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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21年40号文解读及对再生铜行业的影响【会议纪要】

来源:SMM

【会议纪要 | 财税2021年40号文解读及对再生铜行业的影响】1月21日,SMM铜行业高级分析师吴新勇进行了财税2021年40号文解读及对再生铜行业的影响。SMM表示,离3月较近,为应对新政策,短期利废企业采购对发票的需求提升。再生铜加工行业获得的返税金额减少,加工企业和再生铜资源回收企业的成本可能上升。

1月21日,SMM铜行业高级分析师吴新勇进行了财税2021年40号文解读及对再生铜行业的影响。SMM表示,离3月较近,为应对新政策,短期利废企业采购对发票的需求提升。再生铜加工行业获得的返税金额减少,加工企业和再生铜资源回收企业的成本可能上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内容概述

Part1:新增简易计税方法征缴增值税  社会旧料发票有据可依

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再生资源行业新增一种可选的缴纳增值税方式——简易计税方法,3%征收率)

(一)本公告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回收企业可以享受简易计税方法,意味着下游熔炼企业并不能享受该条款)

(二)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3.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三)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Part2: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更加明确   返税比例小幅减少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一)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公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下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本款所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国产再生资源增值税发票或凭证)

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进口再生资源增值税发票或凭证)

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本公告的即征即退规定。

不得适用本公告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不得抵扣部分=销售额×(未开票购进成本/全部购进成本))

纳税人应当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额:

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对应的退税比例(退税额=[(销售额-不得抵扣部分)×增值税税率-进项税] × 对应退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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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

1.什么是简易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又称简易征收,即简易征税办法,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行业的特殊性,无法取得原材料或货物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所以按照进销项的方法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后税负过高,因此对特殊的行业采取按照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简易计税方法适用范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营改增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公式

计算公式: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率

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4.简易计税方法开具发票

不管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符合简易征收计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专用发票。开具出来的专票发票可以用来作为进项抵减增值税。但是开具出来的专票只能是依据征收率而来,为3%或者5%。

财税新政对再生铜行业可能的影响

离3月较近,为应对新政策,短期利废企业采购对发票的需求提升。

再生铜加工行业获得的返税金额减少,加工企业和再生铜资源回收企业的成本可能上升。

根据文件给予的可退税额度计算公式,SMM以1月5日的废铜杆69500元/吨含税价格和光亮铜64000元/吨的不含税价格,假如采购光亮铜带3%的增值税发票后,而废铜杆含税的售价不变,依然为69500元/吨,含13%的增值税,经过简单计算:

由于原料带票,增值税存在抵扣后,废铜制杆企业的纳税总额少了,国家的即征即退以及地方性的返税额度分别少了576元/吨、470元/吨,实际返税的额度少了。但扣除返税后,废铜制杆实际需缴的增值税为2764元/吨,比78号文少了873元/吨,因此,可简单理解为,带票3%发票的光亮铜比不带票的光亮涨价不超过873元/吨,即带3%发票的光亮铜合理采购价格约在64873元/吨以下,废铜制杆企业的盈利水平才保持不变。

再生铜资源长期供不应求,处于卖方市场,供应商完全承担增加3%的税务成本可能性较小。

再生铜制杆行业产能持续扩张,差不多有600万吨左右的产能,产能逐渐饱和,同样精铜杆市场竞争十分激烈,再生铜杆作为精铜杆产品的替代,必然要具有一定的价差优势,要将增加3%的税务成本转移给下游的线缆企业,难度很大。

因此,大部分的3%税务成本大概率是再生铜加工企业与再生铜供应商共同分担,并一直向再生铜资源回收环节的上游传导。

1月10号,马来西亚实施收紧允许进口的废金属标准,要求进口的废铜金属含量至少达94.75%,固体黑色金属含量不超过5.0%,非金属废料的含量不超过0.25%,电路板或电子废料含量不超过 0%。

新标准对铜金属量的要求严格程度,与中国的再生铜原料标准相差无几,即说明马来西亚当地的回收企业将无法引进七类废铜和部分低品位的六类废铜,恐将影响当地的废铜回收加工企业,例如铜米厂,铜锭厂等。但报关具有可操作空间,以及当地的回收企业反对,目前马来西亚的废金属进出口还较正常,收到的影响还不大,不过还需持续观察马来西亚的执行力度。

近年中国禁废政策不断加严,许多原本出口到中国的低品废料逐渐转移至东南亚等政策环境较为宽松的国家,国内的回收拆解厂跟随转移至海外,将低品位废铜拆解后,再进口到中国。

马来西亚政治稳定、且在位于马六甲海峡关键位置,中转物流成本低,成为国内企业扎堆前往的国家,是目前我国进口废铜第一大来源国,2020年占比17.46%,约167.1千吨。马来西亚凭借着地理位置优越,将成为重要的废金属中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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