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建局8月3日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提出,阶段性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标准。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深圳市无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自本通知施行之月起12个月内,职工提取该期间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月最高可按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80%提取;新市民(非本市户籍)或者青年人(35周岁及以下)职工每月最高可按申请当月应缴存额提取。
原文如下: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发布机构: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3-08-03 16:00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问题相关工作部署,落实国家、省卫健委等相关部门关于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要求,加大对新市民、青年人以及多子女家庭缴存职工租房提取公积金缓解住房困难的支持力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提取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拟订了《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踊跃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23年8月15日前反馈至我局指定邮箱:gjj_zhengce@zjj.sz.gov.cn。
附件:1.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3年8月3日
附件1内容如下: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问题相关工作部署,落实国家、省卫健委等相关部门关于积极生育支持举措的文件精神,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租赁住房支持力度,重点帮助新市民、青年人及多子女家庭缓解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家卫健委等1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以及《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提取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职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以下简称租房提取业务)有关事项作出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标准。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无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自本通知施行之月起12个月内,职工提取该期间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月最高可按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80%提取;新市民(非本市户籍)或者青年人(35周岁及以下)职工每月最高可按申请当月应缴存额提取。
二、加大对多子女家庭职工租房提取支持力度。二孩及以上且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的家庭,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无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月最高可按申请当月应缴存额提取;在市住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提供租房合同、租房发票可按实际月租金提取,不受月应缴存额限制。
职工按本条规定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的,还应当提供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等子女、家庭证明材料。
三、加大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职工的支持力度。符合《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2号)规定条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可按实际租金提取;符合本通知第一条或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也可按相应规定提取。
四、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直付机制。职工承租经市住房主管部门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可以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月将其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具备转入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用于支付其住房租金。
五、其他相关要求。职工应当如实申报信息,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职工按照本通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点柜台提取的,每年申请提取不超过两次;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助服务平台申请提取的,每月可以申请提取一次。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的其他要求均按照《提取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8月3日
附件2内容如下: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问题相关工作部署,落实国家卫健委等1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广东省卫健委等1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实施意见》(粤卫﹝2023﹞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大对新市民、青年人以及多子女家庭缴存职工租房提取公积金缓解住房困难的支持力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提取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拟订了《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通知》的必要性
(一)落实国家部委、本市关于重点支持新市民、青年人解决住房问题的相关要求。2023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保障基本民生,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问题;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提出要积极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重点支持新市民、青年人解决住房问题。2023年深圳市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缓解住房困难。鉴于此,为加快推进落实国家部委及我市相关要求,亟需尽快出台相关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以加大对新市民、青年人解决住房困难的支持力度。
(二)落实国家、省卫健委等相关部门关于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要求。《指导意见》及《实施意见》均明确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意见》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规定该类家庭可适当提高租房提取额度,或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为积极贯彻落实该生育支持措施的决策部署,更好地帮助多子女家庭缓解住房困难,亟需出台住房公积金支持无房的多子女家庭倾斜政策。
二、《通知》的起草过程
结合我市当前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开展实际情况,我们于2023年初开始研究,在确定拟调整方向后,对涉及调整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数据测算、分析研判,于近期拟订形成《通知》。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及有关考虑
《通知》内容共5条,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阶段性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标准。为加大对缴存职工尤其是新市民、青年人职工租房提取公积金缓解住房困难问题的支持力度,落实国家、部委相关工作部署要求,我们拟阶段性提高租房提取额度标准。即,在《通知》中明确,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无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自本通知施行之月起12个月内,提取该期间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月最高可按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80%提取;其中,新市民(非本市户籍)或者青年人(35周岁及以下)职工每月最高可按申请当月应缴存额提取。
(二)增设多子女家庭公积金倾斜性支持政策。为进一步落实《指导意见》《实施意见》关于对多子女家庭实施住房公积金倾斜性支持政策的要求,我们拟在《通知》中明确对本市无房多子女家庭职工的支持举措,即二孩及以上且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的家庭,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无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月最高可按申请当月应缴存额提取;若在市住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提供租房合同、租房发票则可按实际月租金提取,不受月应缴存额的限制;并明确该类职工办理租房提取还应当提交子女、家庭相关证明材料。
(三)加大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职工的支持力度。为进一步加大对承租我市公共租赁住房职工租房支持力度,我们拟在《通知》中明确,符合《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2号))规定条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可按实际租金提取;符合本通知第一条或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也可按相应规定提取。
(四)构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直付支持机制。为提升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职工支付租金的便利性,我们拟在《通知》中明确,职工承租经市住房主管部门认定的保租房,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可以授权公积金中心每月将其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具备转入条件的保租房运营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以此进一步简化业务办理流程,提升职工服务体验。另外,此举或可实现帮助职工从保租房运营机构获取免押金或减租金的优惠支持措施。
此外,我们还拟在《通知》中明确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应当如实申报信息、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提取方式和提取频率等其他要求。
专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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