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 837 号令),新规将于7 月1日落地执行,作为国内对外投资领域首部专项行政法规,从投资备案、技术管控、安全审查、违规惩戒多维度划定监管边界。新规对橡胶行业既有合规约束,更有制度保护,覆盖轮胎、橡胶助剂、钢帘线全产业链出海项目,精准适配国内橡胶上下游企业扎堆东南亚、北非建厂、跨境并购的行业现状。
第五条:国家支持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对外投资活动,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竞争。投资者依法享有对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尊重当地习俗和文化传统,遵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国家形象,不得妨害市场竞争秩序、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当下,受欧盟“双反”关税、CBAM碳关税、EUDR零毁林法案多重贸易壁垒挤压,国内橡胶产业形成轮胎+钢帘线+橡胶助剂全链条抱团出海格局,除中策、赛轮、玲珑、森麒麟、通用、贵轮等轮胎企业落地泰国、柬埔寨、越南、摩洛哥外,上游配套企业出海势头迅猛:橡胶助剂领域,阳谷华泰投资2.73亿元落地泰国3万吨助剂项目已于2026年3月投产、彤程新材料斥资约5亿元布局泰国酚醛树脂基地;钢帘线行业,大业股份14.85亿元投建摩洛哥钢帘线与胎圈钢丝工厂、江苏兴达豪掷28.77亿元扩建泰国钢帘线二期产能,是近年产业链出海标志性投资案例。
依托837号令第五条扶持条款,上述常规生产型海外项目、中小体量零散胶园收购备案流程持续简化,仅做常规境外投资备案即可落地。政策不限制企业依托海外产能就近配套欧美车企、规避贸易壁垒的市场化布局,从法规层面稳固了国内橡胶全产业链全球配套节奏,利好上下游集群式出海。
第十三条: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活动,不得出口、使用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或者未经许可出口、使用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不得以跨境派遣技术人员、组织人员赴其他国家 (地区) 工作、跨境提供技术指导、安排人员跨境培训等方式向其他国家 (地区) 转移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或者未经许可向其他国家 (地区) 转移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
第十五条:国家健全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及相关资产、权益等的转让、处分进行安全审查。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并应当遵守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决定。
本条约束覆盖全产业链技术与资本运作,不单单局限轮胎制造。轮胎端,例如高端钕系顺丁配方、EV轮胎低滚阻配方、智能化硫化工艺、轮胎全生命周期碳足迹数据需确认是否纳入受限清单;橡胶助剂端,绿色硅烷偶联剂、环保防老剂独家合成工艺是否禁止未经审批随合资项目外流;钢帘线领域,高张力镀层拉丝核心技术、新型胎圈钢丝加工工艺是否同样受管控,需杜绝企业借外派工程师、境外建厂技术入股等方式无偿输出自研核心技术。
在并购端,区分普通建厂与大额资产收购:中小企业新建中小型助剂、钢丝加工厂无需安全审查,但国内企业全盘收购境外老牌轮胎、钢帘线大厂股权,或国内头部材料企业跨境收购海外橡胶原料园区的,涉及大额交易应落地前置安全审查,申报材料、审核周期全面升级,后续海外股权、厂区资产转让同样纳入复审范围。新规配套处罚条款,对虚假备案、违规私转受限技术的企业实施分级罚款。
第二十三条:投资者在投资目的国家 (地区) 遭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壁垒或者其他投资经营障碍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根据调查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调整有关国别投资政策,禁止或者限制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任何国家 (地区)、国际组织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在投资经营等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中国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的安全和正当权益,保护国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胁和侵害。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等,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前款规定的歧视性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组织、个人列入反制清单,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外国组织、个人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正常交易,或者对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采取歧视性措施,不合理剥夺或者限制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正当权益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采取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事与我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其在中国境内投资,禁止或者限制中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禁止或者限制相关人员、产品、交通运输工具等入境,取消或者限制相关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停留或者居留资格等措施。有关措施可以适用于外国组织、个人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
当前欧盟频频炒作中国轮胎产能过剩、加码EUDR与碳关税,部分海外市场针对国产钢帘线、橡胶助剂设置不合理准入门槛。依托 23-25 条法定条款,从轮胎厂到助剂、钢帘线配套企业,一旦在海外遭遇歧视性关税、无理准入限制、无端中断合作等问题,均可依托法条向主管部门提请协助调查,国家可通过国别政策调整、对等反制清单等方式维护中资橡胶企业海外合法权益,补齐过往企业单打独斗应对贸易壁垒的短板。
整体来看,837 号令绝非收紧出海、限制产业走出去,而是扬优势、堵漏洞、强保障的优质制度设计:常规产能出海持续简化审批,保障全产业链全球化配套;严控核心技术与大额资源无序外流,守住国内橡胶产业多年研发成果;法定维权条款落地,为全产业链出海构筑政策安全垫。长期将引导轮胎、助剂、钢帘线企业告别粗放式出海,转向依靠自研技术、合规运营深耕全球市场,实现橡胶产业高质量全球化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