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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5日,国家能源局举行新闻发布会,国际合作司副司长潘慧敏表示,中国在全球清洁能源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根据最新数据,2023年全球可再生能源新增装机5.1亿千瓦,其中中国的贡献超过了50%。 中国已经成为世界清洁能源发展的不可或缺的力量。投资方面,中国企业海外清洁能源投资遍布主要国家和地区,涵盖风电、光伏发电、水电等主要领域,在实现互利共赢的基础上,有力支撑了相关国家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产业方面,中国持续推动技术和产品创新积极融入全球清洁能源产业链,源源不断向世界分享高质量的清洁能源产品。目前,中国风电、光伏产品已经出口到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累计出口额分别超过334亿美元和2453亿美元。国际可再生能源署报告指出,过去十年间,全球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平均度电成本分别累计下降超过了60%和80%,这其中很大一部分归功于中国创新、中国制造、中国工程。在助力全球清洁能源发展的同时,中国敞开怀抱欢迎世界各国企业来华投资兴业,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共同推动清洁能源发展,推进全球能源转型。 未来,中国将在大力推动国内清洁能源发展的同时,为全球贡献更多的中国技术、中国产品和中国方案,为全球清洁能源发展和能源转型事业做出更大贡献。谢谢。
据媒体报道,沙特能源部和人造新城项目公司——沙特未来城(NEOM)近日签署了一份谅解备忘录(MoU),旨在加强双方的能源合作,推进光伏、核能等能源的发展。 谅解备忘录旨在整合沙特的能源系统体系,制定更加现代化的发展战略,并促进能源部和NEOM公司在各个能源相关领域的合作。该协议涉及的能源体系实体包括:沙特水电监管局、核与辐射监管委员会以及阿卜杜拉国王原子能和可再生能源城等。 沙特水电监管局主要负责电力和海外淡化业务,核与辐射监管委员会则负责核能利用的监管。而2010年成立的阿卜杜拉国王原子能和可再生能源城(KA-CARE),以推进包括核能在内的替代能源;计划在当地建造16个反应堆,为沙特阿拉伯提供约20%的电力,以及用于海水淡化的小型反应堆。 根据协议,沙特能源部和NEOM公司将对取得的成就和需要改进的领域进行跟踪,采取后续行动后对进展情况进行定期审查。此外,双方还将提供技术解决方案和组织架构建议,专注于促进创新和探索适合该行业的发展机制,以推进可再生能源技术和可持续发展。 为NEOM吸引大量投资 谅解备忘录为NEOM公司提供了利用沙特能源部的专业知识和资源的机会,有助于实现NEOM公司雄心勃勃的能源目标。此次合作还将为NEOM吸引大量投资,从而促进该地区的经济增长。 2030年将有100万人口入住的未来城,将聚焦能源与水、生物科技、食品、清洁制造业等九大行业,并将完全依靠光伏、风能等可再生能源提供能源。未来城的投资额高达5000亿美元。 能源领域多元化是此次合作的关键领域之一。通过合作,沙特能源部和NEOM公司旨在探索创新方法,减少沙特对碳氢化合物的依赖,并向更清洁、更可持续的能源过渡。 去年10月,NEOM的水电子公司ENOWA宣布,它将在能源密集型的海水淡化过程中减少碳足迹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该项协议对可再生能源的重视。该协议强调了利用太阳能、风能和其他可再生资源为未来城市NEOM提供电力的重要性,这与沙特阿拉伯的2030年愿景、对可再生能源和可持续实践的重视、以及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相一致。
近日,国家能源局下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规定》,将能源领域的违法行为分为7种案件案由,分别为:违反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违反电力行业管理、违反煤炭行业管理、违反石油天然气行业管理、违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管理、违反电力监管、违反电力安全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等。 其中第六章、第三条、第七款明确规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等5种违法行为。具体如下: 1.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可再生能源法》第29条) 2.违反规定未建设或者未及时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第20条) 3.拒绝或者阻碍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第20条) 4.未提供或者未及时提供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服务(《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第20条) 5.未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第20条)。 具体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国能发监管规〔2023〕86号) 各司,各派出机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案由规定》)已经2023年12月13日国家能源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行政处罚案件案由是对案件性质认定的高度概括,是国家能源局对行政处罚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相关部门(单位)、各派出机构要以案件案由为切入点,加强行政处罚案件的过程化管理,不断强化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二、系统掌握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行政处罚案件案由共分七类三级,下一级案由是上一级案由的分类细化,选用方法是从最低ji起适用,低级中没有适合的,再选用高一级。《案由规定》第一、二、三、五章由国家能源局机关单独适用,第六章“四、违反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有关规定”、第七章“三、违反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第七条至第十八条由派出机构单独适用。相关部门(单位)、各派出机构要系统掌握案件案由及其法律依据,着力提升行政执法工作水平。 三、规范使用行政处罚案件案由。相关部门(单位)、各派出机构要严格按照《案由规定》列明的行政处罚案件案由开展行政处罚工作。案由原则上要前后一致,实际案由与立案案由不同的应及时变更,结案归档应以实际案由为准。个案涉及多个案由的,使用时应根据行为人具体实施的行为,选择一种或者一种以上行为进行表述;同一案件中存在两个以上无包含关系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并列使用多个案由。此外,《案由规定》是对现有行政处罚案件案由的梳理汇总,不作为行政处罚工作的职责依据。 《案由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稽查案件案由表(试行)〉的通知》(办稽查〔2010〕80号)即行废止。