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相关结果约5

  • 以材料创新驱动高端制造 鸿劲新材开发新材料成功应用于无人机

    喜 报 表 彰 经过将近9个月技术攻关,鸿劲新材与国内某头部工业级无人机龙头企业联合开发团队攻克“轻量化、高强度、韧性”不可能三角,研发出一款专用高强韧铝合金结构件并将实现规模化量产,全面应用于该厂商最新一代旗舰工业无人机产品上,为无人机性能飞跃奠定坚实基础。 热/烈/祝/贺 强强联合:直面高端无人机的核心材料挑战 随着无人机技术向着更长航时、更大载荷、更恶劣环境应用的方向发展,其对机体结构材料的性能要求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传统的铝合金材料往往难以兼顾“轻量化”、“高强度”和“高韧性”这三重要求,成为制约无人机性能进一步提升的瓶颈。 国内该头部无人机厂商在研发新一代产品时,正面临着这一核心难题。他们需要一种能够应用于关键承力部件(如 机身骨架、起落架、云台支架 等)的新型材料,必须在显著减重的同时,具备极高的比强度和优异的抗冲击韧性,以应对复杂起降环境与高强度作业的考验。 基于对鸿劲新材在高性能铝合金研发技术实力的高度认可,双方于2025年初正式启动联合开发项目,旨在打造一款“量身定制”的专用铝合金结构件材料解决方案。 技术攻坚:从材料配方到热处理工艺的全链路创新 联合开发团队直面挑战,开启了一场从材料科学到制造工艺的全链路创新: 0 1 材料设计与合金优化: 鸿劲新材研发团队依托其先进的材料计算模拟平台,对合金成分进行多轮设计与优化。通过微调关键微量元素的比例,采用独特的熔炼与精炼工艺,显著提升了合金的纯净度与综合力学性能,成功开发出代号为 HJ-09B 的新型高强韧铝合金。 0 2 热处理技术: 针对无人机结构件复杂薄壁、一体成型的特性,团队创新性地采用通过多级精准人工时效热处理,精确控制析出相的尺寸与分布,使材料性能达到最佳状态,完美实现了强度与韧性的平衡。 0 3 产品检测与验证: 每一批材料及结构件都经历了极其严苛的检测流程,包括化学成分分析、金相组织观察、力学性能测试(抗拉强度、屈服强度、延伸率、冲击韧性等)以及无损探伤。产品还需通过模拟实际工况的疲劳测试、振动测试和冲击测试,确保万无一失。 成功量产:卓越性能赋能无人机新标杆 经过多轮试制与迭代,该高强韧铝合金结构件成功通过客户的所有验证标准,并将于2025年第四季度顺利进入规模化量产阶段。 深远意义:夯实自主供应链,引领产业升级 鸿劲新材此次与行业龙头企业的深度合作,超越了普通的供应商-客户关系,开创了“材料研发与终端应用深度融合”的创新模式。 未来,鸿劲新材表示将继续秉持“创新引领,客户驱动”的理念,与更多行业伙伴深化合作,共同推动中国高端制造业的蓬勃发展。 联系方式: 集团研发总监 程总 15962928654

  • 低空经济发展提速 无人机应用领域有望进一步打开

    媒体报道,芜湖市创新启用无人机配送AED(自动体外除颤器),提升长江船员急救能力。近日,搭载AED的无人机从长江东汇码头基地起飞并精准投送,标志着这项新举措正式运行。 无人机是指以空气动力为升力来源、无人员搭载的空中飞行器,简称UAV。通常由机体、动力装置、航空电子电气设备、任务载荷设备等组成,最初为军事应用而开发,后来扩展到商业、物流、娱乐和农业等领域。国元证券认为,无人机作为低空经济行业的重要载体,应用领域进一步打开和深化,有望推动低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据财联社主题库显示,相关上市公司中: 中无人机 的翼龙-2无人机已实现了大型固定翼无人机的低空物流运输试验,公司也有多款1吨级以下无人机在研中,从产品角度来说,产品可以满足低空经济需求。 宗申动力 航空发动机适用于工业级及以上的无人机和轻型通航飞机,可满足固定翼、旋翼无人机等飞行器的动力需求,并先后取得法国、德国随机适航认证。

  • 政策暖风不断 无人车、无人机等物流新技术有望跨越式发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行动方案》。方案提出,鼓励发展与平台经济、低空经济、无人驾驶等相结合的物流新模式,健全和优化管理标准规范,支持企业商业化创新应用。促进物流平台经济创新发展,鼓励物流技术创新平台和龙头企业为中小物流企业数智化赋能。推广无人车、无人船、无人机、无人仓以及无人装卸等技术装备,加强仓配运智能一体化、数字孪生等技术应用,创新规模化应用场景。 随着低空经济不断发展,无人机快递物流方式或将逐步成为主流运输方式之一。预计到2030年,全球无人机配送市场的规模将达到13.3亿美元,年复合增长率为14.1%。中金公司研报指出,2024年以来无人机物流航线陆续开启,成为低空经济商业化最快的应用场景之一,无人机有望凭借其高效、低成本优势,加速其在物流行业的渗透进程。 据财联社主题库显示,相关上市公司中: 智莱科技 已经为蜂巢、美团等公司生产了无人机接驳柜。此外公司无人驾驶配送小车项目正在积极进行市场推广。 科瑞技术 主要为客户提供智能物流终端设备,2018年开始与国内头部客户进行无人机配送,存储,自动充放电等相关领域的技术研发,部分产品已交付使用。

