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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未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等违法行为将被行政处罚

近日,国家能源局下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规定》,将能源领域的违法行为分为7种案件案由,分别为:违反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违反电力行业管理、违反煤炭行业管理、违反石油天然气行业管理、违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管理、违反电力监管、违反电力安全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等。

其中第六章、第三条、第七款明确规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等5种违法行为。具体如下:

1.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可再生能源法》第29条)

2.违反规定未建设或者未及时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第20条)

3.拒绝或者阻碍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第20条)

4.未提供或者未及时提供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服务(《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第20条)

5.未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第20条)。

具体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国能发监管规〔2023〕86号)

各司,各派出机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案由规定》)已经2023年12月13日国家能源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行政处罚案件案由是对案件性质认定的高度概括,是国家能源局对行政处罚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相关部门(单位)、各派出机构要以案件案由为切入点,加强行政处罚案件的过程化管理,不断强化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二、系统掌握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行政处罚案件案由共分七类三级,下一级案由是上一级案由的分类细化,选用方法是从最低ji起适用,低级中没有适合的,再选用高一级。《案由规定》第一、二、三、五章由国家能源局机关单独适用,第六章“四、违反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有关规定”、第七章“三、违反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第七条至第十八条由派出机构单独适用。相关部门(单位)、各派出机构要系统掌握案件案由及其法律依据,着力提升行政执法工作水平。

三、规范使用行政处罚案件案由。相关部门(单位)、各派出机构要严格按照《案由规定》列明的行政处罚案件案由开展行政处罚工作。案由原则上要前后一致,实际案由与立案案由不同的应及时变更,结案归档应以实际案由为准。个案涉及多个案由的,使用时应根据行为人具体实施的行为,选择一种或者一种以上行为进行表述;同一案件中存在两个以上无包含关系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并列使用多个案由。此外,《案由规定》是对现有行政处罚案件案由的梳理汇总,不作为行政处罚工作的职责依据。

《案由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稽查案件案由表(试行)〉的通知》(办稽查〔2010〕80号)即行废止。在执行中遇有重要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

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规定

《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规定》政策解读

  国家能源局

  2023年12月20日

点击跳转原文链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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