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扶持光伏发电项目操作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专项资金主要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按项目实际产生电量(光伏电站按上网电量,分布式光伏按发电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奖励。同一个项目不得多头申报、重复享受同一层级财政资金。
项目基础奖励标准:
1、分布式光伏,0.1元/千瓦时(非学校类执行优惠电价的非居民用户)、0.15元/千瓦时(学校用户)。
2、光伏电站,0.15元/千瓦时。
奖励项目按照项目申请时间排序管理,超出年度预算总额的项目放入下一年度支持。
采用薄膜光伏、建材光伏、钙钛矿等新型光伏组件示范应用、彩钢瓦光伏一体化技术、建筑光伏一体化技术等光伏新型技术,以及道路隔音棚(架)光伏试点、市政设施光伏试点等“光伏+”融合发展项目,奖励标准参照各类项目的超水平奖励标准:学校分布式光伏项目0.18元/千瓦时、其他分布式光伏项目(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0.12元/千瓦时、全额上网光伏项目0.18元/千瓦时。
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扶持光伏发电项目操作办法 (shanghai.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