  • 三部门:优化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 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布公告,优化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自202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公告全文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决定调整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及其相关物项的出口管制措施。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一)最大持续功率超过16千瓦(kW)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航空发动机(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01200010、8501320010、8501330010、8501340010、8501400010、8501520010、8501530010、8407101010、8407102010、8408909230、8408909320、8411111010、8411119010、8411121010、8411129020、8411210010、8411221010、8411222010、8411223010、8411810002)。 (二)满足一定技术指标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载荷,包括红外成像设备、合成孔径雷达、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和惯性测量设备。 1.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红外成像设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25891110、8525892110、8525893110): (1)波长范围在780纳米(nm)至30000纳米(nm)之间; (2)瞬时视场角(IFOV)小于2.5毫弧度(mrad)。 2.作用距离大于5千米(km),且具有以下任一特性的合成孔径雷达(SAR)(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26109011): (1)条带模式分辨率优于0.3米(m); (2)聚束模式分辨率优于0.1米(m)。 3.可在高于55摄氏度(℃)环境中稳定工作,且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9013200093): (1)免温控型; (2)能量大于80毫焦(mJ); (3)稳定度优于15%; (4)光束发散角小于0.3毫弧度(mrad)。 4.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惯性测量设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9014209014): (1)航向精度小于2度(°); (2)姿态精度小于0.5度(°); (3)分辨率小于0.1度(°)。 (三)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且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17629910、8517691002、8526920010): 1.无线电视距传输距离大于50千米(km); 2.一站控多机能力大于10架。 (四)民用反无人机系统: 1.干扰范围大于5千米(km)的反无人机电子干扰设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43709960); 2.专门用于反无人机系统的输出功率大于1.5千瓦(kW)的高功率激光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9013200093)。 技术说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是指满足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1号(《关于加强部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公告》)中1.1款所列条件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 二、对于未列入出口管制清单或者未实施临时管制的所有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出口经营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出口将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恐怖主义活动或者军事目的的,不得出口。违反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处罚。 三、出口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许可手续,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口合同、协议的原件或者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扫描件; (二)拟出口物项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 (三)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 (四)进口商和最终用户情况介绍; (五)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四、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出口申请文件之日起进行审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本公告所列物项的出口,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 五、经审查准予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件)。 六、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和签发程序、特殊情况处理、文件资料保存年限等,依照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办理验放手续。 八、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出口、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或有其他违法情形的,由商务部或者海关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公告自202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国防科工局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3年第27号和第28号同时废止。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2024年7月31日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优化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应询答记者问 问: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发布了优化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请问中方此次出台出口管制政策,有什么考虑? 答:经批准,7月31日,中国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发布了关于优化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调整红外成像设备、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等部分无人机重要部件的管制标准,将高精度惯性测量设备增列入管制范围,取消对特定消费级无人机的临时管制,禁止所有未纳入管制的民用无人机出口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恐怖主义活动或者军事目的。上述政策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3年7月31日,中国政府出台了无人机出口管制相关政策。实施一年来,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广泛听取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依据《出口管制法》规定进行认真评估,并结合形势发展需要,作出优化调整的决定。此次调整体现了统筹发展和安全的管制理念,有利于更好维护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有利于更好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有利于保障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 中方始终认为,科技进步应当造福各国人民。中国政府坚定支持中国企业在民用领域开展无人机国际贸易与合作,反对民用无人机被违规用于非和平目的,反对个别国家动辄以无人机为由对中国企业和个人实施非法制裁。中方将继续跟踪评估无人机出口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

  • 【重要】四部门:对部分无人机实施临时出口管制

    7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布关于对无人机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决定对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本公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国防科工局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3年第27号 关于对无人机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决定对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一)最大持续功率超过16千瓦(kW)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航空发动机(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01200010、8501320010、8501330010、8501340010、8501400010、8501520010、8501530010、8407101010、8407102010、8408909230、8408909320、8411111010、8411119010、8411121010、8411129020、8411210010、8411221010、8411222010、8411223010、8411810002)。 (二)满足一定技术指标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载荷,包括红外成像设备、合成孔径雷达和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 1.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红外成像设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25891110、8525892110、8525893110): (1)波长范围在780纳米(nm)至30000纳米(nm)之间; (2)瞬时视场角(IFOV)小于2.5毫弧度(mrad)。 2.作用距离大于5千米(km),且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合成孔径雷达(SAR)(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26109011): (1)条带模式分辨率优于0.3米(m); (2)聚束模式分辨率优于0.1米(m)。 3.可在高于55摄氏度(℃)环境中稳定工作,且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9013200093): (1)免温控型; (2)能量大于80毫焦(mJ); (3)稳定度优于15%; (4)光束发散角小于0.3毫弧度(mrad)。 (三)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且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17629910、8517691002、8526920010): 1.无线电视距传输距离大于50千米(km); 2.一站控多机能力大于10架。 (四)民用反无人机系统: 1.干扰范围大于5千米(km)的反无人机电子干扰设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43709960); 2.专门用于反无人机系统的输出功率大于1.5千瓦(kW)的高功率激光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9013200093)。 技术说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是指满足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1号(《关于加强部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公告》)中1.1款所列条件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 二、出口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许可手续,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口合同、协议的原件或者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扫描件; (二)拟出口物项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 (三)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 (四)进口商和最终用户情况介绍; (五)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三、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出口申请文件之日起进行审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本公告所列物项的出口,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 四、经审查准予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件)。 五、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和签发程序、特殊情况处理、文件资料保存年限等,依照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办理验放手续。 七、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出口、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或有其他违法情形的,由商务部或者海关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公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国防科工局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2023年7月31日

微信二维码今日有色
微信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关注

下载app掌上有色
掌上有色

掌上有色下载

返回顶部返回顶部
publiciz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