在执行中遇有重要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 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规定 《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规定》政策解读 国家能源局 2023年12月20日 点击跳转原文链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日本家用电器巨头松下正在打造一个完全由可再生能源驱动的氢燃料工厂。依照松下的说法,仅依靠可再生能源,就能生产出足够的电量来运行部分的基地设施。 松下的这家工厂位于日本中部志贺县草津市,占地52公顷。该工厂内的发电设施由大量的太阳能电池板、氢燃料电池和特斯拉Megapack储能电池构成。 松下的智能能源系统事业部经理Norihiko Kawamura称,“这可能是日本最大的氢气消耗基地,我们估计每年将消耗120吨氢气。随着日本未来生产和进口越来越多的氢气,这将是一种非常适合的工厂。” 日本是开发氢气作为化石燃料替代品的领先者。上世纪70年代以来的几次石油危机暴露了日本对进口石油的依赖。近几十年来,日本正努力开发氢能源。 H2 Kibou设施 该工厂内设有一个名为H2 Kibou的示范性可持续发电设施,于今年4月开始运营。该设施包括了一个7.8万升的氢燃料箱,一个495千瓦的氢燃料电池阵列(由99个5千瓦的氢燃料电池组成),一个570千瓦的“倒V型”太阳能光伏电池板阵列(由1820个光伏电池板组成),以及1.1兆瓦的锂离子蓄电池。 该设施内还有一处大型显示器,能实时显示燃料电池和太阳能电池板产生的电量。目前,大约80%的电力来自燃料电池,剩下的来自太阳能。 此外H2 Kibou还配备了人工智能的能源管理系统(EMS),来自动控制现场发电,根据天气因素,在太阳能和氢能之间切换,以最大限度地将发电能力发挥到最大,并减少从当地电网运营商购买的电量。 松下集团表示,该设施产生的电力足以满足该燃料电池工厂的需求,并认为H2 Kibou可以成为下一代新型可持续发电的模板。 松下智能能源系统事业部的Hiroshi Kinoshita称,“这是第一个100%使用可再生能源的生产基地。”“我们希望这一方案能够扩大,以创建一个脱碳社会。” 德勤(Deloitte)的气候变化和能源高级经理Takamichi Ochi表示,“要让制造业变得更环保,最重要的是建立一个综合能源系统,包括太阳能、风能、氢气、电池等可再生能源。”他认为,松下的这个工厂已经接近理想的能源系统。 现有问题 然而,H2 Kibou设施的运营并非完全绿色,其氢气为“灰色氢”,即由燃烧化石燃料产生的氢气,生产过程具有污染性。大约每周会有2万升液化氢气通过油轮从大阪运到草津工厂。 此外,松下面临的另一个问题就是成本问题。尽管投资不断增加,但生产氢气的成本一直居高不下,这阻碍了对基础设施和技术的投资。 对发电厂来说,用氢气供电的成本要比从电网中购电的成本高出许多。而降低成本的方法唯有依靠政府支持。 松下公司预计,日本政府和工业界改善供应和分配的努力,将使氢气的价格大幅降低,使氢能价格能实现与电网成本平价。 据Kawamura透露,松下现下还不打算扩大其H2 Kibou设施的规模,因为“这在今天并不一定具有经济意义”。 不过Kawamura也表示,对于依赖可再生能源的氢工厂,现在就应当着手做起来了,松下要随时为氢成本下降做准备。
12月5日,上海市发改委下达关于本市2022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五批)的通知,此次资金安排计划共8项,计划下达节能减排专项资金134439.78323万元。其中,安排经审核通过的2022年第一批和第二批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资金共计1725.3752万元;安排经审核通过的2022年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奖励资金共计44723.712868万元。 原文如下: 关于下达本市2022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五批)的通知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商务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统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机管局: 你们报来的资金使用计划申请函(沪经信制〔2022〕859号、沪建建材〔2022〕583号、614号、沪水务〔2022〕906号、沪绿容〔2022〕291号、292号、沪商市场〔2022〕292号、沪经信节〔2022〕871号、沪卫财务〔2022〕18号、沪机管函〔2022〕51号)及有关材料已收悉。经研究,现将资金安排计划下达给你们,共8项,计划下达节能减排专项资金134439.78323万元(详见附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排计划 1、按照《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沪府办发[2016]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部分内容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41号)、《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沪府办规〔2018〕7号)等规定,安排经审核通过的2016-2019年推广应用40935辆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资金71127.70765万元。 2、按照《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住建规范联〔2020〕2号)规定,安排经审核通过的2022年第一批和第二批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资金共计1725.3752万元。 3、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小区雨污混接改造市级奖励资金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8〕135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小区雨污混接改造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水务〔2019〕256号)规定,安排经审核通过的2022年度第二批本市住宅小区雨污混接改造市级奖励资金1367.72万元。 4、按照《上海市支持餐厨废弃油脂制生物柴油推广应用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1〕2号)规定,安排经审核通过的2家单位2022年7-9月B5生物柴油销售补贴资金2753.672377万元。 5、按照《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沪发改能源〔2016〕136号)和《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2020版)》(沪发改规范〔2020〕7号)规定,安排经审核通过的2022年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奖励资金共计44723.712868万元。 6、按照《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2021年版)》(沪发改规范〔2021〕13号)规定,安排经审核通过的上海跃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嘉定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等9个项目扶持资金,共计10857.1万元。 