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盛达资源表示,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3民初60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关于协议解除
各方确认《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董赢、柏光辉关于贵州鼎盛鑫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框架协议》《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董赢、柏光辉关于贵州鼎盛鑫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已解除。各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并生效后,除本协议约定内容外,各方就前述协议项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事宜,互不追究任何责任,再无争议。
关于返还6亿元定金及支付资金占用费
►资金占用费
各方同意,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项下,公司已支付6亿元定金的资金占用费,自公司实际付款日至2023年1月20日(含当日),按照年利率3.5%计算资金占用费;自2023年1月21日至董赢、柏光辉实际还款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费。
各方同意,董赢、柏光辉应在2024年10月25日(含当日)前向公司付清上述资金占用费,董赢、柏光辉有权提前返还资金占用费。
►股权质押、财产保全及解封的相关安排
为担保董赢、柏光辉依约返还公司全部定金及付清资金占用费,董赢、柏光辉同意新增10%贵州鼎盛鑫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鼎盛鑫”)股权(董赢5%、柏光辉5%)质押给公司。董赢、柏光辉同意在知道贵州鼎盛鑫股权全部解除保全查封或者公司通知董赢、柏光辉上述保全查封已解除的三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新增10%贵州鼎盛鑫股权质押登记及履行出质人的相关义务(该新增的10%股权质押登记完成前,董赢、柏光辉不得对该10%股权对外转让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即保持董赢、柏光辉合计持有30%贵州鼎盛鑫的股权质押给公司,直至董赢、柏光辉全部履行本协议项下付款义务。
各方同意,公司在收到董赢、柏光辉返还2000万元定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本案项下的财产保全。
►定金及资金占用费返还后的安排
各方同意,董赢、柏光辉返还全部6亿元定金及付清资金占用费后,公司在收到董赢、柏光辉全部返还款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申请解除董赢、柏光辉股权质押,包括:①柏光辉持有的贵州鼎盛鑫15%股权;②董赢持有的贵州鼎盛鑫15%股权。
►债务加速到期
若董赢、柏光辉未能按本协议约定支付本协议项下任一期款项或未按约办理新增10%贵州鼎盛鑫股权质押或在质押登记完成前转让该10%股权或对其设置其他权利负担的,视为全部未清偿债权均提前到期,公司有权就全部未清偿款项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并对董赢、柏光辉被查封、质押的财产经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违约责任
若董赢、柏光辉未能按本协议约定返还定金、支付资金占用费的,则自本协议约定的支付期限届满次日开始,按照未返还的定金及未支付的资金占用费万分之三/日的标准向公司支付违约金,直至实际清偿之日。
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与董赢、柏光辉合同纠纷案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3)京03民初60号,同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就该案作出(2023)京03民初60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董赢、柏光辉对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不服,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法院裁定驳回董赢、柏光辉的复议请求,董赢、柏光辉就上述合同纠纷案向法院提起反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受理费为6,071,903.01元,减半收取3,035,951.50元,公司已全额缴纳案件受理费,退回的3,035,951.51元案件受理费将计入营业外收入。公司已于2023年度按照会计准则对本次诉讼涉及的应收股权收购定金计提坏账准备300万元,本次诉讼案件已经法院调解结案但尚未履行完毕,调解履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调解履行情况,根据调解履行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