,同时为前沿技术产业化提供政策输血。钙钛矿和叠层技术目前仍处于从小批量试产向规模化量产过渡的关键阶段,免税政策有望降低其产业化早期的成本压力,加速技术成熟和产能落地。 从市场节奏来看,政策影响预计将分三个阶段展开。 2026 年下半年至 2027 年一季度为政策消化期,企业可能在新政生效前加速出货,短期内供给端或出现放量;同时产业链各环节将围绕税负如何分摊展开价格博弈,上游硅片采购价、电池片报价、组件成交价之间的联动关系将进入重新寻位阶段。 2027 年二季度至年底为 2% 税率实施期, 2% 的税负规模相对可控,产业链各环节有一定消化空间,但博弈将更加显性化——上游是否愿意让利、组件能否向终端传导、电池片与组件之间的价格拉锯,都将在这一阶段见分晓。 2028 年二季度起 4% 税率全面生效,税负规模翻倍,产业链的博弈空间进一步收窄,届时单纯依靠价格谈判已难以完全消化增量成本,技术降本能力和规模效应的重要性将更加凸显,缺乏成本对冲手段的企业面临更大压力。 值得关注的是,公告明确出口环节消费税退(免)税政策维持不变。这意味着具备海外渠道和海外产能布局的企业可在出口端获得税负缓冲,海外市场布局的重要性将进一步凸显。 总体来看,本次电池消费税政策调整并非突发利空,而是产业成熟期税制回归的必然结果。相较于行政限产、直接淘汰等手段,税收杠杆更具市场化特征,既给行业留下了缓冲空间,又传递了明确的政策信号:扶持前沿技术、淘汰落后产能。税负最终如何在产业链各环节之间分摊,将取决于市场供需格局、企业议价能力和技术降本进度的综合博弈,而非由政策单方面决定。对于光伏电池片及组件市场而言, 2027 至 2028 年将是关键洗牌期,产业链各环节的博弈能力、技术降本进度、海外市场布局,将成为决定企业能否穿越周期的核心变量。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一、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四、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五、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六、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城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范围确定。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本地区保障性住房项目、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等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财政、税务部门。七、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应按相关规定申报办理。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原文如下: 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五、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六、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城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范围确定。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本地区保障性住房项目、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等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七、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应按相关规定申报办理。 八、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9月28日 点击查看链接详情: 》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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