7、按照《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持续促进消费扩容提质的若干措施》(沪商商贸〔2021〕111号)和《本市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沪商市场〔2021〕116号)等相关规定,安排经审核3辆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0.84万元。 8、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管理资金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1〕5号)》等规定,安排经审核通过的57个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项目支持资金共计1883.655135万元,其中: 2022年“工业和通信业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审核”等23个项目,安排支持资金660.682万元,其中22个项目安排第一笔50%支持资金650.682万元,1个项目经验收一次性安排支持资金10万元; 2021年“上海市产业绿色发展政策评估”等32个结转项目,经验收安排结余支持资金1212.573135万元; 2016年“卫生系统节能培训”结转项目,经验收一次性安排支持资金5.4万元; 2015年“本市节能低碳和应对气候变化中长期潜力、目标和路径研究(医疗卫生系统)”结转项目,经验收安排结余支持资金5万元。 二、有关要求 请根据上述资金安排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并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合理规范使用各项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特此通知。 附表:上海市2022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五批)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2日
12月5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规范光伏项目用海管理的意见(试行),意见提出,支持海上光伏健康有序发展,明确光伏项目用海控制指标,做好光伏项目用海保障。 意见表示,鼓励远岸开发,鼓励集约节约利用海域和海岸线资源,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最大程度减少对海洋生态系统和海域自然属性的影响。 以下为意见原文: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光伏项目用海管理的意见(试行) 浙自然资规〔2022〕18号 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市、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能,支持海上光伏健康有序发展,做好光伏项目用海保障,就光伏项目用海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 一是坚持规划引领、统筹兼顾。 各地海上光伏项目的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划管控,满足生态、生产、生活等各类空间管制要求,综合考虑自然环境条件、海洋灾害隐患、开发利用协调等因素。兼顾其他用海行业,特别要处理好与海水养殖、海上交通等利益相关者的关系。 二是坚持集约节约、生态优先。 做好海上光伏项目空间布局引导,支持分层设权综合立体使用,鼓励远岸开发。集约节约利用海域和海岸线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最大程度减少对海洋生态系统和海域自然属性的影响。 三是坚持依法依规、稳慎推进。 海上光伏项目用海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严格海域使用论证,结合当地海洋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需求,因地制宜、稳慎推进光伏项目用海。 二、科学规划海上光伏项目布局 1.各地根据海上光伏规划布局,科学规划海上光伏项目。 优先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允许或兼容光伏用海的功能区选址,不得损害所在规划分区的基本功能,并避免对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等产生影响。 2.严禁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滨海湿地等海洋生态红线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区域内布局建设光伏项目。 在杭州湾、三门湾、乐清湾、象山港等重点河口海湾内建设光伏项目,应控制开发强度,避让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在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估的基础上重点论证生态环境影响。项目所在海湾涉及跨市县行政区域的,应征求相应海洋主管部门意见。 3.支持在已开发利用的养殖用海等适宜区域开展立体分层设权,推广生态友好型“渔光互补”等立体开发模式。 在未开发利用海域建设光伏,应集约节约、远离岸线布置;无法远离岸线的海上光伏,要结合“蓝色海湾”建设、海岸线整治修复等工作,编制与周边滨海风貌、城市景观相协调的设计方案,保障公众亲海通道和亲水空间。 三、明确光伏项目用海控制指标 开放海域的桩基式光伏项目,适用以下指标要求: 4.光伏阵列离岸距离。指光伏阵列边缘处离海岸线(包括大陆海岸线和海岛海岸线)的最近距离。 控制值为距离人工岸线不小于100米,距离自然岸线不小于200米;若同时涉及两种情形,则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控制要求。 5.光伏阵列投影面积比。指各光伏阵列垂直投影面积总和占项目用海总面积的比值。 其中,光伏项目用海总面积包含光伏阵列、逆变箱、集电电缆、检修通道、消浪设施、升压站等主体工程使用的海域面积及其他预留空间。控制值为不超过65%。 6.光伏工程桩基面积比。指光伏工程的桩基占用海域面积总和占项目用海总面积的比值。控制值为不超过1%。 7.除上述控制性指标外,提倡光伏板下缘距离滩涂面的高度一般不小于4米,光伏桩基南北向间距一般不小于6米,东西向间距一般不小于4米。 四、规范光伏项目用海审批 8.海上光伏项目按照《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中电力工业用海的相关要求开展海域使用论证。 重点论证项目用海必要性、选址合理性、用海方式和布局合理性、面积合理性以及海域开发利用协调性,明确本项目用海各项控制指标值,并说明控制指标的具体计算过程。涉及立体分层设权的,还应充分论证权属关系、利益补偿和矛盾化解机制等事项,明确利益相关者协调结果。 9.海上光伏项目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需占用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的,应先行落实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有关要求。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用海审批时,应结合用海控制指标对项目用海出让方案进行审查,涉及湿地、水利设施、交通设施、河道或开展渔光互补等复合利用的,应征求林草、水利、交通、农业(渔业)等相关部门意见。 10.