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日,巴西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发布2025年第819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泰国和越南的摩托车轮胎,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
其决定继续对上述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分别如下:中国为2.18美元/千克,泰国为1.10美元/千克,越南为2.18美元/千克。本案涉及南共市税号4011.40.00项下的产品。决议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12年6月25日,巴西对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地区、泰国和越南的摩托车轮胎启动反倾销调查。
2013年12月19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发布2013年第106号决议,对中国大陆、泰国和越南的摩托车轮胎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分别为中国大陆2.21-7.40美元/千克,泰国5.72-6.18美元/千克,越南1.80-7.79美元/千克;同时终止对中国台湾地区涉案产品的反倾销调查。
2018年12月19日,巴西对原产于中国、泰国和越南的摩托车轮胎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2019年12月19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发布2019年第18号决议,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对涉案产品(子午线轮胎除外)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其中中国为2.18美元/千克,泰国为1.10美元/千克,越南为2.18美元/千克。
2024年12月19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发布2024年第76号公告,应巴西轮胎工业协会于2024年7月30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泰国和越南的摩托车轮胎发起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案件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4月至2024年3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