海上光伏项目的出让方案中应明确要求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未缴清全部海域出让价款的,不予受理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申请。 实施立体分层设权管理的海域,应按现行有关文件(标准)分别计征海域使用金。 11.海上光伏项目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 涉及立体分层设权的,应在不动产权证和登记册中注明光伏用海实际使用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等空间分层和高程信息,并附具宗海界址图和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示意图。 五、加强光伏项目用海监管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用海监管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640号)要求,对光伏项目用海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海域资源有序开发、合理利用。 12.沿海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管理,不得借发展新能源之名规避审批,擅自改变海域用途,违规减免海域使用金,或将违法用海合法化。 同一光伏项目,不得化整为零、分散审批。 13.光伏项目经批准后,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海域使用权人严格按照控制指标要求开展施工建设,将控制指标落实情况作为项目用海监管的重要内容。 对项目用海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应明确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限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采取移交督查、移交执法等进一步处置措施。 14.光伏项目海域使用权到期后,如不续期,应按规定及时清理用海设施,恢复海域原状。 用海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中应明确退出机制,约定清理光伏项目用海设施的责任主体和拆除期限。 15.沿海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用海主体加强对光伏发电项目周边资源要素的调查与跟踪监测,督促用海主体落实生态建设方案,有针对性地加强开展生态修复,确保海域自然属性不丧失、海洋生态功能不下降。 16.对擅自租用养殖海域建设光伏项目、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建设光伏项目或未经批准建设入场道路、施工围堰等用海设施的,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本意见自2023年1月5日起施行。
12月6日,吉林东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丰县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提到,园区循环化改造工程。组织园区实施清洁生产改造,利用余热余压,推行热电联产、分布式能源及光伏储能一体化系统应用,推动能源梯级利用。 大力发展新能源产业。优化国土空间布局,将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考虑。 原文如下: 东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丰县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政发〔2022〕54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东丰县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实施方案》已经第十九届东丰县人民政府2022年度第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丰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8日 东丰县加快建立健全绿色 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21〕96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方案》(吉政发〔2021〕18号)《吉林省“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吉发改环资〔2021〕778号)《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府发〔2022〕4号)《辽源市循环经济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辽府办发〔2022〕20号)精神,加快转变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和发展方式,进一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推动东丰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入实施“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以推进全面绿色转型为引领,全过程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建设,全链条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全领域夯实绿色发展底色,全方位健全绿色发展制度,践行绿色生产和绿色生活方式,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供政策支撑和基础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原则。加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全局性谋划、整体性推进,着力解决制约发展的突出问题,聚焦重点、精准发力,破除发展瓶颈制约,切实提高经济发展水平。 ——坚持双轮驱动原则。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积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完善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鼓励公众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发展循环经济的合力。 ——坚持科技引领原则。依托科技创新平台、重点实验室等,加强推广应用绿色低碳循环经济新技术,催生循环经济发展新动力、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消费结构、运输结构、贸易结构持续优化,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普遍推广,工业、农业、服务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水平明显提升,城镇基础设施进一步升级,资源利用效果显著,单位GDP能耗强度、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累计降低完成市下达目标,万元GDP用水量下降16%,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10%,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0.65,废旧农膜回收率85%。到2035年,绿色发展内生动力显著增强,绿色产业规模迈上新台阶,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普遍形成,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美丽东丰建设目标基本实现。 四、重点任务 (一)加快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型工业体系。 1.加快工业绿色转型。鼓励支持钢铁、化工、建材等传统行业产业优化升级,提高资源产出率和综合竞争力。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把握好政策尺度,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2.加强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对“双超双有高耗能”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和支持其他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积极推进钢铁、化工、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制定清洁生产改造提升计划,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3.推动产业绿色升级。加快推动钢铁、化工、电力等行业绿色化改造,实施智慧能源管理、节能技术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等绿色低碳工程,推动产业提质增效。(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东丰分局、县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乡镇、街道负责落实,不再逐条列出) (二)加快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型农业体系。 1.发展绿色现代农业。以乡村振兴为抓手,以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为导向,依托梅花鹿、食用菌等特色产业和肉牛产业优势,不断延长农业产业链条,打造一二三产业融合载体,支持现代农业科技园区、产业园区建设,创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示范园和农业现代化示范区,打造农业特色产业强镇和“一村一品”示范村镇。2.推动绿色转型工程。加强黑土地保护,围绕保护好“耕地中的大熊猫”,大力推广保护性耕作。严格落实秸秆禁烧制度,全面推进秸秆“五化”利用及全量化处置。发展林业循环经济,推广林上、林间、林下立体开发产业模式,推进国储林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废旧农用物资回收中的作用,引导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农资产品销售企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等相关责任主体主动参与回收。(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发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型服务业体系。 1.建设现代化智慧物流体系。建设智慧物流产业园,推广应用智能化物流设施装备,提升物流信息化、智能化、集约化、绿色化发展水平,促进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2.加快发展生态旅游产业。重点打造乡村旅游带,积极打造旅游精品村、旅游示范县、全国人文生态旅游基地等。3.优化调整运输结构。积极推广绿色低碳运输工具,淘汰更新或改造老旧车辆,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等领域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加快高速公路及主要干道充电桩、加气站等基础设施建设。4.加快商贸流通绿色发展。以零售批发、住宿餐饮业为重点,限制和减少一次性消费品,规范餐厨废弃物回收和资源化利用,鼓励使用新能源、新材料和节能节水技术。5.积极发展节能环保服务业。培育节能环保技术研发、咨询服务、推广应用的全流程咨询服务平台和机构。6.加快发展新型服务业。加快绿色数据中心建设,鼓励回收废旧通信产品。积极发展线上销售、线上教育、线上医疗,拓展网上销售,推进实现教育、医疗优质资源共享。(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文旅局、县交通局、县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东丰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政数局、县工信局、县卫健局、县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绿色低碳能源体系。 1.提高能效水平。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强化常态化监管,对不符合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三线一单”、规划环评、产能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和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等要求的项目坚决停批、停建。完成重点用能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2.大力发展新能源产业。优化国土空间布局,将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考虑。3.优化电力供应体系。加大生物质能综合利用,有序发展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持续推进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东丰分局、县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 1.园区循环化改造工程。组织园区实施清洁生产改造,利用余热余压,推行热电联产、分布式能源及光伏储能一体化系统应用,推动能源梯级利用。加强园区产业循环链接,促进企业废物资源综合利用。2.资源节约循环利用工程。实施燃煤锅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高效制冷、农业节水、工业节水、城市节水、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等项目,提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水平。3.城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工程。统筹布局城市废旧物资回收“交投点、中转站、分拣中心”建设。规划建设再生资源加工利用基地,推进废钢铁、废旧家电等城市废弃物分类利用和集中处置,引导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集聚发展。4.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工程。积极推进塑料源头减量,严格禁止生产超薄农用地膜、含塑料微珠日化产品等危害环境和人体健康产品,鼓励公众减少使用、循环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责任单位:县开发区、县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东丰分局、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城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1.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健全节约能源资源管理制度,强化能耗、水耗等目标管理。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公务用车优先采购新能源汽车,推进无纸化办公。2.绿色家庭创建行动。优先购买使用绿色产品,节约用电用水,不浪费粮食,减少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尽量采用公共交通方式出行,实行生活垃圾减量分类。3.绿色学校创建行动。提升师生生态文明意识,采用节能、节水、环保、再生等绿色产品,提升校园绿化美化、清洁化水平。4.绿色社区创建行动。推进社区节能节水、绿化环卫、设施维护等工作,完善水、电、气、路等配套基础设施。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利用水平。5.绿色交通创建行动。依法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车辆。实施旅客联程联运,提高公交供给能力和运营速度,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6.绿色商场创建行动。提升商场设施设备绿色化水平,简化商品包装,减少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使用。积极参加节能环保公益活动和主题宣传,增强员工节能环保意识。7.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推动既有公共建筑开展绿色改造,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新型绿色建造方式,提高绿色建材应用比例,积极引导超低能耗建筑建设。(责任单位: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妇联、县教育局、县交通局、县商务局、县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绿色发展制度保障。 1.加大财政资金支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加大对循环经济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关键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循环技术研发推广等项目建设。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综合采取补助、贴息、奖励等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2.落实价格税收政策。稳步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实行居民用电、用水、用气阶梯价格,落实好余热余压、垃圾和沼气发电、生物质发电的价格政策。用足用好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和综合利用项目(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贯彻绿色循环发展理念,积极落实国家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和减免税政策。3.推动标准认证落实。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为企业提供绿色信贷支持。推动企业上市融资,推动国家绿色认证制度落实。加强能源生产、消费、流通等数据的采集、审核及评估,科学核算能源消费数据,加强分析研究和监测。(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统计局、县金融办、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扎实有效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县级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定期研究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加强对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出台配套政策,明确责任分工,各司其职,逐级抓好落实。 (二)强化舆论宣传引导。利用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宣传报道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工程和典型模式。在东丰电视台等主流媒体对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进行多角度、全方位报道。利用世界水日、世界环境日、节能宣传周、低碳日等活动载体,广泛开展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宣传,营造引领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强化执法监督。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持续开展环境风险源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联合调查、案件移送制度,加强部门衔接配合,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国际能源机构(IEA)周二表示,受全球能源危机的推动,未来五年全球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将翻一番。 在一份关于可再生能源前景的年度报告中,IEA表示,到2027年,全球发电能力预计将增长2400吉瓦,达到5640吉瓦, 这个增量约等于目前中国国内总发电装机容量 。 而且,这一增幅较该家机构一年前的预测高出三成。 “非同寻常的”新阶段 国际能源署总干事法提赫·比罗尔(Fatih Birol)称,“可再生能源本来就在迅速扩张,全球能源危机把它们推向了一个非同寻常的新阶段。” 今年全球能源危机推升了天然气和电力价格,这让人们纷纷将目光转向可再生能源发电。 在各类政策和市场改革的加持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部署和扩张速度比计划来得更快。 比尔罗补充道,“ 未来5年,全球新增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将相当于过去20年的总发电量。 ” 报告称,在未来5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增量将占全球电力扩张总量的90%以上。到2025年初,其发电占比将超过煤炭,成为全球最大的电力来源。 预计 到2027年,全球太阳能光伏发电装机容量将增长近两倍,而风电装机容量将增长近一倍 。这将有助于将全球变暖限制在1.5摄氏度的范围内。 与此同时,报告称,该5年期间,生物燃料需求将增加22%。美国、加拿大、巴西、印度尼西亚和印度均制定了支持生物燃料增长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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